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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大衛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罪部分(本院判決附表編號2、3、5、7、8)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部分,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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