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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吳宏宇
李巧芸
被 告 郭均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林致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吳宏宇、李巧芸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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