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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朋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9時4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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