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上易,199,2023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翰
選任辯護人 蘇聰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有關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記:本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該日放颱風假,故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記:本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該日及翌日均放颱風假,故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民國112年7月27日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有關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記:本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該日放颱風假,故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之記載,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且本件判決正本業已送達,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