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侵附民上,172,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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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AC000-A110152(其餘姓名年籍詳卷)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陳信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939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依據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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