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抗,840,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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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4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吳政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24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政宏認為原審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有失比例原則,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故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等旨。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且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上開罪責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自無違法可言。

四、審酌抗告人正值壯年,如附表所示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所犯均為竊盜犯行,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治安有一定危害。

衡量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本院認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審核全案及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應考量之事項,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123頁之查詢事項與結果表)後,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酌定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核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

五、綜上,原審就附表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核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亦與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無違。

抗告人圖以自己主觀意見認為原審裁定違反比例原則,然觀諸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合併刑期達2年3月(外部界限),其中上述附表各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合計刑期,加計附表其他未被定應執行刑部分,其刑期達1年9月(此為內部界限),原審就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實難認有何過重情事,且未逾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核與比例原則無違。

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吳政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2月16日 ②110年3月17日 ①110年6月17日 ②110年6月18日 ①110年3月20日 ②110年3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營偵字第630號、110年度偵字第5840號 110年度營偵字第1408號、110年度偵字第154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0639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33號 110年度簡字第2006號 110年度簡字第1458號 日 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9月6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33號 110年度簡字第2006號 110年度簡字第1458號 日 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76號 編號1至4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以下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7日 110年6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營偵字第1216號 110年度偵字第8841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719號 111年度簡字第84號 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1年7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719號 111年度簡字第84號 日 期 110年10月6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23號 編號1至4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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