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鄭彣婕(原名鄭文筑)為夢思潔有限公司(下稱夢思潔公司
- 二、案經淯習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 二、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因亟需資金周轉,為求順利向告訴人邱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參、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
- 肆、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 一、被告之辯解:
- 二、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 伍、經查:
- 一、被告之母陳彩涓為夢思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則為夢思
- 二、被告否認有上開詐欺取財、偽造本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 陸、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偽造
- 柒、至於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本院向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 壹、原審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罪
- 貳、檢察官上訴理由及說明:
- 一、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三、綜上,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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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彣婕(原名鄭文筑)
選任辯護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22號、第88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鄭彣婕(原名鄭文筑)為夢思潔有限公司(下稱夢思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夢思潔公司營業項目為化妝品、保養品之批發買賣,鄭彣婕自民國109年6月起,與李歡容約定由李歡容出資給鄭彣婕經營夢思潔公司,2人並於109年8月22日簽定出資契約書,約定李歡容每季可獲得之利潤,再於同年11月29日簽定出資補充協議書,約定李歡容每週每筆訂單可獲得6.66%之利潤。
詎鄭彣婕為便於計算與李歡容分潤之金額,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自109年6月至同年00月間,在其位於雲林縣西螺鎮之住所,未經淯習有限公司(下稱淯習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許惠敏、張宇澤之同意,接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夢思潔公司與張宇澤之採購合約書,並蓋用鄭彣婕於不詳時、地所偽刻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之印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上,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掃描轉成PDF檔後,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知情之李歡容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
二、案經淯習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鄭彣婕(原名鄭文筑,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第289至295頁、第432至433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審卷一第161頁,卷三第26頁、第28頁,本院卷第287頁、第4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淯習公司之代理人陳銘傑律師、吳惠珍律師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指訴(偵卷一第156至168頁,偵卷三第11至21頁,原審卷一第149至165頁、第237至246頁、卷二第67至167頁、第207至208頁、第257至293頁、卷三第7至38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宇澤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指述(原審卷二第257至293頁)大致相符,且有如附表一所示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夢思潔公司與張宇澤之採購合約書(卷證出處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0日出資契約書1份(他卷第151至152頁)、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0月0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1份(他卷第153至155頁)、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第二次增補合約】1份(他卷第157至158頁)、告訴人李歡容提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1000萬元投資訂單明細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43頁、偵卷一第57至59頁)、告訴人李歡容提出之夢思潔公司訂單廠商一覽表1紙(他卷第45頁)、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他卷第135至137頁、第599頁,偵卷一第83頁、第89頁、第95至101頁、第131至147頁、第237至239頁,偵卷二第655至713頁,偵卷三第31至79頁)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為,應係在同一地點,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各該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查被告於原審111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中自承:淯習公司、許惠敏的印章是其自己刻的,時間在4、5年之前,沒有得到淯習公司、許惠敏的同意,他卷第45頁的採購合約書(其中有列出夢思潔公司與被害人張宇澤間之採購合約書)也是其做出來給李歡容看的等語(原審卷一第237至241頁)。
被告偽造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起訴意旨雖漏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25所示,關於被告行使偽造夢思潔公司與被害人張宇澤之採購合約書部分之犯罪事實,惟經被告坦承該部分犯行,且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⒈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為便於計算與告訴人李歡容分潤之金額,除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夢思潔公司與告訴人淯習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夢思潔公司與被害人張宇澤之採購合約書外,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9年6月至同年00月間,未經告訴人淯習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許惠敏、告訴人星潮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潮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游靜宜之同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夢思潔公司與告訴人淯習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夢思潔公司與告訴人星潮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掃描轉成PDF檔後,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知情之告訴人李歡容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等,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⑵被告自109年6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向告訴人李歡容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並自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與夢思潔公司間之採購合約書,詐騙告訴人李歡容,用以表示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星潮公司間有訂單之往來,再將其所製作上開不實之採購合約書,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告訴人李歡容,致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因而自109年6月起至000年0月間陸續出資共2499萬5400元予夢思潔公司。
被告又於000年0月間,承前開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李歡容佯稱夢思潔公司之資金不足等語,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又再度出資592萬7306元予夢思潔公司。
嗣告訴人李歡容於000年0月間發覺夢思潔公司之帳目有問題,且被告未依約給付利潤,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共3092萬2706元之出資款項,然被告卻以告訴人李歡容所取得之利潤已經包含上開出資款項為由,拒不返還上開出資款項,使告訴人李歡容受有3092萬2706元之損害等語。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犯罪事實】。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次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所謂足以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49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自始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茍無證據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逕以詐欺罪責相繩。
次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學者通說認為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為:行為人行使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及上開4要件間須具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⒊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李歡容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淯習公司與夢思潔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共11份、星潮公司與夢思潔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共1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0日出資契約書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0月0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第二次增補合約】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夢思潔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明細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⒋關於上開⒈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訊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有跟附表二這些公司交易往來,但我確定沒有跟他們簽立採購合約書,這些採購合約書我是做出來,傳給告訴人李歡容看。
他們要求提供廠商訂單金額,並沒有指定要做哪些廠商的訂單,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訂單交易實際上存在,但不是跟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等公司有交易,而是跟別的公司有交易。
因為其他公司不做採購合約,我跟他們都是直接叫貨出貨,有些沒有採購合約書是公司不做合約,有些是個人沒有公司行號,所以不簽訂合約,但是我們夢思潔公司的帳戶都有這些貨款的交易往來紀錄。
告訴人李歡容他們知道有空單,當舖都是告訴人李歡容在處理。
李歡容要我提供合約掃描給她,我們去更正日期貼上給她,他們要求7天就要給他們做帳等語(原審卷第一第161至162頁、第239至241頁)。
則依被告上開所為供述,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固亦由被告所製作,且被告並未取得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之同意或採授權,並有上開證人即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之代理人陳銘傑律師、吳惠珍律師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指訴可憑,且有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0日出資契約書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0月0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1份、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第二次增補合約】1份、告訴人李歡容提出2,500萬元、1,000萬元投資訂單明細附表各1份、告訴人李歡容提出之夢思潔公司訂單廠商一覽表1紙、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等附卷可參(以上卷證出處均同上所載),復有如附表二所示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夢思潔公司與星潮公司之採購合約書可考(卷證出處如附表二所示)。
惟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上均未蓋用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惠敏、游靜宜之簽名,而參照上開合約書第九項之第2點載明:本合約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公司蓋章後生效等語,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因均未蓋章,亦無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而未生效力,故縱使被告未經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同意或授權而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傳送給告訴人李歡容,亦因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非有效之私文書,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自不因被告所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而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或作為,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淯習公司、星潮公司,或其等公共信用性之虞,即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行為,並無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因與被告前揭成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⒌關於上開⒈⑵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⑴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①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夢思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109年6月起,與告訴人李歡容約定由告訴人李歡容提供出資給被告以經營化妝品事業,2人並於109年8月22日簽定出資契約書,約定告訴人李歡容每季可獲得之利潤,再於同年11月29日簽定出資補充協議書,約定告訴人李歡容每週每筆訂單可獲得6.66%之利潤,且被告於109年6月起至000年0月間,未經淯習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許惠敏、星潮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游靜宜、張宇澤之同意,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不實之採購合約書,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給告訴人李歡容,以及告訴人李歡容自109年6月起至000年0月間陸續出資共2499萬5400元予夢思潔公司,又於000年0月間,再度出資592萬7306元予夢思潔公司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跟告訴人李歡容佯稱投資化妝品事業利潤佳邀請她來投資,一開始是我去天下當舖借錢,約定1個星期還錢,我按照約定1個星期連本帶利拿去還款,他們就對我的事業有興趣跟我聊了一下,因為他們是男生對保養品比較不懂,所以叫告訴人李歡容出面跟我談,之後就是告訴人李歡容跟我談出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的錢我確實都拿去買賣化妝品、保養品,並沒有騙她,而且我回給她的款項已達7780萬7711元,遠超過告訴人李歡容的出資額,我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的採購合約書是應告訴人李歡容要求,用來計算回給他們利潤之金額所用,並非拿採購合約書來詐騙告訴人李歡容等語。
②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查證人李歡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邱財興是朋友關係,邱財興是天下當舖的店長,一開始是被告來當舖借錢,還錢的時候,被告跟當舖的人聊天說她是做化妝品生意需要很大的資金,接下來有百貨公司周年慶,需要資金做生意,我們覺得被告應該有配合的人,但被告說配合的人是同行,利潤少,所以邱財興就介紹我跟被告認識,我們才跟被告合作等語(原審卷二第71至72頁),核與被告之辯解相符,難認被告有以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等語,向告訴人李歡容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而交付出資款項之情。
再查,被告確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向新光三越中友百貨、漢神百貨、廣三SOGO、遠東百貨、四季百貨、統一夢時代百貨、芋霖百貨行、名仁精品店、MOMO、寶雅、屈臣氏等公司大量採購化妝品、保養品,而被告採購上開化粧品、保養品後,亦陸續出貨給美仕歐國際有限公司、溫蒂春秋閣美妝有限公司、鎰鑫永業有限公司、酷柏實業公司、CAROL(獨立森林)、陳緯安、程麗英、韋如羿、蘭小姐、吳春秀、MERCY、溫葉紅、關孟雯、鄭順耀等情,復參酌證人李歡容於偵訊時證稱:我當初出資給被告就是為了讓她可以運用去購買進貨之相關產品,而且有跟被告確認出資方式,利潤給予也是經過雙方討論,我考慮過被告在西螺有門市,所以是經過風險評估及利益考量才決定出資給被告等語(偵一卷第13至14頁),足認告訴人李歡容係經過利益衡量及風險評估始出資給被告,而被告確實是運用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額經營化妝品、保養品之買賣交易,並無對告訴人李歡容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始交付出資款項之情形。
由被告與告訴人李歡容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每次匯利潤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前,都會先列出各化妝品、保養品之品項名稱、數量、成本、賣出價格等項目總計後扣除成本,再計算應回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利潤,尚無法以被告有偽造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夢思潔公司與張宇澤、夢思潔公司與星潮公司之採購合約書,並傳送給告訴人李歡容等情,即推認被告主觀上有以偽造之採購合約書(私文書)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方式而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
又證人李歡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表哥覺得說這樣的利潤可以,我們也知道說她在西螺有一個店面,我們就相信並且出資金給她,我知道化妝品的事業利潤豐厚,如果是一般零售的話利潤至少有40%,所以我是因為被告做化妝品事業,然後也覺得利潤很豐厚才投資被告,並不是因為被告出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採購合約書我才出資給被告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25頁至第127頁)。
是縱使被告有偽造上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因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之結果,無因果關係,不能據此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犯行。
告訴人李歡容於109年6月22日至110年7月5日共匯款給夢思潔公司4289萬6130元【惟依告訴人李歡容之陳述及起訴書記載其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出資2499萬5400元,000年0月間再度出資592萬7306元而已】,而夢思潔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至110年6月9日匯款給李歡容之金額總計為7780萬7711元,已超出李歡容之出資額高達3,491萬1,581元,故難認告訴人李歡容受有何財產上損害,而不符合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況且,被告除於告訴人李歡容出資後,均給付高於出資金額之回款、利潤及擔保金外,並未有如坊間詐騙手法,以大單為餌要求告訴人李歡容繼續出資之情,而係於無訂單,無法分潤後,明白在LINE上告知告訴人李歡容稱「…沒 有任何營收,何來出單,何來提撥…」、「…6月你曾說未(應是「為」)方便您作業就算空單也要抓讓你好作帳,沒有出貨怎麼支付你們的麼高利潤呢?」足證被告並無詐騙之情。
且被告陸續給付告訴人李歡容回款、利潤及擔保金,已倍數於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款,告訴人李歡容並未受有財產之損害。
告訴人李歡容雖稱:我在5月29日發現他不正常回款,我明確告知她必須確認客戶可以正常回款,不然我們就不出資了等語,則被告於5月29日之前之回款,應屬正常,於5月29日之後回款所以未正常,係因營收減少所致,而公司營業面臨之競爭,或淡季無單,均非被告所得掌控,不得以事後不可測因素,反稱被告一開始即為詐騙告訴人。
再者,關於被告於告訴人李歡容出資後,應給付告訴人李歡容之回款、利潤及擔保金各為若干?及告訴人李歡容於終止合約後,扣抵告訴人李歡容所給付之回款及擔保金後,被告應否尚應退還出資款?應退還出資款數額多寡?此部分應屬雙方之債務糾紛,為民事上單純債務不履行問題,並不得據以推定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告訴人李歡容之犯意等語,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⑵經查:①被告之母陳彩涓為夢思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則為夢思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於109年6月起,與告訴人李歡容約定由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經營化妝品事業,2人並於109年8月22日簽定出資契約書,約定李歡容每季可獲得之利潤,再於同年11月29日簽定出資補充協議書,約定告訴人李歡容每週每筆訂單可獲得6.66%之利潤,被告於109年6月起至000年0月間,未經淯習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許惠敏、星潮公司、及張宇澤之同意製作如附表一、二之採購合約書,並偽蓋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之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傳給告訴人李歡容,告訴人李歡容自109年6月起至000年0月間陸續出資共2499萬5400元予夢思潔公司,再於000年0月間,出資592萬7306元予夢思潔公司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李歡容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10至11頁、偵卷一第158至168頁、偵卷三第11至21頁),證人陳彩涓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6至7頁、偵卷一第158至168頁、偵卷三第11至21頁)可憑,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卷證出處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0日出資契約書1份(他卷第151至152頁),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0月0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1份(他卷第153至155頁),告訴人李歡容與夢思潔公司之000年0月0日出資補充協議書【第二次增補合約】1份(他卷第157至158頁),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他卷第135至137頁、第147至149頁、第599頁,偵卷一第83頁、第89頁、第95至101頁、第131至147頁、第237至239頁,偵卷二第655至713頁,偵卷三第31至79頁)等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②關於被告有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李歡容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利潤豐厚,有許多訂單,致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李歡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邱財興是朋友關係,邱財興是天下當舖的店長,一開始是被告來當舖借錢,還錢的時候,被告跟當舖的人聊天說她是做化妝品生意需要很大的資金,接下有百貨公司周年慶,需要資金做生意,我們覺得被告應該有配合的人,但被告說配合的人是同行,利潤少,所以邱財興就介紹我跟被告認識,我們才跟被告合作等語(原審卷二第71至72頁),核與被告辯稱:一開始是我去天下當舖借錢,談好一個星期回款,我按照約定一個星期連本帶利拿去還款,他們就對我的事業有興趣跟我聊了一下,因為他們是男生對保養品比較不懂,所以叫李歡容出面跟我談,之後就是告訴人李歡容跟我談出資等語相符,足認本件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經營夢思潔公司,係因天下當舖之人認為與被告配合做化妝品、保養品之買賣生意有利可圖,才介紹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認識,並由告訴人李歡容與被告接洽討論出資合作事宜,堪認被告並無以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等語,向告訴人李歡容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而交付出資款之情。
再查,被告確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向新光三越中友百貨、漢神百貨、廣三SOGO、遠東百貨、四季百貨、統一夢時代百貨、芊霖百貨行、名仁精品店、MOMO、寶雅、屈臣氏等公司大量採購化妝品、保養品等情,有上開公司開立之發票附卷可稽(偵卷二第231至445頁),而被告採購上開化粧品、保養品後,亦陸續出貨給美仕歐國際有限公司、溫蒂春秋閣美妝有限公司、鎰鑫永業有限公司、酷柏實業公司、CAROL(獨立森林)、陳緯安、程麗英、韋如羿、蘭小姐、吳春秀、MERCY、溫葉紅、關孟雯、鄭順耀等情,有貨運單及新竹物流託運總表附卷可稽(偵卷二第447至654頁),復參酌證人李歡容於偵訊時證稱:我當初出資給被告就是為了讓她可以運用去購買進貨之相關產品,而且有跟被告確認出資方式,利潤給予也是經過雙方討論,我考慮過被告在西螺有門市,所以是經過風險評估及利益考量才決定出資給被告等語(偵一卷第13至14頁)。
足認告訴人李歡容係經過利益衡量及風險評估始出資給被告,而被告亦確實是運用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額經營化妝品、保養品之買賣交易,自無對告訴人李歡容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之情形。
③關於被告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採購合約書傳給告訴人李歡容,是否致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並受有財產上損害部分:由被告與告訴人李歡容如附表四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每次匯利潤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前,都會先列出各化妝品、保養品之品項名稱、數量、成本、賣出價格等項目總計後扣除成本,再計算應回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利潤,復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李歡容於如附表四編號66之對話紀錄略以:被告稱「…6/13回高利潤,本就出資而言,您與我的錄音内也清楚6月你曾說未(應為「為」字)方便您遇(應為「預」字)作業就算空單也要抓讓你好作帳,沒有出貨怎麽支付你們的高利潤呢?原2張私人讓單靜待客戶匯款回來後就會按程序回款回原先指定帳戶,你們都以請我簽立切結書就講一起等待,因為是出資而非借貸…,當然要賺這利潤本該就按名面上客戶回款」;
告訴人李歡容則回覆:「當初因為你沒有動產及不動產,合法當舖不可能借款給你。
當初你說5-7個工作天利潤有18%,招攬我出資給夢思潔有限公司作營運資金,扣除人事開銷、稅務支出等成本,只要我出資總金額6.66%的利潤給我(每筆出資金額以夢思潔有限公司和各廠商採購合約書為主)合約上載明的很清楚。」
等語,足認被告是於告訴人已同意並實際出資給夢思潔公司以後,再依據夢思潔公司與各廠商採購合約書所列之化妝品、保養品品項、數量及價格,計算利潤回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並非以夢思潔公司與廠商所簽訂採購合約書金額、數量用以招覽、誘使告訴人李歡容同意出資給夢思潔公司甚明。
被告辯稱:我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的採購合約書是應李歡容要求,要計算回給他們的利潤所用,不是拿採購合約書來詐騙李歡容等語,即非無據,應可採信。
從而,被告雖有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採購合約書傳給告訴人李歡容之行為,然顯與告訴人李歡容決定同意出資給夢思潔公司之行為不具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又證人即告訴人李歡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記得被告第一次到當舖還款的那一天,剛好我表哥在那邊坐,我表哥就跟被告坐在那邊泡茶、聊天,有聊說妳一個女孩子為什麼需要來當舖貸款,她才說她是在從事化妝品批發的工作,後來我表哥覺得說這樣的利潤可以,我們也知道說她在西螺有一個店面,我們就相信並且出資金給她,我知道化妝品的事業利潤豐厚,如果是一般零售的話利潤至少有40%,所以我是因為被告做化妝品事業,然後也覺得利潤很豐厚才投資被告,並不是因為被告出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採購合約書我才出資給被告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25至127頁),足認告訴人李歡容決定出資給夢思潔公司,係因經過利益衡量後,及本於自身生活經驗,認為夢思潔公司所經營之化妝品事業之利潤豐厚,有利可圖,並非被告有何向告訴人李歡容主動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之施用詐術行為,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有向告訴人李歡容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之施用詐術行為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再者,告訴人李歡容既因自身利益衡量,認為夢思潔公司所經營事益利潤豐厚,有利可圖,而決定出資夢思潔公司,核與被告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無關,是縱使被告有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行為,既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之結果無因果連結關係,自不能認為被告係以偽造附表一及製作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為詐術而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
從而,自不能以被告有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告訴人李歡容之行為,而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採購合約書向告訴人李歡容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再者,經核對被告提出之夢思潔公司與告訴人李歡容間款項往來資料整理總表2份,暨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明細查詢及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查詢表明細共3份(偵卷一第249至253頁、第335至538頁,偵卷二第11至25頁、第39至230頁)得知,告訴人李歡容於109年6月22日至110年7月5日共匯款給夢思潔公司4289萬6130元【詳如附表五-1、五-2所示,惟依告訴人李歡容之陳述及起訴書記載,均僅主張告訴人李歡容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出資2499萬5400元,000年0月出資592萬7306元,合計出資夢思潔公司3092萬2706元】,惟查夢思潔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至110年6月9日匯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金額總計為7780萬7711元(詳如附表六-1、六-2所示),已超出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額高達3491萬1581元,足信告訴人李歡容並未因其出資夢思潔公司而受有何財產上損害,自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至於告訴人李歡容指訴被告未依約定給付其利潤等情,惟此部分如認屬實,僅屬被告是否有未依債務之本旨履行情事,單純為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爭議,並不得據以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何詐欺取財告訴人李歡容之犯意及犯行,自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④從而,上開公訴意旨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事實】主張被告自109年6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向告訴人李歡容佯稱夢思潔公司經營化妝品事業之利潤佳,並自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與夢思潔公司間之採購合約書,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告訴人李歡容,以此詐騙告訴人李歡容,使其陷於錯誤而出資夢思潔公司,致使告訴人李歡容受有3092萬2706元之損害等情,尚乏確切證據足以證明,參諸前開說明,自不能遽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相繩。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因與被告前揭成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因亟需資金周轉,為求順利向告訴人邱財興借款,明知未取得被害人陳愷徽之同意或授權代為簽發本票,竟仍意圖供行使之用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8日某時許,偽造「陳愷徽」之署押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下稱本案本票),及在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文件上,並於同日某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交付予告訴人邱財興而行使之,表示被害人陳愷徽為本案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持以交付告訴人邱財興擔保借款而行使之,致告訴人邱財興因而陷於錯誤,誤認被害人陳愷徽會與被告一同擔保借貸款項,遂於同年3月4日貸款150萬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邱財興及被害人陳愷徽,並致使告訴人邱財興受有150萬元之損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蓋告訴人因為與被告常處於對立立場,其供述之證明力自較一般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述薄弱。
從而,告訴人即使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縱其指述前後並無瑕疵,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08號、第2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邱財興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陳愷徽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編號WZ000000000號本票(面額150萬元、日期110年2月8日、由被害人陳愷徽及被告為共同發票人)影本1紙、110年2月8日授權書、收據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及借款約定影本各1份、戶名邱財興之西螺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217號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1份、夢思潔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明細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及在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上簽立「陳愷徽」之署名而借貸取得150萬元款項,惟否認未經被害人陳愷徽之授權而簽立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亦否認係於同年3月4日持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向告訴人邱財興借款150萬元,辯稱:我有一台車號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借名登記在被害人陳愷徽名下,因為夢思潔公司需要周轉資金,所以我於110年2月8日某時許向告訴人李歡容表示我有缺款,她知道我有車子,她就幫我問當舖的店長邱財興,邱財興說用車子擔保只能借18萬元到20萬元左右,後來我就沒有借款。
告訴人李歡容說她會想辦法,就叫我簽立本案本票、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文件,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完名後我都是拿給告訴人李歡容,150萬元也是告訴人李歡容借給我,與告訴人邱財興無關,借款的時間也不是在同年3月4日,我的部分簽完名之後,李歡容叫我拿回去給被害人陳愷徽簽,我就到被害人陳愷徽她家門口,被害人陳愷徽有出來,我跟她說要簽這些東西,要她的證件資料,並且拍照傳LINE給她,說要在本案本票及這些文件上面簽名,她說可以提供證件給我,讓我去把這筆資金處理好,至於文件部分該怎麼處理,就交給我自己處理,所以我有得到被害人陳愷徽的授權才簽署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
而且我拿本案本票向告訴人李歡容借款150萬元,在隔天就匯款還她了。
告訴人邱財興與本案本票無關,告訴人邱財興只有在109年9月29日借我200萬元,而且200萬元還先預扣利息,實際上只拿到188萬5200元,後來我連本帶利還給告訴人邱財興488萬5800元,我沒有詐欺告訴人邱財興等語。
二、辯護人之辯護意旨:㈠關於被告於本案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上簽寫被害人「陳愷徽」名字部分,確實徵得被害人陳愷徽同意,並無涉犯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等罪嫌:⒈依證人即被害人陳愷徽於偵訊時之證述,核與被告與被害人陳愷徽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內容相符,足認被告辯稱:上開本票與文件,我的部分簽名之後,告訴人李歡容叫我拿去給被害人陳愷徽簽,我就到被害人陳愷徽他家門口,被害人陳愷徽有出來,我跟她說要簽這些東西,要她的證件資料,並且拍照傳LINE給他,說要在本案本票及這些文件上面簽名,她說可以提供證件給我,讓我去把這筆資金處理好,至於文件部分該怎麼處理,就交給我自己處理等語,並非無據。
⒉被告傳送給被害人陳愷徽簽署之借款約定、當票、本票照片可知,其上本票發票人、借款約定借款人及當票指印欄位雖係空白,但有用鉛筆在上開空白處畫圈圈,再拍照傳送給被害人陳愷徽,用以表示請被害人陳愷徽在該畫圈圈處簽名等情,足認被害人陳愷徽知悉被告當時欲以上開車輛作為擔保,向當舖借款150萬元之情,被害人陳愷徽非但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甚且配合提供雙證件給被告借款之情以觀,本件無法排除是被告認為被害人陳愷徽已概括授權給其簽署本案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被告始簽署「陳愷徽」之姓名於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上,尚難以被害人陳愷徽事後否認有同意、授權之情,而推定被告主觀上有偽造本案本票及偽造上開私文書等文件之犯意。
㈡至於告訴人邱財興指稱被告持本案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向其行使,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50萬元,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⒈告訴人邱財興除了於109年9月29日有匯1筆188萬5,200元之款項給夢思潔公司外,並無其他匯款金額,反觀夢思潔公司於彰化銀行帳戶之明細得知,告訴人李歡容於110年2月8日匯款1筆135萬元之金額給夢思潔公司,而該筆金額經告訴人李歡容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具結證述稱:此筆借款實際金額是150萬元,因內扣15萬元,所以匯款給被告的金額只有135萬元等語,核與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之本票面額、收據、借款約定等文件顯示之日期、借款金額均為150萬元之情相符,再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李歡容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於110年2月8日傳送上開自小客車之行照,及被害人陳愷徽之身分證、駕照翻拍照片給告訴人李歡容,嗣與告訴人李歡容語音通話後,於同日22:00回傳簽完名之上開本票翻拍照片給告訴人李歡容,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表示:「姊我簽好了」等情,足認被告辯稱:150萬元是告訴人李歡容借給我的,與邱財興無關,是告訴人李歡容叫我簽立本案本票、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完名後也都是拿給告訴人李歡容等語,並非無據。
是難以告訴人邱財興嗣後為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之持有人,即認定被告有持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向告訴人邱財興行使,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50萬元之情。
⒉另參酌下列事證,亦足以證明告訴人邱財興並未借款150萬予被告:⑴告訴人邱財興於警詢時稱:被告於110年2月8日對我表示她與陳愷徽要我岀資150萬元,被告再於110年3月4日希望出資200萬元,但當時並未簽立本票,但是於110年06月12日才補簽立本票(WZ000000000)及借款同意書。
我們兩次都是在雲林縣○○鎮○○里○○路00號面交等語;
111年8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則證稱:…,110年3月4日我有再增資150萬,在我上班的當舖,我現金150萬元交付給被告150萬元是我放在身邊的錢,沒有銀行的提領紀錄,交款當時也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只有讓被告簽本票,…等語。
惟查,告訴人邱財興知道被告帳號、且會以匯款方式存證,維護其權益。
倘上述150萬元借款為真,被告應係於110年3月4日收到借款,亦與被告前於110年2月8日經被害人陳愷徽授權,所簽具之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毫無關聯,被告不可能將前於110年2月8日經被害人陳愷徽授權,所簽具之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再交予告訴人邱財興。
⑵告訴人邱財興於警詢時提出之本案本票、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約定等文件,簽訂日期均為110年2月8日,與告訴人邱財興所述交付增資款之時間110年3月4日相隔約1月,借款日期何時,攸關如何依借款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及正確計算借款約定上之每萬元每月利息250元利息數額,告訴人邱財興為當舖從業者,就借款、投資等事宜應具有專業性,此應為最基本工作,不可能未要求被告將上開文件及系爭本票發票日均修改成正確借款日期,其指訴被告有以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向其借得款項之情,顯非事實。
⒊被告於110年2月8日原欲向天下當舖金主(大哥)借款,因當舖需要擔保品,故被告才徵得被害人陳愷徽同意於本案本票等文件上簽名;
惟因當舖只能借款18至20萬元,故被告轉向告訴人李歡容借款,告訴人李歡容才因此先預扣15萬元,於110年2月8日20:51網路轉帳135萬元,而被告亦於翌日110年2月9日15:24將該筆借款及其他款項計200萬元匯款還給告訴人李歡容,故本案本票等文件,與告訴人邱財興應無關。
㈢退一步言,若認告訴人邱財興指稱被告於110年2月8日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向其借款,其係於同年3月4日當面拿150萬元現金借給被告之情為真者,亦因夢思潔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至110年7月5日匯款給告訴人邱財興之金額高達488萬5800元,已超過邱告訴人財興自稱其借款給被告之總金額350萬元,難認告訴人邱財興受有財產上損害,自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綜上,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之確信,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之母陳彩涓為夢思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則為夢思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被害人陳愷徽僅為形式上之登記名義人,被告於110年2月8日某時許,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本票,及在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文件上簽立「陳愷徽」之署名而向他人借貸150萬元之款項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邱財興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8至9頁、偵卷一第155至168頁),證人即被害人陳愷徽、證人陳彩涓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4至5頁、偵卷一第158至168頁、偵卷一第207至212頁,警卷第6至7頁、偵卷一第158至168頁、偵卷三第11至21頁)可憑,並有編號WZ000000000號本票(面額150萬元、日期110年2月8日、發票人陳愷徽)影本1紙(警卷第33頁、偵卷一第149頁),110年2月8日授權書、收據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及借款約定影本各1份(警卷第34至38頁),戶名邱財興之西螺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明細1份(偵卷一第61至81頁、第261頁)等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二、被告否認有上開詐欺取財、偽造本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查:㈠關於被告是否有偽造本案本票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私文書犯意部分: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愷徽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當時有截圖她與告訴人李歡容的對話紀錄給我看,他們當時是說要拿車子去借款150萬元,所以要我提供我的證件等語(偵一卷第161頁);
被告有拿對話紀錄上面所顯示的資料即借款約定、當票、本票來找我,是告訴人李歡容請她先填寫,被告拿這3份文件來找我,要簽署文件及拿我的證件,我本人没有簽名,她跟我說這是當舖那邊要求作為擔保用,我只能用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的方式保護自己,我讓她自己看著辦等語(偵一卷第210頁)。
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她有傳本票、汽車買賣合約書、借據、授權書、營業規範等文件到LINE給我看,她全部都填完了,唯獨我的名字部分沒有填。
因為車子是借名登記,而且當時車貸也是她在繳,所以我不知道他們發生什麼事情,車子也是她在使用,我也沒有辦法說不行或是怎樣,因為車貸確實她在繳……,然後她跟我要健保卡,當時我跟她講說我的健保卡在台東,她請我拍駕照給她,後來來我家拿了證件就走了。
我把我的身分證跟駕照給被告,然後提醒她自己過去當舖小心一點,因為常常聽她說去當舖那邊被叫去罵。
我沒有授權被告簽我的名字在那些票據、借款約定書一些文件,因為他們借錢跟我沒有關係,我為什麼要簽名,今天車子是被告在繳,她在使用,車也在她手上,所以東西都是她在繳,我只能同意說,好吧那你自己小心一點你去用吧。
因為我只能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因為我拒絕簽名。
這句話的意思是「自己在心裡想是不是能夠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保護自己」。
當場被告沒有拿出文件或票據要給我簽名,也沒有拿出文件或票據要給我簽名的動作。
是派出所通知我做筆錄的時候才知道被告有在文件、票據簽我的名字。
我當時有說我讓被告看著辦,要她小心一點等語(原審卷二第257至265頁)。
查證人即被害人陳愷徽雖再三證稱其沒有授權被告在本案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上簽「陳愷徽」姓名,被告當場沒有拿出上開本案本票及文件要給其簽名,其拒絕簽名等語,惟若果如此,當時完全沒有提及要被害人陳愷徽在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名之事,則又何來其只能是自己在心裡想是不是能夠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保護自己之事,則被害人陳愷徽此部分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尚有可疑。
再參諸如附表七被告與被害人陳愷徽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於110年2月8日15:58先傳送其與暱稱「李昭」之對話截圖給被害人陳愷徽,該截圖顯示之內容即被告欲向「李昭」調100多萬元之周轉金,被害人陳愷徽則在LINE上表示:「等他看看囉」,同日15:59被告在LINE上向被害人陳愷徽稱:「我已經問到不知道要問誰了」,同日19:23、19:24,經被告與被害人陳愷徽在LINE上語音通話1分19秒及29秒後,被害人陳愷徽即回稱:「你確定這樣不會有問題!我整個壓力佷大,有事的話是連帶廖育專都有事」,經被告與被害人陳愷徽在LINE上語音通話2分46秒及29秒後,被害人陳愷徽在LINE上回稱:「我健保卡在台東欸」,同日19:27被告則在LINE上向被害人陳愷徽表示:「雙證件」、「在外面」(亦即請陳愷徽提供雙證件,並表示其人在被害人陳愷徽家外面之意),2人於同日19:48經過10秒鐘之LINE語音通話後,被害人陳愷徽隨即於同日19:50在LINE上傳送其駕照翻拍之照片給被告,同日20:02被告再次在LINE上向被害人陳愷徽表示其人在外面等語,經被害人陳愷徽回覆:剛剛在洗澡等語後,被告於同日21:18在LINE上向被害人陳愷徽表示:「我拿給專哥了」等語(係指被害人陳愷徽之前夫廖育專)。
則綜合上開證人陳愷徽之證述及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當時既將本票、汽車買賣合約書、借據、授權書、營業規範等文件傳到LINE給被害人陳愷徽看,唯獨被害人陳愷徽的名字部分沒有填,被害人陳愷徽復於LINE上詢問被告「你確定這樣不會有問題!我整個壓力佷大,有事的話是連帶廖育專都有事」等語,並再三證稱:只能自己在心裡想是不是能夠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保護自己等語,由上開客觀事實經過觀之,堪認被告當時應有要求被害人陳愷徽在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上簽名之事,較為合理。
證人陳愷徽上開證稱被告當場沒有拿出上開本案本票及文件要給其簽名,或證稱當時完全沒有提及要被害人陳愷徽在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名之事等語,尚難信與事實相符,應非可採。
堪信當時被告確有持本案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至被害人陳愷徽住處,請其簽名,被害人陳愷徽雖未簽名,但提供身分證及駕照等資料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請被告自己看著辦,去當舖時要小心一點等語。
從而被告辯稱:上開本票與文件,我的部分簽完名之後,告訴人李歡容叫我拿去給被害人陳愷徽簽,我就到被害人陳愷徽他家門口,被害人陳愷徽有出來,我跟她說要簽這些東西,要她的證件資料,並且拍照傳LINE給他,說要在本案本票及這些文件上面簽名,她說可以提供證件給我,讓我去把這筆資金處理好,至於文件部分該怎麼處理,就交給我自己處理等語,並非無據,應可採信。
⒉另參酌被告傳送給被害人陳愷徽簽署之借款約定、當票、本票照片可知,其上本票發票人、借款約定借款人及當票指印欄位雖係空白,但有用鉛筆在上開空白處畫圈圈,再拍照傳送給陳愷徽,用以表示請被害人陳愷徽在該畫圈圈處簽名等情,有上開資料照片2張在卷可稽(偵一卷第239頁),亦足認被害人陳愷徽知悉被告當時欲以上開車輛作為擔保,向當舖借款150萬元之情,再以被告傳送借款約定、當票、本票照片給被害人陳愷徽,並請被害人陳愷徽提供身分證及駕照等雙證件後,被害人陳愷徽非但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甚且配合提供雙證件給被告借款等情,被害人陳愷徽當場並向被告表示請被告自己看著辦,去當舖時要小心一點等語。
則被害人陳愷徽上開行為、言詞舉動,衡情已足以使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害人陳愷徽已概括授權給其簽署本案本票及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文件,被告因而始簽署「陳愷徽」之姓名於本案本票及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文件上,尚難以被害人陳愷徽事後否認有同意、授權之情,而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偽造本案本票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私文書之犯意。
㈡關於被告是否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向告訴人邱財興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邱財興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50萬元部分:⒈查告訴人邱財興除了於109年9月29日有匯1筆188萬5200元之款項給夢思潔公司外,並無其他匯款金額,有告訴人邱財興存摺明細1份附卷可參(偵卷一第61至81頁),反觀夢思潔公司於彰化銀行帳戶之明細得知,告訴人李歡容於110年2月8日匯款1筆135萬元之金額給夢思潔公司,有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查詢表明細1紙在卷可稽(偵卷一第472頁),而該筆金額經告訴人李歡容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具結證述稱:此筆借款實際金額是150萬元,因內扣15萬元,所以匯款給被告的金額只有135萬元等語(本院卷一第189頁),核與附表三編號1、3、6所示之本票面額、收據、借款約定等文件顯示之簽立日期均為110年2月8日、借款金額均為150萬元、被告與被害人陳愷徽間之LINE對話紀錄日期等情均相符,再參酌如附表四編號48被告與告訴人李歡容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於110年2月8日傳送上開自小客車之行照,及被害人陳愷徽之身分證、駕照翻拍照片給告訴人李歡容,嗣與告訴人李歡容語音通話後,於同日22:00回傳簽完名之上開本票翻拍照片給告訴人李歡容,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表示:「姊我簽好了」等情,足認被告所辯稱:150萬元是告訴人李歡容借給我的,與告訴人邱財興無關,是告訴人李歡容叫我簽立本案本票、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完名後也都是拿給告訴人李歡容等語,即非無據,應可採信。
自不得僅以告訴人邱財興嗣後為如附表三所示本票及文件之持有人,即認定被告有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向邱財興行使或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邱財興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之情。
⒉又告訴人邱財興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我是投資夢思潔公司188萬5200元,110年3月4日我有再增資150萬元,我在上班的當舖(雲林縣○○鎮○○里○○路00號)交現金150萬元給付被告,當時也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只有讓被告簽本票,我實際出資總金額是355萬2800元。
(問:150萬元給被告到底是借款還是出資?)出資,因為我在當舖上班,這是我的專業等語(偵卷一第155至156頁),惟其所指訴被告於110年2月8日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向其借款或要求其出資夢思潔公司,而其於同年3月4日當面拿150萬元現金給被告等情,此部分僅有告訴人邱財興之指訴,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已難以採信。
退步言之,縱認告訴人邱財興確有出資夢思潔公司150萬元情事,惟依夢思潔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至110年7月5日匯款給告訴人邱財興之金額已高達488萬5,800元(詳如附表八所示),已超過告訴人邱財興所自稱其借款給被告之或出資夢思潔公司之總金額355萬2800元,亦難信告訴人邱財興受有何等財產上損害,自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㈢至於告訴人邱財興指訴被告未依約定給付其利潤等情,惟此部分如認屬實,僅屬被告是否有未依債務之本旨履行情事,單純為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爭議,並不得據以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何詐欺取財告訴人邱財興之犯意及犯行,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陸、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偽造本案本票與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私文書,向告訴人邱財興詐欺取財150萬元之犯行,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對起訴犯罪事實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柒、至於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本院向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該公司於110年3月4日確實有派人至夢思潔公司門市收貨乙節,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該公司物流士吳嘉峻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二第257至293頁),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駁回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
丙、駁回上訴之理由:
壹、原審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罪證明確,並認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對告訴人李歡容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及就上開有罪部分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法院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本件未經告訴人淯習公司、許惠敏及被害人張宇澤之同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足以對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造成損害,法治觀念淡薄,應予嚴正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犯罪動機是為了方便計算與告訴人李歡容分潤之金額,並已給付告訴人李歡容高達7780萬7711元之金額(詳如附表六-1、六-2所示);
兼衡被告尚未與告訴人淯習公司、許惠敏及被害人張宇澤達成和解,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告訴代理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之量刑意見,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就沒收部分敘明:①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25份,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雖未經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上分別有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屬偽造採購合約書之一部分,已因該採購合約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②另偽刻之「淯習有限公司」、「許惠敏」、「張宇澤」之印章各1顆,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沒收與否,均屬妥適。
貳、檢察官上訴理由及說明:
一、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⒈被告既未經淯習公司、許惠敏及張宇澤之同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夢思潔公司與淯習公司及張宇澤之採購合約書,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合約書掃描轉成PDF檔後,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知情之告訴人李歡容而行使之,足認被告確有對告訴人李歡容「施以詐術」之行為。
又告訴人李歡容於110年11月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問:你認為被告施用之詐術是因為被告提供的許多訂單是虛假的?)是。
(問:〈提示對話紀錄〉這是否為妳跟被告之對話紀錄?)……我在5月29日發現她不正常回款,我明確告知她必須確認客戶可以正常回款,不然我們就不出資了。
……有沒有訂單、有沒有實際出貨都是被告才知道,因為我們發現她沒有回款之後,我們找之前她跟廠商的合約查詢,這時才發現有些廠商電話是空號、有些是根本沒有跟夢思潔公司合作。
(問:妳如何取得採購合約書,過程為何?)被告傳給我的。」
等語。
綜上,足認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行為,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之結果「有因果連結關係」。
⒉雖然夢思潔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至110年6月9日匯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之金額總計為7780萬7711元,已超出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額3491萬1581元。
惟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告訴人李歡容主張被告迄今都僅支付利潤(類似利息的概念),尚未償還出資額(本金)的支付(清償)順序之主張,尚堪可採。
從而告訴人李歡容於000年0月間發覺夢思潔公司之帳目有問題,且被告未依約給付利潤,仍使告訴人李歡容受有3092萬2706元之財產上損害,仍符合詐欺罪「受有損害」之客觀構成要件。
原判決認為不構成詐欺取財罪,自有未洽。
㈡惟查:⒈告訴人李歡容係經過利益衡量及風險評估始同意出資給被告,而被告亦確實是運用告訴人李歡容之出資額經營化妝品、保養品之買賣交易,並無對告訴人李歡容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之情形,且並非因為被告出示淯習公司、星潮公司採購合約書告訴人李歡容始出資給被告,又被告係於告訴人李歡容已同意並實際出資給夢思潔公司以後,再依據夢思潔公司與各廠商採購合約書所列之化妝品、保養品品項、數量及價格,計算利潤回款給告訴人李歡容,並非以夢思潔公司與廠商所簽訂採購合約書金額、數量用以招覽、誘使告訴人李歡容同意出資給夢思潔公司,均已詳為論述如前。
是縱使被告有偽造附表一及製作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行為,既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之結果無因果連結關係,自不能認為被告係以偽造附表一及製作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為詐術而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
從而,自不能以被告有偽造如附表一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告訴人李歡容之行為,而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採購合約書向告訴人李歡容詐欺取財之犯意及客觀犯行。
上訴意旨徒憑被告有偽造附表一及製作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行為,憑告訴人李歡容之片面指訴,推論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合約書,並向告訴人李歡容行使之行為,與告訴人李歡容出資給被告之結果「有因果連結關係」等語,核與卷存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⒉被告並未有何對告訴人李歡容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李歡容陷於錯誤,而交付夢思潔公司之出資款予被告之詐欺取財犯意及犯行,亦未有何致告訴人李歡容受損害情事,已說明如前。
至於告訴人李歡容指訴被告有未依約定給付其利潤等情,此部分如認屬實,僅屬被告是否有未依債務之本旨履行情事,單純為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爭議,並不得據以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何詐欺取財告訴人李歡容之犯意及犯行,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上訴意旨僅以告訴人李歡容所主張之計算方式,認為被告尚有未依約履行給付之分潤或其等出資額仍未回本等情,推論被告於告訴人李歡容最初出資夢思潔公司時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等語,難認符合證據法則。
綜上,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不能認為有據。
二、關於無罪部分:㈠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⒈關於被告偽造本案本票及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私文書部分:證人陳愷徽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那當場被告有無跟妳說文件簽名的部分或是票據要簽妳或被告的名字?)完全沒有提及,只有拿到證件她就走了。
(問:妳在偵訊時是跟檢察官說『妳只能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保護自己,然後讓她〈鄭?婕〉自己看著辦』,妳的意思是?)因為我能用不是自己簽名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因為我拒絕簽名。
(問:被告當時有無拿文件要拿給妳簽名?)如果當時文件在場就給我簽名就好了,被告為什麼要自己簽……」等語。
足認證人陳愷徽已明確證述被告就本案本票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私文書之簽名部分,完全沒有得到證人之同意或授權等情明確。
⒉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涉犯對告訴人邱財興犯詐欺財罪嫌部分:除告訴人邱財興之指訴外,另觀之夢思潔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至110年7月5日匯款給邱財興之金額共計為488萬5800元,可得知告訴人邱財興與被告(夢思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來往頻繁、亦可佐證告訴人邱財興指訴:被告於110年2月8日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向其借款,其係於同年3月4日當面拿150萬元現金借給被告」等情之可信度高。
又雖然夢思潔公司於110年2月11日至110年7月5日匯款給邱財興之金額共計304萬450元,惟被告亦無法指出或證明上開304萬450元究竟是否與告訴人邱財興所指訴「被告於110年3月4日當面向告訴人借款150萬元現金」有任何關連性,因此無法作為被告已清償告訴人150萬元借款之有利證據。
⒊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應具有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及犯行存在等語。
㈡惟查:⒈綜合上開證人陳愷徽之證述及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當時既將本票、汽車買賣合約書、借據、授權書、營業規範等文件傳到LINE給被害人陳愷徽看,唯獨被害人陳愷徽的名字部分沒有填等客觀事實經過觀之,堪認被告當時應有要求被害人陳愷徽在本票及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等之私文書上簽名之事,較為合理。
證人陳愷徽上開證稱被告當場沒有拿出上開本案本票及文件要給其簽名,或證稱當時完全沒有提及要被害人陳愷徽在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名之事等語,尚難信與事實相符,應非可採。
被害人陳愷徽應知悉被告當時欲以上開車輛作為擔保,向當舖借款150萬元之情,被害人陳愷徽非但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甚且配合提供雙證件給被告借款等情,被害人陳愷徽當場並向被告表示請被告自己看著辦,去當舖時要小心一點等語等語。
則被害人陳愷徽上開行為、言詞舉動,衡情已足以使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害人陳愷徽已概括授權給其簽署本案本票及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文件,被告因而始簽署「陳愷徽」之姓名於本案本票及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文件上,尚難以陳愷徽事後否認有同意、授權之情,而推定被告主觀上有偽造本案本票及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私文書之犯意。
上訴意旨徒以被害人陳愷徽事後否認有授權或同意被告簽其姓名,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犯行,自非可採。
⒉被告所辯稱:150萬元是告訴人李歡容借給我的,與告訴人邱財興無關,是告訴人李歡容叫我簽立本案本票、授權書、收據、汽車買賣合約書、營業規範、借款契約,本案本票及上開文件簽完名後也都是拿給告訴人李歡容等語,並非無據,應可採信。
又告訴人邱財興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於110年2月8日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及文件向其借款或要求其出資夢思潔公司,而其於同年3月4日當面拿150萬元現金給被告云云,此部分僅有告訴人邱財興之指訴,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已難以採信。
退步言之,縱認告訴人邱財興確有出資夢思潔公司150萬元情事,惟依夢思潔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至110年7月5日匯款給告訴人邱財興之金額已高達488萬5,800元(詳如附表八所示),已超過告訴人邱財興偵查中所自稱其借款給被告或出資夢思潔公司之總金額355萬2800元,亦難信告訴人邱財興受有何等財產上損害,自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已論述如前。
上訴意旨置告訴人邱財興無法證明有交付被告150萬元之事實不論,主張被告應先證明其所匯款予告訴人邱財興之款項係用以償還150萬元出資款,否則應構成詐欺取財犯行,自違反證據法則而無據,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亦不能認為有理。
三、綜上,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提起上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 號 偽造時間 (民國) 合約書之甲方欄 合約書編號 偽造之印文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9年6月29日 淯習有限公司 00000000-00 「淯習有限公司」、「許惠敏」之印文各2牧 他卷第47頁、第50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109年8月31日 淯習有限公司 00000000-0 「淯習有限公司」、「許惠 敏」之印文各1牧 他卷第54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109年9月10日 淯習有限公司 00000000-0 「淯習有限 公司」、「許惠 敏」之印文各2牧 他卷第55頁、第58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109年11月8日 淯習有限公司 00000000-0 「淯習有限 公司」、「許惠 敏」之印文各2牧 他卷第59頁、第62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109年6月29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173頁、第176頁 6 109年6月30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177頁、第180頁 7 109年7月22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189頁、第192頁 8 109年7月7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01頁、第204頁 9 109年8月26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09頁、第212頁 10 109年8月25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17頁、第220頁 11 109年8月19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25頁、第228頁 12 109年8月11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41頁、第244頁 13 109年8月11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45頁、第248頁 14 109年8月5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57頁、第260頁 15 109年8月3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61頁、第264頁 16 109年9月29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65頁、第268頁 17 109年9月16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289頁、第292頁 18 109年9月9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301頁、第304頁 19 109年9月2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329頁、第332頁 20 109年10月22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373頁、第376頁 21 109年10月22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377頁、第380頁 22 109年10月15日 張宇澤 0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401頁、第404頁 23 109年11月26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445頁、第448頁 24 109年11月24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457頁、第460頁 25 109年11月24日 張宇澤 00000000-0 「張宇澤」之印文2牧 他卷第461頁、第464頁
附表二
編 號 時間 (民國) 合約書之甲方欄 合約書編號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9年8月17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63至66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2 109年9月18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67至70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3 109年9月25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71至74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4 109年10月8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75至78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5 109年10月13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79至82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6 109年11月27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83至86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7 110年5月1日 淯習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 他卷第87至90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8 109年8月5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91至94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9 109年9月2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95至98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0 109年9月14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99至102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1 109年9月23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103至106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2 109年9月23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107至110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3 109年10月5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111至114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4 109年10月21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115至118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5 109年11月4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119至122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6 109年11月18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123至126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7 109年11月28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 他卷第127至130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8 110年4月8日 星潮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小章) 00000000-00 他卷第131至134頁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附表三
編 號 文件名稱/有價證券 日期 「陳愷徽」之簽名欄位 出處 1 編號WZ000000000號本票 (面額150萬元)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發票人欄位 警卷第33頁;
偵卷一第149頁 2 授權書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立授權書人欄位 警卷第34頁 3 收據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本人、收款人之欄位 警卷第35頁 4 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立合約人賣方、甲方(賣方) 之欄位 警卷第36頁 5 營業規範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簽章欄位 警卷第37頁 6 借款契約影本1張 110年2月8日 本人(甲方)、借款人之欄位 警卷第38頁
附表四:被告與李歡容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LINE通聯對話內容 出處 ⒈ 109年6月10日(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3頁 ◎鄭:謝謝姐 鄭:你們都有很多的社會經驗需要 我學習請益的!謝謝姐的幫 忙!每一次都是關關難過關關 過!再努力幾年就好 ⒉ 109年6月12日(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1頁 ◎鄭:姐,可能要真的麻煩妳幫我們 送看看了 鄭:因為第一銀行就叫我們再送別 家看看 ◎李:你有沒有問一銀為什麼要你送 別家 ◎鄭:我問他說如果沒辦法就直接 說,我們才能想說怎麼辦 鄭:他說因為申辦緩勞保費就會影 響他們的信用評分 鄭:所以建議我在送別家,他們就 不放貸了 ◎李:申辦緩繳勞保費是政府的政策ㄚ (14:22) 李:我們沒有辦妳們這種B方案的企 業貸款、我們只能辦理C方案小 額營業人50萬的這種方案(14 :26) ◎鄭:嗯嗯(14:28) 鄭:沒關係 那我再問看看好了(1 4:28) 鄭:謝謝姐(14:29) ◎李:建議妳可問台中商銀、台中商 銀條件應該較寬鬆(14:30) ◎鄭:好 ⒊ 109年6月19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1頁。 ◎鄭:姐,當舖到幾點?我今天傍晚 要拿錢回去還(12:26) 鄭:但那時候沒有問時間(12:27) ◎李:【姐,當舖到幾點?我今天傍 晚要拿錢回去還】回覆:你有 沒有店長的電話(12:45) ◎鄭:沒有(12:46) 鄭:方便給我嗎(14:46) 鄭:我打給他聯絡一下(14:46) ◎李:或是你幾點去、我轉達(14:4 6) ◎鄭:大概傍晚6-7點(14:49) ◎李:《傳送「天下當舖-邱昱福」之 名片》(14:49) ◎鄭:好(15:09) ⒋ 109年6月20日 (六)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1頁、第679頁。 ◎鄭:姐,店長說你找我(16:39) 鄭:我在這邊了(16:39) 鄭:《語音通話-10秒》(16:52) 鄭:《傳送「張宇澤先生-簽約資 料.pdf」圖片》(17:54) 鄭:對(19:34) 鄭:只需要資料820355(19:35) 鄭:因為客戶有付10%(19:35) ◎李:好、那我跟大哥說明後回覆 你。什麼時候需備資金給你(1 9:36) ◎鄭:我們隨時可以拉貨備貨(19:3 6) 鄭:應該也週一了(19:36) 鄭:剛好卡端午(19:36) 鄭:所以抓端午連假後台中交貨(1 9:37) 鄭:另外一張單也在敲了,但小單 我們自己接下來(19:37) ◎李:【應該也週一了】回覆:你什 麼時候需資金(19:37) ◎鄭:週一(19:37) ◎李:嗯(19:38) ◎鄭:這個之前就推掉,但我剛剛談 完我去…〈截圖未完整〉 ◎李:大哥剛回覆,我們就按這方式 配合、詳細內容明天再談一下 (23:49) ⒌ 109年6月21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9頁 ◎鄭:好(00:41) ◎李:《語音通話-46秒》(18:15) ◎鄭:《傳送「彰化銀行存摺封面」 照片》(18:53) ⒍ 109年6月22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9頁 ◎李:好(11:06) 李:我待會過去(11:06) 李:《語音通話-42秒》(11:10) 李:《傳送「李歡容匯款給夢思潔 公司」之西螺農會憑條照片》 (12:29) ◎鄭:姐少一個0(12:34) 鄭:00000000000000(12:34) ◎李:好(12:35) ◎鄭:他還沒進去(13:01) ⒎ 109年6月27日 (六)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9頁 ◎鄭:《傳送2張「寫著數目字的白色 紙條」照片》(17:32) 鄭:利潤31500+40000=71500(17 :36) ◎李:《傳送「李歡容之西螺農會存 摺封面」照片》(17:40) ◎鄭:820355+45200=865555(17:4 7) ⒏ 109年6月29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9頁 ◎李:《語音通話-1分11秒》(10:2 3) 李:《傳送「李歡容匯款給夢思潔 公司」之西螺農會憑條照片》 (10:42) ◎鄭:謝謝妳(10:43) ⒐ 109年6月30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7頁 ◎鄭:《傳送「寫著數目字的白色 紙條」照片》(13:58) 鄭:《語音通話-25分30秒》(16: 19) ⒑ 109年7月1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7頁 ◎鄭:《語音通話-37秒》(14:28) ◎李:《語音通話-12秒》(15:12) ◎鄭:安耐曬*1800$590=1062000 安耐曬膠*1000$525=525000 安耐曬噴噴*700$420=294000 總單金額$1881000 成本 540*1800=972000 470*1000=470000 385*700=269500 共1711500 利$169500/2=84750 7/13出- 7/18交- 7/10回帳(22:29) 鄭:這張還沒簽約櫃點進到貨會在 週六跟下週二所以抓週三交貨 連著做(22:31) ⒒ 109年7月2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7頁 ◎李:我有報告大哥、他問這有預收1 0%訂金嗎?你可和客戶簽約了 (10:01) ◎鄭:好(10:04) 鄭:這個我正在談訂金(10:04) 鄭:姐等我一下(10:04) ◎李:【ok貼圖】(10:07) ◎鄭:姐,客戶採購的權限只能預付1 3萬(14:01) 鄭:我處理合約了(14:01) ◎李:《傳送2張與「大衛營對話之截 圖」照片》(14:12) ⒓ 109年7月3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5頁 ◎鄭:《傳送「寫著數目字的白色紙 條」照片》(10:02) 鄭:769600+4萬利潤=809600(10 :02) ◎李:大哥昨晚詢問今天需回849600 是直接扣掉匯差額、還是.(1 0:02) ◎鄭:《語音通話-38秒》(10:03) ◎李:ㄚ…(10:05) ◎鄭:直接扣這樣可以省手續費 轉直接沖銷回款這一筆 7/3需回809600(10:06) 鄭:姐應該會被大哥罵了啦…(10 :06) ⒔ 109年7月6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5頁 ◎鄭:《傳送轉帳-電子截圖》 鄭:姐,今日回款680000+利31500 =711500(11:39) 鄭:請查收(11:39) ◎李:【ok貼圖】(11:44) 李:我查詢(11:44) ◎鄭:彰銀喔(11:44) ◎李:好、謝謝妳(11:44) ◎鄭:SK2活膚霜80g $3048*96=292608 特潤修護霜50ml新版 $1800*184=331200 特潤7ml$160*1000=160000 蘭蔻超未來賦活霜50ml $2080*150=237000 成本$1891208 利潤$107012/2=53506 --------------------- 出資金額$1691386 利潤$107012 7/7出 7/14回(19:17) ◎李:大哥問這利潤是各半了嗎?(2 3:05) ⒕ 109年7月7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5頁、第673頁 ◎鄭:個半是53506(07:46) 鄭:這張是因為商品單價高(07:4 6) 鄭:《語音通話-24秒》(13:16) ◎李:《語音通話-1分22秒》(13:2 2) ◎鄭:《傳送「張宇澤070...傳檔」p df檔案》(18:11) 鄭:明日回款為 932400+利潤36000=968400 此單出資金額為1691388-30萬 (我個人)=1391386 利潤$107012/2=53506 7/8出7/13回(18:14) 鄭:實際匯款為 1391386-968400=422986 鄭:7/9資生堂 敲貨中 確認後再另 外打出來給姐(18:16) ⒖ 109年7月13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3頁 ◎鄭:今天回帳金額 $1391386+53506=1444892(1 0:55) 鄭:這筆下午會到帳喔 鄭:《語音通話-2分15秒》(11:0 0)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 鄭:已回款請查收(15:14) 鄭:入彰銀喔(15:14) ◎李:《語音通話-40秒》(16:25 ) ⒗ 109年7月14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3頁 ◎李:【KELLY:出資1645000利潤153 200、7/16出、7/23回】回覆: 那就按這樣,你算一下扣掉7/1 6需回帳吧、還需補多少差額 (23:16) 李:對了!明天補傳合約書(23:1 6) ◎鄭:《語音通話-40秒》(23:36) ⒘ 109年7月15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3頁 ◎鄭:7/16需要回帳的 出資1318000+利57500=1375500 扣除$1645000補款269500(1 2:46) 鄭:合約下午補傳(12:46) ◎李:【OK貼圖】 ⒙ 109年7月17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3頁 ◎李:文筑、整理好了嗎?這時間沒 跟大哥報告、需等到明天下午 過後了(23:33) ◎鄭:姐要等今天早上品牌方答覆我 付款跟拉貨方式我才能抓利潤 跟時間(07:35) 鄭:你等我早上弄好你在跟大哥報 告(07:35) ◎李:【OK貼圖】(08:38) ◎鄭:賣價1905*2000=3810000 訂金381000 成本1750*2000=3500000 扣訂金381000 實際出資$3119000 利潤$310000 7/18出200萬7/25回利10萬7/20出1119000 7/27回利5.5萬 ⒚ 109年7月20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71頁 ◎鄭:《傳送與他人對話之截圖》 鄭:看~這樣接我們自己先卡著 鄭:但安耐曬利潤最高(17:33) ◎李:不太懂耶!(17:59) ◎鄭:《語音通話-6分10秒》(18:0 6) ⒛ 109年7月22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9頁 ◎李:【嘆氣貼圖】 李:大哥又在靠夭利潤了(08:31) ◎鄭:那…就在喬看看(08:32) ◎李:【累之貼圖】 ◎鄭:因為補給我的小樣不好賣(08 :33) 鄭:今天爭取看看(08:33) 109年7月23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9頁 ◎李:《語音通話-50秒》(17:45)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鄭:7/23需回帳 出資1645000 利潤$76600 共$1721600(18:00) ◎李:7點運動完轉給你(18:01) ◎鄭:好(18:02) 鄭:姐先忙 鄭:我也剛坐下來對帳(18:02) 109年7月24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9頁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 鄭:2100000-586400=1513600 已回款請查收(18:20) ◎李:【OK之貼圖】(18:20) 109年7月26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9頁 ◎鄭:雅詩蘭帶無敵霜 $1920*300=576000 櫻花原生露 200ml$1850*200=370000 特潤全方為修護霜(新品) $2060*300=618000 特潤7ml$170*300=51000 共$1615000 成本 雅詩蘭帶無敵霜 $1815*300=544500 櫻花原生露 200ml$1770*200=354000 特潤全方為修護霜(新品) $1940*300=582000 特潤7ml$100*300=30000 共$1510500 訂金$161500 出資$1349000 利潤$104500 7/27出7/31回(18:14) 鄭:《語音通話-1分4秒》(18:1 5) ◎李:大哥剛回覆 以這樣的金額利潤不好、但、 這樣的天數尚可接受(23:48) 109年7月27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7頁 ◎鄭:《語音通話-1分57秒》(09:4 6) ◎李:《傳送「匯款憑條」之照片》 ◎鄭:謝謝姐(10:04) ◎李:【嘆氣貼圖】(15:42) 李:我被罵慘了(15:43) ◎鄭:《語音通話-1分42秒》(15:4 5) ◎李:大哥生氣了!(18:38) 李:跟他報告5百多萬的單、利60幾 萬、他火大了(18:39) ◎鄭:《語音通話-31分43秒》(18: 12) 109年7月30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7頁 ◎李:《語音通話-24分9秒》(15:0 1) ◎鄭:《語音通話-17分26秒》(15: 43) 鄭:賣價 安耐曬防曬霜 *4000*590=2350000 安耐曬膠 *2000*525=1050000 無敵霜*300$1850=555000 共$3965000 成本 安耐曬防曬露 *4000*540=2160000 安耐曬膠*2000$470=940000 無敵霜*300$1800=540000 共$3640000 出資$3243500 訂金$396500 利潤$325000/2 7/31出8/6回(15:45) 109年8月10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7頁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 張宇澤 賣價 細緻換採洗面乳 *480*550=264000 SK2青春露 300*100$5800=580000 新版特潤*150$1880=282000 共1126000 10%訂金$112600 成本 細緻*480$470=225600 SK2*100$5500=550000 特潤*150$1750=262500 共1038100 利潤$94400/2 出資$925500 8/12出8/17回 109年8月17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5頁 ◎鄭:賣價 細緻洗-550*500=275000 百優50-1480*200=296000 無敵-1880*60=112800 共683800 成本 細緻洗-470*500=235000 百優1355*200=271000 無敵1800*60=108000 共614000 訂金$68380 出資$545620 利潤$69800/2 8/17出8/24回(12:18)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 【KELLY-張宇澤賣價細緻採洗 面乳*480$550=264000SK2 賣】回覆:今日回帳925500+47 200=972700 109年8月19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5頁 ◎李:《語音通話-10分11秒》(17: 52) ◎鄭:1-3月為淡季利潤$1000000 (月) 6-7月為淡季利潤 $1000000(月) 4-5月旺季 利潤 $1800000(月) 8-10月旺季 利潤 $2100000(月) 11-12月旺季利潤 $1200000(月)(18:26) ◎李:【KELLY-1-3月為淡季利潤$10000006-7月為淡季利潤...】回覆:這是只有大哥的部分?還是?(18:54) 李:大哥還要知道業績的部分…(1 8:54) ◎鄭:【這是只有大哥的部分?還是?】回覆:對(18:58) 鄭:【大哥還要知道業績的部分】 回覆:業績部分…【冒汗貼圖】 鄭:我在看怎麼抓(18:58) 鄭:因為剛剛我是對7月的利潤去 抓 鄭:8月是結算到本週完在多預估後 抓大概(19:00) 109年8月20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5頁 ◎鄭:《語音通話-50秒》 ◎李:《語音通話-10分56秒》 ◎鄭:提撥三成的用意是讓大哥有一個擔保,當然大哥是好意這樣也是變相讓我們存錢,我是感激的也覺得那就辛苦一點去做。但現在那份出資合約的意思就變成只有懲罰性,大哥出資我們本當回利潤,但我們也相對復出應該有的勞力資源以及客源。另外做利潤提撥是為了保證大哥資金在這不會有損失,相對的,接單多少我只能就這兩個月去做參考值且盡力達成!若當中的單我認為利潤不足以我承接及押貨的成本考量那我選擇不接當然資金也不需要那麼多的狀況最好是回歸一開始…而且因為這行本來就有但旺季,後面的是場情形我怎麼能夠預想,資金變大了,利潤就要保證我同意!但一開始合作的方式不就也變了!我的誠意一直是沒有說一句不,但這次這一點對我而言就無法接受了。謝謝姐從中協調,辛苦了! ◎李:所以從現在開始就不出資金。 資金開始轉回來。那我就這樣 回覆大哥。 李:《語音通話-9秒》 109年8月21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3頁 ◎鄭:等一下5點多在約 鄭:因為物流電話沒停過 ◎李:好 ◎鄭:《語音通話-17秒》(17:16) ◎李:《傳送「出資契約書」檔案》 李:《語音通話-1分8秒》(22: 12) ◎鄭:《語音通話-3分5秒》(22:2 0) ◎李:《傳送「出資契約書」檔案》 (23:18) ◎鄭:可以的(23:19) 鄭:我剛看完(23:20) ◎李:那明天我們把它完成吧(23:2 1) 109年8月30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3頁 ◎鄭:成本 雅黛週年慶套組 *1100$700=770000 訂金$20000 出資$750000 利潤$110000/2 8/31出9/7回(23:36) 鄭:因為怕物流塞車、跟客人說接訂金只收意思!若延遲客戶不會收違約金~特別跟姐說一下 鄭:《傳送保養品照片》 鄭:這個要全拆、這週大概有5000~ 8000套到物流那…(23:42) 109年9月1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3頁 ◎李:怎麼金額大!反而利潤低(14 :29) ◎鄭:品項不同 要看客戶下單的東西 鄭:這個拉以前單看就知道了(14 :41) 鄭:而且量多客戶相對要求給的折 扣多、我們大檔期間只能衝單 量拉高利潤、但相對備貨時間 跟出貨時間也是考驗(14:43) 109年9月3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3頁 ◎鄭:《傳送許多箱子堆疊在一起之 照片》 鄭:我們先開工了 109年9月15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1頁 ◎鄭:美仕歐 賣價 週年慶套組 *3000$800=2400000 百優75*800$2180=1744000 共4144000 成本 週年慶套組 *3000$720=2160000 百優75*800$2015=1612000 共3222000 訂金$414400 出資$3357600 利潤$204600-大哥 $167400-我們 9/15出9/22回 ◎李:《語音通話-22秒》 ◎鄭:我不知道要講什麼了 鄭:大哥會覺得資金大利潤要高但客戶相對要量大壓價櫃臺大出貨也看誰給的出價高給誰配貨多一點!我們人力不夠給,物流做打版配貨、成本我自己負責。稅也是我自己負擔!我已經不知道怎樣的操作才能配合了!姐要求我讓利符合給大哥的部分,我做到你的要求,這些成本沒看到、只會說一句那是我要處理的!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難,換位思考我一樣感謝大哥出資金,但從8月到現在的單我接的很痛苦!大哥覺得利潤不好那我看要怎樣做。真的不行、出資合約上的時間我也只能延後,只做他所謂高利潤的單! 鄭:這樣,讓姐來算我的進貨價格還有物流成本。這個我直接讓你看系統,無法作假也無法自己抓什麼,稅金、物流費用,這些都用公開的算一算就會知道我們現在只是衝單量3:7這樣的模式在做了。而且還從3提撥30%。我講這些不是在說我們故意怎樣怎樣,大家在互信基礎上我簽了出貨協議也做好分內事,但太多的後面一下是大哥說不行,我讓利一下是這個不符合,我應接所以要處理… 109年9月16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1頁 ◎李:大哥已讀、但沒回 李:《語音通話-7分29秒》 李:《傳送對話截圖》 李:剛大哥回覆 1.當初你報的額度是1500 2.超過就是回帳 簡單、明瞭 109年10月4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1頁 ◎鄭:《傳送統一發票明細照片》 鄭:《語音通話-8分44秒》 ◎李:簡單做個總結、我只負責 1.出帳、回帳 2.天數、利潤 其他不是我的專業、你自己調 整好 109年10月7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61頁 ◎李:大哥強調 每週出資金額不得超過16450000 店長那2000000內 規定這樣就是這樣 李:上次你去店裡時、他就說了、 下不為例 李:所以就是這原則 109年10月10日 (六)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59頁 ◎鄭:《傳送-轉帳電子檔截圖照片》 鄭:19萬已回款完成 鄭:只差10/9兩筆提撥金 ◎李:嗯 ◎鄭:下午湊 轉帳完成再告知 ◎李:好。那我今天可提早交帳 ◎鄭:我努力 ◎李:加油 ◎鄭:所有帳戶全空了 109年10月21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59頁 ◎李:《傳送訂單明細之貼圖》 李:店裡回款不對 李:需回126700 ◎鄭:需回款$126700 鄭:《語音通話-2分56秒》 109年10月22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59頁、第657頁 ◎鄭:差額已回款 ◎李:明天要差的單、有空傳過來 李:昨晚大哥說利潤怎麼越來越 差、店裡的也是 ◎鄭:姐,每張利潤都不會是一樣的 鄭:這個我們常常為了這個爭吵沒 意義的 鄭:而且本來就不該挑單 鄭:【KELLY-資生堂第二張7/9出7/ 16回、出資$1318000利潤$11 5000】回覆:這張8%。 鄭:【KELLY-美仕歐、售價、安耐 曬防曬霜60ML*2+12ml$1275*2 4】回覆:這利潤也是。 鄭:【KELLY-星潮-賣價-原生露200 ML*600$1750=1050000】回 覆:利潤比起來並沒有不同 鄭:每張單壓單是單筆金額、大哥 要以他出資總額來算、那真的 沒有一個是他滿意的 鄭:而且後面都要過旺季了 ◎李:我今天特意把7月份開始的單都 算過了,之前的利潤確實較高。 ◎鄭:天數啊 鄭:【KELLY-資生堂第二張7/9出7/ 16回、出資$1318000利潤$11 5000】回覆:像這個 鄭:大哥的算法跟我不同 鄭:無法這樣比較 鄭:他回帳甚至比我多了 鄭:很累 ◎李:【KELLY-我真的很想乾脆收掉 不要做了】回覆:這樣也可以 啊!資金就回回來,再看後續 怎麼處理。 ◎鄭:要不然大哥在那邊、我們都累 鄭:我在看怎麼喬 鄭:但後面擔保金就拿回來了啊 鄭:應該是說慢慢降低到剩800-900 萬 鄭:然後維持運作 109年11月6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57頁 ◎李:大哥說 同樣的金額利潤差太多 ◎鄭:同樣的品項是要差多少 鄭:已經11.7%了 ◎李:《語音通話-2分42秒》 ◎鄭:擴達實業 賣價 柚子油*700$2050=1435000 細緻洗*800$550=440000 共1875000 成本 柚子油*700$1850=1295000 細緻洗*800$500=400000 共1695000 訂金$187000 出資$1508000 利潤$180000/2 11/8出11/15回 109年11月7日 (六)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57頁、第713頁 ◎李:這筆利潤…(模糊)有意見 ◎鄭:6天阿 鄭:之前5-6天還不到8 鄭:因為天數短 鄭:已經在變淡季小單 ◎李:《傳送手寫紙條照片》 李:昨晚才又強調利潤,天數 李:【上開手寫紙條照片】回覆:這 是9月底時討論定的 ◎鄭:6天呢 鄭:而且大哥根本沒照11%在執行 鄭:超過也是要我們讓利 鄭:7-8月的單有5-6天7%~8% 鄭:還是現在都是選單? 鄭:然後不行就推客戶 ◎李:《傳送上開手寫紙條照片,並 用紅筆圈選部分字體》 ◎鄭:合約根本沒載明 鄭:只有保證利潤 鄭:每個月都超過目標利潤很多了 ◎李:【合約根本沒載明】回覆:我看 你找一個時間和大哥合約的部 分再補齊全,那比較好做事, 我也能省掉許多麻煩 ◎鄭:【KELLY-賣價220*350…】回覆:那就這筆看他要怎樣,不行就扣我們的去補,我不想再吵了,而且要在出資協議上載明他的人也不一定按照講的做!合作夥伴卻變成樣樣逼我們,不退讓就說當初怎樣怎樣,這店裡的單都得讓利 ◎李:《傳送上開手寫紙條照片》這 是昨晚又特別交代的 ◎鄭:你看超過11%的,他還不是調成 我們低,他高 鄭:要一筆一筆算嗎 鄭:還是出資協議他說了算,我們 就是幫他賺錢,所以都得聽他的 鄭:我真的不想抱怨這些,但真的 會氣到無言 鄭:【上開手寫紙條照片】回覆:那 我就無需縮短天數,就拉到8 天,抓11%是嗎?照我們講的, 然後超過11%就是一半一半,講 的不是這樣嗎? ◎李:【要一筆一筆算嗎】回覆:8月 中旬開始的我有算,的確利潤 越來越低 ◎鄭:天數長啊 鄭:看看之前記錄 鄭:我真的不知道你們的算法和我 的差在哪? ◎李:【KELLY-你們都不去看7月的 單,大小單,天數,利潤】回 覆:你找時間和大哥談,我下午 把之前的資料算好 ◎鄭:品項都是那些熱品,成本差真 不大 鄭:卻永遠嫌越來越差 鄭:姐懂我要說什麼嗎 鄭:我今天是真的第一次感到氣憤 委屈 鄭:爭論不完 真的 ◎李:我只能遵照大哥的意思,畢竟 我只幫他記帳 ------------------- ◎李:我真覺得 大哥給我一成 你、我也需要一成,哈哈 李:我最無辜 賺錢是你們賺錢!但被罵的總是 我 ◎鄭:我也可以給啊,但是這樣弄, 我根本被錢追著跑,賺在哪? ◎李:我有傳給大哥了,看他怎麼回 但、我一定又要被罵 ◎鄭:看扣多少,從我們都一半去講 吧 ◎李:其實有時候換個角度想 李:你做這行也這麼多年了! 起起落落的,還是得有一個後盾 要好好把握 過了這條河、拆了這座橋 但、下條河、未必有橋等著你 找時間你們把合約喬好 ◎鄭:【歡容-你好不容易從困境出出 來、該感謝大哥,當然你自己 也很努力,要好好…】回覆: 我知道,所以先前姐說什麼我 才沒有講什麼 鄭:【歡容-你做這行這麼多年 了!…(模糊)好好把握…】回 覆:這道理我懂,但不是兩個 不平等的關係,這樣的關係是 無法長久的 鄭:合作夥伴就該是互相 ◎李:【KELLY-合作夥伴就該是互 相】回覆:這點大哥比我們更清 楚 109年11月20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13頁、第711頁 ◎李:大哥拆的 ◎鄭:已經變成這周張張拆了 鄭:補充協議若沒有用到也不需6.6 6%吧 鄭:《傳送契約書之照片》 鄭:就是若沒有接單,用不到資金 也無需提撥吧 鄭:因為他這個有點在文字上繞圈 ----------------------- ◎鄭:11/18提撥42000+37000 11/19提撥31000 11/20提撥32000 11/21提撥23000 11/22提撥23000 鄭:還要再…(模糊)20幾萬 ◎李:《傳送-契約書照片,上有紅筆 之圈選》 李:1.合約不清楚的問題‧問清楚 2.沒簽協議補充之前就按原契 約 3.不符合利潤‧隨時調整 ◎鄭:未簽協議之前我們這邊也是55 分帳,我可以把成本費用一筆 一筆傳或是跟客戶櫃檯的買貨 對話結圖給你們查證之前說的 11%7-9天這麼對拆 鄭:我明天再回覆姐 鄭:已提撥39000 109年11月22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11頁、第709頁、第707頁、第705頁 〈第711頁〉 ◎李:尚有二筆未提撥 李:下周一案原方式 ◎鄭:還在調錢 等會補 鄭:大哥合約就是要按他的方式, 要不然都沒得商量事嗎 鄭:因為我覺得對我們也不公平 鄭:【照片】回覆:這樣改成你們的 我可以接受 ◎鄭:已提撥23000 鄭:契約期限為民國109年8月22日至112年8月22日止•惟於契約終止日前若乙方已還出資協議保證利潤,不使用甲方出資金額,並在客戶回款後全數反還於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扣押擔保金總額,若乙方提前於契約期限内完成保證利潤亦可提前解餘契約,甲方不得要求另行給單並给付出資利潤額的6.66%。乙方若於契的期限终止日時未回款至甲方出資額全部,以每週遞減出資額100萬方式並給付毎筆出資利潤額6.66%給予甲方至出資額回款完成,甲方始無條件退還擔保金額。 -------------------------- 〈第709頁〉 ◎李:《傳送他人對話截圖》 提前解除契約一定不可縮 ◎鄭:3年的保證利潤的達成 鄭:為何不能提前 鄭:因為之前部一份有每年每月應 該達成的,我們超前大哥說可 以算在淡季總利潤達成,若2年 内完成我們就能早點拿回擔保金 ◎李:【KELLY-因為之前那一份每年 每月該達成的…】回覆:每月 應該達成。 李:【KELLY-因為之前那一份每年 每月該達成的…】回覆:保證 金應該是租額度下降、當然就 能取回部分 李:保證金是隨出資額度調整 ◎鄭:《傳送轉帳之電子明細截圖-70 00元》 鄭:提撥差額已補登 鄭:提撥差額已補足 ◎李:既然無法達成共識,下週仍依 照舊契約進行 ◎鄭:這個共識應該是要對雙方都是 保障的!我覺得我的部分並沒 有不對啊 鄭:之前超標達成的部分不是都是會累計到淡季的已補足淡季若無達成的部分,這個不是大哥親口說的嗎 鄭:而且提前完成保證利潤對大哥來說有任何不利益的部分嗎?提前完成也把出資金額退回,我們也能拿回擔保金,這些是在合約上載明清楚保障彼此!敘述我都很白話寫清楚了! ◎李:【KELLY-之前超標達成的部分不是都是會…】回覆:我只負責作帳,那你直接跟大哥談。 李:利潤不足時可以超額利潤補足,但每月還是保障利潤至(契約到期日) 李:【利潤不足時可以超額利潤補足,但每月還是保障利潤至(契約…】回覆:這次大哥的回覆 ◎鄭:【歡容-我只負責作帳,那你直接跟大哥談】回覆:這些姐當時也在場,並非我自己記憶中的話…,姐在當中是借名,簽的也是你跟我們簽,我覺得這些東西姐也需要知道,而且這些在大哥更改的部分只是加上我保障我們的部分,要不然永遠只會為了我說什麼他說什麼常常沒有文字依據。大哥隨時可以不爽翻臉,我們卻什麼都只能自己想辦法 ------------------------ ◎鄭:【歡容-利潤不足時可以超額利潤補…】回覆:所以我現在就算超額也是算我們要多做的…保證的總利潤達標也是無法拿回擔保金這樣是嗎? ◎李:【KEELY-所以我現在就算超額也是算我們自己要多做的…】回覆:出資金額減少、擔保金就可拿回部分 李:並不會有無法拿回保證金的問題,既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那下週就按原合約進行,其他再當面談 ◎鄭:我明天在看怎樣嗎 鄭:我先處理小朋友 ◎李:《傳送對話截圖》 ◎鄭:他就是這樣想我才擔心我們就算做到了大哥一樣會把擔保金吃掉 鄭:而且所有的利潤跟成本是公開的,不是我自己算多少就多少,大哥一句都我在算的!我也沒辦法反駁什麼!我若是過河拆橋的人,大哥認識的旁門左道那麼多,我一個女生沒有這個膽跟他玩這個! 鄭:再來,若我不知感恩,我不會主動提出簽這個,保障大哥三年總利潤 ------------------------- 〈第707頁〉 鄭:但他就是以他的想法在做事, 並未替我們去想 鄭:短短半年不到我們賺的在擔保金在壓貨,大哥就和曾替我想過?我甚至為了保障承接單去努力去應應酬,他就有把我們當成合作夥伴?我真心覺得做再多他都是疑心我們會怎樣!我們就是沒資產才努力把賺的錢都壓在你們那努力累積現金,但大哥不就是看不起我們… 鄭:我覺得我一直是感恩的,但也認為我們努力的付出去保障自己的權利,才不斷的在擔保金是否能拿回上面在堅持! 鄭:卻變成我在見利忘本,不知飲水思源 ◎李:【KELLY-我覺得我一直是艮安的,但也認為我們努力的付出…】回覆:大哥靠的是誠信,只要認識他的人無一不認定 李:她的觀念思維已喪失自己的價值(無形的資產),過河拆橋忘本,難保一生風平浪靜,錯過了我 ◎鄭:我看完真的覺得表達自己的想法都是被曲解的,大哥靠誠信起家,我們用勞力用資源在幫大哥賺錢幫自己爭一口飯,變成我過河拆橋見利忘本,想想這樣我還表達什麼! 鄭:已經大哥說了算 鄭:我們講什麼都是不對的 鄭:姐夾在中間也難做人 鄭:很抱歉 ◎李:我真的不知該怎麼說了 你們各自有堅持的理由 李:【KELLY-我看完真的覺得表達 自己的想法都是被曲解的…】 回覆:所以我才建議當面談 ◎鄭:而且這個擔保金是要讓爸媽有 房子住,我才很執著能不能有 保障白紙黑字 ---------------------- 〈第705頁〉 ◎李:這麼好的機會,你不會想,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我只能跟你說大哥的人只要你有遵守約定,他不可能無緣無故去拿你的擔保金,他是誠信起家的人,不會做出有失自己名譽的事,除非你自己沒能遵守約定你在西螺也這麼久了,你大可去打聽看看 李:【而且這個擔保金是要讓爸媽 有房子住…】回覆:執著是 好,但、也要看狀況 ◎鄭:我沒有不會想,任何事情都有萬一,我們經歷過的很多,也曾經賠到身無分文!這些是站在我立埸上我覺得我覺得我在意的!讓利我從來沒嫌過什麼,否則我大可之前直接跟大哥吵那差額!但我沒有,只想讓公司跟客戶都能順利!沒有資金運轉我也自己借錢來,不佔大哥任何便宜!現在被講成這樣,姊,我真心覺得自己才是應該哭的!我們要求寫在契約上,大哥精算到我們也沒講什麼,要載明就… : (字體太小,模糊不清) ◎李:【KEELY-說在多也沒用】回 覆:就依照舊契約 ◎鄭:嗯 鄭:我也不表達什麼了! 鄭:很抱歉造成困擾 鄭:這週我會自己在斟酌如何處理客戶訂單問題!依然還是以舊合約履行。 鄭:增資部分我想也暫時就先不用了!彼此對對方的不信任也以造成合作上的猜疑!就算在怎麼刺裸裸把成本把客戶對話給大哥看還是會被一樣的說法給貼標籤!我從6月至今依然保持感恩,能我就做,不能我也不願意在被看得好像我們在佔大哥便宜,我們自己口袋裡卻沒像他說的賺多少錢!每週追錢也累!姐夾在中間也累!我只想安穩一點完成訂單,不想每次為了擔憂有沒有辦法承接要賠多少違約金去想辦法! 鄭:累!我只想安穩一點完成訂單,不想每次為了擔憂有沒有辦法承接要賠多少違約金去想辦法! 鄭:從大哥講這句話時,我們就已是不平等狀態而不是合作夥伴的關係!我會靠自己的本分,也希望屆時大哥說到做到能退還我們的擔保金!客戶的我會開始去處理資金回流,慢慢把大哥的出資額降下來。還是強調,我是感激的,只是兩個人站的角度不同,我們自己的感受也很直接感覺 ◎李:你自己考慮清楚就好 李:【KELLY-從大哥講這句話時,我們就已是不平等狀態而不是合作夥伴的關係!…】回覆:我不知道你為什麼一直執著於擔保金這部分,我昨晚又特地把合約書拿出來看,擔保金的部分你根本無須擔心,只要按合約規定,擔保金本來就必須要全數歸還給你 109年11月23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03頁 ◎李:《傳送合約書照片》 109年11月29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03頁 ◎李:【KELLY-契約期限為民國109年8月22日至112年8月22日,惟於契約終止…】回覆:這些文字敘述、我改成這樣、很明確的保障你的擔保金、需於契約到期時全數償還給你 李:《傳送手寫紙條照片》 李:出資總額可逐週調整至2500萬(提撥金)隨出資額增減 ◎鄭:【這些文字敘述、我改成這樣、很明確的保障你的擔保金、…】回覆:這樣可以。 110年1月28日 (四)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01頁 ◎李:《語音通話-22分7秒》 ◎鄭:2月10號回款、利息36萬、資金 300萬 鄭:姐我簽好了 110年2月8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701頁 ◎鄭:《語音通話-16分》 鄭:《傳送車子行照-照片》 ◎李:要身份證 《傳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李:《傳送對話截圖照片》 ◎鄭:因為剛買而已 ◎鄭:《語音通話-17秒》 鄭:《傳送身分證正面照片》 鄭:《傳送檔案》 110年2月9日 (二)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9頁 ◎鄭:《語音通話-22秒》 鄭:《傳送轉帳電子明細》 ◎李:《語音通話-1分33秒》 《語音通話-5分3秒》 110年2月10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9頁 ◎李:待會兒跟大哥一下,今天轉86 給你,大約2點 ◎鄭:好,因為我需要出40出去,然 後讓弟弟去取貨回來配貨,團 購主再過來 鄭:《語音通話-22秒》 鄭:2/10+2/11需回潤 216288+204132+273859=69427 9扣本週50萬=194279 鄭:《傳送轉帳電子明細》 110年2月14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9頁 ◎鄭:因為操作上問題,我自己沒有拿捏好資金,所以拜託姐姐以買押的擔保金先行動用而不讓大哥權益受損,而我這週17號必須全額補足動用擔保金差額! ◎李:《語音通話-42分40秒》 ◎鄭:姐,謝謝大哥這邊願意體諒的部分,我差的這幾天就2%差額貼大哥,我把款項回流後再做調整!理聯這邊我就先合作到這次結束完~我會再謹慎一點。謝謝姐跟大哥提醒! 110年2月26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9頁 ◎李:剛跟大哥提明天回款的事,大 哥生氣了,他說一切按規定執 行。 李:《傳送與他人對話之截圖照片》 110年3月14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7頁 ◎李:《傳送與他人對話之截圖照片》 李:《語音通話-1分15秒》 ◎鄭:明天一早就算代匯還沒,我都 會先借來處理好。然後明天我 先問問看我公司倉儲的貨有沒 有辦法有人能預款先處理 鄭:今天我無法過去大哥那 鄭:就算去了任何事也無法馬上處 理,我今天精神狀況真的滿差 的。 ◎李:這樣我無法向大哥交代。 李:大哥真的生氣了。 110年3月15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7頁 ◎李:《語音通話-35分》 ◎鄭:姐,明天約大哥 ◎李:我問看看 李:回(數目字模糊不清) =163600 上週潤需回(數目字模糊不清)尚差837400 李:上週潤尚差837400 這週需回潤(數目字模糊不清 共計1928233 110年3月17日 (三)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7頁 ◎鄭:姐,有私下能借錢的管道嗎? 因為賣貨…(模糊不清)只能 暫時處理潤,我沒有完成單也 無法繼續滾出來,已經想破頭 想到快崩潰 鄭:今天潤傍晚回 ◎李:台中商銀,有企業貸款,你問 看看。 李:【今天潤傍晚回】回覆:好。 ◎鄭:【台中商銀,有企業貸款,你 問看看。】回覆:好。 ◎李:公司帳戶都在彰銀出入,你有 沒有問彰銀…(模糊不清)。 110年3月(日期模糊不清)(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5頁、第693頁 〈第695頁〉 ◎李:昨晩大哥交代,從現在開始需正常回帳、每天5:00貼前利潤需入帳戶完成。再來我只負責和你確認出資和回潤事宜、以及5:00告知店長回帳狀況 ◎鄭:這樣逼,這時間都要控制,明明清楚我是用籌錢的在還他,沒有資金周轉的處理只是逼得我走投無路,真的要走到盡頭才能有辦法解決嗎? ◎李:大哥昨晚有算了、他跟本都還沒有賺到錢、他的潤全部都還在你那裡 ◎鄭:姐,沒關係,我知道你的立場,謝謝你幫忙,真的走到無路可走,看大哥是要對我還是家人怎麼樣,我也認了。 鄭:【大哥昨晚有算了、他跟本都還沒有賺到錢、他的潤全部都還在你那裡】回覆:他從頭到尾拿了1000萬 鄭:我自己也有帳目 鄭:不是他一句沒有賺 鄭:每個禮拜將近100萬回流 ◎李:【KELLY-不是他一句沒有賺】回覆:他的部分都還在你那裡 ◎鄭:沒有再拿過錢,金額尬到2000已翻倍,無任何損失 鄭:這是一句沒有賺 鄭:那或許賺再多大哥還是會覺得 沒有賺 鄭:我壓擔保金也做最壞打算,全 部讓大哥把錢扣走 鄭:沒有活路,我天天都把自己逼死 鄭:我真的就願意這樣下去嗎 鄭:答應的我何時沒有努力完成 鄭:但總是不斷逼迫不斷的自以為 鄭:我累了,煞到我自己都不知道怎麼面對客戶去處理那龐大的問題 ◎李:他自己也有記帳、本金就1740萬 ◎鄭:還有那些滯留的貨 鄭:【歡容-他自己也有記帳、本金就1740萬】回覆:大哥沒有拿過那麼多 鄭:他入帳的記錄,從彰銀就看的到 鄭:去年到現在 ◎李:陸陸續續及店裡的 ◎鄭:我回的更多 ◎李:【KELLY-他入帳的記錄,從彰銀就看的到】回覆:他就是從存摺算的 ◎鄭:他沒有把存摺裡面的回潤算過是嗎? 鄭:全部加在一起 鄭:那200也回去 ◎李:【KELLY-他沒有把存摺裡面的回潤算過是嗎】回覆:有、算到上週 ◎鄭:他的本金已經都回流了,甚至超過金額 ◎李:存摺他拿回去算了 -------------------- 〈第693頁〉 ◎鄭:…灰也沒有意義(模糊不清) ◎李:我也這麼覺得 李:一直灰真的沒意義 ◎鄭:我自己知道大哥早已賺錢,我沒有對不起他的資金讓他損失 鄭:我現在做什麼都沒有用,要的就是錢去轉出來。 ◎李:【KELLY-我自己知道大哥早已賺錢,我沒有對不起他的資金讓他損失】回覆:沒有讓他資金損失?!怎麼可以這麼算! ◎鄭:我也希望可以轉回正常,把他的部分全部讓他繳回,不用讓他在自以為我接私單,我把他的錢弄去別的地方。 鄭:走到這步,我自己也累到無言 ◎李:【KELLY-沒有再拿過錢,金額尬到2000已翻倍,無任何損失】回覆:這樣的話!那大哥的資金讓你賺的,你至少是他的2倍,而且你是公司在沒有資金的狀況下,哥提供資金 李:【KELLY-也希望可以轉回正常,把他的部分全部讓他繳回,不用讓他在自以為我接私單…】回覆:沒有弄丟,那就證明給他看 ◎鄭:所以我什麼都沒有講,你們就確定我賺到的是大哥的2倍?我不斷讓利到年底才自接單,不斷補利讓兩邊平衡!這些到後來全部再一次賠的破產!我難道不感恩大哥嗎,他說什麼我有哪一次說過不字。 鄭:還大哥貨,我轉不出去他的錢就是貨,被逼死了也是貨,沒有這些客戶讓我出單把貨處理…(模糊不清) ◎李:【KELLY-所以我什麼都沒有講,你們就確定我賺到的是大哥的2倍?…】回覆:坦白說有沒有這樣的利潤!一開始就你們談、也是契約協議好的,我只是幫大哥記帳 李:我也一直努力的在幫妳想辦法,怎麼讓你有資金問題,台中商銀你有問了嗎? ◎鄭:要先繳納勞健保費 鄭:他說也要評估看看 鄭:【KELLY-…的利潤!一…(模糊不清】回覆:當中也變成6.66% 鄭:其實說再多是我自己想太簡單,覺得多賺點,沒有去想公司資金運轉不起來說再多都是無用的狀況,只能很累很累 110年3月26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3頁 ◎李:【歡容-2/7提撥金$1700002/14提撥金$1810002/21$173000…】回覆:大哥交代因未按時提撥已違約、每週增金的資金應停止 李:《傳送與他人之對話截圖》 李:《語音通話9分23秒》 110年3月28日 (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1頁 ◎李:《語音通話-29秒》 ◎鄭:《傳送文字之照片(模糊不清)》 鄭:另3/29匯回$110000 ◎李:《語音通話-7分11秒》 ◎鄭:《傳送文字之照片(模糊不清)》 ◎李:《語音通話-11秒》 李:妳昨天沒出單、就必須回本金 110年4月9日 (五)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1頁 ◎鄭:《傳送轉帳之電子明細照片》 鄭:一個10過去 鄭:《傳送電子發票明細照片》 110年5月(日期模糊不清)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1頁 ◎鄭:店差額$175200 鄭:當舖僅調5/5-5/14 72萬5% 鄭:實拿$684000 ◎鄭:《傳送轉帳之電子明細照片》 110年5月17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91頁 ◎鄭:110萬6成$660000 2%$13200 共拿646800 ◎李:《語音通話-27秒》 ◎鄭:《語音通話》 ◎李:《語音通話-39秒》 ◎鄭:差額$565047+5650=570697 鄭:當舖利息$26000 ◎李:《語音通話-23秒》 ◎鄭:《傳送轉帳之電子明細照片》 110年5月28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9頁 ◎李:剛和大哥談完,疫情期間從現 在開始沒辦法如期回帳的,就 不出單了,本金就回了 李:《傳送通話截圖照片》 ◎鄭:優盛 賣價 SK2活膚霜*1000$2980=2980000 百優*1150$2180=25070000 SK2化妝水*500$1200=600000 共計$6087000 成本 SK2活膚霜*1000$2750=2750000 百優*1150$1980=2277000 SK2化妝水*500$1050=525000 共計$5552000 訂金$600000 出資$4952000 利潤$329803-大哥 $205197-我 5/28出 6/5回 110年(日期模糊不清)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9頁 ◎李:大哥再次強調,疫情期間客戶 有下單,就必須準時回帳,無 法確認回帳日期,就不要出單 ◎鄭:我知道 鄭:我知道 鄭:2500萬的我還是要7天結算 鄭:下禮拜拉貨在降本 鄭:其他的要再討論一下怎麼做 鄭:小單散戶目前也沒有接,錢尬 不了 ◎李:【kelly-其他的要再討論一下 怎麼做】回覆:這兩天忙完, 勢必馬上討論 ◎鄭:好 ◎李:還差的600000 110年6月12日 (六)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7頁 ◎鄭:蘭蔻小黑瓶 *1100$2204=2424400 青春露*500$2246=1123000 S全方位*700$1750=1225000 共計$4772400 訂金$5250000 出資$4252400 利潤$285540-大哥 $158080-我 6/13出 6/20回 ◎李:《語音通話》 李:《傳送「寶妮雅切結書」檔案》 李:《傳送「夢思潔出資契約未收 利潤明細表」檔案》 李:《傳送「舒園切結書」檔案》 ◎鄭:這兩分私單無獲利狀態,罰則 也是我承擔… 110年6月14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7頁 ◎李:以上提撥金 應提撥未提撥共計$2200000 5/14補提$109000 5/21補提$100000 (尚差$2815000) 李:無法回差額 那就不出單 回本金 李:一延再延,毫無誠信 ◎鄭:沒有任何營收,何來出單,何來提撥。回本金也是得按時間週週回,擔保金讓大哥扣鄭:該簽的都簽給大哥了 鄭:再多說也一樣是在他眼裡我們無誠信!但其實都在協調處理不是嗎? ◎李:一切一合約 李:協調也是一拖再拖,理由無止盡。 110年6月21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7頁、第685頁 〈第687頁〉 ◎李:尚未歸還,我…(模糊不清)還我的出資人及我向他人借款,麻煩你趕快歸還,還有那出資給你的$2500萬。要不以我一個上班族、上到退休也負擔不起、現在每天加重安眠藥仍睡不著,求你趕快歸還、不要一次又一次的詐欺我了 ◎鄭:姐姐與當舖出資人讓我心生恐懼,我天天吃睡眠藥身心折磨著又該怎麼辦,為了出資合約11/29你們要求簽立7天6.66%已匯款高達5500萬以上,年利率300%了,依然用話述在文字上繞圈!我也求姊若這麼害怕,讓一切按司法程序!518萬擔保金也早已授權你們處理回你們所為出資借貸合約內我有簽立的借據本票作為扣款。6/13回高利潤,本就出資而言,您與我的錄音内也清楚6月你曾說未方便您遇作業就算空單也要抓讓你好作帳,沒有出貨怎麽支付你們的高利潤呢?原2張私人讓單靜待客戶匯款回來後就會按程序回款回原先指定帳戶,你們都以請我簽立切結書就講一起等待,因為是出資而非借貸…,當然要賺這利潤本該就按名面上客戶回款。 ◎李:當初因為你沒有動產及不動產,合法當舖不可能借款給你。當初你說5-7個工作天利潤有18%,招攬我出資給夢思潔有限公司作營運資金,扣除人事開銷、稅務支出等成本,只要我出資總金額6.66%的利潤給我(每筆出資金額以夢思潔有限公司和各廠商採購合約書為主)合約上載明的很清楚。 李:【kelly-姐姐與當舖出資人讓我心生恐懼…】回覆:以上言論你自己虛構造假,當舖業者將對你提出毀損名譽之情事。 ----------------------- 〈第685頁〉 ◎鄭:李歡容女士為本公司的投資者,目前雙方對於疫情期間的業務狀有不同的意見,若有因次造成貴公司的困擾,尚祈見諒,若有任何業務往來,請直接與本公司接洽聯繫,以為貴我雙方商誼! 110年6月21日 (一)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5頁、第683頁 ◎李:別再玩文字…(模糊不清)講工作天5-7天利潤18%的也是你,後面合約書怎麼打也是雙方同意的,你覺得不平等你還會跟我們簽署合約嗎?你在現欺騙耍炸出問題了又改口說年利率300%?公司經營的也是你,你要怎麼經營道出問題後面就口裡有一大堆,你要把錢跟貨搬到哪邊去,不得干涉你公司營運是否全單讓潤那是你在調的,我們怎麼會知道?現在就很簡單,你的客戶沒辦法付錢,貨就拉回來,每筆訂單多少錢,怎麼出,都由我們來監控,直到你把錢還完為止。 ◎鄭:我從頭到尾從未說過5-7天18% 鄭:《傳送對話截圖照片》 鄭:這張是當時協調,只有單筆6.6 6% 鄭:印出來變7天6.66% ◎李:利潤是你保證的。你自己經營出問題、到底有沒有那些貨、我的錢錢跑去哪裡了、都是你在調,我要求你現在返還出資金,現在才在跟我說年利率300%?你就是仗著我好欺騙、你在玩文字遊戲?然後滿嘴裡由藉口一大堆! -------------------- 〈第683頁〉 ◎鄭:【歡容-別再玩文字…(模糊不清)講工作天5-7天利潤18%的也是你…】回覆:何來耍炸!你不是同行都有去認識,可以去問問利潤多寡,就知道是否全單讓潤了。我們當時就已說了,按司法程序走,貨物權何時歸屬你們了!變相在放高利。我一直努力在處理利潤,製作空單都有說明,一樣讓付每週200萬,這錄音是你跟我的聲音,難道又要說你不知道? ◎李:你善於辯論,更擅長合約書怎麼簽,合約一開始也是你擬定的,雙方同意簽定的。 ◎鄭:你們去更改的怎麼會變成我 鄭:《傳送照片(模糊不清)》 ◎李:有請你問清楚 李:你跟本不想還回我的資金,你只是一再拖延 ◎鄭:我當時就已回覆不給你們才一再說要斷貨,記錄姐也有,問一下就知道了不是。擔保金也是入你私人帳戶,我們何時不想了,這筆的都在你身上了,518萬啊 ◎李:合約怎麼訂,就怎麼…(模糊不清) 110年7月8日以前之某日 李歡容與鄭彣婕之對話 鄭:鄭彣婕 李:李歡容 偵5332卷二第685頁 ◎鄭:…(模糊不清)處理的再處理,現在相關資料都先等待司法程序!因為金流、合約、相關對話截圖、錄音我都已完整提供,不需要另外在出款!因質押擔保金也還在您手上。 ◎李:請問哪個警方單位?哪個警員有這大權利告知妳欠錢不用還,請告訴我,我要去舉發說不出來就是陷於警方不義,重點你還不還錢?請直接告訴我,請回答?
附表五-1:109年間李歡容匯款給夢思潔公司之金額明細編號 匯款人 收款人 日期 金額 收款帳號(彰化銀行) 1.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6/22 8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6/29 1,07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01 93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03 77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08 42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09 1,27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14 1,01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16 26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18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18 42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23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23 10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27 17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29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5.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29 8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6.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7/31 70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7.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03 8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8.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06 59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9.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11 49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0.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13 1,77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1.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17 5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2.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18 35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3.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8/20 67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4.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09/03 1,15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5.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09/12/07 1,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總金額:22,240,951元
附表五-2:110年李歡容匯款給夢思潔公司之金額明細編號 匯款人 收款人 日期 金額 收款帳號(彰化銀行) 1.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1/29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1/29 6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2/08 1,3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2/10 86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12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12 2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15 1,96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22 5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22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23 5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23 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30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4/30 3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06 1,36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5.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13 1,97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6.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14 4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7.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19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8.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19 9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9.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19 1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0. 李歡容 夢思潔有限公司 110/05/20 55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總金額:20,655,179元
附表六-1:109年間夢思潔公司匯款給李歡容之金額明細編號 匯款人 收款人 日期 金額 收款帳號 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6/30 86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06 71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13 1,44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15 4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23 1,5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23 22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24 1,51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7/30 1,40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05 38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06 87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10 86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17 97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27 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27 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31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8/31 62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3 9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3 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4 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4 80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7 1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7 6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8 6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09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0 3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1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4 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4 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4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5 37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5 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6 4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17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4. 夢思潔有眼公司 李歡容 109/09/18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6 1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6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7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7 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7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7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7 6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9 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9 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09/29 2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1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2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2 1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2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4 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0. 夢思潔有限公司 牵歡容 109/10/04 6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5 6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5 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6 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6 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7 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7 5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8 30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09 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0 19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0 4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0 4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3 20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4 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4 3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5 11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5 11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5 2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6 14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7 45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7 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7 1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7 5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17 5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1 15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1 3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1 4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1 2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2 24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3 17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3 3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4 39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4 1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5 5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5 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8 7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8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8 3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28 29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30 4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30 3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31 46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31 5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3. 夢思潔有限公司 孪歡容 109/10/31 4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4. 夢思潔有限公句 李歡容 109/10/31 22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0/31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3 2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5 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5 2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5 3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6 8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6 13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7 38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8 4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08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0 24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0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3 27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3 4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3 3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4 41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5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5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5 2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5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7 14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19 11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0 68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1 3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1 4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1 3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1 3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1 3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2 2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2 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4 14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1/26 5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7. 夢思潔有限公司 牵歡容 109/11/27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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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2/24 84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7. 夢思潔有隈公司 李歡容 109/12/26 10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2/26 46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9. 夢思潔冇限公司 李歡容 109/12/28 14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5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2/30 104,000 0000000Z000000000000 15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09/12/30 13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總金額:30,893,536元
附表六-2:110年間夢思潔公司匯款給李歡容之金額明細編號 匯款人 收款人 日期 金額 收款帳號 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1 74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2 10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3 31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4 16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6 7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6 18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7 9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08 18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0 3,3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3 14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3 17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4 7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4 8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6 16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17 31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21 1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21 9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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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 7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09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0 25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0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2 4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3 51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3 9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7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4 21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5 43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7 52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18 50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0 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1 9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2 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2 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7.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2 214,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2 1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8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3 5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4/24 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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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 10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17 57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0 13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1.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0 1,70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2.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1 12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3.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1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4.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1 6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5.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2 9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6.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3 79,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7. 夢思潔有限公句 李歡容 110/05/24 4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8.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4 7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19.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8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0. 夢思潔有限公司 李歡容 110/05/28 1,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1.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6/07 1,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2.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6/07 7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3.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6/08 73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4.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6/09 8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5.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5/20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6.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5/14 61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7.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30 14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8.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30 2,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29.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22 1,21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0.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22 1,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1.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21 646,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2.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16 1,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3.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12 645,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134. 夢思潔有限公司 (中信帳戶) 李歡容 110/04/12 1,377,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總金額:46,914,175元
附表七:被告與陳愷徽110年2月8日、9日之LINE對話記錄編號 時間 LINE通聯對話內容 出處 ⒈ 110年2月8日(一) 鄭彣婕與陳愷徽之對話 鄭:鄭彣婕 陳:陳愷徽 本院卷第177至183頁 〈第177頁〉 ◎鄭:我剛剛打了能問的都問了 鄭:《傳送與李昭之對話截圖:內容「阿姨,因為有一張單卡了100多萬齊全才能請款,但我們已經把所有現金壓在momo倉單上面,可以跟你調度3天內回去點你利息錢讓我們能把這張單請款回來嗎?不是要再讓你投,就單純調度讓我們把300多萬現款回流,大家比較好過年,我這邊也貼你讓度的利息錢,因為愷徽不希望非投資的找您,我才自己問您!很不好意思!」》 ◎陳:等他看看囉 ◎鄭:我已經問到不知道問誰了 ------------------ 〈第179頁〉 ◎鄭:《語音通話-1分19秒》 ◎陳:你確定這樣不會有問題!我整個 壓力很大,有事的話是連帶廖 育專都有事 ------------------ 〈第181頁〉 ◎鄭:《語音通話-2分46秒》 鄭:《語音通話-29秒》 ◎陳:我的健保卡在台東欸 ◎鄭:雙證件 鄭:在外面 ◎陳:《語音通話-10秒》 陳:《傳送陳愷徽之駕照正面照片》 ------------------- 〈第183頁〉 ◎鄭:在外面 ◎陳:剛剛洗澡 ◎鄭:我拿給專哥了 ◎陳:OK ⒉ 110年2月9日(二) 鄭彣婕與陳愷徽之對話 鄭:鄭彣婕 陳:陳愷徽 本院卷第183頁 ◎陳:目前狀況?
附表八:夢思潔公司匯款給邱財興之金額明細
編號 匯款人 收款人 日期 金額 1.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0/07 49,500 2.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0/14 72,500 3.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0/22 126,700 4.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0/28 139,775 5.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1/05 103,000 6.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1/12 121,000 7.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1/19 83,000 8.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1/26 139,100 9.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03 100,000 10.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03 32,300 11.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10 122,200 12.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17 140,250 13.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24 88,000 14.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09/12/30 119,000 15.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1/14 90,000 16.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1/21 127,500 17.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1/28 70,300 18.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2/04 121,225 19.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2/11 145,000 20.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2/25 127,600 21.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3/04 144,000 22.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3/11 145,200 23.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3/25 197,000 24.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4/01 197,000 25.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4/08 188,200 26.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4/15 176,850 27.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4/22 179,650 28.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4/29 178,000 29.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5/06 175,200 30.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5/13 176,850 31.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5/20 176,850 32.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5/28 176,850 33.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6/04 176,850 34.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6/21 176,850 35.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6/28 196,050 36. 夢思潔有限公司 邱財興 110/07/05 106,450 總金額:4,885,800
卷目
1.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雲警螺偵字第1100008673號卷【警卷】2.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420號卷【他卷】3.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22號卷一【偵卷一】4.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22號卷二【偵卷二】5.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22號卷三【偵卷三】6.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號卷一【原審卷一】7.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號卷二【原審卷二】8.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號卷三【原審卷三】9.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請上字第59號卷【請上卷】1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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