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黃泓瑋經營精品代購,並於民國109年1月8日,透過通訊軟
- 二、案經李怡葶、彭莉絜、曾芷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本判決所引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
- 二、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
- 貳、實體方面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從107、108
- 二、論罪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 四、科刑
- 五、沒收
- 壹、公訴意旨另以:黃泓瑋明知自己面臨資金周轉不靈問題,無
- 貳、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告訴代理人葉展辰律師所述、證
- 參、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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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黃泓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曾邑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泓瑋犯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⒌及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犯附表五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泓瑋經營精品代購,並於民國109年1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經營精品代購之李怡葶,接受李怡葶訂購精品皮包,然因黃泓瑋並無實際下訂,最後仍依約退款予李怡葶,藉以取得李怡葶信任後,嗣黃泓瑋於10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期間,明知自己已面臨資金周轉不靈問題,無力為買家訂購精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向不知情之呂圳溪借用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謝雨錡借用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供匯款使用,再向李怡葶訛稱可以繼續代購精品包,確定可以出貨云云,致李怡葶誤信為真,於接獲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之訂單後,即陸續向黃泓瑋訂購精品皮包,並依黃泓瑋指示,匯款至上開A帳戶或B帳戶(詳如附表一),詎黃泓瑋於收款後屢以各種理由推託,也提不出訂貨之證明,至此李怡葶始知受騙,李怡葶遂先行退款予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80萬3000元之損失(其中附表一編號1之12萬3000元事發後已退還予李怡葶)。
二、案經李怡葶、彭莉絜、曾芷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均已明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6至98、287至29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從107、108年開始做精品代購,109年間呂圳溪聲稱有做精品代購、到處買精品,若有需求可以找他幫忙,呂圳溪沒有給我看他銷售精品包的紀錄或與客人的對話資料,因呂圳溪偽裝成富二代,讓我覺得他很有錢、不會騙人,當時我就是相信呂圳溪,我賣精品包給李怡葶,但沒有交貨的部分,貨源是呂圳溪,呂圳溪那時幫我訂貨,說他資金暫時無法動用,要我拿貨款145萬元給他去訂貨,過幾天後他資金流動回來就可以把錢還我,這筆貨款都是我要幫客人訂貨的錢,109年8月17日簽現金保管條是要給我自己保障,但呂圳溪沒有依保管條的約定歸還這筆錢,呂圳溪從8月那天的事情後就有各種理由讓我相信他把錢拿去訂貨,請我等他的貨到再通知我,我是向呂圳溪確認貨源,李怡葶問我包包進度,我回覆已經在途,是根據呂圳溪告訴我,我轉達給李怡葶,我沒有要求呂圳溪將帳戶給我使用,因為那時我與呂圳溪談好,若我的客人要訂東西,錢可以匯到呂圳溪的名下帳戶,我才會提供呂圳溪帳戶給李怡葶,臨櫃提領需要本人提領,可以調閱臨櫃提領紀錄證明錢是被呂圳溪拿走。
另匯入謝雨錡B帳戶內之款項,有退還予告訴人云云。
經查:㈠被告黃泓瑋於109年1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同為經營精品代購之李怡葶,接受告訴人李怡葶訂購精品皮包,後因未能出貨,仍依約退款予李怡葶。
嗣被告又於10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期間,向告訴人李怡葶聲稱可以繼續代購精品皮包,確定可以出貨,並提供被告向呂圳溪所借用之A帳戶及向謝雨錡所借用之B帳戶,供告訴人李怡葶匯款,告訴人李怡葶於接獲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之訂單後,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請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或先匯至告訴人李怡葶之母親陳幼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C帳戶),再由C帳戶轉匯,以支付向被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精品皮包價金,被告於收款後並未依約寄出商品,告訴人李怡葶遂先行退款予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總計受有380萬3000元之損失等情,業據被告坦承無訛,核與李怡葶告訴代理人葉展辰律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見偵10283卷2-1第59至63頁、偵10283卷2-2第95至99頁)、告訴人彭莉絜(見偵22777卷第27至35頁)、曾芷澄(見偵22777卷第37至40頁)、證人陳幼晨於警詢(見偵22777卷第21至25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呂圳溪A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777卷第63至9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4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3799號函附之網路銀行OTP申請異動資料(見偵10283卷2-2第11至13頁)、謝雨錡B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283卷2-2第127至149頁)、陳幼晨C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777卷第113至122頁)、告訴人李怡葶製作之訂購明細(見他3680卷第25至27頁、偵10283卷2-1第207至209頁)、被告與告訴人李怡葶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3680卷第521至571、575至577頁、偵10283卷2-1第211至359頁)、告訴人李怡葶之匯款畫面(見他3680卷第579至623頁)、告訴人李怡葶與告訴人彭莉絜、曾芷澄之對話紀錄(見偵22777卷第155至165、175至183頁)、告訴人李怡葶提供之代墊退款交易明細(見偵10283卷2-2第167至235頁)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詐欺之意,並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實際收取人及精品皮包未實際訂購之原因,推稱係呂圳溪,且又聲請本院調閱被告另案遭扣押之手機,及辯稱手機內告訴人及呂圳溪等人之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165至189頁)可證明其說。
惟:⒈證人呂圳溪於偵查中已證稱:我在109年7、8月間跟被告借一筆錢45萬元週轉,他說怕我跑掉,叫我拿中國信託存摺、提款卡跟提款卡密碼給他,他有跟我說能不能把網銀的操控權給他,就是改網路銀行的手機綁定,我說好,他只要拿提款卡就可以去ATM設定,000年00月間發現被告拿我的帳戶去做生意,我就將我的帳戶拿回來,去台南的分行重新設定網路行綁定,並重新申請簿子跟提款卡等語(見偵10283卷2-1第181至183頁);
另於本院審理中又到庭證述:我認識黃泓瑋,有跟他借貸過,我本身沒有在做網路代購,我自己是在創業,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有借被告使用,我於109年9月25日有去提領現金30萬元,被告說這筆款項是客人要購買精品皮包的錢,是客人要給被告的,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另一筆70萬元,是被告開車載我到桃園中國信託銀行領錢,我領完錢有給被告,法院提示之對話紀錄(按指「對話紀錄、截圖」,下稱「本院資料卷」卷一第234頁」),被告提到「領70」,就是被告叫我去領70萬元給他。
第一次領30萬元,被告跟我一起臨櫃,第二次領70萬元時,被告坐在他的車上,他不想進去銀行,就在車上LINE我,問我進度等語(見本院卷第273至285頁)。
⒉再者,被告既自稱呂圳溪為其上游,並非與呂圳溪共同經營代購,交易過程為告訴人向被告訂購精品,被告再向呂圳溪訂購精品,則以被告於買賣過程,係位居交易中間、從中賺取差價之地位,衡諸交易常情,被告豈有可能讓買家直接匯款給上游,再由上游將利潤分配給被告?被告所辯,明顯與常理相違,已有無法採信之處。
⒊另又佐以:⑴呂圳溪A帳戶於109年9月29日申請網銀OTP、專屬電話為0000000000(107/11/19~109/9/28專屬電話0000000000),呂圳溪A帳戶於109年12月14日申請網銀OTP、專屬電話0000000000,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4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3799號函附之網路銀行OTP申請異動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偵10283卷2-2第11至13頁);
⑵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為被告,申請日期為104年3月9日,使用狀態為正常使用中,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5頁);
⑶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為呂圳溪,申請日期為106年1月10日,停用日期為110年10月14日,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9頁);
⑷呂圳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12月14日辦理補發存摺、於109年12月14日辦理申請金融卡,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1月23日函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1頁)等情,與上開證人呂圳溪證述可資相符。
⒋復參以:⑴呂圳溪A帳戶於109年9月29日至109年12月31日無臨櫃領現交易紀錄,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9頁);
⑵109年8月1日至109年9月28日期間,呂圳溪A帳戶於109年9月25日臨櫃提領30萬元,未達50萬元故未徵提,於109年9月28日臨櫃提款70萬元,交易人為呂圳溪,電話為0000000000號,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月31日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7至121頁)等情,足見自109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確有一筆由呂圳溪於109年9月28日臨櫃自呂圳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70萬元之紀錄,該次交易所留存電話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則該次提領紀錄若與被告無關,殊難想像呂圳溪臨櫃提領自己帳戶之款項,有何必要留存被告之電話?⒌再由被告之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見被告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
下稱「本院資料卷」卷一、二)觀之:⑴其中被告與證人呂圳溪(LINE暱稱「.」)自109年7月12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之對話(見「本院資料卷」卷二第109至368頁),通篇看來,完全未提到精品皮包代購等相關情事,甚至在被告遭告訴人不斷質疑附表一包款之下落時,被告亦未曾向其所謂之上游即證人呂圳溪求證過,被告辯稱,其向告訴人回覆精品皮包訂購之進度,均係來自呂圳溪告知云云,顯然無據。
⑵又被告之手機內另有與暱稱「潮流時裝」(頭貼圖案為一女性)之對話及截圖5張(編號1至5,見「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5至407頁),而對照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截圖,發現對話內容完全相同,但發話者卻分別為「潮流時裝」及「呂圳溪」(頭貼圖案為一男性)(詳如附表三);
再質之證人呂圳溪,依其所證:我跟李怡葶有聯絡對話過,是李怡葶將她老公、被告及我等4人拉入成4個人群組,那時在群組的帳號為「herman圳溪」,後為改成「.」,我會介入討論,是因為當時我和被告是朋友,而且我在創業,還有點錢,想說幫他找金主,不要讓他卡到官司。
我在檢察事務官前提到被告有偽造我與他的對話,是因為被告有截一張圖給李怡葶看,李怡葶說這是我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我才知道被偽造的,法官提示的LINE群組內對話截圖(按指「本院資料卷」卷一第396頁編號8) ,就是被偽造的,我沒有跟被告談過康康奶昔這些話,我完全不認識「潮流時裝」(見本院卷第273至285頁),足見被告係以更換頭貼圖案之方式,移花接木,將被告與「潮流時裝」之對話,偽造成被告與「呂圳溪」之對話,再截圖後傳送予告訴人,企圖矇混、製造呂圳溪為精品皮包代購之上游,告訴人所匯之款項均由呂圳溪取走等假象。
⑶被告雖又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187頁),並辯稱:此張照片是呂圳溪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排隊所拍的,證明他人在銀行櫃檯,呂圳溪有說要退錢給告訴人云云,對此,證人呂圳溪於本院已證述,告訴人匯入中國信託A帳戶之錢,全部均由被告取走等語,業如前述。
再依卷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字第112224839021046號函所檢附呂圳溪A帳戶之提領紀錄,A帳於109年9月25日及109年9月28日各有臨櫃提領30萬元及70萬元之紀錄(見原審卷第117至121頁),及對照被告與呂圳溪(暱稱「.」)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至40分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叫她給袋子呢 領70哦別錯」、呂圳溪:「知道」、「他有說領那麼多幹嘛」、「我說平常出門都帶1兩百萬」、「這還好」、「哈哈哈」,被告:「(圖貼)」,呂圳溪:「她說我的身分是學生」、「幫我改做生意」...,被告「阿現在是等什麼?」、「銀行沒錢喔」,呂圳溪:「等拿錢」...,被告:「沒錢開什麼銀行 店員顯示餘額不足」(見「本院資料卷」卷二第234頁),上開LINE對話核與證人呂圳溪證述,於109年9月28日臨櫃自A帳戶內領取70萬元,係受被告指示等語,可資相符,被告所提出上開臨櫃提款照片,顯然無法支持其辯解。
⑷至於附表三所示,被告與暱稱「潮流時裝」之對話內容中,雖提及精品皮包之訂購等相關情事,然倘被告收取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後,係向「潮流時裝」訂購精品皮包,何以經告訴人多次催促,被告仍無法依約交付?況且,被告迄至本院審理時亦未說明「潮流時裝」與本案有無關係,反推稱「潮流時裝」應該是我那時候賣衣服,賣潮流品牌所使用之暱稱(見本院卷第297頁),是既無證據可認「潮流時裝」為被告訂購本案精品包之上游,本院自無法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⒍被告雖又辯稱,告訴人所匯入之錢,呂圳溪有拿走145萬元,呂圳溪也有簽145萬元之借據,呂圳溪跟我拿這145萬元時,我有拍攝影片為證,影片在手機裡云云,並提出影片截圖照片一張為據(見本院卷第305頁)。
然依證人呂圳溪於本院證述:我有跟被告借45萬元,借據簽145萬元,因為當時想說有些案子在操作,錢拿到之後,可以還他145萬元(見本院卷第280頁),因此,是否如被告所辯,證人呂圳溪係向其借款145萬元,尚有疑問。
退萬步言之,縱使寬認被告所辯,呂圳溪借款之金額為145萬元,然依被告所陳,其拍攝呂圳溪拿錢之時間為2020年8月18日上午11時25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93頁),及對照前述被告提出之照片,日期確為2020年8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見本院卷第305頁),而本案附表一告訴人及買家等人匯款之時間最早為附表一編號1之109年8月27日,換言之,證人呂圳溪縱有向被告借145萬元,資金來源亦與本案匯入之款項無關,被告辯稱,告訴人及買家等人所匯之款項均係遭呂圳溪挪用,難認為真。
⒎綜上以觀,證人呂圳溪前揭證述尚屬可信,被告使用A帳戶及B帳戶接受告訴人及其他買家之匯款,均為其所取得,且未依約定訂購附表一所示之精品皮包,被告辯解,要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㈢末參以附表四被告與證人呂圳溪之LINE對話內容,由被告不斷向呂圳溪催討欠款以因應周轉之需求,以及卷附被告於另案原審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被告在該案中同樣係因精品皮包代購而衍生紛爭,被告亦自承有周轉不靈狀況(見偵10283卷2-2第109至124頁),堪認被告係因有資金缺口之需求,始為本案犯行。
㈣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核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就上開11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造成不同買家之財產法益受損,顯係侵害不同人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被告於附表一所為11次犯行,告訴人訂購之時間可分,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
又依卷附告訴人所製作之訂購明細,原判決附表編號6皮包係標註「已出貨」(見偵10283卷2-1第209頁),顯見被告並無收取貨款而未實際下訂等詐術行為之施予(詳如後述之不另為無罪部分),原判決漏未審酌上情,而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認定,應有違誤;
另被告於案發後,已將謝雨錡B帳戶內之款項(即12萬3000元,其餘47萬1千元與本案無關)返還告訴人,有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助理之對話截圖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29頁),此亦為原審所未為考量,被告上訴全盤否認犯罪,固無足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原從事經營精品代購,不思正道經營,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已訂購商品且貨物已在途之不實說詞,騙取告訴人李怡葶信任,向李怡葶及多名買家詐取金錢,最終使李怡葶蒙受380萬3000元之鉅額損失,危害正常交易秩序,犯罪情節實屬嚴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不僅否認犯行,且提出與事實不符之證據,未見絲毫悔意,且迄今僅歸還12萬3000元,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前,已有詐欺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緩起訴,並經法院為有罪判決),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可認素行非佳,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9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⒋、⒎至⒒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於考量各罪之時間接近、手段及罪名相同,各罪間有相當之關聯性,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衡諸罪責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⒌及⒍)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⒈至⒋、⒎至⒒),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詐得之380萬3000元,其中已返還12萬3000元,業如前述,其餘368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黃泓瑋明知自己面臨資金周轉不靈問題,無力為買家訂購精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不知情之呂圳溪借用A帳戶供匯款使用,並向李怡葶訛稱可以為其代購精品包,確定可以出貨云云,致李怡葶陷於錯誤,於接獲買家之訂單後,於109年10月1日向黃泓瑋訂購「HERMES康康TOGO黑金色包」,並陸續匯款至呂圳溪A帳戶內(詳如附表五所載,即起訴書及原判決書附表編號6),黃泓瑋於收款後屢以各種理由推託,也提不出訂貨之證明,至此李怡葶始知受騙。
因認黃泓瑋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貳、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告訴代理人葉展辰律師所述、證人呂圳溪、陳幼晨之證述、A帳戶及陳幼晨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之A帳戶網路銀行OTP申請異動資料係供予被告使用、告訴人製作之訂購明細、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匯款畫面、告訴人提供之代墊退款交易明細、被告另案之判決書等資為論據。
參、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
經查:告訴代理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指稱,告訴人遭被告詐騙之金額,總計共410萬元等語,然同日之偵詢,告訴代理人亦陳述,被告有出貨3件(見偵10283卷2-2第97頁),又對照告訴人所製作之訂購明細編號19(按即附表五之皮包),該件精品包亦註記「已出貨」(見偵10283卷2-1第209頁),是由告訴人提出之資料,被告既有依約完成該件精品包之交易,公訴意旨指摘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屬無據。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此部分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訂購時間 訂購包款 (告訴人製作訂購明細上之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告訴人李怡葶代墊退款金額 宣告刑 匯款人 ⒈ 李怡葶 109.8.27 Chanel灰色方胖子金球包 (8) 109.8.29 7萬6500元 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2萬3000元 (註:已退還告訴人)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謝姓客人 109.8.29 7萬元(連同其他包款) 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崔姓客人 ⒉ 李怡葶彭莉絜 109.9.24 HERMES康康奶昔白玫瑰金扣包(13) 109.9.24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1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彭莉絜 109.9.24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彭莉絜 109.9.24 1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彭莉絜 109.10.23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彭莉絜 109.10.23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彭莉絜 ⒊ 李怡葶 109.9.24 HERMES凱莉金棕色包(14) 109.9.21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7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9.21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9.21 4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10.30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10.30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10.30 3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⒋ 李怡葶 曾芷澄 109.9.27 HERMES凱莉奶昔色包(16) 109.9.27 32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2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曾芷澄 ⒌ 李怡葶 109.9.24 HERMES柏金金棕色包 HERMES柏金奶昔白色包( 17、18) 109.9.28 6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0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劉姓客人 ⒍ 李怡葶 109.10.7〈起訴書誤載為10.6〉 HERMES柏金杏仁綠色包 (20) 109.10.7 56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6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不詳姓名客人 ⒎ 李怡葶 109.10.7 HERMES mini Lady金棕色包 (21) 109.10.13 Lindy 2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謝姓客人 ⒏ 李怡葶 109.10. 16 〈起訴書誤載為10.15〉 HERMES柏金錫灰色包(22) 109.10.16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5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不詳姓名客人 109.10.19 2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不詳姓名客人 109.10.19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不詳姓名客人 ⒐ 李怡葶 109.10. 29 〈起訴書誤載為10.19〉 HERMES柏金象灰色包(23) 109.10.31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5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林姓客人 109.10.31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109.10.31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109.10.31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109.11.2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109.11.2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109.11.2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姓客人 ⒑ 李怡葶 109.11.9〈起訴書誤載為11.7〉 HERMES康康金棕色包(24) 109.11.11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5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109.11.11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由陳幼晨帳戶轉匯 ⒒ 李怡葶 彭莉絜 109.10. 11 HERMES康康Togo金棕色包 (25) 109.10.12 17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7萬元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彭莉絜
附表二:
編 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證據索引 備註 ⒈ 2020.08.23 告訴人:順便問這顆價格 灰色方胖子金珠 見偵10283卷2-1第211至223頁 (1/8)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包款 2020.08.24 告訴人:確定還買的到嗎 被 告:我們早就有排了 2020.08.27 告訴人:可以先付一半訂金嗎 客人問 被 告:沒辦法耶...我身分證可以給她吶 2020.08.28 告訴人:$11.4已入帳 麻煩幫我寄到 ⒉ 2020.09.23 告訴人:迷你康康 奶昔白 玫瑰金釦 麻煩幫 我確認皮質是否是epsom?... 見偵10283卷2-1第227至233頁 (2/13)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包款 2020.09.24 告訴人:你要確認貨源喔 被 告:當然 告訴人:客人匯款了 你請他查查 21萬 被 告:有 那是哪一個的 告訴人:迷你康康 奶昔白 epsom 玫瑰金釦 告訴人:MiniC康康 奶昔白 玫瑰金釦 epsom 已結清 40萬付款41萬(差1萬會從K25金棕扣回) ⒊ 2020.09.19 告訴人:我先跟你拿K25 gold gold Epsom 訂金要多少? 被 告:50% 告訴人:客人會直接轉給你 見偵10283卷2-1第245至251頁 (3/14)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包款 2020.09.20 告訴人:兩週到台灣嗎? 被 告:對在途了,最慢3週 2020.09.24 告訴人:K25 gold gold Epsom ghw 48萬已入帳$47 付清 (會扣除1萬,因為奶昔白康康差額) ⒋ 2020.09.27 告訴人:52萬已入帳32萬 Kelly25 craie奶昔白epsom金釦客人要 了 價格對嗎 包給我留下來唷 客人先付32可以嗎 客人先講了32 我直接回好 被 告:哦好 見偵10283卷2-1第259至263頁 (4/16)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包款 ⒌ 2020.09.24 告訴人:B25 奶昔白 玫塊金釦 能不能64給我? 可以的話 客人要B25金棕 Togo金釦兩 顆一起帶 ... 被 告:兩顆60好麻 尾款50 ... 告訴人:一樣2-3週嗎 好 謝謝你 被 告:那兩顆大概3週 ... 告訴人:B25金棕togo金釦46萬 B25奶昔白Togo 玫瑰金釦64萬 已入帳60(尾款50) 見偵10283卷2-1第267至275、345至346頁 (5/17、18)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包款 2020.11.09 告訴人:上面那兩顆鉑金也幫我查一下 被 告:都要到了 前面幾個 因為黑康康 都到了 ⒍ 2020.10.06 告訴人:客人要了 還在嗎?這個什麼時候到? 被 告:我馬上問!等我 ... 這顆月底 慢的話月初到 3-4週唷 然後這個客人如果要的話 他能付32嗎 尾款20 見偵10283卷2-1第293至301頁 (7/20)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包款 2020.10.07 告訴人:52萬入56萬 差額四萬先放你那邊 ⒎ 2020.10.07 告訴人:麻煩幫我看有沒有mini Lindy 金棕色 金釦 然後報價 謝謝 ... 被 告:這顆28給 ... 告訴人:訂金讓客人付20 後面尾款8萬 被 告:可 告訴人:Mini Lindy金棕 28萬 尾款8萬 見偵10283卷2-1第303至307頁 (8/21)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包款 ⒏ 2020.10.15 被 告:愛馬仕Hermes BK25 8F 錫器灰玫瑰金扣 見偵10283卷2-1第311至315頁 (9/22)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包款 2020.10.16 告訴人:訂金會付30 ... 被 告:58 他能付38嗎 告訴人:55萬已匯10萬+20萬+5萬 已補入 尾款剩20 ⒐ 2020.10.19 告訴人:(圖貼) 被 告:愛馬仕cc18大象灰birkin25togo皮金釦 ... 告訴人:待匯 ... 被 告:我給你55對麻 ... 告訴人:55萬 客人美金已付清 訂金35萬 已匯35萬 見偵10283卷2-1第319至325頁 (10/23)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包款 ⒑ 2020.11.08 告訴人:價格 謝謝(照片) ... 被 告:(照片)40可以給 ... 見偵10283卷2-1第341至349頁 (11/24)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包款 2020.11.11 告訴人:Hwrmes mini Constance 37gold 金棕 Epsom金釦 39萬 訂金20萬華 ⒒ 2020.10.11 告訴人:灰改金棕 22萬 訂金付17萬 見偵10283卷2-1第353頁 (12/25)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包款 ⒓ 2020.10.28 告訴人:客人問說好的 11/1前能收到 還能收到 嗎 被 告:大概5號前 差不多週末到台 可以先結了 告訴人:確認? 不會又給我卡在清關等一兩週?! 10/1就付款了,當時說好11/1可以讓客 人收到,你不是說愛馬仕的線很穩,還 有前面的K25酪梨跟金棕跟奶昔白呢? ... 被 告:跟奶油白 康康後面的幾顆 看哪幾個比 較熟的 可以請他們這禮拜 可以找時間 結清了 告訴人:好 大概什麼時候到 見他3680卷2-1第539頁 2020.10.29 被 告:2-5天 所以7-9天包含在內了 抵台+清 關 客人結清後 大概7-9天 交貨 ⒔ 2020.11.07 被 告:好 美女我跟妳說 我今天問超商店員 黑 貓寄貨他們週一才來收 週二才送到。
台 灣週六 黑貓 寄週一才能來收 所以客 人週二才會收到喔 然後購證 康康Togo 那顆是影本...要 跟妳說 但是歐洲沒錯 小幫手退稅去 了 不過你放心 大包都是 正本 不會 錯的 見他3680卷第541頁 此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包款 ⒕ 2020.11.26 告訴人:金球黑色×2 金球灰金×2 黑金方胖×1 康康奶昔 康康金棕 K25金棕 K25酪梨 K25奶昔 B25奶昔 B25金棕 B25杏綠 B25錫灰 B25象灰 迷你Lindy金棕 康Togo金棕 共17顆 我要一一知道流向 無法交代就給我退款 ... 被 告:一開始是沒錯的確 3週左右的 中間後來 因為疫情關係卡海關。
這是前面後來有順利過來了 所以像妳說的兩週內是可以安全的 然後客人馬上付清的這幾天到 到我會馬上拍給你跟出貨的 見他3680卷第555至557頁 ⒖ 2020.12.07 告訴人:這是金球灰色、b25奶昔白、b25金棕 色、mini Lindy金棕色的客人 請回覆 12/8了 被 告:B25奶昔白跟金棕 順利這週 最慢下週 見他3680卷第565 頁 此為附表一編號1、5、8包款 ⒗ 2020.12.08 被 告:物流資料不是給他們看過了 告訴人:你覺得那幾張照片 什麼鬼都沒寫 怎麼 證明是她的包 她會相信嗎 購買時的照 片 貨寄出的照片影片 你什麼時候忙完 給我回電講清楚 直接打電話給我 被 告:好 等等喔 見他3680卷第569 頁 ⒘ 2020.12.10 被 告:然後康康金棕 你說買三顆的那個客人 今天到喔 麻煩先結清一下 見他3680第571頁 此為附表一編號2及11包款
附表三:
編號 被告與「潮流時裝」之對話 被告截圖後傳送予告訴人之對話 對話內容 比對結果 ⒈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5頁(編號1)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396頁(編號8) 被 告:嗯 我轉達給我兄弟了 就月底前吧 然後 週五$的 事情確定了吧 "對方":對哦 你有特別交待不能 出差錯 加紅利一共367.5 W 被 告:嗯嗯你知道就好 不然會毀 毀了我自己名譽 沒有在開 玩笑的不能出差錯 一個 帳號一天可以轉20萬...退 給人家的 被告將與「潮流時裝」之對話,更改人像圖貼成「呂圳溪」,虛構成被告與「呂圳溪」之對話,並截圖傳予告訴人 ⒉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5頁(編號2)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397頁(編號9) 被 告:好 然後趕快 $還沒收到 啊!可以快嗎 不然我真的 不知道怎麼跟人家交代 "對方":所以你看能不能跟人家說 週五 比較保險 等這幾 天錢下來 給你之後再退 給客人或是你配合的同行 同上 ⒊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6頁(編號3)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397頁(編號10) "對方":傳送單據(內容為某項貨物 運送中) 被 告:這個跟另一個轉運來台14 號會到的裡面的會有 上面 SOS的對嗎 ... "對方":對 像上面說的一樣 未來 還有兩批未送到台灣宅配 公司還不會有單號 今天 給你的兩個裡面也是會有 你說的那些 至少各一顆 同上 ⒋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6頁(編號4)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398頁(編號11) "對方":傳送單據 康康的購證正本 韓國購證 在麻煩客人結清了三顆的 被 告:我告知 所以這些有哪些在三批 康康 奶昔41萬ⅴ已付清 K25金棕 47萬ⅴ已付清 ... B25金棕 30萬SOS "對方":至少一批各一顆 同上 ⒌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7頁(編號5) 「本院資料卷」卷一第400頁(編號16) "對方":傳送照片(愛馬仕橘色紙盒 數個) 再寄貨的時候通常不會只 有單顆包寄的...客人是不 是懷疑我們的貨量 (圖貼) 讓她看看 K25奶昔白玫瑰 金等等哦 被 告:嗯嗯儘快喔 同上
附表四:
編 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證據索引 ⒈ 2020.09.10 12:50 被 告:幹你媽雞巴 不接電話?我直接跟龍哥說你欠 我45萬 「本院資料卷」卷二第188頁 ⒉ 2020.09.14 14:15 被 告:3點之前 我女朋友要看到錢 不然死定我沒 騙你 「本院資料卷」卷二第205頁 ⒊ 20:53 被 告:我錢被你騙走...女朋友又要跟我分手...我 又要被趕出去...拜託一下啦...幹我被你害 還要拜託 「本院資料卷」卷二第215頁 2020.09.15 21:25 被 告:真的要出人命你才甘願嗎 出人命就跟你騙沒關係了 我是因為 、"靠 邀" ⒋ 2020.11.20 05:20 被 告:你至少先生一部分給我,不然我女朋友那邊 JKF主管要請黑的處理了... 「本院資料卷」卷二第261頁 ⒌ 2021.1.14 22:45 呂圳溪:我的時候款項來 我可以先給你去週轉 但 不能害我 「本院資料卷」卷二第358頁
附表五:
告訴人 訂購時間 訂購包款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告訴人李怡葶代墊退款金額 李怡葶 109.10.1起訴書誤載為「9.28」 HERMES康康TOGO黑金色包) 109.10.1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萬元 109.10.5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11.3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11.3 4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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