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吳易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109年11月12日止,任
-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 理由
- 一、一造辯論:
- 二、審判範圍:
- ㈠、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
- ㈡、至本院前引之犯罪事實及不再贅述之沒收部分,已據原判決
- 三、證據能力:
- 四、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負責配送貨品,並代○○
- ㈡、又被告持續利用同一在○○公司工作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
- 六、原判決以被告業務侵占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3
-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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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易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3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易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109年11月12日止,任職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擔任司機,負責配送貨品並代公司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未交回給○○公司,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44,163元。
嗣因○○公司發現帳目有異,經調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一造辯論:被告吳易哲於本院111年10月5日審理期日未到庭,惟本件審理期日傳票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被告之應送達處所即被告住所,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是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審判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始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
又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已於110年6月16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本條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即於同年6月18日即已發生效力。
換言之,於110年6月18日後(包括當日)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均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處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1年6月21日提起上訴,並於111年9月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蓋用本院收文章戳之原審法院111年9月6日南院武刑收111易173字第1110035284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首揭規定與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其上訴範圍。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明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及沒收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7頁),故本件被告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量處被告之刑部分,被告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有關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分,則不在上訴範圍。
㈡、至本院前引之犯罪事實及不再贅述之沒收部分,已據原判決認定在案,並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本件案情,乃予以臚列記載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併此敘明。
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第76頁),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四、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6頁;
偵卷第185至186頁;
原審卷第44至45頁、第80頁、第100頁、第104頁;
本院卷第56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榕珮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至9頁;
偵卷第17至19頁、第111至112頁、第159至160頁),復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被告之人事資料表、分期付款同意書及貨款分次攤還表、切結書、被告總計未繳回款項明細表、被告已付款部分明細表、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司會計與被告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第15至17頁、第19頁、第21至29頁、第35頁;
偵卷第23至105頁、第117至119頁、第127至139頁、第141頁、第143頁、第145至153頁)。
被告自白核與卷內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負責配送貨品,並代○○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而經收、保管之貨款,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被告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前揭貨款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持續利用同一在○○公司工作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侵占貨款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且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六、原判決以被告業務侵占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私利,即藉由擔任告訴人員工之機會違犯上開犯行,所為無視法紀,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致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並無矯飾之情,復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非微,迄今僅返還附表二所示166,961元予告訴人,兼衡被告無其他前案紀錄之素行、行為手段尚屬平和,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9月。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以其於原審審理時提出願意以每月1萬元償還告訴人,告訴人堅持被告必須先給付侵占金額之一半才願意和解,惟被告是單親家庭,須扶養高齡之祖父母,自疫情後工作一直不穩定,多次私下找告訴人和解未果,被告已獲得教訓,希望能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然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原判決業依刑法第57條各項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逐一剖析,做為其量刑基礎,於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被告所稱量刑過重而不當之情事。
被告迄今尚未與○○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公司全部損害,故本件量刑條件與原判決時之情況相同,並未有任何改變,依前所述,原判決量刑既無任何偏執一端或失出失入之情形,本院自不得單就量刑部分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而予以撤銷甚明,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芳綾提起公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項次 客戶名稱 帳單日期 貨款金額 (新台幣) 1 ○○ 109年8月21日 3,955元 2 109年8月28日 6,954元 3 109年9月25日 6,320元 4 109年10月8日 3,025元 5 109年11月3日 5,910元 6 ○○(公園) 109年5月8日 2,929元 7 109年7月17日 2,990元 8 109年8月28日 3,607元 9 109年9月4日 2,807元 10 109年9月4日 170元 11 109年9月18日 2,507元 12 109年9月25日 2,042元 13 109年10月16日 3,394元 14 109年10月23日 2,127元 15 109年10月30日 3,730元 16 109年11月6日 4,037元 17 ○○○○ 109年9月4日 2,977元 18 109年9月7日 2,425元 19 109年9月17日 2,416元 20 109年11月12日 3,110元 21 ○○○○ 109年9月7日 6,506元 22 109年9月21日 2,540元 23 109年9月14日 1,898元 24 109年9月28日 10,658元 25 109年9月28日 4,605元 26 109年9月28日 142元 27 109年10月19日 6,974元 28 109年10月19日 70元 29 109年10月26日 2,636元 30 00000 109年9月3日 3,325元 31 ○○○○ 109年9月9日 4,300元 32 109年9月14日 2,690元 33 109年9月24日 3,875元 34 109年10月9日 3,345元 35 109年10月9日 140元 36 109年11月4日 2,340元 37 109年11月10日 3,055元 38 ○○○○ 109年6月19日 6,205元 39 109年7月3日 5,750元 40 109年7月3日 1,220元 41 109年8月1日 3,680元 42 109年9月11日 11,676元 43 109年9月25日 2,907元 44 109年10月9日 3,758元 45 109年10月19日 3,275元 46 109年10月23日 3,926元 47 109年10月28日 3,310元 48 109年11月4日 4,296元 49 109年11月6日 5,133元 50 109年11月9日 2,970元 51 109年11月10日 4,366元 52 ○○ 109年7月30日 2,280元 53 109年9月15日 1,935元 54 109年10月14日 2,130元 55 109年10月21日 1,680元 56 109年10月22日 1,300元 57 109年10月23日 1,680元 58 109年10月30日 1,780元 59 109年11月9日 1,680元 60 109年11月12日 1,680元 61 ○○○○ 109年4月29日 3,693元 62 109年4月29日 350元 63 109年5月6日 5,055元 64 109年7月23日 3,985元 65 109年9月16日 5,180元 66 109年9月16日 340元 67 109年10月21日 4,432元 68 ○○○○○ 109年8月7日 2,795元 69 109年9月16日 2,760元 70 109年9月30日 962元 71 109年11月4日 2,600元 72 109年10月30日 2,035元 73 0000 109年9月17日 2,950元 74 109年9月17日 1,090元 75 ○○○ 109年4月24日 2,849元 76 109年8月7日 2,329元 77 109年9月15日 2,124元 78 109年9月16日 660元 79 109年9月18日 1,175元 80 109年9月21日 590元 81 109年9月23日 549元 82 109年9月24日 945元 83 109年9月29日 97元 84 109年9月30日 1,754元 85 109年9月25日 956元 86 10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 9,564元 87 10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5,336元 88 109年11月3日 1,769元 89 109年11月3日 600元 90 109年11月6日 725元 91 109年11月12日 1,202元 92 0000 109年6月18日 5,480元 93 109年6月18日 1,560元 94 109年6月24日 910元 95 109年7月15日 3,010元 96 109年7月29日 1,560元 97 109年7月30日 2,736元 98 109年9月18日 2,370元 99 109年11月11日 2,630元 100 ○○○○ 109年4月27日 2,682元 101 109年4月27日 2,563元 102 109年6月15日 3,277元 103 109年8月3日 2,092元 104 109年8月3日 4,117元 105 109年9月21日 1,901元 106 109年9月21日 3,064元 107 109年10月26日 2,609元 108 109年10月26日 3,006元 109 ○○○(民族) 109年6月18日 6,180元 110 109年9月22日 2,935元 111 ○○ 109年9月23日 1,452元 112 0000 109年9月1日 3,030元 113 ○○○○○○ 109年7月24日 3,546元 114 109年7月24日 3,925元 115 ○○ 109年9月29日 6,525元 116 109年10月22日 3,535元 117 109年10月22日 1,275元 118 109年10月29日 5,151元 119 109年11月5日 450元 120 109年11月5日 5,063元 121 00000○○ 109年7月 5,153元 122 109年4月20日 4,435元 123 109年8月20日 9,057元 124 109年10月 4,454元 125 000 109年8月20日 5,802元 126 109年9月 5,471元 127 109年10月 8,554元 128 000○ 109年4月28日 2,435元 129 ○○○ 109年4月23日 4,474元 130 109年4月23日 1,037元 131 109年7月30日 3,723元 132 109年7月30日 1,427元 133 109年10月8日 4,046元 134 109年10月8日 605元 135 109年10月14日 3,939元 136 109年10月14日 720元 137 109年10月22日 4,785元 138 109年10月22日 1,217元 139 109年10月30日 4,598元 140 109年10月30日 505元 141 109年11月3日 2,480元 142 109年11月11日 2,816元 143 109年11月11 3,678元 144 109年11月11 60元 145 ○○○ 109年3月28日 8,363元 146 0000 109年6月20日 11,155元 147 ○○○ 109年6月5日 1,655元 148 109年7月24日 4,300元 149 109年10月7日 4,510元 150 109年10月16日 2,750元 151 109年10月21日 3,505元 152 109年11月2日 3,920元 153 ○○飯店 109年7月17日 4,110元 154 109年10月22日 3,359元 155 0000 109年7月20日 1,404元 156 109年7月20日 1,623元 157 109年7月20日 900元 158 109年7月27日 2,256元 159 109年7月27日 1,298元 160 109年8月4日 2,115元 161 ○○○○○ 109年7月24日 2,233元 162 ○○○○行 ○○○○行 109年7月27日 1,277元 163 109年7月28日 355元 164 00000 00000 109年7月28日 5,665元 165 109年10月5日 4,325元 166 109年10月5日 2,040元 167 109年11月4日 6,505元 168 ○○○○ 109年5月6日 3,640元 169 ○○ 109年7月20日 9,564元 170 109年10月 6,626元 171 ○○○○○ 109年7月21日 20,160元 172 ○○○○○ 109年7月31日 1,695元 173 109年7月31日 210元 174 ○○藝文空間 109年4月20日 8,784元 175 109年8月 16,501元 176 ○○(公園) 109年7月 10,042元 177 109年8月 10,436元 178 109年4月20日 9,455元 179 109年10月 10,954元 180 000-0000 109年4月20日 5,309元 181 ○○○ 109年7月31日 2,475元 182 ○○○○店 109年8月12日 1,015元 183 ○○○ 109年7月29日 1,197元 184 ○○○○ 109年8月7日 2,440元 185 ○○○○ 109年8月12日 1,060元 186 109年8月31日 2,635元 187 ○○ 109年9月25日 975元 188 109年10月21日 1,180元 189 ○○ 109年9月28日 2,800元 190 ○○ 109年10月12日 20,500元 191 ○○○○ 109年10月7日 2,670元 192 ○○○○ 109年10月12日 1,360元 193 ○○○○○ 109年10月7日 2,890元 194 109年10月7日 4,050元 195 109年10月28日 4,010元 196 109年11月4日 4,050元 197 109年11月11日 4,050元 198 109年11月11日 2,160元 199 ○○ 109年10月15日 473元 200 109年10月15日 571元 201 0000○○ 109年10月16日 2,520元 202 109年10月30日 1,920元 203 ○○○○ 109年10月19日 1,000元 204 ○○○ 109年10月28日 1,655元 205 ○○○素食 109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 17,002元 206 000 000000 109年10月29日 3,721元 207 109年10月29日 1,960元 208 ○○ 109年10月19日 1,510元 209 0000-0000 109年10月2日 400元 210 ○○○ 109年10月16日 3,380元 211 109年11月10日 2,390元 212 109年11月2日 260元 213 00000 000000 109年11月6日 1,780元 214 ○○○ 109年11月11日 2,880元 215 ○○壽司 109年10月29日 1,040元 216 ○○○○○ 109年11月9日 1,340元 217 ○○○ 109年6月 9,535元 218 109年7月 6,554元 219 109年10月 6,715元 220 ○○○○○○ 109年7月 18,307元 221 109年9月 19,407元 222 0000000 109年7月 11,063元 223 109年10月 6,386元 224 ○○○○ 109年8月 13,801元 225 109年9月 8,387元 226 109年10月 13,753元 227 0000 109年8月 21,456元 228 ○○○ 109年8月 4,343元 229 ○○○○ 109年8月 9,387元 230 109年9月 15,332元 231 ○○ 109年8月 17,889元 232 ○○○ 109年9月 4,800元 233 ○○ 109年10月 3,961元 234 ○○○○ 109年10月 2,065元 合計 944,163元 附表二
編號 返還日期 返還金額(新台幣) 1 109年5月20日 2,435元 2 109年5月20日 2,682元 3 109年5月20日 2,563元 4 109年5月20日 4,474元 5 109年5月20日 1,037元 6 109年5月20日 2,267元 7 109年9月9日 9,057元 8 109年9月14日 5,800元 9 109年10月2日 6,954元 10 109年10月2日 3,955元 11 109年10月2日 6,320元 12 109年10月2日 3,607元 13 109年10月2日 2,807元 14 109年10月2日 170元 15 109年10月2日 2,507元 16 109年10月2日 2,042元 17 109年10月2日 2,425元 18 109年10月2日 2,977元 19 109年10月2日 2,416元 20 109年10月2日 6,506元 21 109年10月2日 2,540元 22 109年10月2日 1,898元 23 109年10月2日 10,658元 24 109年10月2日 4,605元 25 109年10月2日 142元 26 109年10月2日 3,325元 27 109年10月2日 4,300元 28 109年10月2日 2,690元 29 109年10月2日 3,875元 30 109年10月2日 11,676元 31 109年10月2日 2,907元 32 109年10月2日 1,935元 33 109年10月2日 5,180元 34 109年10月2日 340元 35 109年10月2日 2,760元 36 109年10月2日 962元 37 109年10月2日 2,950元 38 109年10月2日 1,090元 39 109年10月2日 2,124元 40 109年10月2日 660元 41 109年10月2日 1,175元 42 109年10月2日 590元 43 109年10月2日 549元 44 109年10月2日 945元 45 109年10月2日 97元 46 109年10月2日 1,754元 47 109年10月2日 956元 48 109年10月2日 2,370元 49 109年10月2日 1,901元 50 109年10月2日 3,064元 51 109年10月2日 2,935元 52 109年10月2日 1,452元 53 109年10月2日 3,030元 54 109年10月2日 6,525元 合計 166,9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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