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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世宏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於原審法院民事庭成立調解,被告應給付的尾款約定分二期於111年10月20日、111年11月20日給付,而有再調查證據的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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