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873,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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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毓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毓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高毓陽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5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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