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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瑞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瑞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楊瑞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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