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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凌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吳濟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羈押3 月。
嗣並裁定自113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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