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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翰笙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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