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陳朝慶
被 告 王保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