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交附民,29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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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曾○儀 (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琦 (姓名、住所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潘惠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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