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上易,309,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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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玉玲
上列上訴人因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5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唐玉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之判決錯誤,由被告提出之「錄音檔005」被告與○○○房屋仲介陳佩彣的對話、「錄音檔007」被告與○○房屋仲介薛伊庭的對話,可徵原判決內容不實、錯誤,懇請上訴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㈠⒈請審理時當庭撥放錄音檔(005、007)。

⒉傳喚臺南市被告住家附近住戶(林太太、媳婦、孫子男高中生、51號住家女主人及小兒子),以證實鄰居林太太家孩子敲牆壁製造噪音、將貓丟到屋頂上製造噪音使被告家小狗吠叫遭鄰居投訴(然如原判決所載,縱使上開事實為真,亦無法證明為告訴人所為)。

⒊請求調閱被告手機全部通話內容,以證實看屋者全都是假冒看屋。

⒋被告委託證人劉俊霆委託仲介期間為108年12月至109年3月,其於原審時稱似因新冠疫情期間而致影響看屋人數,然臺灣疫情於110年才開始,其證述不可採信。

⒌詢問證人蔡孟軒及○○房屋○○店調查怪怪女士及遲到年輕女士身分以釐清事實,因正常一般看屋之人都是一家人來看屋,其行徑可推論渠等係假冒看屋。

⒍被告貼文用意係為自衛、保護其房子免於詐騙、並警告告訴人勿為違法之事、曾向財政部、總統府、監察院舉發為可受公評之事,得適用刑法第311條之規定而免責。

㈡綜上所述,請撤銷原判,諭知無罪判決云云。

並當庭辯稱其否認犯罪,其是自衛保護自己不被詐騙。

而主張刑法第311條第1、3款自衛及基於公益發表言論,應認為其無罪等語。

三、本院查:㈠原判決依憑被告供承有在系爭49號房屋鐵捲門門楣上,以張貼紙張方式,指摘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之供述,及證人即告訴人丙○○、乙○○於原審之證述(原審卷第171至179頁)、證人即原○○房屋仲介蔡孟軒、證人即○○不動產仲介劉俊霆於原審時之證述、及照片5張,並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其主張其與○○○房屋仲介陳佩彣對話之錄音檔案(即「錄音檔005」),在二人對話中,乃一方(甲女)一再提及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有人假冒看屋、壟斷市場等,另一方(乙女)則是被動回應,待一方(甲女)具體詢問有無遇到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有無與其對面之稅務人員接觸、是不是假冒看屋時,另一方(乙女)均明確表達「沒有」、「不是」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89至199頁)。

又經原審勘驗被告主張其與永慶不動產仲介薛伊庭對話之錄音檔案(即「錄音檔007」),在二人對話中,乃一方(甲女)一再提及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有人假冒看屋、壟斷市場等,另一方(乙女)則是被動回應,待一方(甲女)具體詢問有無遇到稅務人員用國稅局干涉行銷、有無收到其對面(住戶)1千萬之出價、其對面(住戶)有沒有要求不要帶客戶時,另一方(乙女)均明確表達「沒有」等情,亦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00至211頁)。

據此,依據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被告所主張之仲介陳佩彣、薛伊庭,均否認有被告所稱有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假冒看屋或壟斷市場之事。

並說明:⒈被告雖提出行政院移文單、監察院函、陳情書、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回覆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行情資料等,然此或屬被告之陳情、報案資料及政府機關之回覆,或屬被告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銷售49號房屋之契約及49號房屋周邊不動產行情資訊而已,無從證明被告所指告訴人丙○○、乙○○有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壟斷市場、圖利自己、損害別人等情事為真。

又被告所提流浪貓照片僅顯示有貓在戶外吃飯及在鐵皮屋上休息、行走而已,並無法證明係有人針對被告故意利用該貓製造噪音,更無法證明係告訴人丙○○、乙○○慫恿所致。

再者,被告雖提出錄音檔案,主張為其在49號房屋內錄得周圍鄰居發出之噪音,然被告所稱噪音內容縱然屬實,亦無法證明係有人針對被告故意製造噪音,更無法證明係告訴人丙○○、乙○○慫恿所致。

⒉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主要屬事實陳述,若無此「事實」,自無合理評論可言。

又被告於對外表示出售49號房屋過程中,若懷疑有人干涉(介入)行銷、假冒看屋、壟斷市場或是利用噪音干擾,而欲以張貼紙張方式遏止時,在未查證屬實前,在不指明56號男主人、女主人、一家人之情況下,仍可達到同樣效果,且依其所提證據,亦無法證明告訴人丙○○、乙○○有其所指因出價不為被告接受,即開始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利用告訴人乙○○稅務員之身分,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圖利自己、損害別人等事。

從而,被告所為,與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情形尚有不符。

業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㈡況經本院再次勘驗上述錄音檔案「錄音檔005」、「錄音檔007」,錄音内容與原審勘驗筆錄記錄相符,但針對被告主張關於「錄音檔005」的部分,其中5分30秒至5分60秒的部分有講到「不用看屋,1000萬要買」等語,經本院勘驗原審筆錄確實記載「00:05:42他說他不用看房子,直接就出1000」等語(原審卷第195頁),明確無訛,而被告當庭改稱「我認為原審筆錄沒有記錯,但爭執為何原審判決沒有說明此句」等語(本院卷第159頁);

而針對「錄音檔007」部分,被告主張:「007錄音檔的部分4分10秒到4分40秒有聽到我講有人假冒看屋,謝(指薛伊庭)說「對」一情。

經本院勘驗原審筆錄確實記載「甲女(即被告):所以我為什麼會自己賣,因為我就是在查原因,為什麼你們五、六家,有的人就是帶人假冒看屋去看房子。

乙女(即薛伊庭):對妳說那個(甲女插話)」等語(本院卷第157頁),被告對此亦供稱:「此句原審勘驗筆錄有出現,但原審判決書並沒有引用,所以我才會爭執」之語(本院卷第176頁),然而,「錄音檔005」部分係當時對話之不動產仲介陳佩彣說明有客戶詢問後出價1000萬元之事,並無指明為何人出價、「錄音檔007」部分是被告向對話之薛伊庭聲稱「有的人就是帶人假冒看屋去看房子」一語,經薛伊庭回以「對妳說那個(甲女插話)」仍被動回應,亦非肯定被告之詢問為確實發生之事實;

稽此,被告顯以自我之臆測、想像為上述錄音內容之解讀,顯不足以證明告訴人2人確有實施所謂詢價、假冒出價、甚至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行銷之事實。

㈢被告雖執前詞辯稱其係自衛保護自己不被詐騙及基於公益發表言論云云,而主張有刑法第311條第1、3款之不罰事由,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意。

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是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即應就其不實內容之言論受法律所制裁。

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次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

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時,如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本可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阻卻違法。

如其言論屬意見表達時,若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而從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適當之評論」規定可知,此款阻卻違法事由僅限於對「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蓋在牽涉到公共事務時,才值得以犧牲個人名譽法益為代價,鼓勵對於公眾事務有能力發言者,在有限證據或事實的基礎上,去發表意見,進而鼓勵資訊流通、發現真實,是若與「公共事務」無關,或非「意見表達」,均無此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再者,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不得阻卻違法。

又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

而查被告公開張貼上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之紙張,乃涉及56號男主人出價不為被告接受,56號男、女主人即開始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利用56號女主人是稅務員之身分,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壟斷市場、圖利自己,56號女稅務員乃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損害別人。

其雖未指明告訴人丙○○、乙○○之名字,然經過49號房屋之周圍鄰居及知悉56號房屋男、女主人之不特定人,見該紙張後,當知該紙張內容所指之56號男、女主人、一家人,即為住在56號房屋之告訴人丙○○、乙○○夫妻。

又被告所張貼之內容,既在指摘告訴人丙○○、乙○○有上開違法或不當之事,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丙○○、乙○○在社會上之評價。

業經原審判決理由說明甚詳,被告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開其個人所臆測、並無證據證明為真實、亦無具體查證,對於系爭房屋久未獲銷售即張貼附表所示之內容指摘告訴人丙○○、乙○○有上開違法或不當之事,依一般社會通念,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丙○○、乙○○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且與公益無關,是原審據此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並無不合。

㈣被告復提出看屋民眾(陳癸足、宋立祥)簽名一紙(為因應新冠疫情採實名制簽名,本院卷第105頁),以幸福家不動產民生店闕佩音小姐於111年3月24日早上10:30分帶二人看屋,疑似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而聲請調查?經本院函詢內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1年9月15日以南區國稅人字第1111006434號函覆稱:「經查本局及所屬分局現職和離退之正式職員,均無旨揭二人(陳癸足、宋立祥等2人)任職資料。」

等情(本院卷第235頁)、又被告辯稱其貼文47、51號中提及噪音,可向第一分局調取「約110年7、8、9月時台南市○區○○○○○街00號報警紀錄」、「約110年4月6日以前電話紀錄、内容,警局電話應該有錄音,第一分局說很多人打電話說我家小狗晚上汪汪叫,調查有幾個打電話誣告小狗?就是詐騙共犯」一情,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11年10月7日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45674號函覆稱:「經查詢内政部警政署e化勤務指揮系統、110受理報案系統内自110年7〜9月皆無臺南市○區○○○○○街00號住戶之報案紀錄,另110年2月至4月6日之電話報案紀錄已逾保存期限,無資料可供查詢。」

等情(本院卷第237頁),是均無法證實被告上開所辯為真實可稽。

至於被告請求調閱其手機全部通話內容,以證實看屋者全都是假冒看屋、詢問證人蔡孟軒及○○房屋○○店調查怪怪女士及遲到年輕女士身分以釐清事實,並無具體指明待證事實,且無調查實益本院認並無調查必要。

㈤至於被告質疑其所委託之證人劉俊霆仲介期間尚未因新冠疫情而受影響,證人所述容有不實云云,然證人劉俊霆所述應係針對其自認當時來詢價看屋之客人不多係因疫情而起所為陳述,而其針對是否與告訴人乙○○、丙○○有認識、接觸,甚或有無他人跟伊聯繫或接觸說不能幫被告賣房子,均為否定之陳述。

原審據此酌認證人劉俊霆均不認識告訴人丙○○、乙○○,也沒有聽過或遇過被告所稱告訴人丙○○、乙○○有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等情事,此乃採證之重點,尚非因其所述疫情影響看屋人數一情有所時間上之差異,即遽認其證述不可採信。

又原審另再予敘明「被告雖聲請勘驗其提出之周圍鄰居噪音之錄音內容,以證明告訴人丙○○、乙○○有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聲請調取透過○○房屋仲介前來看49號房屋者之資料,以證明看屋者乃假冒看屋,復聲請調取其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及傳喚臺南市○區○○○○○街00○00○00號住戶,以證明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為真等。

然而,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內容,依其陳述,乃其在49號房屋所錄得之周邊聲響,縱使勘驗,亦無法得知是否為周圍鄰居針對被告故意發出,更無法得知是否為告訴人丙○○、乙○○慫恿鄰居所製造,自無勘驗之必要。

又透過○○房屋仲介前來看49號房屋之人,並無身分限制,縱有填寫資料,亦係供購買房屋之用,並未預期會作為刑事案件之參考資料,而被告與告訴人丙○○、乙○○之鄰居,未必知悉或涉入其等之紛爭,可能僅是完全無關之第三人,被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顯示看屋者資料或特定鄰居得為本案有意義之證明,原審自無僅依被告單方之主張,即向○○房屋調取看屋者之資料或傳喚大量之鄰居到庭作證。

再者,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曾遭監聽,當無可能調得其通話內容資料。

另被告雖聲請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調取約談資料,然無證據證明該等資料存在且與本案具有重要關係。

從而,被告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均無必要,應予駁回。」

已就被告上揭聲請調查證據認無必要之理由說明綦詳,是被告空言否認犯行,所辯並無實據均無可採,經原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予以判斷而為認定本案事證已然明確,足以論斷被告上揭犯行。

㈥關於被告一再質疑其閱卷後發現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並無逐字記載其所述意見,有違背其意思顯有不實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製作筆錄應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至於究應「逐字記載」或「記載要旨」,並無特別明文規範,在司法實務上,筆錄通常不會依受訊問者陳述逐字地記載。

而是由訊(詢)問者在聽取受訊問者所為陳述後,擷取受訊(詢)問者陳述之大意,整理受訊問者陳述所為的摘記,制作筆錄。

為了避免筆錄內容記載過多與案件判斷無關的事實,及為求將來整理案情方便,往往會自行整理受訊問者所為的陳述,而僅保留與構成要件相關之部分,使整個筆錄為簡化、明晰。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過程均有錄音,筆錄雖未就被告供答內容逐字記載,而有擷取大意摘要記載之情形,然關於被告於本案否認犯罪之辯解、證據調查之爭執,仍與被告之陳述內容相符,並無記載不實或扭曲原意之情,前後審視並無違反被告所述之意旨,被告以事後自我認知及臆測而逕自解讀亦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無罪云云。

惟本件被告確有被訴之加重誹謗犯行,業經原審及本院調查並認定詳如上所述,被告泛言否認犯行,復就原審已明白論斷之調查說明再事爭執,且未提任何具體事證以佐其說,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玉玲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玉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唐玉玲為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49號房屋)住戶,丙○○、乙○○為夫妻,且均為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56號房屋)住戶。
緣唐玉玲欲出售49號房屋,因懷疑丙○○欲以低價承購,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之49號房屋鐵捲門門楣上,以張貼上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紙張之方式,指摘丙○○因出價遭拒,即與乙○○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利用乙○○稅務員之身分,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壟斷市場、圖利自己,乙○○乃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損害別人等,足以毀損丙○○、乙○○之名譽。
嗣經丙○○於110年10月16日見上開紙張內容後,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在49號房屋鐵捲門門楣上,以張貼紙張方式,指摘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其並未指明丙○○、乙○○,且其所張貼之文字內容均屬事實,並係為提醒仲介不要做違法的事情以保護自己所有之49號房屋不被詐騙,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不構成誹謗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49號房屋住戶,告訴人丙○○、乙○○為夫妻,且均為56號房屋住戶;
緣被告欲出售49號房屋,因懷疑告訴人丙○○欲以低價承購,即於110年間某日,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之49號房屋鐵捲門門楣上,以張貼紙張方式,指摘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核與告訴
人丙○○、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照片5張附卷可參,堪可認定。
(二)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
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
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
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
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查被告公開張貼上
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之紙張,乃涉及56號男主人出價不為被告接受,56號男、女主人即開始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利用56號女主人是稅務員之身分,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
冒買方看屋、壟斷市場、圖利自己,56號女稅務員乃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損害別人。
其雖未指明告訴人丙○○、乙○○之名字,然經過49房屋之周圍鄰居及知悉56號房屋男、女主人之不特定人,見該紙張後,當知該紙張內容所指之
56號男、女主人、一家人,即為住在56號房屋之告訴人丙○○、乙○○夫妻。
又被告所張貼之內容,既在指摘告訴人丙○○、乙○○有上開違法或不當之事,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丙○○、乙○○在社會上之評價。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
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
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
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
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意。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
「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是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
,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即應就其
不實內容之言論受法律所制裁。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
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
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
,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非不得
律以誹謗罪責。次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時
,如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本可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阻卻違法。如其言論屬意見表達時,若係善
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可依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而從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適當之評論」規定可知,此款阻卻違法事由僅限
於對「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蓋在牽涉到公共事務
時,才值得以犧牲個人名譽法益為代價,鼓勵對於公眾事
務有能力發言者,在有限證據或事實的基礎上,去發表意
見,進而鼓勵資訊流通、發現真實,是若與「公共事務」
無關,或非「意見表達」,均無此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再者,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
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
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
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
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
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不得阻卻違法。
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配偶乙○○住在56號房屋,伊有在49號房屋門口看到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之紙張,但絕無紙條內容所載之事情等語。證人即告訴人
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南區國稅局擔任稅務員,伊有在49號房屋門口看到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紙張,但絕無紙條內容所載之事情;伊從來都沒有跟同事講說伊家對面有
要賣房子的事情等語。
據此,證人即告訴人丙○○、乙○○均否認有被告所指違法或不當之舉。
至於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雖有證稱:伊於二年多前被告要賣房子的時
候,有看到不動產公司之廣告,剛好伊有朋友在附近找房
子,伊就問被告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下可以買嗎?
就這樣而已等語,然被告既然公開出售49號房屋之訊息,亦無限制購買對象,則告訴人丙○○向被告詢價,並無任何不當之處,自不能僅依告訴人丙○○詢價遭拒及被告之後未能順利售出49號房屋之事,即認告訴人丙○○、乙○○必有被告指摘之不法或不當行為。
2、證人即原○○房屋仲介蔡孟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任職○○房屋時,算是被告的委託服務人員,一期的委託時間大概
是三個月,伊記得有二期,所以大約是半年左右;伊有帶
看滿多客戶,沒有成交的主因是價格因素;伊在服務這段
期間,沒有人說不能幫被告賣房子,也沒有看過在庭之丙
○○、乙○○等語。
證人即○○不動產仲介劉俊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8年的12月至109年3月間,有幫被告賣房子,那時候剛好是新冠病毒的期間,好像只有一組客人,伊
認為是因為疫情關係才沒有成交;在這段期間,沒有看過
或接觸過在庭之乙○○、丙○○,也沒有人跟伊聯繫或接觸說不能幫被告賣房子等語。據此,證人蔡孟軒、劉俊霆均不
認識告訴人丙○○、乙○○,也沒有聽過或遇過被告所稱告訴人丙○○、乙○○有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等情事。
3、經本院勘驗被告主張其與○○○房屋仲介陳佩彣對話之錄音檔案,在二人對話中,乃一方(甲女)一再提及稅務人員假
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有人假冒看屋、壟斷市
場等,另一方(乙女)則是被動回應,待一方(甲女)具
體詢問有無遇到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
銷、有無與其對面之稅務人員接觸、是不是假冒看屋時,
另一方(乙女)均明確表達「沒有」、「不是」等情,有
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勘驗被告主張其與
永慶不動產仲介薛伊庭對話之錄音檔案,在二人對話中,
乃一方(甲女)一再提及稅務人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
介入)行銷、有人假冒看屋、壟斷市場等,另一方(乙女
)則是被動回應,待一方(甲女)具體詢問有無遇到稅務
人員用國稅局干涉行銷、有無收到其對面(住戶)1千萬
之出價、其對面(住戶)有沒有要求不要帶客戶時,另一
方(乙女)均明確表達「沒有」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
1份附卷可稽。據此,依據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被告所
主張之仲介陳佩彣、薛伊庭,均否認有被告所稱有稅務人
員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介入)行銷、假冒看屋或壟斷市
場之事。
4、被告雖提出行政院移文單、監察院函、陳情書、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回覆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信、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得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行情資料等,然此或屬被告
之陳情、報案資料及政府機關之回覆,或屬被告委託不動
產仲介公司銷售49號房屋之契約及49號房屋周邊不動產行情資訊而已,無從證明被告所指告訴人丙○○、乙○○有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
冒買方看屋、壟斷市場、圖利自己、損害別人等情事為真
。又被告所提流浪貓照片僅顯示有貓在戶外吃飯及在鐵皮
屋上休息、行走而已,並無法證明係有人針對被告故意利
用該貓製造噪音,更無法證明係告訴人丙○○、乙○○慫恿所致。
再者,被告雖提出錄音檔案,主張為其在49號房屋內錄得周圍鄰居發出之噪音,然被告所稱噪音內容縱然屬實
,亦無法證明係有人針對被告故意製造噪音,更無法證明
係告訴人丙○○、乙○○慫恿所致。
5、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主要屬事實陳述,若無此「事實」,自無合理評論可言。又被告於對外表示出售
49號房屋過程中,若懷疑有人干涉(介入)行銷、假冒看屋、壟斷市場或是利用噪音干擾,而欲以張貼紙張方式遏
止時,在未查證屬實前,在不指明56號男主人、女主人、一家人之情況下,仍可達到同樣效果,且依其所提證據,
亦無法證明告訴人丙○○、乙○○有其所指因出價不為被告接受,即開始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利用告訴人乙○○稅務員之身分,假借國稅局權力干涉仲介行銷,慫恿仲介帶人假
冒看屋、只帶特定人看屋、假冒買方看屋、圖利自己、損
害別人等事。從而,被告所為,與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之情形尚有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據被告提出之證據,並無法佐證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告訴人丙○○、乙○○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所指之不法或不當行為為真,且被告指摘告訴
人丙○○、乙○○不法或不當行為之內容,亦與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情形不合。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前揭所辯,無非卸
責之詞,難以憑採。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誹謗罪;倘僅係漫
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亦即,誹謗
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
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
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
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查被告以
文字散布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係在指摘具體之事項。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丙○○、乙○○之名譽,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丙○○、乙○○為鄰居關係,未思理性溝通,反而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丙○○、乙○○名譽之文字,所為顯不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犯後未完全
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丙○○、乙○○和解,併其素行(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專科畢業)、職業(
會計)、家庭及經濟狀況(自陳:未婚,沒有小孩,不需
撫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性,並有調查的可能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雖聲請本院勘驗其提出之周圍鄰居噪音之錄音內容,以證明告訴人丙○○、乙○○有慫恿鄰居製造噪音,並聲請本院調取透過○○房屋仲介前來看49號房屋者之資料,以證明看屋者乃假冒看屋,復聲請本院調取其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及傳喚臺南市○區○○○○○街00○00○00號住戶,以證明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為真等。
然而,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內容,依其陳述,乃其在49號房屋所錄得之周邊聲響,縱使勘驗,亦無法得知是否為周圍鄰居針對被告故意發出,更無法得知是否為告訴人丙○○、乙○○慫恿鄰居所製造,自無勘驗之必要。
又透過○○房屋仲介前來看49號房屋之人,並無身分限制,縱有填寫資料,亦係供購買房屋之用,並未預期會作為刑事案件之參考資料,而被告與告訴人丙○○、乙○○之鄰居,未必知悉或涉入其等之紛爭,可能僅是完全無關之第三人,被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顯示看屋者資料或特定鄰居得為本案有意義之證明,本院自無僅依被告單方之主張,即向○○房屋調取看屋者之資料或傳喚大量之鄰居到庭作證。
再者,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曾遭監聽,當無可能調得其通話內容資料。
另被告雖聲請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調取約談資料,然無證據證明該等資料存在且與本案具有重要關係。
從而,被告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均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文字內容 請注意: 1、斜對面『56號男主人』要『屋主賣1千萬元以下』,屋主不 肯,56號一家人慫恿『47號製造各種噪音』、慫恿『51號 拿小貓丟後面鐵皮屋噪音讓49號小狗汪汪叫、設定浴室馬 達噪音』,如有妨害到您們安寧,請您們勇敢錄音,請勇 敢打『1999或110』違法,可開罰『第一分局已經有備案』 2、49號屋主曾經委託十幾家仲介行銷,『56號女主人是稅務 員在○區○○局○○分局上班』,56號一家人假藉國稅局 權力介入所有仲介,干涉仲介行銷,慫恿所有仲介『只帶 人假冒看屋』、只帶56號指定之人『稅務員同事』、『壟 斷市場』、『圖利自己』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法『檢舉 住56號女稅務員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損害別人』 3、56號一家人慫恿『仲介假冒買方看屋』,違反『不動產經 紀業倫理規範』可開罰。

一、勘驗標的:檔案名稱為「語音005_sd.m4a」,光碟置於本院卷後附資料袋,勘驗內容如下:錄音時間共10分29秒。
檔案時間 發言者 錄音內容 00:00:30 甲女 太平洋陳小姐,陳佩?小姐。
欸妳很沒有意思耶,陳佩?小姐。
乙女 怎麼了怎麼了。
甲女 我讓妳簽這麼久,啊我對面國稅局稅務局用國稅局來干涉你們行銷,阿都不跟我說,阿每一間都這樣,阿壟斷市場。
乙女 嘿。
甲女 嘿阿,你們這樣很沒有意思,我委託你們,一直跟你們簽約,可是你們都不帶人來看屋阿。
阿都為了我們對面國稅局稅務員假借國稅局介入你們行銷,你們都不說,是要怎麼幫我行銷我的房子? 乙女 沒有阿,妳說稅務局有...有(甲女插話) 00:01:17 甲女 我們最近,他不是用國稅局的介入你們的行銷嗎? 乙女 沒有阿。
他沒有找我們餒。
甲女 有啦,不然為什麼你們都沒有找人來這個。
阿妳那天不是打電話給我嗎? 乙女 沒有阿! 甲女 啊我不是有打給你們客服嗎?我跟你們客服說,有稅務人員用他的權... 乙女 嘿。
甲女 我的對面...他們有跟我們接觸,他們一家人,欸,我當初給你們五、六個行銷。
乙女 嘿。
甲女 他都介入干涉行銷。
欸,你們十五、六間都沒人有客戶,你們都說價錢,不可能價錢,因為我跟妳說,○○房屋他有給我實價登錄,有人賣1650,有人賣1450,我那時候開的價錢都沒有比他們高阿,對不對? 乙女 這是何時的事情啊? 甲女 108年我不是有委託妳,109年我不是有委託你們賣嗎? 乙女 對阿對阿。
甲女 我委託妳很久了餒。
乙女 我知道,阿可是,那時候(甲女插話) 甲女 阿為什麼我會叫你們下架,因為我就是在查假冒看屋的事情。
乙女 嗯。
甲女 對不對?阿結果被我發現,因為有其他的仲介,他叫很多,我在賣,他叫很多仲介打電話來,而且叫仲介當買方,啊有的仲介打電話來,就說我的房子賣這麼久,因為他也知道,對啊,你們都不說,啊我的房子就卡在那邊,因為你們很了解,因為委託你們很久了嘛。
對不對? 乙女 是。
甲女 啊他既然介入,你們居然沒沒那個。
00:02:50 乙女 我們倒是很少去接觸,因為那時候妳不是有問我說這個是不是隔壁的? 甲女 對阿,阿妳當初幫我開議價,我為什麼會叫妳幫我下架,我不知道當初是沒有想到妳也會跟他有接觸,阿然後妳電話跟我說有人跟妳說開1000萬的時候,我才想到,哦,他可能...你們可能有接觸。
乙女 對,阿妳那時候有跟我講,所以我們都叫同事要注意一點。
甲女 對阿所以說我後來發現說,哦,原來我原來當初你們五、六家在賣。
乙女 阿可是我都沒有,我們沒(甲女插話) 甲女 有其他仲介都用這個,因為他有叫人... 乙女 那小姐跟我講的時候,我不知道(甲女插話) 00:03:27 甲女 那妳帶,妳一共簽了快一年了,帶了兩個,我不知道那兩個是不是要假冒看屋? 乙女 不是不是。
是真的買方。
甲女 不是嘛?是真的買方嘛? 乙女 對,是因為,是有曾經說,他打電話進來,說不用看屋就直接要出價這樣。
甲女 對對,妳有跟我說。
對對對對,嘿阿,妳有跟我說那個可能是對...是我們鄰居。
乙女 只有這樣子而已,我們沒有說那個隔壁說(甲女插話) 甲女 所以我為什麼會自己賣,因為我就是在查原因,為什麼你們五、六家,有的人就是帶人假冒看屋去看房子。
乙女 對妳說那個(甲女插話) 甲女 啊就像你們有人就是帶人,阿然後很奇怪,為什麼事情會發生,因為我價錢根本就沒有開很高,欸妳看妳們這個東西,妳看,這個公司,阿沒有,妳看現在公寓都比我貴了啦,我當初因為我最近把,因為妳沒有給我實價登錄,因為我最近把資料找出來,○○房屋當初有給我實價登錄,108年10月的實價登錄,這是有車庫的,五房的,那他就有賣,他還在第一排、第二排,就是156,1650跟1450,那我那時候給你們的價錢是1380對不對,根本就沒有高於,就是低於行情,你們既然還因為我們隔壁,因為他是稅務人員,有人這樣的嗎?我現在越想越奇怪。
00:04:59 乙女 沒有,你不要誤會,因為我們是沒有跟他接觸過,是有接到電話這樣子,直接出價,這樣子而已。
甲女 他一定有找你們,每一家都有找啦。
因為我跟你說,台慶他也有啦,因為,他最後後面講的都是一樣啦,而且你們加盟店,我什麼時候打客服嘛,○○房屋比較有影響,○○房屋那小姐直接調到北部去。
乙女 哦~ 甲女 對阿,你們這樣,你們五、六家,完全都沒有帶人來,就讓我們,妳們,他帶來都沒有開價,你們是怎樣?這樣講不合理。
00:05:42 乙女 我們有跟他講嘛,所以我們有接到,他說他不用看房子,直接就出1000。
甲女 對阿對阿,阿你說就對面阿。
乙女 我有跟妳講嘛,阿妳說一定是隔壁的。
甲女 阿前面為什麼妳們都沒有人,看房看屋好奇怪。
因為○○房屋一開始就他每個禮拜都有帶人,本來有一對夫妻很喜歡,阿不知道為什麼後面就帶來一個很奇怪的小姐,那是怎麼看房子阿,阿後來都沒有人了,簽約以後也都沒有人。
乙女 帶三組啦有帶三組。
甲女 他帶了以後後面都沒有人,他剛開始有帶好幾組嘛。
每個禮拜都帶,有一組老夫妻非常喜歡有繞,只是他沒有跟我說對方開多少價,後面再帶一個小姐,就全部都沒有,啊有,最後他要求我簽三個月我就簽三個月,啊因為都沒帶人看屋嘛,阿最後是這三個快滿的時候,他又叫一個學弟帶一個年輕小姐進去這樣看屋,他為了要續約阿,啊我就沒跟他續約阿。
00:06:54 乙女 妳現在不是都自己賣嗎? 甲女 我先前叫妳下,我是在調查假冒看屋到底是怎麼樣, 乙女 嘿嘿,阿結果勒?還是有在騷擾嗎? 甲女 齁,就很多仲介餒,我賣的時候叫很多仲介。
乙女 來跟你談價錢? 甲女 沒有談價錢啦。
就是當買方阿..... 乙女 哦~ 甲女 阿然後全部就叫仲介打電話,因為我都不接啦,因為那時候我在想說,到底你們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因為有五、六家都發生這樣的事情,這個很奇怪。
乙女 對那時候妳有問我啦,啊因為我是沒有直接,就是隔壁... 甲女 你們仲介這樣的話這樣很奇怪,這樣我怎麼會跟你們續約餒?因為我已經發現問題所在了阿,所以我就全部下架,我在調查原因阿,到底那時候...有賣無賣都無所謂阿。
00:07:50 乙女 我們是...有的話,因為那時候我們的都有積極在跟妳回報嘛,阿所以那時候妳(甲女插話) 甲女 你們根本就沒看屋,妳看妳簽這麼久,完全都沒有啊,阿然後我賣的時候我才發現哦原來他是用國稅局的權力介入你們、干涉行銷阿,這個我才發現,因為有的,因為有看到有人跟我說他以前賣房員是一樣的,遇到國稅局就會用威脅,說什麼屋子... 乙女 他為什麼要威脅阿? 甲女 他要買阿。
乙女 哦但是... 甲女 阿然後出低價啦。
乙女 他會出低價。
甲女 對阿會低價收購嘛,對不對就會太離譜了,對不對? 乙女 就是他想要買便宜的就是了。
甲女 對阿。
乙女 總之就是這樣啦。
甲女 因為我發現... 乙女 你說對面還是隔壁啊? 00:08:46 甲女 對面..妳很妳應該很知道吧?因為我知道我知道你們應該有接觸了。
乙女 沒有,妳那次,妳之前跟我說是隔壁的。
甲女 什麼隔壁! 乙女 是對面的哦? 甲女 根本就對面的嘛,我們隔壁那個地這麼大。
乙女 國稅局那一個就是對面的嘛? 甲女 對阿,你們,妳看1680,你們這樣叫人齁。
乙女 等一下,妳不要誤會啦,我們(甲女插話) 甲女 沒有,我沒有誤會,我是真的發現才跟你們說。
乙女 阿可是我們真的沒有跟他們(甲女插話) 甲女 因為每個人都嘛說沒有,因為你們現在仲介就是說,聯合說因為我的價錢的關係,才沒人看屋,我的價錢又沒有很高,有人賣,我可以改天拿○○房屋的實價登錄,因為沒....,我的價錢那麼便宜。
乙女 妳不要生氣啦。
甲女 我沒有生氣啦。
我是要把那個東西釐清楚啦。
乙女 哦對啦。
甲女 你們這樣真的...五、六家都一樣。
00:09:48 乙女 沒有,我們真的沒有...那時候妳就跟我說... 甲女 反正你們有你們苦楚,反正我也不會為難你們,只是我想要.....你們為什麼要這樣,而已啦。
我不會為難你們仲介啦,因為我們鄰居太那個啦,好。

二、勘驗標的:檔案名稱為「語音007_sd.m4a」,光碟置於本院卷後附資料袋,勘驗內容如下:錄音時間共11分12秒。

檔案時間 發言者 錄音內容 00:02:09 甲女 請問一下○○薛伊庭在嗎? 某男 蛤? 甲女 薛伊庭。
某男 妳坐一下幫妳... 甲女 哦,她有在就對了。
哦沒關係,沒關係我在外面。
00:04:00 甲女 嗨伊庭。
抱歉抱歉抱歉抱歉,給妳遇到,那次給妳遇到那個,讓妳嚇到了齁?我們對面稅務人員用國稅局干涉妳的行銷,抱歉抱歉。
乙女 哦,不會不會。
甲女 所以為什麼我沒再簽因為我覺得這造成你們很大的麻煩。
乙女 哦~ 甲女 對不對? 乙女 嗯。
甲女 因為這樣就很難行銷,他介入阿。
乙女 哦~ 甲女 阿介入他都叫人假冒看屋阿。
乙女 對。
甲女 阿都說沒出價阿。
乙女 對。
(笑聲) 甲女 對阿,阿你們就很難行銷,所以我也不好意思再叫妳簽阿。
乙女 哦~ 甲女 對不對,因為我發覺我當初五、六間都是給妳賣對不對? 乙女 嗯。
甲女 他都用這樣。
乙女 嗯。
甲女 他都叫人,那個應該是稅務人員,國稅局的稅務人員,他都叫一個年輕女孩子。
乙女 嗯。
對。
甲女 阿來找你們要看房子。
阿看一看也沒有出價,就是這樣,當時我有五、六間叫你們用對不對? 乙女 嗯。
00:05:00 甲女 啊他都這樣啊。
壟斷市場都是只有他們這戶而已,都沒有別的客戶。
乙女 嗯。
甲女 那個,妳知道齁?○○房屋。
乙女 對。
甲女 蔡孟軒。
乙女 對。
甲女 他也是阿,他也是遇到這樣啊。
乙女 哦~是齁~ 甲女 他本來一開始有,蔡孟軒,○○房屋的蔡孟軒,他本來有... 乙女 其他的客戶? 甲女 沒有,一開始有帶其他的,阿有一組夫妻很喜歡,繞了,可是他開價沒有跟我說,阿後面就帶了我們這邊鄰居就知道了。
乙女 哦~ 甲女 他就叫了一個小姐假冒看屋,叫...帶。
乙女 對。
甲女 那個小姐很奇怪,一直看我的房子,還說我的房子不適合她,那妳幹嘛來看,後來蔡孟軒就沒有帶人了。
乙女 哦~ 甲女 然後又要求我續約,我又三個月給她,完全都沒有。
乙女 嗯。
00:06:00 甲女 到最後結束的時候,她叫別間又帶一個假冒看屋。
那個小姐進去出來這樣,說她看好了。
那不是太明顯嗎? 乙女 哦~ 甲女 所以因為我鄰居他是稅務人員,他用國稅局干涉你們行銷嘛,所以你就沒辦法行銷對不對? 乙女 嗯。
甲女 哪有世界有這種情形? 乙女 (笑聲) 甲女 你們有常常遇到這種情形嗎? 乙女 應該是沒有啦。
甲女 對阿,很惡質耶。
那壟斷市場哦。
乙女 嗯,應該也...嗯... 甲女 差不多五、六間都是這樣。
乙女 是哦。
甲女 都沒有,不然就是都沒有找人來。
乙女 嗯。
甲女 一開始簽約的時候都很開心啊。
乙女 對。
甲女 簽了以後你就變了,因為他們去找他阿。
乙女 哦~ 甲女 對阿,我們對面,他靠他老婆在國稅局上班就全家假借國稅局的權力去...給人干涉行銷。
乙女 所以對面他想要出多少跟妳買阿? 甲女 他當初106年跟○○出800,然後108年12月跟我說,威脅跟我說叫我賣1000萬以下。
乙女 哦~ 00:07:00 甲女 他有跟○○○出1000塊...1000萬。
乙女 對。
甲女 也跟妳出1000萬嗎? 乙女 沒有沒有。
我是沒有接到疑似他的... 甲女 妳上次不是南北房屋帶一個人說要看屋嗎? 乙女 對對對。
甲女 啊我說那個是假冒看屋,叫妳不要過來嘛。
乙女 哈哈對阿。
甲女 對嘛!沒關係這件事情等提起後,等他不會再干涉你們行銷,我會再... 乙女 再委託我們。
甲女 對。
乙女 哦~好阿哈哈。
甲女 本來就是這樣,因為我這東西我要處理啦,不然會讓你們永遠,因為你們都怕國稅局啦。
乙女 痾~ 甲女 為什麼怕國稅局? 乙女 應該也不是怕他,應該是等於說他會破壞我們帶客戶過去,可能是這樣啦。
00:07:40 甲女 他會破壞哦?他不是都叫你們不要帶嗎? 乙女 也沒有耶。
我沒有收到這個資訊。
甲女 他不是說他是國稅局嗎? 乙女 沒有,他沒有這樣跟我講,唉呀,就是我行銷的時候是沒有遇到類似妳講的這種狀況。
是沒有。
甲女 嗯嗯嗯。
是沒有嘛,第一次嘛齁。
乙女 對阿。
00:08:00 甲女 對阿。
阿你們知道我,他那個女主人是稅務人員嘛,在國稅局上班嘛,對不對? 乙女 我是不... 甲女 阿五、六個就這樣干涉行銷。
乙女 哦~ 甲女 阿你們都沒辦法帶人去看阿。
乙女 應該是說他想要買他就會... 甲女 對他想要買,可是要低價,他想要低價。
乙女 對對,他可能就是會破壞,有時候我們賣這邊房子,阿鄰居想要買,他就會破壞,可能來看的客人就會跟他說阿這間不好啦。
可能這間開太貴阿什麼之類的。
甲女 對對對,一般都會說開太貴阿。
乙女 對阿對阿對,因為他想要買,啊他買不到也不想要別人買,他們是這種心態啦。
對阿對阿。
甲女 不是,不是我從五、六家讓你們賣,你們幾家就像說叫人家找人假冒看屋,結果後面都沒有帶人來了。
乙女 對。
甲女 阿有的就完全都沒有帶過人來。
乙女 哦~ 甲女 這樣就很可惜,因為他一開始帶好幾個。
乙女 對。
00:09:00 甲女 阿有一個,我不知道那個夫妻他很喜歡。
乙女 對。
甲女 阿有在繞圈圈,阿不知道為什麼,跟她開多少我們不知道,蔡孟軒沒跟我說。
乙女 嗯。
甲女 阿後來就是因為我們鄰居就是隨時會注意。
乙女 對。
甲女 他現在又裝監視器對著我家門口。
乙女 (笑聲) 甲女 對。
乙女 這麼恐怖。
甲女 對,所以我後來感覺說你們沒辦法行銷,因為他老婆在國稅局上班,他用權力來干涉你們行銷那就沒辦法啦。
對阿。
乙女 哦~ 甲女 所以我就暫停,叫你們都沒有,全部都下架。
乙女 下架。
甲女 對因為這個東西要處理。
因為我也在想說,我那時候沒有很了解,後來在自己賣的時候,他還是叫很多仲介,甚至叫仲介當買方。
乙女 哦~ 00:10:00 甲女 對,我才發現,哦,原來,而且他叫來的仲介有人跟我說叫我要檢舉國稅局。
因為我賣了很久。
乙女 嗯。
甲女 嘿阿,阿一直都沒客人。
乙女 哦~ 甲女 對阿,好,我是來跟妳說一下,不好意思讓妳遇到。
乙女 不會啦。
甲女 遇到這麼可怕的事,因為你們也很為難,妳還好妳膽子比較大,有的有的就不是很開心,阿沒辦法,遇到阿。
乙女 對阿,遇到就是要處理阿。
甲女 對阿,好,謝謝..... 乙女 謝謝..... 甲女 好,掰。
乙女 掰掰。
甲女 好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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