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原選上訴,2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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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余興望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錢賴清花
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法扶)
被 告 鍾明生
選任辯護人 劉鍾錡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39號、111年度選偵字第40號、111年度選偵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院審判範圍1.檢察官起訴施余興望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部分(起訴書事實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未據檢察官上訴,此部分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2.原判決對同案被告施妤萱、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判決無罪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該些部分亦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3.就原判決對被告施余興望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犯行判決無罪部分,觀諸檢察官上訴理由,其已敘明是針對其中被告施余興望對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所為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犯行部分,原審認不構成犯罪應有違誤(見本院卷第13-27頁,其中本院卷第27頁更明揭此旨),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施余興望對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部分,不僅如前所述,受賄者即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人均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對之上訴確定,且於上訴理由中尚以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人擔任被告施余興望競選工作人員之工作內容與所獲薪資之比例為據,質疑被告施余興望所為否認其對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犯行之辯解(見本院卷第15頁),因此,依檢察官上訴理由內容觀之,檢察官除針對原審就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所為無罪判決部分上訴外,就被告施余興望部分,應已可確認是僅針對原審就被告施余興望對錢賴清花、鍾明生所為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犯行之無罪判決上訴,上述部分為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㈡施余興望、錢賴清花、鍾明生等人111年11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筆錄、被告施余興望、鍾明生111年11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筆錄、及被告錢賴清花111年11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筆錄內容,如有與原審112年5月15日勘驗後所製作之內容附件不符者,應以該內容附件之記載為準1.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告施余興望、錢賴清花及鍾明生等人於原審就⑴被告施余興望、錢賴清花、鍾明生二人於111年11月12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筆錄內容,⑵被告施余興望、鍾明生二人於111年11月1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偵查筆錄內容及⑶被告錢賴清花於111年11月12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筆錄內容,因前述被告就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明確有所爭執,故原審就該些偵訊錄音、錄影內容進行勘驗,以確認內容之正確性,並製有偵訊內容附件,有原審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偵訊內容附件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343-350、392-411、412-413頁),上開陳述均係以被告施余興望、錢賴清花及鍾明生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或訊問,其等調詢筆錄或偵訊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均以前內容附件之記載為準。

二、公訴意旨及證據: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余興望係民國000年度臺南市○○第0屆○○選舉第00選區(山地原住民)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竟不思以正當合法手段競選,而對具選舉權之錢賴清花、鍾明生為下列之現金賄選行為:1.施余興望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前往錢賴清花位於臺南市○○區○○街○段00號之住處,除口頭拜託錢賴清花之支持,並贈送文宣及酒精原子筆之外,又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錢賴清花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2.施余興望持用之000000****(詳卷)門號,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許接獲鍾明生使用門號000000****(詳卷)門號之來電,鍾明生向施余興望聲稱「對阿,因為○○的原住民一直問我,畢竟○○這裡是我最久阿」、「一直問我,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所以我說是怎樣,是忘掉了還是怎樣,我才打電話」、「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十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這不能騙人啦,因為興望,這沒有辦法,這我一個人…,可以去打聽阿,到○○打聽,鍾明生是已經老老的老鳥了」、「對,我禮拜一上來的…,怎麼說沒有…,我一直算是應該心知肚明阿,沒有幾天了阿」、「我在家裡,我等你,我等你,不然我晚上這幾天很煩耶,禮拜一上來的,一直問我,我說我不曉得,你是不是要把我們丟掉,你不要我們了啦」、「嘿啦,不是啦,不能怪你,因為我出去,我知道你是被誰推的啦,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阿,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不是怎麼幫忙,而是我要怎麼走那個路啦」等語,施余興望遂回覆「喔,好啦,那我現在去找你,把口罩、文宣給你,差不多半個小時到」,此後,施余興望隨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4時許搭乘由其不知情之女兒施妤萱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黑色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00號拜訪鍾明生,並由施余興望獨自進入鍾明生屋內,向其表示「這次選舉麻煩你了」一語,並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裝有15,000元之紅包給鍾明生後旋即離去,並未指示任何與報酬相當之助選工作內容,而鍾明生明知該15,000元實係約使其及其具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支持施余興望之對價,仍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3.因認被告施余興望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均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嫌。

㈡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施余興望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均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施余興望、錢賴清花及鍾明生調詢、偵查中陳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調字第000308號通信調取票影本、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登資料、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影本、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市話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調字第000327號通信調取票影本及通信使用者查詢結果彙整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000年00月00日南市選一字第1110001884號函及所附臺南市○○第00選區具投票權人鍾明生等篩選資料影本等書證附卷可稽,另自被告錢賴清花處扣得紅包袋1個、千元鈔票10張、酒精原子筆14支及施余興望文宣1份;

自被告施余興望身體及駕駛處車輛扣得千元鈔票44張、紅包袋1袋、施余興望之行動電話1支、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個;

自被告施余興望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扣得筆記本1本、紅包袋4個、幹部名單1份、手抄名冊1份、名冊1份、施余興望金融機構帳戶存簿12本、千元鈔票300張、施余興望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HP筆記型電腦1台;

自被告鍾明生住處扣得施余興望競選口罩1袋、現金餘款2千元、競選傳單1份及鍾明生之行動電話1台為主要論據。

三、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辯解及本件爭點㈠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施余興望係000年度臺南市○○第0屆○○選舉第00選區(山地原住民)之候選人,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均為該選區具選舉權之人,被告施余興望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前往錢賴清花之住處,交付錢賴清花文宣、酒精原子筆、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10,000元等情;

另被告施余興望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許接獲鍾明生之來電,鍾明生與施余興望對話內容如公訴意旨所載,施余興望隨即於同日下午3、4時許,至鍾明生住處拜訪鍾明生,並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裝有15,000元之紅包給鍾明生等情,分別為被告施余興望、錢賴清花、鍾明生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1頁),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㈡被告辯解1.被告施余興望否認有前述對有投票權之錢賴清花、鍾明生交付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投票行賄犯行,並辯稱:其原為前○○谷暮‧哈就之辦公室主任,施余興望以谷暮‧哈就之原競選團隊為班底,錢賴清花、鍾明生均係主動向施余興望表示可以幫忙選舉事務,施余興望始委以輔選工作,施余興望交付錢賴清花10,000元,交付鍾明生15,000元,此均係工作費(津貼)、車馬費,不是賄賂等語。

2.被告錢賴清花雖於本院承認犯罪(見本院卷第176頁),然被告錢賴清花則為被告辯護稱:認為其收取被告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元金錢就是有錯,如果施余興望是基於賄選意思交付該金錢,那就針對犯行自白,且對自己行為深感懊悔,希望請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的宣告;

如果法院認為施余興望無罪,在此情形下,也請判被告錢賴清花無罪等語。

3.被告鍾明生辯稱:其前於偵查中曾為自白,應該是當時對法律規定認知有誤,未講出完整事實,以為想要好處、有拿錢就是收賄,當時是因其剛○○,只想要工作賺錢,打電話給被告施余興望所說之內容,目的只是想要工作與金錢,不是想要買票或賣票,與被告施余興望所述是希望其幫他多拜訪選民之目的相符,是其不太會講話,用詞不當,才會讓檢察官誤會;

其與施余興望早在前○○谷暮˙哈就競選時就認識,非第一天認識,且法律未限定列冊幹部才可幫忙競選,而施余興望雖未交付具體工作,但有交付口罩與傳單,希望其在最後兩星期幫忙早晚拉票,故不能因為其沒有實際去做,就認為此非工作報酬,而是與一般工作報酬行情不相當之賄選金錢等語。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參照)。

另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觀諸上述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辯解及前述說明,本件被告施余興望是否有公訴人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犯行,及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是否有公訴人所指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權人受賄犯行,其應審酌者為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施余興望主觀上係基於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賄犯意而交付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前開款項,及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是否亦分別可認知被告施余興望交付該些金錢之意思,係為分別約定使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四、本院之判斷㈠就被告施余興望主觀上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10,000元款項予被告錢賴清花;

錢賴清花是否基於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受賄乙節:1.被告錢賴清花就其投票受賄所為之認罪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無從以此對被告錢賴清花及施余興望為不利之認定被告錢賴清花雖於檢察官、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分別為認罪之表示(選偵39卷一第203頁、原審卷一第239頁、本院卷第176頁),檢察官亦以此作為認定被告錢賴清花涉犯投票受賄犯行,及被告施余興望對錢賴清花涉犯投票行賄犯行之主要依據。

惟查: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此之「共犯」,包括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不論係學理上之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而有上開「共犯」補強法則之適用。

⑵被告錢賴清花固曾為前開認罪之陳述,然其於原審又否認其有賣票行為,且於本院陳稱:其承認有收1萬元,我覺得我收錢不對,但我沒有說要投給被告施余興望,如果施余興望是基於賄選意思而交付該金錢,那我就承認投票受賄犯行(見原審卷四第367頁;

本院卷第175-176頁),且證稱:施余興望給我這些錢時,只跟我說「姐姐,妳幫忙」,沒有問我家裡有幾票說請我幫忙,施余興望走的時候,我看到那個紅包;

又錢賴清花於原審證稱:於111年9月7日收到10,000元紅包時,其聽到施余興望說「姐姐,幫忙」,我就想說那個「給我的幫忙」應該是我的車馬費,還是幹什麼的,後來去全聯那裏,我有跟施余興望確認如果跟你走,去拜訪,有沒有油錢、車錢什麼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69-270、276頁),可見被告錢賴清花於原審曾否認有賣票,認為收取之10,000元是車馬費,並非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

因此,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所為認罪之表示,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車馬費」、「工作費」之正確屬性所致,其所為承認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未必係實情而可採信,尚應調查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以此即對被告施余興望及錢賴清花為不利之認定。

2.被告施余興望交付被告錢賴清花之1萬元,確有可能係請錢賴清花為其輔選之對價,未必屬買票之賄賂⑴按現行法律未明文禁止候選人出資請人為其輔選,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交通費用,故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應為常情。

而任何人均可以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輔選員為限。

又辦理競選活動,必須大量輔選工作人員從事插旗幟、立標語、發宣傳單、拜訪選民及組織車隊遊行等輔選工作。

再者,從事競選工作,多屬臨時性之任務編組,且具有所需人力、工作時間不定之高度彈性,若以正式僱用工作人員之方式招募人手,實在不符實際需要及經濟效益,通常會以支付些許金錢補貼方式為之,乃眾所週知之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參照)。

⑵原審勘驗被告錢賴清花與被告施余興望於111年9月11日上午(即檢察官發動搜索前),在全聯超市碰面之對話錄音(原審卷二第187至196頁,內容如附表二),該錄音檔為施余興望之辯護人,於起訴後聲請自該施余興望遭扣押之手機內取得(原審卷一第291頁、卷二第29、54頁),已可排除臨訟製作之風險,堪信為真實。

該次對話係錢賴清花怕自己收該款項係收受賄賂犯罪而詢問施余興望之談話,觀諸該次對話內容(全文見附表二),施余興望針對錢賴清花詢問因其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元怕被認為是賄選之問題時,明確告知錢賴清花:我們選舉的人會請幹部,就是助選員,交給錢賴清花的1萬元是薪水、車馬費,要錢賴清花負責幫其拜訪○○區選民,交付文宣,請選民支持施余興望,因為錢賴清花這樣做的話,必須支出電話費、油錢,在外要吃飯、喝水,所以要給幹部薪資、車馬費,並向錢賴清花解釋所謂買票是你家有幾票,一票多少錢,我給你多少錢,而且表示其有整個臺南市有50幾個幹部在跑,負責各區,都跟錢賴清花一樣,都給他們薪水,而且要錢賴清花去拜訪族人時,不可以拿錢給族人,也不要買東西給他們,買礦泉水去也要在30元以下才不會賄選等語(詳見附表二),足見被告施余興望係請賴清花為其負責○○區之助選工作,為其拜訪選民交付文宣,因此交付1萬元車馬費,此非向錢賴清花買票之賄賂,亦非請錢賴清花擔任樁腳將該些款項轉交其他選民以賄選。

另在該次對話中,錢賴清花與施余興望有如下之對話:錢賴清花:阿如果像我們..像我們這個幹部有沒有,被發現了,我 們拿錢給人家這樣。

施余興望:你不可以拿錢別人阿,那個錢是給你的,你不可以拿給 別人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我是說..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萬一的話,我被發現說,喔 施余興望:有拿我的錢 錢賴清花:對對對對對 施余興望:阿那個是..你就說,那個是幹部的阿 錢賴清花:萬一..萬一 施余興望:對阿,你就..你就跟他說那個是幹部的錢阿,幹部的車馬費阿,那是..那是車馬費,他給我的車馬費,阿然後他請我去,在○○,他認識的朋友幫我..,我認識的朋友幫他..幫他拉票這樣而已啊 施余興望:那個是..那個是OK阿 錢賴清花:我會不會被處罰那種 施余興望: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 可見錢賴清花於111年9月11日上午對話當時,已自認其為施余興望之競選幹部,否則無須向施余興望詢問上述問題,而施余興望不僅表明該筆錢是要給錢賴清花之車馬費,且明確告知不是要錢賴清花擔任樁腳將該筆錢轉發給其他有選舉權之人,益徵施余興望交付1萬元確實係為請錢賴清花幫忙競選之報酬(車馬費)。

⑶依扣案之被告施余興望手機數位採證結果,其中有錢賴清花與施余興望之對話紀錄1份(原審卷四第181至191頁)、內容同錢賴清花與施余興望LINE對話截圖(原審卷三第437至439頁)。

在該份對話紀錄中,施余興望於9月20日傳:「清花大姐早安。

妳的好朋友名單可以賴我嗎?」,於10月8日傳:「清花姐,目前妳拜訪的狀況是如何?何時可以帶我去拜訪○○的族人?」等訊息,可見被告施余興望在交付1萬元給錢賴清花後,確實希望錢賴清花可以其幫忙拜訪○○地區的原住民族人,並希望錢賴清花可以陪同其前往拜訪。

另參酌施余興望於111年10月26日撥打電話給錢賴清花,確認另一名○○○(山地原住民)候選人賴惠美是否為錢賴清花之女兒時,先由錢賴清花接聽,後由賴惠美接聽,通話內容略為:.... 施余興望:阿妳怎麼沒有幫她? 賴惠美:我媽?我媽有幫我啊。

施余興望:妳是賴清花大姊還是? 賴惠美:我是賴惠美。

施余興望:妳是賴惠美喔? 賴惠美:對。

施余興望:妳跟妳媽媽在一起? 賴惠美:對。

前一陣子我媽媽生病,所以她不方便出門,為何會有 消息說我是我媽的女兒呢?我覺得很好奇。

施余興望:不是,我認識賴青花大姊。

我認識妳媽,我也有拜託妳媽幫忙,可是她沒有跟我說妳是她女兒,妳要選,我不清楚這個關係啦,所以我跟妳媽媽確認一下。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聲羈卷第65至66頁),益徵施余興望確有請錢賴清花幫忙輔選事務,及搜集熟識之選舉人名單,並希望能透過錢賴清花的引見,拜訪錢賴清花在○○區熟識之原住民選民,否則,若施余興望非將錢賴清花視為其競選幹部,則其不會在知道另一參選之候選人賴惠美係錢賴清花女兒時,急於向錢賴清花確認,並詢問錢賴清花有無幫賴惠美。

因此,施余興望委由錢賴清花幫忙競選事務既屬真實,縱然施余興望未正式將錢賴清花列名扣案之競選幹部名冊(見選偵39卷一第113-116頁)之競選幹部,仍不得以此即認施余興望所稱其交付錢賴清花之10,000元,係幫忙選舉事務之車馬費等補貼等語為不可採。

⑷綜上所述,被告施余興望交付被告錢賴清花之1萬元,確有可能係請錢賴清花擔任助選幹部協助拜訪選民而支付之車馬費,並非用以買票之賄賂。

3.公訴人於原審審理及上訴理由雖以錢賴清花於偵查及審理均已坦承投票受賄犯行,且施余興望對錢賴清花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竟毫無過濾篩選,且未將錢賴清花列入助選幹部名單,事先未告知錢賴清花工作內容即先支付報酬,可見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元,係透過請錢賴清花幫忙之車馬費方式包裝之買票賄款,實際上非助選幹部車馬費云云。

然查::⑴施余興望交付1萬元時,只提及要請錢賴清花幫忙,並未約定錢賴清花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此,被告錢賴清花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所為認罪之表示,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車馬費」、「工作費」之正確屬性所致,其所為承認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未必屬實情而可採信,不能僅以此即對被告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為不利之認定等情,業如前述。

雖證人即被告錢賴清花於偵查中曾證稱:我當時就有看到紅包,本來想說大概2千元,他當時也一直拜託我要投票給他,他走了之後,我打開紅包袋,裡面有10,000元,我想說怎麼這麼多,我的想法是他可能是要我再分給其他朋友,我拿2千元起來,想說一票大概是2千元等語(選偵39卷一第202頁),然經原審勘驗錢賴清花於調詢時錄音內容略為:錢賴:過幾天,對,他過去又講說你現在幾個,你寫幾個單子了。

他意思是,他也可能說,你那個,你那個錢夠不夠分...那,我也是這麼想而已啦。

詢:想的啦,你想的。

錢賴:對,那是我想的。

那是我自己想的,他沒有講出來喔。

詢:我知道。

你猜啦,你猜他可能就是要你去發。

錢賴:他沒有講你去,你怎麼,去發這個錢他不是那樣講。

詢:我知道,我知道。

所以余興望沒有告訴我怎麼去發這個錢。

錢賴:對。

他只是在電話上,在電話說你幾個,你寫幾個這樣,我說那這個我改天再跟你講。

詢:只是要,只是跟我要名單,問我寫幾個。

錢賴:對。

我是跟他說改天,我改天再給你,我給他這樣講,要不然我也... 錢賴:對不起,你們也在咳嗽。

詢:沒關係,我想他問寫幾個了就是說...這怎麼講,這個怎麼說。

寫幾個了,問錢夠不夠這樣? 錢賴:他沒有講這個。

對這個錢他沒有說。

詢:你自己想的說可能錢夠不夠這樣。

錢賴:我的想法是這樣。

他沒有講,他沒有講。

詢:我知道,我猜,他可能是要問我錢夠不夠發。

錢賴:我也想說剩下,我說剩下8,000塊的話,我就,我就... 詢:你想你這一票是兩千就對了。

錢賴:我就寫八個人的意思。

所以我說好啦,好啦,我改天,我改天再跟你講。

詢:我應該自己一個人是2,000。

是,拿2,000其他8,000要發下去的。

錢賴:所以我一直在想說八個人我要寫怎樣。

足認錢賴清花所為其自己之一票2,000元,其他8,000元要發下去的證詞,均為錢賴清花自己的主觀猜測,並非係因施余興望有明示或暗示給予之10,000元是作為向錢賴清花買票,或者要錢賴清花擔任樁腳轉發之買票賄款,故錢賴清花之證詞難以作為不利於施余興望之認定。

⑵證人即被告錢賴清花證稱:「(你為何會認識施余興望?)谷暮‧哈就在教會介紹我認識他的,我以前都有投票給谷暮‧哈就。」

、「(當時谷暮‧哈就介紹施余興望給你認識時,你就知道施余興望當時要選○○?)是。」

、「(施余興望有拜託你幫他拉票嗎?)有」等語(選偵39卷一第202頁);

『(施余興望9月7日去找妳之前,妳有無見過他?)我只是看他二次而已,我不知道他要出來,因為那時我們去臺南聚會,谷暮就來了,他說「我們現在要選余興望」,我說「好」,他們就在那邊照相,因為我們要在那邊聚餐,那是第二次了。』

、「(妳當時有說要支持施余興望?)對,我有說要支持他。」

、『(9月7日施余興望去找妳,是不是有跟你說「拜託大姐,妳認識的朋友、認識的親戚,妳去幫我跑一下,然後請他們支持我」?)有講過了』等語(原審卷四第279頁);

另於106年9月至11月間臺南市○○○○○○○,辦理的○○○○○○○○○研習班,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有同框拍照,有該研習班照片(原審卷三第435頁)在卷可佐。

足見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是舊識,且錢賴清花曾在臺南聚會時,表示支持施余興望選○○○,且錢賴清花曾於○○○○○○,其在原住民族群間,非無影響力,施余興望請錢賴清花幫忙競選,應屬合理。

公訴意旨認施余興望毫無過濾篩選幹部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容有誤會。

⑶至於錢賴清花嗣後雖未幫忙施余興望發文宣,亦未提供名單,然錢賴清花於收到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元後,曾生病住院,且錢賴清花之女兒賴惠美亦參與該次○○○選舉,同為平地原住民之○○○候選人,基於親情,亦不可能為施余興望輔選,此除經錢賴清花證述在卷(原審卷四第285頁)外,另觀諸前述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前述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賴惠美接過電話時稱:「前一陣子我媽媽生病,所以她不方便出門」等語,亦可認為真實。

是以,錢賴清花於收取施余興望所交付之1萬元後,並未幫忙施余興望發文宣、提供族人名單陪同拜訪,確有合理之事由,自不能以錢賴清花因前述事由不能幫忙輔選,即反推該1萬元非幫忙輔選之車馬費而屬買票之賄賂。

⑷綜上,檢察官以前詞認施余興望交付錢賴清花係以車馬費包裝之買票賄款,應非可採。

㈡就被告施余興望主觀上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15,000元款項予被告鍾明生;

鍾明生是否基於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受賄乙節:1.被告鍾明生就其投票受賄所為之認罪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無從以此對被告鍾明生及施余興望為不利之認定被告鍾明生雖於檢察官訊問即原審準備程序時,分別為認罪之表示(選偵39卷一第203頁、原審卷一第239頁),檢察官亦以此作為認定被告鍾明生涉犯投票受賄犯行,及被告施余興望對錢賴清花涉犯投票行賄犯行之主要依據。

惟查: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此之「共犯」,包括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不論係學理上之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而有上開「共犯」補強法則之適用。

⑵被告鍾明生固曾為前開認罪之陳述,然其嗣後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均否認有投票受賄犯行,否認有賣選票之情形(見原審卷四第367頁、本院卷第176頁),然鍾明生於警詢時原稱:因我在000年00月0日○○回家,有看到施余興望的宣傳卡片與原子筆,跟鄰居詢問,鄰居告知曾有一原住民候選人來拜訪,我當時想從施余興望那裡得到好處,所以主動打宣傳卡片上的電話給施余興望,希望他過來拜訪,我在電話中說「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10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這是我騙施余興望的,以取得施余興望的信任等語(見警卷第173-175頁);

於原審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證稱:施余興望拿給我錢時,說麻煩一下,沒有交代文宣要發給誰,發幾戶,也沒說錢是如何計算出來,我打電話給施余興望是要跟他要好處,因為我當時剛○○,沒工作,這1萬5千元,我覺得施余興望是要給我機車加油,幫忙拉票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8、212-213、214-215、219頁),可見鍾明生嗣後已否認收取之15,000元係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代價,所述明顯前後不一,則其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準備程序所為認罪之表示,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油錢」、「工錢」之正確屬性,或其他未知之原因,所為有關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應未必屬實情而可採信,尚應調查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以此即對被告施余興望、被告鍾明生為不利之認定。

2.被告施余興望交付被告鍾明生之1萬5千元,其主觀上確有可能認係為請鍾明生幫忙輔選之對價,未必屬買票之賄賂⑴按現行法律未明文禁止候選人出資請人為其輔選,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交通費用,故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應為常情。

而任何人均可以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輔選員為限。

又辦理競選活動,必須大量輔選工作人員從事插旗幟、立標語、發宣傳單、拜訪選民及組織車隊遊行等輔選工作。

再者,從事競選工作,多屬臨時性之任務編組,且具有所需人力、工作時間不定之高度彈性,若以正式僱用工作人員之方式招募人手,實在不符實際需要及經濟效益,通常會以支付些許金錢補貼方式為之,乃眾所週知之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參照)。

⑵被告施余興望就何以拿15000元給鍾明生乙節陳稱:那天下午到他家前院,他已經煮好魚湯坐在那邊等我了,我是空手進去,我跟他寒暄,我說「怎麼樣,怎麼很久沒有看到你」,他就跟我說「他前一陣子回臺東三個月,剛從臺東回來,目前沒有什麼工作,你怎麼都沒有來找我幫忙」。

我們就坐下來聊,我問他說「你認識的人大概有哪些?」,他跟我說「你知道○○、○○,我這邊住好幾十年了,我已經這邊是老江湖了,哪一個人不認識我?」,我說「好,○○、○○裡面的族人,你們臺東那邊的族人和你的好朋友,你是否可以幫忙我去發一些文宣、發一些傳單,去幫我拜訪,你拜訪完之後,你再找時間帶我去拜訪。」

,我是這樣跟他講的,然後他說「可以、可以」,我說「因為現在離選舉很近,時間很趕,所以我要請你說,你現在白天也○○○,請你白天到晚上努力一點,看一個禮拜之內可不可以跑完,然後下個禮拜你再帶我去拜訪你這些朋友」,因為他不是我們既有的幹部,所以我沒有給他拜訪名單,他是新開發的幹部,因為他有認識的人,所以我請他去拜訪他認識的人,再帶我去拜訪,找一些新的選民,這些工作我們都講完了,他也同意說願意幫我跑,我說「好」,他最後就跟我說了一句「幫我沒有關係,這個油錢要先給,工錢慢一點沒有關係」,我說「好,沒有關係,我可以先把車馬費給你,你同意幫我,當然我會給你車馬費」,他說「好」,好之後我才去車上拿文宣還有他的工錢,我用紅包袋裝的,再進去裡面,拿口罩還有文宣及15,000元的紅包,文宣放桌子的旁邊,因為我們前面已經把工作都交代好了,所以我紅包給他,我說「麻煩你了」,他說「好、好、好」,我們就開始喝魚湯,喝魚湯我就喝了一碗,就是聊一些其他的事情,我就跟他說「我在忙,我先離開了,就拜託你了」,我就離開了,隔2天後我們就被檢調抓去了,所以我也不好再跟他聯絡了,去問他說你的拜訪狀況怎樣、拜訪哪些人,我也沒那個機會去問他,大概經過是這樣等語(原審卷四第238至239頁);

此核與證人即被告鍾明生於原審結證所稱:「(他有無說這個紅包袋的錢是你的薪水?)有,他就是麻煩我幫忙跑。」

、「(幫忙跑,那是要跑什麼?他有說跑什麼嗎?)就是我幫他跑,就是推銷啦,就是幫他拉票這樣子。」

、「(他有說這個紅包給你是什麼意思嗎?)那是車子要加油的。」

、「(沒有跟你說這個錢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沒有,都沒有說這些。」

、「(你覺得這15,000元有無代表要請你支持他的意思?)我沒有想到這裡。」

、「(你不是都打電話跟他說要好處了?)我只想得到好處,不能騙人,我因為那時候真的沒想到這樣,我頭腦就是說好處這樣子,沒想到。」

、「(這15,000元給你,到底是要做什麼的?)幫他跑的吧,騎摩托車都要吃油。」

、『(提示警一卷第215頁通話譯文,你有打電話給施余興望,你問他說「那邊有沒有工作給我做?」,為何你還要再打這第二通電話?)應該是想要去他那邊幫忙工作,看有沒有其他的工作可以幫忙。

反正我只想說有工作就對了。』

、『(你有無跟施余興望講說「你知道他是谷暮○○推出來的人選,你之前也幫谷暮○○跑過,你在臺南認識很多人,現在是○○○○,你認識的族人去幫忙跑」,你有無跟被告這樣講?)有。』

、『(你有無跟被告講說「油錢要先給你,工錢可以慢慢給」?)有。』

、「(他是否要請你幫忙幫他跑這個選舉的工作?)對。」

、「(施余興望有無跟你講說,這是幹部的車馬費,不是要去買票的錢?)他都沒有說。」

、「(被告有無跟你說這要跟你買票,或請你去幫他買票?)沒有。」

、「(錢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買票的錢,一種可能是工錢和油錢,另外一個就是你純粹要跟被告騙錢,到底是哪一種?)工錢。」

、「(那是你的認知嗎?)沒有,就是跑路騎車加油的工錢。」

、「(騎車加油的目的是什麼?你為何需要騎車加油?)幫他發宣傳單。

(錢是幫他發宣傳單的工錢和油錢,有無買票的錢?)沒有。」

、「(你有跟他講清楚嗎?)沒有講這個,根本都沒有說到」等語(原審卷四第205至241頁)相符,故被告施余興望辯稱:其交付給鍾明生的金錢是為要請鍾明生在所剩不多之競選時間內多幫其拉票而支付之車馬費,並非無據。

⑶公訴人雖提出被告施余興望與鍾明生間通訊監察譯文為據(見警卷第183-185頁),認施余興望所交付之15,000元係其與鍾明生約定使鍾明生及其他具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親友共同投票予施余興望之對價。

然查: ①鍾明生於000年00月00日14時42分許致電施余興望,雙方對 話如下,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 鍾:我是鍾(音譯)先生。

施:鍾先生,嘿? 鍾:你還曉不曉得你來我家,我是○○那個,只有我一個原住民,○○的。

施:喔那個,知道知道,在大馬路邊嘛。

鍾:對~ 施:嘿,怎麼樣? 鍾:沒有,關心阿,我回臺東3個多月就上來了阿。

施:喔~你怎麼回臺東那麼久。

鍾:我處理我家裡的事啦。

施:喔,我們11月19號晚上有○○會,我們邀請卡可能這1、2天會寄出去,歡迎你來參加。

鍾:沒有,我問我女兒說你…,那一次我在家的時候你有來啊,跟你的那個助理,我問我女兒說怎麼你們都沒有來了。

施:對,之後我的助選員有去阿,可是…。

鍾:有嗎? 施:可能沒遇到你,阿你現在回來了喔?你回來的話那我找時間去看你阿。

鍾:對阿,因為○○的原住民一直問我,畢竟○○這裡是我最久阿。

施:你最熟嘛。

鍾:一直問我,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所以我說是怎樣,是忘掉了還是怎樣,我才打電話。

施:沒有阿,你不在阿,有一陣子你不在啦。

鍾:喔…。

施:還是我去找你?你如果…認識的原住民。

鍾: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十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

施:喔,好阿好阿,那我去找你好了。

鍾: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哈哈。

施:哈哈,謝謝你啦。

鍾:這不能騙人啦,因為興望,這沒有辦法,這我一個人…,可以去打聽阿,到○○打聽,鍾明生(音譯)是已經老老的老鳥了。

施:對,我知道、我知道,那我去找你好了,有空…。

鍾:我回來的時候我就問我女兒阿,問說那個有沒有來?她說沒有欸,可能是你有來,但家裡都沒有人。

施:對,白天可能沒有人啦。

鍾:對,因為我女兒在上班阿,我兒子在中部工作,阿我禮拜一上來的。

施:喔、喔,阿你現在在家嗎? 鍾:對,我禮拜一上來的…,怎麼說沒有…,我一直算是應該心知肚明阿,沒有幾天了阿。

施:還是我現在去找你?我帶一些口罩阿,文宣阿,我現在去找你齁。

鍾:好阿好阿。

施:你在家嘛?你在家等我。

鍾:我在家裡,我等你,我等你,不然我晚上這幾天很煩耶,禮拜一上來的,一直問我,我說我不曉得,你是不是要把我們丟掉,你不要我們了啦。

施:不是、不是,你們家沒有人,白天我們有去幾次,可是沒有人,可能女兒在上班啦。

鍾:嘿啦,不是啦,不能怪你,因為我出去,我知道你是被誰推的啦,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阿,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不是怎麼幫忙,而是我要怎麼走那個路啦。

施:喔,好啦,那我現在去找你,把口罩、文宣給你,差不多半個小時到。

鍾:我等你,開慢一點啦,平安就好。

其中證人鍾明生固稱「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等語,然原審就該句話之意思向鍾明生確認,證人鍾明生證稱:『(「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

、『(...「賣出去了啊」的意思是什麼?)我早就已經給人家認識了,結果連一個人都沒有去找。』

、『(你的「認識」的意思是否代表說,你已經幫他找的那些人,都會投給他?)是,我是在得到好處而已。』

、『(所以你意思是你已經幫他找到這些人,是會投票給他的?還是只是單純說有跟這些人說施余興望這個人?)沒有,根本都不認識。』

、『(你跟施余興望講這段話的意思是說,你已經有幫他推銷出去了,你推銷出去這些人,是會投給他的嗎?)是,是這樣子說。』

、『(你第一天的電話裡面,講到一個字眼叫做「賣」,這個「賣」到底是什麼意思?你是要賣什麼?你是把他賣掉?還是把你自己賣掉?還是賣什麼東西?為何會用「賣」這個字眼?)可能是不大會用、不大會講話,應該是「賣」就是已經幫他推銷、打廣告的意思。』

、『(你講推銷的意思是否幫他介紹給選民的意思?)對。』

、『(幫他拉票的意思?)對。

(怎麼會扯到「賣」?)我不太會說話,國小不識字。』

、『(「賣出去」的意思?)我的意思可能是不太會說話,想到什麼就直接說,就是說已經幫他拉票、認識這樣。』

、『(那是需要給錢還是要收錢,你的「賣」?)不是收錢也不要給,意思是已經幫被告拉票了』等語(原審卷四第207至208、235至236頁),已明確證述其係為得到施余興望交付的好處,因此騙施余興望說有幫他拉票,實際上其根本未拉票,鍾明生係虛構其有幫施余興望推銷給他人之理由,欲向施余興望索取好處;

再者,鍾明生為原住民,對非母語之國語文義或許無法精準掌握,此觀諸鍾明生於原審開庭時,理解及回答問題之字彙能力非佳,例如其稱「就是跑路騎車加油的工錢」(原審卷四第231頁),「跑路」之用語亦與世俗一般用語不同,故不能以其於111年11月10日打電話給施余興旺表示:「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等語,即認其有幫施余興望賣票之意。

②再觀諸鍾明生於調詢時之供述錄音內容,經勘驗後確認如下:詢:你跟他講,我已經跟你推銷了,賣出去了啦!你有說這句話,你是不是就是在說在收受那個施余興望的賄款之後去幫他買票? 鍾:沒有,就是我全部就是要更信任我,然後全部錢都我自己花。

詢:對啦!我是說你跟他這樣講的意思,你剛剛說主要讓他信任,那是你的背後的目的嘛! 鍾:對對對。

詢:我的意思是說你當時在跟他聊天,你這樣跟他講,你告訴他這個意思是不是就是要協助,就是說你會幫他推銷。

鍾:對。

詢:幫他去拉票。

鍾:對。

詢:然後幫他賣出去,你是協助他買票的意思? 鍾:不是,就是我一個人用就對了,我沒有。

詢:你仔細聽清楚,認真聽,就是說因為你跟他講說我已經幫你推銷了,賣出去了啦!你跟他說賣出去了啦!你是不是有這樣跟他講? 鍾:賣出去,對,對啊! 詢:賣出去,什麼賣出去? 鍾:根本都沒有啊! 詢:對啦!你這樣跟他講,你到底在告訴他什麼賣出去? 鍾:就是跟他講,就是說早就是跟他,幫他早就拉票這樣子啦!就介紹就對了。

鍾:對對對,認識他,給你認識更多的人這樣的意思。

詢:已經幫他拉票了? 鍾:對,根本都還沒啊! 詢:那賣出去,沒有代表說你已經幫他? 鍾:沒有、沒有,都是我自己個人想獨吞那個。

詢:我知道實際上是你個人,你背後目的那個我知道,我說當下你跟他這樣講賣出去了,是你已經幫他已經就是幫他拉完票,然後幫他把票賣出去了,是這個意思嗎? 鍾:對啦!那個意思。

詢:幫他把票賣出去了,是這個意思嗎? 鍾:沒有,就是幫他已經就是推銷這樣子啦!認識這樣。

詢:推銷跟賣出去,因為你有講說賣出去了,賣出是什麼東西賣出去了? 鍾:賣出去就是幫說他推銷,跟朋友講說推銷這個人。

詢:是已經先幫他付錢還是? 鍾:沒有、沒有錢,我一毛錢都沒有,身上都沒有,因為我自己家境不怎麼好。

詢:那賣出去代表你已經幫他把票都找好了,是這樣子嗎? 鍾:對對對,是認識那個人這樣子啦!很多人這樣,我的意思。

詢:就是說你已經幫他把你認識的原住民的票都已經,就是要支持他了,幫他拉好了就對了?。

鍾:對,要支持他這樣,對對對,支持他。

根本都沒有,連一個都沒有,人家也沒有來找過我。

詢:我已經幫他把原住民的選民都找好了是不是? 鍾:對對對。

詢:支持他的原住民選民都找好了。

鍾:對對對。

詢:你都拉好票的是不是? 鍾:對,我的意思是這樣。

詢:票都拉好了? 鍾:沒有,都沒有,連一個人,我剛出來的。

詢:我知道都沒有,我現在是說你跟他講,你當初跟他講的意思,他當然不知道你背後的目的嘛! 鍾:對對對。

詢:我現在在講說你跟他講的意思,當時候你在那個電話跟他講的意思是不是說你已經幫他把支持他的原住民都找好了。

鍾:對對對。

詢:然後票也都拉好了。

鍾:對對對。

詢:是不是希望他來找你? 鍾:對對。

詢:請他表,是不是讓他。

鍾:對對,更信任我這樣子。

詢:不是,你這樣跟他講說我已經幫你推銷好[01:47:33] 鍾:對對。

詢:那你是不是就是跟他說就是我剛剛講的選民都找好了? 鍾:嗯。

詢:那票也都拉好了。

鍾:對。

詢:那意思請他過來一趟。

鍾:對對。

詢:看他有沒有什麼跟你表示。

鍾:對對。

詢:希望說他有金錢的表示嗎?還是怎麼樣?是不是? 鍾:對啦!就是更信任我就對了。

詢:這個更信任我,是你為了就是拿到那個錢嘛對不對? 鍾:對,我有[01:47:57],對。

詢:是齁? 鍾:對。

此有原審準備程序確認錄音譯文在卷可考(原審卷三第408至411頁),因此,關於「賣出去了」之意思,鍾明生於調詢時亦是指:「就是幫他推銷之意」,並表示「我剛出來(○○)的」、「我一毛錢都沒有,身上都沒有,因為我自己家境不怎麼好。」

,而鍾明生於000年00月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即其○○後第3天即打電話給施余興望,益徵鍾明生係為求得好處而以虛構之其已向10多位族人推銷施余興望之理由,讓施余興望重視其人脈關係,認可幫忙競選而獲施余興望交付之金錢等情非虛。

因此,上述該通訊監察譯文並無法佐證施余興望交付金錢給鍾明生是為使其或其認識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檢察官據此認被告施余興望涉犯投票行賄犯行,被告鍾明生涉犯投票受賄犯行,尚嫌速斷。

3.公訴人於原審審理及上訴理由雖以鍾明生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均已坦承投票受賄犯行,且施余興望對鍾明生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竟毫無過濾篩選,且未將鍾明生列入助選幹部名單,事先未告知鍾明生工作內容即先支付報酬,可見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5千元,顯逾一般輔選行情,屬透過請鍾明生幫忙之車馬費方式包裝之買票賄款,實際上非助選幹部車馬費云云。

然查:⑴施余興望交付1萬5千元時,只提及要請鍾明生幫忙,並未約定鍾明生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且其在之前警詢及之後原審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均已表示其係以虛構幫施余興望向族人拉票為由,向施余興望要求好處,故鍾明生所為承認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未必屬實而可採信,不能僅以此即對被告施余興望與鍾明生為不利之認定等情,業如前述。

況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鍾明生之親屬為何人?有幾位有投票權?15,000元之對價為何?雖證人鍾明生曾於警詢中稱:『(承前,是否你曾在電話中表示「10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施余興望才會給你「1萬5千元」的賄款)可能是吧』等語,但其同時稱:其不清楚施余興望是否在拜訪時,除競選文宣外,會依每戶具投票權人數提供每人1千元現金紅包,請託支持(見警卷第177頁),然其於偵查中亦證稱:「(他有拜託你一定要投票給他嗎?)他不是這樣說,他就說麻煩你了。」

、「(他有無問你家裡有幾票?)沒有。」

、「(你在電話中有跟施余興望說你認識○○的很多山地原住民,施余興望後來到你家之後,有無問你你到底認識哪些山地原住民?)都沒有。」

、「(為什麼是1萬5千元這個數字你知道嗎?)我完全不曉得。」

、「(如果這一次沒有被查獲的話,你是不是有可能因為收了這些錢考慮投給他?)我一定投,因為我拿了錢。

我知道,我拿了錢就是要投給他。」

、「(所以你也心知肚明這個就是賄選?)是」等語(選偵39卷一第153至155頁)。

可見鍾明生前述有關1萬5千元屬買票賄款之證述,屬其個人臆測,施余興望與鍾明生見面,並未明示或暗示交付之1萬5千元是作為向鍾明生買票,或者要鍾明生擔任樁腳轉發之買票賄款,而是要鍾明生為其拜訪選民,不能依施余興望所無從知悉之鍾明生個人內心主觀臆測,遽為不利於施余興望之認定。

⑵又鍾明生於原審證稱:「(你是否認識谷暮○○?)認識。

(之前谷暮○○選舉的時候,我旁邊這位施余興望有無跟谷暮去拜訪你、認識你?)好像有」等語(原審卷四第279頁)。

另前揭111年11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鍾明生說:「那一次我在家的時候你有來啊,跟你的那個助理」(警卷第213頁),足認施余興望於其幫谷暮前○○選舉時即認識鍾明生,並曾至鍾明生住處拜訪之情屬實。

另依被告施余興望與鍾明生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被告鍾明生主動致電施余興望虛構其已幫被告施余興望推銷出去,○○的原住民一直在問,畢竟○○這裡我最久,一再吹噓自己在○○、○○一代已經是老鳥,有一定人脈,施余興望因此才表示要前去找鍾明生,並非其主動找鍾明生幫忙,足見施余興望係因鍾明生虛構其已幫施余興望「推銷」給10餘名族人,始相信有人脈可為其助選,因而前往與鍾明生見面,交付1萬5千元給鍾明生,顯係因誤信被告鍾明生虛構之前述理由,認為鍾明生在○○、○○之平地原住民族群間,具有影響力,方請鍾明生幫忙競選,此應屬合理。

公訴意旨認施余興望毫無過濾篩選幹部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容有誤會。

⑶又鍾明生雖非施余興望既有之競選幹部,然任何人均可以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輔選員為限。

且考量參與選務工作者實具志工性質、選務工作之臨時性等特性,鍾明生因剛○○,急需工作賺錢,主動向施余興望表示其有認識的族人,可以幫忙施余興望跑,及「油錢要先給,工錢可以慢慢給」,難認與常理相違。

施余興望因參與山地原住民○○○選舉選區遼闊,各選民居住地間距離非近,輔選人員參與競選活動,通常耗費較多之往來時間及交通費用,實難以核實計算,而鍾明生要為其進行從事拜票、發文宣等輔選工作,勢必須支出油費、便當費、購買礦泉水等費用,雖鍾明生未在列冊之輔選員內,然上開費用既係勞務對價以外之開銷,則施余興望預期鍾明生將支出油費、便當費,而事先給予鍾明生15,000元作為車馬費,具有補貼鍾明生加入輔選活動,以慰勞其輔選之辛勞之意,並無不合情理之處。

⑷至於鍾明生嗣後雖未幫忙施余興望發文宣,亦未提供名單,然依鍾明生所為之證述,其本即是以虛構事由,希望從施余興望處取得好處,且其收到該1萬5千元後,即將之花用殆盡(見警卷第178頁)。

是以,鍾明生於收取施余興望所交付之1萬5千元後,並未幫忙施余興望進行助選活動,然此係因被告鍾明生本即存有虛構事由向施余興望收取好處,無意幫施余興望競選所致,鍾明生顯然並非基於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者擔任樁腳轉發買票賄款之意思收受該1萬5千元,自不能以鍾明生此等類似詐騙之舉措,反推被告施余興望交付該1萬5千元時,其主觀上非請鍾明生幫忙輔選之車馬費而係要交付買票之賄賂,而鍾明生係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收受。

⑸綜上,檢察官以前詞認施余興望交付鍾明生之1萬5千元係以車馬費包裝之買票賄款,應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施余興望確有公訴人所指對有投票權之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交付賄賂而約定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投票行賄罪;

及無法證明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有收受賄賂而約定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投票受賄罪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之前述說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施余興望投票行賄犯行及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二人投票受賄犯行,均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對其等為無罪之判決,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檢察官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對施余興望、錢賴清花及鍾明生所為之無罪判決為不當,然檢察官持以認施余興望、錢賴清花及鍾明生應分別成立投票行賄與投票受賄犯罪之理由何以不可採,本院業已詳述如前,檢察官猶執陳詞指摘原審無罪判決為不當,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除對被告施余興望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外,其餘不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非供述證據
1.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施余興望(警5852卷第34至37頁): ①扣押物品照片2張(選偵39卷一第59至60頁) ②現場照片2張(選偵39卷一第157至158頁) 2.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6時58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施余興望(警5852卷第38至42頁): ①扣押之施妤萱電腦資料1份(警5852卷第189頁、選偵39卷一第145至155、159至161頁、聲羈卷第151至155頁) ②扣押之手抄名冊1份(選偵39卷一第77至97頁) ③扣押之名冊1份(聲羈卷第133至149頁) ④扣押之施余興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選偵39卷一第99頁) ⑤扣押之幹部名單1份(選偵39卷一第113至116頁) ⑥扣押物品照片1張(選偵39卷一第57至58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聲搜字第1244號搜索票1份(警5852卷第239、241頁) 4.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56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鍾明生(警5852卷第257至261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1267號搜索票1份(警5852卷第243頁) 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20時20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錢賴清花(警5852卷第273至277頁) 7.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聲羈卷第61至100頁) 8.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鍾明生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警5852卷第183至185頁) 9.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警5852卷195至217頁) 1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調字第000308號通信調取票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門號申登資料、及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之雙向通聯記錄資料影本各1份(警5852卷第191至192頁)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第406號通訊監察書1份(警5852卷第193至194頁)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11月16日南院武刑植字第111聲監可字第000168號函1份(選偵40卷第23至24頁) 13.被告施余興望持有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聲羈卷第101至131頁)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聲調字第327號通信調取票及通信使用者查詢結果彙整表各1份(警5852卷第233至235頁) 15.臺南市選舉委員會000年00月00日南市選一字第1110001884號函暨000年臺南市○○第0屆○○選舉第00選區具投票人鍾明生等篩選資料影本1份(警5852卷第237至238頁) 16.被告施余興望之手機擷取報告1份(原審卷四第3至89頁)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南檢和宿112蒞6933字第1129045757號函檢附被告施余興望手機數位採證結果(賴清花與施余興望手機對話紀錄)1份(原審卷四第179至191頁) 18.臺南市第○屆直轄市長、○○○暨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1份(原審卷四第305至319頁) 19.000年直轄○○○選舉候選人登記概況表1份(原審卷四第321至329頁)

附表二: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於111年9月11日之對話內容[00:00:00] (前略) 錢賴清花:唉,阿他們就在那邊談,然後他們就講說,欸,就..跟那個另外一個人在講,阿然後,就我也是在旁邊聽拉,他們就講說,欸你們現在注意了,拜票的人他們會拿錢給你喔,那個是你們要..那個是你們的喔 施余興望:薪資喔,工作費、車馬費,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可是那個是我們..我們,唉,我真的受不了了 施余興望:賄選..賄選的問題嗎 錢賴清花:是,他就講說那種是賄選,這樣子,阿你們如果收到他們的錢,會..會被..會被關起來這樣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是不是,他搞錯了 錢賴清花:我真的受不了了 施余興望:沒有,他搞錯了,不是,我們選舉的人,我們會請幹部嘛,一定會請幹部嘛,就是助選員嘛 錢賴清花:嘿 施余興望:助選員的薪水,這個是我們講好這個是薪水,比如說我給你薪水,阿你幫我負責○○的選民,阿你就去拜訪選民,齁,然後你就,我今天有拜訪誰了,拜訪誰,你有做紀錄,那個是OK,那個是你的薪水,可是如果說,我今天說,欸大姊,你家有幾票,齁一票兩千我給你多少錢,這個才是賄選。
但是,你是我的幹部,沒有關係,我給你那個是車馬費,阿你就幫我○○你認識的朋友,就有時候像今天放假,你就去朋友拜訪一下,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然後我不是有文宣阿 賴錢清花:我是有..我是有 施余興望:有這樣子的話OK,那個是..那個是薪資 錢賴清花:我..我真的要說 施余興望:那個是薪水,你不要..那個是薪水,不然我們的幹部五六十個,那不就每個都是賄選,我有五十幾個幹部在跑捏,整個台南市捏,就跟你一樣,我都是給他們薪水然後請他們你負責哪一區,比如說你是負責,什麼,○○的,負責○○的 錢賴清花:我到現在還在緊張 施余興望:負責○○負責○○負責○○,○○○○,每一個區每一個區我都有幹部阿,像你一樣在幫我跑的,那個沒有,那個OK阿 錢賴清花:我是會拉,可是那是我比較親密的那種朋友 施余興望:對對對,你就私底下跟他講,跟他拜託這樣,嘿 錢賴清花:那個叫什麼,葉.. 施余興望:葉信義,他也是跑他的朋友阿 錢賴清花:不是,他是跑我們這個○○的 施余興望:恩恩恩 錢賴清花:阿我不能再利用..被利用..這樣子我會..很衝突啦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會,他跑他認識的,你跑認識的,可能這個兩個,你們兩個都認識去跟他講沒有關係阿,他那個人會說,欸,他也叫我支持施余興望,他也叫我支持施余..,欸,更好,他的心會,喔可能他很好喔,為什麼大家都說要支持他 錢賴清花:阿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還你,然後,我還是會..還是會幫你跑的意思,我不會放棄的,可是,我最希望,不要被那個葉..那個 施余興望:葉信義 錢賴清花:嘿,不要被他知道 施余興望:他不知道,他不知道他不知道 錢賴清花:我不喜歡..我不喜歡這樣子 施余興望:我的幹部都只有我知道,你知道我知..,只有我們兩個知道,沒有其他的人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那個錢,我想..想還你這樣 施余興望:哦.. 錢賴清花:好不好? 施余興望:喔..阿..你有去跑的話其實沒關係呀 錢賴清花:我一定會去的拉,可是那是我比較親密的朋友 施余興望:恩恩,比較好的朋友 錢賴清花:然後,我把那個錢還你,如果,萬一的話 施余興望:哦..你怕賄選阿還是怎樣 錢賴清花:對! 施余興望:哦..(笑) 錢賴清花:我緊張得要死 施余興望:其實是不會啦 錢賴清花:我昨天就聽到他們這樣講,我說..不要..不要拿那個人..那個,不然你會賄選這樣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齁聽這裡,就,哎呀,哎唷,糟糕了,齁就這樣子,我就愣了一下捏 [00:05:01] 施余興望:不會啦,那我那麼多幹部怎麼辦(笑),我相信伍宗康也很多幹部,許育美他們,也很多幹部阿,他們也是都是領薪水的阿,都是領薪水..大家都是領薪水的,應該也是一樣吧,我如果你.. 錢賴清花:如果..萬一的話,被賄選的話,那時候咧 施余興望:沒有阿,你就說,這個是我幹部的錢,幹部的..,只有你知我知阿,這是幹部的錢,他..他那個,他叫我幫他負責跑,○○,這樣 錢賴清花:阿如果像我們..像我們這個幹部有沒有,被發現了,我們拿錢給人家這樣 施余興望:你不可以拿錢別人阿,那個錢是給你的,你不可以拿給別人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我是說..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萬一的話,我被發現說,喔 施余興望:有拿我的錢 錢賴清花:對對對對對 施余興望:阿那個是..你就說,那個是幹部的阿 錢賴清花:萬一..萬一 施余興望:對阿,你就..你就跟他說那個是幹部的錢阿,幹部的車馬費阿,那是..那是車馬費,他給我的車馬費,阿然後他請我去,在○○,他認識的朋友幫我..,我認識的朋友幫他..幫他拉票這樣而已啊 施余興望:那個是..那個是OK阿 錢賴清花:我會不會被處罰那種 施余興望: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 錢賴清花:阿..警察 施余興望:除非是買票,說,欸你一票兩千塊給我,那個才是買票阿,你那個錢你不能拿去給別人,那個是你的薪水阿,你不能拿那個錢再去買票阿(笑),對阿 錢賴清花:我就聽他們在那邊講說..齁怎麼辦咧 施余興望:沒關係你去問清楚拉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所以我才找你 施余興望:你不要怕拉,去問清楚 錢賴清花:我現在真的還很緊張捏 施余興望:薪資、車馬費那個是OK拉,你可以,你再去問你的朋友,說我是他的幹部,阿我幫他負責在新..○○拉票,阿這是他給我的那個車馬費..薪水,你再問,你再問你朋友,應該他有知道,這個就沒問題。
不是去買票,不是去說阿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那個不一樣。
你是幹部,你是我的幹部,○○的幹部,幫我跑○○的 錢賴清花:那個不會被..被處罰嗎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會不會,嘿你再去問清楚,沒關係你擔心的話你再去問清楚,你問清楚之後,你再..你再隨時打電話給我,我隨時再來找你 錢賴清花:我..我就想歪一邊,我說,哎呀,我說如果我被抓到我又要去被關起來,我都想歪一邊阿捏 施余興望:不是啦,那個不是買票,那個是你的幹部薪資,車馬費,因為你要騎摩托車去拜訪嘛,有時候你要打電話拜訪,電話費,油錢,阿你出去外面,你自己要喝水,吃飯,你不要緊張(笑),我的幹部很多 錢賴清花:我現在..還講不出來 施余興望:我的幹部很多,五十幾個,你看,你看我的FB,那一些都是我的幹部,他們都是在領薪水,他們也是在幫我工作阿,領薪水幫我工作 錢賴清花: 哦..哦 施余興望:阿你負責○○的排灣族,你負責○○的泰雅族,○○布農族,你是○區的布農族,阿○區的排灣族,五十幾個幹部在跑捏,所以那個..那個是 OK呀 錢賴清花:齁..齁 施余興望:呵(笑)那個是薪水拉,不是買票,買票又不一樣,買票是你家有幾票,我給你多少錢,那個就是買票,阿你是我的幹部,你負責這個區域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這個是車馬費,然後你就去幫我拜託..欸拜託,阿拜託好朋友,阿拜託阿,這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這樣,那個是幹部,那個是薪水..薪水,那個,所以不要緊張 錢賴清花:我真的嚇死了捏,我說,我又要,我說我又要去被關了這樣 施余興望:嘿,不會不會不會,嘿,不要緊張拉,如果..如果說像你以前有跑過,別人應該也是..人家也是會給你薪水阿,一樣的道理,如果你有跑過的話 錢賴清花:我說以前我也是,也有跑過阿 施余興望:對阿也是薪水阿,那個是薪水阿 錢賴清花:阿可是..可是..唉(嘆) 施余興望:你再去問清楚不要緊張拉,那個..我..我不會做違法,我不買票的拉..我怎麼,因為我如果買票,有事情了,我就算選上了也沒有用嘛,馬上又被打下來了阿,所以我們不會去買票拉,因為風險太大對我..對我不划算拉,我好不容易當選了,結果買票,被告..被那個...被辭職..我不會..那不是,所以我不會做那種買票的..我不會做那種買票的..那個行為拉 錢賴清花:我就..我就昨天晚上,我就愣了一下,唉呀,我完了我完了我會被關了這樣 施余興望:呵..(笑)不會,不要緊張,那個是薪水,我給你的,你幫我跑○○你認識的,那些好朋友的薪資啦 錢賴清花:那個是..那個是..欸,就是 施余興望:就像你是我的員工一樣,你是我的幹部了,你現在是我的幹部,阿我給你薪水,阿你要補貼一些電話費阿,你的油錢啊,你要去拜訪朋友阿,請他支持我阿,請他投給我,你的時間、精力、油錢、電話費阿,那個..那個就是,那個是薪水,就像我們去公司上班一樣阿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我去公司上下班的油錢阿,還有在那邊花的時間幫公司做事,當然我也會,公司老闆要給我薪水阿,是這樣阿,那個是薪資啦,不是買票啦 錢賴清花:就是..買票,就是..欸.. 施余興望:買票 錢賴清花:現在..現在也是算買票捏,現在 [00:10:04] 施余興望:現在不是買票阿 錢賴清花:不是,我是說現在,目前,目前來說拉,是不是也是算買票的那種 施余興望:買票的話,是說..我去 錢賴清花:是快要接近的時候 施余興望:不是不是 錢賴清花:也不是 施余興望:也不是,買票是說我去你家,比如說,比如說我去葉信義家,我去葉信義,舉例,欸,葉大哥,你家有幾個人,阿我家三個人,喔那一個人兩千塊,我給你六千塊,阿你..你三票要投給我喔,這樣就是買票,這樣就是買票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阿我是我說,葉信義,你在○○認識的人很多,你來當我的幹部,我一個月給你,我給你多少錢,好,阿你就去幫我拜訪那些人,齁阿你要跟我回報,我今天哪幾個哪幾個,我拜訪了,阿他們,欸,對你印象不錯,他們會投給你,這個是..這個就是,這個就是那個,幹部,你就是我的幹部,不是說 錢賴清花:就近一下.. 施余興望:不是說,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然後欸,某某人,你家兩票,好,我給你四千塊,那個就是買票,阿請你投給我那個就是買票了,對對對,那個就是買票了 錢賴清花:哦..哦,我比較更了解了 施余興望:嘿啦 錢賴清花:阿所以這個跟我們..跟我們賄選.. 施余興望:賄選沒有關係,賄選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跟我們那種賄選不一樣啦 施余興望:不一樣不一樣 錢賴清花:這個會不會被警察抓 施余興望:不會阿,這個就是,你就是我的幹部阿,很光明正大的幹部阿 錢賴清花:喔 施余興望:對阿,你就是..我就是真的有去幫施余興望去拜託我的朋友阿,誰誰誰,請你拜託支持一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阿這個誰,我去哪一家,然後拜託,阿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這個就是我有工作啊,我有領薪水,我有去工作這樣,這樣的意思啊,嘿,不是說你幾票我跟你買幾票,不是那個意思 錢賴清花:我好像背了東西… 施余興望:我們不會買票拉,買票對我們候選人風險很大,很危險 錢賴清花:就是..不要去 施余興望:不要買票 錢賴清花:不要去買票就對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我不買票的,有的候選人阿,有時候,不是,有的那個選民阿,族人阿,我去拜訪的時候他會說,阿我現在五票阿,阿你意思怎麼樣,暗示我說要買票,我就會跟他說,對不起內,大哥,我..我不買票的拉,阿你如果覺得我不錯,欣賞我,你就投給我,你欣賞別的候選人,你就投給別的候選人,我說啊我不會買票阿,有的族人會暗示我叫我要買票,買他的票,我不會做那種事情拉,那個太危險了,風險太大,恩,所以我都是幹部阿,我都請幹部去跑 錢賴清花:幹部不會被抓就對了 施余興望:幹部不會被抓阿,白狼的也是有幹部阿,白狼那些不是在外面幫他跑,幫他跑阿發傳單阿,發那個文宣阿,那個都是幹部阿,那個都領薪水的捏,那個是員工阿,競選總部的員工阿,嘿阿,幫他發文宣,像我不是拿文宣、防疫筆給你,你去幫我發,發給那個選民認識的,我的文宣阿這個防疫筆,阿拜託支持一下,拜託支持一下這樣。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我就是說,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那個比較親密的朋友,他們家裡有兩個,我就不要去買這個票 施余興望:不要買阿 錢賴清花:對阿對阿對阿,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這個..我們就不要去買他的票 施余興望:不要買票阿,你只是把我的文宣給他,防疫筆給他,你就說,欸這個施余興望不錯,拜託支持他一下,拜託投給他,這樣就好啦 錢賴清花:欸我沒有戴口罩不好意思 施余興望:沒關係,呵..(笑) 錢賴清花:欸..我沒有戴口罩,欸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施余興望:沒關係,沒關係,等一下就..我們快..就這個事情而已嘛,嘿拉,所以不要擔心拉,嘿,你再去問清楚,不要擔心(笑),你是幹部,你是薪水,那個不是買票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我要跟你了解一下,就是說,嘿,我親密的朋友,也差不多,比較,四個五個而已 施余興望:對對對,嘿阿你就是拜訪他 錢賴清花:我..我的意思是,不要去擔心,阿我又要去找那個誰,許..葉信義,我又要去找葉信義的票阿,這樣我就不喜歡 施余興望:不用不用不用,你就比較好的朋友,你就幫我去拜託他,我不是有給你文宣嘛,你就發給他,就說請支持這個施余興望,他的人不錯,就幫我拜託拜託就好,這樣就沒有問題了,不是叫你跑整個○○那麼大(笑),太大了 [00:15:05] 錢賴清花:我就是被他們說,昨天晚上,我們去..去唱歌,就被他們嚇死了,我說唉呀,完了,我就趕快找你,我是說那我怎麼辦,要不然那那個錢我還你這樣,我..整個,我講不好聽,我說對我來說,真的.. 施余興望:恩你怕會被關..被被..(笑) 錢賴清花:對!我的心裡已經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跑到那邊去想了,唉呀,我完了完了這樣 施余興望:不要擔心拉,你就是,這個就是你的好朋友,你就幫我顧好,去幫我拜託他們阿,阿文宣發一發,那個就是你有在工作,阿你,這是你的薪水,都OK拉,我們也沒有去買..我們也沒有要去買誰的票阿 錢賴清花:就是買票,就是喔.. 施余興望:買票是你家幾個,我給你多少錢 錢賴清花:我就..我就拿兩千塊給他 施余興望:對,那個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那個就是賄選了..哦 施余興望:你拜訪選民的時候,你就不可以拿錢給他,你也不可以買東西給他,你去拜訪的時候你也不要買東西給你的朋友,比如說我買衛生紙,買茶葉,欸,水果,拜託支持施余..,這不行,這樣就賄選,這個就叫賄選了,你有送東西,送錢就是賄選,你的人可以去,好朋友比如說,欸大姊,你好,請支持施余興望,這樣就好了,阿你買礦泉水就三十塊以內,比如說買個飲料阿,一杯十五塊阿,礦泉水一杯二十阿,那個沒有關係,三十塊以內都沒有關係,齁,你不用再去..有時候去買買個飲料,礦泉水還是外面那個搖搖杯,一杯十五塊,那個OK那個沒有問題,三十塊以內都沒有問題 錢賴清花:三十塊以下 施余興望:三十塊以下都OK,以上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以上了就賄選喔 施余興望:對,你買一個五十塊的東西請他吃,然後說請支持施余興望,這樣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就比如說啦,梁美珠,那個在賣檳榔那個 施余興望:嘿嘿 錢賴清花:差不多也認識三十幾年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對 錢賴清花:我可不可以去給他.. 施余興望:你可以給他文宣阿,你可以給他幹嘛,阿你自己有吃檳榔 錢賴清花:可是那個葉..葉信義,他也是會去他家阿 施余興望:沒關係啊葉信義是葉信義的事情啊 錢賴清花:不衝突的嗎 施余興望:不衝突阿,他他是他,你是你啊你就你就幾個好朋友,你就幾個你的好朋友,很好的朋友,你就私底下拜託他支持我就好了 錢賴清花:哦..知道了,知道了知道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阿你不要拿錢給他喔,你不要買東西給他喔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這樣會違法喔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不要這樣做就不會違法了,嘿就是純粹我去拜託你去支持某一個候選人這樣的話是沒有問題 錢賴清花:就是..就是那個是我的薪水 施余興望:對對對對 錢賴清花:沒有..沒有人會干涉 施余興望:對對對,沒有干涉,那是你的薪水,恩,對,齁OK拉(笑),還以為什麼大事.. 錢賴清花:欸那個很大事好不好,我在他們的旁邊這樣那邊講,那個是大事了,我是真的捏 施余興望:呵..不是啦不會啦不會啦,不然我們那麼多幹部怎麼辦,那個是我們一定是,我們都有研究,那個都是合法的,在合法的裡面,就我講的,除了比如說送東西啊,送錢去給選民的話,那個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就是比如是我,不是你喔,如果是我.. 施余興望:你送也是喔,你不能去送東西,也不能送錢去給選民喔,你現在是代表我啊,你現在是我的幹部,你領我的薪水,你是我的人,阿你去的時候你就不能送飲料,送水果,送超過五十塊以上的東西,不能去送他,你就是單純人去就好了,你就人去然後拜託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沒問題了,就不是賄選,除非你不是我的幹部,你們兩個是好朋友,你買酒去,大家你們兩個在喝酒,那個當然也沒有問題,那個是好朋友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是喔!哇.. 施余興望:你們兩好朋友要見面要喝酒,那個跟我沒有關係,你們就,兩個人你就聊你們的事情,那個跟我沒有關係,嘿,但是你如果說要去他那裡,要請他拜託他支持我的時候,你就是我的幹部,你要請他支持我那個就是我的幹部,那個你就不能送東西,也不能送酒,也不能送什麼,阿你只是單純,好朋友兩個去聊天,去喝酒,那..那個就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那是我們的事 施余興望:那是你們的事,嘿就這樣,大概就是這樣分拉 [00:20:12](中略) 施余興望:我還以為有什麼大事,呵呵..(笑),好啦,不要緊張,你放心,我不做違法的事情 錢賴清花:你再笑我沒關係 施余興望:買票,我不買拉,我們好幾屆了,你看我跟谷暮○屆了,我們都不買票了,很多人叫我們買,我們都說不要..不要..不要 錢賴清花:齁 施余興望:因為買票不值得啦,那個當選也..也很危險,馬上就會被打下來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對 錢賴清花:我的想法就是那種了捏 施余興望:而且買票會被關捏,不是那個解除而已捏,買票的話我還要被抓去關捏,阿你們,通常你們..你們都不會啦,你們助選..,你們就是拿我的錢,就是..比如說我去買這個人的,我去買你家三張好了,給你六千塊,我會被關,阿被買的人只要把六千塊繳出來就沒事了 錢賴清花:喔.. 施余興望:通常那個選民都不會有事拉,就是他給我六千,我六千塊還給國家,繳國庫,他就緩刑,他沒有被..,可是我這個候選人,我要被關四..我要被關好幾年捏,所以我們不會買票啦 錢賴清花:所以,不用 施余興望:對不要買票,很危險,真的危險 施余興望:呵呵…(笑) 錢賴清花:昨天晚上我要爆炸了 施余興望:好啦,你的好朋友去,幫我跟他跑一跑,就說阿拜託支持一下這樣就好了 錢賴清花:就像你認識的那個,ㄧˋㄉㄞˋ阿 施余興望:楊ㄧˋㄉㄞˋ喔 錢賴清花:我也可以去嗎 施余興望:可以啊你就說,欸..你跟他很熟嘛.. 錢賴清花:就是很親..就是..我的意思就是..我跟他就很親密 施余興望:楊ㄧˋㄉㄞˋ大姊, 楊ㄧˋㄉㄞˋ大姊,施余興望齁,人不錯捏,我們來支持他阿,齁我們來支持他,這樣OK阿,我們來支持他,他不錯啊,嘿這樣 錢賴清花:恩因為,那..以前他也有票,不是,他也有幾個朋友,阿我們..我們是說我會跟他拉啦,這樣子 (中略) 施余興望:所以楊ㄧˋㄉㄞˋ也知道,他也當過幹部阿 錢賴清花:是喔,你也知道? 施余興望:對,因為第○屆的時候,我跟谷暮去找他的阿,也是像一樣,拜託你,拜託他來,拜託○○他的好朋友,幫我們,幫我們那個..去拜訪阿,阿我們也是有給他那個,幹部的車馬費阿,也是要給車馬費阿,因為,不可能叫人家幫你白做工嘛 錢賴清花:恩 施余興望:嘿阿,所以我們是叫他做幫我們跑第○屆,可是第○屆的時候很像就不是了,第○屆你們就都跑到伍宗康那裡去了,呵呵呵…(笑) 錢賴清花:齁..我是跑去伍宗康 施余興望:不是嗎 錢賴清花:第○屆的時候 施余興望:你也是,你嗎? 錢賴清花:我是.. 跑去伍宗康那邊 施余興望:喔.. 錢賴清花:我第二次,我第二次我是在谷暮那裡 施余興望:喔..對阿對阿對阿..現在換你在我這裡啊,加油(笑) 錢賴清花:所以,那時候他,欸..他們有說,一個禮拜開會一次嗎,還是兩個禮拜還是 施余興望:兩.[00: 24:53]聲音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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