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交附民,34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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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陳秀臻
被 告 高培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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