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上訴,1807,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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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李紀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朱冠宣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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