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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道興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朱冠宣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9號、第77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道興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道興係於民國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擔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原稱「隊長」,後改稱「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渠明知台糖公司訂有內控規定之「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土地巡查人員如於巡查過程中發現土地被傾倒、被盜埋廢棄物或被侵占等時,除應先以電話報告其主管及通知環保專責人員協助向當地警察與環保機關報案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之方式立即進行處理」、「7.5.3:發現土地被侵時,應即填報『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經核定後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即時登載於『截至○○年○○月底止新發現被占用土地管制表』(作業表單9.4),並應每月更新處理情形及陳單位主管核定至處理完畢止,如3個月內未辦妥土地交還者,應即報核辦理機帳用途別異動為『XC9』」,即巡查員依規定即時電話報告部門長官及依部門長官指示應變,同時應電話通知環保專責人員,請其至現場協助處理並提供環保相關專業意見,以防事態擴大,另應立即向地方警察及環保機關報案,請其至現場協助蒐證及紀錄以利追查來源,並製作「土地巡査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上傳GIS系統。
又依據台糖公司「台灣糖業公司被占用土地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核定實施後被占用者,應迅速查明占用人姓名、住址,立即書面催告停止占用定期無償交還土地,如無結果須速報警究辦」,復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點收土地防範各類污染作業要點」7.3.2:「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先用目視法全面巡查場址土地,是否有表土被開挖再回填等異樣、有無棄置廢棄物、土地顏色是否一致或是有深淺之分及有無被偷倒有害或有毒物質之跡象;
如未發現異狀,仍應拍照存證並作成現場紀錄,並由土地點收主辦人填寫『台糖公司土地點收作業現場污染檢查表』(作業表單9.1),並應加會環保專責人員蓋章」、7.3.3:「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如目視後,發現表土有疑似被開挖過再回填等異狀,或經單位主管認有必要時,應先通知場址土地原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再以挖土機針對可疑處進行挖掘,挖掘深度至少需3公尺,必要時得加深挖掘」。
未料竟罔顧本身為受託監督處理公司巡查土地防制及查處違法傾倒事務之人,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故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19日晚間查獲止,分別發現台糖公司位於臺南市安定區○○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寮段土地),及臺南市新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段土地;
與○○寮段土地相接連,因區段不同而分屬不同區段地號;
下合稱本案土地)長期遭人擺放怪手及土堆顏色與土地原生土壤迥異,本當依其職責處理事務,依前述規定履行其通報等義務,竟違背台糖公司賦予任務之背信犯意,明知在巡查人員林申谷、林金城拍照傳送「善資幫幫忙(30)」、「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並且多次向被告口頭報告本案土地之現場狀況,仍未將下屬林金城、林申谷巡查員於本案土地所發現通報之違法事實,依內控規定程序通報相關單位,亦未如實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在巡查人員分別於109年9月24日(下稱A異狀)、109年12月24日(下稱B異狀)、110年3月9日(下稱C異狀)、110年3月31日(下稱D異狀)、110年7月23日(下稱E異狀)發現異狀確認為蔡燕章(業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所為,僅消極指示通知蔡燕章簽立切結書擔保清除,其中更於110年3月25日,台糖公司巡查人員林申谷所簽辦,在「土地巡查異常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通報單(案號:0000000)」中,建議事項:「本案擬赴派出所報案提告刑事竊佔罪」,於區經理批示第一點提及:「如擬,請盡速辦理」後,仍掩護蔡燕章未向台糖公司合法承租或許可堆置廢土之情,利用同事、下屬同事及長官散漫、經驗不足或疏於注意,事後亦未依主管長官之指示積極查處,又知悉蔡燕章歷次簽立切結書後非但未遵依切結書內容期限清除,使用範圍反愈發廣闊且顏色有異,經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股財產管理員陳律言建議採驗,仍拒絕未開挖採驗、報警或以其他法律方式提出告訴積極嚇阻處理。
且在106年至109年期間,被告已有7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有26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非法竊佔經驗,其中108年1月25日亦同樣在上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曾發現遭人棄置廢棄物,另其先前於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10月25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5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1日發現遭他人竊佔案件時均予加批註「3.持續監控占用人自行拆除進度」、「4.陳核後登錄被占用土地控制表(卡)」等內容,故於本件理應督促巡查人員填報「被占用土地管制表」,況透過本人現場勘查、巡查人員回報及群組照片等資料,可預見蔡燕章長期將怪手停放在本案土地及土堆顏色不一顯有異常,極可能利用本案土地進行掩埋廢棄物行為,復於110年4月30日21時58分17秒,林明峯副理轉傳農業課課長鄭振賢在「台南農場(30)」LINE群組之PO文:「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等內容提醒,以及本身將近18年股長職務理應具有豐富之巡查業務監督經驗,竟仍與蔡燕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共同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及與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司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由蔡燕章引導車輛至本案土地傾倒事業廢棄物,上開人等則可因此獲得載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及棄置該廢棄物無庸處理之不法利益,且以減省將之交予合法處理機構之清理成本,而擅自提供土地棄置廢棄物與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估算遭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1至13累計540趟),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為新臺幣(下同)10億2,701萬186元,致生損害台糖公司將負擔鉅額清除廢棄物費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背信、竊佔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林金城、陳律言、林申谷、黃政瑋、賴光興、謝柏芝、鄭振賢、林明峯、郭月娟、郭竹茂、嚴之勤、蔡燕章之證述、及如下述四㈡⒋所列之證物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背信、竊佔等犯行,辯稱:㈠我以前辦理的傾倒廢棄物案件都是地面上被占用,沒有辦理過被挖土偷掩埋廢棄物的情形。
㈡我叫蔡燕章簽立切結書,暫緩未提告之目的,最主要我們還是希望以最和平、快速的方式把案件處理掉。
㈢本案土地上雖有怪手,但我們有問過蔡燕章,他說要整理土方用的,所以沒有懷疑有問題。
㈣整個處理過程都符合台糖公司的規定,且以台糖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我絕對沒有圖利他人或損害台糖公司利益的意思,也無與蔡燕章等人共犯竊佔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亦辯護稱:㈠被告與台糖公司間為僱傭關係,並非委任關係,被告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背信罪犯罪主體。
現在的企業其業務分類越趨精細,如會計部門人員提供其會計專業知識為公司處裡帳務,人事部門人員提供其人事管理專業知識為公司管理從業人員,就如貨運公司,其聘僱貨車駕駛亦需具有專業貨車駕照,難道說他們與公司的關係為委任而非僱傭?被告依公司之規定提供勞力而獲取報酬,並非外界的律師或代書僅提供專業知識,且不受公司管理制約,絕非僅因被告有專業知識即認定被告與台糖公司為委任關係,實屬倒因為果。
甚且,台糖公司有為被告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於本案事發後亦對被告相干人等進行懲處,故被告與台糖公司間確為僱傭契約甚明。
㈡依原判決所認,被告提供台糖公司之專業服務(勞務),顯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按其專業性質亦非「僱傭」,應定性為「委任」契約。
惟自台糖公司從業人員簡歷表來看,被告於66年7月1日到職,於93年7月1日始擔任巡查業務,先前曾任資產股、土地股、資產維護股等部門,擔任財產管理師之職務。
被告入職之初,並非即任巡查業務,且職務調動之工作內容亦不相同。
若依原審之定性,被告係受台糖公司委任,那台糖公司需要被告提供的專業服務究竟為何?是一開始的土地、資產維護等專業?或是之後巡查作業的專業?原審對此未詳加說明。
㈢被告並無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台糖公司之意思,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被告就蔡燕章傾倒廢棄物行為,於發現後先後要求蔡燕章簽立5張切結書,且於第1次(A異狀)及第3次(C異狀)都有通報及報警,第1次(A異狀)也有做土壤檢驗,之後有簽報上級做欄柵及圍籬,甚至要求挖溝渠禁止進入及加派特別巡查,還把陳律言調來加入巡查股,故被告發覺被傾倒廢土後,都有積極作為。
㈣台糖公司所有參與本案人員都不知道本案土地地下有埋藏廢棄物,甚至職司第一線巡查之巡查員也不知道地下埋藏廢棄物,業經多位證人於原審時具結證述明確,甚至本件廢棄物傾倒主嫌蔡燕章、司機嚴之勤,也都證述別人看不出來,足證被告並未掩蓋任何事實,只是主觀上一直認為蔡燕章是傾倒土方而非掩埋廢棄物。
又被告就蔡燕章傾倒土方之處置,符合台糖公司內控規定,並未違反公司規定。
㈤被告並無因本案自蔡燕章處獲得任何好處,且依被告上開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及通報、報警、驗土、做柵欄圍籬、挖溝渠、加派特別巡查等積極作為,亦看不出被告有何圖利蔡燕章之意圖。
原審僅因其中2次被告疏未通報,即認被告消極不作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背信行為,應有所違誤。
又被告有無背信之犯行,應以行為時來看,而不應以事後因本案土地遭掩埋廢棄物需負擔鉅額清除費用,反推認被告當時之判斷有所疏失不當。
㈥依據台糖公司所提供106年至110年土地被占、被傾倒廢棄的資料,所有的案件沒有一件是下面有埋廢棄物,全部都是外置的,只有本件是埋廢棄物,怎麼能苛責被告會知道?且LINE群組只有照片,巡查員均未提及下面可能有埋東西。
㈦依證人陳律言證述:怪手是蔡燕章騙我們說,他要把土挖起來所以停在那邊,有看到怪手把土挖起來放在車上運走的整個過程等語,故被告一直被蔡燕章所欺騙,沒有想到本案土地地下有埋東西。
㈧本件於000年00月間就開始通訊監察,在這6個月期間,除了陳律言發現蔡燕章到本案土地倒土,由陳律言打電話給蔡燕章,然後陳律言再將電話交給被告,讓被告跟蔡燕章對話以外,被告與蔡燕章間完全沒有任何電話聯絡。
且被告與蔡燕章沒有私交,何以會有背信來圖利他人或者跟蔡燕章有共犯的關係?㈨綜上,縱被告於處理過程中有所疏漏,仍難認被告有何違背任務之行為,亦無背信之故意或不法意圖,或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
四、不爭執事項及其證據: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於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擔任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
⒉台糖公司訂有內控規定之「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土地巡查人員如於巡查過程中發現土地被傾倒、被盜埋廢棄物或被侵占等時,除應先以電話報告其主管及通知環保專責人員協助向當地警察與環保機關報案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之方式立即進行處理」、「7.5.1:發現土地被侵時,除應當場制止外,並應拍照存證及設法查明占用人姓名及住址等資料;
經制止無效後,應即以書面催告其停止占用並限期交還。
如對方置之不理,應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警方提出告訴。
告訴獲起訴後,應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請求相關賠償」、「7.5.3:發現土地被侵時,應即填報『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經核定後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即時登載於『截至○○年○○月底止新發現被占用土地管制表』(作業表單9.4),並應每月更新處理情形及陳單位主管核定至處理完畢止,如3個月內未辦妥土地交還者,應即報核辦理機帳用途別異動為『XC9』」。
⒊依「台灣糖業公司被占用土地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核定實施後被占用者,應迅速查明占用人姓名、住址,立即書面催告停止占用定期無償交還土地,如無結果須速報警究辦」。
復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點收土地防範各類污染作業要點」7.3.2:「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先用目視法全面巡查場址土地,是否有表土被開挖再回填等異樣、有無棄置廢棄物、土地顏色是否一致或是有深淺之分及有無被偷倒有害或有毒物質之跡象;
如未發現異狀,仍應拍照存證並作成現場紀錄,並由土地點收主辦人填寫『台糖公司土地點收作業現場污染檢查表』(作業表單9.1),並應加會環保專責人員蓋章。」
、7.3.3:「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如目視後,發現表土有疑似被開挖過再回填等異狀,或經單位主管認有必要時,應先通知場址土地原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再以挖土機針對可疑處進行挖掘,挖掘深度至少需3公尺,必要時得加深挖掘」。
⒋被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19日晚間止,分別發現本案土地長期遭人擺放怪手及土堆。
⒌巡查人員林申谷、林金城拍照傳送「善資幫幫忙(30)」、「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且多次向被告口頭報告本案土地之現場狀況。
⒍巡查人員分別於⑴109年9月24日(A異狀)、⑵109年12月24日(B異狀)、⑶110年3月9日(C異狀)、⑷110年3月31日(D異狀)、⑸110年7月23日(E異狀)發現異狀確認為蔡燕章所為。
被告先後要求蔡燕章簽立5張切結書,且於A異狀、C異狀時有依規定通報及報警。
⒎於110年3月25日,台糖公司巡查人員林申谷所簽辦,在「土地巡查異常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通報單(案號:0000000)」中,建議事項:「本案擬赴派出所報案提告刑事竊佔罪」,於區經理批示第一點提及:「如擬,請盡速辦理」。
⒏被告於106年至109年期間,已有7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有26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非法竊佔經驗。
其中108年1月25日亦同樣在上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曾發現遭人棄置廢棄物,另其先前於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10月25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5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1日發現遭他人竊佔案件時均予加批註:「3.持續監控占用人自行拆除進度」、「4.陳核後登錄被占用土地控制表(卡)」等內容。
⒐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8分17秒,林明峯副理轉傳農業課課長鄭振賢在「台南農場(30)」LINE群組之PO文:「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等內容。
⒑蔡燕章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引導車輛至本案土地傾倒事業廢棄物,估算遭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1至13累計540趟),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為10億2,701萬186元。
⒒被告於發現本案土地遭傾倒後,有簽請在本案土地周圍做欄柵及圍籬,及請求調請陳律言以為加強巡查。
⒓000年0月間即於A異狀後,有做過1次土壤採樣。
後來就沒有再做土壤採樣。
㈡證據:⒈被告於本院時(本院卷第228-230、459頁)之供述。
⒉證人即傾倒本案廢棄物之蔡燕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9號卷一《下稱偵2卷》第320-336、347-351、473-48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9號卷二《下稱偵3卷》第24-30頁、原審2卷第133-177頁)、證人即怪手司機嚴之勤於偵查、原審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06號卷《下稱偵1卷》第6-28、208-231頁、偵3卷第23-29頁、原審3卷第72-130頁)之證述。
⒊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股財產管理員陳律言(偵2卷第142-148頁、偵3卷第401-405頁、原審2卷第14-61頁)、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財產管理員林申谷(偵1卷第529-537頁、偵3卷第126-135、417-421頁、原審3卷第162-239頁)、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財產管理員黃政瑋(偵1卷第547-552頁、原審3卷第278-335頁)、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經理郭月娟(偵3卷第199-206頁、原審2卷第374-439頁)、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課長賴光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9號卷三《下稱偵4卷》第17-31頁、原審4卷第5-51頁)、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副經理林明峰(偵3卷第89-93頁)之證述。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第33-41頁)、台糖公司政風處110年12月14日糖政防字第16604048號函暨檢附之行政調查報告1份:⑴台糖公司政風處110年11月4日簽1份(偵1卷第33-36頁)。
⑵110年11月3日調查報告1份(偵1卷第37-43頁)。
⑶附件1:地籍圖1份(偵1卷第45頁)。
⑷附件2:土地使用現況圖1份(偵1卷第46頁)。
⑸附件3: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1份(偵1卷第47頁)。
黃政瑋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1份(偵1卷第48頁)。
⑹附件4: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1份(偵1卷第49頁)。
⑺附件5:蔡燕章於109年9月24日簽立之切結書1份(偵1卷第50頁)。
⑻附件6: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109年10月5日1份(偵1卷第51頁)。
⑼附件7:台糖公司環境檢驗室土壤採樣監視鏈記錄表、土壤檢測報告書1份(偵1卷第52、53-56頁)。
⑽附件8: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特別巡查頻率)土地巡查計畫表第三組109年11、12月份1份(偵1卷第57-64頁)。
⑾附件9、10、11: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1份(偵1卷第65-69頁)。
⑿附件12:蔡燕章於110年3月9日簽立之切結書1份(偵1卷第70頁)。
⒀附件13: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林金城及林申谷;
通報時間:110年3月9日;
填表日期:110年3月9日)1份(偵1卷第71頁)。
⒁附件14: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特別巡查頻率)土地巡查計畫表-第四組:110年3月份與110年3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1份(偵1卷第72-73頁)。
⒂附件15: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110年3月25日1份(偵1卷第74頁)。
⒃附件16:蔡燕章於110年3月31日簽立之切結書1份(偵1卷第75頁)。
⒄附件17: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110年3月31日1份(偵1卷第76頁)。
⒅附件18:110年4月15日案地土溝照片1份(偵1卷第77頁)。
⒆附件19: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110年5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特別頻率)1份(偵1卷第78頁)。
⒇附件20:110年7月22日案地巡查照片1份(偵1卷第79頁)。
附件21:蔡燕章於110年7月23日簽立之切結書1份(偵1卷第80頁)。
附件22:110年8月10、19、24、30日;
9月1、6、8、11日挖土機及土方照片1份(偵1卷第81-84頁)。
附件23: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110年1月29日資地字第1100003317號函1份(偵1卷第85頁)。
附件24至27、31:台糖公司政風處訪談紀錄各1份(偵1卷第86-129、139-148頁)。
附件28:110年7月7、8日案地道路前後路口鐵柵欄照片、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6月9日)、台糖公司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採購契約、鋼鐵圍籬施工後照片、廢棄物空運後照片1份(偵1卷第131-135頁)。
附件29:110年8月20、21日大卡車駛入及駛出案地畫面1份(偵1卷第136-137頁)。
附件30: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口及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與案地連接處1份(偵1卷第138頁)。
附件32:110年10月20、29日案地開挖照片、110年10月20日開挖現場照片、黑色自小客車照片各1份(偵1卷第149、151、173、173頁)、台糖公司之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份(偵1卷第185-189頁)、台糖公司之土地巡查作業要點1份《108年1月修正》(偵1卷第325-344頁)、蔡燕章於109年12月24日簽立之切結書翻拍照片1張(偵1卷第345頁)、「善資幫幫忙(30)」群組之翻拍照片54張(偵1卷第346-399頁)、被告手機內聯絡林金城紀錄之翻拍照片1張(偵1卷第400頁)、台糖公司位於新市區○○段與安定區○○寮段土地掩埋廢棄物位置圖1張(偵1卷第401頁)、110年10月20日第一次開挖現場照片12張(偵1卷第433-438頁)、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開挖現場照片16張(偵1卷第425-432頁)、110年11月25日第三次開挖現場照片22張(偵1卷第413-423頁)、110年12月27日第四次開挖現場照片20張(偵1卷第403-412頁)、司機前往「臺南市新市區○○段及安定區○○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棄物一覽表與車輛ETC資料1份(偵1卷第439-513頁)、清理費用計算表1份(偵1卷第515頁)、被告、黃政瑋、林申谷、陳律言、林金城之台糖公司從業人員簡歷表5紙(偵1卷第517-525頁)、「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之翻拍照片1份(偵1卷第539-544頁、偵2卷第201-221、491-501頁)、蔡燕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2卷第39頁)、搜索現場照片4張、扣押物照片12張(偵2卷第85-87、89-95頁)、蔡燕章於111年1月20日至堆土現場之指認照片8張(偵2卷第339-346頁)、台糖公司環境檢驗室檢驗報告2份(偵2卷第373-411頁)、「新市區○○段與安定區○○寮段土地掩埋廢棄物」之計算廢棄物處理費用報告1份(偵2卷第453-454頁)、新市區○○段(10/29、11/25、12/27)開挖調查示意圖1份(偵2卷第455頁)、被告手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8分17秒儲存LINE群組「台南農場(30)」之翻拍照片1張(偵2卷第458-461、485頁)、台糖公司點收土地防範各類污染作業要點1份《107年8月修正》(偵3卷第105-119頁)、鄭振賢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份(偵3卷第171-179、387頁)、被告(暱稱「cda」)與陳律言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3卷第289-292頁)、台糖公司臺南區處111年3月3日南政字第16603001號函暨檢附之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領管土地近5年(106年〜110年)遭棄置廢棄物簽辦處理情形案卷資料1份(偵3卷第315-387頁)、陳律言與林申谷於109年12月26日、110年12月31日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3卷第409-411、413頁)、郭竹茂庭呈之台糖公司雲嘉區處、高雄區處切結書格式2紙(偵3卷第467-473頁)、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領管之土地近5年(106年-110年)遭竊佔之簽辦處理情形資料1份(偵4卷第37-203頁)。
⒌原審111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4卷第178-184頁)、台糖公司臺南區處112年7月31日南人字第112000514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服務紀錄1份(本院卷第337-34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1份(本院卷第389-449頁)。
㈢依上所述,上開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被告係受任為台糖公司處理事務之人:㈠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又背信罪,係處罰一般之違背任務之犯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
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乃指基於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具有負擔處理他人之事務之任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89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其主體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為限,而此所稱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至所謂「為他人」,則指受他人之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之意,亦即其與「他人」間之內部關係,乃具有一定之任務,而負擔處理該他人之事務之謂(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擔任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已如前述。
由此可知,被告確因台糖公司指派為巡查股長,並依前揭「土地巡查作業要點」、「台灣糖業公司被占用土地處理要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點收土地防範各類污染作業要點」等規定,負擔處理巡查土地防制及查處違法傾倒之事務,而具有一定之任務,自屬受任為台糖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應堪認定。
從而,辯護人辯稱:被告與台糖公司間為僱傭關係,非為委任關係,故被告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背信罪犯罪主體云云,應屬無據。
六、然被告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亦即本件欠缺刑法背信罪之主觀意思要件:㈠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以行為人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10號、53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78年度台上字第4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申言之,刑法上之背信罪,須客觀上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且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始足成立。
㈡證人即傾倒本案廢棄物之蔡燕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分別證述如下:⒈於警詢、偵查時證陳:(你是否認識台糖公司土地巡查股股長陳道興?)不認識,我是在那邊堆土的時候,陳道興有到現場看,還有裡面的職員2、3人一起去拍照,他們在談話,我才知道陳道興是股長。
我跟陳道興沒有私交等語(偵2卷第323、349頁)。
⒉於偵查時證稱:(你從何時開始認識台糖公司土地巡查股股長陳道興?)109年4月左右開始有車輛進去傾倒廢棄物,109年9月寫切結書之前陳道興有看到我土放在那裡,之後他們有報案,警察也有到現場拍照,台糖公司的人問我要不要整平清除,從那時候在現場陳道興就有跟我講了,還有他的其他職員都有在場。
(你有無台糖公司土地巡查股股長陳道興聯絡方式?)後來才有,陳道興有一次打電話問我清完了沒有。
(有無陳道興的LINE?)有。
(你與陳道興有無用LINE電話或訊息聯絡?)沒有。
(陳道興沒有看到你挖的洞嗎?)沒有。
因為我都是晚上才挖洞,他們白天去看不到我在施作。
(陳道興不會覺得本案土地上有異狀嗎?)他只看到我有堆土在那邊,我有當面跟陳道興說那是我從外面載進去的土,另外還有其他職員也在場。
(陳道興或台糖人員都沒有發現本案土地上有大車進出嗎?)有。
陳律言有看到地上有大車痕跡,我跟陳律言說我是載土進去及出去壓的痕跡。
(《提示偵2卷第342頁》在本案土地門口何人設置柵欄?)台糖公司設置的,設置時間大概是110年6-8月間,旁邊也有設圍籬,那是更早的時間。
(柵欄有無上鎖?)一開始有上鎖,後來鎖頭先在上面,然後把手才靠上去,等於是沒有鎖。
(為何台糖公司堅稱柵欄有上鎖?)一開始有上鎖的時候,我是把固定門的螺絲拔起來就可以進去,我、陳鼎濬、陳銘豐及嚴之勤都有曾經拔過這個門鎖,所以才能讓大車進出。
(你有無破壞柵欄門鎖?)我沒有破壞門鎖,我是拆除螺絲,等車輛倒完我再鎖回去。
(那你知道門鎖的密碼嗎?)我知道有密碼,但是我不知道是幾號。
(嚴之勤跟你說過他有遇到幾次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人員?)沒有。
(你有無教嚴之勤,如果在白天遇到台糖公司人員巡查要怎麼回答?)有。
(你有無教嚴之勤回應『說我們要整地,要把土運走』?)有。
那時候是白天要清裡面的土,我有交待嚴之勤這樣說。
(你有無跟嚴之勤說過『台糖公司裡面有3-5的人有收錢』?)我沒有跟嚴之勤說有人來收錢,我是跟嚴之勤說,以前人家來巡查,叫我要去台糖公司寫切結書,土要清掉地要打平就沒事。
(如果你沒有跟嚴之勤講台糖公司人員有收錢,他何必在筆錄中主動提到?)我不知道嚴之勤為什麼這麼講,他可能想說我賺太多。
(你有無跟嚴之勤說過『台糖公司另一派人員本來有要求開挖』?)我沒有這樣跟嚴之勤說,我是跟嚴之勤說土要清理掉,地要整平,台糖公司人員才會放過我。
(陳道興到本案土地幾次?)3-5次。
(陳道興都沒有發現本案土地有異狀嗎?)因為他去看的時候地都有整平。
(陳道興要過去前,為何會先以電話跟你講?)因為他要跟我說清除的時間。
(你總共簽幾次切結書?)我印象中好像4-5次。
(為何你每次簽完切結書,後續還是可以繼續傾倒廢棄物沒有被發現?)我有隔一段時間。
(還是繼續在傾倒廢棄物,台糖公司人員並沒有發現?)確實還有繼續傾倒廢棄物,但是我有把土清出去。
(你在110年3月31日簽完切結書以後,在110年4月1、6、7、8日還是堪續傾倒廢棄物,為何台糖公司人員還是沒有發現?)因為我們都是晚上傾倒廢棄物,但是白天我還是有把土清理整平。
(你在110年7月23日簽完切結書以後,在7月27日、8月19日之後都陸續還是繼續傾倒廢棄物,為何台糖公司人員還是沒有發現?)因為傾倒完廢棄物,我還是有把土整平。
(台糖公司人員難道沒有發現土地愈來愈高?)他們包括陳道興都有發現土愈來愈高,我就說沒有辦法全部清完。
(為何陳道興會說「你不要再進來倒了,我們之前一直幫你掩護」?)因為他說大事化小,我土堆在那邊,陳道興沒有罰我,只要我把土清掉,陳道興就要放過我。
(為何陳道興特別對你好?)我不知道,就這樣。
(為何陳道興會說「不然到時候他們又說你土方還在那,而且土方有沒有污染你還要去做檢測喔」,內容是什麼意思?)陳道興有這樣跟我說,因為有看到土變高了,所以有跟我講,但我說我已經花很多錢把土載出去,之前也驗過一次土,那個土沒有污染。
(陳道興有無答應過你不用再去驗土方?)那是在善化台糖公司說的,我就說我已經花很多錢在清運土方出去,不要再讓我花錢。
(何人答應你不用再驗土?)陳道興有跟我講,他說要清到可以看到草。
(你前後被台糖人員發現過幾次?)4-5次。
(你前後被台糖人員發現簽過幾次切結書?)印象中4-5次。
(歷次台糖公司發現土地有異狀,是否有對你提告?)沒有。
只有報安定派出所及新市派出所。
(如果你今天是台糖公司土地的地主,你不會覺得土地有異狀嗎?)內行人看就知道,外行人看不知道。
(所以你覺得台糖公司人員是外行人?)是。
一開始跟他們講唬弄就過去了。
(你到底有無跟嚴之勤說過「台糖公司人員有3-5個人收錢」、「收錢的人阻擋去驗土」這些話?)沒有。
(台糖人員都沒有收過你任何好處嗎?)沒有。
(台糖人員基於什麼理由特別袒護你?)他們沒有保護我什麼,因為土有很多人在倒。
(是不是台糖公司人員有發現異狀,才會在土地周圍設置攔杆?)是。
(你在110年8月到10月19日被查獲前,台糖公司人員是否比較少進去土地上巡查?)台糖公司人員那時候已經知道我在那裡倒土,他們一直要我清掉,但是我一直找理由拖時間等語(偵2卷第473-480頁)。
⒊於原審時證述:(你為何這麼多次都把這個廢棄物埋在台糖的土地?)因為那裡方便,比較沒有人。
(你跟台糖的人員有無認識?)沒有。
(你跟本件的被告陳道興有無私交?)沒有私交。
(你平常有無跟被告聯絡?)沒有,他們發現的時候,叫我趕快將那些地全部整理好還給他們,因為他們知道我堆土方在那,但他們不知道我埋垃圾在裡面。
(你如何在台糖的土地就新市跟安定這個,如何在他們的土地埋廢棄物,你怎麼埋的?)我挖地上的坑土放在旁邊,垃圾車載來倒完後,我再放土在上面填平。
(你挖多深?)挖5米左右。
(你去倒土的時候被查到,後來台糖是否在出入的土地上放置柵欄圍起來?)有。
(柵欄已經圍起來了,你怎麼還能進去?)門旁邊的螺絲拔起來就能開了。
(你是把那個門的螺絲鬆掉?)是。
(那個門不是有號碼鎖,為何不打開號碼鎖?)號碼鎖我又不知道。
(你是否有跟嚴之勤講說「這個已經跟台糖的人員打點好了」,有無這樣講的話語?)嚴之勤告訴我說「台糖人員有來掛牌子」,我告訴他「已經跟台糖的人員講好了,我會把土清掉」。
(你有無跟嚴之勤講說「來這邊埋廢棄物沒有關係,已經跟台糖人員講好了」?)沒有,我跟嚴之勤說「他們看的全部是土,人家不知道裡面埋什麼、在做什麼」。
(你有無跟嚴之勤講說「你有付台糖2個把風人員的封口費」?)沒有,我沒有跟他講,他知道是人家顧門口在那邊顧的工錢,開鐵門進去,嚴之勤也有幫忙搬那些鐵,把鐵門打開、關起來,嚴之勤也有幫忙用。
(你有無跟嚴之勤講說「台糖公司的人本來要開挖驗土,後來有一派人已經收到錢了而出面阻止這件事」?)沒有,事情不是這樣,那時候我是跟他說,他們驗土就沒開挖,如果開挖就不用驗土,這樣浪費開挖的錢,他們就沒開挖,他們就不知道我裡面埋垃圾。
(《提示「善資幫幫忙(30)」群組翻拍照片,偵1卷第346、347頁》這個怪手挖這個溝,是做什麼用?)不讓人車出入。
(這誰挖的?)我有挖,嚴之勤也有挖,我也叫嚴之勤挖,有的時候我也會挖。
(挖這個溝你說不要讓車子進出,是什麼意思?)就不會隨便讓人開車進去倒垃圾。
(這個是你自己主動去挖的還是有人叫你去挖?)他們台糖的人陳道興叫我挖溝,擋住不讓人出入。
(是這樣嗎?)對。
(你說跟陳道興都沒有私交,你在電話裡面怎麼稱呼他大哥?)因為他已經去那裡跟我說,我管理這裡不能讓你們放東西,因為他不知道我埋垃圾,我跟他說我都只有放土而已,我將土清掉,你就放我過,他說好就叫我清乾淨,清乾淨不能挖他們的土出去,我們的土就請清出去,就放過我們。
(你既然跟被告沒有私交,為何電話裡面你會稱呼他大哥?)我會講這樣,被告就是原諒我,叫我土不要載去放在他們那個地方。
叫我把土清掉,清掉鋪平整理平的,這樣才放過我。
(他是叫你清掉完就放過你,你才稱呼他大哥?)對,因為他沒有追問我一些法律上的事。
(既然陳道興有發現說你在上面都在堆土,也有放1台怪手在那都不移走,為何都不知道你裡頭有挖坑,有埋一些廢棄物?)那看不出來,一般我若處理過,你們去看都看不出來我裡面有埋廢棄物。
你們看到我上面那塊地有堆土在那,不知道我裡面用什麼。
(你有處理過,所以外表看起來就是一堆土堆在那邊?)對。
(所以你在1月1日挖了現場這樣的溝,你就沒有再繼續掩埋廢棄物了?)應該是有,我那時候記得連續去了4、5趟。
(你既然已經挖溝在現場,這麼寬這麼深,你又如何回去挖坑埋垃圾?)怪手又弄平,沒有5分鐘就平,車子就可以過了。
(這麼寬這麼深的溝不用5分鐘就平了?)對。
(你埋完了以後,繼續把那個溝又挖起來?)挖起來怪手就在外面。
(雖然你有挖一條溝,就是說你還是繼續埋,來之前你是先用平,埋完後你又把這條溝恢復原狀、挖出來,是否這個意思?)對。
(當時候陳道興就有要求你把土整平,沒有要求你把土運走?)有,他叫我運走,整塊地要整平還給台糖公司。
(所以包括要把土運走就對了?)運走、地要整平,整平恢復原狀還他,沒有長草整平還給台糖公司。
(不過照你講,你並沒有全部清走,不過有把土推平?)我有用推土機,這推土機就是在整平。
(你實際上並沒有全部清走,把土更加寬弄平而已,陳道興沒有意見?)他說要罰錢,我說用到跟你們的土平高,整理怕會挖到你們的土,他說這樣公司應該不會見怪,這個土也不是壞的土,一點點而已,差不了多少。
(你在109年9月份,是否被台糖人員發現你在○○寮段土地傾倒土方,然後報警處理,也有寫切結書?)有,有去派出所兩個地方。
(在9月的時候就發現了,安定區的部分?)承認發現就報派出所,1次在後面的派出所,又去新市的派出所1次。
(你9月份已經被人發現你在那邊倒土,已經報警處理,你為何12月份沒有收手,反而是去找一塊新市區土地來埋?)因為他租的就在那邊,不是另外再找一塊土地,是同一塊土地,是他們自己的劃分是兩塊地。
(為何安定區跟新市區是同一個地方?)我處理的就是同一塊土地。
(實際上兩塊土地不是連在一起?)連一起。
(你都已經侵門踏戶去人家家埋垃圾埋3次,為何後來還是沒有對你提出告訴?)因為我都有把地整平,他們就放過我,這樣就可以再繼續傾倒。
(已經第3次犯了,不過你都有恢復原狀,所以他們沒有在追究責任?)對。
(你為何這麼有把握說,因為到7月這一次你已經簽了5次切結書,至少被人家發現4次,為何你這麼有把握說台糖不會跟你提告,不會挖土地來檢驗土方?)因為他們有驗土了,頭先那次的時候就驗土了。
(那是第1次?)我不知道花幾萬元,檢驗完說土正常沒有問題。
(那時候驗土是109年9月,你現在已經到110年7月,基本上已經經過一年,為何你這麼有把握他們對你不會提告,不會想說要挖土地出來看到底是有問題還是沒有問題?)因為他們看到的整堆土都是好土,所以他們沒有可能去挖,什麼土地有問題沒問題,一般人也不會去想到這些。
(可是你是一再讓人家發現的?)發現的時候我跟他們說我做土方,土沒地方放。
我這都是好土,所以不可能因為這樣就去挖那些,因為有驗過土,驗過土時,讓他們知道這個土是好的,對公司沒有影響還是怎樣,我不知道,我是這樣認為等語(原審2卷第135-161頁)。
㈢經核證人蔡燕章之前開證述,可知:⒈蔡燕章與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互不相識,雙方並無任何私交或情誼,亦未曾給予被告利益或金錢。
又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雖有與蔡燕章以電話聯繫,然僅止於要求蔡燕章趕快將本案土地全部整理好,將土地歸還台糖公司。
⒉蔡燕章均在晚上挖坑洞、掩埋廢棄物,挖掘深度約5米,並將土方覆蓋其上,從外表上僅見有堆置土方,看不出有非法清理、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且蔡燕章一直宣稱其在本案土地所堆置之物品,為乾淨之土方。
又依蔡燕章之認知,被告及台糖公司的人員均為外行人,看不出本案土地有任何異狀,且一開始即相信其說詞,而不知蔡燕章將廢棄物埋藏在本案土地裡面。
⒊被告發現本案土地有異狀時,前後5次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及向警局報案過2次(安定派出所及新市派出所),但因相信蔡燕章僅在其上堆置土方,及同意將土方運走、地整平、恢復原狀之說詞,而未對蔡燕章提告刑事責任。
⒋於110年6、7月間,台糖公司在本案土地設有欄柵及圍籬(上鎖),以防阻人車進入,而蔡燕章則以將柵欄固定門的螺絲拔起,使人車得以進出,待車輛倒完廢棄物後,再將螺絲鎖回。
又被告要求蔡燕章在本案土地旁挖掘土溝,不要讓車子進出本案土地。
⒌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主觀上一直認為蔡燕章是傾倒土方而非掩埋廢棄物,亦未自蔡燕章處獲得任何好處,故被告主觀上並無圖利自己或第三人(蔡燕章)或損害台糖公司之故意等語,並非無稽。
㈣被告於發現本案土地異狀後,有為如下之積極措施:⒈被告於發現A、C異狀時,均有依規定通報,及報警處理,有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通報時間109年9月23日》1份(偵1卷第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1份(偵1卷第48頁)、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通報時間110年3月9日》1份(偵1卷第71頁)可按。
⒉被告於發現A異狀後,有就○○寮段土地之土壤採樣檢測,檢驗結果正常,有台糖公司環境檢驗室土壤採樣監視鏈紀錄表、土壤檢測報告書1份(偵1卷第52、53-56頁)可查。
⒊被告於發現A、B、C、D、E異狀後,均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限期蔡燕章無條件清除本案土地上所有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台糖公司,有蔡燕章於109年9月24日、109年12月24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31日、110年7月23日簽立之切結書各1份(偵1卷第50、70、75、80、345頁)可憑。
⒋被告請求將陳律言調來支援巡查股,並加強本案土地之巡查頻率,有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特別巡查頻率)土地巡查計畫表第三組109年11、12月份、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特別巡查頻率)土地巡查計畫表第四組110年3月份與110年3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110年5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特別頻率)各1份(偵1卷第57-64、72-73、78頁)可考。
⒌被告為防阻人車再度進入本案土地,簽報上級施作欄柵及圍籬,有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1份(偵1卷第65-69頁)、110年7月7、8日案地道路前後路口鐵柵欄照片、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6月9日)、台糖公司未達公告金額10分之1工程採購契約、鋼鐵圍籬施工後照片1份(偵1卷第131-135頁)可參。
又被告要求蔡燕章自行挖掘土溝,以防止人車進入本案土地,有110年4月15日案地土溝照片1份(偵4卷第77頁)可稽。
㈤承上說明,被告雖於發現B、D、E異狀後,該3次未為通報,亦未報警處理。
惟被告確於發現A、C異狀時,均有依規定通報,及2次報警處理,且採樣檢驗土壤無異常;
復要求蔡燕章各簽立切結書(5份),限期蔡燕章無條件清除地上土方,將土地騰空返還台糖公司;
又為上開種種積極措施,以防阻蔡燕章或其他人,再度進入本案土地為傾倒或不法行為。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發覺被傾倒廢土後,有為積極作為,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㈥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經理郭月娟於原審時證述如下:⒈(《提示台糖公司臺南區善化處資產課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110年3月31日》被告當時有跟你說,異狀處理經過的時候,有提到說撥動過程,蔡燕章顯現清理之誠意,考量土地被管控後,後續處理之困擾,能以盡速和平處理本案,表明暫不提告,這部分你是瞭解的,然後我們看一下建議事項,你是同意請承辦人員去做一些積極防制的作為,檢察官理解有錯嗎?)這件事他們已經自己去警方那邊協調,要進來到裡面去自己做切結書,都簽好了,而且繳交的錢都繳好了,他才簽報上來,這個案子的處理就是都先做完了後,最後才告訴我這結果,我看這個結果的狀況,因為他有報其他廢棄物什麼樣東西,他對於我們的起訴目的,就是要請當事人能夠迅速依照規定,返還土地,把損害賠償給台糖公司,所以這樣的一個切結,雖然沒有先經過我同意就去做了,但是我看這個狀況是屬於我們在內控規定,有廢清處理要點裡面的一個程序,最後結論就是要請當事人返還土地,第二個應該要對損害賠償做一個處理,這個是最大目標,我才會認為說要積極再處理,而且要對後面的東西一直處理下去,但不是說我事先就同意他在派出所改變的行為。
這張3月31日前,我4月6日才核章所以都事後了(原審2卷第393-394頁)。
⒉(你的意思是說在4月6日簽核章第二份建議事項報告的時候,錢繳了、土清了,在派出所也已經協商好說好不報案不提告了,你看到只是他們處理完的結果,沒有事先通知你,你認為這結果你可以接受符合公司規定,所以你蓋了章?)我公司要求的訴訟目的,我為什麼要起訴他,依照我們內控規定就是要有步驟,第1個勸導,第2個書面給他期間,第3個沒有就調解,再不然去做所謂的刑事附帶民事,目的不是說一定要讓他死,治他有罪。
(其實你們不會一開始就決定要提告?是有一定的步驟勸導,書面催告,甚至調解後再來報警?)公司是鼓勵這樣的程序給我明定的等語(原審2卷第395頁)。
⒊(公司內規有無規定什麼情況下應該去開挖、採驗公司的土地到底有無遭受到污染,公司有相關規定嗎?)台糖公司訂了土地點收防範污染作業要點,這個作業要點有規定凡是要點收的情況之下的土地,它的執行是由我們的土地權責單位的主辦人員,這個是一個叫做針對土地進來的主辦人員跟環保專責人員,2個人要共同去針對這些要點回來的土地做現場的檢查確認,根據土地的狀況有無異樣、有無相關的疑慮,會有什麼相關的狀況,有什麼味道,反正那個是以現場人員兩個人去互相確認之後,如果有就需要檢測,就會寫報告單上來。
(你方才提到的狀況是在土地要進行點交的時候?)那個是一般其他的點交情況,但這個是土地被侵占,我們通常如果要去做現況是不是要開挖確認,通常我們會比照這個模式,由環保專員去會同我們巡查人員去現勘去做確認。
(所以公司的內規是規定點交土地時要確保土地的狀況,要做採驗?)不一定採驗,是現勘,去判斷等語(原審2卷第396-397頁)。
⒋(到底吳國榮先生《環保專責人員》有無到現場現勘,到了現場現勘之後,他勘查的部分只有堆置的土方,還是有針對土地有無遭掩埋,要問他本人比較清楚?)他們會去判斷周邊現況的情形,敏銳度要看環境,比如他們足夠的證據顯示出他可以拍照證明這個地方確實有疑慮,或者是有危險,或者是有需要再進一步確認,他們要寫出異樣的事實。
(郭經理的意思說如果他發現有異樣,應該會寫出有什麼樣異樣的情形?)對,去判斷要不要進行開挖的下一步動作。
但如果去會勘,現場確實看不到,我們不能以他的專業,眼睛可以看到地下3到7米,就看得到,因為這一次的犯罪聽說比較深。
(你的意思是說他到現場看沒問題,認為不需要採驗,不代表真的沒問題?)是因為外觀無法看到,能力上也看不到等語(原審2卷第401-402頁)。
⒌(按照你方才的陳述,台糖公司的土地如果是單純的堆置土方、廢棄土方,這個是屬於土地被侵占?)是,我們的認知。
(如果是屬於堆置廢棄物或垃圾,或者是污染物,目視的看得出來有問題,判斷出來,或者聞起來就是有刺鼻的異味,可以感受到有問題,巡查人員要適用7.5.2的程序去辦理,這個就是所謂的台糖的土地被堆置廢棄物?)是。
(本案台糖的土地被堆置廢棄物,本案最後是透過開挖到3到7米以下的深度才發現有廢棄物,在土地3米以上或是地表以上是沒有廢棄物的,是只有土方而已,是這個情形?)對。
(也就是說本案要開挖下去之後,巡查人員才能夠判斷出來要適用7.5.2的程序去辦理,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是,如果真的要講全貌,因為這個案子是我們檢調單位公權力去當場逮到,還要押著嫌犯去指認哪個地方,因為那個面積很大,其實無法知道哪個地方有埋、哪個地方沒有埋,巡查人員沒有那個能力看到外觀,而且他們這次面積什麼都很專業化,都利用夜間,都有什麼守衛,都去探頭,看到沒有什麼人,所以那個犯罪手法已經是我們台糖歷史上第一遭,沒有想到這麼恐怖縝密的犯罪手法在裡面發生。
(你的意思是說蔡燕章在本案台糖土地的侵占手法是一個很專業縝密的犯罪手法,他是利用夜間大車進來倒,倒完之後他就覆蓋起來,上面就是一個乾淨的土方蓋在那邊?)對。
(以巡查人員的經驗是沒辦法判斷這裡是埋有廢棄物?)沒有人想像得到,我們公司規定如果要開挖,只要挖到地下3米就可以了,所以即便你開挖到3米也看到不到東西,他們這一次的犯罪手法太可怕,是弄到非常深的地方,很難用通常的處理去想像,發現它的問題。
(《提示偵1卷第346-399頁:善資幫幫忙群組翻拍照片》這個是巡查人員放在群組裡面的照片,上面有1台怪手停在那邊,單純用外觀判斷,可以看得出來是屬於廢棄物被傾倒在台糖的土地上嗎?他們巡查人員所報上來的簽報單、巡查要點上面,是否也會附照片?)有附,但是沒有很清楚,那個很遠,一堆土方跟文字,也沒有寫出其他異樣,什麼都沒有寫,所以第一次就這樣清楚的處理完畢,而且有驗土,第二次就是剛剛講的,就是3月22日就馬上要去報,警察也有去現場會勘。
(你的意見是說純就照片外觀上面是看不出來?)看不出來。
(本案是看不出來?)因為沒有任何挖洞,或者是有丟垃圾,我是看照片的啦,但現況我沒有在,要以現況為主,這我不能夠做說明,就算環保專員再厲害,他也要根據證據,不然你跟我請求要花100萬元,去挖東西,你要挖在哪裡,沒有告訴我為什麼要花100萬元挖哪裡,都沒有點,那個面積整個大概11.8公頃,也很大,開挖費也很貴,要開挖多深,都沒有任何一個所謂的事實證據或推理,或能夠去做主張的時候,這個可能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等語(原審2卷第412-414頁)。
⒍(《提示偵1卷第47頁:台糖公司臺南區善化處資產課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這張通報單裡面的記載是說該安定區○○寮229-5,該土地遭不明人士傾倒棄土,並放置一台怪手,他說他有人力留現場埋伏,貼告示單,占用人蔡燕章000年0月00日下午進本課協調,並立具切結書,並於109年9月30日以前清除所有土方及返還土地,這一張的巡查紀錄是沒有會台糖公司的環保工程師,內容是敘述這樣,這樣的程序處理有合乎內控規定?)剛剛講環保專員是發現廢棄物一定要的,可是如果被侵占,我們巡查人員可以依照他所發現的那個狀況,如果事實上確定那百分之百看起來就是很乾淨的土方,由他們現場自己去做斟酌。
(《提示偵1卷第47、50頁:台糖公司臺南區善化處資產課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蔡燕章於109年9月24日簽立之切結書)這1張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裡面就有寫了,他說占用人,占用人是傾倒棄土,放置1台怪手,占用人在109年9月24是下午進本課協調立具切結書,而他切結要在109年9月30日以前清除所有土方及返還土地,後面有寫「如附切結書」,附的就是50頁這一張切結書,這樣的處理程序有符合妳們的內控規定?如果有,是符合第幾點的規定?)基本上我們剛剛談到現在,純粹土方第一次有驗土,所以證明它完全是土方,被侵的要點並沒有一定要去報環保系統,這個部分我們的處理要迅速快速要驗土,最後會發覺這樣的程序應該是符合規定,沒有不符合7.5.1被侵的處理。
(這裡所謂的傾倒棄土放置一台怪手,這個情形看起來巡查人員的判斷不是廢棄物,只是土地被侵占,放置廢棄土方而已?)對,但是還要依規定通報,有照片、處理、報警。
(這是符合內控規定的7.5.1的規定?)對等語(原審2卷第414-415頁)。
⒎(《提示偵1卷第49頁,台糖公司臺南區善化處資產課土地填報單,通報日期:109年9月23日、填表日期:109年9月23日)這個一樣是黃政瑋填報上來,填報日期109年9月23日,安定區○○寮229-5這一塊地號,在109年9月23日他通報也是說該地號遭不明入士傾倒棄土,並放置1台怪手,已通報管區派出所,經檢示土方並無異味或異色,屬乾淨土方,有部份移出的痕跡,他說要請行為人依規定後續處理,他有加會了環保工程師吳國榮?)這1張就是第一次的通報單,他9月22日報警之後,9月23日才第一次通報,裡面有敘明沒有異味、沒有顏色,屬於乾淨,所以他第一次請吳國榮去的時候,這一張他認了,而他通報的時間是9月23日,我是9月25日蓋到,他第一次就會給環保人員去確認無色、無味、無臭的狀況了。
(你方才的說明,如果它是屬於廢棄的土方,放置1台怪手,但是目視沒有,很乾淨的土,沒有垃圾、沒有雜質、沒有異味,它是不一定要加會環保工程師,也不一定要報案派出所的?)如果是可以要,所謂環保是環保單位,派出所是廢棄一定要,那是2個系統,廢棄料報警方的,可是如果環保的東西,一定要報地方環保局的。
(所以被侵占還是要報案的?)報警方,所以他有報。
(《提示偵1卷第4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他有報案,報案是在109年9月22日?)對。
(但是這個是屬於土地被侵占,並不是廢棄物的?)對,純粹土方,無色、無味、無臭,專員人員也去協助看了,所以後面的處理就純粹用被侵去處理了等語(原審2卷第415-416頁)。
⒏(這裡有講雖然有簽切結書,但是沒有在期限前完成,他督促他繼續清運完畢,這樣有符合你們的內控規定?)我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占用人有誠意去處理,如果他合理的理由調配車輛不及或什麼理由,那個不是不處理,是有一個合理的理由,我們要求他繼續處理是可以的,因為閒在那裡去告他沒有更快,處理完畢之後,也請他順便做一個1米高的土堤及道路的部分,防止別人進來,所以巡查人員也很細心,這個部分做完善的方式,屬於我們未來維護上會更有利,所以基本上我認為可以,因為差沒有幾天,他原來是9月30日,10月3日是差3天,我們在處理紀錄上有的占用人更皮,有時候一放就很久,你要告他也不是,告他成本太高,我們的巡查人員每天要去巡125筆土地,12點多公頃,他如果可以跟他好好溝通,取得共識,雖然慢一點,可是總比花錢、花律師去出庭,未來他搞不好也沒有錢還給你,我們都還要自己花錢,還要強制執行,太多後續的法律程序又佔住,所以基本上如果誠意上很高,這個算是很快速處理方案,台糖公司土地太多了,兩個單位就2萬多筆。
(你的說法是說如果它不是廢棄物,只是棄置土方,土地被侵占的情形用切結書處理是可以,縱使他沒有完全遵照那個期限,在一個合理的考量跟理由的情況下,讓他稍微有延期,只要他能確保有返還土地,這樣就符合內控規定了?)是,我們切結的目的,有時候切結當時有時候天候狀況,或臨時發生狀況,確實無法預測,但是你清到一半不是不清,如果真的要繼續清,我們通常鼓勵他繼續清,這個東西的權限,公司那邊沒有規定,目的是要返還土地,這樣才是一個最大的鼓勵,因為與民有刑事責任並不是很好的事情,以後地方都會互相結怨,巡查人員出去巡查是很危險,所以通常為什麼公司分階段,第一個當場勸導,他若是不要,因為怕巡查人員危險被殺,公司就說好,不然就用書面,給你限期,期限沒有規定多少,都會說你跟他商量,反正比告還快,又不用花錢,我們還用溫和一點的地方調解官,或者是法院調解,總是希望用合議的方式去解決,不要變成刑事在身上,最後連這個都不接受,就會要求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去進行處理,不然沒有辦法去完成任務,所以我們台糖公司大部分的土地都是這樣的處理機制,巡查人員第一線在面對占用人各形各色的的時候,每個人的經歷條件、專業能力跟處理能力都不同,但是我們一定會追蹤到底才能結案,如果有狀況發生,他們會再簽,譬如有權限超過,他會再陳情進來,有時候會再給他簽同意再延後多久。
(切結書到的時候,如果陳情進來,也可以再延期?)有時候不一定確實告訴你這樣,我們的巡查人員會判斷是不是主意,如果再3天給他清就可以,幹嘛去告他,花了1、2年,還有很多訴訟的問題,所以衡量之下,我們還是以最終目的,7.5.1就是要收回土地、清除土地上物這些重要事項。
(就是土地被侵占,7.5.1的處理方式?)對,就是把這些土方趕快移除出去。
(返還土地就可以?)對等語(原審2卷第417-418、420頁)。
㈦依據證人郭月娟前揭證述內容,析述如下:⒈本案土地發現異狀時,僅見其上堆置土方,無異味或異色,無法分辨是原生土或外來土,亦無從判別本案土地更深層有掩埋廢棄物乙節,業經證人即台糖公司巡查人員陳律言(偵1卷第561頁、原審2卷第52-53頁)、林申谷(偵1卷第89、95頁、原審3卷第188、209、232-233頁)、黃政瑋(偵1卷第549頁、原審3卷第288、293-294、321-322頁)證述在卷。
復次,本案土地於第一次發現異狀(即A異狀)時,即會同台糖公司環保專責人員吳國榮前至本案土地採樣土壤(深30公分),檢驗結果為正常,有台糖公司環境檢驗室土壤採樣監視鏈紀錄表、土壤檢測報告書1份(偵1卷第52、53-56頁)附卷可考。
又蔡燕章係開挖本案土地約3米以下的深度,始為掩埋廢棄物,有本案土地掩埋廢棄物位置圖1張(偵1卷第401頁)、110年10月20日第一次開挖現場照片12張(偵1卷第433-438頁)、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開挖現場照片16張(偵1卷第425-432頁)、110年11月25日第三次開挖現場照片22張(偵1卷第413-423頁)、110年12月27日第四次開挖現場照片20張(偵1卷第403-412頁)在卷可按。
再者,證人郭月娟於原審時證述:果真要講全貌,因為這個案子是我們檢調單位公權力去當場逮到,還要押著嫌犯去指認哪個地方,因為那個面積很大,其實無法知道哪個地方有埋、哪個地方沒有埋,巡查人員沒有那個能力,而且他們這次面積什麼都很專業化,都利用夜間,都有什麼守衛,都去探頭,所以那個犯罪手法已經是我們台糖歷史上第一遭,沒有想到這麼恐怖縝密的犯罪手法在裡面發生。
我的意思是說蔡燕章在本案台糖土地的犯罪手法是一個很專業縝密的犯罪手法,他是利用夜間大車進來倒,倒完之後他就覆蓋起來,上面就是一個乾淨的土方蓋在那邊。
沒有人想像得到,我們公司規定如果要開挖,只要挖到地下3米就可以了,所以即便你開挖到3米也看到不到東西,他們這一次的犯罪手法太可怕,是弄到非常深的地方,很難用通常的處理去想像,發現它的問題等語(原審2卷第412-413頁)。
依上所述,本件蔡燕章之犯罪手法相當縝密,亦即利用夜間挖掘相當深度之坑洞,大車進入傾倒廢棄物後,就在其上覆蓋乾淨的土方,台糖公司所有巡查人員均不知、亦無從判別本案土地深層有掩埋廢棄物;
復於A異狀時,即會同台糖公司環保專責人員採樣土壤,檢驗結果為正常;
況此專業縝密的犯罪手法,可說是台糖公司歷史上第一遭。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主觀上一直認為蔡燕章是傾倒土方,並不知蔡燕章在本案土地掩埋廢棄物等語,應屬有據。
⒉被告雖於106年至109年間,曾有7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有26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非法竊佔經驗,有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領管之土地近5年(106年-110年)遭竊佔之簽辦處理情形資料1份(偵4卷第37-203頁)在卷可考。
然查,觀之前開遭人非法占用之情形,或在土地上種植果樹、占放貨櫃屋、搭建廣告、架設棚架、放置雜物、抑或越界使用等,亦即均係在土地上外置物品,並未有所謂遭人在土地挖掘坑洞、掩埋廢棄物之情形。
又證人即台糖公司環保專責人員吳國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這個職務在善化服務多久?)98年迄今。
(有關於環保或土地有無被傾倒廢棄物,會去處理的人只有你一個人?)我,還有課長。
(就你所知道,在106年至110年期間的案件,有無開挖、驗土的?)沒有。
只有109年9月23日本案的驗土。
(從106年至110年期間,你因台糖土地被傾倒不乾淨的廢棄物而到現場開挖?)沒有。
我出去是承租人不想租了要將土地退還給台糖公司,要會同我去現場看,要去看土地有無回復原狀、有無廢棄物等語(本院卷第460-470頁),益徵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領管之土地,之前從未遭人以掩埋之手法傾倒廢棄物之情事。
從而,尚難僅以被告曾多次處理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土地遭人非法竊佔之經驗,即推認被告應知悉本案土地下方掩埋廢棄物,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⒊依證人郭月娟前開證述:就單純的遭人堆置廢棄土方,台糖公司的認知是屬於竊佔,依照我們內控規定的步驟,第1是勸導,第2是書面給予期間,第3是調解,因我們的目是要請當事人返還土地,並對損害賠償做一個處理,而不是要治他有罪。
我們是希望用協議的方式去解決,不要變成刑事,即用商量、溝通、溫和的方式,反正比告還快,又不用花錢,所以我們台糖公司大部分的土地都是這樣的處理機制。
又當事人雖簽立切結書,而未在期限內完成,我們還是要看客觀情況,如天候狀況,或臨時發生確實無法預測的狀況,如果當事人真的有意願要繼續清,我們通常鼓勵他繼續清,這個東西的權限,公司那邊沒有規定,因我們目的是要返還土地,且雖然慢一點,但告的成本太高,要請律師出庭,可能還要強制執行,未來搞不好當事人也沒有錢還,所以基本上如果誠意上很高,這個算是很快速處理方案,因台糖公司土地太多了。
「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1是土地被竊佔的規定,就是要收回土地、清除土地上物這些重要事項等語。
又觀之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1係規定:「發現土地被侵時,除應當場制止外,並應拍照存證及設法查明占用人姓名及住址等資料;
經制止無效後,應即以書面催告其停止占用並限期交還。
如對方置之不理,應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警方提出告訴。
告訴獲起訴後,應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請求相關賠償」,有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作業要點」1份(偵1卷第325-344頁)存卷可考。
準此而論,被告雖僅由蔡燕章簽立切結書擔保清除,並蔡燕章於簽立切結書後有未遵守依切結書內容期限清除之情事,而未對蔡燕章提出竊佔等刑事告訴,然此與台糖公司內控規定的步驟:勸導、書面給予期間,亦即以溝通、協調、溫和的方式處理相關竊佔案件,且縱如當事人未遵期清除,亦以鼓勵其自主清除為目標,並無違誤。
從而,尚不得僅以被告於B、D、E異狀時,未通報及報警處理,且均未對蔡燕章提出竊佔之刑事告訴,即認被告有所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
⒋又依證人郭月娟前開證述:是否驗土,要根據土地的狀況,有無異樣、味道及有無相關的疑慮,去判斷要不要進行開挖的動作,亦即由巡查人員現勘,並會同環保專責人員去互相確認之後,如果有需要檢測,才會寫報告單上來。
依台糖公司內規不一定採驗。
而依本件現場確實看不到,因為這一次的犯罪比較深,外觀無法看到,能力上也無法發覺。
本件第一次有驗土,經檢驗土方無異味或異色,屬乾淨土方。
又要驗土也要根據證據,不然你跟我請求要花100萬元去挖東西,你要挖在哪裡,沒有告訴我為什麼要花100萬元挖哪裡,都沒有點,本案土地面積整個大概11.8公頃,也很大,開挖費也很貴,要開挖多深,都沒有任何一個所謂的事實證據或推理,或能夠去做主張的時候,這個可能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等語。
依此而論,是否驗土涉及層面相當廣泛,亦即需先客觀勘查現場狀況有無異樣、異色或異味等,如有疑慮,並應確認驗土或開挖之地點,所需經費多少,再簽請上級核准。
而依本案情形,僅見本案土地其上堆置土方,無異味或異色,無法分辨是原生土或外來土,亦無從判別本案土地更深層有掩埋廢棄物,已如前述;
且於A異狀時驗土,檢驗結果亦屬正常,故難僅以被告於A異狀驗土後,於後續B、C、D、E異狀未開挖採驗,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㈧觀之被告、陳津言與蔡燕章於109年12月23日14時20分許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被告雖於向蔡燕章稱:「你不要這樣啦!你這樣真的,你都不怕到時候真的,我們之前都硬在給你ㄍ一ㄥ(臺語)硬在給你擋(臺語),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擋不住了,用不了的時候(臺語)對不對,鬧大了,對你絕對不好啦!」等語,有原審111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4卷第178-184頁)附卷可按。
惟查,被告於偵查時陳稱:(為何說到「掩護」?)有時候是一些門面話,不要一下子把場面弄到很緊,因為我們的處理過程都希望以比較和平的方式處理等語(偵2卷第9頁);
又綜觀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被告與蔡燕章之對話全文,且參酌如上所述,台糖公司係以勸導、書面催告為手段,目的在於對方返還土地,並對損害賠償做出處理,而非在於對方負刑事責任以觀,被告所稱「我們之前都硬在給你ㄍ一ㄥ(臺語)硬在給你擋(臺語)」等語,僅係以協商方式,告知蔡燕章其僅係屬基層人員,如再進入本案土地傾倒廢土、不依期限清除廢土,可能會演變成應負「侵占(應為竊佔)」之刑事責任,且告以應循合法方式傾倒廢土。
從而,尚難僅以如附表二編號4之對話內容,即認被告有與蔡燕章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或為圖蔡燕章之利益。
㈨證人即怪手司機嚴之勤雖於偵查、原審時證稱:我有問蔡燕章說,老闆你最近賺很多,他跟我說沒有賺很多,還要付2個把風的、台糖公司裡面有3至5的人有跟他收錢,所以沒有賺很多,我才有問他,台糖公司人員一次收多少,他沒有告訴我,至於誰收取的我也不知道等語(偵1卷第25、216頁、原審3卷第101頁)。
惟查,證人蔡燕章否認曾向嚴之勤提到台糖公司裡面有3-5個人跟他收錢之事,並於偵查時證述:我是跟嚴之勤說台糖公司叫我去寫切結書,我是說台糖的人員有3-5個人在巡等語(偵3卷第24頁);
且證人嚴之勤於原審時證陳:(你在警察局的時候有提到說,蔡燕章告訴我說,他騙台糖公司只是放土,之後就會清理走叫你不用擔心,是嗎?)是。
(既然他都已經騙台糖公司說,只是放土,之後會清理走,為何他還需要付所謂的封口費,或者你所謂的給台糖公司人員錢?)因為我有時候問他,我是說我在擔心這一點,說我們會不會被台糖有再次報警還是怎麼樣,他是跟我講說,他裡面還有在拿錢給人家,叫我繼續留在那邊做不要擔心這樣。
(所以他是同時間跟你說,他有騙台糖人員,然後也有跟你說,他有給台糖人員錢,叫你不用擔心繼續做?)就是叫我不要擔心等語(原審3卷第102頁)。
依上而論,證人嚴之勤或可能將蔡燕章所述:台糖公司的人員有3-5個人在巡查等語,誤聽或誤認為「台糖公司裡面有3-5個人跟他收錢」;
抑或可能蔡燕章為使證人嚴之勤不用擔心報警、遭查獲之事,而騙其台糖公司人員有收錢。
況在無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之情形下,尚難僅憑證人嚴之勤片面、毫無依據之證詞,即認被告或其他台糖公司人員有自蔡燕章處收取金錢或利益,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㈩證人即台糖公司副理林明峯於偵查時證稱:(《提示偵2卷第485頁)你有無看過鄭振賢PO「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請各農場加強巡視」這些內容?)鄭振賢是我們農場課的課長,這部分是群組的,因為陳道興是負責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領管的土地巡查作業,我是看到群組才做這個動作。
(《提示偵2卷第458-461、485頁被告手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8分17秒儲存LINE擷取翻拍「台南農場(30)」》為何陳道興的手機有儲存鄭振賢PO「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請各農場加強巡視」LINE擷取翻拍「台南農場(30)」內容?)陳道興應該也是群組的一員,我不確定陳道興是不是在這個群組裡面,為了慎重我才轉傳給陳道興。
因為陳道興是土地巡管的部門主管,所以我先傳給他,請他去瞭解一下實際情況。
有些時候經理會直接在群組做指示等語(偵3卷第90頁),並有被告手機LINE擷取翻拍1份(偵2卷第458-461、485頁)可按。
惟查,本件並無任何證據佐證所謂「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之PO文為真實,且從外觀上亦無法發現或查覺本案土地下掩埋有廢棄物,業如前述。
從而,尚難以上開PO文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承上說明,被告客觀上縱有疏失,致生損害台糖公司將負擔鉅額清除廢棄物費用之情形,惟被告既無違背其任務行為之背信「故意」,主觀上亦無取得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台糖公司)利益之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八、被告與蔡燕章間,就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犯行,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犯行,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成立共同正犯?㈠於本案發生前,被告與蔡燕章間互不相識,雙方並無任何私交或情誼,蔡燕章亦未曾給予被告利益或金錢。
復次,蔡燕章非法清理處理廢棄物之犯罪手法相當縝密,利用夜間挖掘相當深度之坑洞,傾倒廢棄物後,其上再覆蓋乾淨的土方,被告主觀上僅認為蔡燕章只是在本案土地上傾倒土方,並不知道本案土地下方被掩埋廢棄物。
又被告發現本案土地有異狀,前後5次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及向警局報案過2次,且在本案土地設置圍籬,要求蔡燕章挖掘土溝,以防阻人車進入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
依上而論,被告主觀上並不知蔡燕章有本件非法清理處理廢棄物之犯行,亦未與蔡燕章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並無(共同)違反廢棄清理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同法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構成要件不符。
㈡被告雖知悉蔡燕章在本案土地上傾倒土方,而涉有竊佔犯行。
然查,被告係依循上開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1之內控規定,亦即就單純遭人堆置廢棄土方之處理機制,係以勸導、協議、書面給予期限之方式,希望蔡燕章能自行清除廢土、歸還本案土地。
又被告發現本案土地有異狀,前後5次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限期蔡燕章無條件清除所有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台糖公司,及向警局報案過2次,但因欲以和平、快速的方式處理蔡燕章傾倒廢土之事,而未對蔡燕章提告刑事責任。
準此,被告主觀上並未與蔡燕章有所謂共同竊佔本案土地之犯意聯絡,故被告所為,尚與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㈢承前所述,被告未與蔡燕章,就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犯行,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之情形下,實難僅以被告於本案處理過程,或可能不夠周詳,即認被告應負該等罪責。
九、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於110年3月25日,在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中,建議本案擬以刑事竊佔罪提告,並於陳核後向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報案。
蔡燕章於109年12月23日,在電話中向被告表示:「我會被告侵占土地」、「我現在土尾真的很難弄」等語,被告回以「這下去絕不會只這樣,大家都難過啦,不要再做這種工作啦」、「難弄你就找合法的方式,看要租還是這樣,你可以合法地方去做呀」等語。
又台糖公司「善資幫幫忙」群組中,台糖公司巡查人員於110年1月1日傳送的照片,已明顯看出蔡燕章在現場挖掘大坑。
且台糖公司巡查人員第1次發現土地遭傾倒廢土時,土地上就已有停放怪手,其後幾次巡查,現場怪手依舊存在,加之本案土地現場土壤已非原始顏色,覆土面積亦持續增加,被告竟仍未提高警覺,顯不符常情,被告應可預見蔡燕章是要掩埋物品,非僅單純堆置廢土而已。
㈡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農產課課長鄭振賢於偵查時表示:我一定會先了解土是從哪裡來,如果土方來源不明,而且照片中土的顏色很明顯不一樣,土應該有被翻過,上面有怪手機具更不正常,如果像這種情形,我的作法是24小時盯緊他們或架設攝影機看他們在做什麼,我會要求驗土,我自己也有驗過好幾塊土,驗土不會很麻煩,只要請1台怪手挖深來看就知道了等語。
又證人即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資產股股長謝柏芝亦明確證稱:因為「棄土大哥」帶了重機器進去,重機器在現場,身為台糖公司的員工還是會擔心,擔心他在現場會做一些不好的事情,所以我才會第一時間跟巡查股長陳道興通報,請巡查股要有一些作為,會跟被告講,是因為這是業務上最合理的聯絡方式,因為他可以請巡查股的現場人員去做一些防範或多注意一下等語。
再者,經巡查人員陳律言建議被告採驗土壤,被告卻仍告知蔡燕章若將廢土清運走,就同意不為採驗或開挖。
是以,本案土地現場土壤已非原始顏色,覆土面積持續增加,及長期遭放置怪手等異於常情跡象,台糖公司員工均應有能力察覺土地異狀並提高警覺,且被告經同事提醒後,理應更加注意,何以被告仍置若罔聞?遑論蔡燕章已是屢屢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之慣犯,猶未察覺其嚴重性?換言之,被告身為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自應要求所屬巡查人員製作通報單,層報上級主管,同時若發現土方來源不明,土壤顏色明顯不一,亦應建請調派怪手開挖採驗土壤,而非僅僅簽立切結書,要求蔡燕章盡速移除廢土,並向上級主管隱匿其反覆犯行。
況且台糖公司內部已有環境檢驗室,自我檢測相關土壤是否遭受污染顯非難事。
㈢證人嚴之勤於偵查、原審時證稱:蔡燕章說台糖公司裡面有3至5個人有跟他收錢5有在養人,我們被抓的前1、2個月鎖是完全沒有上鎖等語,並非空穴來風。
據此,被告應可知悉蔡燕章所為,已涉犯刑法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
㈣縱認被告初始發現蔡燕章涉嫌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後,曾至警局報案、建置相關設施,以防止蔡燕章再犯。
惟被告事後明知蔡燕章屢屢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後,仍向主管隱匿蔡燕章,已是第3次無視現場防護設施,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且被告於000年0月間再度發現蔡燕章第4次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時,仍只要求蔡燕章簽立切結書,一再隱匿其犯行不通報主管,且明知蔡燕章未積極清運,現場覆土面積持續增加,亦無積極作為,一再違反公司規定縱容蔡燕章。
再參以,台糖公司善化資產課資產股股長謝柏芝於109年12月26日18時8分許,傳訊「看你們明天是否要派人看一下?畢竟棄土大哥要操作機械。」
提醒被告後,詎被告身為台糖公司善化資產課巡查股股長,竟隨即於同日21時37分許,打電話通知同案被告蔡燕章:「他們說今天你又運一台推土機進去嗎?」、「我拜託你一下,你不要再把土推開」、「啊不要啦,有派人顧地了,我明天會派人過去看喔」、「好啦,我明天會叫人過去看啦,你不要看完又被投訴進來,這是上面交代的,明天一定要派人過去看」等語,足見被告在知悉蔡燕章屢屢竊佔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土後,仍基於共同竊佔、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僅消極要求同案被告蔡燕章簽立切結書,並以未通報、未檢驗、未報案、未提告、未求償之方式,協助掩護蔡燕章之犯行。
㈤原審就被告背信罪僅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量刑實有過輕等語。
十、惟查,本件蔡燕章之犯罪手法相當縝密,利用夜間挖掘相當深度之坑洞,大車進入傾倒廢棄物後,就在其上覆蓋乾淨的土方,僅見本案土地上堆置土方,無異味或異色,無法分辨是原生土或外來土,台糖公司所有巡查人員均不知、亦無從判別本案土地深層有掩埋廢棄物,且於A異狀時,即會同台糖公司環保專責人員採樣土壤,檢驗結果為正常;
又被告發現本案土地異狀後,要求蔡燕章各簽立切結書(5份),限期蔡燕章無條件清除地上土方,將土地騰空返還台糖公司,且為上開種種積極措施,以防阻蔡燕章或其他人,再度進入本案土地為傾倒或不法行為,故被告所為,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同法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之構成要件均屬有間,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復次,證人陳律言於原審時證稱:(你到現場看時都有看到挖土機嗎?)有,每次去都有看到挖土機。
(你們剛開始都以為他只是放廢土?)我們都一直認為他是放廢土。
(他也告訴你們,他放的是廢土?)對。
(是不是會想到他們是不是在埋什麼東西?)我那時真的完全不知情。
(依我們一般人也會覺得,你如果是倒廢土,車子進去就把它倒下去,會推土機嗎?)他都會說他土推堆起來,要清運走,清運走一定要用挖土機把土倒在那個。
(不是用推土機嗎?)推土機只能撥平而已,那天是有用挖土機,把土挖起來放在他們的大車上面載出去。
(你說挖土機是把土挖起來,由車子載走,這部分你是親眼看到還是蔡燕章跟你講的?)他那時候清運走,就是用這樣的方式把土清運走。
現場巡查人員都有看到等語(原審2卷第52-55頁),故尚難僅以本案土地現場長期放置有怪手(挖土機),即認被告應可預見蔡燕章是要掩埋物品,非僅單純堆置廢土。
再者,證人鄭振賢、謝柏芝係於事後已查獲、確認蔡燕章在本案土地傾倒廢棄物之前提下,倒果為因,據以推論被告於案發當時應有如何之作為,以為防止本件之發生,亦難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從而,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均屬無據。
十一、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背信、竊佔、非法清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背信、竊佔、非法清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十二、撤銷改判之理由:㈠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有背信之犯行,已如前述。
原審未予詳究,而認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固無理由,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背信部分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㈡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有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而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
惟被告涉犯之背信罪,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故與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部分並無所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予詳審及此,而就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期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一(司機前往本案土地傾倒廢棄物一覽表):
編號 駕駛人 車牌號碼 前往棄置之時間 1 林進旺 (綽號「林旺」) 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65次】 2 林政緯(綽號「士官長」) 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年10月6 日【共64次】 3 林政輝 (綽號「阿弟仔」、「一支刺」)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後由員工謝晨喆駕駛】(尚得通運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部分】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共47次】;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部分】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
前後共計傾倒廢棄物【共67次】 4 張進順 (綽號「旺萊」) 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9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4 月6 日、110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46次】 5 袁倫茂 (綽號「小綿羊」)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尚堃通運有限公司) 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 6 謝晨喆 (綽號「小謝」)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 7 嚴之勤 【即兼現場怪手司機】(綽號「迪樣」、「主廚」) 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億福交通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月5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共47次】 8 謝明倫 (綽號「阿倫」)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9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7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4日、110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19次】 9 劉泰銘 (綽號「強強滾」、「滾仔」、「阿滾」)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 年2 月3 日、110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4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2日【共40次】 10 李韋毅 (綽號「小韋」、「阿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巨洲運輸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7 月12日【共41次】 11 何承愷 (綽號「小包」) 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升銘交通有限公司、尚得通運有限公司、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共42次】 12 謝智超 (綽號「阿超」)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7月12日【共41次】 13 楊登翔 (綽號「力哥」)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 月23日、110 年2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共計傾倒28趟【共28次】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勘驗內容 1 00:22至 03:38 蔡燕章:喂 陳律言:蔡先生嗎? 蔡燕章:嗯 陳律言:你是又來這倒土了嗎? 蔡燕章:又倒了些土在後面那邊 陳律言:你不要再倒了啦,我沒法處理,有人投訴了 蔡燕章:是喔 陳律言:對啊,你這樣我很難做事,我上司今天又打來要我們查是誰倒的 蔡燕章:嗯嗯 陳律言:你不要這樣啦 蔡燕章:好我不會再倒了 陳律言:你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 蔡燕章:抱歉啦,真的沒土尾可以倒了,我想說先倒那 陳律言:你另外找地方啦,你不是還有塊地蔡燕章:那塊地已經倒滿了,已經填好了 陳律言:那你這些何時能運出去? 蔡燕章:這幾天我馬上運走 陳律言:不行,你這兩天就要運走 蔡燕章:今天禮拜幾? 陳律言:今天禮拜三 蔡燕章:我下禮拜二前運出去好嗎? 陳律言:禮拜幾? 蔡燕章:禮拜二,因為這幾天會下雨 陳律言:你怎麼都沒先跟我們說一聲 蔡燕章:講也不能放啊,我想說先放,之後再移走 陳律言:你這樣我不知道要怎麼跟我上司交代 蔡燕章:沒關係啦,你先跟他說沒倒啦,我這兩天就處理 陳律言:你明天有辦法處理嗎? 蔡燕章:明天沒辦法啦,晚上會再下雨,而且另個地點也還要兩三天才能運過去 陳律言:這是什麼時候倒的 蔡燕章:前幾天而已 陳律言:你這樣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蔡燕章:我盡快運走整平好嗎? 陳律言:你倒了多少? 蔡燕章:大約30台 陳律言:30台? 蔡燕章:土石約30台 陳律言:你說最慢禮拜二處理完畢嗎? 蔡燕章:嗯嗯,我禮拜二之前處理好 2 03:39至 04:01 陳律言:不然你明天先進來,切結書先寫一寫! 蔡燕章:好啊!好啊!我明天中午之前。
陳律言:不然我們現在有個工程在這邊,人家一定會看啊!一定會知道的啊! 蔡燕章:嘿啊(台語)。
陳律言:我昨天不是也有跟你說。
蔡燕章:ㄏㄟˋ(台語)。
蔡燕章:不然你請大哥聽一下。
陳律言:你等一下。
3 04:02至 05:25 陳律言:他要跟你講。
陳道興:那個(台語)蔡先生! 蔡燕章:嗯(台語),大哥! 陳道興:我跟你說,那個(台語)這人家上面吼,你總是要給我們一個交代,不然我們只能照程序來辦了,我們只能馬上去報警,你明天進來簽個切結書,看你何時要幫我們清走? 蔡燕章:好啦! 陳道興:我先給上面有個交代。
蔡燕章:好啦! 陳道興:對不對,我現在出來看,進去人家就會馬上問了啦!一定問我來看的結果怎樣怎樣。
蔡燕章:對對對(台語)。
陳道興:我接觸的情形我就說你們有要運出去,明天你會進來寫切結書,會給你一段時間處理。
蔡燕章:好好好。
陳道興:但不能太離譜的時間。
蔡燕章:我知道,大哥,謝謝! 陳道興:你明天... 蔡燕章:你明天幾點在? 陳道興:律言,你明天在吧?你來就找我們這位年輕人啦。
你明早就.. 蔡燕章:差不多幾點? 陳道興:你幾點方便? 蔡燕章:差不多11點好嗎? 陳道興:嗯,11點可以吧! 蔡燕章:還是他上午都在? 陳道興:11點你方便嗎?好啦!不然你明天差不多10點、11點那時候進來啦! 蔡燕章:好啦!好啦! 陳道興:你明天進來,總是要有一個處理。
蔡燕章:好啦!好啦! 陳道興:拜託,你不要再運進來了! 蔡燕章:好啦!我那邊處理一下。
4 05:26至 09:15 陳道興:你不要這樣啦!你這樣真的,你都不怕到時候真的,我們之前都硬在給你ㄍ一ㄥ(台語)硬在給你擋(台語),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擋不住了,用不了的時候(台語)對不對,鬧大了,對你絕對不好啦! 蔡燕章:他就變告我侵占啦!侵占土地啊 陳道興:我跟你說啦!這下去絕不會只這樣,我跟你說,這個下去一個程序用下去,大家都難過啦,不要這樣啦!不要再做這種工作啦!真的啦! 蔡燕章:我現在土尾真的很難弄哩! 陳道興:唉呦!難弄你看怎樣,你就找合法的方式,看要租還是怎樣,你可以找合法地方去用呀! 蔡燕章:我是想租,我想要租但要公共工程才能租啊! 陳道興:不然你找民間的也有地方可以放啊!對不對,為何一定要這樣呢 蔡燕章:真的很少。
陳道興:你是土很多,人家還缺土、沒土,你卻在隨便丟! 蔡燕章:現在土堆很多,漲(台語)大概30.40萬封,我現在漲(台語)3、40萬封,土頭拿太多了,土尾卻時間要.. 陳道興:你這些是哪邊的土? 蔡燕章:都有,都在我們附近那邊的.. 陳道興:附近又沒有什麼東西,那有那麼多土。
蔡燕章:有。
陳道興:哪有那麼多土讓你拿啦! 蔡燕章:在我們中洲段這邊,還有國八下西邊那邊有沒有?都在這邊的一些基礎土還有地基土。
陳道興:人家有土方銀行,你可以去試試 蔡燕章:土方銀行是要繳錢給他們的,運去給他們還要錢給他們。
土方銀行是這樣ㄟ!陳道興:好啦,你這個,我都不會說你。
蔡燕章:拍謝啦!拍謝啦!(台語) 陳道興:你每次都給我道歉,你害我們被盯(台語)! 蔡燕章:不會啦! 陳道興:絕對會被盯(台語),不知何時會被你害到連工作都沒有! 蔡燕章:不會啦! 陳道興:我跟你說真的,不會是你說的 蔡燕章:我真的找土尾找不到,不然你幫我找土尾!幫我報! 陳道興:還要我幫你找? 蔡燕章:對,你看哪裡有?看哪邊可以租還是讓人長期的?看有沒有這種地方? 陳道興:好啦好啦,我找看看我們有沒有坑洞(台語)要囤的,再來讓你去囤,不過你的土方來源要...(聽不懂)對不對?好好好,你明天在說!你明天一定要進來喔!不要呴呴呴ㄟ(台語)。
蔡燕章:好啦! 陳道興:你那條驗土方的錢到現在也還沒去匯!你真的是! 蔡燕章:我有交代去匯了! 陳道興:你何時有匯? 蔡燕章:沒啦!他還沒匯,我有交代人匯了。
陳道興:拜託那麼久了!不要這樣啦!真的! 蔡燕章:4萬多快5萬的樣子。
4萬多的樣子! 陳道興:嘿啦!我們已經給你『嘿啊』(台語)你也稍微有點誠意一點,對不對?你這樣被當作吼!你真的吼! 蔡燕章:好啦!好啦!拍謝(台語)。
陳道興:我真的很不想說難聽話,你知道嘛! 蔡燕章:不要這樣啦,大哥。
陳道興:每個人都說不要這樣啦!害我們在難過,我們為了菜市場被罵的吼都不能聽,連我們公司驗土方的都在罵了。
真的啊!罵到已經連『別庄』(台語)都在罵了,你看真的吼! 蔡燕章:我這兩天先處理。
陳道興:你那條錢叫這禮拜趕快匯一匯啦!不要這樣,真的啦!吼!嘿啦!你明天要進來喔,不然我們明天又要跑派出所了。
【笑聲】 蔡燕章:好啦,好啦,我明天會過去。
陳道興:好啦,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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