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聲,283,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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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豪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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