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上易,31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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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昂蕙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9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831號、112年度偵字第573、1028、2147號)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查被告提起上訴,明白表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等均不爭執,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且未予緩刑不當(本院卷第7至8頁上訴書,第147至148頁審理筆錄參照),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上開條文立法理由參照)。

二、被告量刑上訴意旨:被告年已00歲,獨居,雖有數次竊盜前科,然係因於108年照顧肝病的同居人,身心受損,開始看精神科至今,同居人火化當天,其兄弟便趕我出門,一連串訴訟孤立無援,111年工作不順利,遭同儕霸凌及老闆責罵,心緒不佳,始有本案之事。

被告行竊不是蓄意,竊取物品也非所需,案發後又遭警員言語傷害,111年舊案罰金24萬元,至今還欠朋友,如今又在外租屋,懇請法官減輕罰金,我會改過不再犯,回歸正常生活,請求從輕量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14或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犯行,雖各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或27日之同日內,在同一百貨公司內先後違犯,惟百貨公司內之不同櫃位均係由不同廠商進駐,空間上有明顯之區隔,概念上形同係不同之店家,乃公眾週知之事;

被告所為既係在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不同櫃位內,對貨架上之財物加以挑選後,伺機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物,堪認被告行竊當時對上情亦有充分之認識,顯係分別起意對不同之被害人(財物管領人)為之,故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次竊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等節,業據原審認定在案,爰為以下刑之判斷:㈠原審刑之審酌:原審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因犯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58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竟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再度以相似手法隨意竊取他人之物品而違犯上開20次竊盜犯行,足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危害,造成各被害人之財物損失,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部分物品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罹患憂鬱症合併焦慮症狀(參警卷㈠第37至41頁),自陳學歷國中畢業,現從事○○工作,女兒已成年(原審卷第12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被告於約半月內違犯上開20次犯行,犯罪頻率非低,但被告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動機、手段均相同或類似,附表編號2至14或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罪各係於同日在同一百貨公司內違犯,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方面尚稱允洽,應予維持。

㈡被告刑之上訴理由不可採:被告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不當云云。

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罪數達20罪,被害人等遭竊金額非少,合計8萬餘元,涉案情節難認輕微;

再者,被告一再行竊,前科紀錄表有11頁,有前案紀錄表可按,顯見本案原審就被告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

被告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原審各量處有期徒刑如附表,並定應執行刑9月,量刑並無過重。

其餘抗辯,已為原審審酌,上開認定及量刑,並無違誤不當。

㈢綜上,被告持上開事由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所得財物及後續情形 證據 罪刑及沒收 1 丙○○ 111年11月12日15時23分許 ○○○○○○店6樓「日藥本舖」 ⑴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面膜(3片)1盒〈價值399元〉。
⑵Mederma新美德(20g)1盒〈價值800元〉。
⑶貼利膚疤痕凝膠(8g)1盒〈價值890元〉。
⑷野口研究DHA魚油膠囊(60粒)1袋〈價值1000元〉。
⑸撒隆巴斯舒適貼(10片)1盒〈價值209元〉。
⑹易利氣800磁力貼(12粒)2盒〈價值280元〉。
⑺易利氣1300磁力貼(24粒)2盒〈價值580元,起訴書漏載此項〉。
⑻俏正美BB Plus糖衣錠(180錠)1盒〈價值1400元〉。
⑼參天潤澤眼藥水(5ml,2入)1盒〈價值238元〉。
⑽參天沁涼眼藥水(12ml)1罐〈價值380元〉。
⑾休足時間清涼舒緩貼片(6入)1盒〈價值180元〉。
【其中編號⑶⑸⑹⑺⑼⑽所示之物已尋獲並發還丙○○領回,其餘物品未尋獲。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丙○○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㈠第7至9頁、第11至13頁,本院卷第33至35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㈠第17至21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㈠第25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㈠第43至59頁,本院卷第37頁)。
⑸扣案物照片(警卷㈠第61頁)。
⑹專櫃平面圖(警卷㈠第63頁)。
⑺現場照片(警卷㈠第65至79頁)。
⑻遭竊物品標價貼紙(警卷㈠第8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面膜壹盒、Mederma新美德壹盒、野口研究DHA魚油膠囊壹袋、俏正美BB Plus糖衣錠壹盒、休足時間清涼舒緩貼片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巳○○ 111年11月13日15時14分許 ○○○○○○店1樓「瓏驤(Longchamp)」專櫃 黑色斜背包「LE FOULONNE」1個〈價值14,000元〉 【已尋獲並發還巳○○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巳○○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㈡第9至11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13至21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㈡第25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扣案物照片(警卷㈡第31至33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甲○○ 111年11月13日15時至16時許間某時(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G樓「蘭蔻」化妝品專櫃 ⑴璀璨香水1瓶〈價值3,200元〉。
⑵黑鑽奧秘乳霜1罐〈價值22,000元〉。
【價值共25,200元,已尋獲並發還甲○○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甲○○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9至10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61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19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申○○ 111年11月13日15時至16時許間某時(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G樓「香奈兒」化妝品專櫃 清新晨露淡香水1罐〈價值6,080元〉。
【已尋獲並發還申○○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申○○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11至12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59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19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卯○○ 111年11月13日15時21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G樓「星巴克咖啡」門市 ⑴粉色編織筒型包1個〈價值820元〉。
⑵蜜柚醬1瓶〈價值180元〉。
【價值共1,000元,已尋獲並發還卯○○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卯○○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13至14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75至77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21至123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癸○○ 111年11月13日15時26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地下1樓「1010hope」專櫃 ⑴Christophe Robin頭皮潔淨霜1罐〈價值1,580元〉。
⑵尼爾氏香氛庭院菁華霜1罐〈價值2,900元〉。
【價值共4,480元,已尋獲並發還癸○○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癸○○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15至16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51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23至125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辰○○ 111年11月13日15時至16時許間某時(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地下1樓「覺亞」專櫃 覺亞洗髮沐浴露1瓶〈價值1,350元〉。
【已尋獲並發還辰○○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辰○○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17至18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69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乙○○ 111年11月13日15時28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地下1樓「象印」專櫃 不鏽鋼真空料理燜燒杯1個〈價值1,800元〉。
【已尋獲並發還乙○○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乙○○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19至20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63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27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寅○○ 111年11月13日15時至16時許間某時(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地下1樓「皇家竹炭」專櫃 竹炭彈性護膝帶1組〈價值920元〉。
【已尋獲並發還寅○○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寅○○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21至22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65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午○○ 111年11月13日15時3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地下2樓「康是美」門市 ⑴蔻羅蘭速效舒敏洗髮精1瓶〈價值850元〉。
⑵日本五洲藥品櫻花香入浴劑〈價值199元〉。
⑶舒摩兒私密純白晶凝露1瓶〈價值799元〉。
【價值共1,848元,已尋獲並發還午○○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午○○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23至25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71至73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29至13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己○○ 111年11月13日15時40分至4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3樓「佳欣國際」專櫃 ⑴Attipass幼兒襪型學步鞋淡藍色、深藍色各1雙〈價值共1,700元〉。
⑵汽座遊戲1組〈價值1,699元〉。
【價值共3,399元,已尋獲並發還己○○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己○○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27至29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55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33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壬○○ 111年11月13日15時40分至4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3樓「鼎美玩具」專櫃 ⑴柴犬仿真玩具1個〈價值490元〉。
⑵趣味方向盤1組〈價值480元,起訴書誤載為490元〉。
【價值共970元(起訴書誤載為980元),已尋獲並發還壬○○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壬○○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31至3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57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33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戊○○ 111年11月13日15時46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3樓「Little Garden」專櫃 白色寶寶鞋1雙〈價值1,480元〉。
【已尋獲並發還戊○○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戊○○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35至36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53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3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辛○○ 111年11月13日15時48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11年11月13日16時前不詳時間) ○○○○○○店3樓「逗寶」專櫃 ⑴La Millou豆豆枕1個〈價值1,280元〉。
⑵防水防油圍兜1個〈價值520元〉。
【價值共1,800元,已尋獲並發還辛○○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員)辛○○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㈢第37至38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39至47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㈢第67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㈢第133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酉○○ 111年11月27日15時許 ○○○○○○店3樓「BODEREK」專櫃 綠色牛皮側背包1個〈價值6,280元〉。
【已尋獲並發還酉○○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酉○○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7至8頁)。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53至55頁)。
⑶遭竊物品照片(警卷㈣第57頁)。
⑷112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卷㈡第27頁)。
⑸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㈡第29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㈡第31至34頁、第37至39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子○○(起訴書誤載為張娜英) 111年11月27日15時2分許 ○○○○○○店4樓「Porter」專櫃 「Porter With」黑色帆布手提包1個〈價值3,150元〉。
【未尋獲。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子○○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9至10頁)。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59頁)。
⑶遭竊物品照片(警卷㈣第6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Porter With」黑色帆布手提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丑○○ 111年11月27日15時4分許 ○○○○○○店3樓「雅聞倍優」專櫃 蘭鑽精萃活膚霜(40g)1罐〈價值900元〉。
【未尋獲。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丑○○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11至12頁)。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63頁)。
⑶遭竊物品及放置位置照片(警卷㈣第65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蘭鑽精萃活膚霜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未○○ 111年11月27日15時53分許 ○○○○○○店3樓「麗嬰國際」專櫃 造型髮夾2個〈價值價值共380元〉。
【未尋獲。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未○○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13至14頁)。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67頁)。
⑶遭竊物品照片(警卷㈣第69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造型髮夾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庚○○ 111年11月27日15時56分許 ○○○○○○店3樓「鼎美玩具」專櫃 HAPE佩佩有聲堆塔〈價值590元〉。
【已尋獲並發還庚○○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組長)庚○○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15至16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㈣第19至23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㈣第27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71頁)。
⑸遭竊物品照片(警卷㈣第73頁)。
⑹扣案物照片(警卷㈣第8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卯○○ 111年11月27日16時3分許 ○○○○○○店G樓「星巴克咖啡」門市 粉色筒形側背包1個〈價值820元〉。
【已尋獲並發還店員吳○宜領回。
】 ⑴證人即被害人(店長)卯○○於警詢之證述(警卷㈣第17至18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㈣第19至23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㈣第29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㈣第75至77頁)。
⑸遭竊物品照片(警卷㈣第79頁)。
⑹扣案物照片(警卷㈣第81頁)。
昂蕙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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