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抗,599,2021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9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許景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樣態、時間、犯後態度等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顯然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法之公平性無違,且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抗告人所受處罰遠高於其他同類案件之刑期,裁量權行使尚非妥適。

為避免抗告人因案件先後起訴、審判,而影響權益及司法公平性之實現,並整體考量抗告人於同期間內所為之犯行,抗告人人格特殊、犯罪目的、動機、程度、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予以重新量刑。

爰提起抗告。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從而,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5年1月,各罪(8罪)刑期全部加總為外部界限,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計2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4至7所示計4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之情,且考量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自侵害之法益種類、犯罪情節、手段相同,而附表編號8之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部分,則屬侵害不同法益,兼衡附表各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依其情節所量定之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且其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亦無「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1年6月、4年3月)加計未曾定刑之罪宣告刑(3年7月、5年1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5月),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從而,原審法院於裁量另定本案應執行之刑時,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並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已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可言。

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違誤或不當。

抗告人以前詞提起抗告,難謂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9月2日 109年2月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4739、5260、6907、701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 108年度偵字第4739、5260、6907、701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 109年度偵字第2659號 109年度偵字第56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9年度訴字第784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9年度訴字第784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6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⒉編號1至2各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9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9號 ⒉編號4至7各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5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7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1月8日前之同月 某日至同年3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5624號 109年度偵字第5624號 109年度偵字第5624號 109年度偵字第74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10年度訴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4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 110年度訴字第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9號 ⒉編號4至7各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