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上易,467,2024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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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輝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3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20、47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停止審判。

然被告已於000年00月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第99頁),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8條之規定,認本件應繼續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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