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毒抗,850,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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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850號
抗 告 人 莊順輝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8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有無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標準」已經修正通過,就評分項目及前科分數均有所調整,而戒治所的心理醫師及社工人員以簡單的談話內容來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標準,顯然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處分云云。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法務部110年3月26日頒布有無繼續施用傾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上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係依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所內行為表現;

「臨床評估」係物質使用行為、合法物質濫用、使用方式、使用年數、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

「社會穩定度」則係依工作、家庭等,作為判斷分數之依據。

因此,評斷有無吸食毒品傾向,係一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綜合判斷之結果,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經查:抗告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25號於111年5月13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上開刑事卷宗在卷可查。

抗告人入所執行後,經評定結果,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為35分、「臨床評估」為30分、「社會穩定度」則為5 分;

若以動、靜態因子區分,其中「動態因子」為8分、「靜態因子」為62分,總計70分,而判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11年10月19日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附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卷第64-66頁),此為專業人員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所得出之結論報告,自可憑信,從形式上觀察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四、抗告人雖以上情指摘評分不公云云。然查:㈠上開新修正之「有無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及前科分數已有調整,此次的調整已不再對受勒戒之人的前科紀錄過度評價,而較強調「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性」等項目,是上開評分標準已經更符合比例原則,對抗告人並無不利。

㈡本件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係以110年3月26日修正後的評分標準,參酌抗告人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所內行為表現;

物質使用行為、合法物質濫用、使用方式、使用年數、有無精神疾病共病及其工作、家庭等一切因素,對抗告人進行評估而作成結論,有評分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客觀上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抗告人空言指稱戒治所的心理醫師、社工人員僅對其簡單的談話即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有所缺失云云,尚非可取。

㈢從而,戒治所以專業的評估,審酌抗告人的「前科資料、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性」等各種因素(見評估紀錄表),認其無法戒斷毒癮,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有再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仍執前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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