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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允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允發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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