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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陳廉荃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廉荃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廉荃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於民國111年1月4日晚上11時許,至臺南市○○區○○路「7-11超商○○門市」,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
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假冒商家人員聯繫林俐妤,且佯稱:商家網站遭駭客入侵,其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林俐妤陷於錯誤,自同日晚上7時33分許起,陸續匯款轉帳29,986元、29,985元、29,985元、14,988元至陳廉荃系爭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該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嗣林俐妤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因認陳廉荃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倘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坦承為賺取每月3萬元報酬,而將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被害人林俐妤於警詢指訴遭詐騙之經過、被害人提供之匯款單據、被告之本案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被告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等證據,及提出:㈠金融機關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若要提供予他人使用,亦應深入瞭解用途;
㈡申辦金融機構之帳戶並無任何資格限制,且借用他人之帳戶有其風險,倘帳戶申辦人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使用人將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掩飾自己身分,逃避查緝,並無迂迴向無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借用之理;
㈢帳戶存摺、密碼等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一般人生活認識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㈣近年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依一般人通常之智能、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作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洗錢工具等經驗法則;
㈤及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對於上開經驗法則應有認識,且被告為賺取報酬,未確認對方來歷,即隨意交付帳戶資料,容任對方為非法使用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按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潘怡伶」之指示,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其指定之人並告知密碼,惟堅持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犯意,辯稱:我在臉書看到應徵工作廣告,並加入對方的LINE,對方表示公司係合法的投注平台pinnacle投注站,可出租帳戶給公司使用,一個帳戶每月可領3萬元,因為她說是合法公司,我當時認為這真的是一份工作,而且她也有把身分證傳給我看,說如果有疑慮可以採取行動沒關係,也說要簽合約,所以我才相信的,就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出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上揭時、地,依「潘怡伶」之指示,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其指定之人,並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均供承不諱。
又被害人林俐妤於上揭時間、地點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上揭詐術,陷於錯誤後,依指示以轉帳方式將上揭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等事實,則據被害人林俐妤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868號函檢送之陳廉荃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2至27頁)、被害人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3紙及存摺內頁影本(見警卷第17至19頁)、被告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1份(見偵卷第19至51頁)附卷可佐。
足徵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係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獲取詐騙所得贓款之管道,並藉由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被害人林俐妤匯入之款項,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至於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公訴人雖提出上述經驗法則為據,然衡以近數十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力宣導、報導,也無法有效遏止,迄今仍不斷發生,其中在受騙後交付或匯出錢財之被害人方面,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常受惑於高額投資報酬,或其他不合常情之理由。
顯見,經政府多方宣導及媒體廣為披露,仍無法擔保社會上一般具正常智識程度之人,已不會再受到詐騙集團之種種話術引誘而失去應有之理性判斷能力。
相同之事理,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份子將會遭受刑事追訴,雖經政府宣導有年,多數犯罪者亦因而遭到司法判刑制裁,使詐欺份子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之管道,已較為困難,故邇來多轉藉由不同話術,騙取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對社會經驗相對不足或急需金錢之人,或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較低之民眾,實有可能因一時輕忽而誤入詐騙集團設入之圈套。
因此,判斷交付帳戶者有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僅憑政府及媒體已大肆宣導;
金融帳戶存摺為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正常情況下,不會隨意提供予他人使用;
只提供帳戶即冀望獲高額薪資之不勞而獲心態,與社會上多數工作情況相違等經驗法則,顯然已有不足,自應再與行為人個人因素,其對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程度、學歷、社會經驗及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為綜合判斷。
㈢是被告固然有違反公訴意旨所認之經驗法則,且觀諸被告與自稱「潘怡伶」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19至47頁、原審卷第37至65頁,摘要如附表所載),被告在「潘怡伶」介紹該公司兼職內容、配合方式、租金金額等訊息後,隨即回覆:「我比較擔憂給你們之後,我帳戶被凍結」,在「潘怡伶」保證公司正規合法,租帳戶只是給會員下注使用,沒任何風險,並詢問被告欲配合幾個帳戶時,被告仍表示:「目前先一個就好 還是有點不放心!」(見附表編號23),隔幾日在「潘怡伶」詢問:「請問是對公司兼職還有什麼不明白的?」被告回覆:「還是感覺有點危險!」、「我們還在討論,主要我們還是都在爬(怕)危險!在想咬(要)怎麼讓自己放心租給你們!」(見附表編號26、31、32),甚至截取網路上關於「找工作、家庭代工,被騙存摺、提款卡」等訊息質問「潘怡伶」(見附表編號42),過程中屢屢提出質疑,顯見被告對於交付帳戶資料予陌生人使用所存在之風險,固曾起疑過,且「潘怡伶」所提出之工作內容,相較於可獲得之高額薪水,雖不合常情。
然:⒈被告已辯稱:我有從網路上找說租帳戶這個是不是合法的,我有特別詢問他,但他們說那是別的不法份子做的不合法的事情,且對方也有傳身分證及合法取信於我,我才相信的等語,而對照前述之LINE對話紀錄,「潘怡伶」對於被告不斷提出之質疑,亦虛構雙方要簽訂合約書以互為保障(見附表編號9),並回傳公司名片(見附表編號47)及自己與公司財務之證件,及向被告謊稱,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走法律程序(見附表編號27、39、41),以種種話術欺瞞被告。
一般人聽聞到有合約作為法律上之保障,已有可能卸下心防,再加上對方又將極具隱私性質之身分證件資料一併傳送供作擔保,如此毫無隱瞞,更加容易使人輕易誤信,由上開對話內容,明顯可見被告在「潘怡伶」連番保證下,已由存疑到慢慢釋疑,且被告所容認者,應係「潘怡伶」所保證的,帳戶用於公司客戶之投注輸贏結算時使用,並非容認作為詐騙後之洗錢工具。
而以被告於行為時僅有00歲,另依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教育程度為○○○○年肄業(見原審卷第11頁,被告於本院則自稱係○○肄業),之前從事○○○○,現○○,在學經歷方面並無特殊到令人相信被告有能力洞悉上開話術為詐騙集團之技倆,進而預見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可能作為詐騙集團匯入及領取贓款之管道。
⒉再參以被告實際上並未獲得所預期之薪資,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8頁),以被告交付帳戶存摺等物之目的,在賺取報酬,是倘被告能預見「潘怡伶」為詐騙集團成員,「潘怡伶」在LINE所述全部均為虛構,並非兼職,亦無報酬,且帳戶資料交出後,實際係作為洗錢工具等不法情事,並其所提出之身分證資料為偽,根本無從追查到,衡情,豈有無端甘冒領不到錢,又遭刑事訴追及民事索賠等極大風險之理。
且本案發生後,依被害人林俐妤之警詢筆錄所載,被害人已於111年1月8日報警,導致被告之玉山銀行帳戶亦一併遭受警示而無法使用,而由被告於111年1月10日傳送之訊息,告知「潘怡伶」,因玉山銀行帳戶有點問題,要更改領錢帳戶,且詢問「潘怡伶」,你們金流都乾淨嗎?,「潘怡伶」則依序回稱「OK 我會發給財務」「是的啊」(見附表編號63、64、65、67),顯見被告至111年1月10日仍深信「潘怡伶」之公司會給付報酬,「潘怡伶」則一再虛應以對,已難排除被告亦遭受詐騙之可能。
況且倘被告已預見不法,為何還需詢問對方金流是否乾淨?另被告於案發不久後,亦立即於111年1月15日至警局報案,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卷第38頁)。
由整個案發過程觀之,堪認被告辯稱,其係受到「潘怡伶」所矇騙,並非無據。
㈣綜上所述,被告在詐騙集團已猖獗多年,媒體一再報導,政府亦多方宣傳之情況下,竟仍又交出帳戶資料,對部分警覺性較高、社會閱歷較充足之人而言,被告所為固有令人無法理解之處,然另一方面,以現今之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利用網路之求職或投資廣告,以五花八門之話術,吸引無數民眾或交出錢財、或提供帳戶,防不勝防,如本案之詐騙集團「潘怡伶」即以簽訂合約、提供自己身分證件等話術回應被告之質疑,倘被告並非誤信,何以已預知自己可能分文未得,且提供帳戶作為幫助詐騙及洗錢之工具,自己也難逃民、刑事方面之責任,仍願冒險為之,此亦有不合情理之處,二相衡量,本院認本案仍存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可能性,而不排除被告係因社會經驗不足,以致雖曾有警覺,但最終仍遭詐騙集團以天花亂墜之話術所誆騙,被利用仍不自知,同樣屬被害人之可能。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犯罪,因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判決以被告一再表達不放心、有點危險,且傳送找工作被騙帳戶之截圖,並提出質疑,顯見被告對於「潘怡伶」並未盡信,且知悉交付帳戶及密碼予他人,可能會拿來從事不法行為,並未失去一般人應有之辨識能力,又被告上網詢問關於月領18萬元之工作機會,其主觀上顯有尋找偏門快速賺取高額報酬之想法,而認被告犯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所認固無據。
惟原審疏未考量「潘怡伶」對於被告之質疑,亦提供表面上看來極具有力且合理之擔保,且被告行為時之年齡及學經歷,並無特殊或專業到可查覺「潘怡伶」以簽訂合約及身分證件作為保證等說詞均屬虛構,另被告並未獲利,又需擔負法律責任,由此角度看來,被告之辯解並非完全不可信,原審對於此等有利於被告之理由未予詳究,即遽予論罪科刑,應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附表】被告與潘怡伶LINE對話摘要
編號 日期 時間 傳訊者 對話內容 1. 2021年12月29日 下午 10:56 被告 想了解 2. 下午 10:56 潘怡伶 先跟你介紹一下公司兼職大概內容 有什麼不明白的你直接問我 我們公司是pinnacle投注站 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 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 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 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 存取金額比較大 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3. 下午 10:56 被告 手機操作即可嗎? 4. 下午 10:57 潘怡伶 租金金額如下 一個帳戶 期領10000 月領30000 兩個帳戶 期領20000 月領60000 同個戶名的帳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合7個賬戶 也就是月領000000 ○期10天 一個月3期 一個月以30天計算 5. 潘怡伶 簡單的說就是你租賬戶給我們公司使用 公司給你薪水 你帳戶不用有錢 也不用你提供印章或者拉客戶 簽賭之類 你賬戶提供給我們公司只是單純給會員輸贏兌匯使用 只是放我們公司財務做出入賬而已以前是統一用公司帳戶 經常帳目對不起來 所以現在公司調整了一個會員只對一個賬戶投注 一個賬戶不能出入太多資金 6. 下午 10:58 被告 銀行帳戶? 7. 潘怡伶 是的 8. 被告 給帳號即可? 9. 下午 10:59 潘怡伶 (回覆) 首先公司財務這邊需要收到您的賬戶核實配合 做好薪水檔案隔天就能提前匯出第一期的薪水 最後寄回賬戶與合約 合約2份 您簽字後再寄回一份給財務 我們對會員下注的金額是有所控制的最大也就1000 每天的流水在 3000 所以這是正常流水也不會有違法事件更不會有稅務產生 10. 下午 11:21 被告 這個工作是我帳號給你們這樣就好嗎?還是有什麼需要我們做的? 11. 下午 11:21 潘怡伶 (回覆) 首先相對你們的薪水來說 如果我們沒有帳戶給會員下注而造成的損失簡直可以忽略不計的 12. 下午 11:22 公司財務這邊需要收到您的賬戶核實配合做好薪水檔案隔天就能提前匯出第一期的薪水 最後寄回賬戶與合約 合約2份 您簽字後再寄回一份給財務 你每個禮拜拿存簿去銀行刷一次 跟我們公司財務對一次出入帳就可以 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 13. 下午 11:23 被告 我的薪水是匯到我給你們的帳號還是? 14. 下午 11:24 潘怡伶 你的薪水你再給我另一個帳號 或者你給我地址用寄給你也OK看你怎麼比較方便 公司收到你的賬戶確定能夠正常使用後3個工作日內 第一期的薪水就會先給你 例如你第一期薪水是1號領的 之後就是10號 20號 30號這樣每隔10天領一期 15. 下午 11:25 被告 我比較擔憂給你們之後我賬戶被凍結 16. 潘怡伶 也可以選擇匯進配合賬戶的存簿賬號 看您怎麼方便 17. 下午 11:26 潘怡伶 (回覆) 放心 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 我們租你的賬戶只是單純給我們會員下注使用 沒有任何風險的 而且配合之前我與財務這邊都是需要先發證件給您的 有任何問題公司都會承擔 18. 被告 密碼可以不用給你們吧! 19. 下午 11:27 潘怡伶 (回覆) 配合少數賬戶的情況下只需要發給財務 不能發我 我不能接觸這方面賬戶多的請款下需要修改成統一密碼 退回後你可以任意修改都沒關係 (回覆) 沒有密碼財務是無法核實正常配合的 20. 2021年12月30日 上午 2:40 被告 了解 所以這是合約6個月染後我要寄銀行卡給你們使用6個月的意思嗎? 21. 上午 10:25 潘怡伶 不是使用6個月 是三天后核實完就會寄回 配合期是六個月 期間您可以隨時終止合約 只需要提前告知財務即可 六個月後還需要繼續配合需要更換賬戶 22. 下午 1:28 被告 了解! 潘怡伶 請問您這邊需要配合幾個賬戶呢 23. 下午 1:29 被告 目前先一個就好 還是有點不放心! 24. 下午 1:30 潘怡伶 (回覆) 可以的 相信我您後期會增加配合的 麻煩你把配合賬戶本人的身份證正反面拍給我 配合賬戶存薄和提款卡 以及薪水賬戶 LINE的ID和你本人聯絡電話 我這裡先幫你做薪水存檔上傳財務 (下略) 25. 1/3(一) 下午 4:57 潘怡伶 安 請問是對公司兼職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26. 1/4(二) 下午 5:54 被告 還是感覺有點危險! 27. 下午 5:59 潘怡伶 這樣吧我與財務這邊都先把證件提供給您保障 但是需要先說清楚 證件不能作為任何使用 您這邊可以添加一下財務 zhong640822 28. 下午 6:22 被告 好的 29. 下午 8:59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紹介朋友來! 我什麼福利或是? 30. 下午 9:36 潘怡伶 OK 你介紹來跟公司配合的配合滿1個月 一本一期另外給你抽成3000 您自己這邊是需要先配合一個賬戶對嗎 31. 下午 9:38 被告 我們還在討論 主要我們還是都在爬危險!!在想咬怎麼讓自己放心租給你們! 32. 潘怡伶 您先看看完我會收回 確認配合後我會提供 33. 下午 9:40 被告 好的 34. (下略) 35. 下午 10:04 潘怡伶 存簿與提款卡財務核實 核實後與合約一同退回 36. 被告 你們合約要先給我簽吧! 37. 下午 10:05 潘怡伶 38. 被告 不然過去被怎樣了!我們沒保障欸 39. 下午 10:05 潘怡伶 (回覆) 合約是這樣樣板都是一樣的 而且財務是需要確定您的賬戶是正常配合後才會擬定合約 這您都可以方便 我先把證件提供給您吧 記得不能做任何使用 【傳送潘怡伶身份證照片】 40. 下午 10:08 被告 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先把合約寫好 寄過來我填一填一張我自己留!另一張我在跟存摺和卡一起寄過去給你們才對吧! 這樣雙方都有保障! 41. 下午 10:09 潘怡伶 我明白的意思 但是這樣財務會耗費很多不必要的時間 原本就忙加上年前名額比較緊缺 這樣您也是可以比較早拿到薪水的 而且我證件您都可以保存 有任何問題 您都可以走法律程序 而且合約不管是先寄後寄內容都是一樣的 前提是需要您的賬戶可以正常配合後財務這邊才不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 對於您來說不管是名額還是薪水方便也是比較好的 42. 下午 10:16 被告 合約還是現簽完比較安全吧! 43. 下午 10:17 潘怡伶 (回覆) 瞭解 是有不法詐騙分子模仿利用我們公司名義進行詐騙 但是跟我們公司都是完全不一樣的 44. 被告 你們公司名是什麼? 45. 潘怡伶 寄合約需要三天 等您再寄回已經是一周這樣名額都沒有的 46. 被告 有名片嗎? 47. 潘怡伶 我們是線上投注 48. 下午 10:18 被告 了解! 所以我現在該做的是? 49. 下午 10:19 潘怡伶 財務那邊您可以截圖給她讓她也把證件發給您 (回覆) 請問您到7-11需要多久呢 50. 被告 (回覆) 您跟她說一下好了 謝謝 51. 下午 10:20 (回覆) 不用五分 52. (下略) 53. 下午 10:22 被告 大約什麼時候會寄來? 這樣過去我的戶頭變成人頭帳 54. 下午 10:24 潘怡伶 (回覆) 我們不是要人頭或是其他的 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 直接外賣買就可以 沒有必要那麼麻煩還要匯薪水給你人頭戶不能長期合作 我們公司薪水先給就是為了保證妳的存簿跟提款卡可以長期配合 55. 下午 10:26 被告 我現在要知道的是!我現在寄出去這些流程是怎麼跑的!我要了解!全部好了寄回來大約要多少時間 我當然要趕快拿回我的東西這樣我比較放心 56. 下午 10:27 潘怡伶 (回覆) 您今晚寄出公司是7號會收到您的賬戶 8號核實後就可以會出第一期的薪水 9號寄回賬戶與合約 7-11全天寄件都是兩天 57. 下午 10:28 被告 合約不是要雙方簽嗎? 你們寫完寄過來給我寫完在寄回去吧? 58. 下午 10:29 潘怡伶 寄給您的合約是兩份財務都會蓋章好 您簽字後只需要寄回一份回公司就可以了 59. 被告 手印也都要蓋呀 60. 潘怡伶 (回覆) 是的 61. 被告 了解! 62. (下略) 【被告至7-11寄送及討論介紹朋友提供賬戶之獎金】 63. 1/10(一) 下午 12:11 被告 我領錢帳號更改一下! 玉山這隻有點問題! 64. 下午 12:27 潘怡伶 (回覆) OK我會發給財務 65. 下午 1:53 被告 你們金流都乾淨嗎? 66 下午 2:03 ? 67. 下午 3:23 潘怡伶 是的啊 68. 下午 3:33 被告 那就好! 玉山就是這樣被用沒了 69. 潘怡伶 肯定的 70. 下午 3:37 被告 唉.... 71. 下午 3:38 潘怡伶 放心不是我們這邊的問題 72. 下午 3:39 被告 我知道!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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