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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2、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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