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145,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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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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