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李宗霖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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