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聲,32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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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興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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