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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張增喜
被 告 余菲秝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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