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真旺(原名李德衡)
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被 告 陳桂松
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陳志華
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張俊賢
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4人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李真旺具狀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後續債務,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