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耿斌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