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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15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判處罪刑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嗣於111年10月26日死亡,以上各情,有原審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
是被告於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依據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於被告生前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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