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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王瑞署
被 告 王瑞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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