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威凡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律師
主 文
本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應更正為「林臻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判決正本有如上與原本不符(本判決原本關於法院之組織均記載正確)之顯然誤載,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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