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1,金上訴,132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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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有關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
  2. 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世杰、副理張美雲均明知會計師
  3. ①、Q000號工作底稿光洋科公司提供之渣打銀行存、借款帳
  4. 三、案經陳李賀、陳裕明就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期財務報表不實
  5. 壹、證據能力部分:
  6.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下稱陳李賀)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7. 二、證人蔡文維、李淑茹於調查處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
  8. 三、證人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張美雲、江宜娟於檢察官偵
  9. 四、證人蔡文維、李淑茹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10. 五、證人即被告張美雲108年8月13日22時46分及108年8月
  11. 六、被告張美雲108年8月13日22時46分及108年8月14日
  12. 七、證人蔡文維於108年8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
  13. 八、證人陳裕明、林玉春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14. 九、證人李淑茹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
  15. 十、證人李明憲於原審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被告黃世杰有證
  16. 貳、實體部分:
  17. 一、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18. 二、查檢察官,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對於下列事實
  19. 三、茲就本案爭點論敘如下: 
  20. ①如買方未要求履約,應除列選擇權金融負債並認列評價利
  21. ⑴所示,即將損失金額隱匿於存貨金額中,逕作存貨帳面金
  22. 一、存款;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三、衍生性金融商
  23. 七、八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
  2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5.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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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杰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蘇琬鈺律師
被      告  張美雲


選任辯護人  吳英志律師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江宜娟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110年度偵字第16796號;
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8440號),提起上訴(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9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世杰、張美雲部分均撤銷。
黃世杰、張美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黃世杰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張美雲處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江宜娟部分】。
犯 罪 事 實

一、有關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及相關人員職稱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世杰、副理張美雲均明知會計師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應善盡查核責任,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表,應依有關法規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善盡查核責任,不得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

黃世杰就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部分並與黃世杰共同,不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當時審計準則公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下稱財會準則公報)等審計準則及規定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黃世杰、張美雲均明知光洋科公司上開上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之內容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存有重大虛偽不實及錯誤情事,竟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第6條、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等準則及規則;

且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前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黃世杰、張美雲於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黃世杰共同基於使會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接續犯意聯絡,接續對於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張美雲就上開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亦與黃世杰共同接續基於使會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犯意聯絡,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分述如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理級以下人員參與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期間如附表三所示):㈠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楊雯如、蔡文維、郭軒廷、高慶斌(僅支援詢證函發函)等人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高慶斌製作含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8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高慶斌、郭軒廷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99年7月7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6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郭軒廷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⒉迄至99年7月20日止,含渣打銀行在內之部分金融機構仍未回函,郭軒廷除於當日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右上角簽名表示初步查核情形,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99年7月21日、27日初次複核完成外,又於同年月23日再度發函及製作此部分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號CC-1號),然渣打銀行詢證函部分卻因故須要重新發函,乃由蔡文維於99年8月2日製作尚未回函部分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號CC-2號),並於同年8月6日重新用印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同年8月9日回函(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表明截至99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

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餘額分別為64,173.4元、41,504.67美元及122,411.38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餘額為6,059,603.18美元,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年6月30日止,渣打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即如附表四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均買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

⒊郭軒廷因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蓋有PBC戳章者)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上,截至99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借款餘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迄99年7月22日,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郭軒廷無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64,173」元、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均未予填寫「詢證函回函底稿編號」或「CB」、「RD」與「RB」,分別於99年7月20日、22日及21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該三編號之工作底稿均已初審查核完成,並將之交由李淑茹複核。

而迄99年7月24日,渣打銀行仍未回覆詢證函,李淑茹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元、「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59,603.18」美元,自無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未在該等存、借款餘額旁邊標註其慣用之複核符號「ˊ」,於99年7月24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再迄99年7月27日,渣打銀行詢證函仍未回覆,張美雲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借款餘額仍無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亦無法就該等存、借款餘額進行複核,故亦未在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 」元、「41,504.67 」美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59,603.18」美元旁邊標註任何複核符號,卻仍於99年7月27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

⒋至99年8月10日同日或之後某日,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終於寄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由郭軒廷收受後,經由不詳管道交予張美雲,張美雲即自行或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先將該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25號, 並就函覆之存、借款金額與前開編號C000 、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借款餘額核對無誤後,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64,173」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11.38 」日圓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其中「210230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該列之「USD 借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外,又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餘額「TWD 64,173.40」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JPY 122,411.38」、「USD 41,504.67」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 6,059,603.18 」右下方、借款期間「2010/6/8 2010/12/1」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而張美雲取得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另發現截至99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故不願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及99年8月6日對渣打銀行第三次詢證函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管表」上簽名負責,並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

⒌詎黃世杰、張美雲竟共同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四所示總計12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均買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99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99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杰、張美雲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之查核人員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所註記「詳如附件一」旁邊,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進行查核說明,又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且由楊雯如於99年7月20日完成查核,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複核完成(當時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惟實際上該工作底稿之內容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如附表四所示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2筆,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楊雯如於99年7月20日完成初審查核,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複核完成)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上開如附表四所示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此外,黃世杰、張美雲亦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CCY1」欄位之第1、3、4、6列「XAU」、「XAG」、「XPT」、「XPD」旁邊以鉛筆標註「ˊ」符號,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複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完成複核。

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00年0月00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最終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㈡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2月初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蔡文維、田雯麗、許喬森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蔡文維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6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蔡文維、許喬森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99年12月29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嗣因李淑茹將銀行存、放款科目分配由田雯麗查核,田雯麗乃負責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⒉上開詢證函經渣打銀行於100年1月13日回函(郵戳日期為100年1月14日),表明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

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分別為5,055,376.25元、3,572.69美元及122,416.68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為200萬美元,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104,718美元。

⒊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許喬森收受,確認回函之完整性後,即交由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之田雯麗,田雯麗乃將該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並就其負責部分進行查核,而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底稿, 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上,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銀行別、借款餘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 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田雯麗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其中「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美元、「122,416.68」日圓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銀行別」欄位「渣打台北」右上方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 在「USD 借款金額」欄位「2,000,000.00」美元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新臺幣存款餘額「TWD5,055,376.2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16.68」、「USD3,572.69」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2,000,000.00」美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款」之借款利率1.06765%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1.0782%不一致,田雯麗則依查核常規向光洋科公司查詢後,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利率1.06765」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標註「*」,並在同頁下面書寫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

田雯麗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又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係由李淑茹負責查核,乃於100年1月17日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以示完成查核後,即將含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在內之相關工作底稿交由李淑茹複核。

⒋李淑茹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複核田雯麗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而發現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即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損失104,718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雖仍複核田雯麗製作之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部分內容, 惟就渣打銀行存款餘額「5,055,376」元、「3,572.69」美元、「122,416.68」日圓及借款餘額「2,000,000.00」美元部分均不予複核,且不願意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簽名,而將該部分直接交由張美雲逕行複核。

張美雲複核時,經比對編號C000、C000

①、Q000號工作底稿光洋科公司提供之渣打銀行存、借款帳載餘額及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放款金額係屬相符並了解借款利率差異原因後,一方面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上「110322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 」美元、「122,416.68」日圓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 在編號Q000 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2,000,000.00」美元右上方、「到期日」欄位「100/6/13」右上方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且於100年1月23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另一方面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 點存款餘額「TWD 5,055,376.25」、「JPY 122,416.68」、「USD 3,572.69」右上方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到期日「2011/6/13」右上方、餘額「2,000,000.00」美元上方偏右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並在同頁下面田雯麗書寫之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後面以鉛筆標註「✓」符號,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

而張美雲因複核上開內容,亦發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惟經核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又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故再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

⒌詎黃世杰、張美雲竟共同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五所示總計4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99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99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杰、張美雲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中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該等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李淑茹於100年1月10日完成查核,經張美雲於同年1月15日複核完成,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五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

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李淑茹於100年1月10日完成查核,經張美雲於同年月15日複核完成)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000年0月00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最終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㈢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100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蔡文維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許喬森、謝瑜如及田雯麗(並非查核團隊成員,僅支援詢證函發函)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田雯麗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4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田雯麗、許喬森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100年6月30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許喬森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⒉迄至100年8月上旬,渣打銀行仍未回函,許喬森乃委託蔡文維於同年8月13日再行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同年月16日回函(郵戳日期為100年8月16日),表明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二:一、存款;

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餘額分別為4萬3,041.85元、6,065.15美元及12萬2,422.25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借款餘額為549萬1,709.27美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83萬4,263美元。

⒊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蔡文維收受後,除其中第3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由其自行查核外,因許喬森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蔡文維乃將該詢證函回函轉交許喬森,許喬森即將該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

許喬森因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上,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Total Balance」、「詢證函」、「詢證函結果」)及借款金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因渣打銀行久未回函,許喬森就該銀行之存、借款餘額乃先採取替代性查核程序,即向光洋科公司索取替代性查核資料即渣打銀行對帳單及借款資料,據以勾稽光洋科公司在渣打銀行之存、借款帳載餘額是否正確,嗣100年8月16日收到由蔡文維轉交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再行核對,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許喬森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其中「110322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該列之「Total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43,041」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 」, 在編號C000 ① 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帳載餘額分別為6,065.15美元及12萬2,422日圓)之「詢證函」、「詢證函結果」欄位以紅色鉛筆分別填載「CC000↓」、「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5,491,709.27」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1點「存款」即100年6月30日新臺幣存款餘額「TWD 43,041.8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22.25」、「USD6,065.1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 5,491,709.27」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許喬森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即將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換為CC000號工作底稿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漏未簽名),並將相關工作底稿及詢證函回函交由張美雲逕行複核。

⒋另蔡文維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含買權、賣權),且有未實現損失83萬4,263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乃依審計常規持相關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呈報張美雲,張美雲勾稽後,再度發現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無法核對,故再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

⒌另張美雲仍就許喬森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因該等部分詢證函與帳載係屬相符,張美雲即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該列之「Total Balance 」欄位即帳載餘額「43,041」元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C000 ① 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 」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美金「6,065.15 」、日幣「122,422.00 」右邊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該列之「USD 借款金額」欄位「5,491,709.27」美元右上方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並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餘額「TWD 43,041.85」、「JPY 122,422.25」、「USD6,065.15」旁邊及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5,491,709.27」右上方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Q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

⒍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即選擇權交易部份,黃世杰、張美雲竟共同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6條及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六所示總計13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未對公司關於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不實表達,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6條及第14條規定之重大性進行判斷(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100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100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杰、張美雲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有關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部份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為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六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

又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100年8月16日(此亦為渣打銀行詢證函回覆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收受該回函)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最終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㈣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100年11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江宜娟(判決無罪,詳下述)為經理負責督導,黃加旭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田雯麗、許喬森、謝瑜如、唐士勛等人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謝瑜如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 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號)在內36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謝瑜如、唐士勛即共同將上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101年1月2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謝瑜如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底稿編號,並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⒉上開詢證函分別經渣打銀行於101年1月18日回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或之後某日收件)、澳盛銀行於101年1月17日回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或之後某日收件),其中渣打銀行表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二:一、存款;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餘額分別為93萬2,650.71元、6萬5,243.91美元及12萬2,427.85日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4筆(即如附表七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31萬4,491美元。

另澳盛銀行則表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金額73萬1,696元;

二、信用狀借款金額500萬美元;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八所示),此部分則為光洋科公司買入選擇權(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誤為賣出選擇權,均應予更正)。

⒊上開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均由唐士勛收受後,轉交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之謝瑜如,謝瑜如即分別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CC000號,並就其負責部分進行查核,而編製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及「借款明細表-ALL」上,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3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詢證函」、「詢證函結果」)及開狀金額旁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謝瑜如除在編號C000 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其中「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932,650」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同表其中「110349銀行存款-澳盛信義-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731,696」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帳載餘額分別為6萬5,243.91美元及12萬2,427日圓)之「詢證函」、「詢證函結果」欄位以紅色鉛筆填載「CC000↓」及「CB」,在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第2/2頁其中「短借SBLC 2011/09/27 澳盛銀行」該列之「原幣金額」欄位「5,000,000」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1點「存款」之新臺幣存款餘額「TWD 932,650.71」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27.85」、「USD 65,243.91」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同時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1第1項存款往來(Savings)餘額(A/C balance)「731,696.00」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第2項借款往來即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借款金額(Amount)「5,000,000.00」美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WA000」,均表彰經核對後,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⒋另就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有關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有不詳查核人員在表格內銀行人員所註記「詳如附件」旁,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並在同頁下方書寫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嗣上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又遭不詳查核人員予以擦拭去除。

嗣因該部份係由黃加旭負責查核,謝瑜如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即分別於100年2月10日、同年1月30日在編號CC000、C0034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以示完成查核,又因黃加旭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乃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及其已完成之相關工作底稿交由黃加旭複核。

黃加旭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複核謝瑜如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而發現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澳盛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渣打銀行部分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含買權、賣權),總計14筆(即如附表七所示);

澳盛銀行部分為光洋科公司買入選擇權,總計4筆(即如附表八所示),渣打銀行部分有未實現損失31萬4,491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乃未就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及謝瑜如所編製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有關渣打、澳盛銀行部分進行複核,並即依審計常規呈報江宜娟,告知經函詢查證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顯示光洋科公司有在操作選擇權並已造成損失,且與帳載情形無法核對,江宜娟、黃加旭即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光洋科公司某會計人員查詢,要求光洋科公司提供其操作選擇權交易明細及入帳情形,然該會計人員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⒌江宜娟乃依審計常規,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前開狀況,因江宜娟對於此事並無最終決策權限,僅能向主簽會計師黃世杰提出報告,後續決策則由黃世杰全權負責。

黃世杰隨即指示江宜娟與光洋科公司財務會計主管陳裕明相約於101年2、3月間就此事進行討論,黃世杰希望就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部分進行會計科目調整,惟陳裕明表示須與董事長陳李賀討論,嗣黃世杰再與陳裕明、陳李賀進行討論,陳李賀主張選擇權交易屬於避險會計,雖無具體結論,惟黃世杰仍決定當期查核報告不揭露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

江宜娟即就謝瑜如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與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因該等部分詢證函與帳載係屬相符,江宜娟即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110349 銀行存款- 澳盛信義- 活存」二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932,650」元、「731,696」元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美金「65,243.91」元及日幣「122,427」元旁邊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其中「短借 SBLC 2011/09/27 澳盛銀行」該列之「未還金額」欄位「5,000,000」美元旁邊以鉛筆標註「又」符號,並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各項餘額「TWD 932,650.71」、「JPY 22,427.85」、「USD 65,243.91」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1第1項存款往來(Savings)餘額(A/C balance)「731,696.00」元下方及附件1第2項借款往來即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借款金額(Amount)「5,000,000.00」美元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則漏未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

⒍至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即選擇權交易部份,黃世杰接續上開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犯意,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6條及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七所示總計14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經詢證函程序就澳盛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八所示總計4筆高風險之買入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未對公司關於選擇權交易之不實表達,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6條及第14條規定之重大性進行判斷(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100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100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杰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交易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及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2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XPRMPC」欄位「30000 USD」、「15000 USD」、「16381.236 EUR」、「2200 EUR」旁邊,均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部份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為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七、八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澳盛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黃世杰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000年0月00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因而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三、案經陳李賀、陳裕明就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期財務報表不實部分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光洋科公司告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甲、有罪部分(被告黃世杰、張美雲):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下稱陳李賀)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所為之陳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下稱陳裕明)於調查處所為之陳述及於檢察事務官(下稱檢事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玉春(下稱林玉春)於檢事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於調查處所為之陳述,證人黃加旭於檢事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

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屬被告黃世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既均不同意作為證據,且該等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復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應認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蔡文維、李淑茹於調查處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

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屬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既均不同意作為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復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應認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張美雲、江宜娟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江宜娟部分含108年8月13日9時37分偵訊逐字稿),證人邱莉雯、黃加旭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該偵訊程序已恪遵相關法律規範,故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之情形有間。

惟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高於其在警詢所為之陳述。

衡諸其等在警詢所為之陳述,雖無須具結,然於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時,始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屬在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參諸上開說明,應認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

四、證人蔡文維、李淑茹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均屬在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參諸上開說明,應認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

五、證人即被告張美雲108年8月13日22時46分及108年8月14日0時14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含逐字稿)、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108年8月13日17時46分及108年8月23日14時38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含逐字稿),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陳述不具有憑信性而無證據能力等語。

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美雲108年8月13日22時46分日及108年8月14日0時14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含逐字稿),其於同日14時20分許起即開始接受檢事官之詢問,迄至同日22時46分許起再開始接受檢察官之偵訊,108年8月14日0時14分許起再繼續接受檢察官之偵訊,其間僅有短暫休息,客觀上應已構成疲勞訊問,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難認已受充分確實之保障,則證人即被告張美雲之上開證述,應認為不具有憑信性。

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108年8月13日17時46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含逐字稿),其於同日9時37分許起即開始接受檢察官之偵訊(未具結),迄至同日17時46分許起再次開始接受檢察官之偵訊(已具結),其間僅有短暫休息,客觀上應已構成疲勞訊問,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難認已受充分確實之保障,則證人江宜娟之上開證述,應認為不具有憑信性。

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108年8月23日14時38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含逐字稿),其以被告身分到庭接受檢察官偵訊並同時轉為證人身分作證,惟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所犯涉者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罪嫌),其該次接受檢察官之偵訊並無辯護人在場,雖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然其既無辯護人在場可供倚賴及協助,則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自有疑義,亦難認受確實保障,則證人即被告江宜娟之上開證述,亦認為不具有憑信性。

綜上,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

六、被告張美雲108年8月13日22時46分及108年8月14日0時14分許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含逐字稿),對於被告張美雲無證據能力: 被告張美雲及其辯護人主張其前揭供述受到檢察官不正訊問而無證據能力等語。

查依上開所述被告張美雲前揭供述,因其於同日14時20分許起即開始接受檢事官之詢問,迄至同日22時46分許起再開始接受檢察官之偵訊,其間僅有短暫休息,客觀上應已構成疲勞訊問,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難認已受充分確實之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告張美雲無證據能力。

七、證人蔡文維於108年8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無證據能力: ㈠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係受到檢察官之疲勞訊問,且所述出於推測或附和檢察官之問話,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有不可信」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任意陳述信用性已否受確實保障而言,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

查證人蔡文維該次經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自前一日即108年8月13日9時05分許起即接受調查處詢問,至直同日17時許始結束休息,同日19時53分許再接受檢察官之偵訊(未具結),至翌日(14日)凌晨1時17分許始休息,不及1小時,108年8月14日凌晨2時4分許再次接受檢察官之偵訊(已具結),同日凌晨2時47分許結束。

其全部詢問及偵訊時間長達17時44分許,中間僅有休息2時53分、47分而己,客觀上應已構成疲勞訊問,其陳述之信用性難認已獲確實保障,且證人蔡文維業經原審傳喚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證人蔡文維108年8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無證據能力。

八、證人陳裕明、林玉春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張美雲110年2月23日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證人即被告江宜娟110年2月23日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證述,證人黃加旭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有證據能力:㈠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陳李賀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證述之證據能力,容有誤會】 ,或先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後,旋即轉以證人身分作證,與一般中立證人相較,其陳述不具憑信性,或未經被告黃世杰對質詰問,對於被告黃世杰均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並依法具結在案,部分證人雖曾先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之後再轉為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前者證人係以被告身分就自己所為是否構成犯罪予以答辯陳述,後者則係證人就自己以外之其他被告之犯行以證人身分予以中立具結證述,故客觀上此種身分之轉換,尚不足以推論證明該證人就自己以外其他被告所為犯行,以中立證人所為陳述即無憑信性,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再者,上開證人陳裕明、張美雲、江宜娟、黃旭加等人,於原審均經傳喚到庭經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已經合法調查,至於證人林玉春雖未經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惟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既未聲請傳喚證人林玉春到庭,顯已捨棄對質詰問權,並無何「顯有不可信」情事,而證人林玉春上開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業經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提示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65條、第155條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因之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均有證據能力。

九、證人李淑茹於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有證據能力:㈠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或未經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對質詰問,或係檢察官脅迫、誘導下所為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查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並依法具結在案,客觀上並無被告張美雲及其辯護人所主張有遭檢察官脅迫及誘導之情形,其所為證述並無何「顯有不可信」情事。

且上開證人,於原審均經傳喚到庭經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對質詰問,已經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65條、第155條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因之前揭證人所為之上開證述,對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有證據能力。

十、證人李明憲於原審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被告黃世杰有證據能力:㈠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雖主張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會計師公會聯合會)鑑定本案時,於110年4月15日第6次會議紀錄內有記載,主委即證人李明憲先前擔任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已審查此案,故自請迴避,爾後審查會議由陳副主委耀宗代理主持會議等語,故主張證人李明憲於原審業經具結所為證述,對被告黃世杰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惟查證人李明憲於原審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係證人審判上之言詞陳述,並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59條第1項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且依證人李明憲於原審證稱:110年4月15日當天召開第六次鑑定委員會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接受委任。

因為當時要求我們鑑定6個問題,第1個、第2個問題因為不是會計師責任問題,我們就不評鑑,剩下的我們都要來評鑑,接下來進行鑑定小組抽籤。

鑑定小組有鑑定委員三位,他們三個人初步溝通完,由陳耀宗(音譯)教授負責本案的初稿。

接下來進入委員會討論,有2次委員會。

委員會有15個委員,由主委召集開這個委員會,理論上有些委員因為必須迴避外,其他全部一定都會參加。

第7次會議有一個游委員請假,劉會計師迴避,其他都有參與,有超過10位委員參加。

第八次會議劉委員迴避,黃豪偉會計師請假,也有超過10位委員參加,這2次的委員會都是我主持的,我都有參與。

這一件鑑定案是由三個專業的小組成員負責初稿溝通,在委員會我本身及其他超過10位委員都有實際參與這一件鑑定案的討論。

委員會是逐條逐文的討論等語(原審卷六第115至121頁)。

另參酌卷附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第十一屆理事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第四小組會議記錄、第六次會議記錄、第七次會議記錄、第八次會議記錄(原審卷六第189至206頁),足見證人李明憲僅是迴避鑑定小組成員的抽籤及主持審查會議(由副主委陳耀宗代理主持會議)而已,在委員會逐項逐條討論時均有參與,再參以證人李明憲目前擔任執業會計師,在會計師公會聯合會擔任評鑑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亦有擔任簽證會計師經歷,從事會計師工作30幾年之經歷及資歷(同上筆錄),復實際參與本案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討論及審查過程,自具有本案證人之適格,則其於原審具結所為之證述,對被告黃世杰自有證據能力。

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前開主張,自不足採。

、會計師公會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000年0月00日出具之「109年度偵調字第112號證券交易法案」鑑定報告,對被告黃世杰有證據能力:㈠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雖主張上開鑑定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所為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是配合檢調人員需求而製作,預期日後將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之傳聞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黃世杰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法院或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且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鑑定,準用該條項之規定,同法第2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檢察官囑託鑑定機關為鑑定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應將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一併載明鑑定報告書中,即符合法定記載要件,屬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法律有規定」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具備證據資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前揭鑑定報告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16日及110年8月13日發文囑託會計師公會聯合會進行專業責任鑑定(前揭鑑定報告第1頁,偵34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對被告黃世杰自有證據能力。

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將前揭鑑定報告誤為證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主張無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其他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四第100至162頁、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五第42至193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被告黃世杰及其辯護人部分 ⒈被告黃世杰之辯解:被告黃世杰坦承其自84年7月3日起任職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係光洋科公司99年、100年各期個體、合併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之主簽會計師,分別出具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光洋科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查核光洋科公司上開財務報表,組成查核團隊,團隊成員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並對於光洋科公司有自98年間起至104年間止,有從事選擇權交易,惟於各期財務報表出具日之前,利用「暫付款」、「暫收款」等會計科目,隱匿選擇權損失並操縱損益,以避免會計師查核、核閱時發現等情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犯行。

辯稱:我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蓄意隱匿舞弊並造成虧損之事,無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故意及行為。

其他同案被告之自白犯行不能用來證明我涉及犯罪。

我於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時,雖然知道該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但依我的專業判斷認為該公司之選擇權交易未達重大性標準,因此決定不予在100年度財務報表中調整及揭露。

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行為,而「重大性」是會計師進行查核工作時,經常且必須作的專業判斷,判斷結果因人而異,不能以其他會計師事後的鑑定意見,推論我知情並故意出具不實的查核報告等語。

⒉辯護人為被告黃世杰辯護稱:⑴被告黃世杰出具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99年、100年上半年、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前,均不知悉光洋科公司有操作選擇權交易並造成虧損之情事。

⑵99年上半年、99年渣打銀行詢證函在理級複核後才送達,100年上半年渣打銀行詢證函在出具查核報告後才送達。

領組沒看過詢證函,理級之被告張美雲亦均未看到99年上半年、99年、100年上半年年度之渣打銀行之詢證函,故亦未曾向被告黃世杰報告。

在分層查核制度下,會計師不會參與基層查核工作,只是重點式複核工作底稿,下級人員均未向被告黃世杰反應,被告黃世杰無從得知選擇權交易。

⑶詢證函未收到會進行替代性查核,詢證函收到後,會將原本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換。

偵查時之工作底稿未有替代性查核資料符合查核實務。

惟因光洋科公司隱匿選擇權交易,因此公司帳目上就沒有相關科目及資料,自無可能執行替代性查核程序。

⑷同案被告陳裕明雖於偵查時證稱被告在99年8、9月間就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惟其偵查時所為證述自相矛盾,另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亦與其偵查時所述大相逕庭,並證稱只有跟被告江宜娟接觸,沒有與被告張美雲討論過選擇權交易事項,不確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知悉等語(原審卷五第16至17頁月)。

⑸會計師的查核工作並非檢察官偵查舞弊,由於查核之先天性限制,即使會計師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發現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⑹查核報告是基於跟公司的信任基礎之下,然後用抽核方式,針對公司的查核報告進行抽核。

在公司舞弊狀況下,公司提供的資料原始就是錯的,會計師不會發現舞弊的情形。

財務報表包羅萬象,查很小的東西不符合經濟效益,而不容許公司的財務報表有任何差異,也是不符合經濟效益。

⑺會影響經濟決策的資訊才具有重大性,具有重大性的資訊才須揭露。

判斷重大性是簽證會計師的職權,其量性指標為公司營收的1%或稅前淨利5%,至於質性指標沒有固定標準,要靠專業判斷,不同的會計師針對質性的判斷就有不一樣的結果。

因此審計實務上先以量性指標查核,質性指標為例外。

⑻原則上重大性在規劃階段就定了,並應遵重會計師的專業判斷。

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不必然具有重大性。

應以重大性決定是否要揭露。

公司未告知的交易不一定是舞弊或有誠信問題,可能是疏忽或錯誤。

會計師要了解原因再判斷是否具有重大性。

⑼至於100年度查核報告部分,組員或領組由詢證函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後,與被告江宜娟討論,被告江宜娟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因此被告黃世杰、江宜娟約光洋科公司財務主管即同案被告陳裕明討論,因同案被告陳裕明無法提供合理說明,故約公司董事長即同案被告陳李賀開會。

詢問公司人員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選擇權交易的一種方式,故被告黃世杰、江宜娟均已確實查核選擇權,並無不查核情形。

⑽100年度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金額為314,491美元即9,434,730元,被告江宜娟依量性指標計算光洋科公司稅前淨利5%為45,092,700元(901,854,000×5%=45,092,700),未達重大性標準,認為不用入調整分錄,就不會出現在財務報表中。

被告江宜娟也毋庸向被告黃世杰報告量性指標的計算結果。

而張進德所出具之鑑定報告也認同被告黃世杰對重大性的判斷,應為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⑾會計師的評估不見得會寫在工作底稿,不見得會做紀錄。

如果是符合一般公認的審計準則,不用再去作紀錄。

被告黃世杰並未與領組黃加旭(100年度財務報表)討論選擇權,亦未指示被告江宜娟隱匿選擇權。

⑿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於105年5月8日因陳裕明向查核團隊坦承犯行,始知悉有選擇權舞弊事件。

相隔1日即5月9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即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檢舉,副本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並終止與光洋科公司間委任關係。

足見被告黃世杰並無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請為被告黃世杰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被告張美雲及其辯護人部分:⒈被告張美雲之辯解:被告張美雲坦承自93年9月6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歷任審計員、領組、主任、副理,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副理。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查核光洋科公司上開財務報表,所組成查核團隊之團隊成員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並對於光洋科公司自98年間起至104年間止,有從事選擇權交易,惟於各期財務報表出具日之前,利用「暫付款」、「暫收款」等會計科目,隱匿選擇權損失並操縱損益,以避免會計師查核、核閱時發現等情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犯行。

辯稱:我沒有看到渣打銀行關於記載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交易的詢證函,所以沒有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管表」上簽名,也沒有向被告黃世杰報告過。

關於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部分,領組蔡文維亦不曾向我報告過,在完成查核程序時,對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均不知情等語。

⒉辯護人為被告張美雲辯護稱: ⑴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僅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會計師如有查核疏失應藉由民事責任及行政規定處罰,不應以刑事責任相繩⑵被告張美雲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是在99年7月24日及27日先後完成P000、P000、C000、C000①、Q000工作底稿複核工作時,而渣打銀行則是在99年8月10日才寄出詢證函回函,並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張美雲故意忽視詢證函回函內容,且故意不在銀行詢證函回函及「銀行存款詢證函控管表」上簽名。

被告張美雲可能因為工作底稿查核工作均已完成而疏未注意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亦應以民事責任及行政規定處罰,不應論以刑事責任。

⑶證人李淑茹於原審作證時亦證稱若工作底稿完成後,銀行詢證函才依序回來,確有可能因為人員疏失而未能發現銀行詢證函內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發生無人在詢證函上簽名之情形。

⑷被告張美雲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是在100年1月15日完成P000、P000工作底稿複核工作,在100年1月23日完成C000、C000①、Q000工作底稿複核工作,而渣打銀行是在100年1月14日才寄出詢證函回函,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張美雲確實知悉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並故意配合被告黃世杰隱瞞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

倘被告張美雲因其查核疏失而未發現光洋科公司隱瞞從事選擇權交易,亦應以民事責任及行政規定處罰,不應論以刑事責任。

⑸退萬步言之,關於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縱認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CC000)上曾出現被告張美雲100年1月23日簽名,然被告張美雲已於同年1月15日完成P000、P000工作底稿之複核,及因光洋科公司及其子公司共計10幾家公司尚待被告張美雲進行複核,難以排除被告張美雲是迫於時間不足壓力下始簽名,其因個人疏忽而漏未對詢證函附件進行查核,依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嚴格證明原則,應排除被告張美雲故意隱瞞詢證函內容,而不應論以刑事責任。

⑹被告張美雲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渣打銀行是在100年8月16日寄出詢證函回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100年8月16日已出具查核及核閱報告,並無故意忽視銀行詢證函回函之行為。

另在收到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前,被告張美雲等人已透過替代性查核程序,完成工作底稿複核工作,故而錯失藉由銀行詢證函回函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亦無故意忽視銀行詢證函回函行為。

⑺被告張美雲並不知悉渣打銀行詢證函附件所記載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所以未曾向被告黃世杰報告,也未曾受被告黃世杰指示隱瞞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不應要求被告張美雲因其疏忽行為,而須負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刑事責任,因為財務報表簽核權限是由會計師決定,理級主管人員無權置喙。

且要求理級幹部對查核疏失行為,負起與會計師相同之查核疏失責任,亦與會計師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及督促會計師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之立法意旨不符,亦有違刑法謙抑思想、最後手段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請為被告張美雲無罪之諭知等語。

二、查檢察官,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對於下列事實均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九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自堪信下列之事實為真正:㈠光洋科公司於92年7月18日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自94年1月31日起股票在國內上櫃,係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光洋科公司基本資料如附表一所示)。

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自光洋科公司上櫃起即受該公司委託查核、核閱光洋科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報至104年度財報止,並於105年5月9日主動終止與光洋科公司之委任關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基本資料如附表一所示)。

㈢被告黃世杰自84年7月3日起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光洋科公司99年、100年各期個體、合併財報之主簽會計師。

被告張美雲自93年9月6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歷任審計員、領組、主任、副理,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副理(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基本資料及職稱如附表一所示)。

㈣被告黃世杰與凃清淵於99年8月20日出具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99H);

100年3月11日出具光洋科公司99年全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99Y);

100年8月16日出具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100H);

101年3月16日出具光洋科公司100年全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100Y)(凃清淵基本資料及職稱如附表一所示)。

㈤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曾參與光洋科公司99年度上半年度財報核閱、查核之團隊成員為: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副簽會計師凃清淵、經理吳杰蔚、副理即被告張美雲、組長李淑如、組員楊雯如、組員蔡文維、組員郭軒廷、組員高慶斌等人;

曾參與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報查核之團隊成員為: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副簽會計師凃清淵、經理吳杰蔚、副理即被告張美雲、組長李淑如、組員蔡文維、組員田雯麗、組員許喬森等人;

曾參與光洋科公司100年度上半年度財報核閱、查核之團隊成員為: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副簽會計師凃清淵、副理即被告張美雲、組長蔡文維、組員許瑜如、組員許喬森、組員田雯麗等人;

曾參與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報查核之團隊成員為: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協簽會計師凃清淵、經理即被告江宜娟、組長黃加旭、組員許喬森、組員謝瑜如、組員唐士勛、組員田雯麗等人(以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員基本資料及職稱如附表一所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理級以下人員負責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100年財務報表期間如附表三所示)。

㈥光洋科公司於99年至100年間提供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均無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資訊;

且光洋科公司於上開期間內,每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亦無從事選擇權交易之資訊。

㈦光洋科公司董事長陳李賀、財務兼會計主管陳裕明、督導公司成本課之顧問即同案被告陳美玲(102年6月28日起至105年5月13日止擔任公司監察人)、會計課長林玉春、成本課課長即同案被告賴麗君等人,自99年度至104年度財務報表期間,均於各期財務報表出具日之前,利用「暫付款」、「暫收款」等會計科目,隱匿損失並操縱損益,以避免會計師查核、核閱時發現(以上光洋科公司人員基本資料及職稱如附表一所示)。

㈧99至100年間,編號P000及P000號工作底稿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均是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但其內並無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㈨被告黃世杰、江宜娟,曾於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全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100Y)期間,從渣打銀行及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得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並因此前往光洋科公司與董事長陳李賀及財務主管陳裕明會談。

㈩光洋科公司從101年2、3月間開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選擇權交易資訊。

三、茲就本案爭點論敘如下: ㈠光洋科公司於公司財務報表內隱匿從事選擇權交易紀錄:查光洋科公司董事長陳李賀於98年8月間,指示光洋科公司臺中交易室職員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臺中交易室職員即依陳李賀指示,自98年8月24日起,陸續與Standard Bank ofSouth Africa(中譯:南非標準銀行,簡稱:ST)、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Bank of NovaScotia(中譯:豐業銀行,簡稱:SM)等國內外金融機構簽訂選擇權契約,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賣出如附表十所示之各標的物【自100年9月22日起新增外匯選擇權,包含賣出買權(CALL OPTION)及賣出賣權(PUT OPTION)】予附表十所示之金融機構,而收取如附表十所示之權利金。

但未依當時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方式入帳【即⑴賣出選擇權收取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時:「借:現金」、「貸: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賣出選擇權」。

⑵期末應按市值計價(Mark to Market,簡稱MTM):期末應衡量選擇權之公平價值,將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

如下:①如公平價值上升,則:「借: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賣出選擇權」、「貸:評價利益-賣出選擇權」(註:各期期末評價利益總計,以所收取之權利金範圍內為限)。

②如公平價值下跌,則:「借:評價損失-賣出選擇權」、「貸: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賣出選擇權」。

⑶評價日後,應作迴轉分錄,即將上開⑵之會計分錄予以迴轉。

⑷契約到期時:

①如買方未要求履約,應除列選擇權金融負債並認列評價利益,則:「借: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賣出選擇權」、「貸:評價利益-賣出選擇權」。

②如買方要求履約(因此時必然是對買方有利,買方始會要求履約,從而公司方必然產生損失),應按當日公平價值重新衡量選擇權金融負債並支付現金予以除列,則:「借: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賣出選擇權」、「借:評價損失-賣出選擇權」、「貸:現金」】。

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等人卻將光洋科公司自98年8月起至100年12月止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包括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及選擇權契約到期買方要求履約支付價金時,以下列所示之不實會計分錄入帳,入帳情形分三階段如下: ⑴98年8月至99年6月間,如有賣出選擇權,則直接將權利金收款金額列為原料(存貨)金額減項,如此一方面虛減光洋科公司存貨帳面金額(即可虛增獲利),一方面隱匿光洋科公司金融負債風險,另到期日時,如買方未履約,則未予入帳,如買方履約,代表光洋科公司該選擇權交易為虧損,卻未依規定認列損失,反將該損失隱匿於存貨金額中,逕作存貨帳面金額之加項(即虛增存貨的成本)。

⑵99年7、8月間,在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先將權利金收款金額暫時列為資產科目「預付貨款-白金」之減項,另選擇權契約到期時所製作之不實會計分錄仍如上開

⑴所示,即將損失金額隱匿於存貨金額中,逕作存貨帳面金額之加項(即虛增存貨的成本)。

⑶99年9月至100年12月間,則將選擇權交易產生之收、付款金額分別隱匿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中,即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入帳為「其他暫收款-其他」(科目代碼228299),而於選擇權契約到期買方要求履約並支付價金時,入帳為「暫付款-其他」(科目代號128199),另於每月月底時,將當月「其他暫收款-其他」與「暫付款-其他」之金額互為沖抵等情之事實,業據:⒈證人林玉春於偵查時證稱:印象中是00年0月間財務部收到銀行通知有一筆錢進來,有人向貴管(臺中交易室,下同)了解後,才知道是選擇權的權利金,當時第一次聽到選擇權這名詞,我就去問陳裕明帳要如何記,他說錢就先記在「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後來陸續有選擇權的權利金進來,都這樣記,後來99年間貴管又有寫請款單,來說要付選擇權的錢,就是選擇權的時間到期購買選擇權的人要執行選擇權,所以要付給對方的款項,帳的記法我也是去問陳裕明,他說借方先記「128199暫付款-其他」,至於貸方,因為ORACLE系統下有一個AP系統,必須經過AP系統財務才能拋轉應付款之立帳,等到要付款時再借記應付款來沖帳,光洋科公司的會計做法是應付帳款、應付費用、應付設備款這3個科目只能在AP系統下做,因為要有廠商別,只要是選擇權的付款者是先貸「214301應付帳款」,等到付款時,財務就在AP系統上點選沖帳借記「214301應付帳款」,並貸記外幣存款。

在99年底時,陳裕明要求會計將選擇權交易的暫收款跟暫付款做沖銷,會計小姐做完後,我發現暫付款的餘額很大,我就去問陳裕明,陳裕明說暫付款的餘額要轉掉,科目要轉去哪裡,我不知道陳裕明是如何決定的,後來他告訴我轉入原料科目,以後的年度好像也有轉入在途存貨,但大部分還是轉入原料。

每一季我一定會把它轉為0。

因為每一季季底的餘額如果很大,陳裕明擔心這個科目的餘額很大,會計師會問,所以陳裕明一開始就叫我每一季季底都要把餘額轉成0,所以我每季底會告訴他餘額是多少,他會告訴我要轉到哪些科目,等到下一季初再迴轉出來,每一季都是這樣處理。

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往來銀行印象中都是國外的銀行,有UBS、JPM、渣打。

後來在101年2月用正常的選擇權交易會計處理後,貴管就會給我們選擇權交易的明細表,明細表內會有銀行別、種類(貴金屬、外匯)、買權跟賣權、交易日、到期日等。

當時沒有正確做選擇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沒有認列損益,全部都放在暫付款的會計科目下面。

正確的選擇權交易會計處理應該要在收取權利金時,借:銀行存款、貸:「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中間會有暫收款的過渡科目),如果期滿對方未要求執行,借:「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貸一個損益科目,是認列收入,如果期滿前對方要求執行,表示結算後光洋科公司要支付款項,又分成2種情形,如果要支付款項小於權利金,光洋科公司還是獲利,這種情況是借:「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貸:「暫付款-選擇權」、及一個利益科目,這個科目就金融負債損益科目。

如果要支付款項大於權利金,光洋科公司就是損失,這種情況是借:「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一個金融負債損益科目,貸方就記「暫付款-選擇權」等語(偵5卷第273至281頁)。

⒉證人陳裕明於偵查時證稱:當初我知道選擇權交易在賣方會計公報內是不具備避險功能,所以不能視為避險會計,一開始我們想要依照會計原則做在營業外的損失,但與陳李賀溝通後,他認為選擇權交易是避險工具,因為有爭議,我們就用暫收款、暫付款當作暫時入帳的會計科目。

(問:就算你們認為選擇權交易是避險會計,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也有相對應的避險會計入帳方式,也不是所謂的暫收款、暫付款會計科目?):對,我們公司並沒有按照一般的公認會計準則入帳。

我們每月都會拿到損益表,會跟陳李賀報告這個月的損益,陳李賀會說我們這樣的入帳方式他不同意,我們回來就擱置爭議,會想說有沒有什麼過渡科目可以暫放,才會指示林玉春用暫收款、暫付款方式等語(偵16卷第258頁)。

⒊上開證人林玉春、陳裕明之證述互核相符,可信度極高,並有光洋科公司提出之由林玉春製作之「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2016/4/30)(偵3卷第17至33頁),傳票調整分錄(Journals-Voucher)數份(偵3卷第35至87頁),光洋科公司收取選擇權權利金之ORACLE記帳憑證及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含:(1)100年1月28日與巴克萊銀行之交易紀錄(偵5卷第285至287頁)、(2)100年2月1日與巴克萊銀行之交易紀錄(偵5卷第289至293頁)、(3)100年2月1日與渣打銀行之交易紀錄(偵5卷第295至297頁),德商德意志銀行107年6月22日107德意志第135號函(偵7卷第103頁)暨附件:(1)光洋科公司開戶(含異動)相關文件(偵7卷第105至149頁)、(2)各類選擇權交易明細(偵7卷第151至186頁)、(3)歷年會計師詢證函回覆影本(偵7卷第187至204頁)、光洋科公司操作(賣出)選擇權明細(金屬、外匯):上開選擇權明細包含:(1)99年報相關之選權權明細(偵17卷第11至第17頁)、(2)98至100年之選擇權明細(偵17卷第329至359頁),光洋科公司陳報之選擇權交易明細:上開選擇權明細包含:(1)操作(賣出)選擇權光洋科公司98至100年間股東會、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含:(1)98年度年報(偵22卷第189至198頁(偵22卷265至269)、(2)99年度年報(偵22卷第273至277頁)、(3)100年度年報(偵22卷第279至283頁),光洋科公司陳報之入帳傳票、憑證、會計傳票,含:(1)98年度: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偵23卷第3至第117頁)、契約到期時買方履約付款(偵23卷第119至139頁);

(2)99年度: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偵24卷第3至第379頁)、契約到期時買方履約付款(偵23卷第141至345頁)、其他調整分錄(偵23卷第347至393頁);

(3)100年度: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偵25卷第3至413頁)、契約到期時買方履約付款(偵26卷第3至385頁,同偵16卷413至417、偵17卷41至51)、其他調整分錄(偵26卷第387至491頁);

(4)101年度: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偵27卷第3至23頁)、契約到期時買方履約付款(偵27卷第25至151頁)、其他調整分錄(偵27卷第153至161頁),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入帳會計分錄(偵32卷第63至171頁)等附卷可稽,足信光洋科公司確有從98年8月24日起,與前揭國內外金融機構簽訂選擇權契約,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於如附表十所示時間,賣出如附表十之各標的物【包含賣出買權(CALL OPTION)及賣出賣權(PUT OPTION)】,但並未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帳並揭露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而係以將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或列為「存貨金額減項」(98年8月至99年6月),或列為「預付貨款-白金之減項」(99年7、8月間),一方面虛減存貨帳面金額,一方面隱匿光洋科公司金融負債之風險。

到期日時,如買方未履約,則未予入帳,如買方履約,代表光洋科公司虧損,未依規定認列損失,而將損失隱匿於存貨金額中;

或將選擇權交易產生收、付款金額分別隱匿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中(即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入帳為「其他暫收款-其他,於選擇權契約到期,買方要求履約,支付價金時,入帳為「其他暫付款-其他」,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等人以上開方式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交易損失之事。

因之,光洋科公司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各期之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均無揭露光洋科公司有從事如附表十所示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等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被告黃世杰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均負有複核工作底稿之實質查核義務:⒈證人即光洋科公司上開財務報表之副簽會計師凃清淵於調查處時陳稱:因為帳是客戶做的,客戶編製完相關的財務報表後,並提供我們事務所團隊查帳所需的帳冊、傳票等文件,我們再依審計準則進行查核。

查帳員就是做基礎被分派的查帳工作,包括對客戶查帳時,依被分派到的會計科目進行查核,並完成該分配到之科目的工作底稿製作;

組長要負責案件(即客戶)部分的查帳工作,並依案件大小,帶領1到4位查帳員,並詳細地複核所帶領的查帳員所編製的查帳底稿,組長並負責與客戶聯繫查帳的準備資料及帶領該組查帳員前往公司查帳;

經理負責案件、行政、人員的管理,大約帶領2到3位組長,主要負責複核組長所編製的工作底稿,上市櫃公司的案件都會有查帳的規劃會議(一般1年1次,約於9、10月舉行),該案件的團隊成員就要一起開會,由經理主持、主辦會計師也會參與開會,並由經理負責整個案件的規劃管理,包括開會後由經理規劃什麼時候去客戶現場查帳,查完帳由組長跟經理進行複核工作底稿。

客戶對外要公開的財務報表分別由組長先複核,由經理再次複核。

在公開發行公司以上的財務報表的查核,有主辦及協辦的會計師之分,主辦會計師負責實質的查核,包括督導經理所管理的查核案件,並對重要的工作底稿進行複核。

協辦會計師不參與日常與客戶的討論,只參與查核過程的部分會議,包括查核規劃會議、期中查核後的會議及複核查核後的備忘錄(備忘錄由組長製作、經理複核,最後呈給主辦及協辦會計師再複核)。

光洋科公司的財務報表,自99年半年報(即99年6月30日起)到104年度(104年12月31日)我是擔任協辦會計師。

年度查核(年報):安永負責光洋科公司各期的查帳圑隊,由臺南所的經理帶領圑隊包括主辦會計師召開查核規劃,由經理以下的組長跟查帳的組員去光洋科公司進行期中查核,查帳回來後進行期中查核後的會議,討論是否有需要修正原先的查帳規劃。

年度結束後公司會結帳,提供報表、帳冊、傳票等表冊予安永團隊進行查核,由查帳員編制各科目的工作底稿,再經過組長、經理、主辦會計師複核程序後,如科目有審計差異(即安永團隊對某科目金額有異議),便會提出與光洋科公司討論,經雙方同意後便進行調整分錄並入帳,再由查帳員記入工作底稿,由組長編製查核總結書,經理複核,再由主辦會計師複核。

再由臺南所的安永的組長或經理將查核總結書及光洋科公司的財務報表郵寄至我安永的電子郵件信箱,我打開所寄來的相關Excel,Word或PDF檔,並表示意見,若沒有意見就表示同意查核結果,再回覆臺南所接洽的同仁等語(偵11卷第134至138頁)。

⒉證人即時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組長、經理等職之吳杰蔚於調查處時陳稱:我自87年至99年底在安永任職,歷任組員、副組長、組長、襄理、副理、經理、資深經理及協理等職務。

自組長以上的工作主要都是負責安永對客戶間工作底稿的核閱。

(問:在安永的查核工作,會計師與經理、副理、領組間如何分工?權責如何劃分?)查核工作主要由領組率組員至客戶公司進行,經理、副理在收到領組的查核底稿後進行全面性複核,發現問題時會請領組再行查核,完畢後上送會計師,最後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最終由會計師負全責。

(問:在安永的查核工作,簽證會計師與經理間如何分工?權責如何劃分?)經理必須將查核工作完成,遇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會與會計師討論,如果會計師有意見也會請我們回頭與客戶溝通,最終將完整的查核工作底稿交給會計師核閱。

(問:張美雲是否有實際複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工作底稿?)在安永事務所,只要你是擔任理級幹部都必須實際複核受查公司的查核工作底稿,不會有直接自領組交給會計師的情形。

(問:查核工作中,組員、領組、(副)經理、二位簽證會計師如何分工?職責有何不同?)查核工作行前會進行討論會議,結束後會計師會跟查核團隊成員講述查核重點,由領組率組員進行實地查核,理級幹部則擔任支援監督角色,在複核完成後交全數工作底稿給會計師,會計師在看完整個案件,認為沒問題後進行簽證。

(問:「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第2頁一般性複核部分之聲明上的「Y」,由何人填寫?填寫「Y」代表何意義?)(經檢視後作答)是由張美雲填寫,Y代表該頁每項一般性複核工作都已達成。

(問:提示承前,第2頁第2點「本人已逐項複核了在我指導下,所有不屬於前述"逐項性複核"之工作底稿。

同時,本人也複核及核准已完成之查核程式」,這段文字何意?)(經檢視後作答)該段文字代表理級幹部張美雲除已協助組長李淑茹完成前頁「逐項性複核」,她同時也再完成前項「逐項性複核」以外的查核工作。

因為「逐項性複核」是由組長執行,所以本段文字即代表張美雲監督並認同李淑茹的查核工作過程。

(問:前述查核工作及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需呈現在工作底稿?)如果依照當時安永的政策是需要呈現在工作底稿的。

(問:「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中,對於(副)經理、會計師也都有提到複核的部分,你的複核工作與會計師、領組的複核工作有什麼不同?權責要怎麼區分?)除表示上層對下層工作的確認外,層級間針對查核的細節、內容、範圍、重點也都有不同,基本上理級幹部需要全般檢視,而會計師就針對重點檢查等語(偵11卷第235至245頁)。

⒊證人楊雯如於調查處時陳稱:審計人員負責製作查核報告的工作底稿,再交由組長以上的幹部審核。

我在安永臺南所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審計員,領組的人員我有印象的包括吳杰蔚、被告張美雲及被告江宜娟,這3個人都曾經領組查核光洋科公司。

審計人員做完工作底稿後,第1層的複核是領組,也就是組長,接下來就是理級的幹部負責複核,理級的幹部包括副理、經理及協理,再由會計師做最後的複核,以我的認知,每一個層級的複核人員都是要針對工作底稿做完整的複核。

我是審計員,也就是組員,負責製作工作底稿,每個組員會有負責的科目,例如現金、存貨、應收、應付這幾類,領組會分派科目給審計人員,以查核光洋科公司為例,組員大約在10人以內,領組及理級幹部都是負責複核工作底稿,偶爾人力不足時,領組及理級幹部會參與製作工作底稿,至於理級幹部有哪些參與複核,要看工作底稿才知道,查核報告最終是由簽證會計師複核等語(偵13卷第299至303頁)。

⒋則依證人凃清淵、吳杰蔚、楊雯如上開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團隊,是由組員(審計員、查帳員)負責查核工作底稿,組長負責複核工作底稿,副理及經理對於組長的複核進行監督且負責逐項複核工作底稿(全般檢視),複核完成後將全數及完整的工作底稿交給主辦會計師,主辦會計師亦須負責進行實質的查核及複核,除對於副理及經理的工作進行確認,包括督導經理所管理的查核案件外,並對重要的工作底稿進行複核(即光洋科公司提供報表、帳冊、傳票等表冊予安永團隊進行查核,由查帳員編制各科目的工作底稿,再經過組長、經理、主辦(即主簽)會計師複核程序後,如科目有審計差異即安永團隊對某科目金額有異議,便會提出與光洋科公司討論,經雙方同意後便進行調整分錄並入帳,再由查帳員記入工作底稿)。

主辦會計師完成複核程序後,由組長編製查核總結書,經理複核,再由主辦會計師複核。

再將查核總結書及光洋科公司的財務報表送給協辦(即副簽)會計師審閱及表示意見,協辦會計師不複核工作底稿(含銀行詢證函),協辦會計師同意查核結果後,主辦及協辦會計師最後簽證查核報告書。

且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理級幹部都必須實際複核受查公司的查核工作底稿,不會有領組將工作底稿直接交給會計師複核的情形。

被告黃世杰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查核團隊)之主辦會計師,被告張美雲則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團隊之副理,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負有複核領組工作底稿之實質查核義務,應堪以認定。

㈢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⑴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被告張美雲為副理,李淑茹為領組(組長),共同帶領組員楊雯如、蔡文維、郭軒廷、高慶斌等人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於00年0月00日出具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等情,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

次查,依卷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1號)(偵28卷第5頁)所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人員簽署上開聲明書之日期為99年7月23日,惟依卷附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100號)(偵28卷第9至第14頁)所示,「逐項性複核」由李淑茹(Liz)簽名,日期為99年8月12日,李淑茹聲明「在本人指導下,由案件其他同仁所編製的工作底稿,本人均已執行逐項性複核」等文字;

「一般性複核」(須由理級以上人員填寫)由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日期為99年8月12日,被告張美雲聲明「…2.本人已逐項複核了在我指導下,所有不屬於前述「逐項性複核」之工作底稿。

同時,本人也複核及核准已完成之查核程式。

3.本人已複核了其他相關的工作底稿,以確認財務報表所有重大金額均適當考量了會計與審計事項。

同時確認逐項性複核之執行是適切的。

…」等文字;

「會計師複核」及「獨立複核會計師(IRP)複核」,均由被告黃世杰(Jesse)簽名,日期為99年8月19日,被告黃世杰在「會計師複核」中聲明「1.本人已複核及核准審計策略備忘錄(ASM)及查核程式(Audit Programme)。

2.本人已複核適當的工作底稿,並對所執行之工作係依照下列準則或規定執行感到滿意…。

3.本人已複核查核總結書(SRM),包括諮詢意見及其中紀錄的案件風險評估,同時,本人亦同意有關查核意見的結論。

4.本人已複核財務報表及揭露事項檢查表,並滿意於該財務報表足以允當表達且依據下列準則或規定適當的編製,且所草擬之意見是適當的…」,及於「獨立複核會計師(IRP)複核」中聲明:「1.本人已履行獨立複核會計師之職責,並依據本所獨立複核會計師政策執行相關程序,以及本所獨立複核會計師政策要求的補充程序。

2.本人對本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其他部分之完成情況感到滿意,特別是,我同意前述由此案件主辦會計師所作之客戶續接或終止程序之初步評估(會計師複核8&9)。

3.本人已經複核審計策略備忘錄(ASM),諮詢備忘錄,並已複核額外之工作底稿,且已針對必要之問題加以討論。

本人認為對需要諮詢的重要事項已執行了適當的諮詢程序,並且藉由與查核團隊之討論,本人確認所有重大諮詢之工作底稿均已被紀錄。

4.本人並未察覺任何導致本人相信查核圑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所逹成之結論係不適當。

…」等文字。

準此而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在99年8月19日,而依上開文件所示,李淑茹、被告張美雲、黃世杰對於查核報告之工作底稿,均負有複核工作底稿之實質查核義務,亦足認定。

⑵證人郭軒廷(Michael)於調查處時陳稱:我任職安永時的職稱是LEVEL1審計員,主要負責查帳,科目包括現金、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

我的英文名稱是「Michael」。

我當時查核是受領組李淑茹、審計員蔡文維及副理即被告張美雲的指導及監督。

我製作的查核工作底稿,由領組李淑茹複核的。

複核人員例如領組或LEVEL2審計員,他們會複核LEVEL1審計員的工作底稿以及製作存貨、投資等較複雜之會計科目的工作底稿,我不確定複核人員看完工作底稿後是否一定會簽名,但通常看完工作底稿後都會在工作底稿的角落簽名。

我都是負責較基礎的會計科目查核,包括現金、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等會計科目;

領組李淑茹主要是負責複核LEVEL1審計員的工作底稿以及製作存貨、投資等較複雜之會計科目的工作底稿;

副理即被告張美雲主要是複核領組的工作底稿。

被告張美雲應該是複核李淑茹審核過的工作底稿或財務報表,並出具意見。

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LEVEL1或LEVEL2審計員都可以負責發函。

安永會將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含回函信封)存查並併入工作底稿。

99H工作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是由高慶斌發出去的。

高慶斌發函給渣打銀行,查詢光洋科公司與該銀行有無帳務往來,我是這份渣打銀行回函(即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的收件人。

這份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是由我負責初審,核對光洋科公司與各家往來銀行帳務是否相符,並由領組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負責複核及管理。

我有經手、處理這份渣打銀行的詢證函。

詢證函的發函都是李淑茹負責指定,如果李淑茹指定我來發函,就是由我本人來負責。

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詢證函」第22頁,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詢證函」附錄三「實施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注意事項」規定第10點,「查核人員應調查回函不符或遭退回之詢證函,並將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意思就是金額若不相符的話,查核人員就必須將不相符的理由記錄在工作底稿。

就是核對光洋公司帳載的資訊與第三者的帳務是否相符。

若帳載的資訊與第三者的帳務相符就是寫上「CB」;

若帳載的資訊與第三者的帳務不相符就是寫上「RD」。

【問:這份詢證函為何沒人複核簽名?是你沒拿給她們?還是她們不願意簽名?】因為該份銀行詢證函控制表是1式3頁,李淑茹及Priscilla可能認為簽了第1頁就代表全簽了,也可能是他們遺漏掉了。

(問:提示底稿編號CC-1、CC-2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這代表安永於99年8月6日有重新對渣打銀行寄發函證?)經我回想,這有可能是安永針對光洋科公司帳載不符或尚未回函的部分,再次請總務重新發詢證函,所以上面「吳瓊瑜」可能就是安永公司總務部門的人員。

Penny代表是蔡文維,我記得他當時是我們這組的複核人員。

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Penny  99  8/2」代表蔡文維於99年8月2日製作之底稿。

99H底稿編號31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11.38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11,38」、「TWD64,173.40」、「USD41,504.67」旁邊,有人以紅筆打「\」,又以紅筆寫上「C000」、「C000」等字,不知道是何人寫的,但是應該是當時負責該科目的人寫的。

【問:(提示同前)打「\」是什麼意思?做了什麼動作可以打「\」?】會計人員都會習慣在看完後註記「\」,表示已經審閱過了。

紅筆寫「C000」、「C000」是代表該筆餘額可以連結上編號「C000」及「C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99H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99H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之工作底稿右上角均由我(Michael)、李淑茹(Liz)、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2部分都是由我查核,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99H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左上角PBC意思就是指該表單是由受查公司所提供的,如果後面以紅筆註記「ψ」,表示的意思是「核至對帳單相符」,以該張明細表與銀行的詢證函核對,如果帳載餘額相符,就是以CB表示,經我檢視,後面以紅筆寫上的註記都是我的筆跡,下方的字「ψ核至對帳單相符」、「Note :慶豐台南被併後更名為元大府城分行」也都是我本人所寫的,但是在「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這一列的存款餘額為64,173元,與底稿編號CC025」,其中紅筆書寫的「CC025」、「ψ」、「CB」都不是我的筆跡。

如果是這麼寫,那存款餘額和底稿編號CC025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就一定要相符。

在99H底稿編號C000上,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64,713旁邊還要以紅字寫上「CC025」、「ψ」、「CB」,這樣子註記,就代表該筆存款餘額是可以連結至CC025的工作底稿,而且ψ是「核至對帳單相符」的意思,另外CB是「帳載餘額相符」的意思。

99H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在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分別為41,504.67、122,411.38,與底稿編號CC025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相符。

這二行紅字寫上 「CC025」、「ψ」、「CB」是因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底稿都習慣以紅筆註記符號或底稿編號。

這些紅字「CC025」、「ψ」、「CB」都不是我寫的。

【問: 9911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中間段渣打銀行回覆「USD6,059,603.18」、「進口短放」右邊有人以紅筆在下方寫「Q000」,是誰寫的?】我不知道這是誰寫的,但確定這不是我的字跡。

用紅筆寫「Q000」代表這筆餘額可以連結到Q000的工作底稿。

這個數字在底稿編號Q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99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底稿編號Q000右上角有我(Michael)、李淑茹(Liz)、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部分也是由我查核,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99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從編號12「USD6,059,603.18」(向渣打銀行詢證回函的金額)會連結到編號45的Q000工作底稿(光洋科公司提供)下方的渣打銀行帳載餘額「6,059,603.18」,如果兩者的數額相符,則表示核至對帳單相符。

99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在渣打台北、信用貸款0/A這一列的借款金额為USD6,059,603.18,與底稿編號CC025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相符底稿編號Q000上,借款金額USD6,059,603.18旁邊以紅字寫上「CC025」、「CB」是因為在99H底稿編號Q000(光洋公司提供的帳載餘額)上,借款金額USD6,059,603.18旁邊以紅字寫上「CC025」(渣打公司詢證函),才能在「CC025」上搜尋到與USD6,059,603.18相符的金額。

【問: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99H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99H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既然底稿編號C000、C000、Q000都由你與底稿編號CC025核對,為什麼你不在底稿編號CC025渣打銀行詢證函上簽名?並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有關渣打銀行部份,於「回函相符/不符/調節後相符」欄位註記查核結果?】可能是我漏簽名了。

(問: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請詳閲渣打銀行詢證函第6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回覆情形為何?詳如附件旁所註記「*」是何意?為何未見說明?)我不清楚。

「*」是什麼意思以及回覆情形我都不清楚,我只負責存款部分的餘額之核對,有關放款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不是我負責的業務。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附件,這份選擇權明細表最右邊以紅筆寫上「P000」,代表該筆餘額可以連結到P000的工作底稿。

就代表一定可以核對到。

99H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 (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Erin 99 7/20」,係代表由楊雯如(Erin)查核。

楊雯如(Erin)查核完後由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我不知道為何在底稿编號P000裡完全對不到渣打銀行回覆的這些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數字部分。

99H底稿編號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 (不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Erin 99 7/20」、「Liz99/7/21」、「Priscilla7/24」,代表係由楊雯如查核,並經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我在安永的層級太低了,無法察覺異常事項等語(偵14卷第255至279頁)。

其於偵查時陳稱:這個渣打銀行的詢證函當中,回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附件,是誰負責查核才會看到。

當初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分應該是楊雯如Erin。

(問:提示編號20至23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其內紅筆註記「CB」、「RB」部分都是你所記載?)是。

就渣打銀行部分,是空白沒有註記,有可能是在做控制表的時候渣打銀行還沒有函覆我們。

(問:提示編號39至42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為何除了剛剛編號20至23資料外,又有這份資料?)因為可能是剛剛說的幾家銀行沒有回覆,所以我們重新發函給他們,渣打銀行因為還沒有回,所以我們又再重函等語(偵14卷第414至416頁)。

⑶證人高慶斌於調查處時陳稱:【問:你任職安永事務所期間,所製作的查核工作底稿,必須由誰複核?】審計員會先針對自己所查的會計科目進行分析性複核(比較前後年度數據差異,並針對數字差異性較大的科目進行分析),查核後的查核工作底稿會先由組長、案件經理逐層複核,最後由案件經理向會計師報告,會計師覺得沒有疑慮後才會簽證。

組長是初步複核,針對審計員的查核工作底稿進行數字的驗算並檢視分析性複核的結果,案件經理除了複核組長看過的工作底稿之外,還會比較受查公司前後期財報,對有疑慮的部分會要求我們再補充查核,如詳查憑證等。

複核人員一定要簽名。

審計公報有詢證函的規定,詢證函是固定的查核程序,是由查核該會計科目的查核人員負責發函。

詢證函是重要的查核程序,審計公報其中一號是詢證函的規定,詢證函是必要的查核程序,如果依規定應詢證函的會計科目沒有回函或詢證函金額不符,就必須要進行替代性查核程序,否則不能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財務簽證報告。

當時我主要受查公司是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時因為人力調配的問題,我們會互相支援查核案件,這張詢證函【即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首頁),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左下角有「承辦人 :高慶斌」】應該是我去支援查核光洋科公司時協助發函的,但是該會計科目不是由我查核,回函後的核對勾稽也不是由我處理,由該詢證函所附的附件一上之查核工作底稿簽名看來,應該是由Erin (本名「楊雯如」)負責查核該會計科目的,至於該查核工作底稿上簽名的「Liz」是組長、組長後的那個英文簽名是案件經理。

這封回函信封載明「部門別:光洋 Michael」,是表示要將回函交給負責查核光洋科公司的查核人員Michael。

我沒有經手金融機構的函覆資料,我只有協助發空白的金融機構詢證函而已。

依照安永事務所的慣例,所有的查核工作底稿的右上角都會有經手的查核人員簽名,我不清楚為何這張回函上沒有簽名,但是該回函所附的附件上有查核人員「Erin」的簽名。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首頁),這份渣打銀行回覆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詳如附件一」旁邊以紅筆標註「*」,應該是查核該會計科目的查核人員標註的。

該紅筆標註「*」應該是查核人員要註記說明某事,要問製作該查核工作底稿的「Erin」才清楚。

這份選擇權明細表在「CCY1」這一欄有人用鉛筆標示4個查核符號「/」,根據我們安永事務所的慣例,查核該會計科目人員會以紅筆標記、複核人員會以鉛筆標記,所以這4個用鉛筆標示的查核符號「/」應該是複核人員標註的,用鉛筆標「/」是表示複核人員有核對到該數字,認為該數字是正確的等語(偵14卷第419至431頁)。

⑷證人楊雯如(Erin)於調查處時陳稱及於偵查時證稱:我於96年會研所畢業後,先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上班,任職約3年,00年0月間轉任光洋科公司會計部門。

審計人員負責製作查核報告的工作底稿,再交由組長以上的幹部審核。

審計人員做完工作底稿後,第1層的複核是領組,也就是組長,接下來就是理級的幹部負責複核,理級的幹部包括副理、經理及協理,再由會計師做最後的複核,以我的認知,每一個層級的複核人員都是要針對工作底稿做完整的複核。

我是審計人員,也就是組員,負責製作工作底稿,每個組員會有負責的科目,例如現金、存貨、應收、應付這幾類,領組會分派科目給審計人員,領組及理級幹部都是負責複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最終是由簽證會計師複核。

製作詢證函是審計人員負責,審計人員寄給金融機構的是空白的既定詢證函格式,讓金融機構人員填入相關資料,寄送詢證函則是安永臺南所的行政人員負責,這是所內規定的流程,寄給金融機構時會附回郵信封,審計人員大部分會在回郵信封上寫哪一組,這樣才有辦法識別是哪一組人員需要的詢證函資料。

詢證函當然是重要的查核程序,因為受查公司在現金流、負債等科目都需要有金融機構詢證函資料來做確認。

向金融機構的詢證函資料,是重要的查核依據,所以要經過領組及理級幹部複核。

金融機構的詢證函資料會與現金、負債等科目相關,而現金及負債這2個科目可能是由2個不同的審計人員負責查核,所以詢證函資料通常會先由負責查核現金的審計人員保管,或者是放在公用的資料夾內,負責現金或負債科目的審計人員有引用到詢證函資料,就需要在詢證函資料上簽名,並且在相關科目進行索引及編碼,所有審計人員完成的工作底稿,就會交給領組及理級幹部複核,最後再交由簽證會計師複核,所以領組及理級幹部應該也會在詢證函資料上簽名。

被告張美雲有實際複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底稿,也有指派我負責查核的科目。

99H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 (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Erin 99.7/20」、「Liz99/7/21」、「Priscilla 7/24」,代表由我查核,分別經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複核。

查核的項目就是光洋科公司投資衍生性商品的資料。

查核的結論就是相符的,也就是我旁邊鉛筆的註記。

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針對操作衍生性商品的查核工作是由我負責並製作工作底稿。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這份渣打銀行函覆之選擇權明細表最右邊有人以紅筆寫上「P000」,索引至我上開查核項目,但這上面的「P000」不是我的字,我也不知道是誰寫的。

工作底稿P000是貴金屬買賣,與操作選擇權不同,這份渣打銀行函覆的資料是操作選擇權,所以不會記入P000的工作底稿。

這份資料以紅筆寫「P000」,還用鉛筆標示4個查核符號「/」,都不是我寫的及標註的,都不是我的筆跡,我不知道誰標示的。

用鉛筆標「/」是指與明細帳相符,正常程序要確認無誤後才可以標註「/」。

我在「P000」的工作底稿留下的時間是99年7月20日,渣打銀行詢證函寄來的時間是99年8月10日,所以我在查核時並不知道有渣打銀行的詢證函資料。

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核報告,通常在當年度8月中旬製作完成。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11.38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11.38」、「TWD64,173.40」、「USD41,504.67」旁邊,有人以紅筆寫上「C000」、「C000」等字,C指的是「現金」,這個會計科目就是由負責現金的審計人員註記,「C000」及「C000」指的就是工作底稿的頁數,寫上「C000」及「C000」指的就是負責查核的審計人員,有將金融機構的詢證函資料與工作底稿做勾稽比對。

表示這些數字在底稿編號C000、C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在底稿編號C000上,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41,504.67、122,411.38這二行以紅字寫上「CC025」、「CB」,這些註記是索引詢證函編碼CC025,並且註記與詢證函資料相符。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中間段渣打銀行回覆「USD6,059,603.18」、「進口短放」、「2010/6/82G10/12/11.353065有人以紅筆在下方寫「Q000」,指的是借款,註記「Q000」指的就是詢證函資料「Q000」是可以相互勾稽比對的。

在底稿編號Q000上,借款金額6,059,603.18旁邊以紅字寫上「CC025」、「CB」,這些註記都是相互勾稽佐證的意思。

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財務報表是在99年8月20日完成簽證,渣打銀行的函覆直到99年8月10日才寄到安永臺南所,是否合理很難說,如果一直都沒有收到詢證函資料,安永臺南所審計人員會請受查公司向金融機構催促。

前開情形,渣打銀行函覆資料標註「C000」、「C000」、「Q000」處與底稿編號C000、C000、Q000都能核對,且互相可索引,為何標註「P000」部分不一樣,我不知道為什麼。

「P000」的字跡不是我的,我自己在「P000」的工作底稿也沒有交互勾稽比對CC025的註記。

這份渣打銀行回覆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詳如附件一」旁邊有人以紅筆標註「*」,我不知道是誰註記的。

我於99年8月從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離職,因為這個回函是99年8月10日,這時候我已經準備交接,不是我標註。

我製作完「P000」的工作底稿,是交給李淑茹(Liz)複核。

受查公司有操作選擇權就應該在財務報表上有相對應的揭露。

99H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也是「Erin99.7/20」、「Liz99/7/21」、「Priscilla7/24」,代表這部分是由我查核,分別經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複核。

P000的查核項目是光洋科公司操作匯率避險的相關資料,我的查核結論用鉛筆註記在右邊,我還有加註P000,指的就是我把查核意見寫在P000的「Note:l不符避險會計」下面,我還總結了第3點,「依公開資訊站要求,揭露.....故不擬重新更正公告。」

,我在查核期間真的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操作賣出選擇權,如果我知道,我會納入P000,而不是P000,因為兩者性質不同。

99H底稿編號CC025-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的附件資料中,有紅色筆註記P000的字樣,並且有勾稽的記號,依查核工作的標準程序,有在這一張詢證函資料註記這些相關記號時,註記的人應該在這張紙上的空白處留下署名及日期,以證明有與工作底稿P000進行勾稽比對,我不清楚為什麼這張附件資料沒有留下查核人員的署名及日期。

該渣打銀行的詢證函資料,涉及的科目包括現金及衍生性商品,負責查核的審計人員為我及Michael,除了我及Michael以外,安永臺南所的領組及理級以上幹部確實是Liz(李淑茹)跟Priscilla(被告張美雲)會看到這份工作底稿,並且有機會留下勾稽的字樣。

除了他們2人以外,就是簽證會計師被告黃世杰及凃清淵2人。

(問:承你前述,除Liz、Priscilla、被告黃世杰及凃清淵共計4人以外,安永臺南所的人員會來檢視光洋科公司的查核工作底稿並加註意見嗎?)在正常情況下,非查核光洋科公司的人員不會接觸到工作底稿等語(偵13卷第299至332頁、第401至420頁)。

⑸證人李淑茹於原審證稱:99年上半年度跟99年度這兩部分的會計查核,我都有參與到。

組員他們做完底稿之後就是我這邊先做初核的部分,那我這邊初核完之後就會呈交理級做複核,最後再給會計師。

通常收到這種銀行詢證函,處理的組員他們的正常流程就是做成底稿,再往上送。

我複核完再往上送給當時的理級,就是被告張美雲。

拿到銀行詢證函,就是做銀行存款或借款的人他會去核對上面銀行回覆的部分。

核對完要做處置或是簽名。

這一件太久了,我沒有印象有處理到這一件渣打銀行的詢證函。

我在地檢署陳述說 「依照流程,櫃檯收到信後,會交給負責的查核組員去做勾稽之後,領組複核完再送到理級的,最後再交給會計師」【提示證人李淑茹108年8月13日20點57分偵訊筆錄(科卷第388頁即偵13卷第280頁)】沒有錯,基本上流程是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五第147至155頁)。

⑹依證人郭軒廷、高慶斌、楊雯如、李淑茹上開所述,堪認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楊雯如、蔡文維、郭軒廷、高慶斌(僅支援詢證函發函)等人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

另參酌卷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標準查核符號說明(偵12卷第99頁)所示,「˅」表示「核對總帳相符」,「/」表示「核對明細帳相符」,「CB」表示「詢證函相符」,「RD」表示「詢證函不符」,「RB」表示「調節後相符」,「ψ」表示「盤點相符(存貨、有價證券等)」等,及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3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CC-1、CC-2號)含:(1)底稿編號CC號(偵28卷第17至第21頁);

(2)底稿編號CC-1號(偵28卷第23至第26頁);

(3)底稿編號CC-2號(偵28卷第27至第29頁)所示,堪認關於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由高慶斌支援發函,郭軒廷擔任收受詢證函回函之初步查核人員,高慶斌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8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高慶斌、郭軒廷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99年7月7日寄發,詢證函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6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郭軒廷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迄至99年7月20日止,含渣打銀行在內之部分金融機構仍未回函,郭軒廷除於當日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右上角簽名表示初步查核情形,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99年7月21日、27日複核完成外,又於同年月23日再度發函及製作此部分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號CC-1號),然渣打銀行詢證函部分卻因故須重新發函,乃由蔡文維於99年8月2日製作尚未回函部分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號CC-2號),並於同年8月6日重新用印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同年8月9日回函(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以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8月6日向渣打銀行發出與光洋科公司交易往來詢證函,經渣打銀行於同年8月9日回函(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表明截至99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

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餘額分別為64,173.4元、41,504.67美元及122,411.38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餘額為6,059,603.18美元,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年6月30日止,渣打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即如附表四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均買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等情,亦有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在卷可佐(偵28卷第33至第49頁),應可認定。

⑺依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其上有光洋科公司、陳李賀之大小章,詢證函編號為Z000000000,回函信封上記載「光洋Michael」,在「活期存款JPY122411.38」旁,以紅筆書寫「/」、「C000」,在「活期存款TWD64173.40」旁,以紅筆書寫「/」、「C000」,在「活期存款UDS41504.67」旁,以紅筆書寫「/」、「C000」,在「無擔保放款」旁以藍筆書寫「USD6,059,603.18」,下方再以紅筆書寫「/」、「Q000」,在12筆選擇權交易旁以紅筆書寫「P000」,有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在卷可佐(偵28卷第33至49頁)。

再對照卷附「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偵28卷第53至第57頁)所示,在「編號110322之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欄位確有記載「CC025」、「ψ」、「CB」,此份工作底稿上之簽名者為「Michael,99年7月20日」、「Liz,99年7月24日」、「Priscilla,99年7月27日」。

對照卷附「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99H(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1)」(偵28卷第61至第65頁)所示,在「編號110810之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美金41,504.67」欄位確有記載「CC025」、「CB」、「ψ」;

在「編號110811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日幣122,411.38」欄位確有記載「˅」、「˅」、「ψ」,此份工作底稿上之簽名者為「Michael,99年7月22日」、「Liz,99年7月24日」、「Priscilla,99年7月27日」。

對照卷附「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Q000號)」(偵28卷第69至第77頁,所示,在「編號210230之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USD 6,059,603.18」欄位確有記載「CC025」、「CB」。

此份工作底稿上之簽名者為「Michael,99年7月21日」、「Liz,99年7月24日」、「Priscilla,99年7月27日」。

對照卷附「光洋科公司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8卷第81至第82頁)所示,其內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相關資料,亦無有關工作底稿「CC025」之記載,此份工作底稿P000上之簽名者為「Erin,99年7月20日」、「Liz,99年7月21日」、「Priscilla,99年7月24日」。

足信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確經郭軒廷初核,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應可認定。

又上開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送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日期應為99年8月10日同日或之後某日,惟郭軒廷、李淑茹、被告張美雲在上開P300、P310、Q000之工作底稿上簽名之日期,均早於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CC025工作底稿送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日,對此證人楊雯如於偵查中證稱:關於99年上半年度該次查核,我實際負責底稿P000 (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符合避險會計)部分,上開底稿上的註記是我所寫。

底稿上我的簽名下所押的99.7/20,是指我第一次完成的時間是這個時間。

(問:所謂第一次完成是什麼意思?後續還會修改?)舉例來說現金有的人一開始會在做底稿時就先簽日期,但詢證函還沒有全部回來,全部回來時通常就不會再寫日期。

底稿上有Liz (李淑茹)、Priscilla (張美雲)的簽名,代表他們複核過等語(偵13卷第414至415頁)。

可見郭軒廷、李淑茹、被告張美雲在上開P300、P310、Q000之工作底稿上簽名之日期,係指其等第一次完成及第一次複核工作底稿的時間,後續於99年8月10日或之後某日,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25號)送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再次進行初核及複核時,郭軒廷、李淑茹、被告張美雲就不會在上開P300、P310、Q000之工作底稿上寫其等實際查核CC025工作底稿的日期,自不能以其等3人第一次初核及複核之簽名日期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收受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之前,即認其等3人並未實質查核該份詢證函之工作底稿。

⑻依上開事證顯示,郭軒廷因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蓋有PBC戳章者)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上,截至99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借款餘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迄99年7月22日,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郭軒廷無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64,173」元、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均未予填寫「詢證函回函底稿編號」或「CB」、「RD」與「RB」,卻分別於99年7月20日、22日及21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該三編號之工作底稿均已查核完成,並將之交由李淑茹複核。

而迄99年7月24日,渣打銀行仍未回覆詢證函,李淑茹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元、「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59,603.18」美元自無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未在該等存、借款餘額旁邊標註其慣用之複核符號「ˊ」,仍於99年7月24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第一次複核完成,再迄99年7月27日,渣打銀行詢證函仍未回覆,被告張美雲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借款餘額仍無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亦無法就該等存、借款餘額進行複核,故亦未在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 」元、「41,504.67 」美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59,603.18」美元旁邊標註任何複核符號,仍於99年7月27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第一次複核完成等情,應可認定。

⑼另查,99年8月10日同日或之後某日,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寄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由郭軒廷收受後,該份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上雖無人簽名,但依上開所述確有多處有複核人員以紅筆複核之註記,並以紅筆註明可索引至C000、C000①、Q000及P000等工作底稿(其中只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12筆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交易索引至P000工作底稿係錯誤外,其餘均正確而可以對照),足見不可能因疏忽而未看見如附表四所示之12筆賣出選擇權交易。

而依上開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此次查核團隊,係由被告張美雲負責複核工作底稿,之後再交由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複核。

堪信上開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後,由郭軒廷經由不詳管道交予被告張美雲,被告張美雲即自行或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先將該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25號,並就函覆之存、借款金額與前開編號C000 、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借款餘額核對無誤後,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64,173」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11.38 」日圓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其中「210230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該列之「USD 借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外,又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餘額「TWD 64,173.40」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JPY 122,411.38」、「USD 41,504.67」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 6,059,603.18 」右下方、借款期間「2010/6/8 2010/12/1」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而被告張美雲取得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另發現截至99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故不願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及99年8月6日對渣打銀行第三次詢證函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管表」上簽名負責,並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

則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可以認定。

⒉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四所示總計12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均買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並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亦未進一步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詳下述),反指示不詳之查核人員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所註記「詳如附件一」旁邊,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進行查核說明,又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且由楊雯如於99年7月20日完成第一次查核,經李淑茹、被告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第一次複核完成(當時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後續第二次查核及複核,均不會再次簽名及書寫第二次查核或複核的日期),惟實際上該工作底稿之內容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如附表四所示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2筆,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楊雯如於99年7月20日完成第一次查核,經李淑茹、被告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第一次複核完成)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上開如附表四所示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此外,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亦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CCY1」欄位之第1、3、4、6列「XAU」、「XAG」、「XPT」、「XPD」旁邊以鉛筆標註「ˊ」符號,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複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完成複核。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亦可認定。

㈣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 ⑴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2月初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被告張美雲為副理,李淑茹為領組(組長),共同帶領組員蔡文維、田雯麗、許喬森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於000年0月00日出具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

次查,依卷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72號)(偵28卷第173至176頁)所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人員簽署上開聲明書之日期為00年00月間,惟依卷附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查核案件(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100號)(偵28卷第179至192頁)所示,記錄已完成對查核案件之複核工作,其中李淑茹(Liz)、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被告黃世杰(Jesse)均有簽名,上開3人之簽名日期均為100年3月1日。

準此而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在100年3月1日,而依上開文件所示,李淑茹、被告張美雲、黃世杰對於查核報告之工作底稿,均負有複核工作底稿之實質查核義務,亦足認定。

⑵證人田雯麗於調查處時及偵訊時陳稱:我的英文名稱是「Vicky」,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我是查核人員之一。

我當時的領組是李淑茹(英文名字Liz),我直接受她指導、監督。

我製作的查核工作底稿,通常都會先由我們組裡的資深組員蔡文維(英文名字Penny)先複核,再交給領組李淑茹複核。

複核人員若發現有問題,會另外在一張活頁紙上列一串「to do」,告知:要修正的事項,要求查核人員在工作底稿上修正,若沒有問題,複核人員就會在我們編製的工作底稿上簽名,表示他已看過。

複核人員看完工作底稿一定會簽名,除非工作底稿還沒修正完成才不會簽名,但送給會計師時,複核人員應該都會是已經簽完名的工作底稿。

應該不會正式財報都已經發布,而工作底稿的複核人員卻還沒簽名。

在同一個客戶的查核工作中,組員主要負責查核客戶給的PBC(科目餘額表)及編製工作底稿,領組除自己負責的PBC及工作底稿外,還負責複核組員的工作底稿,經(副)理負責複核領組及組員的工作底稿,二位會計師主要複核做好的完整工作底稿及財報。

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我負責查銀行存款、發銀行詢證函,我印象中,其他組員還有蔡文維、許喬森(英文名字Ciao),領組是李淑茹,經(副)理是被告張美雲,簽證會計師是被告黃世杰、凃清淵。

李淑茹有實際複核我及其他組員做的工作底稿的,按我們事務所的作法,都一定要領組複核才可以算完成。

被告張美雲有實際複核我及其他組員做的工作底稿,按我們事務所的作法,都一定要經(副)理複核才可以算完成。

會計師應該也會複核我們做的工作底稿。

詢證函是重要的查核程序,用以核對銀行帳戶的餘額和公司帳上的金額要相同,如果不同要做一張銀行與公司的調節表,是非常重要的查核程序。

詢證函領組、經(副)理都應該要複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由總機小姐依金融機構回函的組員姓名,將回函發給相對應的組員,組員拆封回函後編製完工作底稿,再交由領組、經(副)理複核。

收到金融機構之往來詢證函,不可以不經核對而直接歸檔。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會對照公司的科目餘額表,逐一勾稽金額是否有誤,也會在公司的科目餘額表及金融機構回函資料上的金額欄數字旁做記號,表示已核對過該金額,並在回函資料上用紅筆註記記號,以釐清是對應到哪張工作底稿。

99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12.31,首頁)詢證函左下角有「承辦人員:蔡小姐」,是這次查核團隊之一的蔡文維,可能是系統上的聯繫人員還未改成我,所以顯示蔡文維,但是由我負責發函給金融機構及查核的。

99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12.31)之回函信封載明「部門別:Ciao」,代表這份渣打銀行的詢證函回函會交給許喬森(Ciao),因為許喬森和我當時都是新進一年的組員,所以發函都是由我們兩人互相分配去發函,原則上他收到回函後,會初步檢查回函的欄位都有填寫後,再交由我負責查核。

許喬森只是負貴發函給渣打銀行,實際查核的人是我,而蔡文維只是掛名聯絡人。

99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99.12.31,首頁),這份詢證函右上角有「Vicky100/1/17」是我簽的,是我承辦的,「Priscilla 1/23」是副理即被告張美雲簽的,表示她有複核過。

我不知道我的領組李淑茹為何沒有簽名,通常我都一定會拿給領組李淑茹複核。

這份渣打銀行回函是要給許喬森,可能是先給許喬森後再轉交給我。

我就開始勾稽光洋科公司餘額表與金融機構回函的餘額是否相符。

這份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截至99.12.31)詢證函回函上紅筆筆跡及「*」的備註都是我寫的,「*」是表示另有說明,因為我在衍生性金融商品這個科目上有用紅筆註記「氺1」,表示我有把這份資料應有的附件一併呈上。

「FMOv」、「RSX」、「函X」、「地活3進lv」、「BBA/CB」這些都不是我寫的,可能是副理即被告張美雲寫的。

渣打銀行的函覆資料主要由我處理,跟蔡文維、許喬森沒有關係,但李淑茹跟被告張美雲是要負責複核。

這份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截至99.12.31)詢證函回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16.68,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16.68」、「TWD5,055,376.25」、「USD3,572.69」旁邊,有人以鉛筆打「✓」(形似r),又以紅筆寫上「C000」、「C000」等字,「✓」(形似r)應該是被告張美雲作的記號,表示她有複核過沒問題,而紅筆筆跡的「C000」、「C000」是我勾稽後作的記號,表示沒問題,且連結到「C000」、「C000」工作底稿的編號,表示這些數字在編號C000①、C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顯示回證的金額與公司帳載餘額相符。

(提示99Y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在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這一列的存款餘額為5,055,376元,與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相符。

在99Y底稿編號C000上,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的存款餘額5,055,376旁邊以紅字寫上「CC000」,是我這張詢證函底稿的編號,「CB」是相符的意思,這些紅筆字跡都是我註記的。

在數字右邊以鉛筆打「✓」(形似r),鉛筆應該是複核人員作的記號,有時複核的人會撇一撇,代表經過一人複核,若另一人再撇另一撇,變成「X」,就表示經過兩個人複核,但這個「✓」(形似r)有可能是被告張美雲勾的。

99Y底稿編號C000①外幣存款明細表,一樣是從詢證函對到公司的餘額表,金額正確就會以紅筆註記「CB」表示相符。

99Y底稿編號C000①外幣存款明細表,在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存款餘額分別為3,572.69、122,416.68,與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相符。

在99Y底稿編號C000①上,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3,572.69、122,416.68這二列以紅字寫上「CC000」、「CB」,是我以紅筆註記,「CC000」代表對應的回函編號,「CB」代表正確,在數字右邊以鉛筆打「✓」(形似r)應該也是代表被告張美雲複核過沒問題,所註記的記號。

99Y底稿編號C000、C000①右上角均有田雯麗(Vicky)、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二部分都是由我查核,分別經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問:為何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往來詢證函的部分是由被告張美雲複核,而李淑茹沒在金額後作任何的確認記號?)程序上我是會先呈給領組李淑茹的,但我不知道李淑茹為何沒有做任何的確認記號。

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截至99.12.31,首頁)詢證函中間段,「有保證人利率1.06765*000000000000000到期日2011/6/13USD2,000,000.00餘額」右邊有人以鉛筆打「✓」(形似r),又以紅筆在下方寫「Q000」,另「利率1.06765」下方有人以紅筆標註「*」,鉛筆打「✓」(形似r)是複核人員作的記號,應該是被告張美雲確定複核沒問題註記的,而紅筆筆跡「Q000」、「*」及「利率1.06765」是我註記的,「*」可能是當時主管(我不記得是誰)請我去問銀行提供的利率跟公司明細表上所載不符,後來我有在詢證函下方註記詢問的結果、「Q000」代表對應的工作底稿編號。

表示這個數字在99Y底稿編號Q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最下面有人用紅筆標註「*」,並以鉛筆寫了「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這段文字是我寫的,表示我有問過光洋科公司的員工秀玲,她表示渣打銀行提供的短期放款利率是浮動利率,因公司提供明細的時間與銀行提供的時間有落差,所以利率才會不同。

這段「*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的文字右邊還有人以鉛筆打「✓」(形似r),鉛筆打「✓」(形似r)應該是副理即被告張美雲認為沒問題才註記的。

99Y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我有核對公司提供的明細與回證的金額相符,我就以紅筆寫「CB」,所以到期日、美金餘額項目是相符的。

99Y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在渣打台北、信用貸款0/A這一列的借款金額為2,000,000.00,與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相符,旁邊我以紅字寫上「CC000」,在借款金額2,000,000.00旁邊我以紅筆寫「CB」,紅字「CC000」是對應詢證函的編號,「CB」表示正確,都是我寫的,用鉛筆打「✓」(形似r)則是被告張美雲寫的,代表複核沒問題。

99Y底稿編號Q000右上角有田雯麗(Vicky)、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部分也是由我查核,分別經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

我不清楚99Y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都由我與底稿編號CC000核對,並由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為何李淑茹不在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上簽名,但我都有先呈給李淑茹看。

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截至99.12.31)詢證函回函上除載有各項存款、放款的餘額外,還列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以附件提供明細,總計有4筆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這份渣打銀行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詳如附件」旁邊有人以紅筆標註「*1」,是我標註的,表示我有針對該項目另外作說明。

(問:既然以紅筆標註了「*1」,為什麼整份資料看不到有關「*1」的說明,不像借款部分標註「*」有詳細的說明?)這我就不清楚了,但我都是另外有用鉛筆書寫說明才會這樣註記,不知為何該資料上找不到。

這份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料,代表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訂有賣出選擇權契約,截至99年12月31日(即資產負債表日)止,仍存續之選擇權契約共計4筆,依當日市價評價,光洋科公司未實現損失為10萬4,718美元,我沒有意見。

負責99Y工作底稿「P」的查核人員是誰我忘記了,我是負責「C」的銀行存款跟「Q」的銀行借款。

這份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截至99.12.31,附件)在選擇權明細表最右邊有人以紅筆寫上「P000」,應該是由負責查核負債類「P」科目的人去核對,我不記得是誰,至於查核的人為何沒有在詢證函上註記核對記號我不清楚,若要核對或複核可能會在該張編號P000工作底稿上作註記。

「P000」代表負債類的工作底稿,但該科目不是我負貴查核的,原則上就我負責的項目若發現有負數的情形,我會去問負責負債類項目的查核人員,確認這些明細是否在他的工作底稿內,並將銀行詢證函資料交給負債類項目的查核人員去核對,核對後再將詢證函資料還給我,當時應該是查核人員確認該些選擇權明細確實在P000的工作底稿內,才會註記「P000」。

表示這些數字在99Y底稿編號P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問:提示99Y底稿編號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Lizl00/1/10、Priscilla 1/15」,代表由李淑茹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我有將99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交給李淑茹。

99Y底稿編號P000的查核項目,按照該工作底稿的表頭,應該是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但詳細內容我不清楚,因為李淑茹與被告張美雲都有簽名,應該表示查核結果沒問題。

我這樣看起來並沒有看到前述選擇權交易有列在P000工作底稿上。

因為我不是負責查核「P」科目的,我不清楚,要問李淑茹。

99Y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Lizl00/1/10、Priscilla 1/15」,代表由李淑茹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按照該工作底稿的表頭,應該是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但詳細內容我不清楚,因為李淑茹與被告張美雲都有簽名,應該表示查核結果沒問題。

99Y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是由我管理的,複核則是由李淑茹、被告張美雲複核。

前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第1頁,有「Vicky1/11」,是指由我完成,並由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複核,但這張只看的到我的簽名,所以我不確定是由何人複核,但原則上我都會呈給李淑茹複核。

上面的字,紅筆有部分是我寫的,有些筆跡好像不是我的,鉛筆有註記一撇或二撇的記號,則是複核的人寫的。

99Y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第2頁,其中編號CC000有關渣打銀行之詢證函,是標註「CB」,筆跡看起來我是寫的。

代表「回函相符」的意思。

(問:但如前開所述,渣打銀行函覆資料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分,根本無法核至總帳或分類帳,怎麼會作成「CB」即「回函相符」的結論?)因為我所負責的「C」及「Q」科目都有符合,而渣打銀行有關「P」科目的部分是李淑茹負責查核的,她將詢證函資料還給我時,選擇權明細表上已註記「P000」,所以我認為是李淑茹表示查核無誤的意思,我才會註記「CB」。

在前述渣打銀行回證資料的選擇權明細表上註記「P000」的人,我不確定是否是李淑茹,我拿給李淑茹查核時,我並沒有寫,但後來李淑茹將詢證函資料還給我時,已經有註記「P000」了。

就資料看起來,應該是要註記「RD」,也就是回函不符。

對於渣打銀行函覆光洋科公司有在該行操作賣出選擇權,我不清楚,要問負責該科目的李淑茹或副理即被告張美雲才清楚等語(偵15卷第3至30頁、第129至136頁)。

⑶上開證人田雯麗所為之陳述,並有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號)(偵28卷第195至211頁),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偵28卷第215至241頁),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偵28卷第245至251頁),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99Y(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①)(偵28卷第255至263頁),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Q000號)(偵28卷第267至281頁),光洋科公司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8卷第285至286頁),光洋科公司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8卷第289至292頁)等附卷可稽。

證人田雯麗上開所述與事證互核均相符,自足以採信。

⑷依證人田雯麗上開所述,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100年1月14日)詢證函回函(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其上有光洋科公司、陳李賀之大小章,詢證函編號為Z000000000,回函信封上記載「部門別:Ciao」(許喬森),在該回函右上角分別有用鉛筆書寫「Vicky100/1/17」,「Priscilla1/23」。

「Vicky100/1/17」係由田雯麗書寫,表示由田雯麗負責查核,「Priscilla 1/23」由被告張美雲書寫,表示被告張美雲已經複核過。

田雯麗上開所述其確實有將該份詢證函回函交付領組李淑茹複核,但李淑茹有進行複核,卻未簽名。

這份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截至99.12.31)詢證函回函上田雯麗以紅筆筆跡書寫「\」「C000」,「\」「C000」,「\」「Q000」,詢證函回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16.68,該表右邊餘額攔內「JPY122,416.68」、「TWD5,055,376.25」、「USD3,572.69」旁邊,係被告張美雲以鉛筆打「✓」(形似r)作的記號,表示被告張美雲有複核過沒問題。

該份工作底稿上「*」、「利率1.06765」、「有保證人」、「到期日2011/6/13」、「餘額」都是田雯麗註記的,「*」是當時主管(田雯麗不記得是誰)請其去問渣打銀行提供的利率跟公司明細表上所載不符,後來田雯麗有在詢證函下方註記詢問的結果即在工作底稿最下面田雯麗用紅筆標註「*」,並以鉛筆寫了「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等文字,在「\」「Q000」上方的「餘額2,000,000.00」旁邊,註記「✓」(形似r)係由被告張美雲所註記,表示被告張美雲複核過沒有問題。

田雯麗在該份工作底稿備註,「*」是表示另有說明,且田雯麗也有在衍生性金融商品這個科目上用紅筆註記「氺1」,表示田雯麗標註針對該項目另有作說明,但不知為何現在看不到田雯麗當初所註記「*1」的內容。

該份工作底稿上「FMOv」、「RSX」、「函X」、「地活3進lv」、「BBA/CB」是副理即被告張美雲寫的。

而田雯麗所負責的「C」及「Q」科目都有符合,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P」科目的部分是李淑茹負責查核的,李淑茹將詢證函資料還給田雯麗時,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附件選擇權明細表上已註記「P000」,田雯麗認為是李淑茹表示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附件選擇權明細已經查核無誤,田雯麗因此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註記「該份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查核結果為「CB」。

惟田雯麗並不確定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的選擇權明細表上註記「P000」的人是否是李淑茹,僅能確認其拿給李淑茹查核時,光洋科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並沒有寫,但後來李淑茹將詢證函資料還給田雯麗時,已經有人以紅筆註記「P000」。

又99Y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右上角上分別均有田雯麗(Vicky)、李淑茹(Liz)及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由田雯麗逐項以紅筆書寫「CB」,逐項2名複核人員複核,即用鉛筆形成「X」註記,代表上開99Y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均經由田雯麗查核,分別經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複核無誤。

而99Y底稿編號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這份工作底稿右邊確有「Lizl00/1/10、Priscilla1/15」之簽名,代表由李淑茹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惟99Y底稿編號P000內並無任何有關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資料。

故不應在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附件有關選擇權交易上註記「P000」,且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應該是要註記「RD」,也就是回函不符等情,足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完成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以前,該份99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確實經過田雯麗之查核,以及經過李淑茹及被告張美雲之複核,並由李淑茹負責光洋科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選擇權交易等之查核,且由被告張美雲負責光洋科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選擇權交易部分之複核,可以認定。

⑸綜合上開證據,下列事實均洵堪認定:①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2月初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被告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蔡文維、田雯麗、許喬森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

又關於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由蔡文維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6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蔡文維、許喬森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99年12月29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嗣因李淑茹將銀行存、放款科目分配由田雯麗查核,田雯麗乃負責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參前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標準查核符號說明-偵12卷第99頁)。

②上開詢證函經渣打銀行於100年1月13日回函(郵戳日期為100年1月14日),表明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

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分別為5,055,376.25元、3,572.69美元及122,416.68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為200萬美元,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104,718美元。

③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許喬森收受,確認回函之完整性後,即交由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之田雯麗,田雯麗乃將該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並就其負責部分進行查核,而編製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 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上,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銀行別、借款餘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 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田雯麗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其中「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美元、「122,416.68」日圓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銀行別」欄位「渣打台北」右上方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 在「USD 借款金額」欄位「2,000,000.00」美元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新臺幣存款餘額「TWD5,055,376.2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16.68」、「USD3,572.69」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2,000,000.00」美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款」之借款利率1.06765%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1.0782%不一致,田雯麗則依查核常規向光洋科公司查詢後,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利率1.06765」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標註「*」,並在同頁下面書寫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

田雯麗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又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係由李淑茹負責查核,乃於100年1月17日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以示完成查核後,即將含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在內之相關工作底稿交由李淑茹複核。

④李淑茹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複核田雯麗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而發現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即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損失104,718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雖仍複核田雯麗製作之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惟就渣打銀行存款餘額「5,055,376」元、「3,572.69」美元、「122,416.68」日圓及借款餘額「2,000,000.00」美元部分均不予複核,且不願意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簽名,而將該部分直接交由被告張美雲逕行複核。

被告張美雲複核時,經比對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光洋科公司提供之渣打銀行存、借款帳載餘額及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放款金額係屬相符並了解借款利率差異原因後,一方面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 」美元、「122,416.68」日圓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 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2,000,000.00」美元右上方、「到期日」欄位「100/6/13」右上方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且於100年1月23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另一方面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 點存款餘額「TWD 5,055,376.25」、「JPY 122,416.68」、「USD 3,572.69」右上方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到期日「2011/6/13」右上方、餘額「2,000,000.00」美元上方偏右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並在同頁下面田雯麗書寫之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後面以鉛筆標註「✓」符號,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

而被告張美雲因複核上開內容,亦發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惟經核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又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故再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

則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可以認定。

⒉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竟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五所示總計4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99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99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詳下述),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該等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李淑茹於100年1月10日完成查核,經被告張美雲於同年1月15日複核完成,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五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

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李淑茹於100年1月10日完成查核,經被告張美雲於同年月15日複核完成)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㈤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 ⑴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100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被告張美雲為副理,蔡文維為領組,共同帶領組員許喬森、謝瑜如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及於000年0月00日出具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等情,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

次查,田雯麗並非此次查核團隊成員,有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0號)在卷可稽(偵29卷第5頁)(田雯麗並未在上開聲明書內簽名),依證人許喬森於調查處之陳述,田雯麗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僅支援詢證函發函等語(詳下述),應可認定。

再依卷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0號),含:(1)會計期間:100.1.1-3.31(偵15卷第31頁);

(2)會計期間:100.1.1-6.30(偵29卷第5頁、同偵14卷第35頁、偵15卷第177頁)所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人員簽署上開聲明書之日期為000年0月間,惟依卷附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查核案件(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100號)(偵29卷第9至第17頁)所示,其中「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查核案件」(偵29卷第11頁),其內記載「記錄已完成對查核案件之複核工作」,其中蔡文維(Penny)、被告張美雲(Priscilla)、被告黃世杰(Jesse)均有簽名,蔡文維及被告張美雲之簽名日期為100年8月15日,被告黃世杰之簽名日期為100年8月16日。

準此而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在100年8月16日,而依上開文件所示,蔡文維、被告張美雲、黃世杰對於查核報告之工作底稿,均負有複核工作底稿之實質查核義務,亦足認定。

⑵證人許喬森於調查處時陳稱:我的英文名稱是「Ciao」。

100H底稿編號A800-安永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光洋科公司公告、申報的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我是查核人員之一,「Ciao」是我親自簽名。

我也是負責光洋科公司公告、申報的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人員。

當次查核我受經理即被告張美雲、林正道及蔡文維的指導、監督。

我製作的查核工作底稿,通常是由組長及經理複核,當時的經理是被告張美雲。

不行未經複核。

複核人員看完我的工作底稿一定會簽名,不可能看過卻不簽。

組員就是負責查核的第一線,也會聯絡查核公司的會計人員,組長除了複核我的工作底稿外,也會到第一線查核,經理負責組長複核過的工作底稿,不會到第一線查核,組員有問題會向組長反應,由組長或經理連繫查核公司的財會主管,兩位會計師主要是針對查帳的結果跟公司討論,經理或會計師也會出面向公司解釋說明相關法規,若公司有投資上的問題或營運方向的轉變等整體狀況,也會向會計師諮詢。

若蔡文維有在我的工作底稿上簽名,就代表他有複核。

若被告張美雲有在我的工作底稿上簽名,就代表她有複核。

向金融機構詢證函通常由查核人員負責處理,但仍須依照查核團隊的工作分配情況而定,據我所知,也有組長負責向金融機構發詢證函,但這種情形不多見,這是由組長決定。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於金融機構之往來詢證函(含回函信封)之處理程序為:查核人員取得查核公司的報表,針對要發函查證的金融機構提出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在查核期間請公司會計人員先在制式的詢證函上蓋印公司大小章,查帳人員取回後,會蓋上安永事務所的印鑑,由查核人員將詢證函及回函信封,請金融機構回函查核公司在該金融機構的所有相關資訊,查核人員收到金融機構填載完成的詢證函或提供相關附件後,會核對查核公司提供的報表文件與函詢銀行的報表是否一致,若資料一致就會將該詢證函附在工作底稿,否則將該詢證函掃描或傳真給公司會計人員,請會計人員查明詢證函資料與公司提供的報表內容不一致的原因,查核人員也會將公司補提供的資料附在詢證函後面,併入工作底稿。

針對金融機構是全部都要詢證函確認,金融機構看到事務所的詢證函,就會提供查核公司在金融機構所有的資訊。

(問:請詳細說明安永是如何將金融機構回函結果逐項核對勾稽到受託查核公司財務報表的各項科目餘額?)查核公司提供的報表內會呈現各金融機構的餘額狀況,查核人員會依該報表與詢證函內容----勾稽各項科目。

查核人員通常會將金融機構詢證回函及回函信封訂在一起,附在工作底稿內,而且會在回函信封上的部門別註記查核公司名稱或承辦人英文姓名,每詢證函一次只會附一個信封,貴處提示的回函信封資料有3個信封,代表是函詢3個金融機構,其中有1個應是蔡文維負責函詢。

因在前述提示的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中沒有田雯麗的簽名,所以田雯麗當時應該不是查核團隊的成員,該詢證函可能是田雯麗代為製作及寄出,但田雯麗應該沒有負責查核詢證函內容與公司報表有無一致。

「100H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這份控制表上有我親簽的「Ciao7/11」,該份控制表是由我製作及管理的,該份表應由組長蔡文維……及經理被告張美雲複核,組長要在「PREPARED BY」欄位上簽名,經理要在「REVIEWED  BY」欄位上簽名。

該份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是由我於100年7月11日完成。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這份詢證函右上角有「Priscilla」,是被告張美雲的簽名。

從這份渣打銀行的詢證函上來看,沒有我的字跡,所以我也不確定為什麼該詢證函只有經理的簽名沒有其他人的簽名,如果以貴處提示的這份其它銀行詢證函資料都是我簽名,我也不排除該份渣打銀行的詢證函是我負責查核。

如果以這份資料來看,只有經理即被告張美雲在上面簽名的情況下,就只能認定是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負責查核。

查核人員取得詢證函後,應與受查者即光洋科公司帳務紀錄進行核對,以驗證光洋科公司帳載的正確性。

「回函相符」就是金融機構函覆的資料與公司提供的帳務資料相符;

「回函不符」就是金融機構函覆的資料與公司提供的帳務資料不符。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22.25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22.25」、「TWD43,041.85」、「USD6,065.15」旁邊,有人以鉛筆打「V」,又以紅筆寫上「C000」、「C000」等字,「V」是組長或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的記號,但我不知道是組長或經理打的,紅筆寫的「C000」、「C000」等字,看起來像我寫的。

「C000」、「C000」是工作底稿的索引,一般都是用紅筆寫的,需要找到「C000」、「C000」的工作底稿來勾稽,才可以用紅筆在存款餘額旁邊註記「C000」、「C000」。

這樣表示這些數字在底稿編號C000①、C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100H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底稿編號C000①、C000右上角均有我(Ciao)、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二部分都是由我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組長的簽名。

依正常查核工作流程,查核人員製作工作底稿簽名後,會交給組長複核簽名,再由經理複核簽名。

在底稿編號C000上,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43,041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CB」,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後在數字右邊,以鉛筆打「V」。

核對的結果,金融機構餘額與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明細表一致。

100H底稿編號-C000①外幣存款明細表,在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分別為6,065.15、122,422,與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的結果是相符的。

我在100H底稿編號C000①上,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6,065.15、122,422這二行旁邊以紅字寫上「CC000」、「CB」,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後,會用鉛筆在數字右邊打「V」。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中間段渣打銀行回覆「USD5,491,709.27」、「進口短放」右邊是經理即被告張美雲以鉛筆打「V」,我以紅筆在下方寫「Q000」,表示這個數字在底稿編號Q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明細表之工作底稿是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明細表,我依該明細表與各金融機構詢證函核對借款項目,核對的結果以該表來看是全部相符的。

在100H底稿編號Q000上,借款金額USD5,491,709.27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CB」,以紅字寫上「CC000」是要勾稽工作底稿的索引頁碼。

鉛筆「V」是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後,會用鉛筆在數字右邊打「V」。

以這份資料來看,是收到銀行回函的人提供的,我不知道是誰收到,P000是誰負責查核選擇權,要看工作底稿編號P000的資料是誰簽名才知道。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附件)依渣打銀行函覆資料,光洋公司與渣打銀行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選擇權交易,這份選擇權明細表最右邊有人以紅筆寫上「P000」,這不是我寫的,要看工作底稿編號P000的資料是誰簽名,才知道是誰用紅筆在這附件上寫「P000」。

可以去查「P000」的工作底稿,應該有核對過承做的金額後才可以寫「P000」。

這樣表示這些數字在底稿編號P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100H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 (不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PennylOO 7/13」、「Priscilla」,代表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並經被告張美雲複核。

當時被分配查核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項目的人員以工作底稿來看是蔡文維,詳細的查核作為要問蔡文維、被告張美雲及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等語(偵15卷第137至176頁)。

其於偵查時並陳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組長應該是蔡文維,在我負責光洋科公司查核、核閱期間,林正道不曾擔任我的組長,理級人員是被告張美雲。

……可能直接由被告張美雲進行複核,因為蔡文維的工作能力不好,…,且我的補正清單都是由被告張美雲寫的。

不可以不經複核。

都是被告張美雲對我下補正清單及口頭說明。

複核人員對我製作的工作底稿若無意見,就會在底稿上劃撇並簽名,表示查符;

若有意見,就會下補正清單給我,直到我補正無誤,他們認為沒問題,才會在我的工作底稿劃撇並簽名表示查符。

我會在工作底稿上用鉛筆或電腦打字列印之方式來寫查核說明,複核人員不會在底稿上寫查核說明。

複核人員看完我的工作底稿,原則上要簽名,就光洋科公司的審計工作而言,我確定被告張美雲會在我的工作底稿上簽名。

組員負責第一線的查核工作,包括資料整理、勾稽、製作工作底稿;

就光洋科公司而言,印象中沒有組長負責我的工作底稿複核;

理級人員被告張美雲是負責複核我的工作底稿,並指示我如何補正,蔡文維應該沒有實際複核我及其他組員做的工作底稿。

被告張美雲有實際複核我及其他組員做的工作底稿。

因為我發第一次詢證函後,渣打銀行沒有回函,所以我委託蔡文維幫我發第二次詢證函,渣打銀行的回函才會註記蔡文維是幫我發第二次詢證函,田雯麗是我沿用例稿忘記更改姓名,我才是詢證函承辦人。

100H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這份控制表是由我管理的,編號16頁有我的簽名「Ciao7/ll」筆跡是我寫的,我於100年7月11日完成勾稽,螢光筆跡我不確定是誰寫的。

這份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被告張美雲應該有複核,因為調查筆錄附件編號8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被告張美雲有簽名「Priscilla」。

100H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第2頁,其中編號CC000有關渣打銀行之詢證函,是我標註「CB」,根據安永標準查核符號,「CB」是代表「詢證函相符」的意思。

我確實有經手、處理這份渣打銀行的詢證函。

我有根據詢證函勾稽光洋科公司在渣打銀行存款,結果相符。

這份渣打銀行回覆資料是銀行寄到安永事務所,蔡文維幫我收件,轉交給我。

因為我發第一次詢證函後,渣打銀行沒有立刻回函,所以我就請光洋科公司提供替代性查核資料,據以勾稽光洋科公司的銀行存款餘額,收到詢證函後,我就把詢證函附入工作底稿,把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掉,我印象中替代性查核資料與詢證函資料顯示的存款金額是相符的。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回覆之回函上面註記「函X」、「地VJ '「"RSX」、「MX」、「FMOV」、「BBA/CB.」這些字我不知道是誰寫的。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寫這些字。

前開「函X」、「地V」、「"RSX」、「MX」、「FM0V」、BBA/CB」,我不知道分別代表什麼意思,CB應該不是查符的意思,因為查符的代號不會寫在這個位子。

(問:既然你有經手詢證函,為何不簽名?而直接由經理即被告張美雲簽名?)應該是漏簽,因為渣打銀行回函太慢,我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我記得在替代性查核資料上我有簽名,後來抽換掉了。

【問:提示編號20:照片-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數份,為何除渣打銀行詢證函外,其餘銀行詢證函都有你許喬森(Ciao)的簽名?是否代表這份詢證函原也應由你許喬森負責?】這些詢證函都是由我負責,因為這些詢證函銀行的回函速度是正常,我沒有啟動性替代性查核程序,也就沒有在詢證函上漏簽名的問題。

(問:這份渣打銀行的函覆資料,你與田雯麗、蔡文維、張美雲間究竟是如何分工?權責如何畫分?)我發第一次詢證函,因為渣打銀行回函速度太慢,我就委託蔡文維發第二次詢證函,完成工作底稿後,由張美雲複核。

100H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明細表、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右上角均由我(Ciao)、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二部分都是由我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蔡文維應該不是我的組長,所以沒簽名。

100H底稿編號C000、C000①上,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43,041,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分別為6,065.15、122,422,旁邊以紅字寫上「CC000」、數字右邊以鉛筆打「V」,表示詢證函與明細表相符。

鉛筆打「V」是複核人員V的,紅筆寫上「CC000」、「CB」是我寫的。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中間段渣打銀行回覆藍色筆跡的「USD5,491,709.27」、「進口短放」是銀行寫的,右邊有人以鉛筆打「V」是複核人員寫的,以紅筆在下方寫「Q000」是我的寫。

以鉛筆打「V」是複核人員表示複核相符。

用紅筆寫「Q000」是表示該筆詢證函可以勾稽到工作底稿編號Q000。

100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明細表,底稿編號Q000右上角有我(許喬森,Ciao)、被告張美雲(Priscilla)簽名,代表這部分是由我查核,被告張美雲複核。

蔡文維為領組,因為他不是我的組長,所以不用複核,不用簽名。

100H底稿編號Q000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明細表,在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這一列的借款金額為5,491,709.27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CB」,在數字右邊以鉛筆打「V」是複核人員寫的。

100H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都由我與底稿編號CC000核對,我沒有在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上簽名,是我漏簽名。

我在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寫的日期分別是100年7月11日、11日、12日,渣打銀行回函日期是101年8月16日,我不可能在7月11、12日就完成查核,但是我有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第6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回覆情形,銀行寫詳如附件意思是這個欄位要看銀行的附件資料,詳如附件旁雖有註記「*」,但是該回函附件旁並沒有註記「*」。

(問:這「*」誰寫上去的?)如上所言,附件旁並沒有註記「*」。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附件)依渣打銀行函覆資料,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時我沒有看出來,因為那與我負責的會計科目「銀行存款 」、「銀行貸款」無關。

選擇權這個會計科目在安永的代碼是「P」,我應該有問蔡文維或張美雲「P會科」承辦人是誰,我應該有知會P會科的承辦人蔡文維。

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附件)這份選擇權明細表最右邊有人以紅筆寫上「P000」,不是我寫的,應該是P會科的承辦人寫的。

100H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Pennyl007/13」,代表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

我有將渣打銀行回函交給蔡文維,但渣打銀行回函上的「P000」不是我寫的。

100H底稿編號P000與底稿編號CC000要如何核對及核對結果如何,要問蔡文維。

渣打銀行函覆光洋科公司有在該行操作賣出選擇權,該部分如何查核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負責的會計科目。

我也沒去看這些資料。

我收到銀行詢證函後,發現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有選擇權交易,我有告知蔡文維此事,後續如何查核我不知道。

因為選擇權不是我負責的會計科目,我無法做勾稽查核。

就我自己負責的會計科目我有善盡注意義務了等語(偵15卷第305至326頁)。

⑶上開證人許喬森所為之陳述,並有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3份(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CC'-1、CC'-2號),含:(1)底稿編號CC'(偵29卷第24至第25頁)、(2)底稿編號CC'-1(偵29卷第26至27頁)、(3)底稿編號CC'-2(偵29卷第28至29頁),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偵29卷第35至第55頁),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偵29卷第59至67頁),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①號)(偵29卷第71至第77頁),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Q000號)(偵29卷第81至89頁),光洋科公司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93至101頁)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105至108頁),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300-P000號,含:(1)P000: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偵29卷第105至108頁);

(2)P000: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偵29卷第93至101頁)等附卷可稽。

證人許喬森上開所述與事證互核均相符,自足以採信。

⑷證人蔡文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查核的分工第一層級的組員做初核之後,由我這邊領組做初步複核,再來往上送給理級的做再複核,最後再送給會計師,理級人員是被告張美雲。

會計師是被告黃世杰。

(問:根據你們的工作流程,妳是身為領組,有可能會跳過哪些部分不做複核嗎?依你們的工作流程,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沒有全部做複核的情形?)有可能是我自己東西沒有做完,就直接跳過我往理級送。

是我自己本身的問題,就是速度比較慢之類的。

我在地檢署108年8月13日偵查時偵訊筆錄第8頁有說「我查核的公司只有光洋科公司,而且我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做操作衍生性商品」,只知道他們有做這個衍生性商品,是我在查核的那段期間知道有聽說過這件事。

這個100H底稿編號P000: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科卷第625頁即偵29卷第93頁】的簽名(指Penny7/13的字樣)是我的簽名。

這個都是貴金屬的資料,沒有選擇權交易的資料等語(原審卷五第193至213頁)⑸依證人許喬森、蔡文維上開所述,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回郵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其上有光洋科公司、陳李賀之大小章,詢證函編號為Z000000000,回函信封上記載「部門別:Penny光洋」(蔡文維)。

因為證人許喬森發第一次詢證函後,渣打銀行沒有回函,證人許喬森因此委託蔡文維幫其發第二次詢證函,渣打銀行的回函才會註記「部門別:Penny光洋」(蔡文維)。

因在前述的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中沒有田雯麗的簽名,所以田雯麗當時應該不是查核團隊的成員,該詢證函可能是田雯麗代為製作及寄出,但田雯麗應該沒有負責查核詢證函內容與公司報表有無一致。

在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回函右上角有用鉛筆書寫「Priscilla1」表示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是由被告張美雲負責複核。

該詢證函回函承辦人是證人許喬森,由證人許喬森負責查核,但是證人許喬森漏未在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

又雖然依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0號)(偵29卷第5頁),蔡文維係本次查核團隊領組,但蔡文維並非查核承辦人員即證人許喬森的組長(領組),故證人許喬森所製作之100H工作底稿編號CC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偵29卷第21至23頁)、底稿編號C000之「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偵29卷第59至67頁)、底稿編號C000之「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偵29卷第59至67頁)、底稿編號Q000之「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偵29卷第81至89頁),均直接由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被告張美雲係查核人員即證人許喬森此次查核工作的複核人員,故被告張美雲亦實際複核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被告張美雲已簽名表示完成複核)。

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首頁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22.25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22.25」、「TWD43,041.85 」、「USD 6,065.15 」、「USD5,491 ,709.27」、「進口短放」旁邊,是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以鉛筆打「V」表示複核相符,由查核人員即證人許喬森以紅色鉛筆寫上「C000」、「C000」、「Q000」等字,藍色字「USD5,491,709.27」、「進口短放」是銀行人員所寫。

而在上開100H工作底稿編號CC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欄位上,由證人許喬森以紅筆書寫「CB」、「CC000」(偵29卷第22頁)(證人許喬森亦在該份底稿編號CC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簽名Ciao),並已由經理即被告張美雲進行複核,但被告張美雲沒有在上開底稿編號CC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簽名。

證人許喬森所製作之100H底稿編號C000之「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偵29卷第59至67頁)、底稿編號C000①之「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偵29卷第59至67頁)、底稿編號Q000之「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內有關渣打銀行-台北欄位,亦均有由許喬森以紅筆註記「CC000」、「CB」表示與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勾稽相符,並經被告張美雲以鉛筆註記「V」表示已經複核完成。

證人許喬森取得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後,發現該詢證函附件記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因證人許喬森僅負責光洋科公司之銀行存款、外幣存款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等項目之查核,而選擇權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查核是由負責查底稿編號「P」之蔡文維及負責複核底稿編號「P」之經理即被告張美雲所負責,故證人許喬森即將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交給蔡文維查核,待負責查底稿編號「P」之人(即查核人員蔡文維及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等人)完成底稿編號P之查核後,將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再交還給證人許喬森後,該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選擇權交易部分,已經以紅筆註記「P000」,證人許喬森並明確陳稱:選擇權這個會計科目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代碼是「P」,其有問蔡文維或被告張美雲「P會計科目的承辦人」是誰,並知會「P會計科目的承辦人」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且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附件選擇權交易明細表旁以紅筆註記「P000」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P會計科目的承辦人」所註記等語。

再對照100H底稿編號P000之「光洋科公司1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偵29卷第105至108頁)上有查核人員蔡文維之簽名(Penny 7/13),並有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之簽名(Priscilla1 );

另底稿編號P000之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偵29卷第93至101頁)上亦有查核人員蔡文維之簽名(Penny 7/13),雖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漏未在上開底稿編號P000上簽名,惟參酌底稿編號P000之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偵29卷第93至101頁)上均有複核人員在其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可見上開底稿編號P000之內容由查核人員蔡文維查核後,確送由經理即被告張美雲複核完成,亦足以認定。

足信100H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附件選押權交易部分,確實經過蔡文維之查核,以及經過被告張美雲之複核,且依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報之查核團隊之分工,是由蔡文維負責光洋科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選擇權交易等之查核,且由被告張美雲負責光洋科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選擇權交易部分之複核(即P會計科目之查核承辦人),可以認定。

⑹另查,關於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這份詢證函渣打銀行的回覆日期是100年8月16日(寄出郵戳日期)。

而100年8月16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及協簽會計師凃清淵)已經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在日期相同的急迫情況下,而依上開事證明確顯示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確實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中查核人員許喬森及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及選擇權交易之查核人員蔡文維及複核人員即被告張美雲之查核及複核,與100H底稿編號C000、C000①、Q000、P000、P000上的上開查核人員及複核人員簽名時所註記的日期為100年7月11(許喬森)或100年7月13日(蔡文維),日期均較上開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日期為早而產生之疑義問題,參酌上開證人楊雯如於偵查中證稱:在工作底稿上我的簽名下所押的的99.7/20,是指我第一次完成的時間是這個時間。

(問:所謂第一次完成是什麼意思?後續還會修改?)舉例來說現金有的人一開始會在做底稿時就先簽日期,但詢證函還沒有全部回來,全部回來時通常就不會再寫日期。

底稿上有Liz (李淑茹)、Priscilla (被告張美雲)的簽名,代表他們複核過等語(偵13卷第414至415頁)。

可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人員及複核人員在工作底稿上簽名時所寫的日期僅是其等一開始第一次完成工作底稿時所寫的日期,但金融機構的詢證函回函還沒有全部回來,但全部回來時再填入相關底稿編號及查核結果時都不會再寫日期了。

對照證人郭廷軒於調查處時亦陳稱: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第1頁有關「Michael7/2010」這代表初審的人員是我本人,初審的日期是99年7月20日等語(偵14卷第263頁)亦可佐證。

又查核人員於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之前的時間,究如何進行查核?以便能及時在期限內完光洋科公司全部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對此疑義,證人許喬森於調查處時陳稱:(問:100H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06.30,首頁),這份詢證函渣打銀行的回覆日期是100年8月16日。

而100年8月16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被告黃世杰及凃清淵會計師已經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所以考量渣打銀行郵寄時間,被告黃世杰、凃清淵會計師出具報告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還沒收到渣打銀行的詢證函回覆,詢證函程序未完成之前,可以出報告?)銀行詢證函如果還沒有回來時會做替代性查核。

是請光洋科公司提供渣打銀行的對帳單。

因光洋科公司提供的銀行對帳單資料是屬於官方資料,所以可以視為「替代性查核」。

當初對帳單有放在工作底稿內,後來渣打銀行詢證函回來後,就把對帳單抽離工作底稿了。

我是負責銀行查核的人,光洋科公司人員應該是把渣打銀行的對帳單提供給我。

因有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我有告知……被告張美雲,要執行替代性查核程序,……被告張美雲也同意我這麼做,若不替代查核,就沒有資料。

從控制表看不出來針對該份渣打銀行詢證函有從事替代性查核,(問:為何你製作的這份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沒有任何人要複核,且該渣打銀行存款詢證函,卻異常的沒有查核人員及組長的簽名?)簽名的部分也許是簽在查核替代程序的對帳單上等語(偵15卷第155至156頁)。

其於偵查時陳稱: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是銀行寄到安永事務所,蔡文維幫我收件,轉交給我。

(問:你拿到這份渣打銀行回覆資料後做了什麼事情?)因為我發第一次詢證函後,渣打銀行沒有立刻回函,所以我就請光洋科公司提供替代性查核資料,據以勾稽光洋科公司的銀行存款餘額,收到函證後,我就把函證附入工作底稿,把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掉,我印象中替代性查核資料與函證資料顯示的存款金額是相符的。

(問:在100年8月16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已經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出具查核、核閱報告,如考量渣打銀行詢證函郵寄時間在100年8月16日,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根本還沒收到渣打銀行的函證回覆,函證程序未完成之前,可以出報告?)可以,因為我有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

出報告時仍有銀行函證尚未回覆的事情,我應該有跟被告張美雲講,因為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資料上,被告張美雲有簽名複核。

被告張美雲就指示我日後取得銀行的函證後,要確認與替代性查核資料是否相符。

100H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渣打銀行於100年8月16日才回函,我在100年7月11日簽名註記這份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因為我有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

被告張美雲有在調查筆錄附件編號10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簽名複核。

因為我啟動替代性查核程序,經勾稽結果與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明細表相符,所以我才會在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上其中渣打銀行函證結論這一格寫上「CB」等語(偵15卷第311頁、第313頁、第314頁、第315頁)。

其於原審時證稱:是當有收到銀行函證或是那時候還沒收到銀行函證的時候會做一些替代性查核程序的編號,那個佐證的資料就要勾稽到公司提供的明細,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明細。

【問: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C000(科卷第619 頁即偵29卷第61頁)你上面有押日期是100年7月11日,也就是說你在7月11日就完成這張跟剛剛給你看的那面那一張的查核工作?)是我簽名及押日期100年7月11日。

但是不是7月11日完成這個我不太確定,因為有些可能當初還沒有函證的時候,會先用替代性查核,做完的資料呈交給主管去審核,那後來會補正確的銀行函證,就是銀行發的那些資料,上面那個的簽名我可能就不會再改最終完成的時間是怎樣等語(原審卷五5第416至418頁)。

則證人許喬森上開有關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及複核人員在工作底稿CC、C000、C000或C000①、Q000、P000、P000等上簽名及所註記的日期,與上開證人楊雯如之所述互核一致相符,均是查核人員或複核人員第一次完成上開工作底稿查核、複核的時間,並非真實完成全部查核、複核的時間,因為可以先啟動替代性查核,用替代性查核資料先送給主管去複核,惟必須等正確的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再進行一次查核、複核(再次的查核、複核,則查核人員、複核人員都不會再於上開工作底稿內簽名、註記日期,但仍應於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簽名),並將原先的替代性查核資料予以抽換掉,而將正確的且經查核人員、複核人員實質查核後之銀行詢證函附入工作底稿內。

則綜合上開事證,顯見雖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係100年8月16日寄出,堪信於同日即100年8月16日已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收受,並轉交證人許喬森進行光洋科公司存款、外幣存款、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之查核,再由被告張美雲進行複核,再由證人許喬森轉交蔡文維進行衍生性商品及選擇權交易之查核,並由被告張美雲進行衍生性商品及選擇權交易之複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P會計科目之承辦人員即蔡文維、被告張美雲)。

故替代性查核程序及資料,僅是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以前的暫時程序而已,最後須以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為依據,且於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後亦須對回函內容逐一進行查核及複核,以確認光洋科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及各項明細表等資料與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所載是否相符、或不符,並將上開暫時性查核資料抽換掉,附入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作為工作底稿,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即100年8月16日完成財務報表之查核並予公告。

自不發生僅作替代性查核程序,不審核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以替代性查核程序及資料取代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資料作為工作底稿而完成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之事(故被告張美雲、黃世杰辯稱因為進行了替代查核程序,沒有看過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內容,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云云,均屬卸責不實之詞,不足採信),洵可認定。

⑺綜合上開證據,下列事實均洵堪認定:①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100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被告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蔡文維為領組,由許喬森、謝瑜如及田雯麗(並非查核團隊成員,僅支援詢證函發函)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由田雯麗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4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田雯麗、許喬森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100年6月30日寄發,詢證函各金融機構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許喬森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迄至100年8月上旬,渣打銀行仍未回函,許喬森乃委託蔡文維於同年8月13日再行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同年月16日回函(郵戳日期為100年8月16日),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表明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二:

一、存款;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餘額分別為4萬3,041.85元、6,065.15美元及12萬2,422.25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借款餘額為549萬1,709.27美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83萬4,263美元。

②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蔡文維收受後,除其中第3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由其自行查核外,因許喬森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蔡文維乃將該詢證函回函轉交許喬森,許喬森即將該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

許喬森因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上,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TotalBalance」、「詢證函」、「詢證函結果」)及借款金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因渣打銀行久未回函,許喬森就該銀行之存、借款餘額乃先採取替代性查核程序,即向光洋科公司索取替代性查核資料即渣打銀行對帳單及借款資料,據以勾稽光洋科公司在渣打銀行之存、借款帳載餘額是否正確,嗣100年8月16日當日收到由蔡文維轉交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再行核對,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許喬森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其中「110322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該列之「Total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43,041」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 」, 在編號C000 ① 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帳載餘額分別為6,065.15美元及12萬2,422日圓)之「詢證函」、「詢證函結果」欄位以紅色鉛筆分別填載「CC000↓」、「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5,491,709.27」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1點「存款」即100年6月30日新臺幣存款餘額「TWD43,041.8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22.25」、「USD6,065.1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 5,491,709.27」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許喬森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即將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換為CC000號工作底稿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漏未簽名),並將相關工作底稿及詢證函回函交由被告張美雲進行完成複核。

③另蔡文維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見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含買權、賣權),且有未實現損失83萬4,263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乃依審計常規持相關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呈報被告張美雲,被告張美雲勾稽後,再度發現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無法核對,故再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

④另被告張美雲仍就許喬森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因該等部分詢證函與帳載係屬相符,被告張美雲即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該列之「Total Balance 」欄位即帳載餘額「43,041」元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C000 ① 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 」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美金「6,065.15 」、日幣「122,422.00 」右邊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該列之「USD 借款金額」欄位「5,491,709.27」美元右上方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並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餘額「TWD 43,041.85」、「JPY 122,422.25」、「USD6,065.15」旁邊及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5,491,709.27」右上方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Q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

則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其等2人實質複核領組之工作底稿(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應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可以認定。

⒉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竟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六所示總計13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100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100(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100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亦未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詳下述),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該等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經被告張美雲複核完成(但被告張美雲未簽名),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六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

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蔡文維於100年7月13日完成查核,經被告張美雲複核完成,被告張美雲已簽名但未註記簽名日期)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㈥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⒈被告黃世杰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因經理被告江宜娟依審計常規,持100Y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詢證函回函及底稿編號CC000之澳盛銀行110101年1月17日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被告黃世杰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並已造成損失:⑴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100年11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被告江宜娟為經理,黃加旭為領組,田雯麗、許喬森、謝瑜如、唐士勛為組員,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及於000年0月00日出具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等情,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

⑵證人唐士勛於偵查時陳稱:100年間錄取並受訓後,從100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正式在安永擔任審計組員,業務職掌是依照審計準則去查核(核閱)公開發行公司或上榧公司財務報表(含季報、半年報、年報)的審計工作。

從100年9月1日起至103年2月底止,這段時間陸續有負貴光洋科公司查核(核閱)工作,100會計年度年報確定有查核,我曾經負責光洋公司的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固定資產等會計科目,但我沒有做過光洋科公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這是比較複雜的會計科目,要由比較有經驗的組員負責。

每一季結束一個月左右,我們就要去光洋科公司進行查核或核閱,每次查核、核閱期間約1至2週。

查核、核閱期間組長於上班日每天都會去光洋科公司,理級人員每週會去光洋科公司一、二天實地查核。

如果查核人員發現受查公司有問題,安永內部傳遞管道是由查核人員(即審計員)報告組長,組長報告理級人員,理級人員再去找簽證會計師。

組長負責帶領審計員進行查核、核閱工作,每個審計員負責哪些會計科目由組長指派,審計員查核、核閱之後製作底稿交給組長來確認,組長確認無誤後,就會做成一份工作底稿,交給理級人員再檢查,理級人員確認無誤後,再交給簽證會計師做簽證。

我的英文名稱是「Miguel」,100Y底稿編號A810-安永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底稿編號A872-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光洋科公司公告、申報的100年度財務報表,我是查核人員之一,簽名為「Miguel」。

當次查核我受組長黃加旭直接對我為指導、監督。

我102製作的查核工作底稿,必須由組長黃加旭複核。

通常組長黃加旭在工作底稿上會用「紅筆」做註記,我自己是用鉛筆或藍筆。

審計員製作的工作底稿,第一頁是依照安永制式格式製作的主會科金額表,接下來就會附上銀行函證等證據來證明主會科金額表的數字是正確的,原則上複核人員看完工作底稿,一定要在第一頁的主會科金額表上簽名。

組員對自己負責的會計科目進行查核,組長負責指導、監督 組員,理級人員對組長的查核內容做再確認,簽證會計師是依據我們查核結果與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表。

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我是組員、領組黃加旭、經理即被告江宜娟、簽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凃清淵,實際上分工,如我上開所述。

黃加旭看完我們的工作底稿,黃加旭會把整份工作底稿交給經理即被告江宜娟做複核。

被告江宜娟會把整份工作底稿交給被告黃世杰……,至於被告黃世杰……花多少時間審核,因為這是比較上層的問題,我就不清楚了。

有關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含回函信封)通常是由組員來發函。

這是由組長決定,組長通常是依據我們所負責的會計科目來決定 由誰發函,通常會發函給銀行的是負責「C會科」(這是安永自己的編號,主要是指銀行存款這個會計科目)會計科目的組員。

函證是重要的查核程序,以年報而言,會計年度結束後,光洋科公司的會計部門會先製作公司自己的試算表、會計科目餘額表交給安永的審計員,審計員必須依據第三方的資料來勾稽光洋科公司的數字是否正確,以銀行存款為例,一定要有銀行的函證,我們才能認定存款餘額,如果拿不到銀行函證,依據審計準則,我們就無法認定該年度的公司存款餘額,就不可能出具財務報表,領組、(副)經理都應該要複核。

金融機構回函給安永時,原則上也是由負責「C會科」的組員收取該回函,但有時該組員如果不在所內,可能由同組組員代收,代收的組員會把金融機構回函交給負責「C會科」的組員,由負責「C會科」的組員進行勾稽查核。

收到的金融機構填載完成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不可以不核對,直接歸檔,這是違反審計準則的。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103首頁)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左下角有「承辦人員:謝瑜如」,謝瑜如應該就是負責「C會科」的組員,所以從安永向金融機構發函詢證、收取回函、依據回函去勾稽光洋科公司自行製作的試算表及會計科目餘額表,勾稽有誤要請光洋科公司做銀行調節表,全部勾稽無誤後再製作放在第一頁的主會科金額表,並將金融機構函證附在該表後面做成一份工作底稿,交給組長審閱。

並補充:安永通常一次只會安排一個組員負責「C會科」,因為如果有二位以上負責,怕會交接不清。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函信封)回函信封載明「部門別:Miguel光洋」,代表這份渣打銀行的回函會交給我(即Miguel),簽名表示由我收取該回函,因為我不是負責光洋科公司「C會科」的組員,所以我收到該回函,要再轉交給謝瑜如,我轉交的時間通常我收到二、三天內就會交給謝瑜如,因為查核時間很短,太晚交給謝瑜如,她會無法作業。

我只是代收銀行回函,實際的勾稽查核工作還是負責「C會科」的謝瑜如進行。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首頁)這份函證右上角有「Lulu 2/10」,代表這份渣打銀行函覆的資料是由謝瑜如負責查核。

謝瑜如在函詢證上註記「Lulu 2/10」是指她於101年2月10日完成勾稽查核,而不是指她於101年2月10日收到該函證。

就這份渣打銀行的函覆資料,是由謝瑜如負責函證的勾稽查核並製作工作底稿,再將工作底稿交給黃加旭複核,黃加旭複核過再交給被告江宜娟複核等語(偵16卷第173至181頁)。

⑶證人謝瑜如於偵查時陳稱:我的英文名稱是「Lulu」。

100Y底稿編號A810-安永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底稿編號A872-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光洋科公司公告、申報的100年度財務報表,我是查核人員之一,簽名為「Lulu」。

我當時是組員,領組一開始蔡文維,之後是黃加旭,我是受他們二人指導。

底稿100年是讓蔡文維及黃加旭負責。

因為蔡文維後來離職,之後由黃加旭負責。

複核人員會標註或寫意見,至於怎麼區分要看每個人的習慣,104有的人是用不同顏色的筆,有的用鉛筆,但最後會在底稿右上角簽名。

複核人員看完工作底稿,基本上都要簽名,不會有看過卻沒有簽。

(問:什麼情況下會不簽名?)除了時間很急迫情況之下,組員直接拿經理看,領組就沒有看,這時候領組有可能沒有簽名。

組員把公司資料看完,編好底稿給領組,領組有時也會做底稿,之後將底稿交給經理複核,之後我們製作一些報表,經理會將報表及工作底稿及財報做初完成,連同工作底稿及財報交給簽證會計師簽核,會計師也是直接看完成的財報。

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我與許喬森是做工作底稿之後交給領組黃加旭去覆核,之後送經理即被告江宜娟,就會開始做報表,做完之後也是送給經理即被告江宜娟,經理即被告江宜娟做完之後連同底稿及財務報表交給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

黃加旭、被告江宜娟有實際複核我及其他組員做的工作底稿,如果有看就會簽名。

有關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含回函信封),看是哪一個會計科目,就由負責該會計科目查核的人去函查,這由領組決定。

函證是重要的查核程序,很重要,領組、(副)經理都應該要複核。

金融機構回函之後,我們勾稽到各項科目,如果符合的話,會寫CB。

收到的金融機構填載完成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不可以不核對,直接歸檔,一定要核對。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首頁)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左下角有「承辦人員:謝瑜如」,這是我發函,也是我收的。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回函信封)回函信封載明「部門別:Miguel光洋」,是我發函,但這是唐士勛收的。

因為唐士勛的能力比較差,所以一些打雜事他去處理,所以收文部分才會是唐士勛,發文由我處理。

唐士勛拿給我的,唐士勛拿給我只說函證來了。

渣打銀行於101年1月18日已經函覆,101年2月10日是我核完的日期,何時收到我忘記了。

我可能沒有馬上做核對,因為手邊有很多東西,有時候一起做,時間才這麼久。

(問:為什麼身為領組的黃加旭及身為經理的被告江宜娟都不複核、簽名?或不敢簽名以示負責?)上面有複核的痕跡,就是在函105證的金額的餘額的右下角,有做註記,但是他們二人確實沒有簽名,正常他們必須要簽名,但我不知道他們為何沒有簽名。

做複核的註記,被告江宜娟習慣是用鉛筆。

(問:經查閱底稿,被告江宜娟及黃加旭在很多份函證都會複核、簽名,為何渣打銀行這份函證江宜娟及黃加旭卻不簽名?)正常都要簽,江宜娟及黃加旭都不簽名這我不知道。

就這份渣打銀行的函覆資料,我核完簽名之後,就交給黃加旭複核,黃加旭複核之後,會交給被告江宜娟複核,唐士勛只是負責把回函拿給我而已,唐士勛不須要去核對。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盛銀行(截至100.12.31)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我在澳盛函證所擔當的角色跟渣打一樣。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澳盛銀行(截至100.12.31,回函信封)回函信封也是載明「部門別:Miguel光洋」,代表這份澳盛銀行的回函也是會交給唐士勛即Miguel。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澳盛銀行(截至100.12.31))這份函證右上角有「Lulu 1/30」、「Jane」,表示這份澳盛銀行函覆的資料也是由我負責查核,這次被告江宜娟複核後有簽名(即「Jane」)。

(問:為什麼身為領組的黃加旭又不複核、簽名?或不敢簽名以示負責?)可能黃加旭覺得有哪邊不對勁吧。

如果回函跟帳上相符就會寫CB,原則上銀行的帳不會不符,頂多就是調節後相符,我們會註記RB。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首頁)渣打銀行詢證函上半段存款別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餘額JPY122,427.85該表右邊餘額欄內「JPY122,427.85」、「TWD932,650.71」、「USD65,243.91」旁邊,是被告江宜娟以鉛筆作記號,是我以紅筆寫上「C000」、「C000」等字。

註記「C000」、「C000」就是連到底稿的頁碼310及300。

表示這些數字在底稿編號C000、C000的工作底稿一定能核對到。

我們會將函證跟公司的存款餘額表去核對,核對結果是有的。

在底稿編號C000上,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的存款餘額932,650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這樣才可以索引回去函證的底稿,可以互為索引,核對結果跟公司所給的外幣106明細是相符。

底稿編號C000-外幣存款明細表,在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的存款餘額分別為65,243.91、122,427,與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函證的結果相符。

底稿編號C000、C000右上角均有謝瑜如(Lulu)、黃加旭(Kevin)簽名或打字,代表這二部分都是由我查核,黃加旭複核。

底稿編號C000上面「Jane」是被告江宜娟。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澳盛銀行(截至100.12.31,回函附件1)澳盛銀行函覆附件1,其中Savings、A/C balance「731,696」下方以鉛筆作記號,鉛筆可能是被告江宜娟,意思可能是她看過。

以紅筆寫上「C000」,是我寫的,表示這個數字在底稿編號C000的工作底稿也能核對到。

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核對結果相符。

底稿編號C000-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在銀行存款-澳盛信義-活存這一列的存款餘額為731,696元,與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函證的結果相符。

在底稿編號C000上,銀行存款-澳盛信義-活存的存款餘額731,696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表示要互為索引。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澳盛銀行(截至100.12.31,回函附件1)澳盛銀行函覆附件1,其中「Sategory」項下「 Letter of Credit 」,「Amount Start Date」項下「5,000,000,2011」下方有人以鉛筆作記號,應該是被告江宜娟看過。

我不知道是誰以紅筆寫上「WA000」,不是我寫的,要看當時工作分配,分配到的人寫的,可以去看WA下面是誰簽名。

用紅筆寫「WA000」就是表示這個數字在底稿編號WA000的工作底稿也能核對到。

「WA000」不是我寫,但是我核的,可能是複核人員幫我填上去的。

底稿編號WA000-借款明細-ALL,在SBLC、澳盛銀行這一列的開狀金額為5,000,000,與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函證的結果相符。

在底稿編號WA000上,開狀金額5,000,000旁邊是我以紅字寫上「CC000」、「CB」,在數字右邊以鉛筆作記號是複核人員用鉛筆作記號,可能是被告江宜娟。

底稿編號WA000右上角有謝瑜如(Lulu)、被告江宜娟(Jane),表示這部分是由我查核,經被告江宜娟複核。

黃加旭為什麼不複核,我不知道原因。

100Y底稿編號CC107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函證第6項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回覆情形是光洋科公司有選擇權(OPT)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右邊二欄「MTM Amt」、「MTMUSD」係指回函當時的市價。

總計數314,491美元是這些選擇權的現值。

這份渣打銀行函覆資料,代表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訂有賣出選擇權契約,截至100年12月31(即資產負債表日)止,仍存續之選擇權契約共計14筆,依當日市價評價,光洋科公司未實現損失為314,491美元。

有核到一個P000,這不是我的字。

衍生性商品不是我核閲的,這要看P000。

100Y底稿編號CCO34-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澳盛銀行(截至100.12.31,回函附件2),是回覆光洋科公司有買入(誤為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這份澳盛銀行函覆資料,代表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訂有選擇權交易契約,截至100年12月31日(即資產負債表日)止,仍存續之選擇權契約共計4筆。

這不是我核閱的,上面的P000不是我寫的。

理論上上面寫「P000」,就是可以在底稿上索引到,但這份不是我寫的。

100Y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 (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簽名是「Kevinl/16」,這份是領組黃加旭自己查核的。

(問:為何在底稿編號P000裡完全對不到渣打、澳盛銀行回覆的這些選擇權數字?)不是我核閱的,但檢察官提示給我看之後,確實對不到,不應該在函證那邊索引P000。

我知道選擇權的商品特性。

賣出選擇權可以收取權利金,但履約時風險無限大,是一種風險無限的金融商品。

渣打、澳盛銀行函覆光洋科公司有在該行操作選擇權,不能歸類在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 (符合避險會計)的查核。

不能這樣查核,這是不對的,這不能放在符合避險會計。

100Y底稿編號P000-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 (不符合避險會計)這部份的簽名「Kevin l/16」,代表也是由黃加旭作第一手查核。

100Y底稿編號CC000-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渣打銀行(截至100.12.31,首頁)渣打銀行回覆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上面有人註記「BBA/CB」這些字我不知道是誰寫的。

不是我寫的,而且我也不知道BBA代表什麼意108思。

100Y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是由我管理的,複核是被告江宜娟,但是整份應該都有先送給黃加旭。

上面的字紅筆是我寫的,鉛筆不是我,應該是被告江宜娟。

100Y底稿編號CC-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第2頁,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其中編號CC000、CC000有關渣打、澳盛銀行之函證,是我以紅筆標註「CB」,是我以鉛筆標記日期,是代表我收到日期,銀行右下角的鉛筆註記不是我,有可能是被告江宜娟。

「CB」是代表「回函相符」的意思。

衍生性商品的核閱不是我做的,我在上面寫CB是指銀行存款 是相符的。

衍生性商品是別人做的,我只針對存款部分去核閱。

光洋科公司對其賣出選擇權交易虛偽入帳,就我的專業,該格正確應該註記到金融負債等語(偵15卷第329至348頁)。

⑷證人黃加旭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3日17:07):光洋科公司100年財務報表之查核,我當時是領組,我負責核閱P的部分。

渣打銀函證回來後,註記P000的索引,不是我所為。

我有收到渣打銀的函證,但在P000的底稿中沒有選擇權交易,所以無法查核到渣打銀行函證所載的選擇權交易。

針對這問題,我會告知理級人員。

依100Y的分工方式,我告訴了被告江宜娟。

我告知被告江宜娟就銀行選擇權的函證,在客戶的帳目中查核不到,被告江宜娟說他處理。

因為我有發現查核不到選擇權,所以我未在函證上簽名。

被告江宜娟有在渣打銀行等函證上簽名,代表被告江宜娟已複核。

函證及底稿後來就沒有回到我手上。

渣打銀行函證底稿上的「P000」、「P000」不是我寫的,有可能是後來複核之人所寫。

我核閱時,發現選擇權之資料找不到,我事後沒有再回頭去處理。

我向被告江宜娟報告後,我曾看過被告江宜娟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後,被告江宜娟心情起伏較大,我不知道是否是有關此件選擇權的部分,但我知道他們討論的是關於光洋科公司的事等語(偵16卷第31至35頁)。

其於原審時證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我擔任組長,就是領組。

組員做完後給組長複核,組長複核完後給經理,但是如果時間比較趕的話會直接到經理那邊。

這一份是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CC000),當時好像有處理過,就是組員查109完之後會送上來。

左下角「承辦人:謝瑜如」當時她是我的組員。

查詢跟發函的人不一定同一人。

要看查核的科目,一般是做現金及核存款的人會去整理這些函證。

承辦人發函,銀行函證回來了,櫃檯會拿給發函的人就是謝瑜如,她會看說是不是她做銀行存款的科目,如果不是的話,她會拿給其他做銀行存款的同事處理。

處理之後通常會再送給組長,就是我這邊。

我當時在偵16卷第15頁說「我分配工作給Miguel、謝瑜如,我複核完,被告江宜娟再複核我的工作」,就是指銀行函證,所以剛剛那一份渣打銀行函證應該是謝瑜如處理完交給我複核,沒有錯。

這份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基本上謝瑜如如果全部都有收完交到我這邊,我會全部都有看到。

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只有謝瑜如簽名,沒看到複核人員黃加旭、被告江宜娟的簽名。

100Y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101年1月17日函證回函,只有謝瑜如、被告江宜娟簽名,沒有我的簽名。

當初我在地檢署陳述時,我有說謝瑜如在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及CC000澳盛銀行101年1月17日函證回函上有註記一個附件「*」表示P000對的到,檢察官就把全部的資料讓我去對,這個渣打銀行、澳盛銀行函覆的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分,我核對的結果在P000是對不到。

我有告知被告江宜娟,就銀行選擇權的函證在客戶的帳目中查核不到,被告江宜娟說她會處理。

被告江宜娟應該有再發函給公司那邊看具體是什麼狀況,光洋科公司針對這個部分有無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查,我忘記了。

偵16卷第33頁我說「我向被告江宜娟報告後,有曾經看過被告江宜娟向被告黃世杰報告,被告江宜娟的心情起伏比較大,我是不確定是不是就是這一件選擇權,但是的確有看到這個情況,就是被告江宜娟有去找被告黃世杰討論,確有這件事。

如果函證有問題的話就是會先不簽名。

因為就是有問題之後會PASS給理級,那等到底稿沒有問題就會進行財報的繕寫。

就是有問題,那時候函證回函就沒簽名等語(原審卷五第249至265頁)。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於偵查時證稱(110年2月23日):光110洋科公司100年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底稿所附之調整分錄的複核人員是我。

這份資料是指所有的查核人員針對於查核項目,若有製作調整分錄,最後都必須將調整分錄彙總到這張工作底稿,我會去複查每位查核人員的工作底稿,只要他的工作底稿上面有調整分錄,我就會來確認這張工作底稿上面也要有相同的調整分錄。

整個查核工作結束,也確認調整分錄的內容是正確的,我們會把調整分錄的內容•登入到我們會計師事務所的系統內,系統就會自動執行出調整前及調整後的報表,我們會把調整分錄及該份報表提供給公司。

我們在查核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公司有入帳錯誤或是金額錯誤或是科目歸類錯誤,就會利用調整分錄來調整為正確的內容。

在查核完成之後,工作底稿都會給會計師看,由會計師做最後的確認,包含了這張調整分錄的工作底稿,但是有時候時間很趕,我們會先將調整分錄提供給光洋科公司,讓光洋科公司先確認調整分錄有無問題,如果有問題,會再跟會計師討論,會計師如果有意見,會再跟光洋科公司更新調整分錄的內容等語(偵30卷第307至317頁)。

其於原審時證稱:我在查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時有看過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其中偵29卷第154頁就是選擇權的交易。

我看到函證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做選擇權交易。

當初就是因為在底稿裡面,應該是說當初組員在查核的時候發現它跟公司的帳沒有辦法核對,所以組長才會來跟我詢問這個部分。

這張函證回函的附件記載光洋科公司是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

就是中間B/S,是S的話就是賣出(Sell)。

假設上面呈現的是B,就是買進,BUY的意思。

100Y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101年1月17日函證回函,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時,我應該有看過這張函證回函。

我當時有注意到這份函證的內容附件有買進選擇權交易(即偵29卷第179頁)。

澳盛銀行的買進選擇權交易沒有評價損益,因為它是買進選擇權,那買進選擇權的部分,它就是已經付權利金,那付權利金,基本上他可能最後沒有執行,就是損失權利金的部分,就不會有其他損失。

當我發現光洋科公司有做選擇權交易,從函證回函的資料顯示有選擇權交易的時候,111我有先去詢問公司的會計人員,可是會計人員他沒有辦法給我們答案,所以我有找會計師被告黃世杰。

被告黃世杰當時就是約光洋科公司的財務主管要去做討論。

我有去約光洋科公司的財務主管,和財務主管討論的確實的時間我忘記了,可是應該是在整個工作底稿查核結束之前。

我跟被告黃世杰要去見財務主管也就是陳裕明,目的是要去詢問公司為什麼要操作選擇權,然後為什麼我們在他給我們的科目餘額表裡面都沒有看到這些選擇權。

陳裕明的反應是他也不清楚為什麼會有操作選擇權的事情。

我們去詢問陳裕明為什麼整個公司提供給我們的資料裡面完全沒有看到公司有操作選擇權的事情,可是陳裕明好像沒有辦法回答我們這些問題。

陳裕明就說這個部分要去問董事長,所以最後有再約董事長陳李賀討論。

我們跟董事長陳李賀討論的過程當中,一樣也是詢問公司為什麼要操作選擇權。

董事長跟我們講說這個是有收取權利金。

因為他這個有收取權利金所以相對的損失就沒有那麼大。

(問:當天在和陳李賀的會議過程當中,被告黃世杰當場有同意或承諾不用揭露選擇權交易?)沒有,當天沒有做成任何結論。

被告黃世杰在跟董事長談話的過程當中或之後,沒有說過要求光洋科公司下個月份(指101年3月份)就要去公告選擇權交易這件事情等語(原審卷六第46至83頁)。

⑹證人陳裕明於偵查時證稱:當時我們選擇權交易往來最大量的銀行是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函覆的選擇權明細是指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的部分不會回覆。

就是101年查核100年年報的時候,那時銀行的函證又顯示光洋科公司有做選擇權交易,我又接到一個訊息,那個訊息不是同案被告林玉春就是王建邦告訴我的。

……我就聯絡被告黃世杰,請他趁來談公費的時候,想辦法說服陳李賀。

我記得被告黃世杰也有打電話跟我說選擇權要怎麼處理,我跟被告黃世杰說我講不贏同案被告陳李賀,問被告黃世杰要不要自己來找同案被告陳李賀講。

後來我記得被告黃世杰有帶一個人來光洋科公司,那個人應該是被告江宜娟,我、被告黃世杰、陳李賀、被告江宜娟就在陳李賀辦公室對面的會議室裡面講,被告黃世杰跟112陳李賀解釋選擇權的會計公報及函證問題,跟陳李賀解釋說選擇權交易在函證已經有紀錄了,不能不揭露,我忘了被告江宜娟有沒有講話,大家講了才30分鐘頂多1小時就結束,我記得後來陳李賀就同意從101年2月開始公告申報,我們就改在101年3月7日公告101年2月份的選擇權交易資料等語(偵17卷第71至72頁)。

其於原審時證稱:我的印象,就是說一開始我得到的訊息說這是非避險,我們有去跟董事長陳李賀反應說依照會計原則,選擇權交易是一個非避險交易。

陳李賀一直認為賣出選擇權是屬於避險交易,其實當下我有跟他表達這個應該是非避險。

通常我們的方式都是希望借助外力來說服陳董。

依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我們公司自己有一個衍生性防線,因為如果解釋成非避險,當初我們的內控交易是超過100萬元美金的話,必須要呈報董事會,所以那時候董事長有責成王健邦去處理這個事情,所以其實我的印象中那一段其實我是有點被隔開,其實我的印象中最深刻,之後我真正確切有跟會計師聯繫反而是被告江宜娟那一段。

有接觸過他們的主持會計師就是被告黃世杰。

被告江宜娟那一段是有電話聯絡過幾次。

那一天,通常我安排董事長跟會計師接觸就是討論年度公費的時候,所以那時候我就趁機用這個原因安排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跟陳董見面。

時間在101年2、3月的時候,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時。

當時100年度的會計報告查核還沒有出來。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是被告黃世杰會計師、被告江宜娟兩位。

光洋科公司是我跟陳李賀董事長。

我帶著被告黃世杰、江宜娟去陳李賀的會客室。

結果沒有說服陳李賀,因為陳董還是很堅持它是避險會計,還請會計師是不是能幫忙他,請他協助。

那時候會議蠻短的,我記得只是簡單說明一下衍生性商品跟賣出選擇權一些會計的處理,可是陳董馬上就反駁說這個他的認知是避險會計。

那個會議蠻簡短就結束,還是沒有辦法說服陳李賀。

好像就沒有特別去處理,好像我們原來帳怎麼做就比照之前的作法,是把選擇權交易把它列在暫付款等語(原審卷五第12至21頁)。

則依證人陳明裕上開證述,可知該次會議雖無具體結論,惟實則被告黃世113杰、江宜娟經由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之會議討論及上開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均明確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上開選擇權交易之事實,惟被告黃世杰仍決定比照之前作法,不予揭露光洋科公司有操作選擇權交易,光洋科公司仍將選擇權交易列在暫付款會計科目,可以認定。

至於被告江宜娟部分,雖參與該次會議討論,惟依其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僅擔任理級之複核人員,並非簽證會計師,有關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是否應於100年度查核報告內揭露,應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作成最終決定,並負全責。

被告江宜娟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是否應揭露該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部分,應無最終決策權限,渠係依被告黃世杰之決策指示不予揭露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而繼續複核銀行詢證函回函等之相關工作底稿,且未予揭露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事實,並對光洋科公司將選擇權交易隱藏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及資料,未進行實質查核(詳下述)。

⑺依證人唐士勛、謝瑜如、黃加旭及同案被告陳裕明、江宜娟開所述,並有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10號)(偵29卷第111頁),「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72號)(偵29卷第113至115頁),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查核案件(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未編號)(偵29卷第119至126頁),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號)(偵29卷第129至131頁),銀行存款函證控制表8份(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1、CC-2、CC-3、CC-4、CC-5、CC-6、CC-7、CC-8號),含:(1)底稿編號CC-1(偵29卷第132至133頁)、(2)底稿編號CC-2(偵29卷第134至135頁)、(3)底稿編號CC-3(偵29卷第136至137頁)、(4)底稿編號CC-4(偵29卷第138至139頁)、(5)底稿編號CC-5(偵29卷第140至141頁)、(6)底稿編號CC-6(偵29卷第142至143頁)、(7)底稿編號CC-1147(偵29卷第144至145頁)、(8)底稿編號CC-8(偵29卷第146至147頁),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偵29卷第151至169頁),澳盛銀行101年1月17日函證回函(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C000號)(偵29卷第173至183頁),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謝瑜如/Lulu登載日期為1/17)(偵29卷第187頁),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謝瑜如/Lulu登載日期為1/14)(偵29卷第189至197頁),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被告江宜娟有簽名)(偵29卷第201、205至209頁),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C000號,被告江宜娟沒有簽名)(偵29卷第203頁),光洋科公司借款明細表-ALL(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WA000號)(偵29卷第213至221頁),光洋科公司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225至227頁),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231至235頁)等附卷可稽。

證人唐士勛、謝瑜如、黃加旭及同案被告陳裕明、江宜娟等上開所述與事證互核均相符,自足以採信。

⑻依前開認定,被告黃世杰、江宜娟經由101年2、3月間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之會議討論及上開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均明確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上開選擇權交易之事實,惟仍由被告黃世杰決定比照之前作法,不予揭露,讓光洋科公司仍將選擇權交易列在暫付款會計科目。

而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事項,是否應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內揭露,應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作成最終決定,並負全責,被告江宜115娟僅係聽從被告黃世杰之最後決定及指示辦理。

關於上開事項,雖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於原審時證稱:關於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記載光洋科公司有操作賣出選擇權交易14筆,損失美金314,491元(如附表七所示),即損失900多萬元新臺幣部分,我們在光洋科公司的帳上根本沒有看到,是完全沒有看到它有入帳,就是公司給我們的資料裡面完全沒有這些選擇權的資料。

應該是說在公司自己的報表裡面就已經沒有這個選擇權,然後我們查到之後,我們去詢問公司,他確實也都沒有給我們任何資料。

就是我們回來之後有去依照銀行函證上面的損失金額去計算它整個美金換算成新臺幣的金額,然後依我們原來計算出來的重大性金額去比較之後,發現它是沒有達到重大性的,所以沒有去入調整分錄。

我們評估過它沒有達到重大性(即重大性的量性標準,即光洋科公司稅前淨利的5%,關於重大性部分,詳下述),所以沒有入調整分錄,那沒有入調整分錄的狀況下,它在財報上面就不會有這個數字出現,因為我們沒有調整入帳。

因為我們評估沒有達到重大性所以就沒有調整。

因為這個部分是依照原來評估出來的重大性去評估的,所以應該就沒有跟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討論。

我自己認為不具重大性,也沒有入調整分錄,沒有調整,也就沒有跟被告黃世杰報告或討論。

我們去光洋科公司與陳裕明、陳李賀討論只是去瞭解公司為什麼要操作選擇權。

我們在跟陳李賀討論的過程當中,不知道光洋科公司內部有其他隱匿的資料透過所謂的暫付款、暫收款去做調整。

我回來之後有作計算,未達重大性標準。

我計算的資料只有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因為我們只有那份資料。

會議討論後光洋科公司也沒有提供給我們任何關於選擇權的資料。

(問:它除了量性標準,還有質性標準,妳是會計人,所以妳理應不只考慮量性標準,而且妳是經理,這個問題你為什麼有這個權責?)因為開會回來,會計師(指被告黃世杰)並沒有去指示一定要入調整,所以我就是依照一般正常的查核方式去做評估。

(問:妳沒有請他指示要不要調整嗎?)會計師(指被告黃世杰)就沒有指示等語(原審卷六第66至79頁)。

惟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116裕明於偵查時證稱:當時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往來大量的銀行是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函覆的選擇權明細是指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的部分不會回覆等語(偵17卷第71頁)。

足證渣打銀行等詢證函回函所記載之函查期間光洋科公司從事之選擇權交易僅是指截至100年12月31日為止,光洋科公司所操作之選擇權尚未到期的筆數,及尚未到期的選擇權交易之損失金額,而已經到期的選擇權交易部分以及因已到期之選擇權交易、已經產生的損失部分,不會在上開銀行詢證函內記載,此為一般公司會計上之常識,參諸上開100Y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CC000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均明確記載係指光洋科公司分別與渣打銀行間未結(未到期)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間未結(未到期)之買入選擇權交易契約等情,亦有上開渣打銀行、澳盛銀行之詢證函回函附卷可參。

顯見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上開證述謂:只以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所記載的選擇權明細及交易損失(即如附表七所示14筆選擇權交易,共損失美元314,419元)去計算重大性之量性指標,而未依一般審計常規(甚至是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常識)向渣打銀行、澳盛銀行查詢100年度全年度(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光洋科公司所操作之選擇權交易(含已到期履約之選擇權交易及未到期之選擇權交易),再依評定之價值去計算損失(此部分詳下述),則證人即被告江宜娟上開於原審所為證述,既然違反一般審計常規及對賣出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常識,所述自不足憑採。

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先前於偵查時明確證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底稿所附之調整分錄,複核人員是我。

這份資料是指所有的查核人員針對於查核項目,若有製作調整分錄,最後都必須將調整分錄彙總到這張工作底稿,我會去複查每位查核人員的工作底稿,只要他的工作底稿上面有調整分錄,我就會來確認這張工作底稿上面也要有相同的調整分錄。

所以這份工作底稿上面的所有調整分錄,就是該次所有查核人員工作的彙總。

我們在查核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公司有入帳錯誤或是金額錯誤或是科目歸類錯誤,就會利用調整117分錄來調整為正確的內容。

在查核完成之後,工作底稿都會給會計師看,由會計師做最後的確認,包含了這張調整分錄的工作底稿,在很趕的狀況之下 ,至少要給經理層級的人看過,才能提供給光洋科公司,但是所有的查核工作底稿都會回到會計師那邊,由會計師做最後的確認,會計師確認完之後,我們才能出具財務報表,包含了報表及簽證意見等語(偵30卷第310至316頁)。

證人即被告江宜娟上開所述,核與證人高慶斌、楊雯茹、李淑茹、田雯麗、唐士勛、謝瑜如等人上開所述關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理級人員複核全部的工作底稿後,將全部工作底稿再交給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作複核及確認,由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最終負責及確認後,再予簽證等節均相符,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此部分所述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從而證人即被告江宜娟上開於原審證稱其因自行計算之結果,認為光洋科公司於100年度操作賣出選擇交易之損失僅為美元314,419元,未達重大性之量性指標,經其自行判斷認定不具有重大性,故其自行決定光洋科公司100年度之查核報告不用入調整分錄,不用揭露,也不用詢問被告黃世杰,被告黃世杰也沒有指示,一切由被告江宜娟決定按一般程序進行查核,不予揭露光洋科公司100年度有操作賣出選擇權交易云云,與上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內部分工完全不符,明顯為迴護被告黃世杰之不實證述,亦不足採信。

⑼另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於偵查時證稱:光洋科公司自98年9月起開始操作賣出各類選擇權交易,含金屬選擇權及外匯選擇權,至100年底止,都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

我們每月都會拿到損益表,會跟陳李賀報告這個月的損益,陳李賀會說我們這樣的入帳方式他不同意,我們回來就擱置爭議,會想說有沒有什麼過渡科目可以暫放,才會指示林玉春用暫收款、暫付款方式。

100年12月30日請款單、渣打銀行100年12月30日通知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月3日賣匯交易憑證,這是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訂定的賣出選擇權契約,渣打銀行要求履約,光洋科公司依約必須支付渣打銀行11811萬1000美元,光洋科公司並且於101年1月3日匯款支付,依請款單,這筆選擇權契約光洋科公司當初收取的權利金是2萬250美元,代表這筆交易光洋科公司虧損9萬750美元,即Ill,000-20,250美元。

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傳票,這樣的交易事項,分錄借記「128199暫付款-其他」,貸記「110815外幣存款-USD華南永和」(中間科目「214301應付帳款」),這樣沒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規定。

編號000000000號分錄、傳票,這分錄於101年1月31日要借記「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貸記「128199暫付款-其他」(金額均1865萬5900元),摘要欄要記為「OPTION暫收暫付調整」,對,當時就是用暫收款、暫付款方式入帳。

編號63至64 :編號000000000號分錄、傳票,前開分錄於101年3月7日17時40分51秒進行迴轉,即借記「128199暫付款-其他」,貸記「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金額均1865萬5900元。

林玉春稱101年1、2月間,光洋科公司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於收取權利金時,原仍將權利金列為「228299其他暫收款- 其他」,將到期時買方請求履約之付款金額列為「128199暫付款-其他」,月底再將二者金額進行沖抵。

(問:光洋科公司有將賣出選擇權的交易相關資料提供給會計師做查核?)會計或財務人員會提供。

編號5至8-1 :檔案總管畫面截圖4張,是臺南地檢署人員於105年5月24日依法搜索光洋科公司,在光洋科公司檔案共用槽內查扣電子檔案,其中資料「選擇權及衍生性」,其下有子資料夾「選擇權」,其下又有子資料夾「101」,其下再有子資料夾「2011 for EY」,「2011 for EY」裡有4個檔案,其中檔名「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xlsx」、「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new.xlsx」,這些檔案從英文字面來看,FOR EY就是給安永,安永從來沒有來問過我查核問題,這些資料應該是會計或財務人員提供給安永的。

所以根據資料顯示,我們100年就有提供選擇權交易明細給安永。

(問:若光洋科公司沒有提供選擇權交易明細給會計師,會計師就不知道你們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嗎?)理論上做銀行函證就會知道。

我們的財務報表裡面確實沒有揭露有進行選擇權交易,119但是被告黃世杰知道我們有做選擇權交易,但他為何查核後卻沒揭露,原因我就不知道。

被告黃世杰會計師確實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但是不僅未揭露,還出具100年度的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我們有提供選擇權交易資料給被告黃世杰。

就看到共用槽的資料夾「FOR EY」裡面有,而且我們的帳記得很淺顯易僅,直接記成OPTION,沒有任何掩飾。

就是101年查核100年年報的時候,那時銀行的函證又顯示光洋科公司有進行選擇權交易,我又接到一個訊息,那個訊息不是林玉春就是王建邦告訴我的……我就聯絡被告黃世杰,請他趁來談公費的時候,想辦法說服陳李賀。

我記得被告黃世杰也有打電話跟我說選擇權要怎麼處理,我跟被告黃世杰說我講不贏陳李賀,問被告黃世杰要不要自己來找陳李賀講。

後來我記得被告黃世杰有帶一個人來光洋科公司,那個人應該是被告江宜娟,我、被告黃世杰、陳李賀、被告江宜娟就在陳李賀辦公室對面的會議室裡面講,被告黃世杰跟陳李賀解釋選擇權的會計公報及函證問題,說選擇權交易在函證已經有紀錄了,不能不揭露,我忘了被告江宜娟有沒有講話,大家講了才30分鐘頂多1小時就結束,我記得後來陳李賀就同意從101年2月開始公告申報,我們就改在101年3月7日公告101年2月份的資料。

100年度的年報還是未揭露選擇權交易資料,被告黃世杰在辦公室裡面也有想向陳李賀據理力爭,爭取將選擇權作為非避險會計,但就是講不過陳李賀,陳李賀最後就說「那就從今年開始」,當時還來得及公告的就是101年2月的資訊,因為依照規定每個月10日以前要公告上個月的交易資料,當時我們覺得可以爭取到這樣就算赢一半,其他的部分因為陳李賀還是不接受,會計師的專業應該不可以這樣。

當時被告黃世杰是想要爭取在100年年報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他的本意應該是財報要揭露也要適用非避險,但在第一關是否適用避險會計的部分就卡住了。

(問:被告黃世杰表示他從頭至尾都不知道你們有做選擇權?他也是受了光洋科公司的矇騙?)那是他的說詞,如果我們有意要騙他,不會做這麼簡單的分錄,而且我們的分錄看得出是選擇權OPTION,摘要都有寫,會做這麼淺白的登120載,我就是希望有外力可以幫助我對抗陳李賀導入正確的會計做法,我不知道怎麼這麼久的時間,安永的查核人員都沒有發現光洋科公司有在做選擇權交易。

這幾年以來我都覺得安永的查核只是例行公式,每次的查核我們都有開放會計系統的權限給安永,安永查核人員隨時都可以查看光洋科公司的內部會計登載,只要看到都可以發現,我們並沒有做特殊的會計方式去隱藏,只要一查都會發現,都是總帳調整,淺顯易懂,而且沖轉情形嚴重,只要正常查核人員都應該會發現,如果安永查核人員有依查核準則詳查一個月,是能發現光洋科公司有在操作賣出選擇權。

因為光洋科公司交易量很大,每個月都有,而且我們在摘要都直接寫OPTION等語(偵17卷第69至73頁)。

此外復有扣案之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偵23 卷底光碟(存放袋上記載- 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卷第251至252頁、第255至259頁)及扣案之光洋科公司之電磁紀錄「0000000-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壹-29)」,含:(1)「100」資料夾:「0000000渣打評價-TO安永.pdf」(偵27卷第263至265頁)、「0000000渣打與澳盛交易明細表.xlsx」(偵27卷第267至275頁)、「0000000渣打銀行函證-評價.pdf」(偵27卷第277至287頁)、「0000000澳盛函證.pdf」(偵27卷第289至291頁)、「0000000澳盛評價-TO安永.pdf」(偵27卷第293至297頁)、「00000000000-00-00SOLAR-APPLIED-MAT...」(偵27卷第299至303頁);

(2)「101」-「2011forEY」:「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xlsx」(偵27卷第305至317頁)、「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new.xlsx」(偵27卷第319至329頁)、「2011option交易明細-metal(已核對).xlsx」(偵27卷第331至399頁)、「FXmetal選擇權在倉部位.xlsx」(偵27卷第401至421頁)、「00000-00000-option.xlsx」(偵27卷第423至443頁)、「forhoward.xlsx」(偵27卷第445至453頁);

(3)「101」-「201206FOREY」:J.P.Morgan及MorganStanley共兩份文件(偵16卷第319至335頁),及105年5月24日扣案光洋科公司之電磁記錄121(編號壹-29):路徑及檔名:選擇權及衍生性\選擇權\000\0000000渣打銀行函證-評價.PDF(偵27卷第277至287頁)可資佐證。

足證光洋科公司之會計人員確實有將該公司於100年間所從事之選擇權交易之帳冊、及將選擇權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交易損失的金額等以暫收款、暫付款會計科目處理,且於會計帳冊內逕使用OPTION的檔名資料夾,光洋科公司亦開放權限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可以登入光洋科公司會計帳冊進行查核,足認光洋科公司確有將其公司操作選擇權之資料,並將選擇權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交易損失的金額等以暫收款、暫付款會計科目處理相關會計明細資料之電子檔案提供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而由光洋科公司上開扣案電子帳冊、暫收款及暫付款傳票等資料,即可整理出如附表十所示光洋科公司於98至100年間操作選擇權交易581筆之交易資料,詳下述)。

則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於原審時證稱:101年2、3月間與陳裕明、陳李賀會議討論後,我們在光洋科公司的帳上根本沒有看到操作選擇權交易,是完全沒有看到它有入帳,就是公司給我們的資料裡面完全沒有這些選擇權的資料。

應該是說在公司自己的報表裡面就已經沒有這個選擇權,然後我們查到之後,我們去詢問公司,他確實也都沒有給我們任何資料云云,自屬虛偽不實而不足憑採。

從而,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於原審證稱,會議討論後,因為光洋科公司仍沒有提供任何操作選擇權之帳冊資料,故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只能由渣打銀行詢證回函內容計算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的交易損失,即僅為美元314,419元,未達重大性之量性指標,故未向被告黃世杰報告云云,難認與事實相符,毫不足採。

綜上,足信該次會議雖無具體結論,惟實則被告黃世杰、江宜娟經由101年2、3月間與陳李賀、陳裕明之會議討論及上開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底稿編號CC000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均明確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上開選擇權交易之事實,惟被告黃世杰(為查核團隊會計師,有最終決策權限,並負全責)仍決定比照之前作法,未予揭露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事實,並對光洋科公司將選擇權交易隱藏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及122資料,未進行實質查核。

⑽另查100Y底稿編號CC000號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所註記「詳如附件」旁,固有人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並在同頁下方書寫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嗣上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遭人予以擦拭去除等情,有上開100Y底稿編號CC000號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在卷可稽(上開文字遭擦拭前後版本對照資料,偵19卷第169頁),起訴書主張上開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係謝瑜如所註記,而嗣後遭被告黃世杰指示不詳查核人員予以擦拭去除等情,惟證人謝瑜如並未證述上開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係其所書寫註記,而其他複核人員即證人黃加旭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亦從未陳述或證述其等在複核上開底稿編號CC000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時,均有看到上開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自尚難逕認為確係由謝瑜如所為。

又上開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既遭人予以擦拭去除,卷內亦無任何客觀事證足以證明係何時?由何人?予以擦拭去除,自亦不能逕認為確係被告黃世杰指示不詳查核人員予以擦拭去除。

此部分僅能認定係由不詳查核人員註記上開查核說明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嗣不詳查核人員又將上開查核說明之文字予以擦拭去。

⑾綜合上開事證,則下列事實,應堪以認定:①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組成上開查核團隊,係由被告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被告江宜娟為經理負責督導,黃加旭為領組,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田雯麗、許喬森、謝瑜如、陳靜宜(英文名稱Ema)、唐士勛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謝瑜如製作含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 號)、澳盛銀行(詢證函編號Z123000000000號)在內36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謝瑜如、唐士勛即共同將上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101年1月2日寄發,詢證函各金融機構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謝瑜如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底稿編號,並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②上開詢證函分別經渣打銀行於101年1月18日回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或之後某日收件)、澳盛銀行於101年1月17日回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或之後某日收件),其中渣打銀行表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二:一、存款;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

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餘額分別為932,650.71元、65,243.91美元及122,427.85日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4筆(即如附表七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314,491美元。

另澳盛銀行則表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金額731,696元;

二、信用狀借款金額5,000,000美元;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附表八所示),此部分則為光洋科公司買入選擇權(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誤為賣出選擇權,均應予更正)。

上開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均由唐士勛收受後,轉交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之謝瑜如,謝瑜如即分別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CC000號,並就其負責部分進行查核,而編製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124及「借款明細表-ALL」上,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3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函證」、「函證結果」)及開狀金額旁邊均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

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謝瑜如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其中「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932,650」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同表其中「110349銀行存款-澳盛信義-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731,696」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帳載餘額分別為65,243.91美元及122,427日圓)之「詢證函」、「詢證函結果」欄位以紅色鉛筆填載「CC000↓」及「CB」,在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第2/2頁其中「短借SBLC 2011/09/27 澳盛銀行」該列之「原幣金額」欄位「5,000,000」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1點「存款」之新臺幣存款餘額「TWD 932,650.71」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427.85」、「USD 65,243.91」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同時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1第1項存款往來(Savings)餘額(A/C balance)「731,696.00」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第2項借款往來即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借款金額(Amount)「5,000,000.00」美元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WA000」,均表彰經核對後,渣125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③另就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有關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有不詳查核人員在表格內銀行人員所註記「詳如附件」旁,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並在同頁下方書寫查核說明「*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嗣上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等文字又遭不詳查核人員予以擦拭去除。

謝瑜如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即分別於100年2月10日、同年1月30日在編號CC000、C0034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以示完成查核,又因黃加旭負責查核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謝瑜如乃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及其已完成之相關工作底稿交由黃加旭複核。

④黃加旭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複核謝瑜如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而發現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澳盛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渣打銀行部分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含買權、賣權),總計14筆(即如附表七所示);

澳盛銀行部分為光洋科公司買入選擇權,總計4筆(即如附表八所示),渣打銀行部分有未實現損失314,491美元。

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乃未就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及謝瑜如所編製編號C000、C000、WA000號工作底稿有關渣打、澳盛銀行部分進行複核,並即依審計常規呈報被告江宜娟,告知經詢證函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顯示光洋科公司有在操作選擇權並已造成損失,且與帳載情形無法核對,江宜126娟、黃加旭即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光洋科公司某會計人員查詢,要求光洋科公司提供其操作選擇權交易明細及入帳情形,然該會計人員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⑤被告江宜娟乃依審計常規,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前開狀況,因被告江宜娟對於此事本無最終決策權限,僅能向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提出報告,後續決策則由被告黃世杰全權負責。

被告黃世杰隨即指示被告江宜娟與陳裕明相約於101年2、3月間就此事進行討論,被告黃世杰希望就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部分進行會計科目調整,惟陳裕明表示須與董事長陳李賀討論,嗣被告黃世杰再與陳裕明、陳李賀進行討論,陳李賀仍主張選擇權交易屬於避險會計,雖無具體結論,但被告黃世杰仍決定當期查核報告不揭露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

被告江宜娟即就謝瑜如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與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因該等部分詢證函與帳載係屬相符,被告江宜娟即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110349銀行存款- 澳盛信義- 活存」二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932,650」元、「731,696」元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美金「65,243.91」元及日幣「122,427」元旁邊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其中「短借 SBLC 2011/09/27 澳盛銀行」該列之「未還金額」欄位「5,000,000」美元旁邊以鉛筆標註「又」符號,並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各項餘額「TWD 932, 650.71」、「JPY 22,427.85」、「USD 65,243.91」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127附件1第1項存款往來(Savings)餘額(A/C balance)「731,696.00」元下方及附件1第2項借款往來即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借款金額(Amount)「5,000,000.00」美元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則漏未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

並將已複核完成之全部工作底稿,依查核團隊分工及審計常規,交給簽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複核。

⒉被告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如附表七所示總計14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如附表八所示總計4筆買入選擇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仍決定於查核報告內不予揭露而故意隱匿,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未對公司關於選擇權交易之不實表達,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6條及第14條規定之重大性進行判斷(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100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100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

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被告黃世杰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詳下述),反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128位,即每筆選擇權交易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及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2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XPRMPC」欄位「30000 USD」、「15000 USD」、「16381.236 EUR」、「2200EUR」旁邊,均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部份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為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

七、八所示選擇權交易契約,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澳盛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被告黃世杰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

㈦被告黃世杰關於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被告張美雲就其中之上開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部分與被告黃世杰均共同明知會計師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應善盡查核責任,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表,應依有關法規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善盡查核責任,不得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明知光洋科公司上開上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之內容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存有重大虛偽不實及錯誤情事,竟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⒈查光洋科公司於98年至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即如附表十所示,共計581筆選擇權交易(含買入選擇權及賣出選擇權交易)(98年間僅有16筆選擇權交易,其餘565筆選擇129權交易均在99年1月至000年00月間),且光洋科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係將選擇權交易產生之收、付款金額分別隱匿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中(即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入帳為「其他暫收款-其他」(科目代碼228299),而於選擇權契約到期買方要求履約並支付價金時,入帳為「暫付款-其他」(科目代號128199),另於每月月底時,將當月「其他暫收款-其他」與「暫付款-其他」之金額互為沖抵為0等情,已說明如前。

關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即簽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副理即被告張美雲係與被告黃世杰共犯,詳下述),對於光洋科公司上開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明知光洋科公司上開上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之內容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存有重大虛偽不實及錯誤情事,竟仍出具查核報告,隱匿光洋科公司上開交易損失之事實,則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對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是否有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進行查核之情形?針對:①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經由函證程序,既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於工作底稿中,卻僅登載函證結果,而未登載對於選擇權交易之查核,查核人員及簽證會計師各應承擔何種責任?③依各期就光洋科公司所從事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函證結果,安永簽證會計師是否得主張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光洋科公司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應相關會計科目之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④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針對光洋130科公司所從事之賣出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能否及早揭露光洋科公司因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而造成之虧損情形?等,上開事項經檢察官囑託會計師公會聯合會對會計師之專業責任鑑定,有會計師公會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110年9月17日「109年度偵調字第112號證券交易案」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偵34卷第5至51頁)。

其鑑定結果如下:⑴關於安永簽證會計師針對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安永簽證會計師查核光洋科技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 ①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公報:依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第2條及第14條規定:「查核證據係指查核人員為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而基於其專業判斷所蒐集之資料,與法律上對證據之各項規定未盡相同。

……查核人員獲取查核證據之方法,例舉如下:(1)檢查;

(2)觀察;

(3)查詢及函證;

(4)計算;

(5)分析及比較。

……」。

次依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法令遵循之考量」第10條規定:「查核工作雖經適當規劃及執行,但因未遵循法令規定致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之事項,查核人員未能偵出之風險仍難避免,其主要原因如下:……(3)受查者故意隱瞞未遵循法令事項,包括員工共謀勾結、偽造文書、故意遺漏交易、管理階層不遵循內部控制或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查核人員等……」。

另依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17條規定:「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在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表示其意見。

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會131計師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及第20條規定:「期後發現因舞弊而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並非表示查核人員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尤其對於經由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員工或第三人之共謀而隱匿,或涉及偽造文書等所導致之故意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可能無法偵出。

……」、第89條規定:「由於舞弊之性質特殊及查核人員不易偵查導因於舞弊之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因此,查核人員應向管理階層取得客戶聲明書,由管理階層聲明業已就財務報表可能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結果,及影響受查者財務報表已發生、疑似或傳聞之舞弊,皆已告知查核人員」、與第90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客戶聲明書」之規定,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客戶聲明書。

不論受查者規模大小,管理階層除應瞭解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其責任外,並應認知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防止及偵查舞弊亦為管理階層之責任」。

查簽規則(即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同):經查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規定:「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暫付性質之款項有無重大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暫收性質之款項有無重大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②鑑定程序及發現:查核人員於執行暫收款及暫付款之查核工作時,應遵循審計準則公報、查簽規則及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規範等相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主係針對科目餘額表執行檢查及觀察等查核程序,確認科目餘額表加總金額是否與受查客戶提供之資產負債自結數相符、檢視科目餘額表中項目是否有金額重大或性質異常者、依性質分類科目餘額表中項目後,執行分析性程序、與確認是否有應轉列損益之項目等,另應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有無重大沖轉情形,倘有重大沖轉情形,應深入了解受查公司沖轉原因及確認該沖轉是否符合規定。

另查,依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制定之暫收款及暫付款132證實性程式亦要求:「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暫付性質及暫收性質之款項有無重大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即查核人員應確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受查客戶是否於暫收款及暫付款等科目有異常沖轉情形。

……經檢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底稿及查核說明,查核人員雖已檢視光洋科公司提供之暫收款及暫付款科目餘額表,確認當中各項目分類是否合理,並執行分析性程序以確認兩年度變化是否異常等,卻並未執行及確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有無重大沖轉情形。

③鑑定意見:……揆諸查簽規則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查核規範,查核人員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除應就科目餘額表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外,理應進一步查核暫收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

惟根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所載,並未明確執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故並未符合查簽準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查核規範之規定。

⑵關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經由函證程序,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於工作底稿中,卻僅登載函證結果,而未登載對於選擇權交易之查核,查核人員及安永簽證會計師各應承擔何種責任部分: ①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公報:依據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一併考慮函證與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以評估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聲明是否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查簽規則:依據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規定,衍生性金融負債應再依下列程序查核:(1)瞭解受查者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及預期交易事項,是否有重大暴露於公平價值、現金流量或國外淨投資風險之下;

複核或調查相關憑證133如交易保證金、權利金、銀行手續費、勞務費及專業服務費等項目餘額明細,以瞭解是否有未入帳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取得受查者編製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彙總表及相關備忘紀錄,詢問受查者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並取得書面紀錄以瞭解受查者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無異常;

(3)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上期之增減變動情形,如有重大變動或異常者,應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

(4)向往來銀行、證券商、期貨商及主要交易對方等發函詢證;

(5)查明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是否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

(6)查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依避險會計處理者,是否符合規定。

②鑑定程序及發現:經檢視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度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並未發現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揭露表達光洋科公司於99及100年度有從事選擇權交易。

另檢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工作底稿,發現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取具光洋科公司編製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並未包含選擇權交易。

然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度所取得之渣打銀行函證回函(99H底稿編號CC025、99Y底稿編號CC000),以及100年度所取得之渣打銀行函證回函(100H底稿編號CC000、100Y底稿編號CC000)與澳盛銀行函證回函(100Y底稿編號CC000)中,均有列示年底尚未結清之選擇權交易明細。

但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顯示,查核人員僅將該等銀行回函所列之選擇權交易明細直接索引至其他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編號P000),進一步檢視工作底稿P000內容,發現該底稿內容僅為其他類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遠期外匯及遠期現貨交易之彙整,與回函所示之選擇權交易並不相涉,而其他查核工作底稿亦未見已執行選擇權交易相關之查核程序。

綜上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有依據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第(2)點之規定,取得光洋科公司編製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且有依上述條文第(4)點之規定,向往來銀行發函詢證並取得回函,但仍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規定,查核人員應134一併考慮函證與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以評估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聲明是否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及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明文規定,針對衍生性金融負債執行完整之查核程序。

③鑑定意見:揆諸審計準則公報及查簽準則,查核人員於評估函證程序之結果過程中,應一併考慮函證與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以評估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聲明是否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已執行函證程序並取得回函,然於工作底稿內並未記載對函證程序結果之評估,對函證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故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程序並未符合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與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之規定。

⑶關於依各期就光洋科公司所從事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函證結果,安永簽證會計師是否得主張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光洋科公司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應相關會計科目之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①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公報: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規定,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應考量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時機如下:(1)規劃查核工作及擬定查核程序時;

(2)評估各科目與各類交易入帳、評價與分類之錯誤所造成之影響時;

(3)評估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當表達時。

同號公報第11條規定,重大性之判斷須綜合考量金額與性質,金額不大之錯誤仍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例如,金額不大之違法交易,若可能導致重大之或有損失,則仍屬重大。

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規定,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135準則通常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討論重大性之觀念。

該等準則於討論重大性時雖可能使用不同之用語,但其一般解釋如下:(1)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2)對於重大性所作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

(3)某一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

同號公報第6條規定,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對不實表達之重大性進行判斷,以作為下列工作之基礎:(1)決定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大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

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

雖然實務上難以設計查核程序以偵出僅依其性質即認定為重大之不實表達,查核人員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時,除應考量該等未更正不實表達之金額大小外,尚應考量其性質及其發生之特定情況。

同號公報第14條規定,查核人員執行財務報表查核之整體目的,在於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有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使查核人員可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依照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編製表示意見,並根據查核人員所發現之事實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出具查核報告及與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溝通。

查核人員經由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取得合理確信,以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

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

查核風險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查風險之影響。

於整個查核過程中,查核人員應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特別是於下列時機:(1)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3)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形成查136核意見。

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同第⑵點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之說明)。

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同第⑵點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之說明)。

②鑑定程序及發現:承第⑵點之說明,經檢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工作底稿,發現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有依據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第(2)點取得光洋科技公司編製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棠總表,且有依第(4)點規定向往來銀行發函詢證並取得回函,但未依據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規定,評估回函所列示賣出選擇權交易之函證結果,以及未完整執行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明文規定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針對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未完整執行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查核程序,經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未見有記載不予查核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考量因素,亦未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及第五十一號(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規定,於查核財務報表過程中依「金額」及「性質」考量賣出選擇權交易之重大性及查核風險,並據以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之相關說明。

③鑑定意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時,應於整個查核財務報表之過程中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

本案賣出選擇權係給予買進選擇權之交易方於到期日時以履約價向光洋科公司購買現貨的權利。

在此交易模式下,光洋科公司最大的獲利來源為所收取之權利金,然最大的損失金額卻無法於事前合理評估;

意即光洋科公司因承作賣出選擇權交易可能使自身曝露於重大之或有損失風險中。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判斷賣出選擇權交易是否具重大性時,應綜合考量賣出選擇權交易之金額及性質,以判斷該等交易之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並據以決定可否不予查核或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137間及範圍。

賣出選擇權取得之權利金數額以金額上判斷未必具重大性,然而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性質判斷,因其可能導致光洋科公司蒙受重大或有損失,是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似尚難主張該等交易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

承第⑵點之說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已執行函證程序並取得回函,然於工作底稿內並未登載對函證程序結果之評估,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故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工作底稿程序並未符合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之規定。

⑷關於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簽規則,針對光洋科公司所從事之賣出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能否及早揭露光洋科公司因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而造成之虧損情形部分:①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依據行為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以下簡稱財會準則公報34.5,其餘格式同)規定,本公報所稱金融商品、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商品及公平價值之定義,依照財會準則公報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其他用語定義如下:(1)衍生性商品:係指屬本公報規範範圍且同時具有下列三項特性之合約:①其價值之變動係反應特定變數(有時稱為標的)之變動,例如利率、匯率、金融商品價格、商品價格、信用等級、信用指數、價格指數、費率指數或其他變數之變動;

②相對於對市場情況之變動有類似反應之其他類型合約,僅須較小金額之原始淨投資者或無須原始淨投資者;

③於未來日期交割,及(4)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①企業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138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甲、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乙、其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丙、其屬衍生性商品(屬財務保證合約及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商品除外);

②企業依第12段之規定,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依據財會準則公報34.57規定,企業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被避險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被避險項目發生損益之風險。

故除非發行選擇權用以抵銷企業購入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例如企業發行買權作為規避可贖回負債中所嵌入買回權價值變動之風險,否則發行之選擇權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

依據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企業對其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下列金融負債除外:(2)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但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以成本衡量。

另依據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企業對未涉及避險關係且須以公平價值續後評價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1)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綜上所述,選擇權屬財會準則公報34.5(1)所述衍生性商品,並依財會準則公報34.5(4)規定應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另依財會準則公報34.57規定,由於賣出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被避險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之性質,故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

另於資產負債表日,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與財會準則公報34.108(1),企業應衡量選擇權之公平價值,將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依據行為時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公平價值139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一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償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一非流動。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取處準則):依據行為時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及同條第4項規定,全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及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同第⑶點之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之說明)。

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同第⑵點之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之說明】。

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同第⑵點法令及專業準則依據之說明】。

②鑑定程序及發現:經檢視光洋科公司99年及100年1月至12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光洋科公司除了公告遠期外匯契約及遠期現貨契約外,未依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140第4項規定公告任何關於選擇權交易之資訊。

另經檢視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亦未包含任何選擇權交易。

依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於105年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26239號函示,要求重編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光洋科公司另委任南台會計師事務所重新查核,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查核報告之說明,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重編原因其中之一為所承作賣出選擇權的損失並未入帳。

經查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度重編前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選擇權交易,光洋科公司帳務上係採避險交易之會計處理,將其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損益調整增減原料存貨之帳面金額,而非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與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亦未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之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100年度重編後財務報表,認為該等選擇權交易依財會準則公報34.57之規定不符合避險會計之適用,而係符合財會準則公報34.5(4)及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應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定義,故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後續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當期損益。

另經檢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發現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有依據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第(2)點取得光洋科公司編製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且有依第(4)點規定向往來銀行發函詢證並取得回函,但仍未完整執行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明文規定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另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未見有記載不予查核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考量因素,亦未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及第五十一號(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規定,於查核財務報表過程中依「金額」及「性質」考量賣出選擇權交易之重大性及查核風險,並據141以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之相關說明。

③鑑定意見:由於光洋科公司未依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從事選擇權之交易資訊,且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據以查核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並未包含任何選擇權交易。

上述情況可能誤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查核判斷。

然……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銀行函證程序後業已取得回函,該回函中明確列示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底尚有未平倉賣出選擇權之交易事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工作底稿卻未記錄對函證程序結果之評估,亦未記錄綜合考量該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性質與金額,以決定該交易之重大性與相對應之查核程序。

故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程序並未符合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與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之規定。

綜上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倘依函證回函結果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預期應可發現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底尚有函證回函上所列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而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並要求光洋科公司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及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

等語。

⒉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具備會計、審計、公司簽證、查核等專業知識之會計師組成鑑定小組,針對本案中之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經由銀行詢證函之函證程序,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於工作底稿中僅登載銀行詢證函底稿編號,而未登載對於選擇權交易之查核,有無未善盡查核責任及違反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以及簽證會計師是否得主張銀行詢證證之函證關於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等事項進行鑑定,採用之鑑定方法為①檢查法:首先針對需要鑑定的問142題,就相關文件及資訊逐項審視及檢查,了解其內容是否合法、合理、符合法規規範。

②核對法:針對現有資訊與相關證據或事證進行核對,確認資訊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

③判斷推理法:根據所檢查的資料、資訊、相關證據,用邏輯推理方法進行判斷分析。

鑑定程序為:①確定鑑定之目的及工作範圍。

②取得鑑定問題之背景資料。

③決定執行鑑定工作所需之資源及時間,並進行工作分配。

④鑑定人員進行初步溝通。

⑤擬定鑑定報告初稿。

⑥討論並修訂鑑定報告初稿內容。

⑦通過最終鑑定報告。

鑑定小組成員之會計師本於專業知識與簽證、查核公司財務報表之實務經驗進行鑑定,無論鑑定機關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均無瑕疵,應足採信。

⒊再參酌證人即會計師公會聯合會主任委員李明憲於原審時證稱:因為這個案件是99年、100年,所以我們是依據當時適用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審計準則,會計簽證財報的規定來做鑑定。

鑑定意見提到「本件沒有執行、確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有無重大沖轉情形」,這個是根據我們查閱會計師的工作底稿,找不到有做這一件查核的事情。

因為依照會計師查簽財報規則跟會計師事務所規定,理論上都必須去看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有沒有重大沖轉,沖轉理論上就是要看明細帳,看裡面有沒有沖轉,如果有的話可能會發覺有選擇權交易這個交易事實,因為鑑定小組看不到會計師事務所有做這方面的動作,所以我們才會寫這句話。

因為理論上我們在看期貨沖轉,我們會看明細帳,因為沒有明細帳沒有辦法去看沖轉,所以明細帳、沖轉,理論上在前後有可能會有、或許會有選擇權交易的沖轉記錄出來,或許就會發覺出來,但是因為在底稿裡面沒有執行這方面的查核動作,所以鑑定報告裡面才會寫這樣。

至於說前後幾天,那這個前後幾天是不是剛好會有選擇權交易的,我們不知道,所以我們才會去看明細帳,或許從前後幾天,或許剛好那段期間有選擇權交易,會計師如果有做就有機會發現,說不定那段期間剛好也沒有,會計師也不見得能夠發覺,但是依規定既然簽證財報規則裡面要你做這個動作,…鑑定小組認為你應該143在做,但是沒有做。

就整個鑑定意見大概有提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暫收款、暫付款之整體查核工作,應有加強空間,積極度及敏感度略有不足,因為它在相關的規範、查核人員進行暫收款、暫付款的查核工作,應該就科目餘額表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外,要進一步查核剛剛主委提的沖轉情形,那根據工作底稿沒有查到這些情況,認為有違相關的準則,這是我們的鑑定意見。

會計師這個行業能夠存在,就是因為他是公正、客觀的第三者,出具的報告是一個可以赢得社會大眾的信任,所以每出一份報告就必須經過層層的關卡來複核,最後才可以出具報告,所以事實上每個事務所都是由這些查核小組來執行查核工作,再經過領組複核、再經過經理的複核,還要經過會計師的複核,那甚至有些事務所不止簽證會計師要複核,甚至還有風控,還有其他委員會的委員來看,甚至的話還有所謂QRB就是品質控制的會計師,所以很多的大型事務所都認為說如果你沒有品質控制會計師看過,簽證會計師也不能出具這個報告,所以理論上要出具這份報告的話,要經過層層關卡的複核,因為這會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會計師的信任的問題。

我想函證理論上依照規定的話,針對資產負債,哪些科目必須要實施函證,當然審計準則公報都有一些詳細規定,那當然最重要包括銀行存款,銀行存款理論上這個一定要函證,但是沒有說百分之百要函證,但是實務上經過博達案之後,臺灣的實務大概百分之百都會函證,函證如果回函不符,會計師、查核小組就必須要注意,為什麼有不符的現象,通常查核小組就要求公司說明為什麼會有差異,會計師事務所再去驗證公司所提供的這些解釋事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允當、是不是可以接受,如果不能接受,會計師可能會再繼續查下去,驗證結果如果確實是這樣,因為難免因為交易的差異,可能金額會差距,可能會有很多原因造成,可能有10個原因造成,但是找一找可能找到9個,那剩下的1個幾百塊、幾千塊,那會計師事務所認為這個不具重大性,就會把它PASS掉。

但那個原則上的先決條件應該是說我驗證過所有東西,東西都有驗證過才會說這個小金額我會PASS掉,不可能說一看回函不符、然後金額不大就144說可以接受。

這個要不要接受當然還是基於會計專業判斷,會計專業判斷必須在他的底稿裡面告訴人家你為什麼認為可以把它PASS的原因是什麼,那當然會計師可能根據他過去的查核經驗、公司的現有的情況,他會去綜合判斷,但是這個不查的理由一定要在底稿裡面寫出來,是不是足以支持他不再繼續查的理由是什麼。

一定要在底稿裡面做說明他裁量的一個過程跟依據。

原則上會計師如果對財務報表存有重大誤述,會計師出具的意見是不允當的話,那會計師就要負法律責任,那重大是什麼,重大性在整個我們查核過程當中都會運用到重大性,所以公報裡面對重大性就有一定的規範。

重大性原則上有「質」跟「量」,公報先從量來定,理論上我們在重大性他有很多的選用基準,基準裡面原則上有三個,一個是以淨利組成項目的一個項目、一個是權益的項目、一個淨資產變性價值,這三個項目,那淨利的組成項目裡面又有幾個項目,一個叫做營業收入,一個是銷額毛利,一個是營業費用、稅前淨利,所以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根據對公司的瞭解、根據他的專業判斷來選到底要用哪一個,那因為審計準則公報裡面規定說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通常都以稅前淨利為基準,所以這個基準因為是審計準則公報規定的,是全世界都一樣的規定,所以絕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都是以稅前淨利來做選用基準,公報裡面有提議說用5%來作為一個重大性,所以因為公報裡面有例示這樣,所以原則上會計師事務所就用5%來做為一個重大性,一般通常的營利事業,我們在做重大性水準設定的時候都以稅前淨利的百分之5為標準,當然公司的營利、淨利有波動,有可能5%是不是適當,它有規定一些要怎麼做修正。

有可能到時候認為以稅前淨利不行,可能用營業收入來做標準,當然你要選用的話一定要告訴人家你為什麼要選用這樣的基準是什麼。

以目前來說就是用5%,這是「量」,那「質」的話有些雖然是金額很小,但是可能它的交易性質就異常,所以會計師在設定的時候就會對這個做進一步做查核,就不會是因為它的金額是低於這個5%就不予查核。

因為有些交易性質是特殊的、異常的,有些交易可能隱藏舞弊或關係人交易,那這些就會特殊考量,145就會進一步做查核。

不管期中或期末查帳,至於查核的交易或事項或表達揭露,如果它有一些異常性質的交易或表達,那我可能就不會受限於是重大性的問題,若低於重大性水準但我認為它是異常交易的話,我會再做進一步的查核,所以審計準則公報裡面規定說對某些特殊的交易、科目餘額表達揭露,如果有特殊的考量,也可以另外設定重大性水準。

就是說如果發現有異常,有可能就不受「量」的拘束,而用實質的質性指標做判斷。

(問:隱匿交易損失算不算會作「質」的重大性的審查?)你要去判斷隱匿交易,它產生的變能怎麼樣,你必須去瞭解,如果這些隱匿交易沒有在查核帳、沒有在提供資料裡面顯現出來,那這些遺漏的交易到底為什麼造成這個原因,有可能是公司的過失、有可能是它的錯誤或有可能是怎麼樣,我們必須去瞭解,我們就做專業判斷。

如果發覺到這些選擇權交易有可能是舞弊嫌疑的時候,就要進一步,當我們的組員發覺這個交易可能顯現出有舞弊的嫌疑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先往上報,做特別的考量,要不要做進一步深入更廣泛的查。

這個交易理論上來說,他回函告訴我們說他有選擇權交易,未結倉的選擇權交易,那會計師要去要求公司為什麼有這個交易、這個交易是什麼,因為一個選擇權交易年底有,那是不是有些交易沒有告訴我們,因為從客戶提供給會計師的資料裡面,包括公告資訊也好,包括提供明細表資料也好,都沒有看到選擇權交易這個事實,所以當回函告訴我們的時候,會計師原則上要要求公司解釋為什麼有這些交易,這些交易產生的原因是什麼、量多大,那公司就要去提供,那我們會計師再去做驗證。

理論上選擇權交易,就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來就是一個相當複雜而且風險高的一個交易,所以理論上會計師碰到這種交易就要特別小心,因為整個公報,包括所有相關法令規定,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特殊的規劃,包括內控裡面都有規劃,那今天理論上既然有選擇權交易產生,就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那公司有沒有符合他自己的內控,會計師對這些都必須要去深入瞭解,所以原則上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對我們認為是比較高風險的一個交易,那會計師要不要做進一步的查核,通常146來說、正常來說、理論上的話,會計師會對公司做選擇權交易,他會提高他的敏感度,通常理論上一般會計師碰到這種交易,警覺性就會提高,所以就會對這個交易特別小心。

縱使有經過判斷認為說這個不具重大性,正常的作法還是會將評估過程,包括會計師向公司要求說明提供資料的核對情形,以及會計師複驗查證的過程,以及會計師最後做出認為不符重大性的判斷,都要在工作底稿裡面顯現。

至少理應要在工作底稿裡面陳述。

公司在任何包括從事所謂的大宗物資或相對外銷產業,可能會收台幣、美金,必須去做避險,這一種就是所謂現貨交易或是匯率避險,是正常的避險動作。

衍生性金融商品不是一個避險的工具,它是一個所謂的投資方面的操作,跟避險不太有關係,所以這兩個交易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做匯率、做現貨的操作是匯率的一個風險或價格風險變動而已,這個差異影響不會很大,匯率有可能看30,我現在把它鎖定29,那只是一個匯率差的一個問題、一個差距而已。

那選擇權交易的話就不一樣,選擇權交易是一個相當複雜的一個交易。

選擇權交易是獲利有限、損失無限的一個交易,所以理論上你賺的可能權利金收入,但是你損失的可能會超過本金很多倍,都有可能,所以這個影響很大,這兩個交易是不同的性質,所以不能等同類比。

如果說理論上會計師碰到有衍生性金融商跟這個所謂的現貨、匯率的操作,那是不一樣的,選擇權交易是一個風險較高的交易,這個可能就要高度敏感度,說這個交易可能是不是有落實到整個公司內控、整個相關法令的規定,包括整個審計準則、會計原則的規定。

既使是從事大宗物資的,包括貴金屬交易的公司如果你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選擇權交易的話,跟你的行業的經營項目應該不太有相似,所以一般來說,如果你是一個會計師的話,如果它有從事選擇權交易的話,你必須要有高度的敏感度,當然這還是牽涉到整個專業判斷,但是一般來說,會計師如果有對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的話,這個交易都要特別小心,因為理論上它的一些相關的會計規範是相當複雜而且不容易理解的。

今天因為函證回來告訴他有選擇權交易,這個在選擇權是告訴你有未結清的147選擇權交易,那既然有未結清的選擇權交易,理論上應該有已結清的,除非年底剛好做這筆,不然的話,理論上在整年度以前有,所以如果他告訴你年底有未結清的選擇權交易,那就要有高度的敏感度,瞭解一下是不是有已結清的,已結清的選擇權交易有多少筆,公司到底有沒有入帳,有入帳的話到底影響有多大,已結清的選擇權交易的真正損益有多少,對公司的影響有多少,全貌是什麼,公司也必須要提供會計師一個說明、一個證據,那會計師根據這個證據、說明去驗證,看是不是可以接受。

我不曉得當時有這個未結清的選擇權交易金額時,會計師問公司的時候,公司人員怎麼去說服會計師,說不定公司告訴會計師只有這些選擇權交易。

原則上當回函不符的時候,包括這個交易,函證回來不符,那會計師一定要求公司解釋,這個解釋的理由能不能說服會計師,這些在會計師的底搞裡面就應該交代,才會再做進一步的查核動作。

(問:澳盛銀行的部分,是回覆光洋科公司有買權,是否指光洋科公司對澳盛銀行有買入選擇權?)因為理論上通常選擇權都是賣出比較多,所以賣出的選擇權通常賺得有限,就是有權利金收入,但是你的損失是無限,你沒有辦法控管,所以對會計師來說,它是一個風險很高的交易項目,那我一直在強調,今天回函不符,會計師跟公司的溝通到底是怎麼樣,會計師為什麼會下結論說它不具有重大性,這個理論上會計師要在底稿裡面要交代清楚,因為說不定公司的說詞能夠讓會計師接受,因為這個說詞會計師必須要去驗證,驗證結果他認為公司的說詞、他對公司的瞭解、對公司的過去的查核經驗或是他的專業判斷,每一個他會做這個動作,不管怎麼樣,他都應該要在底稿裡面要顯現出來,為什麼我不再繼續做進一步的查核動作。

會計師有一個弊病,我對公司很瞭解、相信公司等等,所以就可以不做什麼,但是就我們會計師審計實務上,你任何人做任何的查核動作,你都要寫在底稿裡面,口頭證據不是證據,所以你要去驗證他所說的東西,再把它驗證下來,你對自己的判斷、你要做什麼動作你都要寫下來,這樣才能支持你的意見。

所以理論上絕對不會單純,因為這是會計師的弊病,我相信任148何判斷,所以我認為怎麼樣、怎麼樣,但這個就很危險。

理論上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必須收集足夠的而且適切的查核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意見,所以會計師在做驗證任何公司的話,必須收集很多資料,您剛才所講的包括資訊觀測站或其他方面的話,他沒有選擇難免會影響,但是理論上要收集的資料不止只有這樣,只是說我收集可能需要10項,那可能有5項經過刻意的掩飾,所以難免會影響到他,但是如果能夠做其他的工作,或許可以發覺,但是這兩個隱瞒的話會在整個會計師在規劃、查核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影響。

我想會計師的責任鑑定委員會的只能在鑑定會計師執行他的查核工作,有沒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來查,所以我們的鑑定工作主要是看他查核底稿,他所做的工作底稿是否與根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來查,他所出具的意見是否允當。

我想判斷有沒有重大性是綜合考量,所以變成說理論上要判斷有沒有重大性,原則上我們都尊重會計師的專業判斷,但這專業判斷必須要在底稿裡面顯現出來,你為什麼認為它不具有重大性,如果你能因為你本身對客戶的瞭解、你對整個查核工作,所以你認為的這些交易事項不管是量或質,你認為不具重大性,那你不就進一步的查核動作,你最好就在底稿裡面顯示出來,這樣才足以支持你的意見。

理論上你看到有這些顯示說函證結果交不出來,那交不出來結果那當然我們剛才還是有一些,就像剛剛所講的,查帳領組也好、經理也好、會計師也好,他都必須去找客戶去瞭解你為什麼有這些交易沒有顯示出來,那這些沒有顯示交易的理由是什麼,那怎麼樣,然後會計師來做綜合判斷到底有沒有具有重大性、要不要再做進一步的查核動作,原則上這些東西都在底稿裡面,如果有寫出來那就支持你的意見等語(原審卷六第122至163頁)⒋綜合上開鑑定報告及證人李明憲之上開證述,顯見身為會計師之被告黃世杰對於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確有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149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第6條、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等準則及規則;

且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前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被告黃世杰於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等情,應足堪認定。

至於被告張美雲(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均共同明知會計師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應善盡查核責任,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表,應依有關法規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善盡查核責任,不得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竟仍予配合隱匿,而由被告黃世杰出具不實查核報告等情,應足堪認定。

從而,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應有共同基於使會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接續犯意聯絡,接續對於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被告黃世杰就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亦接續上開犯意,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亦可認定。

㈧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上開共同所為,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此部分犯行已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⒈查光洋科公司因有隱匿選擇權交易損失及操縱公司損益等財務報表不實情事,經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要求重編100年至104年度之財務報表,經光洋科公司委託南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出具查核報告暨簽證會計師說明資料,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6年12月25日證櫃監字第1060033443號函(偵4卷第137頁)暨附150

件:(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6年1月23日
證櫃監字第1060200076號函(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至104年度重編後財務報表之實質審閱結果)(偵4卷第139至141頁)、(2)櫃買中心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至104年度財務報表重編之查核報告(偵4卷第143至153頁)、(3)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4日光洋財務中心字第10500027號函(光洋科函報櫃買中心有關財務報表登載不實案件之內部調查及對財務報表影響情形)(偵4卷第155至187頁)、(4)光洋科公司100至104年重編財報實審題目(偵4卷第189至203頁)、(5)光洋科公司提供100~104年重編個體報表差異分析及調整分錄說明(偵4卷第205至217頁)、(6)光洋科公司105年12月29日召開重大消息說明會申報書及新聞稿(偵4卷第219至225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關於光洋科公司100年度重編前後之損益表如附表十一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七)。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光洋科公司100年財務報表重編之查核報告,其中關於「⒊未認列賣出選擇權部分」,經南台簽證會計師將光洋科公司暫付款科目還原,將原始未認列之選擇權交易損失補認列業外的金融商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損失。
關於「⒋其他調整事項」,適用避險會計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於重編時重新審閱其避險文件及評估避險有效性,認定均不符合避險會計之適用,而將原作為銷貨成本及原料調整項目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損益重分類至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期末尚未沖銷契約公允價值則重分類至
「公允會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流動」科
目。
至於「⒌損益表/綜合損益表影響情形」部分,其中關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重編前後差異主要來自衍生性商品評價利益(損失)、外幣兌換利益(損失)等,其中來自衍生性商品評價利益(損失)高達743,831,000元【外幣兌換利益(損失)51,778,000元,2者合計為795,609,000元】。
而衍生性商品評價利益(損失):主要係100年之前選擇權交易損失隱匿於暫付款部分,及認定不符避險會計要件而將原列為存貨及銷貨成本調整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益151
重分類為營業外(收入)支出。
而暫付款還原選擇權損益,100年度則為損失109,713,000元【其他尚有「非險避損益-銷貨成本」損失617,219,000元、「非避險損益-原料」損失16,899,000元。
重編後差異數合計為743,831,000元。
】等情。
⒉查證人即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丁澤祥、蔡玉琴及顧問胡明松於偵查時證稱:丁澤祥及蔡玉琴為光洋科公司委任簽證的會計師。
胡明松則是南台會計師事務所的顧問,也有協助處理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品質管制。
我們是負責光洋科公司100-104年財務報表公司重編後的查核及105-106年第3季的財報簽證。
光洋科公司106年第4季之後的財報就委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進行查核工作時,有調閱光洋科公司內部的會計系統。
光洋科公司有給我們帳號、密碼,所以我們有在光洋科公司內進入光洋科公司的ORACLE系統作查核,另外光洋科公司有將他們的總分類帳製作副本提供給我們,我們就用我們的奇勝會計系統匯入該總分類帳後來查核。
明細帳要回到光洋科公司的ORACLE系統查核,若有需要的話我們會根據分錄去查他的原始憑證。
光洋科公司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上面所列的內容就是代表光洋科公司將100-104年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以暫付款科目的方式隱藏公司原本應該認列的損失。
這個明細表內所列的資料是光洋科公司自行陳報,我們查核方式是光洋科公司自行重編財報、調整應有的會計科目,將原本隱藏在暫付款的損失調整到應有的會計科目,我們再來進行查核。
我們沒有去詢問光洋科公司。
就光洋科公司所提出的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我們的查核的情形是傳票號碼11550、11887這兩張傳票是99年留下來的暫付款餘額,99年底光洋科公司會計人員轉2億1902萬9865元到原料的會計科目,因為光洋科公司解釋是屬於避險交易,歸屬於原料項目,所以我們認為合理。
另外傳票11887所列的暫付款8845萬7545元是成本及費用類的暫估,這是正常的暫付款科目,我們也認為是合理的。
後來光洋科公司再重編報表時,就將上開兩筆金額依照款項的性質拆成3
筆,分別是00000000(這是暫估款的正確金額)、00000000152
(這是不能扣抵的進項稅額認列為成本加項是合理的)、000000000(是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損失)。
當時我們是依據光洋科公司的陳述是否是屬於避險交易以及該避險交易的數額是否具有重大性來做判斷,這部分有跟0TC討論過,因為99年之前衍生性交易的損失再經過LCM評價,損益的影響數不大,所以光洋科公司99年之前衍生性交易的損失,就依照光洋科公司認定為衍生性交易的損失,但100年之後的衍生性交易我們認為不符合避險會計的原理原則,不能認列為原料成本的加減項,所以雖然是屬於避險交易,但因不符合避險會計,不能作為原料成本的加減項,應該認列為業外的金融商品評價損益。
光洋科公司將衍生性交易損失暫記為暫付款後的處理是光洋科公司每季要出季報時,就會將暫付款餘額扣除掉正確的暫估款金額後,切傳票轉認列為存貨。
就是借存貨,貸暫付款,次月初再迴轉,如此光洋科公司總分類帳的存貨就會增加,存貨增加,在每季評估存貨跌價損失時,我們也會依照倫敦的金價去評估,但是因為光洋科公司將衍生性交易損失灌入存貨,導致原料金額太大,存貨跌價損失也跟著增加,所以光洋科公司才必須挪用客來料的數量,降低存貨平均單位成本,減少存貨跌價損失的提列。
(問:光洋科公司挪用客來料的數量,在每年會計查核盤點存貨時難道不會發現嗎?)如果查核人員有去對ORACLE系統就應該會發現,因為ORACLE系統內有區分客來料及公司自有量的區分。
我們會先盤點存貨時先總量盤點,盤點後公司會提供調節表,調節表上會有客來料的數量及公司自有的數量,查核人員會拿著調節表來跟ORACLE系統內的數量來核對。
(問:那為何光洋科公司在100-104年間的財務報表查核未發現此問題?)我們查核存貨當時是由賴麗君將光洋科公司ORACLE系統上的進耗存表轉檔成EXCEL表後交給我們來進行查核,但是我們依然會拿著賴麗君給我們EXCEL表回頭去跟光洋科公司ORACLE系統的記載數量去比對,因為ORACLE系統的數量是無法更改的,至於安永怎麼查核存貨我們就不清楚等語
(偵5卷第107至112頁)。
則依證人丁澤祥、蔡玉琴、胡明松所為證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去核對光洋科公司之OR153
ACLE系統之暫收款、暫付款、存貨、會計分錄,即可核對出光洋科公司在98年至100年間有從事之選擇權交易。
卷附之光洋科公司「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偵4卷第237至249頁),即係代表光洋科公司將100-104年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以暫付款科目的方式隱藏公司原本應該認列的損失。
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可依據卷附之選擇權交易相關會計分錄:100年度(偵17卷第111至135頁);
操縱損益(含隱匿損失)相關會計分錄(偵17卷第455至473頁),扣案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偵23卷底光碟(存放袋上記載「1.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u000000-00JE.xls等12個月份日報表檔案路徑/101.扣案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光碟0000000-日記帳(99-104)(壹-25)/100-電腦審計/000000-00JE.xls等12個月份日報表檔案),及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入帳會計分錄(偵32卷第63至171頁)等資料,進行查核。
而光洋科公司「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偵4卷第237至249頁)等資料,逐筆核對選擇權交易相關日記帳分錄與附表十光洋科公司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明細表編號166-571(交易日100年1月10日至100年12月28日)所示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權利金欄位金額,逐筆核對結果均相符。
再將100年底前選擇權交易損失隱匿於暫付款部分經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於光洋科公司「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上核算符號2:選擇權交易損益,經將光洋科公司暫付款科目還原,將原始未認列之選擇權交易損失補認列業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損失,經核算卷附之「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內之符號2金額加總:100年Q1:(43,569,476)+100年Q2:(76,825,367)+100年Q3:(42,956,924)+100年Q4:53,638,377=100年全年度:(109,713,390)。
足認南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經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重編後財務報表,僅針對100年度之選擇權交易隱匿於暫付款部分還原為選擇權損益(損失)之金額即高達109,713,000元(此為查核報告上之金額,準確金額應為109,713,390元)。
⒊查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等人經由上開銀行詢證函回函等資154
料,雖僅明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選擇權交易,惟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依上開會計師責任之鑑定報告所載,亦明知如附表四至八所示僅為詢證函查詢期間之未到期(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而己,依前述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規定,應針對光洋科公司所從事之選擇權交易,執行完整之查核程序,當可輕易查明。
而就光洋科公司將選擇權交易隱匿於暫付款部分,依上開會計師責任之鑑定報告所載,只要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規定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之查核規範,查核人員只要在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就暫付款科目餘額表執行必要之查核,以及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當可輕易查明其異常情形。
再者,依證人陳裕明於偵查時證稱:光洋科公司的會計或財務人員有將賣出選擇權的交易相關資料提供給會計師做查核。
【問:提示編號5至8-1:檔案總管晝面截圖4張,本署於105年5月24日依法搜索光洋科公司,在光洋科公司檔案共用槽內查扣電子檔案,其中資料「選擇權及衍生性」,其下有子資料夾「選擇權」,其下又有子資料夾「101」,其下再有子資料夾「2011forEY」,「2011forEY」裡有4個檔案,其中檔名「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xlsx」、「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new.xlsx」,這些檔案是不是都要給安永的?】從英文字面來看,FOR EY就是給安永,安永從來沒有來問過我查核問題等語(偵16卷第261頁)。
100年半年報的查核,我們有沒有提供選擇權交易資料給黃世杰或安永其他人,就看到共用槽的資料夾「FOR EY」裡面有沒有,而且我們的帳記得很淺顯易僅,直接記成OPTION,沒有任何掩飾等語(偵17卷第71頁)。
另證人高慶斌、田雯麗於警詢時均陳稱:在安永事務所查核、核閲光洋科公司各期財務報表期間,光洋科公司有1組會計系統的帳號、密碼供安永事務所查核人員登入該公司會計系統使用,可以查閱任何分錄、日記帳、明細
帳,且並無限特定查核使用,整組查核光洋科公司的人員都能使用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會計系統帳號、密碼,登入查帳使155
用等語(偵14卷第420至421頁、偵15卷第4至5頁)。
及證人陳裕明於原審時證稱:應該是說正確講如果暫付款理論上是會計師必查的,因為這是一個過渡性科目,理論上會計師對於過渡性要去查,所以我們當初的想法是先把它歸0,這是一個歸0的手法。
應該是說第一關從資產負債表,就是我們的試算表,因為是歸0,所以你從試算表看不出這個科目是有金額的,可是你如果從明細帳,理論上會計師還是看得出來。
應該說財務報表沒有整張都美化,我們只是那個暫付款科目歸0 ,其他的會計科目還是屬實。
只有一個會計科目叫暫付款的有調整歸0而已,其他的會計科目均真實。
把那個暫付款歸0的報表給會計師,其他會計科目沒有動。
只要看明細帳就知道。
就要看會計師有沒有去看,我說的那個資料夾裡面都有等語(原審卷五第45至47頁)。
證人謝瑜如於偵查時亦陳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核閱光洋科公司各期財務報表期間,光洋科公司有提供1組會計系統的帳號及密碼,給安永的查核人員使用,可以進入光洋科公司的會計系統,我們可以看到任何分錄、日記帳、明細帳,也就是都可以看。
光洋科公司提供的會計系統帳號、密碼是整組查核人員都可使用。
印象中有準備一台電腦,大家要查都可以使用等語(偵15卷第330頁)。
則依證人陳裕明、高慶斌、田雯麗、謝瑜如上開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有光洋科公司電腦會計系統之帳號、密碼,可以進入光洋科公司會計系統查核公司之任何分錄、日記帳、明細帳,而光洋科公司之會計系統內關於選擇權交易雖隱匿於暫付款、暫收款中,然在光洋科公司之會計系統檔案內即有設立「OPTION」(選擇權)之子資料夾,直接將該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明細資料提供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人員進入查核,易言
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人員經由銀行詢證函回函明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後,僅須以所持有之光洋科公司會計系統之帳號、密碼,進入光洋科公司會計系統查詢上開選擇權交易相關會計分錄:100年度(偵17卷第111至135頁);
操縱損益(含隱匿損失)相關會計分錄(偵17卷第455至473頁),扣案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偵23卷底光碟156
(存放袋上記載「1.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u000000-00JE.xls等12個月份日報表檔案路徑/101.扣案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光碟0000000-日記帳(99-104)(壹-25)/100-電腦審計/000000-00JE.xls等12個月份日報表檔案】,及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入帳會計分錄(偵32卷第63至171頁)等資料,並進行查核,即可如同南台會計師事務所一樣,從光洋科公司「128199暫付款科目餘額明細表」(偵4卷第237至249頁),逐筆核對選擇權交易相關日記帳分錄,當可輕易查出如附表十之光洋科公司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明細表編號166-571(交易日100年1月10日至100年12月28日)所示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權利金欄位金額,亦可認定。
從而,自應以上開南台會計師事務所重編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結果所示,經將光洋科公司暫付款科目還原,將原始未認列之選擇權交易損失補認列業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損失,以此作為認定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未盡查核責任,致生影響於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財務損失金額,是否符合重大性標準,應較為客觀可信。
經核算100年全年度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生之損失金額為109,713,390元。
又有關光洋科公司在99年度間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生之正確損失金額雖無重編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可資憑以認定,然參諸如附表十編號17至165所示之光洋科公司於99年1月起至99年12月止所從事之選擇權交易觀之,均係支出付款(權利金),雖未經以公允價值評價其損失之金額,然亦明顯造成光洋科公司財務之損失,因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本案犯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詳下
述),故可認定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對光洋科公司隱匿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未善盡對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責任,未揭露光洋科公司在99年至100年間從事選擇權交易致生財務上之損失金額至少應達109,713,390元以上。
⒋另查會計師公會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110年9月17日「109年度偵調字第112號證券交易案」鑑定報告,其中關於「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針對光洋科公司所從事之選擇權交易157
進行查核,能否及早揭露光洋科公司因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而造成之虧損情形?」,鑑定程序及鑑定意見略以:⑴鑑定程序及發現:經檢視光洋科公司99年及100年1月至12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光洋科公司除了公告遠期外匯契約及遠期現貨契約外,未依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公告任何關於選擇權交易之資訊。
另經檢視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亦未包含任何選擇權交易。
依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之說明,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重編原因其中之一為所承作賣出選擇權的損失並未入帳。
經查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度重編前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選擇權交易,光洋科公司帳務上係採避險交易之會計處理,將其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損益調整增減原料存貨之帳面金額,而非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與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亦未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之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100年度重編後財務報表,認為該等選擇權交易依財會準則公報34.57之規定不符合避險會計之適用,而係符合財會準則公報34.5(4)及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應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定義,故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後續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當期損益。
經檢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發現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雖有依據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第(2)點取得光洋科公司編製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且有依第(4)點規定向往來銀行發函詢證並取得回函,但仍未完整執行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明文規定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另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未見有記載不予查核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考量因素,亦未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及第五十一號(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規定,於查核財務報158
表過程中依「金額」及「性質」考量賣出選擇權交易之重大性及查核風險,並據以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之相關說明。
⑵鑑定意見:由於光洋科公司未依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從事選擇權之交易資訊,且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據以查核之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並未包含任何選擇權交易。
上述情況可能誤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查核判斷。
然承問題四及問題五之說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銀行函證程序後業已取得回函,該回函中明確列示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底尚有未平倉賣出選擇權之交易事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工作底稿卻未記錄對函證程序結果之評估,亦未記錄綜合考量該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性質與金額,以決定該交易之重大性與相對應之查核程序。
故安永會計師事務所99及100年度查核程序並未符合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與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之規定。
綜上所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倘依函證回函結果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預期應可發現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底尚有函證回函上所列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而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並要求光洋科公司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及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惟因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內容並未包含選擇權交
易,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公告從事選擇權之交易資訊,且函證程序係針對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進行驗證,而非針對年度中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為之。
故依上揭情況判斷,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函證結果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是否能發現除函證回函所列示之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外之其他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但未取得函證回函者)存在之事實,並能發現光洋科公司原避險會計適用之159
錯誤,進而要求光洋科公司將99及100年度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之虧損調整認列於當期損益,則尚無明確事證足以判定等語(偵34卷第33至44頁)。
惟查,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內容雖未包含選擇權交易,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公告從事選擇權之交易資訊,且函證程序係針對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進行驗證,而非針對年度中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為之。
惟依前開鑑定意見所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倘依函證回函結果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預期應可發現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底尚有函證回函上所列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而進一步執行查核程序,並要求光洋科公司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及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再參以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之說明,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重編原因其中之一為所承作賣出選擇權的損失並未入帳。
經查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度重編前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選擇權交易,光洋科公司帳務上係採避險交易之會計處理,將其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損益調整增減原料存貨之帳面金額,而非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與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亦未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之規定將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當期損益。
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100年度重編後財務報表,認為該等選擇權交易依財會準則公報34.57之規定不符合避險會計之適用,而係符合財會準則公報34.5(4)及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1款第3目應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定義,故依財會準則公報34.98(2)規定後續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依財會準則公報34.108(1)規定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當期損益。
顯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若比照南台會計師事務所按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定就光洋科公司99年及100年間所進行之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當得獲得與繼任者之南台會計師事務所相當之結果,故160
而上開鑑定意見認為:因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衍生性商品公告資料彙總表內容並未包含選擇權交易,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公告從事選擇權之交易資訊,且函證程序係針對年底尚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進行驗證,而非針對年度中已平倉之選擇權交易為之。
故依上揭情況判斷,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函證結果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是否能發現除函證回函所列示之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外之其他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但未取得函證回函者)存在之事實,並能發現光洋科公司原避險會計適用之錯誤,進而要求光洋科公司將99及100年度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之虧損調整認列於當期損益,則尚無明確事證足以判定云云,其鑑定結果疏未考量繼任者之南台會計師事務所重編100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光洋科公司提供予南台會計師務所之會計帳冊資料,與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者並無不同,南台會計師事務所僅係按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則,將光洋科公司隱匿於暫收款、暫付款之選擇權交易以正確會計科目方式予以入帳,並參酌上開證人陳裕明之證述等相關事證,足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當可輕易由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項下,逐筆轉換為光洋科公司100年間從事選擇權交易之資料,而可查核出光洋科公司99及100年度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之虧損,並調整認列於當期損益,即可查知光洋科公司因操作選擇權交易在財務上已產生重大虧損。
可見此部分鑑定意見認為:「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依函證結果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是否能發現除函證回函所列示之未平倉之選擇權交易以外之其他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但未取得函證回函者)存在之事實,並能發現光洋科公司原避險會計適用之錯誤,進而要求光洋科公司將99及100年度所有選擇權交易(包含(1)已平倉及(2)未平倉)之虧損調整認列於當期損益,則尚無明確事證足以判定」云云,顯然不可採。
⒌再者,有關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對光洋科公司隱匿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未善盡對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責任,161
未揭露光洋科公司在99年至100年間從事選擇權交易致生財務上之損失金額至少應達109,713,390元以上,是否使光洋科公司之財務報表閱讀者、使用者在作成經濟、投資等決策時是否有重大性影響部分,查原審雖曾囑託鑑定人張進德針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有關審計實務上「重大性」之判斷標準,提出鑑定報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鑑定報告-張進德(原審卷四第395至439頁)在卷可參。
依該份鑑定報告記載:……因此審計實務上,查核人員主要仍是先以「量性指標」查核、篩選大部分之資訊,除非經查核資料蒐集後,發覺有明確事證得以證明個別資訊雖低於量性指標,但可能存在舞弊、違法、明顯與其主要營業項目不符或可能重大影響受查公司未來業務財務走向,且經向受查公司確認後,受查公司對該資訊亦難以提出合理說明時,方會由會計師個案判斷該資訊符合「質性指標」而例外具備重大性等語,並經證人即鑑定張進德於原審時到庭證述在卷(原審卷六第7至83頁)。
核與證人李明憲於原審時證稱:有關重大性的評估標準部分,原則上它有很多不同的評估標準,每個人的重大性事實上不一樣,因為我們講說當一個事項違反或錯誤會影響一個報表閱讀者閱讀者在做經濟決策的時候,那叫做重大性,所以原則上會計師如果對財務報表存有重大誤述,會計師出具的意見是不允當的話,那會計師就要負法律責任,那重大是什麼,重大性在整個我們查核過程當中都會運用到重大性,所以公報裡面對重大性就有一定的規範,那所以我們在規劃階段、我們在執行查核工作的時候,我們都必須擬定重大性來執行,因為我們財務報表所含括的交易包羅萬象、數以萬計,那會計師的責任是它有重大誤述我們沒有查出來,我就要負責任,那不然那些很小的東西,如果要要求會計師每樣東西去查,那不得了,那可能會計師事務所要投資的人力、物力那是相當龐大的,那公司的話也要負擔相當大的財務費用,這是不符經濟的,所以當然我們認為說對報表閱讀者會有影響的到底是什麼,所以我們公報裡面會有規範說我要設重大性,那重大性原則上有「質」跟「量」,那原則上公報先從量來定,162
如果假設你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的話,當然理論上我們在重大性他有很多的選用基準,基準裡面原則上有三個,一個是以淨利組成項目的一個項目、一個是權益的項目、一個淨資產變性價值,這三個項目,那淨利的組成項目裡面又有幾個項目,一個叫做營業收入、一個是銷額毛利、一個是營業費用、稅前淨利,所以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根據對公司的瞭解、根據他的專業判斷來選到底要用哪一個,那因為審計準則公報裡面規定說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通常都以稅前淨利為基準,所以這個基準因為是審計準則公報規定的,是全世界都一樣的規定,所以幾乎所以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該絕大部分都是以稅前淨利來做我們選用基準,那公報裡面剛剛有提議說用5%來作為一個重大性,所以全世界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公報裡面有例示這樣,所以原則上我們就用5%來做為一個重大性,所以通常會計師界除非有異常,不然一般通常的營利事業,我們在做重大性水準設定的時候都以稅前淨利的百分之5為標準,當然公司的營利、淨利有波動,有可能5%是不是適當,它有規定一些要怎麼做修正,所以說有可能到時候認為以稅前淨利不行,你可能用營業收入來做標準,當然你要選用的話一定要告訴人家你為什麼要選用這樣的基準是什麼,一定要告訴人家,那以目前來說就是用5%,那至於因為這是「量」,那「質」的話有些雖然是金額很
小,但是可能它的交易性質就異常,所以這個會計師在設定的時候就會對這個做進一步做查核,就不會是因為它的金額是低於這個5%我就不予查核,因為有些交易性質是特殊的、異常的,有些交易可能隱藏舞弊或關係人交易,那這些我們就會特殊考量,我們就會進一步做查核。
所以審計準則公報裡面規定說對某些特殊的交易、科目餘額表達揭露,如果你認為有特殊的考量,你也可以另外設定重大性水準。
(問:就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的這個性質,在質性指標有沒有一個評估標準?)這個交易理論上來說,他回函告訴我們說他有選擇權交易,未結倉的選擇權交易,那會計師要去要求公司為什麼有這個交易、這個交易是什麼、那它到底怎麼樣,因為一個選擇權交易裡面代表年底有,那是不是有些交易沒163
有告訴我們,因為從客戶提供給會計師的資料裡面,包括公告資訊也好,包括提供明細表資料也好,都沒有看到選擇權交易這個事實,所以當回函告訴我們的時候,會計師原則上要要求公司解釋為什麼有這些交易,這些交易產生的原因是什麼、量多大,那公司就要去提供,那我們會計師再去做驗證,所以原則上所有的函證,不管是任何交易,只要它回函不符,我們第一個動作就是要求公司去理解、瞭解為什麼產生這個差異的原因是什麼,然後會計師再去驗證,所以這跟選擇權交易都是一樣的,所有任何的量佈,會計師都要去更動。
因為理論上選擇權交易,就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來就是一個相當複雜而且風險高的一個交易,所以理論上會計師碰到這種交易就要特別小心,因為整個公報,包括所有相關法令規定,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特殊的規劃,包括內控裡面都有規劃,那今天理論上既然有選擇權交易產生,就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那公司有沒有符合他自己的內控,會計師對這些都必須要去深入瞭解,所以原則上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對我們認為是比較高風險的一個交易,那會計師要不要做進一步的查核,通常來說、正常來說、理論上的話,會計師會做這方面交易的話,他會提高他的敏感度,但是這個受限於會計師的專業判斷,通常理論上一般會計師碰到這種交易,警覺性就會提高,所以就會對這個交易特別小心,但是我還是覺得說每個會計師碰到所有的交易,他必須跟他自己過去的專業素養、包括他對公司的瞭解、包括他過去的查核經驗來作為他要不要再做進一步的查核動作,那是每個會計師的專業判斷,但是就一般正常來說,會計師碰到衍生性金融商
品,一般通常敏感度會提高,會相對比較Care這個交易等語(原審卷六第130至135頁),並不一致。
即證人張進德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所為證述,認為有關重大性之「質性指標」之適用須會計師「經查核資料蒐集後,發覺有明確事證得以證明個別資訊雖低於量性指標,但可能存在舞弊、違法、明顯與其主要營業項目不符或可能重大影響受查公司未來業務財務走向,且經向受查公司確認後,受查公司對該資訊亦難以提出合理說明時,方會由會計師個案判斷該資訊符合質性164
指標而例外具備重大性」云云,惟經審酌卷附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原審卷四第300至323頁)之規定內容,查無證人張進德於鑑定報告內所載及於原審所為證述上開內容,且證人張進德此部分鑑定報告所載及所為證述,亦明顯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9條至第23條之規定內容不符(原審卷四第314至319頁),堪信證人張進德所為鑑定報告及其於原審之證述內容,關於上開部分,明顯不可採信。
至於證人李明憲上開所述者,核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9條至第23條之規定內容相符,此部分應以證人李明憲所述者為可信。
⒍依卷附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19條之規定內容「選用之基準決定一適當之百分比涉及專業判斷。
百分比與所選用之基準間存有關聯,適用於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之百分比通常高於適用於收入總額之百分比。
例如,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製造之受查者,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之5%為適當;
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受查者,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以收入總額或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一為適當。
在不同情況下,較高或較低之百分比可能被認為適當。」
,並參諸證人李明憲上開證述,光洋科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製造之受查者,量性指標可以稅前淨利5%為適當。
查依光洋科公司100年度重編前個體財報,光洋科公司於100年度財報查核期間,資產總計為189,163,510,000元,營業收入總額為62,431,647,000元,營業收入淨額為62,420,375,000元,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為901,854,000元。
因此,如以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第19條所例示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5%,重大性標準應為45,092,700元。
依上開所述,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明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不依一般審計準則查核而配合隱匿,渠等因共同隱匿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未善盡對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責任,未揭露光洋科公司在99年至100年間從事選擇權交易致生財務上之損失金額至少應達109,713,390元以上,已符合上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第19條165
所例示之重大性之量性指標,自已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亦足以認
定。
㈩對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所為辯解及主張之說明:
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均明知光洋科公司在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竟在上開銀行詢證函回函工作底稿內以紅色鉛筆註記索引至並非選擇權交易之「P000」、「P000等工作底稿,且僅須依一般審計準則規定進行正常的查核程序,即可查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如附表十編號17至581所示之565筆選擇權交易,且因光洋科公司僅是將選擇權交易隱匿在暫收款、暫付款之會計科目下,只須單純逐筆查核暫收款、暫付款,並向渣打銀行、澳盛銀行等再次發函查詢99年度、100年度已平倉的選擇權交易等,均可查核光洋科公司上開期間之選擇權交易明細。
甚至光洋科公司之電子帳冊內、會計分錄內即有建立「OPTION」選擇權交易相關檔案資料夾,其內建立有光洋科公司在渣打銀
行、澳盛銀行之選擇權交易明細表,提供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進行查核,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僅須使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所持有供查核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會計分錄之帳號、密碼進入光洋科公司電子帳冊、會計分錄上開「OPTION」選擇權交易相關檔案資料夾,均可輕易查知,被告江宜娟於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時亦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明確向被告黃世杰告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情,均已詳為論敘如前。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不知光洋科公司於99年上半年、99年度、100年上半年、100年度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云云,會計師只是重點式的複核工作底稿,下級人員從未向被告黃世杰、張雲反應或告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被告黃世杰無從得知其事云云,被告張美雲雖有在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上複核,是疏未注意詢證函回函內記166
載選擇權交易,僅應課以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張美雲故意忽視詢證函回函內容云云,均不足採
信。
⒉依證人楊雯如、許喬森上開所述,初核人員、複核人員在工作底稿CC、C000、C000或C000①、Q000、P000、P000等上簽名及所註記的日期,是指第一次完成查核的時間,此時詢證函還沒有全部回來,等詢證函全部回來時會再次進行初核、複核,通常都不會再於工作底稿上寫日期等語。
則工作底稿上被告張美雲的簽名及日期,係代表被告張美雲第一次完成或第一次複核工作底稿的時間。
後續等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送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被告張美雲進行初核及複核時,被告張美雲就不會在上開C000、C000①、Q000等之工作底稿上寫其實際查核渣打銀行詢證函(CC025)工作底稿的日期,自不能以其第一次初核及複核之簽名日期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收受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前,即認被告張美雲並未實質查核銀行詢證函之工作底稿,此部分亦均詳為說明如前。
因之被告張美雲以其在C000、C000①、Q000等工作底稿上簽名之日期,早於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CC025)之工作底稿送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時間,即認被告張美雲未實質初核或複核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
被告張美雲及其辯護人主張就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因被告張美雲完成C000、C000①、Q000等工作底稿複核的時間,早於渣打銀行詢證函寄出的時間,故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張美雲有初核、複核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無法證明被告張美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而故意配合隱瞞云
云,亦不可採。
⒊另查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雖係100年8月16日寄出,堪信於同日即100年8月16日已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收受,並轉交證人許喬森進行光洋科公司存款、外幣存款、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之查核,再由被告張美雲進行複核,再由證人許喬森轉交蔡文維進行衍生性商品及選擇權交易之查核,並由被告張美雲進行衍生性商品及選擇權交易之複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P會計科目之承辦人員即蔡文維、167
被告張美雲)。
替代性查核程序及資料,僅是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以前的暫時程序而已,最後須以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為依據,且於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後亦須對回函內容逐一進行查核及複核,以確認是否與光洋科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及各項明細表等資料與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所載是否相符或不符,並將上開暫時性查核資料抽換掉,附入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作為工作底稿,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同日即100年8月16日完成財務報表之查核並予公告。
自不發生僅作替代性查核程序,不審核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以替代性查核程序及資料取代金融機構詢證函回函資料作為工作底稿而完成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亦均詳為論述如前。
故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因為進行了替代查核程序,沒有看過100H底稿編號CC000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詢證函回函內容,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云云,均屬卸責不實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黃世杰對於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確有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第6條、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等準則及規則;
且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
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前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被告黃世杰於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關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等情,被告張美雲明知其事而配合隱匿,渠等因共同隱匿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未善盡對光洋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責任,參諸南台會計168
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依一般審計準則,對光洋科公司100年財務報表進行查核結果,可據以推知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未揭露光洋科公司在99年至100年間從事選擇權交易,致生財務上之損失金額至少應達109,713,390元以上,已符合上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第19條所例示之重大性之量性指標,自已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均說明論述如前。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主張會計師不是檢察官,無法偵出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風險,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光洋科公司的財務報表僅是採抽核方式,在公司舞弊下(將選擇權交易收
入、支出款項隱匿於暫收款、暫付款會計科目下),會計師不會查知。
公司財務報表包羅萬象,查很小東西不符合經濟效益。
因渣打銀行100年度詢證函回函所記載之選擇權交易僅有14筆,損失美元314,491元,換算為新臺幣9百多萬元,時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之被告江宜娟據此自行判斷未達重大性標準,故自行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且未告知被告黃世杰,亦不曾與被告黃世杰討論,被告黃世杰毫不知情
(按證人即被告江宜娟此部分證述不足採信,已詳述如
前),且重大性應依被告江宜娟所陳述之標準判斷,光洋科公司於100年度所從事選擇權交易既未達重大性標準,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等人未於查核報告內揭露,未於會計分錄內調整,均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云云,亦不可信。
綜上所述,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及其等辯護人所為辯解及主張均不可採,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共同犯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犯行之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Ⅱ、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適用新法之說明:
按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會計169
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
見;
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表,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
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表,未依有關法規規
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新法之法定刑度雖不變,惟將該條第2項第2款之「公司」,增列為「公司、外國公司」,並增訂第3款之違法處罰型態即「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惟因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本案犯行僅成立接續犯之一罪(詳下述),而被告黃世杰對於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直至101年3月16日始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堪認被告黃世杰本案犯行之行為終了時已在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被告張美雲因與具有會計師身分之被告黃世杰共犯,故亦應一併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新法,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黃世杰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
被告張美雲雖不具有會計師身分,惟被告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係與具有會計師身分之被告黃世杰共同實行,被告張美雲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之犯意,著手實行會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罪之犯行,則被告黃世杰就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之出具不實查核報告行170
為,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
而被告張美雲就被告黃世杰於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之出具不實查核報告行為,因與被告黃世杰共同實行之,亦僅成立接續犯之一罪。
起訴書原主張應以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出具年報認定其法律上一行為,公司最後做成年報以前,其所出具當年度之半年報,均屬公司於同一會計年度之階段行為,請依年報定被告之罪數等語(起訴書第225至226頁),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40號、112年度偵字第29672號移送併辦意旨,其犯罪事實中關於與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前揭有罪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㈣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明知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渠等竟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同基於使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犯意聯絡,被告黃世杰早在光洋科公司於98年8-9月間因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而有第1筆權利金收入入帳,光洋科公司財務主管即同案被告陳裕明因不知如何入帳而詢問被告黃世杰並告知光洋科公司有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經被告黃世杰告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正確入帳方式時,被告黃世杰當時即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
再於99年9-10月間,同案被告陳裕明陸續於99年9月24日、9月27日、10月4日簽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契約,因到期買方要求履約而分別支付之140萬美元、120萬美元、191萬8,000美元會計傳票,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已出現重大虧損,鉅額損失致其心生畏懼,乃再聯繫被告黃世杰,期能共同說服同案被告陳李賀接受以171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並揭露有關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此時被告黃世杰更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出現重大虧損。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於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時(被告張美雲參與部分僅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下同),均明知而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而代光洋科公司(含子公司)編製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使光洋科公司依法公告申報之上開99年上半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發生重大不實之結果,因認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代光洋科公司編製上開財務報表部分(被告黃世杰就99年上半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部分,被告張美雲就99年上半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部分),另涉犯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等人共同違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
定。
再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自白;
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
而不論是被告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172
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
此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非不得據以佐證相關自白之真實
性,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又複數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訴訟程序或有無轉換為證人訊問,即令所述內容互為一致,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仍必須求之於另一證據資為補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之供述及證述,證人邱莉雯、黃文妤、吳杰蔚、李淑茹、蔡文維、黃加旭、郭廷軒、高慶斌、楊雯如、許喬森、田雯麗、謝瑜如、唐士勛之陳述及證述;
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
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銀行存款函證控管表,渣打銀行函證回函,澳盛銀行函證回函,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等為其主要論據。
⒋訊據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堅決否認有何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辯稱: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於99年、100年間均不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不可能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173
謀出具不實財務報表等語。
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之供述及證述自相矛盾,且多次變更其說詞,所述不足採信。
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
易,自無證據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有與同案被告陳李
賀、陳裕明、林玉春共謀出具不實財務報表等語。
⒌查光洋科公司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表,係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編製等語,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林玉春、江宜娟於偵查時證述在卷(偵30卷第312至316頁)。
且依前開所述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因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經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於99年間、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惟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
證券發行人之光洋科公司有其公司之會計制度、帳務、會計科目、分錄及入帳系統,此部分並非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所得決定或操控,且依前開所述光洋科公司將操作選擇權交易及損失以「暫收款-其他」、「暫付款-其他」之會計科目入帳,沒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係同案被告陳裕明指示同案被告林玉春所為,及同案被告陳李賀認為選擇權交易屬於避險交易,應適用避險會計,不同意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所致。
則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是否有與光洋科公司內部人員就上開年度之財務報表內容,故意為虛偽或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有積極證據以證明渠等2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光洋科公司將操作選擇權交易及損失以「暫收款-其他」、「暫付款-其他」之會計科目入帳,沒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
尚不得僅憑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代光洋科公司編製上開財務報表,及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經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於99年間、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即據以推論被告黃世杰、張美雲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174
裕明、林玉春間就已有共同明知財務報表內容冇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共同為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之犯意及犯行。
另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人邱莉雯、黃文妤、吳杰蔚、李淑茹、蔡文維、黃加旭、郭廷軒、高慶斌、楊雯如、許喬森、田雯
麗、謝瑜如、唐士勛之陳述及證述;
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
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銀行存款函證控管表,渣打銀行函證回函,澳盛銀行函證回函,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經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於99年間、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因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處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但仍不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間就已有共同明知財務報表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而共同為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之犯意及犯行。
公訴意旨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代光洋科公司編製上開財務報表,及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經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於99年間、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行為,即認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應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負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尚與證據法則不符,自非可採。
⒍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於偵查時陳稱:光洋科公司內部是我做管理決策。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會計分錄借記
「128199暫付款-其他」,我不是會計人員,怎麼切傳票我不知道。
編號000000000號至000000000號傳票分錄是否指賣出選擇權所收取的權利金,我不知道。
我們賣選擇權確實有175
權利金的收入,但這張傳票分錄裡面的紀錄不是我製作的,我不知道。
(問:提示編號61至62 :編號000000000號分錄、傳票,這分錄何意?為何於101年1月31日要借記「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貸記「128199暫付款-其他」(金額均1865萬5900元),摘要欄要記為「OPTION暫收暫付調整」?)這是會計人員的保守原則,因為我們收到這筆錢
時,選擇權尚未到期,就暫時列入暫收款,等到期後再看賺或虧而分別列入會計科目。
(問:到期後應該切分錄的會計科目是什麼?)我不知道。
(問:提示編號63至64 :編號000000000號分錄、傳票,經查,前開分錄於101年3月7日17時40分51秒進行迴轉,即借記「128199暫付款-其他」,貸記「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金額均1865萬5900元?)這我不清楚。
(問:林玉春、陳裕明均證稱101年1、2月間,光洋科公司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於收取權利金時,原仍將權利金列為「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將到期時買方請求履約之付款金額列為「128199暫付款-其他」,月底再將二者金額進行沖抵,卻於000年0月0日間,將訂約日在100年12月31日以前之選擇權契約仍沿用舊的作帳方式,另訂約日在101年1月1日之後者,則調整改採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正確作法,為何會發生這種變化?)剛剛我就有說明了
(即稱:最早我們對於選擇權交易的收入支出就是實際上收到多少權利金就列入收入,到期後有虧損再做支出。
後來台灣發生金管會要求所有的銀行對於承作選擇權交易需要依交易銀行的MTM評估做基準,因為報紙報載台灣人民幣的選擇權交易要揭露,但之前做的尚未到期,尚未到期的部分就要迴轉到會計準則切換日。
(問:陳裕明到庭表示:他曾經多次跟你表示原有的選擇權入帳方式並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但你不接受,直到101年3月他請黃世杰會計師跟你溝通後,你才接受而將101年1月1日之後的選擇權交易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作法入帳,有無意見?)確實有這樣的事情,陳裕明有找黃世杰會計師到光洋公司找我討論,時間我忘掉了,他們認為這樣做是比較保守的會計原則,討論後我才接受黃世杰會計師的建議,同意改採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我認176
為選擇權交易是避險會計,國外同業大公司也有這樣採用。
光洋科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是由安永事務所進行查核。
查核過程中是由陳裕明與安永做接洽聯繫。
我不清楚光洋科公司有無將賣出選擇權的交易相關資料提供給會計師做查核,會計師會跟陳裕明聯繫。
(問:提示編號5至8-1 :檔案總管畫面截圖4張,本署於105年5 月24日依法搜索光洋科公司,在光洋科公司檔案共用槽內查扣電子檔案,其中資料「選擇權及衍生性」,其下有子資料夾「選擇權」,其下又有子資料夾「101」,其下再有子資料夾「2011 for EY」,「2011 forEY」裡有4個檔案,其中檔名「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xlsx」、「2011option交易明細-FX(已核對)-new.xlsx」,這些檔案是不是都要給安永的?)EY是指安永,檔案上面的記載是陳力凡製作的,檔案名稱是要給安永,但實際上是要給誰我不清楚。
(問:安永在查核光洋科公司過程當中,安永的會計師或查核人員有無曾跟你表示:查核光洋科公司時,為何「函證」的結果,渣打銀行表示光洋公司有進行選擇權交易,但你們提出給安永的資料卻沒有選擇權交易?)印象中是沒有,要資料的話,財會人員應該是會提
供。
我不清楚為何會計師查帳沒有發現我們的財務報表與實際營運不相符合。因為這些會計師的查核屬於財會作業。
(問:你有跟會計師就光洋科公司營運部分與會計師做討
論?)會計師有問的話我就會答。
(問:黃世杰會計師知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進行選擇權交易?)光洋科公司內部的紀錄都有直接寫OPTION,會計師查帳的時候應該要問,那是他的權利,所以黃世杰會計師應該有看到,但他怎麼不問我不知道。
(問:在光洋科公司101年決定揭露選擇權交易之前,陳裕明是否跟你反應過會計事務所的人「函證」渣打銀行,渣打銀行回函表示光洋科公司有選擇權交易紀錄,之後陳裕明跟你說,隔不久你便同意揭露光洋科公司有關選擇權交易部分?)印象中是有這回事;
因為當時我有跟會計師提出討論,提出國外的同業大公司他們年報並沒有揭露選擇權交易,會計師仍然有他的堅持等語(偵16卷第267至273頁)。
則依同案被告陳李賀上開所述,僅能證明光洋科公司177
提供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100年度會計分錄電子檔案內即有選擇權交易的檔案資料,及被告黃世杰知悉光洋科公司100年間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無法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將選擇權交易隱匿於「暫收款-其他」、「暫付款-其他」,未於財務報表內揭露,而有公告申報財報不實行為,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明裕、林玉春間有公告申報財報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曾於:①108年8月13日偵查時陳稱: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在100年之前就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確切時間我忘記了。
(問:你如何確定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在100年以前就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林玉春有來跟我說交易室有不明款項進入,問了交易室這是什麼款項,問到最後交易室才跟我們說這是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我覺得奇怪,才去問被告黃世杰會計師討論,問他公司有在賣選擇權,應該怎麼辦。
我收到林玉春的通知說有權利金收入後,就去找被告黃世杰會計師討論,沒有超過半年。
(問:你什麼時候收到林玉春的通知?)因為我進光洋科公司之後,有任何問題都是找被告黃世杰會計師,但確切時間我忘記了。
(問:你找黃世杰會計師討論起,直到陳李賀同意改變會計入帳方式,中間大概隔了多久?)印象中至少1年以上,初期被告黃世杰會計師會提供會計準則等資料讓我去說服陳李賀,但是始終無法說服,後來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金額愈來愈大,我們就請被告黃世杰會計師來公司跟陳李賀面對面溝通,後來陳李賀才同意,隔不久在101年2、3月才公告、申報有關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的資料,這整個過程至少有1年等語(偵16卷第252至253頁)。
②其同日於偵查時證稱:黃世杰會計師在100年之前就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確切時間我忘記了。
(問:你如何確定黃世杰會計師在100年以前就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因為林玉春有來跟我說臺中交易室有不明款項入帳,問了臺中交易室這是什麼款項,臺中交易室一開始沒有回答,林玉春問到最後臺中交易室才跟我們說這是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我那時候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178
進行選擇權交易,我就去問黃世杰會計師公司有在賣選擇
權,應該怎麼辦,他有跟我講選擇權正確的入帳方式,但是我們很煩惱要怎麼說服陳李賀。
我收到林玉春的通知說有權利金收入後,就去找黃世杰會計師討論,時間沒有超過半
年。
我收到林玉春通知的確切時間我忘記了,因為我進光洋科公司之後,有任何問題都是找黃世杰會計師。
(問:你找黃世杰會計師討論起,直到陳李賀同意改變會計入帳方式,中間大概隔了多久?)印象中至少1年以上,初期黃世杰會計師會提供會計準則等資料讓我去說服陳李賀,但是始終無法說服,後來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金額愈來愈大,我們就請黃世杰會計師來公司跟陳李賀面對面溝通,後來陳李賀才同意,隔不久在101年2、3月才公告、申報有關光洋公司選擇權交易的資料,這整個過程至少有1年等語(偵16卷第260至263頁)。
③另於108年8月23日偵查時陳稱:我記得第一次跟被告黃世杰說光洋科公司有在賣選擇權是第一次出現有百萬損失的時候,感覺很害怕,因為把之前賺的都虧光了;
我記得在100年8、9月渣打銀行的函證本來沒回後來才回,那次的函證跑出來,我記得跟被告黃世杰之間有打電話也有見面,我有跟他講陳李賀的態度,被告黃世杰覺得很頭痛,希望我們自己找陳李賀講。
100年半年報還沒有出來的時候,被告黃世杰就從函證看出我們有做選擇權交易,也找我討論過,卻還是簽證了一份沒有揭露選擇權交易的財報。
被告黃世杰收到這一份函證之前,就知道我們有做選擇權交
易。
我記得之前就有談過,但確切的時間不記得。
我做事情的SOP就是如果陳李賀對我們報告的東西不同意,我會再問會計師,會計師會提供公報或他們的見解,讓我再去找陳李賀講,陳李賀就會再搬出很多資料證明他的邏輯是對的,甚至還買書給我們看等語(偵17卷第61至63頁)。
④於110年8月23日調查處時陳稱:(問:你知悉安永發現該選擇權交易虧損情事,後續處理為何?)我記得在99年8、9月間我有打電話跟被告黃世杰,並跟他約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見面,解釋該選擇權交易虧損是董事長陳李賀所為,有問題請直接找董事長,當時被告黃世杰也對董事長這種作法頭痛,但卻提179
不出任何方法說服董事長等語(偵33卷第49頁)。
⒏則依同案被告陳裕明上開陳述及證述,雖指稱:被告黃世杰早在光洋科公司因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而有第1筆權利金收入入帳(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8年8-9月間),同案被告陳裕明因不知如何入帳而詢問被告黃世杰並告知光洋科公司有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經被告黃世杰告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正確入帳方式時,被告黃世杰當時即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以及同案被告陳裕明陸續簽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契約之傳票,因到期買方要求履約而分別支付百萬美元以上之金額損失時(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9年9-10月間,光洋科公司因陸續於99年9月24日、9月27日、10月4日履行賣出選擇權契約,而分別支付之140萬美元、120萬美元、191萬8,000美元),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已出現重大虧損,鉅額損失致其心生畏懼,乃再聯繫被告黃世杰,期能共同說服同案被告陳李賀接受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並揭露有關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此時被告黃世杰更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出現重大虧損等情。
惟查,同案被告陳裕明關於此部分之陳述或證述,有如下明顯前後不一之處:①其於105年5月13日調查處時陳稱:(問:你自何時起,發現光洋科公司有虧損情形?)我自100年間起即發現光洋科公司有虧損情形,當時即陸續有公司操作外匯及貴金屬選擇權發生虧損情形,另公司有預購或預售貴金屬遠期現貨,亦有發生虧損情形,因我是財務主管,前述情形發生時,公司就必須請款支付前述損失,故我都會得知等語(偵1卷第146頁)。
與證人陳裕明前開所述發現公司有重大虧損的時間在99年9月、10月間左右,已有不符。
②其於110年8月23日調查處時雖陳稱:我記得在99年8、9月間我有打電話跟黃世杰,並跟他約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見面,解釋該選擇權交易虧損是董事長陳李賀所為,有問題請直接找董事長,當時被告黃世杰也對董事長這種作法頭痛,但卻提不出任何方法說服董事長等語(偵33卷第49頁)。
惟隨即改口稱:我只記得有一次被告黃世杰與經理即被告江宜娟就公費(即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費)問題來180
光洋科公司與董事長陳李賀見面,但實際上是為了討論選擇權交易虧損的問題,因為若不以公費討論為理由的話,同案被告陳李賀有可能不會接見他們,但我不知道該次會面是不是關於99年上半年度的財務報表,我印象當中同案被告陳李賀當時有叫我列席,被告黃世杰有跟陳李賀討論到光洋科公司的衍生性商品交易的問題,告知陳李賀選擇權交易要揭
露,陳李賀則回覆這是公司經營所需,也是為了避險之用等語(偵33頁第49頁)。
查依上開所述,此次被告黃世杰、江宜娟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會面的時間在101年2、3月間,即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的時間,明顯並非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的時間,則證人陳裕明陳稱:在99年8、9月間我有打電話跟被告黃世杰,並跟他約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見面,解釋該選擇權交易虧損是董事長陳李賀所為,有問題請直接找董事長等語,時間是否確實在99年8、9月間,即有可疑之處。
③其於108年8月13日偵查時證稱:(問:被告黃世杰會計師知道光洋科公司在99年也有進行選擇權交易?)這部分我不確定,但我確定100年度被告黃世杰會計師是知情的等語(偵16卷第262頁)。
核與證人陳裕明同日所為證述稱: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在100年之前就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選擇權交易。
因為林玉春來跟我說臺中交易室有不明款項入帳,問到最後臺中交易室說是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我那時候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進行選擇權交易,我就去問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公司有在賣選擇權。我收到林玉春的通知說有權利金收入
後,就去找被告黃世杰會計師討論,時間沒有超過半年。
我去找被告黃世杰討論起,直到陳李賀同意改變會計入帳方式(即000年0月間),中間大概隔了1年以上等語,前後所述明顯矛盾不一。
④其於原審時證稱:我印象是到後來,應該是說那個過程,因為董事長發現我的意見跟他不一樣,那時候他其實有交辦另一位,就是原來的會計副理,後來他轉到做內部稽核副理,那個王健邦,就是已經往生的王健邦,請他做這個事情的處理,當初如果解釋成避險跟非避險,又會跟內控製作,我們公司自己有一個衍生性防線,因為如果解181
釋成非避險,當初我們的內控交易是超過100萬元美金的話,必須要呈報董事會,所以那時候董事長有責成王健邦去處理這個事情,所以其實我的印象中那一段其實我是有點被隔開,其實我的印象中最深刻,之後我真正確切有跟會計師聯繫反而是被告江宜娟那一段。
被告江宜娟那一段是有電話聯絡過一次,也有見面討論。
最早透過林玉春反應向臺中那邊詢問公司有操作選擇權,我有責成林玉春跟安永詢問。
就這個部分,林玉春沒有跟我說她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哪一位承辦人員,一般當下應該是找那時候的領組。
回答是說不能這樣做,認為是非避險這樣子。
其實這段期間我內心有個疑問,就是說有個斷層這樣子。
其實去年8月的時候,調查局曾經又有找我去談一次,那時候其實調查局有說其實函證是連續三季,銀行都有回覆光洋科公司有曾做選擇權,可是其實在我內部在,就是我的部分,其實我是被告知年度查
核,就是被告江宜娟那一段的時候函證才跑出來,也造成我為什麼一開始知道公司有做選擇權,結果函證又沒有,所以造成那時候我沒有著力點去跟陳李賀說其實函證有跑出來,是到被告江宜娟那一段的時候,100年度查核的時候,銀行函證是有選擇權的。
就99年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查光洋科公司的會計、財務報告的時候,承辦的會計人員或光洋科公司沒有跟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講過光洋科公司有在做選擇權交易的這一件操作,那一段我跟被告張美雲反而沒有什麼接
觸,也沒有談過這個事情。
應該只是一開始有去問會計處理怎麼處理。
我也沒有辦法講出具體的時間。
如果就99年度的部分,我個人不太確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99年度財務報表之前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做選擇權交易。
我比較有印象是被告江宜娟那一段,時間在101年2、3月間。
(問:99、100年的時候,有沒有特別跟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到哪些部分可能有問題,請他們協助?)我的印象應該是沒有。
編財報是例行性。
應該是說跟陳董見面之後,其實也沒有改變要揭露這樣子,我的層面、我的認知說這個變成是會計師有做配合的事。
【問:你講到「黃世杰配合」,是你個人認知,還是你們有具體討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這邊要如何配合你們編這個182
財報?(提示證人108年8月23日調詢筆錄,科卷58頁即偵33卷第54頁,並告以要旨】這個是沒有。
這個是我個人的認知。
99年、100年的時候,我的印象是沒有特別跟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到哪部分財務報表可能有問題,請他們協助。
【問:「就99年的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辦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或副理即被告張美雲,是否有就前揭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的選擇權交易虧損的事情,與你或光洋科公司的財務人員聯繫討論,你是否有就此事跟被告黃世杰、同案被告陳李賀討論?」,你的回答是說「我只記得被告黃世杰有來過一次,但是不是為了99年度的財務報表,我就不清楚」,所以你記得被告黃世杰來一次,是跟誰來嗎?提示同案被告陳裕明110年8月23日調詢筆錄第四頁第二個問答,科卷第54頁即偵33卷第50頁,並告以要旨】其實99年我沒有印象,我有印象是有被告江宜娟那一段。
那時候是談公費。
我有印象被告黃世杰跟被告江宜娟來過一次。
有來談選擇權的就是被告江宜娟那一次。
就是101年2、3月間。
其實被告張美雲我幾乎沒什麼接觸過。
被告黃世杰跟同案被告陳李賀討論的過程當中,我記得陳李賀有說請會計師幫忙這個事情。
應該是說,陳董講幫忙應該是他認定就是一個避險會計。
可是陳董還是堅持說這個是避險會計,他不要讓我們用非避險的方式揭露。
(問:你說「我記得99年8、9月間我有打電話跟被告黃世杰,並跟他約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見面,解釋選擇權交易虧損是董事長陳李賀所為,有問題請直接找董事
長」?提示被告陳裕明110年8月23日調詢筆錄第3頁第1個回答,科卷第53頁即偵33卷第49頁,並告以要旨)我記得當初我印象中,我記得我跟黃世杰會計師電話聯絡應該不止一
次,應該有兩、三次,可是那個時間順序其實我不確定。
我印象是被告江宜娟那邊有聯絡一次,可是之前有一次,但是不是99年8、9月無法確定。
應該是101年之前應該還有一次和被告黃世杰,但是是之前多久,無法確定。
我不知道是檢調跟我說是不是99年8月或9月,那個日期不是我想出來的。
其實這個部分就是說,因為那個時空有穿插一個,因為我當初在回想一個事情,當初陳董實際上很多事情一直交辦給一183
個叫做王健邦的稽核副理,當初很多訊息我也是從那邊來
的,就是很多東西因為這樣子時空交錯,有些東西是讓我產生這樣的記憶,因為當初我記得陳董很多東西是交代王健邦處理。
這個時間點是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跟我們講銀行函證之前(指101年2、3月之前)。
可是硬要我回憶是99年還是98年,其實我真的沒有那麼肯定時間點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五第14至18頁、第33至34頁、第35頁、第50至58頁、第69至75頁)。
顯見證人陳裕明無法確認在98年、99年、100年間是否有因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事與被告黃世杰聯絡或詢問應如何入帳之事。
堪認證人陳裕明上開所述:被告黃世杰早在光洋科公司因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而有第1筆權利金收入入帳(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8年8-9月間),證人陳裕明因不知如何入帳而詢問被告黃世杰並告知光洋科公司有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經被告黃世杰告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正確入帳方式時,被告黃世杰當時即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以及證人陳裕明陸續簽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契約之傳票,因到期買方要求履約而分別支付百萬美元以上之金額損失時(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9年9-10月間,光洋科公司因陸續於99年9月24日、9月27日、10月4日履行賣出選擇權契約,而分別支付之140萬美元、120萬美元、191萬8,000美元),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已出現重大虧損,鉅額損失致其心生畏懼,乃再聯繫被告黃世杰,期能共同說服同案被告陳李賀接受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並揭露有關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此時被告黃世杰更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出現重大虧損云云,是否確有其事而與事實相符,明顯存有莫大疑問,證人陳裕明此部分所述,自尚不足採信。
再者,參諸前開說明,證人陳裕明就此部分公告申報財報不實部分,依公訴意旨具有共犯身分,其上開不利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之指述或陳述,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資擔保確與事實相符,自亦不得採信。
⒐至於證人即同案林玉春於偵查時證稱:印象中是00年0月間財務部收到銀行通知有一筆錢進來,有人向貴管了解後,才184
知道是選擇權的權利金,當時第一次聽到選擇權這名詞,我就去問陳裕明帳要如何記,他說錢就先記在「228299其他暫收款-其他」,後來陸續有選擇權的權利金進來,都這樣
記,後來99年間貴管又有寫請款單,來說要付選擇權的錢,就是選擇權的時間到期購買選擇權的人要執行選擇權,所以要付給對方的款項,帳的記法我也是去問陳裕明,他說借方先記「128199暫付款-其他」,至於貸方,因為ORACLE系統下有一個AP系統,必須經過AP系統財務才能拋轉應付款之立帳,等到要付款時再借記應付款來沖帳,光洋科公司的會計做法是應付帳款、應付費用、應付設備款這3個科目只能在AP系統下做,因為要有廠商別,只要是選擇權的付款者是先貸「214301應付帳款」,等到付款時,財務就在AP系統上點選沖帳借記「214301應付帳款」,並貸記外幣存款。
(問:會計如何做帳為何是問陳裕明而不是問會計師?)我們的做法都是會先問長官,如果長官叫我們問會計師,我們才會問會計師,陳裕明有無問過會計師我不知道。
(問:在你們的印象中,安永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師沒有問過你們暫付款的問題?)就我印象所及是沒有的等語(偵5卷第275至276頁)。
足信證人林玉春對證人陳裕明有無詢問被告黃世杰關於光洋科公司從事操作選擇權交易應如何入帳之事,毫不知情,自亦無法佐證證人陳裕明上開所述關於被告黃世杰早在光洋科公司因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而有第1筆權利金收入入帳(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8年8-9月間),證人陳裕明因不知如何入帳而詢問被告黃世杰並告知光洋科公司有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經被告黃世杰告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正確入帳方式時,被告黃世杰當時即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以及同案被告陳裕明陸續簽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契約之傳票,因到期買方要求履約而分別支付百萬美元以上之金額損失時(依附表十所示,約於99年9-10月間,光洋科公司因陸續於99年9月24日、9月27日、10月4日履行賣出選擇權契約,而分別支付之140萬美元、120萬美元、191萬8,000美元),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已出現重大虧損,鉅額損失致其心生畏懼,乃再聯繫被告黃世
185
杰,期能共同說服同案被告陳李賀接受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並揭露有關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此時被告黃世杰更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出現重大虧損云云,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而可信。
⒑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明上開所為不利於被告黃世杰之陳述及證述,有重大瑕疵而不足採信。
則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黃世杰早在光洋科公司於98年8-9月間因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而有第1筆權利金收入入帳,光洋科公司財務主管即同案被告陳裕明因不知如何入帳而詢問被告黃世杰並告知光洋科公司有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經被告黃世杰告以賣出選擇權交易之正確入帳方式時,被告黃世杰當時即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有在進行賣出選擇權交易。
再於99年9-10月間,同案被告陳裕明陸續於99年9月24日、9月27日、10月4日簽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契約,因到期買方要求履約而分別支付之140萬美元、120萬美元、191萬8,000美元會計傳票,發現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已出現重大虧損,鉅額損失致其心生畏懼,乃再聯繫被告黃世杰,期能共同說服同案被告陳李賀接受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並揭露有關光洋科公司之選擇權交易資訊,此時被告黃世杰更已知悉光洋科公司所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出現重大虧損云云,尚難採信。
且依上開證人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之所述,均未提及被告張美雲有何與光洋科公司共謀就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故意為虛偽或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
⒒綜上,本件尚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有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間就上開年度之財務報表內容,故意為虛偽或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確有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之犯意及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之使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186
告2人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張美雲】: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美雲不具有會計師之身分,其因與被告黃世杰共犯而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關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部分】:一、 經比對光洋科公司100年重編前後之損益表,其稅前淨利(損)重編前為901,854, 000元(即淨利9億多),重編後則變成淨損1,494,162,000元(即淨損14億多),二者相差2, 396, 016, 000元(即23億多)(起訴書附表七)。
這麼重大的財報不實,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等人均主張是被光洋科公司提供不實的財務資料所騙,但會計師查核制度的設計,不就是為了防止這種企業舞弊而存在的嗎?結果一整個專業的查核團隊,竟然被連會計師證照都沒有的光洋科公司財務人員陳裕明、陳美玲、林玉春、賴麗君等人矇騙過關,而且還是在委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代編財報之情形下,這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嗎?
二、就光洋科公司99年半年度、99年度、100年半年度財報隱匿選擇權交易部分,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主張不知情,參照起訴書附表二、光洋科公司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明細表,99年度共有165筆交易,100年度則有416筆交易,這麼多筆選擇權交易資料,光洋科公司加以隱匿,安永查核團隊真的都沒有辦法核對出來嗎?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裕
明、林玉春所述,他們是將光洋科公司選擇權交易履約支付價金列在會計科目「暫付款」項下,再於各季末將該科目餘額沖銷至零,此一手法經本署囑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意見亦認「揆諸查簽規則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查核規範,查核人員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除應就科目餘額表執行必要187
之查核程序外,理應進一步查核暫收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
惟根據安永之工作底稿所載,並未明確執行上開查核以確認光洋科公司是否有異常之情
事,此並未符合查簽準則暨安永內部查核規範之規定」,是被告黃世杰、張美雲2人辯稱安永都完全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情事,已難認合理。
三、依安永工作底稿所附光洋科公司99年度上半年度財報資料中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函證回函(CC025,科卷第394頁)、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報資料中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函證回函(CC000,科卷第516頁,其上被告張美雲也有簽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上半年度財報資料中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函證回函(CC000,科卷第612頁)均有記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而其上也都有記載「詳如附件」,表示安永確實知悉光洋科公司有賣出選擇權給渣打銀行且有尚未結清之交易事實,然就附件部分所載,都無法核對函證內容。
而就上開銀行函證之處置,工作底稿亦呈現很奇怪的現象,負責光洋科公司99年半年度、99年度財報查核之安永領組李淑茹及負責光洋科公司100年度上半年度財報查核之安永領組蔡文維都沒有簽名,而底稿中關於該等函證之控制表CC-2、P2(科卷第391、392頁)也都沒有記載處理結果,另參以證人李淑茹於108年8月13日在本署偵訊中亦稱依查核程序,如果發現有異常,就會反應給理級即被告張美雲知道,且依其作業習慣,發現有問題的就不會簽等語(科卷第388頁);
證人蔡文維於108年8月14日在本署偵訊中亦稱收到銀行資料後,有把函證資料跟P000、000、000等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底稿做勾稽,發現勾稽不到,其有拿整個底稿及函證去找被告張美雲反應,被告張美雲也從底稿勾稽不到,就說會反映給被告黃世杰會計師,後來她是有看過被告張美雲抱著底稿去找被告黃世杰,因為她發現有上述問題,所以不敢在函證上簽名等語(科卷第436
頁)。
再者,對照被告張美雲於108年8月13日在本署偵訊中之陳述逐字譯文,亦稱當時有請淑茹(即證人李淑茹)去188
問,確實有一張底稿淑茹不簽,然後世杰(即被告黃世杰)說這一塊部分他會處理,他說會跟公司處理(科卷第
1696、1697頁),可見當時領組李淑茹確實有發現上述渣打銀行選擇權交易之函證無法與光洋科公司提供之財報資料核對,並依查核程序將此問題向被告張美雲反應,被告張美雲再向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陳報,因未獲得妥適處理,故證人李淑茹才不在函證上簽名,從而被告2人辯稱對此並不知情,實難採信。
況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亦認被告張美雲未循慣例及程序在工作底稿或銀行函證回函上簽名或標註記號,「可能啟人疑竇」(參原判決書第17頁柒、二、1.③),然而卻又以『被告張美雲是在渣打銀行寄出函證之前,以證人李淑茹所說的「先從例如借款合約等其他的資料去做佐證的替代性查核方式」完成上述底稿的複核工作(原審卷五
171、186頁)。』
而認被告張美雲的確有可能因為疏漏而未從渣打銀行函證回函的附件內容得知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事(參原判決書第18頁柒、三),但此一推論最大的問題,即是我們並無法從上述工作底稿中核對出有如證人李淑茹所述「先從例如借款合約等其他的資料去做佐證的替代性查核方式」的相關資料來加以佐證,且若是安永查核團隊就上述渣打銀行函證回函部分是選擇「以替代性查核方式」來取代函證查核,衡情此種例外且重要之查核情形不是更應該在工作底稿中詳述說明其稽核依據及內容嗎,又怎麼可能會出現上揭所述之諸多疑點?是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作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推論,亦嫌率斷。
四、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報隱匿選擇權交易部分,被告黃世杰辯稱於101年2、3月間才知悉,然主張因認該等選擇權交易部分尚不具重大性,故由被告江宜娟自行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或揭露。
首先,就本件主張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之財報時,已知悉該公司有隱匿選擇權交易之事實,已如前述,況參以被告黃世杰在本件偵查期間,不論是在調查局詢問時,或在本署偵訊
中,被告黃世杰均稱不知道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189
情事,也沒有印象曾與被告江宜娟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陳李賀討論選擇權交易之情形,而被告江宜娟則從未說過當時係其自行決定經評估認光洋科公司未揭露選擇權交易之舉尚不具重大性,所以才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或揭露,可見其等上開所述顯係基於訴訟策略而來,本難採信。
再就重大性兩大評估指標即量性與質性指標來看,被告黃世杰辯稱依渣打及澳盛銀行之函證所示,光洋科公司100年度未實現損失約為900多萬元,尚未達該公司該年度稅前淨利5%,所以不具備重大性,並舉鑑定人張進德會計師之鑑定,認光洋科公司從事貴金屬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與其主要營業項目具有相互關聯性,非屬投機行為,而認其尚不具備重大性。
但就量性指標而言,上開渣打及澳盛銀行之函證僅指光洋科公司未結清之選擇權交易金額,而實際該公司100年度從事之選擇權交易共計有416筆,已如前述,則單以未結清之選擇權交易計算金額,是否妥適,已非無疑,再從質性指標來看,被告黃世杰當時都特別找江宜娟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陳李賀洽談該公司選擇權交易之情事,表示其等亦認為此事係屬重大事項,否則何須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親自出馬會見董事長陳李賀商談?且被告辯稱見完陳李賀後就有要求之後該公司之選擇權交易都要揭露,益徵其等亦認為選擇權交易係屬重要事項,自符合重大性之質性指標,此亦為原審判決所肯認。
再依被告黃世杰所辯,其等係在101年2、3月間發現光洋科公司有隱匿選擇權交易之情形,且為此專程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瞭解,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已發現光洋科公司所提供之財報資料有不實情形,既然如此,為何又不進一步清查光洋科公司還有多少財報不實之情事,反而選擇全盤相信該公司片面提供之PBC財務資料?此實難認合於常情,如再對照剛才所述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未進一步查核光洋科公司暫收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認此作法並未符合查簽準則暨安永內部查核規範規定之鑑定意見,更可知安永作法不合常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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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宜娟所稱係其經評估光洋科公司隱匿100年度選擇權交易部分尚不具重大性,而自行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或予以揭露,若果真如此,理應在工作底稿中載明其考量因素及評估結果才是,然經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並未見有記載不予查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考量因素或評估結果,此已不符合當時之審計準則公報規
定,而經上述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尚難主張該等交易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鑑定書第11頁,科卷第1388頁),再者,被告江宜娟當時係任本件查核團隊之經理,其上還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且事實上被告黃世杰也親自帶著被告江宜娟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即同案被告陳李賀商談,表示會計師也相當重視光洋科公司隱匿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情事,則在此種情況下,評估該項交易是否具備重大性之標準,衡情應更為慎重才是,又豈有可能由被告江宜娟在未徵詢會計師意見之情形下,率而自行作出不具重大性之決定,且完全沒有在工作底稿中載明其考量因素及評估結果,事後也都未就此知會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這實在是太不合常理了,是以被告黃世杰就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肆、撤銷被告黃世杰、張美雲部分之理由:
一、撤銷理由:
原審為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
查,關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部分,原審未詳予推求上情,認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財務報表期間,並沒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知悉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且存在有利於被告張美雲的底稿書證簽名,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部分,存在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完成查核報告之後,才收到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的可能性,遽為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罪之諭知,應有未洽。
二、對此部分上訴意旨之說明:
檢察官前開上訴意旨一至五,其中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黃世191
杰、張美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無罪之認定不當部分,參諸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即不能認為有據。
至於上開上訴意旨一至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無罪部分為不當,均已詳為論述如前,應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世杰、張美雲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伍、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之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世杰、張美雲均無刑案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黃世杰受股票上櫃之光洋科公司委託,查核該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應公告之財務報表,經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程序,明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竟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則進行查核,未善盡查核責任,於查核報告內未予揭露,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而該公司隱匿選擇權交易之方式,會計師僅須核對還原暫付款、暫收款會計科目,即可輕易查知確認,甚至光洋科公司之財務部門已將100年度操作選擇權交易之會計分錄及明細之電子檔,註記「OPTION」之選擇權交易檔名,提供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所帶領之查核團隊以帳號、密碼登入查帳,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仍故意未予查核,被告黃世杰就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經由被告江宜娟之告知,及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會談,亦明知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仍故意未予查核,且於上開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工作底稿,為不實之索引註記至其他非選擇權交易之會計科目之工作底稿,以此方式隱匿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已產生之損失。
而經光洋科公司另行委託南台會計師事務所將該公司100年度原始未認列之選擇權交易損失補認列業外-透過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損失高達109,713,390元之鉅,自已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
響,被告黃世杰之主觀惡性非輕。
被告張美雲擔任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團隊之副理,雖192
不具有會計師身分,然明知上情並配合被告黃世杰,未善盡查核責任,固應非難,惟考量被告張美雲之角色地位係受被告黃世杰所指揮、監督之副理職位,在犯罪責任之分工上應略輕於被告黃世杰,及被告黃世杰、張美雲犯後均始終否認犯行,避重就輕,飾詞狡卸,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為掩飾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損失,兼衡被告黃世杰之智識程度為研究所畢業,從事會計師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已婚,育有2名子女均已成
年;
被告張美雲之智識程度為研究所畢業,目前任職於一般公司,每月收入約5、6萬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乙、無罪部分【被告江宜娟】:
壹、公訴意旨另以:關於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部分,依前開犯罪事實關於此部分所述,被告江宜娟因黃加旭之告知發現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澳盛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損失,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函證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被告江宜娟與黃加旭即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掃描後傳送予光洋科公司某會計人員,要求光洋科公司提供其操作選擇權交易明細及入帳情形,然該會計人員卻表示此事須找財會主管即同案被告陳裕明討論,而未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被告江宜娟乃依審計常規,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前開狀況,被告黃世杰隨即指示被告江宜娟與同案被告陳裕明相約於101年2、3月間就此事進行討論,被告黃世杰、江宜娟希望就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部分進行會計科目調整,惟同案被告陳裕明卻不同意,並與193
被告黃世杰發生爭吵,嗣被告黃世杰、江宜娟再與同案被告陳裕明、陳李賀進行討論,同案被告陳李賀強力表達希望不要揭露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損失,被告黃世杰、江宜娟最終妥協,同意當期財務報告仍不揭露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惟須將自101年1月1日起簽訂之選擇權契約,均依法公告申報,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
雙方達成協議後,被告江宜娟始就謝瑜如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與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函證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
因該等部分函證與帳載係屬相符,被告江宜娟即在編號C000號、C000、WA000、CC000、CC000工作底稿為前開犯罪事實所為之複核註記。
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則漏未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
至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即選擇權交易部份,被告黃世杰、江宜娟均明知依該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3條規定,「函證係指查核人員為驗證受查者特定項目是否確實,而直接向第三者發函詢證以獲取並評估查核證據之程序」、同號公報附錄三「實施金融機構往來函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查核人員應調查回函不符或遭退回之函證,並將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且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是賣出選擇權,係屬「重要之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導事項相關之領域(即高風險及其他敏感之查核領域)」,再依會計基金會94年1月18日(94)基秘字第032號函釋,「因其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險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損益之風險,故發行選擇權原則上應列為負債;
而且除企業發行選擇權係用以抵銷企業購入相同幣別且部位金額及期間相當之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者外,發行之選擇權不應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而櫃買中心亦數次說明賣出選擇權無避險功能,利潤有限、風險無限,「無法有效降低被避險項目發生損益之風險」、194
「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渠等卻依上開與同案被告陳李
賀、陳裕明討論後妥協就100年度財務報告仍不揭露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之謀議,違反一般審計準則之規定及查核常
規,不僅故意忽視經函證程序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又將自光洋科公司取得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料隱匿而不附於工作底稿,亦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光洋科公司100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選擇權契約虛偽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反指示不詳之查核人員將謝瑜如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函證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註記「詳如附件」旁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下方所書寫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予以擦拭去除,又在渣打銀行函證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交易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及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函證回函附件2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XPRMPC」欄位「30000 USD」、「15000 USD」、「16381.236 EUR」、「2200 EUR」旁邊,均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澳盛銀行函證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部份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為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
計)」(仍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之選擇權交易內容。
被告黃世杰與被告江宜娟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195
損失之事實,而代光洋科公司編製100年度財務報告、光洋科公司及其子公司10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且被告黃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告均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卻未善盡查核責任,而於101年3月16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使光洋科公司依法公告申報之上開財務報告發生重大不實之結果。
因認被告江宜娟涉犯與被告黃世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嫌;
及涉犯與被告黃世杰、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
定。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宜娟涉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及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江宜娟及同案被告黃世杰、張美雲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
明、林玉春之供述及證述,證人黃加旭、許喬森、田雯麗、謝瑜如、唐士勛之陳述及證述;
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評估程序-公開發行以上客戶的年度審計」,複核及核准彙總表(RAS),銀行存款函證控管表,渣打銀行函證回函,澳盛銀行函證回函,光洋科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光洋科公司外幣存款明細表,光洋科公司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196
(符合避險會計),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
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江宜娟堅決否認有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及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等罪嫌,辯稱:①如何作成查核報
告,是主簽會計師即同案被告黃世杰的權責,身為經理的被告江宜娟並無訊息是否揭露的最後決定權,也沒有和光洋科公司董事長陳李賀、財務主管陳裕明就100年度財務及查核報告內容謀議的權限,無從與同案被告黃世杰、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等人共同為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及與同案被告黃世杰共同為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之犯意及犯行。
②被告江宜娟在知悉銀行函證結果後,立即要求光洋科公司提出說明,並呈報主簽會計師即同案被告黃世杰,甚至偕同同案被告黃世杰前往光洋科公司要求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加以說明,足以證明被告江宜娟並無與同案被告黃世杰、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同犯罪的犯意。
③被告江宜娟是本於專業判斷認為光洋科公司的選擇權交易損失未達「重大性」而不須調整入帳,且最後的決定權在於主簽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並不是和光洋科公司所屬人員有所妥協或謀議而同意不調整入帳等語,請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伍、查關於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經過,如前開犯罪事實關於此部分所載,被告江宜娟經黃加旭呈報及告知經詢證函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顯示光洋科公司有在操作選擇權並已造成損失,且與帳載情形無法核對,被告江宜娟、黃加旭即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光洋科公司某會計人員查詢,要求光洋科公司提供其操作選擇權交易明細及入帳情形,然該會計人員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被告江宜娟乃依審計常規,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前開狀況,被告黃世杰隨即指示被告江宜娟與同案被告陳裕明相約於101年2、3月間就此事進行討論,被告黃世杰希望就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部分進行會計科目調整,惟同案被告陳裕明卻不同意,並與被告黃世杰發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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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嗣被告黃世杰再與同案被告陳裕明、陳李賀進行討論,同案被告陳李賀仍主張選擇權交易屬於避險會計,雖無具體結論,惟被告黃世杰仍同意當期查核報告仍不揭露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
被告江宜娟即就謝瑜如編製之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與編號CC000、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進行複核,因該等部分詢證函與帳載係屬相符,被告江宜娟即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100Y」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110349 銀行存款- 澳盛信義-活存」二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932,650」元、「731,696」元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美金「65,243.91」元及日幣「122,427」元旁邊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WA000號工作底稿「借款明細表-ALL」其中「短借 SBLC 2011/09/27 澳盛銀行」該列之「未還金額」欄位「5,000,000」美元旁邊以鉛筆標註「又」符號,並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各項餘額「TWD 932,650.71」、「JPY 22,427.85」、「USD 65,243.91」右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1第1項存款往來(Savings)餘額(A/C balance)「731,696.00」元下方及附件1第2項借款往來即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借款金額(Amount)「5,000,000.00」美元下方均以鉛筆標註「又」符號,同時在前開編號C000、C000、WA000、CC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則漏未簽名),以表示完成複核,核對相符等情,已詳為說明如前,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陸、次查,被告黃世杰就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故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198
實報告罪,已論述如前,惟查被告江宜娟不具有會計師身
分,並非受光洋科公司委託擔任該公司財務報表之簽證會計師,僅為被告黃世杰所帶領查核團隊之經理,對於查核報告內是否最終應揭露光洋科公司在100年度有操作如附表十編號166至581號所示之選擇權交易並致生交易損失之事,本無最終決策權限,被告江宜娟經黃加旭呈報及告知後,已盡其理級之查核責任,將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光洋科公司某會計人員查詢,要求光洋科公司提供其操作選擇權交易明細及入帳情形,然該會計人員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被告江宜娟並依審計常規,持渣打銀行、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向被告黃世杰報告前開狀況,被告江宜娟並與被告黃世杰於101年2、3月間,就此事至光洋科公司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進行討論,足信被告江宜娟已無與被告黃世杰有何共同故意不依一般公認審計原則及查簽規則而未予查核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犯意聯絡。
公訴意旨雖指被告江宜娟因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討論後妥協就100年度財務報告仍不揭露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之謀議,違反一般審計準則之規定及查核常規,不僅故意忽視經函證程序就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公司有操作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又將自光洋科公司取得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料隱匿而不附於工作底稿,亦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光洋科公司100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選擇權契約虛偽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云云,然被告江宜娟就此事項明顯不具有最終決策權限,而應由被告黃世杰自行負責,自不能課予被告江宜娟因未予揭露光洋科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致生損失之最終查核責任。
至於被告江宜娟就上開工作底稿編號CC000、CC000號渣打、澳盛銀行詢證函回函存、借款部分,及編號C000、C000、WA000工作底稿進行上開複核,係因該等部分詢證函、工作底稿與帳載係屬相符,本於其查核團隊理級人員職責而為複核工作底稿,不能據此推論被告江宜娟就被告黃世杰所犯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另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江宜娟指示不詳之查核人員將謝瑜如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199
銀行函證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註記「詳如附件」旁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下方所書寫之「*係台中操作存貨Forward,公司將其帳列於存貨中。」
予以擦拭去除,又在渣打銀行函證回函附件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交易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及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澳盛銀行函證回函附件2光洋科公司與澳盛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XPRMPC」欄位「30000 USD」、「15000 USD」、「16381.236 EUR」、「2200 EUR」旁邊,均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澳盛銀行函證回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部份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為有關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惟實際上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進行之賣出選擇權交易,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黃加旭於101年1月16日完成查核)內,亦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澳盛銀行間之選擇權交易內容。
被告江宜娟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等情部分,已為被告江宜娟所否認,檢察官就此並未舉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況依上開所
述,有關工作底稿之複核,應由被告黃世杰負最終複核及查核責任,自無從於理級人員之被告江宜娟已向被告黃世杰告知銀行詢證函回函發現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與帳載不符,且向光洋科公司人員查詢並參與查證會議後,仍對被告江宜娟予課予刑事責任之理。
此部分應由被告黃世杰自負後續決策不予揭露之查核責任。
被告江宜娟既無與被告黃世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之犯意及犯行,自不能遽以此部分之罪責相繩。
另200
關於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江宜娟涉犯與被告黃世杰、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共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嫌部分,查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有與同案被告陳李賀、陳裕明、林玉春間就100年度之財務報表內容,故意為虛偽或隱匿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世杰確有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之犯意及犯行,已詳為說明如前,則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自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江宜娟有上開共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之犯意及犯行,亦可認定。
柒、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參諸前開說明及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江宜娟之原則,自不能遽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等罪責相繩,應為被告江宜娟無罪之諭知。
捌、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江宜娟在本件偵查期間,不論是在調查局詢問時,或在本署偵訊中,從未說過當時係其自行決定經評估認光洋科公司未揭露選擇權交易之舉尚不具重大性,所以才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或揭露,可見其所述顯係基於訴訟策略而來,本難採信。
再就重大性兩大評估指標即量性與質性指標來看,被告江宜娟辯稱依渣打及澳盛銀行之函證所示,光洋科公司100年度未實現損失約為900多萬元,尚未達該公司該年度稅前淨利5%,所以不具備重大性,並舉鑑定人張進德會計師之鑑定為憑,但就量性指標而言,上開渣打及澳盛銀行之函證僅指光洋科公司未結清之選擇權交易金額,而實際該公司100年度 從事之選擇權交易共計有416筆,單以未結清之選擇權交易計算金額,是否妥適,已非無疑,再從質性指標來看,被告黃世杰當時都特別找被告江宜娟於101年2、3月間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陳李賀洽談該公司選擇權交易之情事,表示其等亦認為此事係屬重大事項,此為原審判決所201
肯認。
既然如此,為何又不進一步清查光洋科公司還有多少財報不實之情事,反而選擇全盤相信該公司片面提供之PBC財務資料?此實難認合於常情。
二、被告江宜娟所稱係其經評估光洋科公司隱匿100年度選擇權交易部分尚不具重大性,而自行決定不予調整會計分錄或予以揭露,若果真如此,理應在工作底稿中載明其考量因素及評估結果才是,然經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底稿,並未見有記載不予查核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交易之考量因素或評估結果,此已不符合當時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而經上述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尚難主張該等交易不具重大性而不予查核(鑑定書第11頁,科卷第1388頁),再者,被告江宜娟當時係任本件查核團隊之經理,其上還有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且事實上被告黃世杰也親自帶著被告江宜娟前往光洋科公司找董事長即同案被告陳李賀商談,表示會計師也相當重視光洋科公司隱匿有從事選擇權交易之情事,則在此種情況下,評估該項交易是否具備重大性之標準,衡情應更為慎重才是,又豈有可能由被告江宜娟在未徵詢會計師意見之情形下,率而自行作出不具重大性之決定,且完全沒有在工作底稿中載明其考量因素及評估結果,事後也都未就此知會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這實在是太不合常理了,是以被告江宜娟就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等語。
玖、駁回上訴部分【被告江宜娟部分】: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江宜娟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而為被告江宜娟無罪之諭
知,核無違誤。
至於檢察官就被告江宜娟部分之上開上訴意旨一、二指摘被告江宜娟於原審時證稱:依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記載光洋科公司操作選擇權交易之損失為美金314491元,我自己換算為900多萬元之損失,評估沒有達到重大性,所以我決定沒有入調整分錄,沒有請示或報告會計師即被告黃世杰等語,應不足採信,已詳為論述如前,至於重大202
性之判斷應記載於工作底稿,以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則,屬於會計師之責任,不應由理級人員之被告江宜娟負會計師之責任,自不能以此即認被告江宜娟有何與被告黃世杰共同犯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報告罪之犯意及犯行。因
之,被告江宜娟所為之辯解雖不足採信,仍不足以推論證明被告江宜娟即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
檢察官關於被告江宜娟部分之上訴意旨,僅以被告江宜娟所辯不足採信,以擬制或推論之方法以為論證,核與證據法則有違,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拾、退併辦之說明【被告江宜娟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8440號、112年度偵字第29672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件與本案關於被告江宜娟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屬事實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惟本案關於被告江宜娟之犯罪事實,既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復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則上開檢察官關於被告江宜娟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關於被告江宜娟之起訴部分即無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或實質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分別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錢鴻明、彭盛智移送併辦,檢察官黃信勇提起上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對被告江宜娟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
被告江宜娟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203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93條、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204
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表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表內容虛偽之記載。
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
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
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表,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項第6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項第2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1項第2款至第9款規定,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罰。
205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2條規定,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附表一:光洋科公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及相關人員職稱等
⒈光洋科公司:
址設臺南市○○區○○○○0號,於92年7月18日股票公開發行,自94年1月31日起股票在國內上櫃,係全球知名之光儲存媒體薄膜靶材製造商,亦為全球貴金屬與稀有金屬回收精
煉、特殊成型、加工及銷售供應商之一。
⒉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原名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0段000號9樓,係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跨國性組織Ernst&YoungGlobalLimited(簡稱EY)在臺灣的成員(另稱:EYTaiwan),自光洋科公司上櫃起,即受該公司委託,查核、核閱其各期之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至104年度財務報告止,迄105年5月9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主動中止與光洋科公司之委任關係。
⒊陳李賀:
自88年11月6日起至105年5月13日止係光洋科公司之董事長,於96年10月1日至98年1月13日間、103年7月1日至105年5月13日間並兼任總經理。
⒋陳美玲:
係陳李賀之胞妹,自69年7月1日起任職於光洋科公司財務部,至97年8月31日屆齡自成本課主管退休,再自99年8月1日起至102年5月1日止,受聘於光洋科公司擔任顧問,督導成本課業務,又自102年6月28日起至105年5月13日止擔任光洋科技公司之監察人(係法人監察人昇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⒌陳裕明:
206
自87年7月16日起至90年5月31日止任職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6年9月10日進入光洋科公司任職財務經理,同年12月1日就任財務兼會計主管,歷任財務部經理、財務處經理、財務處副處長、財務資訊中心副處長,至105年5月13日離職。
⒍林玉春:
自85年6月6日起任職於光洋科公司,於98年至104年間係會計課課長。
⒎賴麗君:
自85年9月19日起任職於光洋科公司,於100年至104年間係成本課課長。
⒏黃世杰:
英文名稱Jesse,自81年7月1日起至81年12月31日止任職於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自84年7月3日起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光洋科公司99年、100年各期之個體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主簽會計師)。
⒐凃清淵:
英文名稱Stephen,自79年8月1日起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光洋科公司自99年上半年度起至100年度止各期之個體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副簽會計師)。
⒑張美雲:
英文名稱Priscilla,自93年9月6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歷任審計員、領組、主任、副理,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副理。
⒒江宜娟:
英文名稱Jane,自88年7月12日起即任職於各會計師事務所,自91年10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歷任審計員、領組、副理、經理,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之經理。
⒓李淑茹:
(續上頁)
207
英文名稱Liz,自96年7月2日起至100年7月11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財務報告之領組。
⒔蔡文維:
英文名稱Penny,自97年9月1日起至100年9月16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領組。
⒕黃加旭:
英文名稱Kevin,自97年9月1日起至102年7月1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之領組。
⒖郭軒廷:
英文名稱Michael,自99年2月22日起至同年6月21日止任職於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又自同年7月5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⒗高慶斌:
自96年7月2日起至100年6月1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⒘楊雯如:
英文名稱Erin,自96年10月1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⒙許喬森:
英文名稱Ciao,自99年10月13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⒚田雯麗:
英文名稱Vicky,自99年3月24日起至同年8月13日止任職於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又自同年9月1日起至105年1月12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⒛謝瑜如:
英文名稱Lulu,自100年6月30日起至103年8月18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唐士勛:
(續上頁)
208
附表二:行為時之相關審計準則公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
英文名稱Miguel,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一、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6條:
查核人員應一併考慮函證與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以
評估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聲明是否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
據。
二、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
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應考量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
時機如下:⑴規劃查核工作及擬定查核程序時;⑵評估各
科目與各類交易入帳、評價與分類之錯誤所造成之影響
時;⑶評估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當
表達時。
同號公報第11條規定,重大性之判斷須綜合考量金額與性質,金額不大之錯誤仍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
影響。例如金額不大之違法交易,若可能導致重大之或有
損失,則仍屬重大。
三、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
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通常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
達,討論重大性之觀念。該等準則於討論重大性時雖可能
使用不同之用語,但其一般解釋如下:⑴如不實表達(包
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
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⑵對於重
大性所作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
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⑶某一事項對於財務報
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
(續上頁)
209
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
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
四、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6條:
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對不實表達之重大性進行判
斷,以作為下列工作之基礎:⑴決定風險評估程序之性
質、時間及範圍;⑵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⑶決
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查核人員不宜將
金額低於所設定重大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
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
大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
重大。雖然實務上難以設計查核程序以偵出僅依其性質即
認定為重大之不實表達,查核人員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
財務報表之影響時,除應考量該等未更正不實表達之金額
大小外,尚應考量其性質及其發生之特定情況。
五、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14條:
查核人員執行財務報表查核之整體目的,在於合理確信財
務報表整體有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使
查核人員可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依照編製財務
報表所依據之準則編製表示意見,並根據查核人員所發現
之事實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出具查核報告及與管理階層
或治理單位溝通。查核人員經由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
據取得合理確信,以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查核
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
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查核風險並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
查風險之影響。於整個查核過程中,查核人員應考量重大
性及查核風險,特別是於下列時機:⑴辨認及評估重大不
實表達風險;⑵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
圍;⑶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⑷形成查
核意見。
(續上頁)
210
六、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衍生性金融負債應再依下列程序查核:⑴瞭解受查者資
產、負債、確定承諾及預期交易事項,是否有重大暴露於
公平價值、現金流量或國外淨投資風險之下;複核或調查
相關憑證如交易保證金、權利金、銀行手續費、勞務費及
專業服務費等項目餘額明細,以瞭解是否有未入帳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⑵取得受查者編製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彙總表及相關備忘紀錄,詢問受查者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並取得書面紀錄以瞭解受查者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無異常;⑶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與上期之增減變動情形,如有重大變動或異常者,應分
析其原因及合理性;⑷向往來銀行、證券商、期貨商及主
要交易對方發函詢證;⑸查明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是否應與
主契約分別認列,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⑹查明衍生性金
融商品依避險會計處理者,是否符合規定。
七、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暫付性質之款項有無重大
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八、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6款第4目:
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暫收性質之款項有無重大
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
本公報所稱金融商品、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商品及
公平價值之定義,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其他用語定義如下:⑴衍生性
商品:係指屬本公報規範範圍且同時具有下列三項特性之
合約:①其價值之變動係反應特定變數(有時稱為標的)
之變動,例如利率、匯率、金融商品價格、商品價格、信
用等級、信用指數、價格指數、費率指數或其他變數之變
動;②相對於對市場情況之變動有類似反應之其他類型合
(續上頁)
211
約,僅須較小金額之原始淨投資者或無須原始淨投資者;
③於未來日期交割,及⑷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認列
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企業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
債。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
的之金融負債:甲、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
售或再買回;乙、其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
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
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丙、其屬衍生性商品(屬財務保
證合約及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商品除外);
②企業依第12段之規定,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7條:
企業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被避險項
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被避險
項目發生損益之風險。故除非發行選擇權用以抵銷企業購
入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例如企
業發行買權作為規避可贖回負債中所嵌入買回權價值變動
之風險,否則發行之選擇權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
十、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8條第⑵點:
企業對其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下
列金融負債除外:⑵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但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以
成本衡量。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8條第⑴點:
企業對未涉及避險關係且須以公平價值續後評價之金融資
產或金融負債,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
(續上頁)
212
附表三: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理級以下人員負責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100年財務報告期間
利益或損失:⑴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
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姓名
英文名稱
會計師
事務所
資歷
安永資歷
99年上
半年度
年度
100年上
半年度
100
年度
張美雲
Priscilla
93.09.0
6-
100.09.
同左
副理
副理
副理
--
江宜娟
Jane
88.07.1
2-
91.10.01-
101.06.30
--
--
--
經理
李淑茹
Liz
96.07.0
2-
100.07.
同左
領組
領組
--
--
蔡文維
Penny
97.09.0
1-
100.09.
同左
v
v
領組
--
黃加旭
Kevin
97.09.0
1-
102.07.
同左
--
--
--
領組
郭軒廷
Michael
99.02.2
2-
99.09.3
99.07.05-
99.09.30
v
--
--
--
高慶斌
--
96.07.0
2-
100.06.
101.02.
22-101.
05.31
96.07.02-
100.06.01
v
--
--
--
(續上頁)
213
註:「--」:未任職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v 」: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並參與光洋科公司財務報            告之查核。
附表四:渣打銀行99年8月9日函證回函(99年上半年度財報工作底稿CC025)內所記載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2筆
安永收件日期:99年8月10日
楊雯如
Erin
96.10.0
1-
99.08.1
同左
v
--
--
--
許喬森
Ciao
99.10.1
3-
101.08.
同左
--
v
v
v
田雯麗
Vicky
99.03.2
4-
105.01.
99.09.01-
105.01.12
--
v
v
v
謝瑜如
Lulu
100.06.
30-103.
08.18
同左
--
--
v
v
唐士勛
Miguel
100.09.
01-
103.08.
同左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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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 Re
val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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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
M
C
CY
MTM
Amt
MTM
in US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A
U
4,000 US
D
5,312,
000
1,3
U
S
D
1,24
4.25
1,244.
4312
US
D
(1,40
2)
(1,40
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A
U
4,000 US
D
5,312,
000
1,3
U
S
D
1,24
4.25
1,244.
7088
US
D
(15,
319)
(15,
319)
TAIP FX-
0000
S
C
XA
500,0 US 9,940, 19. U
18.5
18.57
US (20)
(20)
(續上頁)
214
 
附表五: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函證(99年度財報工作底稿   CC000)內所記載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之     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4筆
安永收件日期:100年1月14日 
EI
OPT 0000
Ju
n 1
Jul
10
Jul
G
D 000
S
D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T
4,000
US
D
6,752,
000
1,6
U
S
D
1,53
1.5
1,531.
5892
US
D
(43
0)
(43
0)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10
Jul
S
C
XP
D
10,00
0
US
D
6,380,
000
8
U
S
D
440.
440.8
US
D
0
0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D
10,00
0
US
D
6,580,
000
8
U
S
D
440.
440.9
861
US
D
(52)
(5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A
G
1,00
0,000
US
D
20,38
0,000
20.
U
S
D
18.5
18.58
US
D
(100,
998)
(100,
99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T
4,000 US
D
6,912,
000
1,7
U
S
D
1,53
1.5
1,531.
967
US
D
(9,26
2)
(9,26
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D
10,00
US
D
6,380,
000
U
S
D
440.
441.0
091
US
D
(417) (417)
10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A
G
1,00
0,000
US
D
19,28
0,000
19.
U
S
D
18.5
18.57
US
D
(67,0
52)
(67,0
52)
1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T
4,000 US
D
6,752,
000
1,6
U
S
D
1,53
1.5
1,532.
046
US
D
(21,2
46)
(21,2
46)
1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
n 1
Jul
Jul
S
C
XP
T
4,000 US
D
6,912,
000
1,7
U
S
D
1,53
1.5
1,531.
6576
US
D
(415) (415)

Total
(216,
613)

號FXO
Prod
uct
Deal
No
Tra
de
Exp
iry
Set
tle
B/
S
C/
P
CC
Y1
Notion
al 1
CC
Y2
Notional
Stri
ke
Se
ttl
Spot
Rate
FX Re
val Rat
MT
M
MTM
Amt
MTM
in US
(續上頁)
215
 
附表六:渣打銀行100年8月16日函證回函(100年上半年度財報工作底稿CC000)內所記載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3筆
安永收件日期:100年8月16日
Book
ing L
ocati
on
Dat
e
Dat
e
C
C
Y

e
CC
Y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Jan
Jan
S
XA
U
5,000.
US
D
7,440,00
0.00
1,4
U
S
D
1,41
7.65
1,417.
8071
US
D
(6,15
8)
(6,15
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Jan
Jan
S
XA
G
500,00
0.00
US
D
16,790,0
00.00
33.
U
S
D
30,8
30.840
US
D
(65.0
11)
(65.0
1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Jan
Jan
S
XP
T
5,000.
US
D
9,290,00
0.00
1,8
U
S
D
1,76
4.75
1764.9
256
US
D
(15.5
28)
(15.5
2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Jan
Jan
S
XP
D
8,000.
US
D
7,184,00
0.00
U
S
D
798,
745
798.82
US
D
(18.0
25)
(18.0
25)

Total
(104,
718)

號FXO
Book
ing L
ocati
on
Prod
uct
Deal
No
Tra
de
Dat
e
Exp
iry
Set
tle
Dat
e
B/
S
C/
P
CC
Y1
Notion
al 1
CC
Y2
Notional
Stri
ke
Se
ttl
C
C
Y

Spot
Rate
FX Re
val Ra
te
MT
M
CC
Y
MTM
Amt
MTM
in US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Se
p 1
Se
p 1
S
P
XA
G
500,00
0.00
US
D
14,000,0
00.00
U
S
D
34.84
34.858
US
D
(234,
028)
(234,
02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P
T
5,000.
US
D
8,575,00
0.00
1,7
U
S
D
1,72
3.745
1,723.
7713
U
S
D
(27,4
39)
(27,4
39)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C XP
T
5,000.
US
D
8,740,00
0.00
1,7
U
S
D
1,72
3.745
1,724.
3766
U
S
D
(103,
146)
(103,
146)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A
G
500,00
0.00
US
D
15,800,0
00.00
31.
U
S
D
34.84
34.847
U
S
D
(21,7
58)
(21,7
5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Au
g 1
Au
g 1
S
P
XP
D
5,000.
US
D
3,440,00
0.00
U
S
D
762.2
762.62
U
S
D
(665)
(665)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P
T
5,000.
US
D
8,675,00
0.00
1,7
U
S
1,72
3.745
1,723.
7713
U
S
(79,8
69)
(79,8
69)
(續上頁)
216
附表七:渣打銀行101年1月18日函證回函(100年度財報工作底稿CC000)內所記載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4筆
安永收件日期:101年1月18日同日或之後某日
D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P
D
5,000.
US
D
3,440,00
0.00
U
S
D
762.2
762.25
U
S
D
(1)
(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C
XP
D
10,00
0.00
US
D
8,650,00
0.00
U
S
D
762.2
762.36
US
D
(1,71
8)
(1,71
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Au
g 1
Au
g 1
S
P
XA
G
500,00
0.00
US
D
14,000,0
00.00
U
S
D
34.84
34.855
US
D
(93,8
27)
(93,8
27)
10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P
D
5,000.
US
D
3,640,00
0.00
U
S
D
762.2
762.29
US
D
(6,05
0)
(6,05
0)
1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n
Jul
S
P
1,7
U
S
D
US
D
(125,
000)
(125,
000)
1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C
XP
D
10,00
0.00
US
D
7,780,00
0.00
U
S
D
762.2
762.51
US
D
(140,
761)
(140,
761)
13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Jun
Jul
Jul
S
P
XP
D
5,000.
US
D
3,440,00
0.00
U
S
D
762.2
762.25
US
D
(1)
(1)
Total
(834,
263)

號FXO
Book
ing L
ocati
on
Pro
duct
Deal
No
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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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
e
Ex
piry
Set
tle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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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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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P
CC
Y1
Notional
CC
Y2
Notional
Stri
ke
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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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Y

Spot
Rate
FX Re
val Ra
te
MT
M
CC
Y
MTM
Amt
MTM
in US
D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Ma
r 1
Ma
r 1
S
C
XA
G
100,000.
US
D
3,228,0
00.00
32.
U
S
D
28.2
28.26
US
D
(30,1
84)
(30,1
84)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No
v 1
De
c 1
Jan
S
P
1,4
U
S
D
US
D
(110,
998)
(110,
99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Ma
r 1
Ma
r 1
S
C
XP
T
2,000.00
US
D
3,556,0
00.00
1,7
U
S
D
1,39
5.75
1,398.
8368
US
D
(7,48
6)
(7,48
6)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Ma
r 1
Ma
r 1
S
P
XA
G
100,000.
US
D
2,058,0
00.00
20.
U
S
D
28.2
28.26
US
D
(26,0
50)
(26,0
50)
(續上頁)
217
附表八:澳盛銀行101年1月17日函證回函(100年度財報工作底稿CC000)內所記載光洋科公司與澳盛打銀行間未結之買入選擇權交易契約共4筆
安永收件日期:101年1月17日同日或之後某日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Se
p 1
Ma
r 1
Ma
r 1
S
C
XP
T
1,500.00 US
D
3,375,0
00.00
2,2
U
S
D
1,39
5.75
1,398.
6857
US
D
(45)
(45)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No
v 1
Jan
Jan
S
C
XP
D
2,000.00 US
D
1,476,0
00.00
U
S
D
651.
245
651.5
452
US
D
(8,15
2)
(8,15
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C
XP
T
2,000.00 US
D
3,436,0
00.00
1,7
U
S
D
1,39
5.75
1,397.
6357
US
D
(3,44
1)
(3,44
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Ma
r 1
Ma
r 1
S
C
TW
D
285,000,
000.00
US
D
10,000,
000.00
28.
U
S
D
30.2
30.18
US
D
(8,19
8)
(8,19
8)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No
v 1
Jan
Fe
b 1
S
P
XP
D
1,000.00
US
D
428,00
0.00
U
S
D
651.
245
651.7
375
US
D
(57)
(57)
10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C
XA
G
200,000.
US
D
6,916,0
00.00
34.
U
S
D
28.2
28.26
US
D
(39,9
49)
(39,9
49)
11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C
XP
D
1,000.00
US
D
758,00
0.00
U
S
D
651.
245
651.8
US
D
(6,39
0)
(6,39
0)
12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P
XP
T
1,500.00
US
D
1,977,0
00.00
1,3
U
S
D
1,39
5.75
1,397.
9126
US
D
(44,6
69)
(44,6
69)
13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C
XA
G
100,000.
US
D
3,188,0
00.00
31.
U
S
D
28.2
28.26
US
D
(19,7
00)
(19,7
00)
14 TAIP
EI
FX-
OPT
0000
0000
De
c 1
Fe
b 1
Fe
b 1
S
C
XP
T
3,000.00
US
D
5,154,0
00.00
1,7
U
S
D
1,39
5.75
1,397.
9523
US
D
(9,17
2)
(9,17
2)
Total
(314,
491)

號COUNTER
PART
NB.I
N
T
NB.
E
X
T
Buy/
Sell
Cell/
Put
BRW_N
OMU1
BPW_N
OM1
BRW_N
OMU2
BPW_
NOM2
XPRM XPR
MPA
XPR
MPC
XPRM
PD
TP_ST
ATUS
SOLARAP
0000 0
B
C
TW1
560,000, USD
20,00
5.3571 3000
USD
05/12/ LIVE
(續上頁)
218
附表九:不爭執事項之證據清單
PLITAITW
000
000.00
0,000.
E-05
2011
SOLARAP
PLITAITW
0000
000
B
P
TW1
155,000,
000.00
USD
5,000,
000.00
9.6774
E-05
1500
USD
07/12/
2011
LIVE
SOLARAP
PLITAITW
0000
000
B
C
TW1
57,300,0
00.00
EUR
1,500,
000.00
0.0000
0000
1638
1.236
EUR
07/12/
2011
LIVE
SOLARAP
PLITAITW
0000
000
B
C
TW1
55,200,0
00.00
EUR
1,500,
000.00
0.0000
0000
2200
EUR
03/01/
2012
LIVE
◎證人部分
一、【凃清淵】(79年起任職安永事務所,95年任合夥會計師;Stephen)
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1卷P133-139)2.108年8月14日偵訊(偵11卷P141-147)二、【黃文妤】(99-100年任安永事務所專案經理;
100年-任光洋科會計副理;Jophley)
1.108年8月23日偵訊(偵17卷P25-29)
三、【吳杰蔚】(87-99年任安永事務所組長、經理等職)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1卷P235-245)四、【李淑茹】(96-100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領組;
Liz)1.111年6月14日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147-238)五、【蔡文維】(97-100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
Penny)1.111年6月14日(09:30)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147-238)
六、【黃加旭】(97-102年任安永事務所組員、領組;
Kevin)1.111年6月14日(14:45)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249-279)
七、【郭軒廷】(98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
Micheal)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4卷P255-279)2.108年8月13日偵訊(偵14卷P413-417)八、【高慶斌】(99-100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
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4卷P419-431)九、【楊雯如】(96-99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
99-107年任光洋科公司會計部人員;Erin)
(續上頁)
219
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3卷P299-332)2.108年8月13日偵訊【具結】(偵13卷P401-420)十、【許喬森】(99-101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員;
Ciao)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5卷P137-176)2.108年8月13日偵訊(偵15卷P305-326)3.111年6月16日(09:30)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409-453)
十一、【田雯麗】(99-104年任安永事務所組員、領組;
Vicky)
1.108年8月13日警詢(偵15卷P3-30)
2.108年8月13日偵訊(偵15卷P129-136)十二、【謝瑜如】(100-103年任安永事務所組員、組長;
Lulu)
1.108年8月13日偵訊(偵15卷P329-348)十三、【唐士勛】(100-103年任安永事務所審計組員;
Miguel)
1.108年8月13日偵訊(偵16卷P173-184)十四、【馬堅勇】(現任光洋科董事長)
1.107年7月03日偵訊【具結】(偵8卷P145-146)十五、【施麗春】(任光洋科財務部經理)
1.108年8月13日偵訊【具結】(偵16卷P295-297)十六、【黃崇輝】(81-96年為致遠事務所創辦人,於96年併入安永為台南所)
1.108年8月23日偵訊【具結】(偵17卷P5-7)十七、【涂嘉玲】(99年-今任安永事務所審計服務營運長)1.108年9月04日偵訊【具結】(偵17卷P283-293)十八、【胡子仁】(任光洋科103年-104年之簽證會計師)1.111年6月15日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287-384)十九、【陳美玲】(同案被告,光洋科監察人;
陳李賀妹妹)1.105年5月13日警詢(偵1卷P157-160)2.108年10月21日偵訊(偵9卷P379-381)3.110年8月10日(16:13)偵訊(偵31卷P213-219)(續上頁)
220
二十、【陳裕明】(同案被告,96-105年任光洋科財務副處長、財務資訊中心副處長)
1.106年11月10日(14:32)偵訊【具結】(偵4卷P125-133)2.108年8月13日(15:53)偵訊【具結】(偵16卷P249-255)3.108年8月13日(17:26)偵訊筆錄【具結】(偵16卷P257-26 3)
4.108年8月23日(14:38)偵訊筆錄【具結】(偵17卷P69-78)5.110年2月23日偵訊【具結】(偵30卷P307-317)6.111年6月13日(14:30)審判【具結】(原審卷五P7-8     1)
二一、【林玉春】(同案被告,光洋科會計部專案副理;
時任會計課副課長;為光洋科對安永事務所之窗口)
1.107年4月13日(15:48)偵訊【具結】(偵5卷P273-P281)
2.110年2月23日偵訊【具結】(偵30卷P307-317)二二、【賴麗君】(同案被告,86年起,曾任光洋科成本課助理員,100-104年任課長)
1.105年9月06日偵訊【具結】(偵3卷P315-319)2.107年5月04日檢事官詢問(偵7卷P209-214)3.107年5月04日檢察官偵訊【具結】(偵7卷P215-223)4.110年8月10日(16:13)偵訊(偵31卷P213-219)------------------------------------------------------
◎證物部分
1.光洋科公司2011年3月11日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1)資產負債表(偵5卷第345至353頁)、(2)損益表(偵5卷第355至363頁)
2.光洋科公司及其子公司100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節本(財報原本,同偵14卷第87至89頁、偵15卷第219至221頁)
3.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0號),含:(1)會計期間:100.1.1-3.31(偵15卷第31頁);
(2)會計期(續上頁)
221
間:100.1.1-6.30(偵29卷第5頁,同偵14卷第35頁、偵15卷第177頁)
4.光洋科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節本【財報原本,同偵16卷301至303、偵12卷第337頁、偵15卷第457頁、偵16卷第73頁、偵17卷第267至270頁)
5.光洋科公司及其子公司10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節本【財報原本,同偵16卷第305至307頁、偵17卷第267至270頁)6.明細(金屬、外匯):99年報相關(偵17卷第11至第17頁)、98至100年(偵17卷329至359頁);
(2)選擇權交易相關會計分錄:98年度(偵17卷第83至第89頁,同偵17卷361至369)、99年度(偵17卷第91至109頁,同偵17卷371至381)、100年度(偵17卷第111至135頁,同偵17卷383至395);
(3)操縱損益(含隱匿損失)相關會計分錄(偵17卷第455至473頁);
(4)以暫付款操縱損益(含隱匿損失)相關會計分錄:99年度(偵17卷第525至531頁)、101年度(偵17卷第533至543頁)、102年度(偵17卷第000至515頁)、103年度(偵17卷第517至523頁)、104年度(偵17卷第475至499頁)
7.光洋科公司財務部組織圖(偵17卷第67頁)
8.光洋科公司及其子公司99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節本【財報原本,同偵17卷第271至274頁)
9.光洋科公司基本資料(含:(1)公開資訊觀測站-光洋科公司基本資料網頁查詢結果(偵20卷第3頁)、(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頁查詢結果)(偵20卷第5至第6頁) 10.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網頁查詢結果(偵20卷第9至29頁) 11.公開資訊觀測站-光洋科公司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網頁查詢結果(偵20卷第31至第71頁)
 12同案被告黃世杰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17至21頁)
 13.證人凃清淵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47頁) 14.被告張美雲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75至79頁)
(續上頁)
222
 15.被告江宜娟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2卷第303至307頁,同偵21卷第115至119頁)
 16.證人李淑茹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3卷第53至第55頁,同偵21卷第137至139頁)
 17.證人蔡文維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4卷第27至第29頁,同偵21卷第159至161頁)
 18.證人黃加旭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6卷第43至第45頁,同偵21卷第183至185頁)
 19.證人郭軒廷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4卷第287至289頁,同偵21卷第203至205頁)
 20.證人高慶斌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229至235頁)
 21.證人楊雯如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3卷第337至339頁,同偵21卷251至253)
 22.證人許喬森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273至275頁)
 23.證人田雯麗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21卷第295至299頁)
 24.證人謝瑜如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5卷第353至357頁,同偵21卷第317至319頁)
 25.證人唐士勛之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偵16卷第189至191頁,同偵21卷第337至339頁)
 26.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1號)(偵28卷第5頁,同偵12卷第25頁、偵13卷第63頁、第347頁、偵14卷第167頁、第301頁)
 27.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00號),含:(1)會計期間:100.1.1-3.31(偵15卷第31頁);
(2)會計期間:100.1.1-6.30(偵29卷第5頁,同偵14卷第35頁、偵15卷第177頁)
(續上頁)
223
 28.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本所查核人員超然獨立聲明書」(100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A810號)(偵29卷第111頁,同偵12卷第313頁、偵15卷第361頁、偵16卷第49頁、偵16卷第195頁)
 29.勞保與就保資訊查詢結果(含:(1)被告陳美玲(偵30卷第213至221頁)、(2)被告陳裕明(偵20卷第105至113頁,同偵30卷第223至231頁)、(3)被告林玉春(偵30卷第241至253頁)、(4)被告賴麗君(偵30卷第255至267頁) 30.公開資訊觀測站-光洋科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網頁查詢結果(自98年1月起至101年3月止):(1)98年1月至12月(偵22卷第287至310頁)、(2)99年1月至12月(偵22卷第313至336頁)、(3)100年1月至12月(偵22卷第339至362頁)、(4)101年1月至3月(偵22卷第365至375頁) 31.光洋科公司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8卷第81至第82頁,同偵12卷第119至121頁、偵13卷第157至159頁、偵13卷第349至351頁、偵14卷第393至395頁、偵14卷第447至449頁、偵28卷第165至166頁)
 32.洋科公司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8卷第85至86頁,同偵12卷第131至133頁、偵13卷第169至171頁、偵13卷第387至389頁、偵14卷第405至407頁、偵28卷第167至168頁)
 33.洋科公司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93至101頁,同偵14卷第129至133頁、偵15卷第265至269頁)
 34.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105至108頁,同偵14卷第143至149頁、偵15卷第279至285頁)
(續上頁)
224
附表十:光洋科公司98至100年度選擇權交易明細表
 35.光洋科公司100年(誤為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100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225至227頁,同偵11卷第75至79頁、偵11卷第221至225頁、偵12卷第403至407頁、偵15卷第423至427頁、偵16卷第139至143頁、偵16卷第223至227頁、偵29卷第276至278頁)
 36.光洋科公司100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計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100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偵29卷第231至235頁,同偵11卷65至第73頁、偵12卷第417至425頁、偵15卷第437至445頁、偵16卷第153至161頁、偵29卷第271至275頁)

編號

( 收
入)
交易日
銀行名稱
金屬
/外匯


數量(o
z)/
Amou
nt
履約價
 

 
(美

)
到期日
權利金
(美
元)
收款


編號

( 支
出)
付款


付款金額
( 美
元)
98.08.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銀(AG)


300,000 
15.45 
98.09.
63,000.0
98.08.
26*
--
--
--
98.09.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銀(AG)


300,000 
16.40 
98.10.
98,250.0
98.09.
08*
--
--
--
98.09.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銀(AG)


300,000 
18.38 
98.10.
66,000.0
98.09.
10*
--
--
--
98.09.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金(PT)


3,000 
1,380.
00 
98.10.
27,000.0
98.09.
11*
--
--
--
98.09.
渣打銀行
黃金(AU)


3,000 
1,158.
00 
98.10.
2,400.00 98.09.
--
--
--
98.09.
渣打銀行
鈀金(PD)


3,000 
358.0

98.10.
1,800.00 98.09.
011
--
--
--
98.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18.38 
98.11.
43,000.0
98.10.
--
--
--
98.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380.
00 
98.11.
28,650.0
98.10.
--
--
--
98.10.
豐業銀行
黃金(AU)


3,500 
1,088.
00 
98.11.
9,100.00 98.10.
06*
--
--
--
98.10.
豐業銀行
鈀金(PD)


3,000 
350.0

98.11.
1,500.00 98.10.
06*
--
--
--
98.10.
渣打銀行
黃金(AU)


3,000 
1,087.
00 
98.12.
22,800.0
98.11.
11E
98.12.
316,500.
98.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18.38 
98.12.
64,000.0
98.11.
12E
98.12.
136,000.
98.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407.
98.12.
34,500.0 98.11.
13E
98.12.
189,000.
(續上頁)
225

00 
98.11.
渣打銀行
鈀金(PD)


3,000 
388.0

98.12.
3,300.00 98.11.
--
--
--
98.11.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520.
00 
98.12.
16,350.0
98.11.
--
--
--
98.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20.88 
99.01.
88,000.0
98.12.
--
--
--
99.01.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18.38 
99.02.
77,000.0
99.01.
--
--
--
99.01.
渣打銀行
黃金(AU)


3,000 
1,158.
00 
99.02.
35,100.0
99.01.
--
--
--
99.01.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19.58 
99.02.
108,000.
99.01.
--
--
--
99.01.
渣打銀行
黃金(AU)


3,000 
1,208.
00 
99.02.
13,500.0
99.01.
--
--
--
99.02.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8.38 
99.03.
110,000.
99.02.
--
--
--
99.02.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162.
00 
99.03.
37,250.0
99.03.
--
--
--
99.02.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7.88 
99.03.
127,000.
99.03.
--
--
--
99.02.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638.
00 
99.03.
24,480.0
99.03.
24E
99.04.
10,500.0
99.03.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1,000 
1,172.
00 
99.03.
6,700.00 99.03.
03*
--
--
--
99.03.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588.0

99.03.
5,000.00 99.03.
--
--
--
99.03.
渣打銀行
鈀金(PD)


8,000 
638.0

99.04.
14,000.0
99.03.
--
--
--
99.03.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768.
00 
99.04.
14,100.0
99.03.
--
--
--
99.03.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738.
00 
99.04.
13,950.0
99.03.
--
--
--
99.03.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8.68 
99.05.
140,000.
99.04.
30E
99.05.
30,000.0
99.04.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6,000 
1,225.
00 
99.05.
17,100.0
99.04.
13*
--
--
--
99.04.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58.0

99.05.
8,00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878.
00 
99.05.
20,8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19.28 
99.05.
77,5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19.78 
99.05.
42,5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黃金(AU)


3,000 
1,225.
00 
99.05.
9,00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28 
99.05.
93,0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68.0

99.05.
5,250.00 99.04.
--
--
--
99.04.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858.
00 
99.05.
20,600.0
99.04.
--
--
--
99.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0.28 
99.06.
43,5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8.90 
99.06.
88,000.0 99.05.
--
--
--
(續上頁)
226


99.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19.78 
99.06.
92,5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300,000 
19.78 
99.06.
56,7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58.0

99.06.
15,5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868.
00 
99.06.
14,3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黃金(AU)


6,000 
1,278.
00 
99.06.
42,12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228.
00 
99.06.
64,400.0
99.05.
47E
99.06.
33,000.0
99.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68 
99.06.
161,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728.
00 
99.06.
30,800.0
99.05.
--
--
--
99.05.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58.0

99.06.
9,000.00 99.05.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19.88 
99.07.
75,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28 
99.07.
163,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88.
00 
99.07.
44,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7.
4,0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28.
00 
99.07.
16,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728.
00 
99.07.
22,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0.38 
99.07.
123,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728.
00 
99.07.
26,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58.0

99.07.
2,0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28.
00 
99.07.
14,4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88.
00 
99.07.
36,000.0
99.06.
--
--
--
99.06.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7.
2,500.00 99.06.
--
--
--
99.07.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28.
00 
99.08.
20,8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58 
99.08.
265,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38.
00 
99.08.
34,6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8.
2,50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298.
00 
99.08.
11,2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28 
99.08.
152,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38.
99.08.
31,200.0 99.07.
--
--
--
(續上頁)
227

00 
99.07.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38 
99.08.
100,000.
99.07.
09*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38.
00 
99.08.
24,0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298.
00 
99.08.
9,200.00 99.07.
--
--
--
99.07.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48 
99.08.
48,000.0
99.07.
23*
--
--
--
99.07.
渣打銀行
黃金(AU)


6,000 
1,258.
00 
99.08.
16,8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6,000 
1,638.
00 
99.08.
30,0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28.0

99.08.
15,000.0
99.07.
--
--
--
99.07.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5,000 
598.0

99.08.
3,500.00 99.07.
28*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38.
00 
99.08.
42,8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黃金(AU)


8,000 
1,238.
00 
99.08.
17,6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白銀(AG)


2,000,00

18.78 
99.08.
228,000.
99.07.
80E
99.08.
660,000.
99.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38.
00 
99.08.
32,400.0
99.07.
--
--
--
99.07.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598.0

99.08.
4,500.00 99.07.
--
--
--
99.08.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278.
00 
99.09.
6,40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88 
99.09.
98,000.0
99.08.
84E
99.09.
140,000.
99.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88.
00 
99.09.
34,0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9.
8,000.00 99.08.
--
--
--
99.08.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4,000 
1,288.
00 
99.09.
5,200.00 99.08.
13*
--
--
--
99.08.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9.
5,000.00 99.08.
13*
--
--
--
99.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0.08 
99.09.
68,0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88.
00 
99.09.
20,000.0
99.08.
--
--
--
99.08.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9.
5,000.00 99.08.
24*
--
--
--
99.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68 
99.09.
107,000.
99.08.
92E
99.09.
1,400,00
0.00
99.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58.
00 
99.09.
14,2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黃金(AU)


6,000 
1,298.
00 
99.09.
16,5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08.
00 
99.09.
8,000.00 99.08.
--
--
--
99.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19.88 
99.09.
85,000.0
99.08.
96E
99.09.
1,200,00
0.00
99.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58.
99.09.
13,600.0 99.08.
--
--
--
(續上頁)
228

00 
99.08.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9.
4,500.00 99.08.
--
--
--
99.08.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10,000 
638.0

99.09.
3,000.00 99.09.
02*
--
--
--
100
99.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0.18 
99.09.
168,000.
99.09.
100E 99.10.
1,890,00
0.00
101
99.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658.
00 
99.09.
15,600.0
99.09.
101E 99.10.
16,000.0
102
99.08.
德意志銀

黃金(AU)


4,000 
1,308.
00 
99.09.
13,400.0
99.09.
102E 99.10.
12,000.0
103
99.09.
德意志銀

白金(PT)


3,000 
1,698.
00 
99.10.
15,000.0

99.09.
--
--
--
104
99.09.
德意志銀

鈀金(PD)


5,000 
668.0

99.10.
3,500.00 99.09.
--
--
--
105
99.09.
德意志銀

黃金(AU)


4,000 
1,358.
00 
99.10.
2,800.00 99.09.
--
--
--
106
99.09.
德意志銀

白銀(AG)


500,000 
21.38 
99.10.
87,500.0
99.09.
106E 99.10.
495,000.
107
99.09.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38.
00 
99.10.
4,800.00 99.09.
107E 99.10.
110,000.
108
99.09.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1.48 
99.10.
67,500.0
99.09.
108E 99.10.
1,025,00
0.00
109
99.09.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688.
00 
99.10.
14,400.0
99.09.
109E 99.10.
24,000.0
110
99.09.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58.0

99.10.
2,500.00 99.09.
--
--
--
111
99.09.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398.
00 
99.10.
4,000.00 99.09.
--
--
--
112
99.09.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758.
00 
99.10.
19,200.0
99.09.
--
--
--
113
99.09.
德意志銀

白銀(AG)


500,000 
23.18 
99.10.
70,000.0
99.09.
113E 99.10.
265,000.
114
99.09.
德意志銀

鈀金(PD)


5,000 
698.0

99.10.
3,500.00 99.09.
--
--
--
115
99.09.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778.
00 
99.10.
14,700.0
99.10.
--
--
--
116
99.09.
巴克萊銀

黃金(AU)


4,000 
1,418.
00 
99.10.
6,000.00 99.10.
--
--
--
117
99.09.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23.98 
99.10.
65,000.0
99.10.
--
--
--
118
99.09.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698.0

99.10.
5,000.00 99.10.
--
--
--
119
99.10.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金(PT)


3,000 
1,858.
00 
99.11.
6,000.00 99.10.
06*
--
--
--
120
99.10.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24.78 
99.11.
50,000.0
99.10.
--
--
--
121
99.10.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738.0

99.11.
2,500.00 99.10.
--
--
--
122
99.10.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4,000 
1,488.
00 
99.11.
3,000.00 99.10.
13*
--
--
--
123
99.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5.68 
99.11.
88,000.0
99.10.
123E 99.11.
1,035,00
0.00
124
99.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898.
00 
99.11.
6,300.00 99.10.
--
--
--
125
99.10.
巴克萊銀鈀金(PD)

5,000 
758.0
99.11.
2,500.00 99.10.
--
--
--
(續上頁)
229



126
99.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858.
00 
99.11.
7,500.00 99.10.
--
--
--
127
99.10.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38.0

99.11.
4,000.00 99.10.
--
--
--
128
99.10.
巴克萊銀

黃金(AU)


4,000 
1,485.
00 
99.11.
10,400.0
99.10.
--
--
--
129
99.10.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25.78 
99.11.
155,000.
99.10.
--
--
--
130
99.11.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金(PT)


3,000 
1,868.
00 
99.12.
6,000.00 99.11.
03*
--
--
--
131
99.11.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7.08 
99.12.
137,500.
99.11.
131E 99.12.
830,000.
132
99.11.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78.0

99.12.
10,000.0
99.11.
--
--
--
133
99.11.
摩根大通
黃金(AU)


4,000 
1,468.
00 
99.12.
10,800.0
99.11.
--
--
--
134
99.11.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9.00 
99.12.
191,000.
99.11.
134E 99.12.
30,000.0
135
99.11.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58.
00 
99.12.
25,000.0
99.11.
--
--
--
136
99.11.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838.0

99.12.
8,500.00 99.11.
--
--
--
137
99.11.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818.
00 
99.12.
16,050.0
99.11.
--
--
--
138
99.1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28.68 
99.12.
185,000.
99.11.
138E 99.12.
190,000.
139
99.11.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8,000 
1,458.
00 
99.12.
20,000.0
99.11.
19*
--
--
--
140
99.11.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5,000 
818.0

99.12.
2,500.00 99.11.
19*
--
--
--
141
99.1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28.68 
99.12.
140,000.
99.11.
141E 99.12.
50,000.0
142
99.11.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768.
00 
99.12.
28,500.0
99.11.
--
--
--
143
99.11.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78.
00 
99.12.
15,000.0
99.11.
--
--
--
144
99.11.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838.
00 
99.12.
17,500.0
99.11.
--
--
--
145
99.11.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858.0

99.12.
15,000.0
99.11.
--
--
--
146
99.11.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5,000 
1,478.
00 
99.12.
14,500.0
99.11.
26*
--
--
--
147
99.11.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858.0

99.12.
17,000.0
99.11.
--
--
--
148
99.1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0.58 
99.12.
180,000.
99.11.
--
--
--
149
99.11.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838.
00 
99.12.
10,000.0
99.11.
--
--
--
150
99.12.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88.
00 
100.0
1.12
19,000.0
99.12.
--
--
--
151
99.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3.58 
100.0
1.12
105,000.
99.12.
--
--
--
152
99.12.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858.
00 
100.0
1.12
24,750.0
99.12.
--
--
--
153
99.12.
渣打銀行
鈀金(PD)

8,000 
898.0
100.0
26,720.0 99.12.
--
--
--
(續上頁)
230


1.12
154
99.12.
德意志銀

白金(PT)


5,000 
1,858.
00 
100.0
1.14
12,400.0
99.12.
--
--
--
155
99.12.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478.
00 
100.0
1.14
20,000.0
99.12.
--
--
--
156
99.12.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3.58 
100.0
1.14
105,000.
99.12.
--
--
--
157
99.12.
摩根大通
鈀金(PD)


5,000 
878.0

100.0
1.14
20,000.0
99.12.
--
--
--
158
99.12.
巴克萊銀

黃金(AU)


6,000 
1,478.
00 
100.0
1.20
16,500.0
99.12.
--
--
--
159
99.12.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3.58 
100.0
1.20
115,000.
99.12.
--
--
--
160
99.12.
巴克萊銀

鈀金(PD)


6,000 
878.0

100.0
1.20
26,400.0
99.12.
--
--
--
161
99.12.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858.
00 
100.0
1.20
9,500.00 99.12.
--
--
--
162
99.12.
巴克萊銀

黃金(AU)


3,000 
1,488.
00 
100.0
1.27
6,300.00 99.12.
--
--
--
163
99.12.
巴克萊銀

白銀(AG)


400,000 
33.68 
100.0
1.27
80,000.0
99.12.
--
--
--
164
99.1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878.
00 
100.0
1.27
12,500.0
99.12.
--
--
--
165
99.12.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918.0

100.0
1.27
17,500.0
99.12.
--
--
--
166
100.0
1.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3.58 
100.0
2.10
63,000.0
100.0
1.12
--
--
--
167
100.0
1.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858.
00 
100.0
2.10
39,000.0
100.0
1.12
--
--
--
168
100.0
1.10
巴克萊銀

鈀金(PD)


8,000 
898.0

100.0
2.10
36,000.0
100.0
1.13
--
--
--
169
100.0
1.10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88.
00 
100.0
2.10
9,000.00 100.0
1.12
--
--
--
170
100.0
1.12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38.
00 
100.0
2.10
25,000.0
100.0
1.14
--
--
--
171
100.0
1.12
渣打銀行
鈀金(PD)


6,000 
958.0

100.0
2.10
21,900.0
100.0
1.14
--
--
--
172
100.0
1.14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2.58 
100.0
2.16
95,000.0
100.0
1.18
--
--
--
173
100.0
1.14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58.
00 
100.0
2.16
20,000.0
100.0
1.18
--
--
--
174
100.0
1.19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68.
00 
100.0
2.17
45,500.0
100.0
1.21
--
--
--
175
100.0
1.19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2.17
18,500.0
100.0
1.21
--
--
--
176
100.0
1.19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2.58 
100.0
2.17
95,000.0
100.0
1.24
--
--
--
177
100.0
1.19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68.
00 
100.0
2.17
9,500.00 100.0
1.21
--
--
--
178
100.0
1.25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18.
00 
100.0
2.25
11,000.0
100.0
1.28
--
--
--
179
100.0
1.25
巴克萊銀

白銀(AG)


800,000 
28.78 
100.0
2.25
312,000.
100.0
1.28
179E 100.0
3.01
3,008,00
0.00
180
100.0
1.25
巴克萊銀

白金(PT)


6,000 
1,928.
00 
100.0
2.25
41,400.0
100.0
1.28
--
--
--
181
100.0
中信銀
鈀金(PD)

8,000 
928.0
100.0
33,200.0 100.0
--
--
--
(續上頁)
231
1.25


2.24
1.27
182
100.0
1.27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28.
00 
100.0
2.24
50,000.0
100.0
1.31
--
--
--
183
100.0
1.27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38.0

100.0
2.24
38,000.0
100.0
1.31
--
--
--
184
100.0
1.27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288.
00 
100.0
2.24
28,500.0
100.0
2.01
--
--
--
185
100.0
1.27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24.08 
100.0
2.24
55,000.0
100.0
2.01
--
--
--
186
100.0
1.28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8.78 
100.0
2.25
137,500.
100.0
2.01
186E 100.0
3.01
1,880,00
0.00
187
100.0
1.28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28.
00 
100.0
2.25
7,250.00 100.0
2.01
--
--
--
188
100.0
1.2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28.0

100.0
2.25
9,000.00 100.0
2.01
--
--
--
189
100.0
1.28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18.
00 
100.0
2.25
4,500.00 100.0
2.01
--
--
--
190
100.0
2.08
南非標準
銀行
黃金(AU)


5,000 
1,335.
00 
100.0
3.08
64,500.0
100.0
2.10*
--
--
--
191
100.0
2.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300,000 
28.28 
100.0
3.08
154,800.
100.0
2.10
--
--
--
192
100.0
2.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300,000 
28.48 
100.0
3.08
171,000.
100.0
2.10
--
--
--
193
100.0
2.0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58.0

100.0
3.08
35,500.0
100.0
2.10
--
--
--
194
100.0
2.08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778.
00 
100.0
3.08
54,000.0
100.0
2.11
--
--
--
195
100.0
2.09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335.
00 
100.0
3.09
47,500.0
100.0
2.11
--
--
--
196
100.0
2.09
摩根大通
白銀(AG)


300,000 
28.28 
100.0
3.09
99,000.0
100.0
2.14
--
--
--
197
100.0
2.09
摩根大通
白銀(AG)


300,000 
28.48 
100.0
3.09
117,000.
100.0
2.14
--
--
--
198
100.0
2.09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778.
00 
100.0
3.09
35,500.0
100.0
2.14
--
--
--
199
100.0
2.09
摩根大通
鈀金(PD)


5,000 
758.0

100.0
3.09
22,500.0
100.0
2.14
--
--
--
200
100.0
2.10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88.
00 
100.0
3.10
1,500.00 100.0
2.14
--
--
--
201
100.0
2.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3.98 
100.0
3.10
38,000.0
100.0
2.14
201E 100.0
3.14
605,000.
202
100.0
2.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78.
00 
100.0
3.10
15,750.0
100.0
2.14
--
--
--
203
100.0
2.10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3.10
6,000.00 100.0
2.14
--
--
--
204
100.0
2.15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88.
00 
100.0
3.15
1,500.00 100.0
2.17
--
--
--
205
100.0
2.15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315.
00 
100.0
3.15
18,000.0
100.0
2.17
--
--
--
206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34.68 
100.0
3.15
20,000.0
100.0
2.18
--
--
--
207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34.38 
100.0
3.15
23,750.0
100.0
2.18
--
--
--
208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978.
00 
100.0
3.15
16,250.0
100.0
2.18
--
--
--
209
100.0
巴克萊銀鈀金(PD)

5,000 
978.0
100.0
6,000.00 100.0
--
--
--
(續上頁)
232
2.15



3.15
2.18
210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27.68 
100.0
3.15
35,000.0
100.0
2.18
--
--
--
211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27.88 
100.0
3.15
42,250.0
100.0
2.18
--
--
--
212
100.0
2.15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60.
00 
100.0
3.15
52,000.0
100.0
2.18
212E 100.0
3.24
197,500.
213
100.0
2.15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758.0

100.0
3.15
25,000.0
100.0
2.18
213E 100.0
3.24
175,000.
214
不詳
德意志銀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175,000.
100.0
2.17
--
--
--
215
100.0
2.23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3.23
4,750.00 100.0
2.25
--
--
--
216
100.0
2.23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78.
00 
100.0
3.23
9,000.00 100.0
2.25
--
--
--
217
100.0
2.23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36.98 
100.0
3.23
56,250.0
100.0
3.01
--
--
--
218
100.0
2.23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37.38 
100.0
3.23
47,500.0
100.0
3.01
--
--
--
219
100.0
2.23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3.23
6,250.00 100.0
3.01
--
--
--
220
100.0
2.25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28.78 
100.0
3.30
97,500.0
100.0
3.02
--
--
--
221
100.0
2.25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313.
00 
100.0
3.30
7,225.00 100.0
3.02
--
--
--
222
100.0
2.25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668.
00 
100.0
3.30
10,400.0
100.0
3.02
--
--
--
223
100.0
2.25
摩根大通
鈀金(PD)


5,000 
668.0

100.0
3.30
3,150.00 100.0
3.02
--
--
--
224
100.0
3.0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3.31
5,000.00 100.0
3.04
--
--
--
225
100.0
3.02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3.31
20,000.0
100.0
3.07
--
--
--
226
100.0
3.0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988.
00 
100.0
3.31
13,500.0
100.0
3.07
--
--
--
227
100.0
3.02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39.58 
100.0
3.31
37,500.0
100.0
3.07
--
--
--
228
100.0
3.02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38.98 
100.0
3.31
51,250.0
100.0
3.07
--
--
--
229
100.0
3.03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28.22 
100.0
4.05
8,750.00 100.0
3.07
--
--
--
230
100.0
3.03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28.02 
100.0
4.05
7,500.00 100.0
3.07
--
--
--
231
100.0
3.03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60.
00 
100.0
4.05
48,000.0
100.0
3.08
--
--
--
232
100.0
3.03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758.0

100.0
4.05
39,250.0
100.0
3.08
--
--
--
233
100.0
3.03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335.
00 
100.0
4.05
9,000.00 100.0
3.08
--
--
--
234
100.0
3.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0.22 
100.0
4.07
25,000.0
100.0
3.10
--
--
--
235
100.0
3.08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29.92 
100.0
4.07
18,750.0
100.0
3.10
--
--
--
236
100.0
3.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698.
00 
100.0
4.07
25,000.0
100.0
3.10
--
--
--
237
100.0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10,000.0 100.0
--
--
--
(續上頁)
233
3.08


4.07
3.10
238
100.0
3.08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88.
00 
100.0
4.07
10,000.0
100.0
3.10
--
--
--
239
100.0
3.0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4.07
2,500.00 100.0
3.10
--
--
--
240
100.0
3.08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365.
00 
100.0
4.07
19,500.0
100.0
3.11
--
--
--
241
100.0
3.08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4.07
25,500.0
100.0
3.11
--
--
--
242
100.0
3.08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0.78 
100.0
4.07
50,000.0
100.0
3.11
--
--
--
243
100.0
3.08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0.28 
100.0
4.07
62,500.0
100.0
3.11
--
--
--
244
100.0
3.14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4.14
20,750.0
100.0
3.16
--
--
--
245
100.0
3.14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888.
00 
100.0
4.14
18,000.0
100.0
3.16
--
--
--
246
100.0
3.14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08.0

100.0
4.14
5,500.00 100.0
3.16
--
--
--
247
100.0
3.14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40.28 
100.0
4.14
75,000.0
100.0
3.17
247E 100.0
4.18
97,500.0
248
100.0
3.14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39.78 
100.0
4.14
93,750.0
100.0
3.17
248E 100.0
4.18
222,500.
249
100.0
3.17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98.
00 
100.0
4.19
24,500.0
100.0
3.21
--
--
--
250
100.0
3.17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98.0

100.0
4.19
9,000.00 100.0
3.21
--
--
--
251
100.0
3.17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568.
00 
100.0
4.19
35,000.0
100.0
3.21
--
--
--
252
100.0
3.17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578.0

100.0
4.19
5,000.00 100.0
3.21
--
--
--
253
100.0
3.17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315.
00 
100.0
4.19
17,500.0
100.0
3.22
--
--
--
254
100.0
3.17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31.58 
100.0
4.19
160,000.
100.0
3.22
--
--
--
255
100.0
3.17
摩根大通
白銀(AG)


250,000 
30.25 
100.0
4.19
85,000.0
100.0
3.22
--
--
--
256
100.0
3.21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315.
00 
100.0
4.20
4,750.00 100.0
3.23
--
--
--
257
100.0
3.21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1.58 
100.0
4.20
60,000.0
100.0
3.23
--
--
--
258
100.0
3.21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0.25 
100.0
4.20
26,500.0
100.0
3.23
--
--
--
259
100.0
3.21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568.
00 
100.0
4.20
9,250.00 100.0
3.23
--
--
--
260
100.0
3.21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578.0

100.0
4.20
2,000.00 100.0
3.23
--
--
--
261
100.0
3.21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98.
00 
100.0
4.21
69,000.0
100.0
3.24
--
--
--
262
100.0
3.21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788.0

100.0
4.21
45,000.0
100.0
3.24
--
--
--
263
100.0
3.22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28.
00 
100.0
4.20
7,250.00 100.0
3.24
--
--
--
264
100.0
3.2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28.0

100.0
4.20
3,250.00 100.0
3.24
--
--
--
265
100.0
巴克萊銀黃金(AU)

5,000 
1,528.
100.0
6,750.00 100.0
--
--
--
(續上頁)
234
3.22


00 
4.20
3.25
266
100.0
3.22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0.38 
100.0
4.20
80,000.0
100.0
3.25
266E 100.0
4.26
1,102,50
0.00
267
100.0
3.22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0.98 
100.0
4.20
62,500.0
100.0
3.25
267E 100.0
4.26
952,500.
268
100.0
3.28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838.
00 
100.0
4.26
28,750.0
100.0
3.30
--
--
--
269
100.0
3.2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838.0

100.0
4.26
10,000.0
100.0
3.30
--
--
--
270
100.0
3.28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4.26
12,500.0
100.0
3.31
270E 100.0
4.28
35,000.0
271
100.0
3.28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40.78 
100.0
4.26
180,000.
100.0
3.31
271E 100.0
4.28
2,350,00
0.00
272
100.0
3.29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98.
00 
100.0
4.26
62,500.0
100.0
4.01
272E 100.0
4.28
55,000.0
273
100.0
3.29
摩根大通
鈀金(PD)


5,000 
788.0

100.0
4.26
42,500.0
100.0
4.01
--
--
--
274
100.0
3.31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568.
00 
100.0
4.28
3,000.00 100.0
4.01
--
--
--
275
100.0
3.31
德意志銀

黃金(AU)


5,000 
1,335.
00 
100.0
5.03
8,600.00 100.0
4.06
--
--
--
276
100.0
3.31
德意志銀

白銀(AG)


250,000 
31.58 
100.0
5.03
30,500.0
100.0
4.06
--
--
--
277
100.0
3.31
德意志銀

白銀(AG)


250,000 
32.18 
100.0
5.03
42,750.0
100.0
4.06
--
--
--
278
100.0
3.31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578.0

100.0
4.28
1,250.00 100.0
4.06
--
--
--
279
100.0
4.06
南非標準
銀行
白金(PT)


5,000 
1,988.
00 
100.0
5.05
8,000.00 100.0
4.08*
--
--
--
280
100.0
4.06
南非標準
銀行
鈀金(PD)


5,000 
978.0

100.0
5.05
1,500.00 100.0
4.08*
--
--
--
281
100.0
4.06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538.
00 
100.0
5.05
7,000.00 100.0
4.08
--
--
--
282
100.0
4.06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3.58 
100.0
5.05
70,000.0
100.0
4.11
--
--
--
283
100.0
4.06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3.98 
100.0
5.05
60,000.0
100.0
4.11
--
--
--
284
100.0
4.07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2.68 
100.0
5.09
17,500.0
100.0
4.11
--
--
--
285
100.0
4.07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2.18 
100.0
5.09
12,500.0
100.0
4.11
--
--
--
286
100.0
4.07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698.
00 
100.0
5.09
35,000.0
100.0
4.11
--
--
--
287
100.0
4.07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5.09
10,000.0
100.0
4.11
--
--
--
288
100.0
4.07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355.
00 
100.0
5.09
3,500.00 100.0
4.12
--
--
--
289
100.0
4.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45.38 
100.0
5.12
40,000.0
100.0
4.14
--
--
--
290
100.0
4.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45.78 
100.0
5.12
37,500.0
100.0
4.14
--
--
--
291
100.0
4.1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938.0

100.0
5.12
2,000.00 100.0
4.14
--
--
--
292
100.0
4.12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365.
00 
100.0
5.12
4,500.00 100.0
4.14
--
--
--
293
100.0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5.08 
100.0
46,250.0 100.0
293E 100.0
645,000.
(續上頁)
235
4.12

5.12
4.14
5.16
294
100.0
4.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5.08 
100.0
5.12
43,000.0
100.0
4.14
294E 100.0
5.16
645,000.
295
100.0
4.12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558.
00 
100.0
5.12
4,000.00 100.0
4.15
--
--
--
296
100.0
4.1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938.
00 
100.0
5.12
5,000.00 100.0
4.15
--
--
--
297
100.0
4.1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698.
00 
100.0
5.12
40,000.0
100.0
4.15
--
--
--
298
100.0
4.12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5.12
11,250.0
100.0
4.15
--
--
--
299
100.0
4.13
巴克萊銀

白金(PT)


3,000 
1,838.
00 
100.0
5.12
31,050.0
100.0
4.18
--
--
--
300
100.0
4.13
摩根大通
鈀金(PD)


5,000 
828.0

100.0
5.12
24,750.0
100.0
4.18
--
--
--
301
100.0
4.19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48.98 
100.0
5.19
48,000.0
100.0
4.21
--
--
--
302
100.0
4.19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49.58 
100.0
5.19
38,750.0
100.0
4.21
--
--
--
303
100.0
4.19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375.
00 
100.0
5.19
900.00 
100.0
4.21
--
--
--
304
100.0
4.19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6.75 
100.0
5.19
31,250.0
100.0
4.21
304E 100.0
5.23
250,000.
305
100.0
4.19
渣打銀行
白銀(AG)


250,000 
36.25 
100.0
5.19
25,750.0
100.0
4.21
305E 100.0
5.23
125,000.
306
100.0
4.19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658.
00 
100.0
5.19
10,000.0
100.0
4.21
--
--
--
307
100.0
4.19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48.0

100.0
5.19
7,250.00 100.0
4.21
--
--
--
308
100.0
4.19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568.
00 
100.0
5.19
14,250.0
100.0
4.22
--
--
--
309
100.0
4.19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808.
00 
100.0
5.19
93,000.0
100.0
4.22
--
--
--
310
100.0
4.19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798.0

100.0
5.19
24,750.0
100.0
4.22
--
--
--
311
100.0
4.26
渣打銀行
白銀(AG)


400,000 
38.05 
100.0
5.26
120,800.
100.0
4.28
311E 100.0
5.31
440,000.
312
100.0
4.26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678.
00 
100.0
5.26
15,500.0
100.0
4.28
--
--
--
313
100.0
4.26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68.0

100.0
5.26
10,000.0
100.0
4.28
--
--
--
314
100.0
4.26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400.
00 
100.0
5.26
19,000.0
100.0
4.29
--
--
--
315
100.0
4.26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39.05 
100.0
5.26
44,000.0
100.0
4.29
315E 100.0
5.31
210,000.
316
100.0
4.28
渣打銀行
黃金(AU)


4,000 
1,598.
00 
100.0
6.02
25,800.0
100.0
4.29
--
--
--
317
100.0
4.28
渣打銀行
白金(PT)


4,000 
1,938.
00 
100.0
6.02
30,600.0
100.0
4.29
--
--
--
318
100.0
4.2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868.0

100.0
6.02
16,750.0
100.0
4.29
--
--
--
319
100.0
5.03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6.02
16,000.0
100.0
5.05
--
--
--
320
100.0
5.03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6.02
10,000.0
100.0
5.05
--
--
--
321
100.0
巴克萊銀白銀(AG)

500,000 
38.38 
100.0
275,000. 100.0
321E 100.0
580,000.
(續上頁)
236
5.03


6.02
5.06
6.07
322
100.0
5.03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78.
00 
100.0
6.02
43,000.0
100.0
5.05
--
--
--
323
100.0
5.05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58.0

100.0
6.07
8,750.00 100.0
5.09
--
--
--
324
100.0
5.05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47.35 
100.0
6.07
210,000.
100.0
5.10
--
--
--
325
100.0
5.05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898.
00 
100.0
6.07
68,750.0
100.0
5.10
--
--
--
326
100.0
5.05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1.68 
100.0
6.07
157,500.
100.0
5.10
--
--
--
327
100.0
5.05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15.
00 
100.0
6.07
30,750.0
100.0
5.10
--
--
--
328
100.0
5.05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578.
00 
100.0
6.06
52,500.0
100.0
5.09
--
--
--
329
100.0
5.05
中信銀
鈀金(PD)


5,000 
798.0

100.0
6.06
46,750.0
100.0
5.09
--
--
--
330
100.0
5.05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38.
00 
100.0
6.06
28,500.0
100.0
5.09
--
--
--
331
100.0
5.11
中信銀
黃金(AU)


5,000 
1,468.
00 
100.0
5.18
5,750.00 100.0
5.13
--
--
--
332
100.0
5.11
中信銀
白銀(AG)


1,000,00

34.08 
100.0
5.18
186,000.
100.0
5.13
--
--
--
333
100.0
5.11
中信銀
白金(PT)


5,000 
1,715.
00 
100.0
6.13
49,000.0
100.0
5.13
--
--
--
334
100.0
5.11
中信銀
鈀金(PD)


5,000 
628.0

100.0
6.13
8,000.00 100.0
5.13
--
--
--
335
100.0
5.12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45.20 
100.0
5.26
13,250.0
100.0
5.16
--
--
--
336
100.0
5.1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68.0

100.0
6.14
37,500.0
100.0
5.16
336E 100.0
6.16
185,000.
337
100.0
5.1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68.0

100.0
6.14
36,000.0
100.0
5.16
337E 100.0
6.16
185,000.
338
100.0
5.12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598.
00 
100.0
6.14
18,500.0
100.0
5.17
--
--
--
339
100.0
5.1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858.
00 
100.0
6.14
49,000.0
100.0
5.17
--
--
--
340
100.0
5.18
巴克萊銀

白銀(AG)


1,000,00

32.00 
100.0
5.25
330,000.
100.0
5.23
--
--
--
341
100.0
5.19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6.02
6,800.00 100.0
5.23
--
--
--
342
100.0
5.19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458.
00 
100.0
5.26
7,500.00 100.0
5.24
--
--
--
343
100.0
5.19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2.50 
100.0
5.26
85,000.0
100.0
5.24
--
--
--
344
100.0
5.19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6.02
20,750.0
100.0
5.24
--
--
--
345
100.0
5.19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558.
00 
100.0
6.02
7,350.00 100.0
5.24
--
--
--
346
100.0
5.19
摩根大通
白金(PT)


5,000 
1,838.
00 
100.0
6.02
15,750.0
100.0
5.24
--
--
--
347
100.0
5.25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828.0

100.0
6.23
7,100.00 100.0
5.27
--
--
--
348
100.0
5.25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33.10 
100.0
6.08
220,000.
100.0
5.27
--
--
--
349
100.0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458.
100.0
7,000.00 100.0
--
--
--
(續上頁)
237
5.25

00 
6.08
5.30
350
100.0
5.30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4.38 
100.0
6.13
100,000.
100.0
6.02
--
--
--
351
100.0
5.30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6.13
20,000.0
100.0
6.02
--
--
--
352
100.0
5.30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6.14
6,000.00 100.0
6.02
--
--
--
353
100.0
6.01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32.00 
100.0
6.30
232,000.
100.0
6.03
--
--
--
354
100.0
6.01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5.50 
100.0
6.08
77,500.0
100.0
6.07
--
--
--
355
100.0
6.0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4.38 
100.0
6.15
100,000.
100.0
6.07
--
--
--
356
100.0
6.02
渣打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6.16
13,500.0
100.0
6.03
--
--
--
357
100.0
6.02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7.04
40,500.0
100.0
6.03
357E 100.0
7.06
75,000.0
358
100.0
6.0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7.04
8,750.00 100.0
6.03
--
--
--
359
100.0
6.02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15.
00 
100.0
7.04
27,500.0
100.0
6.03
--
--
--
360
100.0
6.02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7.04
8,750.00 100.0
6.03
--
--
--
361
100.0
6.03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65.
00 
100.0
6.17
25,500.0
100.0
6.07
361E 100.0
6.21
90,000.0
362
100.0
6.03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18.0

100.0
6.17
7,250.00 100.0
6.07
--
--
--
363
100.0
6.08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28.0

100.0
7.07
12,100.0
100.0
6.10
--
--
--
364
100.0
6.08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6.15
8,000.00 100.0
6.10
--
--
--
365
100.0
6.08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0 
33.38 
100.0
6.22
117,500.
100.0
6.10
--
--
--
366
100.0
6.08
澳盛銀行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6.22
7,900.00 100.0
6.10
--
--
--
367
100.0
6.1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41.80 
100.0
6.17
14,000.0
100.0
6.14
--
--
--
368
100.0
6.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928.
00 
100.0
6.24
13,500.0
100.0
6.14
--
--
--
369
100.0
6.10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620.
00 
100.0
6.24
2,250.00 100.0
6.15
--
--
--
370
100.0
6.10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0 
35.50 
100.0
6.17
100,000.
100.0
6.15
370E 100.0
6.22
55,000.0
371
100.0
6.15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865.0

100.0
7.14
37,500.0
100.0
6.17
--
--
--
372
100.0
6.15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35.
00 
100.0
6.29
10,000.0
100.0
6.17
372E 100.0
7.01
125,000.
373
100.0
6.15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2.50 
100.0
6.29
82,500.0
100.0
6.20
--
--
--
374
100.0
6.15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6.22
15,500.0
100.0
6.20
--
--
--
375
100.0
6.16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8.00 
100.0
8.18
131,000.
100.0
6.20
--
--
--
376
100.0
6.23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28.00 
100.0
9.23
215,000.
100.0
6.27
--
--
--
377
100.0
巴克萊銀白銀(AG)

500,000 
21.00 
100.0
370,000. 100.0
--
--
--
(續上頁)
238
6.23


6.25
6.28
378
100.0
6.23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0 
1,660.
00 
100.0
7.25
37,500.0
100.0
6.28
--
--
--
379
100.0
6.23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00 
100.0
7.07
13,750.0
100.0
6.28
--
--
--
380
100.0
6.23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0 
32.80 
100.0
7.07
72,500.0
100.0
6.28
--
--
--
381
100.0
6.27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748.
00 
100.0
7.27
38,250.0
100.0
6.29
381E 100.0
7.29
310,000.
382
100.0
6.27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0 
778.0

100.0
7.27
55,200.0
100.0
6.29
382E 100.0
7.29
600,000.
383
100.0
6.27
摩根大通
黃金(AU)


5,000 
1,548.
00 
100.0
7.11
11,950.0
100.0
6.30
--
--
--
384
100.0
6.27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8.30 
100.0
7.27
120,000.
100.0
6.30
384E 100.0
7.29
1,255,00
0.00
385
100.0
6.27
澳盛銀行
白金(PT)


5,000 
1,748.
00 
100.0
7.27
36,500.0
100.0
6.30
385E 100.0
7.29
310,000.
386
100.0
6.29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20.
00 
100.0
7.28
11,500.0
100.0
7.04
--
--
--
387
100.0
6.29
巴克萊銀

鈀金(PD)


5,000 
668.0

100.0
7.28
6,250.00 100.0
7.04
--
--
--
388
100.0
6.29
澳盛銀行
白金(PT)


5,000 
1,620.
00 
100.0
7.28
24,000.0
100.0
7.04
--
--
--
389
100.0
6.3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1.60 
100.0
7.14
45,500.0
100.0
7.05
--
--
--
390
100.0
6.30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88.0

100.0
8.03
16,250.0
100.0
7.05
--
--
--
391
100.0
6.30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52.
00 
100.0
7.14
5,000.00 100.0
7.05
--
--
--
392
100.0
6.30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1.60 
100.0
8.03
190,000.
100.0
7.05
--
--
--
393
100.0
7.05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0 
30.60 
100.0
8.04
112,750.
100.0
7.07
--
--
--
394
100.0
7.05
渣打銀行
白金(PT)


5,000 
1,630.
00 
100.0
8.04
19,500.0
100.0
7.07
--
--
--
395
100.0
7.05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668.0

100.0
8.04
3,600.00 100.0
7.07
--
--
--
396
100.0
7.05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38.
00 
100.0
8.04
23,000.0
100.0
7.08
--
--
--
397
100.0
7.05
巴克萊銀

黃金(AU)


10,000 
1,260.
00 
101.0
7.05
248,000.
100.0
7.08
--
--
--
398
100.0
7.05
巴克萊銀

黃金(AU)


10,000 
1,920.
00 
101.0
7.05
220,000.
100.0
7.08
--
--
--
399
100.0
7.08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478.
00 
100.0
8.10
33,000.0
100.0
7.13
--
--
--
400
100.0
7.08
巴克萊銀

白銀(AG)


1,000,00

33.40 
100.0
8.10
390,000.
100.0
7.13
--
--
--
401
100.0
7.08
澳盛銀行
白金(PT)


5,000 
1,680.
00 
100.0
8.10
54,250.0
100.0
7.13
--
--
--
402
100.0
7.08
澳盛銀行
鈀金(PD)


5,000 
708.0

100.0
8.10
13,500.0
100.0
7.13
--
--
--
403
100.0
7.11
渣打銀行
鈀金(PD)


5,000 
728.0

100.0
7.25
4,250.00 100.0
7.13
--
--
--
404
100.0
7.1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0 
34.20 
100.0
7.25
87,500.0
100.0
7.14
--
--
--
405
100.0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0 
1,498.
100.0
9,750.00 100.0
--
--
--
(續上頁)
239
7.11

00 
7.25
7.14
406
100.0
7.11
澳盛銀行
白金(PT)


5,000 
1,680.
00 
100.0
7.25
13,500.0
100.0
7.14
--
--
--
407
100.0
7.13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0 
34.38 
100.0
7.27
157,500.
100.0
7.18
--
--
--
408
100.0
7.13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0 
1,516.
00 
100.0
7.27
14,250.0
100.0
7.18
--
--
--
409
100.0
7.13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0 
39.60 
100.0
7.27
75,000.0
100.0
7.18
409E 100.0
7.29
605,000.
410
100.0
7.15
巴克萊銀

黃金(AU)


5,000 
1,550.
00 
100.0
7.22
15,500.0
100.0
7.20
--
--
--
411
100.0
8.04
渣打銀行
白銀(AG)


200,000 
37.60 
100.0
9.06
109,600.
100.0
8.08
--
--
--
412
100.0
8.04
摩根大通
黃金(AU)


3,000 
1,625.
00 
100.0
9.06
51,600.0
100.0
8.09
--
--
--
413
100.0
8.04
摩根大通
白金(PT)


2,000 
1,732.
00 
100.0
9.06
36,000.0
100.0
8.09
--
--
--
414
100.0
8.04
摩根大通
鈀金(PD)


2,000 
752.0

100.0
9.06
19,000.0
100.0
8.09
--
--
--
415
100.0
8.10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645.
00 
100.0
9.08
14,160.0
100.0
8.12
--
--
--
416
100.0
8.10
巴克萊銀

黃金(AU)


3,000 
1,615.
00 
100.0
9.08
24,750.0
100.0
8.15
--
--
--
417
100.0
8.10
摩根大通
白銀(AG)


300,000 
33.60 
100.0
9.08
174,000.
100.0
8.15
--
--
--
418
100.0
8.22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47.80 
100.0
9.06
27,500.0
100.0
8.25
--
--
--
419
100.0
8.22
摩根大通
白銀(AG)


300,000 
33.20 
100.1
1.23
147,000.
100.0
8.25
419E 100.1.
507,000.
420
100.0
8.22
澳盛銀行
黃金(AU)


3,000 
1,680.
00 
100.1
0.20
42,000.0
100.0
8.25
420E 100.1
0.25
153,000.
421
100.0
8.29
摩根大通
黃金(AU)


3,000 
1,640.
00 
100.0
9.28
28,500.0
100.0
9.01
--
--
--
422
100.0
8.29
摩根大通
白銀(AG)


200,000 
36.80 
100.0
9.28
122,000.
100.0
9.01
422E 100.0
9.30
1,152,00
0.00
423
100.0
8.29
摩根大通
白金(PT)


2,000 
1,732.
00 
100.0
9.28
15,000.0
100.0
9.01
423E 100.0
9.30
346,000.
424
100.0
8.29
摩根大通
鈀金(PD)


2,000 
720.0

100.0
9.28
19,000.0
100.0
9.01
424E 100.0
9.30
140,000.
425
100.0
8.31
巴克萊銀

鈀金(PD)


1,500 
958.0

100.1
1.30
6,225.00 100.0
9.05
--
--
--
426
100.0
9.0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 
45.20 
100.0
9.15
17,500.0
100.0
9.07
--
--
--
427
100.0
9.01
摩根大通
白銀(AG)


300,000 
36.80 
100.0
9.15
33,000.0
100.0
9.07
--
--
--
428
100.0
9.01
澳盛銀行
黃金(AU)


3,000 
1,655.
00 
100.0
9.15
4,020.00 100.0
9.07
--
--
--
429
100.0
9.01
澳盛銀行
白金(PT)


2,000 
1,732.
00 
100.0
9.15
3,480.00 100.0
9.07
--
--
--
430
100.0
9.01
澳盛銀行
鈀金(PD)


2,000 
752.0

100.0
9.15
8,200.00 100.0
9.07
430E 100.0
9.19
70,000.0
431
100.0
9.05
渣打銀行
白金(PT)


1,000 
1,728.
00 
100.0
9.19
800.00 
100.0
9.07
--
--
--
432
100.0
9.05
摩根大通
黃金(AU)


1,500 
1,802.
00 
100.0
9.19
16,125.0
100.0
9.08
--
--
--
433
100.0
澳盛銀行
白銀(AG)

100,000 
38.08 
100.0
11,000.0 100.0
--
--
--
(續上頁)
240
9.05

9.19
9.08
434
100.0
9.09
澳盛銀行
鈀金(PD)


2,000 
868.0

100.1
1.10
13,500.0
100.0
9.14
--
--
--
435
100.0
9.13
渣打銀行
鈀金(PD)


3,000 
775.0

100.1
0.13
16,800.0
100.0
9.15
--
--
--
436
100.0
9.13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 
45.20 
100.1
0.13
31,000.0
100.0
9.16
--
--
--
437
100.0
9.13
澳盛銀行
黃金(AU)


1,500 
1,580.
00 
100.1
0.13
9,000.00 100.0
9.16
--
--
--
438
100.0
9.13
澳盛銀行
白銀(AG)


200,000 
34.80 
100.1
0.13
60,000.0
100.0
9.16
438E 100.1
0.17
566,000.
439
100.0
9.13
澳盛銀行
白金(PT)


2,000 
1,688.
00 
100.1
0.13
13,000.0
100.0
9.16
439E 100.1
0.17
294,000.
440
100.0
9.14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 
48.80 
100.1
0.13
10,750.0
100.0
9.16
--
--
--
441
100.0
9.14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2,250.
00 
101.0
3.14
39,000.0
100.0
9.16
--
--
--
442
100.0
9.14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588.
00 
100.1
1.14
7,350.00 100.0
9.16
--
--
--
443
100.0
9.15
巴克萊銀

黃金(AU)


1,500 
1,988.
00 
100.0
9.29
2,850.00 100.0
9.20
--
--
--
444
100.0
9.15
巴克萊銀

鈀金(PD)


3,000 
785.0

100.1
0.17
12,450.0
100.0
9.20
--
--
--
445
100.0
9.16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45.20 
100.1
0.18
40,800.0
100.0
9.20
--
--
--
446
100.0
9.16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868.
00 
100.1
0.18
25,500.0
100.0
9.20
--
--
--
447
100.0
9.19
摩根大通
白銀(AG)


150,000 
35.38 
100.1
0.19
46,500.0
100.0
9.22
447E 100.1
0.21
511,500.
448
100.0
9.19
澳盛銀行
白金(PT)


2,000 
1,658.
00 
100.1
0.19
8,200.00 100.0
9.22
448E 100.1
0.21
266,000.
449
100.0
9.20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 
48.80 
100.1
1.18
21,000.0
100.0
9.22
--
--
--
450
100.0
9.22
巴克萊銀

白金(PT)


500 
1,838.
00 
100.1
0.24
5,000.00 100.0
9.27
--
--
--
451
100.0
9.22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 
45.20 
100.1
0.24
7,000.00 100.0
9.27
--
--
--
452
100.0
9.22
摩根大通
黃金(AU)


1,500 
1,968.
00 
100.1
0.24
12,135.0
100.0
9.27
--
--
--
453
100.0
9.22
澳盛銀行
鈀金(PD)


500 
758.0

100.1
0.24
1,750.00 100.0
9.27
--
--
--
454
100.0
9.22
巴克萊銀

日圓(JPY)


250,000,
000 
79.50 
100.1
2.22
17,000.0
100.0
9.27
--
--
--
455
100.0
9.22
巴克萊銀

英鎊(GBP)


750,000 
1.62 
100.1
2.22
3,720.00 100.0
9.27
--
--
--
456
100.0
9.22
巴克萊銀

澳元(AUD)


1,250,00
1.04 
100.1
2.22
12,500
(澳元)
100.0
9.30
--
--
--
457
100.0
9.23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40.80 
100.1
0.07
12,000.0
100.0
9.27
--
--
--
458
100.0
9.23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98.
00 
100.1
0.25
30,400.0
100.0
9.27
--
--
--
459
100.0
9.23
渣打銀行
鈀金(PD)


3,000 
730.0

100.1
0.25
9,900.00 100.0
9.27
--
--
--
460
100.0
9.23
巴克萊銀

白銀(AG)


250,000 
40.20 
100.1
0.25
92,500.0
100.0
9.28
--
--
--
461
100.0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30.80 
100.1
25,000.0 100.0
--
--
--
(續上頁)
241
9.23

0.25
9.28
462
100.0
9.23
中信銀
黃金(AU)


1,500 
1,520.
00 
100.1
0.24
4,350.00 100.0
9.27
--
--
--
463
100.0
9.26
巴克萊銀

白銀(AG)


200,000 
38.38 
100.1
0.26
32,000.0
100.0
9.29
--
--
--
464
100.0
9.26
巴克萊銀

白銀(AG)


200,000 
39.98 
100.1
0.26
20,000.0
100.0
9.29
--
--
--
465
100.0
9.26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 
40.98 
100.1
1.24
14,250.0
100.0
9.29
--
--
--
466
100.0
9.26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 
41.98 
100.1
1.24
11,250.0
100.0
9.29
--
--
--
467
100.1
0.03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58.
00 
100.1
1.03
5,600.00 100.1
0.05
--
--
--
468
100.1
0.03
摩根大通
黃金(AU)


1,500 
1,798.
00 
100.1
1.03
24,000.0
100.1
0.06
--
--
--
469
100.1
0.07
渣打銀行
鈀金(PD)


8,000 
758.0

100.1
2.08
36,800.0
100.1
0.11
--
--
--
470
100.1
0.13
渣打銀行
黃金(AU)


2,000 
1,860.
00 
100.1
1.15
15,800.0
100.1
0.17
--
--
--
471
100.1
0.13
渣打銀行
白金(PT)


6,000 
1,758.
00 
100.1
1.15
39,300.0
100.1
0.17
--
--
--
472
100.1
0.13
渣打銀行
黃金(AU)


2,000 
1,560.
00 
100.1
1.15
28,400.0
100.1
0.17
--
--
--
473
100.1
0.13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 
36.80 
100.1
0.27
10,000.0
100.1
0.18
--
--
--
474
100.1
0.13
巴克萊銀

白銀(AG)


150,000 
37.80 
100.1
1.15
69,000.0
100.1
0.18
--
--
--
475
100.1
0.13
巴克萊銀

白銀(AG)


200,000 
21.80 
101.0
1.13
53,000.0
100.1
0.18



476
100.1
0.13
澳盛銀行
鈀金(PD)


4,000 
758.0

101.1
2.15
10,000.0
100.1
0.18



477
100.1
0.18
渣打銀行
白金(PT)


1,000 
1,758.
00 
100.1
1.17
5,600.00 100.1
0.20
--
--
--
478
100.1
0.18
渣打銀行
鈀金(PD)


2,000 
738.0

100.1
1.17
1,500.00 100.1
0.20
--
--
--
479
100.1
0.18
巴克萊銀

白銀(AG)


50,000 
35.80 
100.1
1.01
4,500.00 100.1
0.21
--
--
--
480
100.1
0.18
巴克萊銀

白銀(AG)


200,000 
37.80 
100.1
1.17
40,000.0
100.1
0.21
--
--
--
481
100.1
0.24
渣打銀行
黃金(AU)


2,000 
1,498.
00 
100.1
1.24
20,000.0
100.1
0.26
--
--
--
482
100.1
0.24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27.80 
100.1
1.24
69,000.0
100.1
0.27
--
--
--
483
100.1
0.25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58.
00 
100.1
1.24
11,700.0
100.1
0.27
--
--
--
484
100.1
0.25
澳盛銀行
黃金(AU)


1,500 
1,818.
00 
100.1
1.24
8,250.00 100.1
0.28
--
--
--
485
100.1
0.26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27.80 
100.1
1.24
35,000.0
100.1
0.31
--
--
--
486
100.1
0.28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468.
00 
100.1
1.29
12,525.0
100.1
1.01
--
--
--
487
100.1
0.28
渣打銀行
白金(PT)


1,000 
528.0

100.1
2.29
3,500.00 100.1
1.01
--
--
--
488
100.1
0.28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 
41.68 
100.1
1.29
13,250.0
100.1
1.02
--
--
--
489
100.1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515.
100.1
1,700.00 100.1
--
--
--
(續上頁)
242
0.28

00 
1.29
1.02
490
100.1
1.03
摩根大通
白銀(AG)


100,000 
32.50 
100.1
1.24
100,000.
100.1
1.08
490E 100.1
1.29
56,000.0
491
100.1
1.09
渣打銀行
黃金(AU)


2,000 
1,898.
00 
100.1
2.12
34,000.0
100.1
1.11
--
--
--
492
100.1
1.09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68.
00 
100.1
2.12
38,400.0
100.1
1.11
--
--
--
493
100.1
1.09
巴克萊銀

黃金(AU)


2,000 
1,588.
00 
100.1
2.12
8,200.00 100.1
1.15
--
--
--
494
100.1
1.09
澳盛銀行
鈀金(PD)


2,000 
758.0

100.1
2.12
10,000.0
100.1
1.15
--
--
--
495
100.1
1.09
巴克萊銀

歐元(EUR)


300,000 
1.344

100.1
2.23
3,200.00 100.1
1.14
495E 100.1
2.28
11,151.0
496
100.1
1.11
渣打銀行
白金(PT)


1,000 
1,768.
00 
100.1
2.13
13,500.0
100.1
1.15
--
--
--
497
100.1
1.11
巴克萊銀

黃金(AU)


2,000 
1,898.
00 
100.1
2.13
25,200.0
100.1
1.16
--
--
--
498
100.1
1.11
摩根大通
白銀(AG)


50,000 
39.68 
100.1
2.13
14,000.0
100.1
1.16
--
--
--
499
100.1
1.14
澳盛銀行
黃金(AU)


2,000 
1,588.
00 
100.1
2.14
6,700.00 100.1
1.17
--
--
--
500
100.1
1.14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 
38.680

100.1
2.14
23,000.0
100.1
1.17
--
--
--
000
100.1
1.17
中信銀
黃金(AU)


2,000 
1,898.
00 
100.1
2.19
18,900.0
100.1
1.21
--
--
--
000
100.1
1.17
澳盛銀行
白金(PT)


2,000 
1,768.
00 
100.1
2.19
18,600.0
100.1
1.22
--
--
--
503
100.1
1.17
澳盛銀行
白銀(AG)


100,000 
38.68 
100.1
2.19
30,000.0
100.1
1.22
--
--
--
504
100.1
1.18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58.
00 
100.1
2.20
11,200.0
100.1
1.22
--
--
--
505
100.1
1.18
渣打銀行
鈀金(PD)


2,000 
738.0

101.0
1.19
8,000.00 100.1
1.22
--
--
--
506
100.1
1.18
摩根大通
黃金(AU)


2,000 
1,818.
00 
100.1
2.02
6,700.00 100.1
1.23
--
--
--
507
100.1
1.22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6.38 
100.1
2.22
29,500.0
100.1
1.25
--
--
--
508
100.1
1.22
德意志銀

黃金(AU)


1,000 
1,478.
00 
100.1
2.22
2,897.00 100.1
1.25
--
--
--
509
100.1
1.22
德意志銀

白銀(AG)


200,000 
24.18 
101.0
1.23
81,330.0
100.1
1.25
--
--
--
510
100.1
1.22
德意志銀

白金(PT)


2,000 
1,318.
00 
100.1
2.22
4,730.00 100.1
1.25
--
--
--
511
100.1
1.22
德意志銀

鈀金(PD)


1,000 
428.0

101.0
1.23
1,969.00 100.1
1.25
--
--
--
512
100.1
1.22
渣打銀行
白銀(AG)


200,000 
35.18 
100.1
2.22
96,000.0
100.1
1.25
--
--
--
513
100.1
1.22
德意志銀

白金(PT)


1,000 
1,738.
00 
100.1
2.22
4,773.00 100.1
1.25
--
--
--
514
100.1
1.22
德意志銀

鈀金(PD)


1,000 
738.0

101.0
1.23
4,187.00 100.1
1.25
--
--
--
514
100.1
1.22
巴克萊銀

白銀(AG)


100,000 
35.78 
100.1
2.22
34,000.0
100.1
1.28
--
--
--
516
100.1
1.22
澳盛銀行
黃金(AU)


1,500 
1,858.
00 
100.1
2.22
9,000.00 100.1
1.28
--
--
--
517
100.1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 
35.28 
100.1
9,600.00 100.1
--
--
--
(續上頁)
243
1.24

2.08
1.28
518
100.1
1.24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 
36.28 
100.1
2.22
18,500.0
100.1
1.28
--
--
--
519
100.1
1.28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868.
00 
100.1
2.28
5,000.00 100.1
1.30
--
--
--
520
100.1
1.28
澳盛銀行
白銀(AG)


50,000 
36.28 
100.1
2.28
17,500.0
100.1
1.30
--
--
--
521
100.1
1.28
澳盛銀行
鈀金(PD)


2,000 
738.0

101.0
1.27
7,000.00 100.1
1.30
--
--
--
522
100.1
1.28
巴克萊銀

澳元(AUD)


300,000 
1.034 
101.0
1.27
2,000.00 100.1
1.30
522E 101.0
1.31
8,235.0

523
100.1
1.29
德意志銀

白銀(AG)


100,000 
27.58 
100.1
2.13
10,000.0
100.1
2.01
--
--
--
524
100.1
1.29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5.18 
100.1
2.29
12,000.0
100.1
2.01
--
--
--
525
100.1
1.29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438.
00 
100.1
2.29
20,250.0
100.1
2.01
525E 101.0
1.03
111,000.
526
100.1
1.29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 
428.0

101.0
1.30
1,600.00 100.1
2.01
--
--
--
527
100.1
1.29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525.
00 
100.1
2.29
3,000.00 100.1
2.06
--
--
--
528
100.1
1.30
德意志銀

USD


10,000,0
00 
29.50 
101.0
1.31
22,400.0
100.1
2.02
--
--
--
529
100.1
1.30
德意志銀

USD


10,000,0
00 
28.50 
101.0
2.29
4,600.00 100.1
2.02
--
--
--
530
100.1
2.01
德意志銀

USD


15,000,0
00 
34.00 
101.1
2.03
87,000.0
100.1
2.05
--
--
--
531
100.1
2.01
澳盛銀行
USD


20,000,0
00 
28.00 
101.0
4.03
30,000.0
100.1
2.06
--
--
--
532
100.1
2.01
渣打銀行
鈀金(PD)


1,000 
758.0

101.0
2.02
3,800.00 100.1
2.05
--
--
--
533
100.1
2.01
渣打銀行
白銀(AG)


50,000 
28.58 
100.1
2.22
10,750.0
100.1
2.05
--
--
--
534
100.1
2.01
澳盛銀行
黃金(AU)


500 
1,898.
00 
101.0
1.03
3,050.00 100.1
2.05
--
--
--
535
100.1
2.01
澳盛銀行
白金(PT)


1,000 
1,768.
00 
101.0
1.03
2,800.00 100.1
2.05
--
--
--
536
100.1
2.05
澳盛銀行
USD


5,000,00

31.00 
101.0
2.03
15,000.0
100.1
2.08
--
--
--
537
100.1
2.05
澳盛銀行
( 歐元/ 新
臺幣)
EUR/T
WD


1,500,00

38.20 
101.0
6.05
22,000.0
100.1
2.08
537E 101.0
6.07
31,877.7
538
100.1
2.09
德意志銀

黃金(AU)


3,000 
1,200.
00 
101.1
2.11
75,000.0
100.1
2.13
--
--
--
539
100.1
2.09
德意志銀

白銀(AG)


200,000 
20.00 
101.1
2.11
259,000.
100.1
2.13
--
--
--
540
100.1
2.09
德意志銀

白金(PT)


1,000 
1,300.
00 
101.1
2.11
75,000.0
100.1
2.13
--
--
--
541
100.1
2.09
德意志銀

鈀金(PD)


1,000 
400.0

101.1
2.11
12,000.0
100.1
2.13
--
--
--
542
100.1
2.09
德意志銀

黃金(AU)


3,000 
2,100.
00 
101.1
2.11
242,000.
100.1
2.13
--
--
--
543
100.1
2.09
德意志銀

白銀(AG)


200,000 
50.00 
101.1
2.11
255,000.
100.1
2.13
--
--
--
544
100.1
德意志銀白金(PT)

1,500 
2,000.
101.1
60,000.0 100.1
--
--
--
(續上頁)
244
2.09


00 
2.11
2.13
545
100.1
2.09
德意志銀

鈀金(PD)


1,500 
1,000.
00 
101.1
2.11
36,000.0
100.1
2.13
--
--
--
546
100.1
2.13
摩根士丹

白銀(AG)


100,000 
35.18 
101.0
1.13
30,000.0
100.1
2.16
--
--
--
547
100.1
2.15
渣打銀行
白銀(AG)


200,000 
34.58 
101.0
2.16
110,000.
100.1
2.19
--
--
--
548
100.1
2.15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78.
00 
101.0
3.15
14,300.0
100.1
2.19
--
--
--
549
100.1
2.15
渣打銀行
白金(PT)


2,000 
1,718.
00 
101.0
2.16
8,800.00 100.1
2.19
--
--
--
550
100.1
2.15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20.58 
101.0
3.15
31,000.0
100.1
2.19
--
--
--
551
100.1
2.15
巴克萊銀

黃金(AU)


2,000 
1,768.
00 
101.0
2.16
21,600.0
100.1
2.20
--
--
--
552
100.1
2.15
巴克萊銀

黃金(AU)


2,000 
1,858.
00 
101.0
3.15
22,400.0
100.1
2.20
--
--
--
553
100.1
2.15
巴克萊銀

鈀金(PD)


2,000 
778.0

101.0
2.16
11,700.0
100.1
2.20
--
--
--
554
100.1
2.15
巴克萊銀

黃金(AU)


1,000 
1,238.
00 
101.0
3.15
4,400.00 100.1
2.20
--
--
--
555
100.1
2.15
澳盛銀行
白銀(AG)


100,000 
36.58 
101.0
4.17
87,000.0
100.1
2.20
--
--
--
556
100.1
2.15
澳盛銀行
白銀(AG)


200,000 
35.18 
101.0
3.15
156,000.
100.1
2.20
--
--
--
557
100.1
2.19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768.
00 
101.0
2.17
9,500.00 100.1
2.22
--
--
--
558
100.1
2.19
澳盛銀行
白銀(AG)


100,000 
34.58 
101.0
2.17
48,000.0
100.1
2.22
--
--
--
559
100.1
2.19
澳盛銀行
白金(PT)


1,000 
1,718.
00 
101.0
2.17
2,500.00 100.1
2.22
--
--
--
560
100.1
2.22
巴克萊銀

澳元(AUD)


1,250,00

1.05 
101.0
3.26
12,500.0
100.1
2.28
--
--
--
561
100.1
2.22
巴克萊銀

英鎊(GBP)


750,000 
1.62 
101.0
3.26
7,000.00 100.1
2.28
--
--
--
562
100.1
2.22
巴克萊銀

日圓(JPY)


250,000,
000 
80.45 
101.0
3.23
13,000.0
100.1
2.27
562E 101.0
3.27
89,290.0
563
100.1
2.22
巴克萊銀

( 歐元/ 新
臺幣)
EUR/T
WD


1,500,00

37.80 
101.0
9.25
35,000.0
100.1
2.27
--
--
--
564
100.1
2.22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375.
00 
101.0
2.24
2,800.00 100.1
2.29
--
--
--
565
100.1
2.22
澳盛銀行
白銀(AG)


100,000 
22.75 
101.0
2.24
20,000.0
100.1
2.29
--
--
--
566
100.1
2.22
渣打銀行
白金(PT)


1,500 
1,318.
00 
101.0
2.24
30,450.0
100.1
2.28
--
--
--
567
100.1
2.22
巴克萊銀

鈀金(PD)


1,000 
428.0

101.0
3.26
1,600.00 100.1
2.29
--
--
--
568
100.1
2.23
巴克萊銀

黃金(AU)


1,000 
1,728.
00 
101.0
1.26
4,500.00 100.1
2.30
--
--
--
569
100.1
2.23
巴克萊銀

白銀(AG)


100,000 
33.68 
101.0
1.26
10,000.0
100.1
2.30
--
--
--
570
100.1
2.23
渣打銀行
USD/TWD


10,000,0
00 
28.50 
101.0
3.26
4,500.00 100.1
2.28
--
--
--
571
100.1
渣打銀行
白金(PT)

3,000 
1,718.
101.0
9,600.00 100.1
--
--
--
(續上頁)
245
附表十一、光洋科公司100年度重編前後損益表(單位:千元)2.28

00 
2.27
2.30
572
100.1
2.28
澳盛銀行
黃金(AU)


1,000 
1,728.
00 
101.0
2.23
1,500.00 101.0
1.02
572E 101.0
2.13
31,500.0
573
100.1
2.29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31.88 
101.0
2.02
12,500.0
101.0
1.03
573E 101.0
2.06
179,000.
574
100.1
2.29
渣打銀行
白銀(AG)


100,000 
32.28 
101.0
3.01
31,500.0
101.0
1.03
574E 101.0
3.06
228,000.
575
100.1
2.29
德意志銀

黃金(AU)


1,000 
1,728.
00 
101.0
2.02
1,060.00 101.0
1.03
575E 101.0
2.06
19,500.0
576
100.1
2.29
澳盛銀行
歐元/新臺

(EUR/
TWD)


1,500,00

36.80 
101.1
1.01
22,000
(歐元)
101.0
1.05
--
--
--
577
100.1
2.30
澳盛銀行
白金(PT)


1,000 
1,598.
00 
101.0
3.01
3,500.0

101.0
1.05
577E 101.0
3.06
94,000.0

578
100.1
2.30
澳盛銀行
鈀金(PD)


1,000 
798.0

101.0
4.02
7,500.00 101.0
1.05
--
--
--
579
100.1
2.30
摩根士丹

黃金(AU)


1,000 
1,758.
00 
101.0
3.01
4,000.00 101.0
1.05
--
--
--
580
100.1
2.30
摩根士丹

黃金(AU)


1,000 
1,308.
00 
101.0
3.01
3,000.00 101.0
1.05
--
--
--
581
100.1
2.30
摩根士丹

白銀(AG)


100,000 
20.68 
101.0
3.01
20,000.0
101.0
1.05
--
--
--
註:註記*者,係自國外銀行存款直接扣帳,無法核至外匯資料,故以光洋科公司帳務記錄為依據。
編號會計項目
重編前金額
重編後金額
增(減)金額
增(減)比率
營業收入淨額
62,420,375
62,420,375

0.00%
營業成本
(60,192,765)
(61,810,854)
1,618,089
2.69%
營業毛利(損)淨額
2,227,610
609,521 
(1,618,089)
-72.64%
推銷費用
(168,344)
(168,344)

0.00%
管理費用
(393,972)
(393,972)

0.00%
研究發展費用
(328,744)
(328,744)

0.00%
營業費用合計
(891,060)
(891,060)

0.00%
營業利益(損失)
1,336,550
(281,539)
(1,618,089)
-121.06%
利息收入
13,878 
13,878 

0.00%
股利收入
9,453 
9,453 

0.00%
處分投資利益
13,199 
13,199 

0.00%
租金收入
5,369 
5,369 

0.00%
其他收入
86,286 
86,286 

0.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

     128,185 
128,185 

0.00%
利息支出
(218,517)
(218,517)

0.00%
權益法認列之投資
損失
     (36,878)
(89,451)
52,573 
142.56%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4,976)
(4,976)

0.00%
兌換損失淨額
(210,545)
(158,767)
(51,778)
-24.59%
財務費用
     (17,586)
(17,586)

0.00%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45,548)
(818,149)
772,601 
1696.23%
(續上頁)
246
卷目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573號卷一【偵1卷】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573號卷二【偵2卷】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573號卷三【偵3卷】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一【偵4卷】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二【偵5卷】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三【偵6卷】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四【偵7卷】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五【偵8卷】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3號卷六【偵9卷】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943號卷【偵10卷】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一【偵11卷】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二【偵12卷】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三【偵13卷】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四【偵14卷】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五【偵15卷】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六【偵16卷】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七【偵17卷】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八【偵18卷】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卷九【偵19卷】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一【偵20卷】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二【偵21卷】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28,770)

(28,770)
-100.00%
其他損失
         (61)
(33,362)
33,301 
54591.8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

(562,881)
(1,340,808)
777,927 
138.20%
稅前淨利(損)
     901,854 
(1,494,162)
(2,396,016)
-265.68%
所得稅(費用)利益
     (95,337)
72,198 
(167,535)
-175.73%
本期淨利(損)
     806,517 
(1,421,964)
(2,228,481)
-276.31%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元)
2.16 
(3.82)
(5.98)
-276.85%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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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三【偵22卷】
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四【偵23卷】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五【偵24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六【偵25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七【偵26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八【偵27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九【偵28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證據卷十【偵29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一【偵30卷】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二【偵31卷】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三【偵32卷】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796號卷【偵33卷】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五【偵34卷】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六【偵35卷】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七【偵36卷】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八【偵37卷】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九【偵38卷】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十【偵39卷】4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卷四【偵40卷】4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579號卷【偵41卷】4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40號卷【偵42卷】4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672號卷【偵43卷】4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915號卷【交查1915248
卷】
4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916號卷【交查1916卷】
4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核交字第3611號卷【核交3611卷】
4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查扣字第583號卷【查扣583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一【原審卷一】4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二【原審卷二】5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三【原審卷三】5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四【原審卷四】5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五【原審卷五】5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六【原審卷六】5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七【原審卷七】5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八【原審卷八】5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回證卷【原審回證卷】
5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卷一【原審簡一卷】
5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卷二【原審簡二卷】
5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上240卷【上卷】
6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請上279卷【請上卷】6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卷一【本院卷一】
6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卷二【本院卷二】
6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卷三【本院卷三】
6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卷四【本院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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