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謝元明
被 告 劉姿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