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上訴,190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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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絜 (年籍資料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絜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3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對被告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並考量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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