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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琨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琨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琨閎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238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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