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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博紘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上訴人林博紘部分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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