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麗玉可預見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騙
-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
-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如附表二
- 肆、被告坦承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
- 伍、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預見交付自己帳戶可能淪為詐欺、洗錢
- 一、被告辯稱:因辦理貸款而交付本案帳戶,目前還在繳信用貸
- 二、復據被告提出其與「黃韋翰」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時間顯
- 三、被告於110年8月5日寄出後提款卡等資料由黃韋翰收受後,
- 四、被告亦為黃韋翰實施詐騙之對象,彼此間並無利害關係一致
- 五、被告對於黃韋翰為詐騙集團成員,於主觀上並無預見,已如
- ㈠、被告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其中編號3為其薪資帳戶(警
- ㈡、被告不僅於110年8月5日18時許,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
- ㈢、起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109年10月24日即與暱稱「李雅婷」
- 陸、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難
- 柒、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疏未詳查上開各情,遽為對被告
- 捌、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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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玉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90號、第10107號、第10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麗玉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麗玉可預見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騙犯罪者常藉由承租、收購、應徵工作等方式,收取他人申設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資料,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之取款工具,且可預見使用人頭帳戶之他人係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詐欺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
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集團以轉帳匯款方式取得詐欺不法金錢,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5日18時7分許,在○○便利商店○○○○店,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及帳戶餘額明細,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韋翰」成年男子指示,寄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幫助「黃韋翰」所參與之詐欺取財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作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
嗣「黃韋翰」所屬之詐欺取財集團於取得上開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告訴人陳亭妤、謝惠玲、鄭秀越,使告訴人陳亭妤、謝惠玲、鄭秀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轉帳匯入被告所申辦之上開金融帳戶內,旋遭提領,形成金流斷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
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指訴及交易明細、報案資料、轉帳匯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與交易明細、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勘驗報告與擷取內容等證據為憑。
被告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我也是被黃韋翰所騙,我急著要用錢,要辦貸款,我寄出的是我全部的金融帳戶等語(本院卷第106頁)。
肆、被告坦承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均交付與Line代號「黃韋翰」之人,並因此導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受騙後,各匯款進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嗣由詐騙集團提領完畢等情,核與告訴人陳亭妤(警804卷第9-12頁)、謝惠玲(警349卷第11-13頁、14-16頁)、鄭秀越(偵10611卷第21-25頁)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警804卷第15-19頁、20-22頁,警349卷第18-20頁、21-23頁、24-26頁,偵10611卷第57-67頁、69-73頁、75-85頁、87-99頁)、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所提出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警804卷第30-37頁、37-45頁、48-57頁;偵10611卷第27-28頁、37-42頁、45-55頁;偵9390卷第23-101頁)等證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伍、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預見交付自己帳戶可能淪為詐欺、洗錢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付「黃韋翰」,然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此所以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1項,又稱直接或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2項,又稱間接或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之未必故意,或主觀上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必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辯稱:因辦理貸款而交付本案帳戶,目前還在繳信用貸款,貸款是要還私人債務等語(偵9390卷第19-20頁),並由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因為娘家家境不好要借錢給弟弟照顧爸爸,被告兄、姐、母親都過世,爸爸重病在身,想要借錢給弟弟照顧爸爸,急需借錢才會有這樣的行為等語,被告上開辯解,經核與證人即被告胞弟蔡昆洲證稱:我有兩個姐姐、1個哥哥,加我4個兄弟姐妹,現在只剩下我和被告,其他都過世了,我父親104年來跟我住,因為當時大姊過世,我父親本來跟大姊住,大姊過世後就來跟我住,我從事○○○生意,因疫情關係受創很嚴重,我只有一個人在做,我跟父親一起住,父親的生活費還有生活所需的食、住都是被告供應的,因為父親要上來是被告說的,她有說我父親上來她會幫我負擔費用,我當時剛好離婚狀況不好,被告知道,所以會幫我分擔費用。
幾乎都是被告幫忙我父親費用的支出,父親生前主要是○○○跟○○○,無法自己行走,這段期間花費每月至少要4萬至5萬元,我沒辦法支付,所以我有跟被告講,被告答應要寄錢給我,不是固定每個月給我,有時後被告身上有錢就給我多一點,我父親在111年1月13日過世,被告確實有拿錢來養父親(原審卷第214-217頁)等語,並無不符。
再經核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警804卷第19頁,偵10611卷第71頁、95頁,警349卷第19頁),其中除編號3屬薪資帳戶外,其餘帳戶於110年8月5日前,均無存款或僅存零星存款,而編號1所示帳戶則有被告於110年6月22日、7月21日代繳貸款之交易紀錄(偵10611卷第71頁),編號5所示帳戶,則於110年6月、7月間,有數次放款利息扣款紀錄(偵10611卷第79頁),是被告辯稱,其於110年間,因積欠貸款債務,且需負擔父親扶養費用,因而有貸款之需求,並非無據。
二、復據被告提出其與「黃韋翰」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時間顯示為110年8月4日18時48分許(附表三編號1),時序上符合其供稱:「我於110年8月4日接到借貸的簡訊,因為有資金需求就透過簡訊上的網址留下我的基本資料,不久就接到自稱永邦國際資產有限公司理財專員黃韋翰的電話」、「我於110年8月5日18時左右至○○便利超商○○○○店,依照對方指示將6張金融卡、6本存摺影本及6張餘額明細表寄出」等情(警804卷第4-5頁),是被告確實因收到黃韋翰所傳送之貸款廣告,因而與黃韋翰取得聯繫後,將附表一所示帳戶寄出,應可認定。
而衡以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對話內容,其中「永邦國際資產有限公司」,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合法登記設立之「永邦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審卷第187-190頁),僅有2字之差,顯屬詐騙集團用以混充合法公司之詐騙手段,且黃韋翰告以被告需準備之個人資料,包含證件、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被告則依指示傳送相關照片後,向黃韋翰稱:「請問以我的部分那個額度是最大的嗎?」(編號),而黃韋翰仍以:「等我一下我跟代書這邊溝通一下最大的總貸款金額可以到多少」、「姐姐這邊包裝作業完成後最高總貸金額是180萬元整,分7年84期,一期應繳金額為23321元整。
這是目前姐姐可以貸到的最高總金額喔」(編號、)、「包裝作業完成以後會馬上跟姐姐預約當面對保的時間,也要一併歸還姐姐卡片部分再完成對保與撥款動作,這部分會統一在同一天完成」(編號)等語誆騙被告,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黃韋翰確實以代辦貸款向被告索討相關金融帳戶資料,用以取信有貸款需求之被告,而依被告上開對話紀錄,亦僅配合黃韋翰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未顯示出對黃韋翰所假冒之貸款代辦公司有何懷疑之處,甚至向黃韋翰詢問稱:「是不是有固定幾天後才能對保」(編號),顯見被告應為黃韋翰實施詐騙之對象,被告則有因此陷於錯誤之客觀表現。
三、被告於110年8月5日寄出後提款卡等資料由黃韋翰收受後,透過LINE向被告稱:「蔡姐姐您的資料我收到了,待會會幫姐姐的資料做一個整理,放到代書的桌子上,依序進行包裝作業,在麻煩蔡姐姐耐心等候了」(編號)等語,此時依通話記錄顯示,已為110年8月7日(編號),亦即詐騙集團開始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實施詐騙之時間,黃韋翰之所以要被告「耐心等候」,係因當時正由詐騙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亦於受騙後,於同日晚間21時至24時間,陸續匯款進入附表二所示帳戶,是黃韋翰於收受提款卡及密碼後,仍持續以辦理貸款需耐心等候安撫被告,目的在於避免被告發覺遭詐騙帳戶而報警處理或掛失提款卡功能,使詐騙犯行功虧一簣,被告主觀上仍認為屬於正常辦理貸款之程序,並無預見涉及詐騙犯罪,應屬明確。
四、被告亦為黃韋翰實施詐騙之對象,彼此間並無利害關係一致之共犯關係,此更可由附表三編號至之對話紀錄加以證明。
黃韋翰於告訴人匯款後,曾以編號之對話質疑被告稱:「您這邊有使用○○網銀麻煩請把網路銀行的出入帳明細全部截圖發給我」、「還有馬上歸還公司資金庫的錢做歸還」、「目前已經確認是蔡姐您客戶這邊擅自動用我們協助您包裝作業公司資金庫的錢了」,被告面對此質疑,回稱(編號、、、):「我知道會盡快聯絡」、「不好意思請你幫忙一下」、「我趕緊找」、「請等我一下」、「跟代書說我在找人」、我不會」、「我一直在找」、「拜託」、「等我」等語,而黃韋翰不僅要求被告歸還款項,更向被告稱(編號、、、):「我只給您到25分25分」、「沒聯繫上代書這邊就發起提告動作」、「抱歉我也是想幫你」、「但代書這邊全部都是照著公司規定的流程再走愛莫能助」、「你賴不掉了蔡姐」、「你自己轉走的還是你姪子說清楚」、「然後歸還我們都還可以做撤告喔」、「時間已到」、「代書這邊已經上乘了(應為上呈之誤)」、「待會可能蔡姐這邊會接到警察局通知」、「不可能讓你拖到早上去」、「要就車子騎了直接過去找人」、「不然我快拖不住新莊分局這邊來了」、「我在跟他們解釋」、「這種法律糾紛不是只有等你一個人而已好嗎」、「你已經涉嫌侵占了」、「我在跟代書還有警察說了」等語,可見黃韋翰不斷以報警處理逼迫被告,被告對此亦深信不疑,一再以拜託之語氣祈求黃韋翰能延緩報警,則如被告對於黃韋翰為詐騙集團於主觀上已有預見,在黃韋翰一再以報警處理相逼之情況下,被告實無如此擔憂之理,蓋被告如知悉黃韋翰為詐騙集團,所稱報警處理勢必不可能付諸實行。
因此,由被告上開於對話中之反應可知,被告主觀上對於黃韋翰為一般代辦貸款公司,並未涉及不法,深信不疑,方會對於黃韋翰恐嚇報警處理之事如此惶恐。
五、被告對於黃韋翰為詐騙集團成員,於主觀上並無預見,已如上述,而本件亦無法證明,被告對於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之發生,於主觀上有「容任其發生」、「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欲,經查:
㈠、被告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其中編號3為其薪資帳戶(警349卷第4頁),原為其供述在卷,並有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警349卷第21-23頁),細查該帳戶交易明細,於110年8月間,有數筆備註「○○○○」、「○○○○」存入現金之交易紀錄,核與被告供稱:我在○○○○○○擔任○○○乙節(偵9390卷第19頁),及被告於原審所提出○○○○綜合○○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記載(原審卷第185頁),被告在該公司○○分公司擔任○○○○,時間自92年6月16日起至110年11月24日止等情相符,是上開入款紀錄屬被告之薪資,應可認定。
則如勾稽以本件被告交付提款卡、密碼之時間為110年8月5日18時許,該帳戶於110年8月5日11時48分仍有1筆○○○○入款6,184元之薪資並未領取,此與販賣帳戶多以閒置帳戶,或將帳戶內存款提領殆盡,以防提款卡交付後蒙受存款損失之情況不同,再比對以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依黃韋翰之指示,於寄出前查尋帳戶內餘額,並將餘額查尋單翻拍,於110年8月5日16時17分許傳送給黃韋翰(原審卷第163頁),是被告於當時應已知悉○○○○已將上開薪資存入該帳戶,應屬明確,被告卻未將該筆款項領出,而於同入下午18時許將提款卡寄出並告知黃韋翰密碼,如此將可能因此導致帳戶內之存款遭詐騙集團提領,此等金錢損失之結果,實難謂被告有容任其發生,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意欲。
㈡、被告不僅於110年8月5日18時許,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並未將○○○○之薪資領出,依附表三編號至所示通話記錄,被告於110年8月9日,已經數度無法聯繫黃韋翰,並傳送「怎麼沒回應」、「不是要跟我聯絡嗎」等訊息,則如被告主觀上預見黃韋翰為詐騙集團且對於發生犯罪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於黃韋翰斷絕聯繫後,即可確定黃韋翰為詐騙集團,且帳戶已遭用於詐騙、洗錢,則在其並未取回提款卡之情況下,附表一編號3之薪資帳戶仍在詐騙集團之掌控中,如將薪資匯入該帳戶,同有遭詐騙集團提領之可能,然依該帳戶之交易紀錄顯示,110年8月17日12時55分、9月3日12時44分、9月15日13時29分、30分,各有由○○○○匯入之金額399,174元、6,184元、454元、231,658元薪資交易紀錄,所匯入之金額不低,被告並未於黃韋翰失聯後,隨即將其○○○○薪資改以其他方式領取,而甘冒該等為數不少之薪資遭詐騙集團提領之風險,任由○○○○公司陸續匯入薪資於該帳戶,反可佐證被告並未預見黃韋翰為詐騙集團,且對於詐欺、洗錢之發生,亦無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
㈢、起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109年10月24日即與暱稱「李雅婷」之人密切聯絡貸款事宜,該人僅要求被告提供存摺内交易明細列印,未曾要求交付提款卡,被告對於貸款流程顯然知之甚詳,且「李雅婷」曾於109年10月24日14時5分向被告蔡麗玉表示○○○○銀行帳戶「你姪子會匯錢進來」,被告蔡麗玉則回覆:「跟提高額度有關係嗎?他存入我就會領走,因此那本存摺是沒有餘額的,沒關係嗎」等語,而「李雅婷」自110年4月20日起即有向被告蔡麗玉催繳貸款紀錄,被告並於110年6月21日詢問房貸轉貸降低利息等情,被告並非缺乏貸款資訊管道之人。
參以被告接獲上揭内容訊息,一般人會先至銀行自動補摺機補摺以明瞭實際情形或甚至報警,被告卻捨此不為而告知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顯與常情有悖。
且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内有多通通話紀錄,無法確認對話内容,不能單以文字訊息即認被告確因遭騙而提供帳戶等語。
然查:⒈起訴意旨所稱關於被告與李雅婷間之貸款情況,主要係依據被告所提出行動電話之數位採證結果(偵9390卷第260-287頁),而依被告與LINE暱稱李雅婷之人對話內容稱:「您房貸聯絡人是父親唷」(同卷第261頁)、「機車已經核准了20萬」(同卷第262頁)、「請問有接到照會電話了嗎」(同卷第262頁)、「在稍等一下唷,等房貸照會」(同卷第262頁)、「李小姐:請問機車的部分會先下來嗎」(同卷第262頁)、「還要約對保唷」(同卷第262頁)、「要等房貸核准再說」(同卷第262頁)、「機車手續費10%是另外收唷」、「房貸1.5%撥款會內扣唷」(同卷第267頁)等語,被告透過李雅婷所辦理之貸款,應為房屋抵押及動產擔保貸款,並非個人信用貸款,貸款條件及方式自有不同,尚不能僅以被告曾向李雅婷辦理房屋貸款或動產擔保貸款,即據以認定被告因此明知或可預見本件黃韋翰所稱之信用貸款,屬詐騙集團收取他人帳戶之犯罪手段。
⒉民間貸款或代辦貸款公司,並非均屬違法性質,其廣泛存在於社會生活之中,亦可顯現私人間確實有透過此等貸款之需求,尚不能僅以該等借貸方式與金融機構借貸方式不同,即據以推論均屬違法性質,或涉及詐欺、洗錢犯罪,本件起訴意旨所指被告與李雅婷間之貸款,亦屬透過民間代辦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被告亦因此貸得款項,此由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機車已經核准了20萬」(偵9390卷第262頁)、「今天房貸的件都會完成嗎」、「預計明天撥款」、「撥款囉」(同卷第269-270頁)等語,及後續被告因無法準時還款,李雅婷傳送訊息向被告稱:「請問你上月的繳款是否還沒繳呢?」、「沒有收到款項我們會到戶籍地或公司拜訪唷」(同卷第277頁)、「因為你每期房貸都遲繳」(同卷第282頁)、「你已經遲繳太久唷,今天一定要繳唷」(同卷第282頁)等語,亦可證明,是被告前亦有透過代辦貸款公司取得貸款之經驗,並未因此涉及詐騙或洗錢犯罪,則其本件透過類似管道向黃韋翰申辦貸款,因而未預見涉及犯罪,並無何不合理之處。
⒊是以,起訴意旨以被告曾透過李雅婷辦理貸款,而推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容有疑義,被告辯稱因辦理貸款而交付提款卡、密碼等金融工具,業據被告提出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紀錄,並有原審傳訊證人蔡昆洲之證述可佐,復經勾稽附表一編號3所示薪資帳戶之交易紀錄,難認被告有預見、容任犯罪發生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被告所辯並非無據。
陸、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難認已盡實質舉證且充分論證其理由之嚴格證明要求,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柒、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疏未詳查上開各情,遽為對被告有罪之認定,對於被告提出對其有利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紀錄未詳予勾稽卷內證據資料,其中尤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交易顯示,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後,仍有總計高達637,470元(即上開五㈡部分之總金額)之薪資收入匯入該帳戶,則以被告需錢孔急而有貸借款項之情況下,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金融卡可能遭詐騙集團提領帳戶內存款,是否可能仍持續將薪資所得匯入該帳戶,而甘冒自己財產遭詐騙集團以提款卡領取一空之風險?被告主觀上是否可能「容任」此等自我財產損失結果之發生?顯非無疑,原判決未詳查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資料,逕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認事用法,容非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治。
捌、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交付帳戶明細
編號 銀行別 帳號 代號 1 ○○○○○○○○分行 000000000000 A帳戶 2 ○○國際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 B帳戶 3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C帳戶 4 ○○○○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D帳戶 5 ○○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E帳戶 6 ○○○○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F帳戶
附表二、告訴人人遭詐騙情形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存款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 1 陳亭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20時18分許,佯裝「倆六零貳嬰幼童裝&用品」直播主撥打電話給陳亭妤,佯稱工作人員疏失多輸入29筆訂單,需使用網路銀行取消扣款設定云云,致陳亭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21時22分 A帳戶 4萬9,960元 110年8月7日21時18分 A帳戶 4萬0,123元 110年8月7日21時31分 B帳戶 3萬8,123元 2 謝惠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19時30分許,佯裝「婕洛妮絲」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謝惠玲,佯稱謝惠玲之帳號遭駭客侵入盜刷,需使用網路號及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謝惠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20時03分 C帳戶 4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06分 C帳戶 4萬9,988元 110年8月7日21時2分 B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54分 B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1時25分 B帳戶 2萬8,985元 110年8月7日21時28分 B帳戶 985元 110年8月7日21時37分 D帳戶 1萬2,985元 3 鄭秀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16時23分許,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鄭秀越,佯稱工作人員疏失誤送1筆信用卡交易,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鄭秀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0時4分 F帳戶 9萬9,987元 110年8月8日0時7分 E帳戶 4萬9,987元 110年8月8日0時8分 E帳戶 4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1時2分 A帳戶 2萬9,985元 110年8月7日19時25分 D帳戶 4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19時27分 D帳戶 4萬9,985元 110年8月7日20時2分 E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5分 E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9分 E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12分 F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14分 F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8月7日20時30分 F帳戶 2萬元 110年8月7日20時33分 F帳戶 2萬元 110年8月7日20時38分 E帳戶 2萬9,985元 110年8月7日20時50分 F帳戶 1萬元 110年8月7日20時51分 F帳戶 1萬元
附表三、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詐騙集團成員 對話內容/被告 出處 1 2021.8.4 18:48 電子名片 永邦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黃韋翰消費金融專員 個人信貸 企業貸款 融資貸款 青創貸款 偵9390卷第23頁 2 臺灣公司網 永邦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統編00000000 代表人鄭○皓 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 25頁 3 17:04 不會我先幫蔡小姐趕一下審核報告您在耐心等候我這邊消息麻煩您了 27-35頁 4 18:49 蔡姐姐這是我公司名片,與政府為我們每一家有營業登記的公所設立的營業細項 拍照資料: 雙證件正反面正本 銀行存簿封面正本 銀行金融卡正卡 銀行餘額明細表 寄件資料: 雙證件正反面影本 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銀行金融卡正卡 銀行餘額明細表 姐姐這是要準備的資料部分,姐姐您有空比較可以講電話要跟我聯繫一下喔,因為資料準備的部分我還是需要跟姐姐口頭上做說明的 5 10:11 (傳送身分證、健保卡、華南銀行存摺封面) 6 10:22- 10:52 ①姐姐一共要拍6家銀行的存簿還有卡片還有明細表 ②密碼忘記的話要麻煩姐姐去更改一下看要不要全部都改一樣因為我們到時候協助姐姐做財力證明的部分是需要密碼提供的 39頁、43頁 7 8月5日 10:53-11:14 (傳送本案帳戶存簿封面、提款卡照片) 43-53頁 8 11:15 那就剩餘額表 53頁 9 11:17 對可是餘額明細表要姊姊知道密碼才有辦法列印所以姊姊可能都要統一先跑銀行去更新一下密碼全部都改成一樣提供過來包裝資料我們會比較好作業 11:18 好完成再寄 8:19 請問以我的部分那個額度是最大的嗎 73頁 8:45 姐姐早安 等我一下我跟代書這邊溝通一下最大的總貸款金額可以到多少 8:52 謝謝你 9:05 姐姐這邊包裝作業完成後最高總貸金額是180萬元整,分7年84期,一期應繳金額為23321元整。
這是目前姐姐可以貸到的最高總金額喔 9:07 可以的話幫我調整 9:25 好那我直接幫姐姐電腦修改資料了 9:28 謝謝 75頁 10:36 姐姐客氣了別這麼說我可以幫到姐姐的我會盡量幫姐姐喔 10:51 謝謝你 11:32 姐姐謝謝您在麻煩您等候我後面的作業進度了,辛苦了 11:36 好 是不是有固定幾天後才能對保 77頁 11:45 包裝作業完成以後會馬上跟姐姐預約當面對保的時間,也要一併歸還姐姐卡片部分再完成對保與撥款動作,這部分會統一在同一天完成 8月7日 11:28 蔡姐姐您的資料我收到了,待會會幫姐姐的資料做一個整裡,放到代書的桌子上,依序進行包裝作業,在麻煩蔡姐姐耐心等候了 11:30 好謝謝你 79頁 11:32 姐姐辛苦囉,記得要吃午餐喔,我這邊會盡快把姐姐到時候對保的時間往前挪,可以盡快完成資料的包裝部分,會盡量幫姐姐這邊安排喔 11:49 感謝您 12:36 謝謝蔡姐姐的耐心等候 00:59-1:12 您這邊有使用○○網銀麻煩請把網路銀行的出入帳明細全部截圖發給我 還有馬上歸還公司資金庫的錢做歸還 請先把網路銀行的截圖發給我 蔡姐先將網路銀行的部分給我 我先幫您截圖金入出入帳明細 目前已經確認是蔡姐您客戶這邊擅自動用我們協助您包裝作業公司資金庫的錢了 請您盡快聯繫上您的姪子 81頁 1:13 使用者代號:a0000000密碼:b00000000 好的我知道 會盡快聯絡 不好意思 請你幫忙一下我趕緊找 83頁 1:19 我只給您到25分25分沒聯繫上代書這邊就發起提告動作 抱歉我也是想幫你但代書這邊全部都是照著公司規定的流程再走 愛莫能助 87頁 1:20 請等我一下 跟代書說我在找人 1:21 您剩五分鐘 1;
24 拜託 我一直 1:24 你賴不掉了蔡姐 你自己轉走的還是你姪子說清楚然後歸還我們都還可以做撤告喔 89頁 1:25 我在找 我不會 1:25 時間已到 代書這邊已經上乘了待會可能蔡姐這邊會接到警察局通知 91頁 1:26 不行 1:28 你快點我在幫你拖時間了 1:28 有 我一直在找 拜託 等我 1:28 不可能讓你拖到早上去 要就車子騎了直接過去找人 不然我快拖不住新莊分局這邊來了 我在跟他們解釋你快點 這種法律糾紛不是只有等你一個人而已好嗎 你已經涉嫌侵占了 快點我在跟代書還有警察說了你可以把跟我打字時間拿去騎車了 91-93頁 2:12 我先拿我的錢出來給公司我覺得應該是公司這邊問題 我明天中午會過去公司了解清楚狀況 我就直接說這錢我先拿出來給公司別給我客戶做什麼備案了 沒事的蔡姐我扛著有什麼事明天中午了解之後再說 95-97頁 15:05 回 100-111頁 15:09 通話取消 16:53 通話無應答 17:30 通話無應答 17:31 通話無應答 17:31 怎麼沒回應 8月9日 10:46 在忙嗎 101頁 10:47 不是要跟我聯絡嗎 10:39 不明離開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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