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附民,122,202304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楊淑鶯(即黃炆煌之承受訴訟人)

黃品慈(即黃炆煌之承受訴訟人)

黃舒君(即黃炆煌之承受訴訟人)

黃臻霖(即黃炆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梁國強
梁永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8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