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聲,903,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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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建成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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