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上訴,1312,2024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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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郭建霆 男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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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戴裕昇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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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上 訴 人 LE THI THUY QUYNH(黎氏翠瓊)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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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沈伯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597 號、112年度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12 年5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962號、7963號、7964號、8034號、8354號、8542號、88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6416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2872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合併審判案號:111 年度聲字第958 號、10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建霆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戴裕昇如附表二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郭建霆犯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共32罪),各處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戴裕昇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郭建霆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部分,及LE THI THUY QUYNH黎氏翠瓊部分。

郭建霆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故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本件被告郭建霆等3 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書狀及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本院1311號卷一第23-33、45-47、227頁、卷二第33、61、196頁),是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理由(除郭建霆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蔡裕昇如附表二量刑部分以外),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郭建霆經警查獲後,即供出毒品來源為涂奕珉、李文忠及乙○○,嗣渠等三人因被告供述而經彰化警察局查獲,請就原審判決附表一至三全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再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初犯,非習於犯行之人,雖販毒次數43次,但對象只有9 位,各次犯罪所得數千元,時間均集中在110 年9 月至000 年0 月間,犯罪情節當非重大。

本件購毒者原皆有施用毒品習性,非被告所造意,加以被告承認犯行、犯案動機乃因父親郭萬富罹患舌癌,須負擔龐大醫療費用,致思慮欠週涉險販毒,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度,仍嫌過重,請依刑法第59規定酌減其刑。

㈡被告戴裕昇坦承本案犯行,請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且有身心障礙而遭郭建霆利用,依刑法第19條第2項、第57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從輕量刑。

又被告前曾多次住院治療身心疾病,並非因本案才就醫,如入監服刑,將使身心再受無法挽回之嚴重傷害,恐成徹底之廢人,連生活皆無法自理,亦恐造成被告生命法益受到危險,請依刑法第74條給予附條件之緩刑宣告。

㈢被告黎氏翠瓊為經營小吃店收入不穩定之越南籍人士,尚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考量被告經濟壓力、與被告郭建霆有老闆及員工之關係,郭建霆替被告開店及承租房屋,被告僅偶受郭建霆委託才為其運送毒品,並未拿取任何犯罪所得,毒品交易之價額不高,所得金錢均交還郭建霆,交付毒品對象均為固定之人。

且被告所能取得減免租金之利益與販賣毒品所須承擔之風險顯不成正比,身為外籍人士對於律法較不熟悉,若被告知悉幫助交付毒品行為會構成販賣毒品刑責以及販賣毒品罪之刑度甚高,斷不會為減省租金利益而為此犯行,然被告無論是受到利誘或基於雙方情誼所為,於偵審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任何前科紀錄,對社會整體侵害並非重大,縱對被告宣告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各等語。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郭建霆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蔡裕昇如附表二部分)原審以被告郭建霆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共32罪);

被告蔡裕昇如附表二(共15罪)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供出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第5510號判決) 。

被告郭建霆為警查獲後,曾於警詢中供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來源,因而查獲毒品上手李文志、乙○○、劉光華及涂奕珉等人(詳如附件所示),有彰化縣警察局112 年9 月13日彰警刑字第1120072813號函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警詢筆錄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1311卷一第285-432 頁)。

且郭建霆所犯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2各罪(共3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其所述向毒品上手購買毒品日期之後,足認其供出毒品來源,與公務員發動偵查破獲毒品上手,及前述各罪所販賣毒品之來源間,具有先後及相當因果關係,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原審就此部分未詳予調查斟酌並依法減刑,尚有未洽。

㈡被告戴裕昇患有○○○○○○○病,曾多次住院治療,雖非智能方面之疾病,然有認知功能退化之情形,有被告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佛教○○○○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及心理測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見警2969卷第54頁、偵7964卷第123-124 、126 頁、原審訴597 卷一第215 、217-262 頁、本院1311號卷一第277 頁、卷二第51-56 、59頁)。

本院審理中就被告之辨識能力再函詢○○○○醫院結果,據復被告「因○○○○○○○病有認知功能之退化,急性發作時受症狀影響會有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之情形」,亦有該醫院病情說明書附卷可考(本院1311卷二第179 頁)。

雖依被告112 年9 月7 日住院病歷記載「此次住院原因:據案父及舊病歷顯示於108/05/03-108/05/21 從3C出院後,可規則返診及服藥,無業在家,平時多生活懶散,110 年被朋友利用當人頭販賣毒品,有被抓到,法院判刑6.6 年,案父覺得病人是被利用的,不服判決,故有上訴目前待等二審,爾後多待於家中與案兄及案父起口角衝突,另曾有找清潔工作,但因動作太慢,僅上班一天就被老闆辭退。

案父表示病人騎機車或開車出去時,幾乎每個月都會至少一次交通事故(自撞、撞人或被撞)。

此次住院原因:近兩周因等待二審期間,多次恐慌發作,情緒顯焦躁,開車出去時又發生自撞,及時常與案兄吵架,因上述情形案父感照顧困難及擔心病人安危,故帶至○○科門診評估待床,於112/09/07聯絡住院」等情,可認被告於000年0月00日出院後,均有規則返診及服藥,迄至112年9月7日再度住院前(含本件被告共同販賣毒品之行為期間),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病急性發作而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之情形,其認知功能退化,亦與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有間,尚難認被告本件犯罪有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然依被告郭建霆供稱:「(戴裕昇幫你工作的內容為何? 你與他是否為僱傭關係? 傭金多少?)戴裕昇幫我發送毒品去給要向我購買毒品的客人,還有倒垃圾、掃地、送便當等等打雜的工作。

是(僱傭關係)。

本來是一天1,000 元,當時他還沒有幫我發送毒品,只是單純幫我店裡打雜,後來因為我叫他幫我發送毒品給要向我購買毒品的客人並收取販毒所得,所以一天傭金就給他1,300 元」等情(見警2968卷第3 頁郭建霆111.07.19警詢筆錄),可見戴裕昇原係受郭建霆僱用從事打雜工作,嗣後雖又聽命於郭建霆為其交付毒品與購毒者並收取價金,從事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然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且智力不及於一般正常人,本件因受郭建霆指使而參與販毒之情節及惡性亦尚非重大,依其犯罪情狀,應有堪予憫恕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量處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5 年),仍有情輕法重之憾。

原審法院未及參酌○○○○醫院後續對於被告之病情說明書,認其與郭建霆共犯如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客觀上並無任何得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環境與因素,而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認事用法,亦非妥適。

㈢被告郭建霆、戴裕昇提起上訴,以前揭事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原審就此部分之判決,核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其二人定執行刑部分因失所依附,一併撤銷。

被告郭建霆如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各罪(共32罪),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外,應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

被告戴裕昇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共15罪),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外,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茲審酌被告郭建霆、戴裕昇二人之前科素行,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渠等自陳之身心狀況、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同原審判決之記載)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求刑意見,爰各量處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2「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被告戴裕昇及辯護人請求再就其精神狀況送請○○○○醫院進行鑑定,本院經核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郭建霆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及LE THITH UY QUYNH黎氏翠瓊部分)㈠按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指為違法。

應執行刑之酌定,亦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㈡原審法院就被告郭建霆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各罪(共11罪),及甲 ○○ ○ ○○○ 黎氏翠瓊(共12罪)部分,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被告二人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妥為裁量。

就被告甲 ○○ ○ ○○○ 黎氏翠瓊,並說明其與郭建霆共同所為之犯行危害甚鉅,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度已有降低,且被告販賣混合毒品次數不少,販賣前均係被告與購毒者聯繫,並非僅係單純為郭建霆交付毒品,且因本件犯行亦可獲得免除租金之利益,客觀上並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環境與因素,而認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規定之適用。

定執行刑部分,復審酌被告犯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因素,經整體評價後予以酌定,係在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全部合併之總刑期以下,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或內部性界限,且非以累加方式定刑,合目的性之裁量後給予適度之恤刑利益。

經核原審就此部分之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應予維持。

㈢被告郭建霆本件販賣毒品共43罪,且係基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所犯各罪經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或第1項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度已大幅降低,基於同上理由,本院認為郭建霆所犯各罪,並無任何情輕法重、堪予憫恕或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環境與因素,亦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規定之適用。

㈣被告二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執前開情詞主張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云云,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定執行刑:被告郭建霆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共43罪)、戴裕昇撤銷改判之刑(共15罪),爰各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情狀、不法罪責程度及各罪關聯性等因素,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戴裕昇之應執行刑已逾2年,無從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毒品交易時間 毒品種類 供出上手 交易地點 供述證據出處 111.1-2月間 安非他命105公克 李文志、乙○○、「小老闆」 <第一次> ○○一間統一超商對面鐵皮屋【毒品工廠】 111.9.7警詢(本院1311卷P318) 111年4月初 安非他命250公克 李文志、乙○○ ○○○○路000號 111.9.7警詢(本院1311卷P322) 指認 111年4月17日 安非他命1公斤、 愷他命100公克 乙○○ ○○○○路000號 111.9.7警詢(本院1311卷P319、323) 指認P319 111年4月26日 毒品咖啡包1000包、 安非他命250公克 劉光華 ○○○○路000號 111.9.7警詢(本院1311卷P319、326) 指認P319 <本院1311卷P326;筆錄誤載為110年> 111年6月3日 安非他命250公克 乙○○、 劉光華、 「弟弟」(即涂奕珉) ○○○○路000號 △郭建霆 111.7.20警詢一(警2968卷P25) 111.9.7警詢(本院1311卷P329-330) 指認P319 △涂奕珉 112.3.14警詢 (本院1311卷P359) 涂奕珉承認自己為「弟弟」P357-358
【附表一】被告郭建霆單獨販賣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價金(新臺幣) 聯絡方式/分工方式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量刑上訴) 1 許育嘉 111年5月16日12時58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 2,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許育嘉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許育嘉再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2 111年5月27日21時59分許 2,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3 111年5月30日11時23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4 111年6月4日12時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5 111年6月8日18時51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6 111年6月10日21時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7 沈柏樺、何志威 111年6月5日14時53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前停放之自用小客車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何志威先透過泰國友人聯繫被告郭建霆關於毒品交易事宜,沈柏樺再駕車搭載何志威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8 劉伯原、劉伯原友人「阿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 111年5月28日16時54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劉伯原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劉伯原與友人「阿財」再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9 劉伯原 111年5月31日20時133分許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劉伯原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劉伯原再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10 111年6月15日20時59分許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11 劉伯原、劉伯原友人「阿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 111年6月18日21時57分許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劉伯原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劉伯原與友人「阿財」再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12 陳小龍 111年5月11日19時17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陳小龍先使用手機撥打通訊軟體twinme給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陳小龍再前往交易地點與被告郭建霆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3 111年5月17日19時27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4 111年5月20日18時45分許 7,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15 111年5月25日4時46分許 7,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16 111年6月1日21時23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附表二】被告郭建霆、戴裕昇共同販賣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價金(新臺幣) 聯絡方式/分工方式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量刑上訴) 1 許育嘉 111年5月19日21時29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許育嘉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許育嘉再前往交易地點由被告戴裕昇將毒品交付之。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111年5月31日20時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 111年6月14日20時5分許 2,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4 111年7月9日20時16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 111年7月16日18時48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沈柏樺、何志威 111年5月31日17時10分許 1,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何志威先透過泰國友人聯繫被告郭建霆關於毒品交易事宜,沈柏樺再駕車搭載何志威前往交易地點由被告戴裕昇將毒品交付之。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 沈柏樺 111年7月10日17時10分許 1,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沈柏樺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沈柏樺再前往交易地點由被告戴裕昇將毒品交付之。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 111年7月15時16時34分許 1,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劉伯原、劉伯原友人「阿財」 111年6月6日18時33分許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劉伯原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劉伯原與友人「阿財」再前往交易地點由被告戴裕昇將毒品交付之。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0 劉伯原 111年6月8日19時59分許 3,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劉伯原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霹靂狗」之被告郭建霆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劉伯原再前往交易地點由被告戴裕昇將毒品交付之。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1 陳小龍 111年3月3日17時許 1,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陳小龍先使用手機撥打通訊軟體twinme或使用通訊軟體Zalo與被告郭建霆、戴裕昇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陳小龍再前往交易地點向被告戴裕昇拿取毒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 111年5月12日21時41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3 111年5月31日19時22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 111年6月11日21時23分許 7,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5 111年6月14日22時10分許 2,5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戴裕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附表三】被告郭建霆、黎氏翠瓊共同販賣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價金(新臺幣) 聯絡方式/分工方式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量刑上訴) 1 山氏灣 000年0月間某日 嘉義市○區○○路00巷0號旁早餐店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000年0月間某日,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山氏灣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 王良溪 000年0月間某日凌晨某時許 400元價量之A毒咖啡包2包,共800元 000年0月間某日凌晨某時許,山氏灣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為王良溪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郭建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 山氏灣、王良溪 110年9月27日10時34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麥當勞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400元價量之A毒咖啡包1包 於110年9月27日19時3分許至19時51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34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4 110年10月4日20時18-23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110年10月4日19時31分許至20時12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35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5 110年10月 10日22時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400元價量之A毒咖啡包1包 於110年10月10日19時35分許至20時16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37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6 110年10月 11日16時49分許 400元價量之A毒咖啡包2包,共800元 於110年10月11日15時29分許至16時40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38頁。
郭建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7 110年10月 15日19時51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110年10月15日16時38分許至19時51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40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8 110年10月 17日19時43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110年10月17日13時32分許至19時41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42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9 110年10月 29日21時25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400元價量之A毒咖啡包2包(共800元) 於110年10月29日21時3分,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49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0 110年11月 3日21時36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被告黎氏翠瓊並同時無償轉讓A毒咖啡包1包 於110年11月3日6時57分許至7時3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50-52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 110年11月 5日21時27分許 1,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110年11月5日18時17分許至20時27分間,山氏灣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王良溪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2966卷第53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2 黎重玉 111年5月4日12時30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 共計5,000元價量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1,500元價量之B毒咖啡包5包 於111年5月4日12時30分前某時許,黎重玉先使用通訊軟體LINE給暱稱「Huyen du」之被告黎氏翠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郭建霆再將毒品交給被告黎氏翠瓊,由被告黎氏翠瓊出面與黎重玉進行毒品交易。
*通訊內容:警3131卷第51-55頁。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氏翠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扣案分裝袋壹包及毒品分裝盒貳盒沒收;
未扣案IPHONE8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建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黎氏翠瓊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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