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