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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駁
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請求廢棄本院民國110年1月26日110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等語。
二、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駁回在案。
因上開聲明異議屬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並無就法院聲明異議之裁定得抗告之規定,是以,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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