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聲,237,2021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亮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亮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