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抗,630,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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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30號
抗 告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旺昌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陳中為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三(即追加起訴犯罪事實)部分撤銷,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其他抗告駁回(附表一、二即追加起訴犯罪事實㈠、㈡、部分)。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原審於112年8月2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裁定(下稱前裁定),通知檢察官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1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①莊正宇、廖宥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罪數。

②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分別於「何時」向網路遊戲公司「希望戀曲」、雅虎奇摩拍賣註冊之「帳號」。

2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①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參與犯罪之行為分擔。

②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或門號本身供他人註冊使用之犯罪時間、提供對象(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之犯罪事實,見附表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3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李旺昌參與犯罪之行為分擔(犯罪事實見附表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4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李旺昌各次犯罪之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提供日期時間、對象、方法,及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之卡片序號、購買時間、金額,儲值之GASH會員編號(犯罪事實見附表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㈡檢察官固於112年8月16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惟查:1關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補正內容,見附表一「檢官補充理由書」欄所載):⒈檢察官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3人究竟分別係於「何具體時間」註冊「何帳號」,仍未具體載明,是「犯罪時間」、「內容」未臻明確。

檢察官雖於補充理由書稱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之犯行,因被害人共有33名,故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均為33次等語。

然補充理由書內容亦載明「被告廖宥綺因此被指示而去收簡訊也是極有可能」、「從流程中,以及管控門號之excel檔案,並無法看出哪一人接收哪一筆簡訊並回復,亦無法客觀的資料中區分」,由此可見,被告莊正宇、廖宥綺就各該被害人,是否有行為分擔,及其具體相關證據為何,亦難謂明確。

再者,被告莊正宇、廖宥綺既分別於「107年6月」、「108年4月29日」受雇於被告李旺昌,自應先確認附表一所示之33名被害人「具體註冊時間」之具體證據,始得認定被告莊正宇、廖宥綺是否於附表一所示之33名被害人,各次均有參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此犯罪行為之次數,攸關被告莊正宇、廖宥綺防禦權之行使,及法院審理之範圍內容、主文之記載,惟公訴意旨對此未有明確之記載,顯無從明瞭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範圍,且檢察官亦應提供相關證據,並具體指出其證明方法,且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不得過於空泛。

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公訴意旨係追加起訴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3人,與雨過天晴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被害人梁舒斐匯款至人頭帳戶,另被害人陳登宏、蕭璟琳、盧宥錤及林依葶,則係遭詐騙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因而追加起訴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3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共同正犯。

前裁定通知檢察官補正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3人之參與犯罪行為之分擔,究竟為何,抑或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僅係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或門號本身供他人註冊使用之具體犯罪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

然依檢察官補充內容,似未見檢察官針對前裁定所指內容予以補正,並提供相關之證據,故難謂適法。

2關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原裁定誤載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應予更正),檢察官雖補正為「被告李旺昌提供人頭電話,接收認證碼,再將認證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創造出網路賣家帳號,致被害人10人匯款價金後,未收到商品」等語,似係變更原追加起訴書認定被告李旺昌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正犯,認定僅為幫助犯。

惟觀乎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列之證據,包括告訴人潘世羿等人之指述、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述,其中除「人頭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電話涉及詐欺案資料表」,可知被告李旺昌申辦相關門號,及上揭門號涉及詐欺案件外,未見檢察官提出被告李旺昌有何「提供人頭電話接收認證碼」之證據,從形式上審查,顯無從判斷被告李旺昌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否則無異於只要門號為所有人所申辦,或持有人所使用,在該門號作為他人詐騙使用之工具時,遽認門號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即涉及相關幫助犯」,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既負有舉證責任,並有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則於起訴書之證據欄,自應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之各個待證構成要件事實,分別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以明其是否已盡舉證之責;

況且,事實審法院之職責僅以調查證據為主要職責,並不包括蒐集證據在內,自無從越俎代庖,在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外,代檢察官蒐集相關犯罪證據,而後加以判決之可能。

3關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⒈被告李旺昌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簡訊驗證碼予他人,註冊GASH、遊戲橘子會員編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9、520、561、562、937、1179、1239、1240號提起公訴(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嗣檢察官對被告李旺昌追加起訴(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1年度易字第197號、111年度易字第283號、111年度易字第349號、111年度易字第559號、111年度易字第591號、112年度易字第347號,上揭案件業經原審於112年8月25日判決)。

觀乎被告提供前揭門號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客戶資料,可知被告李旺昌於各該案件中,是分別接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簡訊驗證碼予「李強」、「劉海龍」、「何孝勤」、「黃洪」、「楊帆」,則本件被告李旺昌於「各該期間內」之「各別具體且特定」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予「何人」,檢察官自應提供相關證據,以供本院判斷被告李旺昌前揭犯罪行為,是否符合「接續犯」之要件,此涉及被告李旺昌刑罰權之範圍、罪數,屬犯罪事實之重要核心。

⒉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提供行動電話簡訊驗證碼予他人,除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核與原審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案件中,被告李旺昌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顯然有重複,可知被告李旺昌係提供同一門號簡訊驗證碼予他人,致不同之被害人遭詐騙購買點數,無法排除構成接續犯,自不宜另行追加起訴。

⒊另觀諸原審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案件中,被告李旺昌申辦之門號,包含上揭6門號,及其餘「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被告李旺昌提供予「李強」之日期,分別為「109年9月18日」、「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10日」、「109年10月11日(2次)」、「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7日」,又被告李旺昌提供予「劉海龍」,其期間則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

從而,被告李旺昌倘在上開時間內,接續提供「數個」行動電話門號簡訊驗證碼予「李強」、「劉海龍」同一人,另於「109年11月3日」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予暱稱「yyfit」之「楊帆」,則無法排除被告李旺昌亦符合接續犯,也不宜另行追加起訴。

⒋前裁定通知檢察官補正110年度金訴字第105號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㈠至,被告李旺昌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提供日期時間、對象、方法,及被害人謝易呈等人遭詐騙購買之卡片序號、購買時間、金額,儲值之GASH會員編號,檢察官雖有於112年8月16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明確記載補正「被告李旺昌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提供方法,及被害人謝易呈等人遭詐騙購買之卡片序號、購買時間、金額,儲值之GASH會員編號」,然未就被告李旺昌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提供日期、時間、對象」加以補正載明,自無法依補充理由書之內容,判斷被告李旺昌是否應合理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而應依接續犯而論以實質上一罪之認定。

爰裁定駁回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追加起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已以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補充理由書,就前裁定命補正事項加以補充說明,原審裁定駁回檢察官追加起訴、、之公訴,尚有疏誤之處,為此抗告等語。

三、撤銷發回部分(即附表三部分)㈠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參照),事涉日後判決確定之既判力範圍,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倘其記載之內容「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即為已足。

亦即,檢察官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其審判範圍即已特定,縱起訴書記載粗略未詳或不夠精確,或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被害法益、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即共犯態樣或既、未遂)略有差異,對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並無影響,即難以此即認檢察官起訴未特定範圍。

㈡原審以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犯罪事實不明確,裁定命檢察官依期補正被告李旺昌各次犯罪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提供日期、時間、對象、方法,及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之卡片序號、購買時間、金額,儲值之GASH會員編號。

嗣檢察官以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補充理由書,補正被告李旺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如附表三編號㈠至之犯罪事實(見各該編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欄所載);

而依檢察官補正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提供特定電信門號與犯罪集團成員,作為申請註冊會員帳號綁定之電話,該集團成員以該電信門號申請註冊會員帳號之時間,被告接收會員認證碼回報與特定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完成會員帳號之註冊,再由犯罪集團成員詐騙特定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受騙後,依指示購買特定卡號點數,傳送與該集團成員等犯罪事實。

且其中:1編號㈠至㈣、㈥、、至、、至部分,另載明提供電信門號與該集團特定之成員,及完成註冊之會員編號。

2編號㈤、㈦、㈧、㈨、、、、另載明完成註冊之帳號或會員編號。

3是依檢察官補正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之犯罪事實,既有提供之特定電信門號,及以各該電信門號申請註冊會員或帳號之時間,被告李旺昌回傳認證碼之行為方式,該集團完成註冊後詐騙之被害人、詐騙方式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亦均確定;

另被告李旺昌回傳認證碼之時間,亦可由申請註冊之時間推知,且部分復載明被告提供電信門號之特定對象及完成註冊之會員編號或帳號,可見檢察官補正之犯罪事實尚屬明確,已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及審判範圍。

至檢察官雖未能補正被告提供電信門號之確切日期、時間,但此部分尚不足與其他犯罪事實混淆,且可於法院實體調查時,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依有利被告原則予以認定。

至檢察官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之各罪,或各罪與原審其他已起訴、判決之案件,是否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亦僅是原審實體調查後,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確信所為之判斷,尚難以此即認檢察官補正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有何不明確,致審判範圍未能特定。

乃原審以檢察官仍未補正被告提供門號簡訊驗證碼之「日期、時間或對象」,致無法依補充理由書之內容,判斷被告李旺昌是否應合理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而應依接續犯而論以實質上一罪之認定,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追加起訴,顯係將應於實體調查事項誤作為檢察官應予補正之事項,自有不當;

檢察官以此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駁回抗告部分(即附表一、二關於追加起訴犯罪事實㈠、㈡、部分)㈠附表一即犯罪事實㈠、㈡部分:1原審以檢察官追加起訴㈠、㈡犯罪事實不明確,裁定命檢察官依期補正,雖經檢察官以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補正如附表一「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欄所載。

但稽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事實,係認①被告李旺昌、與莊正宇、廖宥綺與雨過天晴犯罪集團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旺昌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及以A公司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再指示莊正宇、廖宥綺等2人操作電腦設備,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網路遊戲公司「希望戀曲」、雅虎奇摩拍賣申請帳號,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帳號認證使用,取得網路遊戲及拍賣帳號之後,再以每組帳號人民幣40元之代價,出售予雨過天晴集團之成員(犯罪事實㈠)。

②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3人與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雨過天晴集團成員以特定認證門號向露天拍賣場申請帳號,指示鄭文惠將其金融帳戶資料寄送予「陳志祥」之人收受,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向被害人詐欺取財。

經警輾轉調取相關證據,得知詐騙被害人使用之帳號,其認證之門號申登人均為被告李旺昌經營之A公司。

2但稽之附表一「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欄補正之事項,檢察官僅補正關於假網拍詐欺之犯罪情節(提供門號接收認證碼,供客戶完成註冊特定網站帳戶),及員警搜索被告李旺昌住處之過程、查獲之證據,似認被告僅是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代收認證碼,供客戶完成註冊特定網站,且被告廖宥綺有時會依被告李旺昌指示,幫忙接收簡訊認證碼。

而此部分與上開追加起訴犯罪事實㈠所指被告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人之犯罪事實似有不同,且與原審裁定命補正之事項無涉,顯有混淆犯罪事實,且無從確認犯罪事實㈡之犯罪事實,致追加起訴範圍不確定,無從建立追加事實與所引用證據間之關連性,並致審理範圍難以特定。

㈡附表二即犯罪事實部分 :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罪事實,係認被告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行動電話,向各該編號之被害人詐欺取財。

而稽之檢察官補正此部分之事項,係認被告提供人頭電話,接收認證碼,再將認證碼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創造出網路賣家帳號,致被害人受騙;

此部分犯罪事實,亦與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且補正之犯罪事實並未敘及被告李旺昌係何時提供人頭電話,供詐騙集團成員創造何賣家帳號,以何方式詐騙各被害人,致追加起訴範圍不確定,亦無法特定審理範圍。

另就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除「人頭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電話涉及詐欺案資料表」,可知被告李旺昌申辦相關門號,及上揭門號涉及詐欺案件外,均無被告李旺昌「提供人頭電話接收認證碼」之相關證據,從形式上審查,亦無從建立補正之犯罪事實,與所引用證據間之關連性,則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㈢綜上,檢察官未依前裁定補正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另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又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上開犯罪之可能,原審因而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追加起訴,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抗告仍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部分):
編號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109年度偵字第10753號等)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  ㈠ 李旺昌是銳翊資訊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A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9日命令解散)、御電館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公司B)的負責人,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3人,與暱稱「雨過天晴」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下均簡稱為雨過天晴集團)間,為以下之犯行: ㈠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原名廖若妤,於110年11月29日改名)等3人與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李旺昌向外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並以A公司之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李旺昌位於嘉義縣○○鄉○○○000○0號的住所,設立工作機房,莊正宇、廖宥綺等2人,分別自107年6月、108年4月29日起,受雇於李旺昌,由李旺昌指示操作電腦設備,先以身分證產生器,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網路遊戲公司「希望戀曲」、雅虎奇摩拍賣申請帳號,並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上開帳號認證使用,而以此方式取得網路遊戲及拍賣帳號之後,再以每組帳號人民幣40元之代價,出售予雨過天晴集團之成員。
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補正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部分(主文):警察於107年至108年間發現,詐欺集團利用VPN、人頭電話方式製造查緝斷點,例如當時盛行的假網拍詐欺,就是詐欺集團在購物平台上用虛假資料註冊帳號並變成賣家,然而當時註冊帳號就已需要提供手機接收認證碼的方式,讓購物網站核實使用者身分,因為多數購物網站認為,只要能提供手機並接收認證簡訊後回傳網站,業者就會認為這是真實的使用者。
而就有不肖業者嗅到商機,認為如果提供門號讓某A做為網站申請帳號認證用,並代為接收認證碼後告知某A,讓渠可以順利認證成功,從中收取費用,某A順利註冊一個隱匿真實身分的帳號,業者也能從中獲利,因此所謂的代收簡訊這樣的服務就此產生。
這樣產生出的網拍帳號,當涉及刑案時,能查到的就只是該代收簡訊商的公司,代收簡訊商能回復的就只是與境外某人對話接 case 的過程,完全無法核實。
因為代收簡訊商目的只是要代收簡訊,賺取費用,客戶的身分不是犯罪集團所在意的。
因此警察當時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當時搜索銳翊資訊公司及負責人即被告李旺昌之處住,並於透天厝的頂樓發現數台貓池、電腦及多張電話卡。
並在被告李旺昌的雲端硬碟上發現一個 google excel 檔案(檔名:銳翊公司業務.xlsx),記載著每一個門號註冊過那些網站或哪些服務以避免重複。
就被告李旺昌的供述,他與合夥人,暱稱「雨過天晴」之人(後於筆錄稱對方叫林銳松),都能看到雲端上那份 excel 表,因此當有客戶某 A 說要註冊某 B 網站,就會與林銳松接洽,並從excel 表內挑一個尚未被註冊 B網站的門號給客戶,並由被告李旺昌這端將該門號對應的電話卡插到貓池裡,當某A輸入好門號並在B網站按下送出後,被告李旺昌這端就會收到帶有認證碼的簡訊,被告李旺昌再將註冊碼回復給林銳松,讓某 A完成 B網站的認證。
因此,當遇到註冊帳號涉及刑案時,警方循線找到被告李旺昌時,被告李旺昌就是到對話紀錄裡翻查,看看對話紀錄裡提到的門號在哪裡。
渠稱都是網路的買家所以也不清楚是誰,簡而言之,被告李旺昌從事這樣的事業就是成為犯案的帳號的防火牆,所以有事情只會到他而已。
由於被告李旺昌這端的操作十分簡單,就是把對應的門號電話卡插入貓池裡,接收簡訊後回報,因此這樣的工作並不困難,因此被告李旺昌也會找被告莊姆斯棒及當時受僱來協助被告李旺昌做模型電鍍的工讀生被告廖宥綺幫忙,被告李旺昌在110年3月8日的筆錄中說到,被告廖宥綺是他請來做模型的整理與出貨,而被告廖宥綺也在 110 年 3 月 16 日的筆錄提到,被告廖宥綺主要受雇來協助被告李旺昌處理模型出貨的事,但偶爾也會協助收認證碼。
從上述的流程不難發現,整個過程並不困難,被告廖宥綺因此被指示而去收簡訊也是極有可能,被告廖宥綺在同日的筆錄中亦有提到此部分。
被告廖宥綺也曾問過被告莊姆斯棒,但對方只回復說這只是一搬手機預付卡用途而已。
被告廖宥綺也稱這部分幾乎都是被告莊姆斯棒在用的。
此外,從流程中,以及管控門號的excel檔內,並無法看出哪一人接收哪一筆簡訊並回復,亦無法從客觀的資料中區分。
但三人從事這份工作的資歷不同,所以相對熟稔度、操作次數也會有不同。
故本案應認定被告等3人是共同正犯,彼此行為分擔,犯行亦應相等,則此部分的被害人有33人,則犯行為33件。
 ㈡ ㈡李旺昌、莊正宇、廖宥綺等3人與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雨過天晴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以認證門號0000000000向露天拍賣賣場申請帳號「iniq5714」、「pdzf7935」後,於107年7月10日,指示鄭文惠將鄭文惠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簿、金融卡,以店到店(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寄送方式,寄送予「陳志祥」之人收受,嗣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即於107年7月16日晚間10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梁舒斐,致梁舒斐陷於錯誤,於107年7月16日晚間10時48分許,晚間10時54分許、晚間11時1分許,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7,960元至鄭文惠之上開帳戶內。
嗣經警調取上開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後,查知係露天拍賣賣家「iniq5714」、買家「pdzf7935」使用上開交貨便服務代碼,又警察調取此露天拍賣帳號「iniq5714」、「pdzf7935」之申設資料,得知此兩露天拍賣帳號均係以門號0000000000作認證,而此門號SIM卡曾在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上插卡使用,又警察調取該手機序號之插卡門號資料,發現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9組,而此9組門號之申登人均為A公司。
雨過天晴集團成員於107年11月13日晚間9時1分許,以認證「stax1941」後,由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陳登宏、蕭璟琳,以上2人均陷於錯誤,陳登宏於107年12月7日,將自己為申登人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簿、金融卡,以店到店(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寄送之方式,寄送予雨過天晴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收受,蕭璟琳於107年12月4日,將自己為申登人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簿、金融卡、以店到店(交貨便服務代碼為:Z00000000000)寄送之方式,寄送予雨過天晴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收受。
嗣警調取「srfs2697」、買家「stax1941」使用上開交貨便服務代碼,而此兩露天拍賣帳號之認證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A公司。
雨過天晴集團成員分別於107年8月27日11時27分許、107年12月3日晚間7時15分許,以認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向露天拍賣賣場申請帳號] jedb1219」、「pvdu1331」,分別詐騙盧宥錤、林依葶,致盧宥錤、林依葶均陷於錯誤,盧宥錤於107年12月31日,將自己為申登人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的存簿、金融卡、以店到店(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寄送方式,寄送予雨過天晴集團成員指定之收受,林依葶於108年1月4日,將自己為申登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簿、金融卡,以店到店(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寄送予107359成員指定之人收受,嗣警調取上開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後,查知係露天拍賣賣家「jedb1219」、買家「pvdu1331」使用上開交貨便服務代碼,而此兩露天拍賣帳號之認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登人均為A公司。

附表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編號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109年度偵字第10753號等)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  李旺昌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號,分別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財物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警察於108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持搜索票搜索嘉義縣○○鄉○○○000○0號,扣押電腦等物並檢視雲端硬碟,查悉上情。
原審法院於裁定命補正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主文):被告李旺昌提供人頭電話,接收認證碼,再將認證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創造出網路賣家帳號,致被害人10人匯款價金後,未收到商品。
犯行為10件。

附表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編號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109年度偵字第10753號等)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2年度補正字第1號) ㈠ 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強」、「陳雅」、「雅雅」,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李強」、「陳雅」、「雅雅」於109年9月21日凌晨0時44分許、下午1時59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0000000000等2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2件認證碼給「李強」、「陳雅」、「雅雅」,由「李強」、「陳雅」、「雅雅」輸入認證碼後,完成2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分別是QZ0000000000、VZ0000000000),「李強」、「陳雅」、「雅雅」再申辦8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陳雅」、「雅雅」復於同日,在臉書社羣軟體,結交謝易呈,於網路交往中,「陳雅」、「雅雅」對謝易呈詐稱需支付GASH的點數,才能約吃飯等語,使謝易呈陷於錯誤,而於109年9月22日上午7時9分許、上午7時9分許、109年9月21日晚間10時56分許、晚間10時58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在便利超商,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8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謝易呈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陳雅」、「雅雅」。
「陳雅」、「雅雅」則於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17分許、上午9時17分許、109年9月21日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8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並且對謝易呈避不回應。
謝易呈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同案被告蘇川盛所涉犯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人謝易呈(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強」、「陳雅」、「雅雅」,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李強」、「陳雅」、「雅雅」於109年9月21日凌晨0時44分許、下午1時59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0000000000等2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2件認證碼給「李強」、「陳雅」、「雅雅」,由「李強」、「陳雅」、「雅雅」輸入認證碼後,完成2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分別是QZ0000000000、VZ0000000000),「李強」、「陳雅」、「雅雅」再申辦8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陳雅」、「雅雅」復於同日,在臉書社羣軟體,結交謝易呈,於網路交往中,「陳雅」、「雅雅」對謝易呈詐稱需支付GASH的點數,才能約吃飯等語,使謝易呈陷於錯誤,而於109年9月22日上午7時9分許、上午7時9分許、109年9月21日晚間10時56分許、晚間10時58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晚間10時53分許,在便利超商,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8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謝易呈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陳雅」、「雅雅」。
「陳雅」、「雅雅」則於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17分許、上午9時17分許、109年9月21日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8分許、晚間11時7分許、晚間11時7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並且對謝易呈避不回應。
謝易呈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㈡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A公司),給不詳之人,註冊GASH點數的會員,再以網路交友為由,與張玹交往,張玹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10時16分許、10時19分許,購買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3萬元之GASH點數,張玹將GASH的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詐騙集團之成員。
嗣張玹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同案被告周明貴、陳素珠等2人,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人張玹(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向往苏黎世」,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beanfun!帳號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beanfun!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陈龙是最凶的」,於109年2月22日晚間7時56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beanfun!帳號,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606134」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向往苏黎世」,由「向往苏黎世」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傳送上開認證碼給「陈龙是最凶的」,由「陈龙是最凶的」輸入認證碼後,完成「aomoaomo999」的beanfun!帳號之註冊,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再申辦6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再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另於109年7月9日晚間8時18分許,撥打電話給張玹,詐稱張玹網路購物後,商家將物品條碼輸入錯誤,張玹變成超級會員,沒有解除的話會扣款等語,使張玹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號的7-ELEVEN港瑞門市,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0000000000)GASH點數,於晚間10時16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民益店,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於109年7月9日晚間10時19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永益門市,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張玹購買完成後,告知詐騙集團成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9日晚間10時13分、10時27分、10時28分、10時28分、10時28分、10時29分許,使用「aomoaomo999」的beanfun!帳號,創造6筆儲值單號,又於109年7月9日晚間10時13分、10時28分、10時28分、10時28分、10時29分、10時29分許,將上開6筆GASH點數儲值進入「aomoaomo999」的beanfun!帳號。
㈢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A公司所申辦的0000000000號的電信門號,給詐騙集團成員,再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註冊GASH會員,李旺昌受到認證碼的簡訊後,立刻傳送給詐騙集團的成員,詐騙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欣欣」的女性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晚間7時許,使用LINE軟體,與卓佑儕聯絡,「陳欣欣」詐稱援交性交易等語,使與卓佑儕陷於錯誤,卓佑儕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購買GASH點數,並支付1,000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陳欣欣」。
嗣卓佑儕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卓佑儕(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㈢):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老鲜肉」、「别爱我 没结果」,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588599」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輸入認證碼後,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没结果」,由「别爱我 没结果」輸入上開認證碼後,完成1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是SZ0000000000),别爱我 没结果」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
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陳欣欣」復於109年10月31日晚間7時許,使用LINE軟體,結交卓佑齊,於網路交往中,「陳欣欣」對卓佑齊詐稱性交易等語,使卓佑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日晚間11時1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超商桃園民光店,支付價金1,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卓佑齊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陳欣欣」。
「陳欣欣」、「雅雅」則於109年11月1日晚間11時6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㈣ 李旺昌以公司B之名義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碼,出租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認證電話簡訊碼使用,詐欺集團之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在遊戲橘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開門號認證註冊會員帳號「zt375969」、「ji749345」,作為收受詐騙所得點數之用,又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3時許,於社羣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中,佯裝為「Rita Lee」、「JZ466」等人,向徐依綺謊稱欲賣「APPLE IPHONE 12 Pro 256G」1支,致徐依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3時58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號的統一超商正達門市,購買GASH遊戲點數5,000點,共5張,支付2萬5,000元,並提供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詐欺集團之成員。
嗣徐依綺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徐依綺(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㈣):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yyfit」、「向往苏黎世」,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beanfun!帳號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beanfun!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yyfit」於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17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beanfun!帳號,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0000000000等2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2件認證碼給「向往苏黎世」,由「向往苏黎世」於109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傳送上開認證碼給「yyfit」,由「yyfit」輸入認證碼後,完成2件「zt375969」、「ji749345」的beanfun!帳號之註冊,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再申辦5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再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Rita Lee」、「JZ466」,另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以LINE通訊軟體,與徐依綺聯絡,對徐依綺詐稱販賣1支行動電話機具等語,使徐依綺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3時58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號的的7-ELEVEN正達門市,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5筆卡片序號GASH點數,徐依綺購買完成後,告知詐騙集團成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4時7分、下午4時8分、下午4時8分、下午4時8分許,使用「zt375969」的beanfun!帳號,創造4筆儲值單號,又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4時8分許,將上開4筆GASH點數儲值進入「zt375969」的beanfun!帳號。
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使用「ji749345」的beanfun!帳號,創造1筆儲值單號,又於109年11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將上開1筆GASH點數儲值進入「ji749345」的beanfun!帳號。
㈤ 李旺昌提供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之電信門號,給詐騙集團之成員,由不詳之詐騙集團之成員,使用手機電信功能,編寫並傳送釣「魚簡訊(惡意連結)」,發送「全家大小最歡樂的年末假期,賽前也能玩的超開心!報名即送北港大餅,好禮周周抽,最高獲得純金媽祖is.gd/n5aMhM」之釣魚簡訊,致使劉瑞東陷於錯誤而不疑有他,於瀏覽該則簡訊時點擊該惡意連結,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該手機內相關個人資料後,並利用劉瑞東被害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線上刷卡購買「GASH」遊戲點數,詐騙集團成員,又於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15分許、11時16分許、11時18分許、11時18分許、11時19分許、11時20分許、11時20分許、11時21分許、11時22分許,傳送由李旺昌使用0000000000門號,認證的「GASH」會員,並以會員認證通過「beanfun!樂豆」會員(帳號vz3b3OzqFQrz)交易成功。
嗣劉瑞東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劉瑞東(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㈤):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供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beanfun!帳號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beanfun!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17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beanfun!帳號,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2件認證碼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1件「vz3b3OZqFQrz」的beanfun!帳號之註冊,由不詳之詐騙集團之成員,使用行動電話機具電信功能,編寫並傳送釣「魚簡訊(惡意連結)」,發送「全家大小最歡樂的年末假期,賽前也能玩的超開心!報名即送北港大餅,好禮周周抽,最高獲得純金媽祖is.gd/n5aMhM」之釣魚簡訊,致使劉瑞東陷於錯誤,而不疑有他,於瀏覽該則簡訊時點擊該惡意連結,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該手機內相關個人資料後,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劉瑞東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於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15分、上午11時16分、上午11時18分、上午11時18分、上午11時19分、上午11時20分、上午11時20分、上午11時21分、上午11時22分許,線上刷卡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儲值進入「vz3b3OZqFQrz」的beanfun!帳號。
㈥ 李旺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是A公司)予詐欺集團使用,並由該集團成員以「假交友」方式詐騙劉源達,致劉源達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7分許,到位在嘉義市○○街00號的萊爾富保健上記犯罪時、地,依照指示購買5,000元遊戲點數,再以LINE將序號密碼告知暱稱「浩」之人。
嗣劉源達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劉源達(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㈥):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8分許,用電子文件,將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别爱我 没结果」之詐騙集團成員,由「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278875」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用電子文件,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41分許,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没结果」,「别爱我 没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1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是NZ0000000000),「别爱我 没结果」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浩」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5日晚間7時許,使用LINE軟體,結交劉源達,於網路交往中,「浩」對劉源達詐稱服務項目有深喉、1069、幫洗澡、舔全身、做愛、1000、2小時等語,使劉源達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7分許,位於嘉義市○○街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嘉義保健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劉源達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浩」。
「浩」則於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10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㈦ 李旺昌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提供A公司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並以「假援交交友」之詐欺手法向徐明駿騙取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後,旋以李旺昌於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臚列會員帳號,分別儲值臚列遊戲點數,藉此牟利:1.會員編號:D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2.會員編號:E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3.會員編號:E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4.會員編號:F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5.會員編號:F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6.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7.會員編號:H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8.會員編號:L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9.會員編號:M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10.會員編號:O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11.會員編號:T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12.會員編號:U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13.會員編號:VZ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儲值卡片序號:0000000000(交易金額1萬元)。
嗣徐明駿因陷於錯誤,而以照片傳送上開卡序號及密碼後,不甘受騙,報告循線查獲。
告訴人徐明駿(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6時2分、晚間8時50分、下午5時22分、下午6時14分、晚間8時50分、下午6時15分、晚間8時56分、晚間9時2分、下午5時33分、下午5時41分、下午5時41分、下午5時48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上開13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13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是DZ0000000000、EZ0000000000、EZ0000000000、FZ0000000000、FZ0000000000、GZ0000000000、HZ0000000000、LZ0000000000、MZ0000000000、OZ0000000000、TZ0000000000、UZ0000000000、VZ0000000000),再申辦1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晚間9時30分許,使用LINE軟體,結交徐明駿,於網路交往中,對徐明駿詐稱按摩服等語,使徐明駿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到不詳的便利商店,支付價金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5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到不詳的便利商店板橋自由店,支付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到不詳的的便利商店中和員穗店,支付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1分許,到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板仁門市,支付5,000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1分許,到位在新北市○○區○○○0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板橋海龍店,支付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7分許,到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玉店,支付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徐明駿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則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39分(0000000000)、晚間11時47分(0000000000)、晚間10時50分(0000000000)、晚間11時4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40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23分(0000000000)、凌晨0時25分(0000000000)、凌晨0時23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晚間10時50分(0000000000)、晚間10時51分(0000000000)、晚間10時50分(0000000000)、晚間10時52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㈧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是A公司),給不詳之人,註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會員編號:HZ0000000000),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日晚間8時50分許,以LINE暱稱「A阿明」之帳號,對張晉嘉詐稱按摩服務,張晉嘉陷於錯誤,購買14萬元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的序號及密碼寄送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張晉嘉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張晉嘉(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㈧):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9日凌晨0時10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同日凌晨0時15分許,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由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1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是HZ0000000000),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A阿明」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日,在使用網路交友軟體,結交張晉嘉,於LINE交往中,「A阿明」對張晉嘉詐稱提供專業按摩師的服務等語,使張晉嘉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4日凌晨0時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00號的OK便利商店大同圓環店,信用卡消費,支付價金1萬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張晉嘉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A阿明」。
「A阿明」則於109年11月4日凌晨0時14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㈨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將0000000000(申登人是公司B),出租給不詳之「刘海龙」,作為認證電話簡訊碼使用,詐欺集團的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許,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開門號訥證註冊會員,以作為收取詐騙所得點數之用,再於109年11月27日,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LINE中佯裝為暱稱「欣兒」之女子,向劉正義佯稱有兼職援交從事性交易,使劉正義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購買5,000元之GASH點數,並提供給對方。
劉正義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劉正義(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㈨):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老金点收」,於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51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0000000000電信門號,李旺昌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刘海龙」、「老鲜肉」,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51分許,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老金点收」,由「老金点收」輸入認證碼後,完成1件GASH會員之註冊(會員編號是XZ0000000000),「老金点收」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嘉欣」、「欣兒」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7日,在使用網路交友軟體(SWEETRING),結交劉正義,於LINE交往中,「嘉欣」、「欣兒」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對劉正義詐稱相約見面,價金5,000元等語,使劉正義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板橋雙城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劉正義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嘉欣」、「欣兒」。
「嘉欣」、「欣兒」則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0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㈩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3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等門號給詐騙集團之成員,由詐騙集團之成員註冊並認證GASH會員後,又以「請假保證金、人身安全保證金、將小姐送回酒店之保證金」等語,使國紫伊陷於錯誤,而儲值13萬元進入上開門號所綁定的GASH會員帳號。
國紫伊發覺後,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吳紫伊(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㈩):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3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5件電信門號,李旺昌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5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晚間8時43分(0000000000),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9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Lin」、「LinLin」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4日下午3時14分,使用網路交友軟體(ZOE),結交吳紫伊,於LINE交往中,「LinLin」於109年11月5日下午3時許,對吳紫伊詐稱相約晚餐,應付請假保證金、人身安全保證金、將小姐送回酒店的保證金等語,使吳紫伊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5日晚間7時4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民店,支付5,000元(0000000000)、5,000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109年11月5日晚間8時23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0段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光店,支付5,000元(0000000000)、5,000元(0000000000)、5,000元(0000000000)、5,000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5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109年11月5日,在位於新北市○○區○○○0段000號的OK便利商店支付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吳紫伊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LinLin」,「LinLin」立即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3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等門號,由詐騙集團成員註冊GASH會員後,又於109年1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以ZOE交友網站及LINE軟體,與沈愛梅聯絡,自稱「chen詩雨」,詐稱「在酒店兼職須由酒店經理過濾始可同意」,沈愛梅陷於錯誤,加值12筆,共計10萬1,000元。
沈愛梅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沈愛梅(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3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4時42分(會員編號:NZ0000000000;
認證電話:0000000000號)、下午5時49分許(會員編號:WZ0000000000;
認證電話:0000000000號)、晚間9時3分(會員編號:PZ0000000000;
認證電話:0000000000號)許、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21分(會員編號:FZ0000000000;
認證電話:0000000000號)、下午4時34分(會員編號:KZ0000000000;
認證電話:0000000000號)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5件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會員編號:WZ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
會員編號:NZ0000000000,於晚間9時4分許,認證碼:553485),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5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chen詩雨」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在使用網路交友軟體(ZOE),結交沈愛梅,於LINE交往中,「chen詩雨」於109年11月22日下午6時28分許,對沈愛梅詐稱因在酒店兼職,交友須由酒店經理過濾始可同意等語,使沈愛梅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2日晚間7時21分許,在位於臺北市○○街00號的OK便利商店臺北景聯店,刷卡支付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1萬元(0000000000),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於晚間8時2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0段00巷0號OK便利商店臺北三興店,刷卡支付1萬元(0000000000)、5,000元(000000000),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沈愛梅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chen詩雨」,「chen詩雨」則於109年11月22日晚間7時35(0000000000)、晚間7時37分(0000000000)、晚間8時36分(0000000000)、晚間7時37分(0000000000)、晚間8時36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5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給不詳之人,註冊GASH點數之會員,再以網路交友的幌子,以LINE與徐子朋交往,使徐子朋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7日晚間7時35分許,購買價值16萬元的GASH點數,共29筆,並將GASH的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詐騙集團之成員。
嗣徐子朋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徐子朋(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09年11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QQ暱稱為「老鲜肉」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7日晚間7時23分許,將0000000000電信門號,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QQ暱稱為「别爱我沒结果」犯罪集團成員,由「别爱我 沒结果」於109年10月1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會員編號:PZ0000000000),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292844」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109年10月17日晚間8時37分許,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2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佳」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7日,在使用網路交友軟體(Cheers),結交徐子朋,於LINE交往中,「佳」對徐子朋詐稱見面要先付錢,還要確認徐子朋不是軍警人員等語,使徐子朋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51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0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三重清茂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徐子朋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佳」,「佳」則於於109年11月8日晚間11時4分、晚間11時4分許,將上開2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是A公司),給不詳之人,註冊GASH點數的會員,再以網路交友為由,與王蘭亭交往,王蘭亭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3日晚間8時55分許、晚間9時10分許、晚間9時39分許,購買10筆GASH點數,支付5萬元之價金,再將GASH的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詐騙集團之成員。
嗣王蘭亭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王蘭亭(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09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是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會員編號:GZ0000000000),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nuomi656888」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在使用網路交友軟體(LesPark),結交王蘭亭,於LINE交往中,「nuomi656888」於109年10月13日,對王蘭亭詐稱壓力大心情不好,請王蘭亭帶「nuomi656888」出去走一走,因為「nuomi656888」是酒店小姐,要保護小姐的安全,確認王蘭亭的身分是否為警察,為了避免是警察鈞魚或是線民,要跟王蘭亭確認身分 ,且需要王蘭亭購買GASH點當保證金,等「nuomi656888」跟王蘭亭見面會再退現金等語,使王蘭亭陷於錯誤,在位於臺中市的某全家便利商店,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王蘭亭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nuomi656888」,「nuomi656888」則於109年10月13日晚間9時15分、晚間9時16分、晚間9時16分許,將上開3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件電信門號(申登人均為A公司),給不詳之「李强」,由「李强」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證註冊IZ0000000000、JZ0000000000、LZ0000000000及AZ0000000000等4個會員,以作為收取詐騙所得點數之用,復於109年10月13日由不詳人士以「色情應召詐財」之手法向王涵瑩行騙,致使王涵瑩陷於錯誤,共購買價值4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以拍照方式交付予對方,其中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等4張共價值2萬元之點數卡,係分別儲值於上開GASH會員內。
告訴人王涵瑩(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09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件電信門號(申登人均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6日凌晨0時4分(會員編號:IZ0000000000)、凌晨0時8分(會員编號:U0056S54571)、凌晨1時4分(會員編號:JZ0000000000)、109年10月10日晚間9時27分(會員編號:A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4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甜甜」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3日,結交王涵瑩,於LINE交往中,「甜甜」對王涵瑩詐稱從事援交工作,需匯款保證金4萬元等語,使王涵瑩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5時46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立青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晚間10時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段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德發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晚間10時7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奇聯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王涵瑩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甜甜」,「甜甜」則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6時57分、晚間7時5分、晚間10時5分、晚間10時11分許,將上開4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明知電信門號係供自己使用,若交付予陌生人使用,可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竟分別提供渠名下A公司申登的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供詐欺集團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並獲利150元,詐騙集團成員偽裝為網路賣家,對陳奕滔詐稱出售鞋子,重複下單等語,使陳奕滔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5日下午5時39分許、下午6時43分許、晚間7時4分許、晚間7時41分許,購買GASH點數並將購得之點數序號及密碼共13組(共計損失6萬1,000元)以通話方式唸予詐騙集團而遭詐騙。
告訴人陳奕滔(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10年1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2件電信門號(申登人均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林锐松」、「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8日晚間11時9分許,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2件電信門號,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沒结果」,於109年10月10日晚間11時36分(會員編號:JZ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凌晨2時46分(會員編號:Y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老鲜肉」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1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網路賣家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給陳奕滔,並詐稱陳奕滔網路消費後,因簽收單有寫到12筆訂單,因為 訂單與銀行端已經成立,如果要取消,就要用陳奕滔的金融帳戶去走完這項流程等語,使陳奕滔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下午5時39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4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午6時43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恒新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6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於晚間7時4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支付1,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晚間7時41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民富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陳奕滔將卡片序號及密碼,於電話中告知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則於110年1月5日下午5時46分(0000000000)、下午5時47分(0000000000)、下午5時48分(0000000000)、下午5時55分(0000000000)、下午6時49分(0000000000)、下午6時49分(0000000000)、下午6時52分(0000000000)、下午6時52分(0000000000)下午6時55分(0000000000)、晚間7時5分許(0000000000)、晚間7時7分(0000000000)、晚間7時45分(0000000000)、晚間7時45分(0000000000),將上開13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5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等7件電信門號,由不詳之人註冊GASH之會員,再由「陳雅莉」,使用LINE與王信凱聯絡,「陳雅莉」詐稱交友等語,使王信凱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7日至109年11月29日之間,購買GASH點數,支付4萬1,000元之價金後,再將卡片序號、密碼,傳送給「陳雅莉」。
嗣王信凱不甘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王信凱(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09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5件的申登人是A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2件的申登人是公司B)等7件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提供上開7件電信門號給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26分許,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件電信門號),「别爱我 沒结果」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5分(會員編號:Z0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17分(會員編號:XHOO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1分(會員編號:PZ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1分(會員編號:00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1分(會員編號:QZ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1時5分(會員編號:XZ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晚間8時15分(會員編號:HZ0000000000),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將認證碼傳送給「老鲜肉」,由「老鲜肉」立即將認證碼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0000000000,Z0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6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0分,0000000000,Q Z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2分,認證碼:207679,000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4分,認證碼:943050、0000000000,PZ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54分,認證碼:486619,0000000000,XZ0000000000,109年10月13日凌晨1時5分,認證碼:302433),由「别爱我 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14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l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l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陳雅莉」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日上午10時41分許,透過抖音(TikTok)軟體,結交王信凱,於LINE交往中,「陳雅莉」對王信凱詐稱將對王信凱不利等語,使王信凱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號的OK便利商店文山再興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巷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中科大店,支付1,000元、1,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8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康喜門市,支付1,000元、1,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下午1時2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福興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109年10月25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巷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中科大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巷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中科大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康喜門市,支付500元、5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38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興業店,支付1,000元、1,000元、1,000元,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ll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福興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王信凱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陳雅莉」,「陳雅莉」則於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5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0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5分(ll00000000)、109年10月22日晚間9時2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4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42分(ll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46分(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中午12時46分(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下午1時3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25日中午12時22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14筆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公司B),給不詳之人,由犯罪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再由犯罪成員之成員「May-C tain」,以LINE與謝佳紋交往,並詐稱見面需付訂金等語,使謝佳紋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20日晚間8時51分許,購買GASH點數,支付1萬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May-Ctain」。
嗣謝佳紋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謝佳紋(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李强」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李强」,於109年10月17日晚間9時45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會 員 編 號 :IZ0000000000),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1件電信門號,李旺昌於立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李强」,由「李强」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May-C tain」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4日,使用網路交友軟體(ZOE),結交謝佳紋,於LINE交往中,「LinLin」於109年11月20日,對謝佳紋詐稱需要付押金等語,使謝佳紋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0日晚間8時51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0段000 號的OK便利商店臺中福上店,支付1萬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謝佳紋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May-C tain」,「May-C tain」則於109年11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於能預見一般人藉由他人手機門號取得驗證碼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藉由他人手機門號取得驗證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使其以公司B所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做為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工具;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日,以交友軟體TINDER聯繫林柏欣,以假援交真詐財之手法,致林柏欣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購入遊戲橘子GASH遊戲點數,共遭詐騙10萬1,000元,其中點數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1萬5,000元的價金,並將點數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
嗣林柏欣驚覺受騙,報警循線查。
告訴人林柏欣(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申登人為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帳號:BFM6j07mqindduoizOre),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1件電信門號,李旺昌於立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Poetryrain」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7日,使用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交林柏欣,於LINE交往中,「Poetryrain」對林柏欣詐稱見面需要付保證金等語,使林柏欣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7日晚間8時34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青埔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1月7日晚間9時5分、晚間9時5分,在位於桃園市○○區○○○○0段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鐵鎮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林柏欣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Poetry rain」,「Poetry rain」則於109年11月7日晚間9時15分(0000000000)、晚間9時16分(0000000000)、晚間9時24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給不詳之人,由犯罪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再由犯罪成員之成員「蔡雨惜」,以LINE與蘇偉勛交往,並詐稱援交等語,使謝佳紋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4分許、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4分許、凌晨0時9分許,購買GASH點數,卡片序號為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9,000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蔡雨惜」。
嗣蘇偉勛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蘇偉勛(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5日晚間11時許,用電子文件,將上開3件電信門號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别爱我 没结果」之詐騙集團成員,由「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6日凌晨0時19分(會員編號:RZ0000000000)、凌晨0時22分(會員編號:UZ0000000000)、凌晨0時34分(會員編號:Z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上開3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用電子文件,於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没结果」,「别爱我 没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3件GASH會員之註冊,「别爱我 没结果」再申辦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蔡雨惜」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5分許,使用臉書軟體,結交蘇偉勛,於網路交往中,「蔡雨惜」對蘇偉勛詐稱援交等語,使蘇偉勛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4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OK便利商店高雄飛機店,支付1,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4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9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順苓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U 00000000),蘇偉勛隨即將點數的序號及密碼,以電子文件傳送給「蔡雨惜」。
「蔡雨惜」則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33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2日凌晨0時7分(0000000000)、凌晨0時14分(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均為A公司,其中000000000同時詐騙王涵瑩),給不詳之人,由犯罪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再由犯罪成員之成員「美家惠選Lifebuy」,以電話與謝明勝交易,並詐稱交易錯誤要取消定單等語,使謝明勝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3日,購買GASH點數,支付9,000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美家惠選Lifebuy」。
嗣謝明勝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謝明勝(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09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是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凌晨1時4分(會員編號:JZ0000000000)、凌晨1時6分(會員編號:LZ0000000000),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2件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由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2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6時3分許,偽裝為銀行的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謝明勝,詐稱謝明勝之前上網(美家惠選Lifebuy)購買情人節限定禮盒的交易,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繼續出貨,之後會有12次將同樣商品寄出等語,使謝明勝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6時49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00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支付3,000元、3,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謝明勝隨即將點數的序號及密碼,以電子文件傳送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則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8時57分(0000000000)、晚間7時5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可預見提供手機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足供幫助他人隱匿身分實施犯罪,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將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詐騙卓佑儕的同一支門號)、0000000000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俟集團使用該門號申辦GASH會員,李旺昌再將門號簡訊收取之驗證碼賣給集團而獲利,該集團再使用該會員儲值被害人遭騙之GASH點數卡,吳政穎於LINE與不詳犯罪集團成員,致吳政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購買交付33張GASH點數卡,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支付15萬9,000元的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
嗣吳政穎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吳政穎(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公司A),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8分許,用電子文件,將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别爱我 没结果」之詐騙集團成員,「老鲜肉」又於同日下午1時43分許,將0000000000號,用電子文件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11日中午12時8分(會員編號:BZ0000000000)、下午1時45分(會員編號:GZ0000000000)、上午11時33分(會員編號:KZ0000000000)、上午11時35分(會員編號:Z00000000000)、上午11時33分(會員編號:JZ0000000000)、晚間10時51分(會員編號:LZ0000000000)、上午11時48分(會員編號:PZ0000000000)、上午11時50分(會員編號 :SZ0000000000)、晚間11時16分(會員編號:W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上開9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用電子文件,於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6分(Z00000000000,認證碼:619372)、下午12時11分(BZ0000000000,認證碼:208869)、上午11時49分(PZ0000000000,認證碼:522556)、上午11時50分(SZ0000000000,認證碼:588599)許,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没结果」,「别爱我 没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9件GASH會員之註冊),「别爱我 没结果」再申辦33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小曼」、「wom」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日晚間9時許,使用LINE軟體,結交吳政穎,於網路交往中,「小曼」、「wom」對吳政穎詐稱裸聊等語,使吳政穎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10時5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道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陽光城門市,支付3,000元、1,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 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6時5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善化興華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24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市華興店, 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19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善化正國店,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3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17分許,在位於新市區○○○○○○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高吉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新科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4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善良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11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善成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38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朝日店,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4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8時37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善化興華店,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3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市民林店,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12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新科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45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道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陽光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28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新市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11時6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新市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16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高吉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12時15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善化興華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8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新市光華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11時55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善成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吳政穎隨即將卡片序號及密碼,以電子文件傳送給「小曼」。
「小曼」則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10時57分(0000000000)、105年10月16日下午7時3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4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8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3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3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3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6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11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26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2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5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5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5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2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28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5日下午10時5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28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5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7時50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4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4時34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2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11時1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35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31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上午12時47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6日上午12時22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6時19分(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下午6時19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公司B申辦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件電信門號,給詐騙集團成員,再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註冊GASH會員,李旺昌受到認證碼的簡訊後,立刻傳送給詐騙集團的成員,詐騙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怡寶寶」的女性成員,於109年11月7日晚間7時許,使用LINE軟體,與蘇鏡文聯絡,「怡寶寶」詐稱性交易等語,致蘇鏡文陷於錯誤,卓佑儕於109年11月7日晚間11時44分許,購買GASH點數,並支付3,000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怡寶寶」。
嗣蘇鏡文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蘇鏡文(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是公司B),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鲜肉」、「李强」,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7日晚間7時23分許,將「0000000000」以電子文件,交給「别爱我 沒结果」,「别爱我 沒结果」,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878271」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老鲜肉」,「老鲜肉」於109年10月17日晚間8時45分許,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會員編號:VZ0000000000)之註冊,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怡寶寶」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7日晚間7時許,使用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交蘇鏡文,於LINE交往中,「怡寶寶」對蘇鏡文詐稱性交易等語,使蘇鏡文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5日晚間7時4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0段000號的OK便利商店商臺中福上店,支付1萬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蘇鏡文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怡寶寶」,「怡寶寶」於109年11月7日晚間11時44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給不詳之人,由犯罪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再由犯罪成員之成員「璇」,以LINE與未成年人BH000-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交往,並詐稱裸聊、性交易等語,使BH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2日,購買GASH點數,支付5,000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璇」。
嗣BH000-0000000000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BH000-0000000000(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鲜肉」、「刘海龙」,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15日中午12時41分許,將「0000000000」以電子文件,傳送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金点收」,「老金点收」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3時51分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162541」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老鲜肉」,「老鲜肉」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將上開認證碼傳送給「老金点收」,由「老金点收」,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會員編號:GZ0000000000)之註冊,再申辦1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璇」之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2日晚間7時51分許,結交BH000-0000000000,於LINE交往中,「璇」對蘇鏡文詐稱散布BH000-0000000000手淫、自慰的影像等語,使BH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12日晚間9時27分許,在位於彰化縣○○鎮○○○0段0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二林鴻苑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BH000-0000000000隨即將收據拍照,以電子文件傳送給「璇」,「璇」於109年11月12日晚間9時31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給不詳之人,由犯罪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再由犯罪成員之成員「騙子」,以LINE與林穎勝交往,並詐稱按摩等語,使林穎勝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0日晚間11時2分許、晚間11時45分許、晚間11時55分許,購買GASH點數,支付1萬元之價金,再將卡片序號及密碼傳送給「騙子」。
嗣林穎勝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林穎勝、彭升宥(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人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5日晚間11時許,用電子文件,將上開2件電信門號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别爱我 没结果」之詐騙集團成員,由「别爱我 没结果」,於109年10月5日晚間11時56分(會員編號:YR0000000之22)、109年10月6日凌晨0時52分(會員編號:H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上開2件電信門號,李旺昌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由「老鲜肉」用電子文件,於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没结果」,「别爱我 没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2件GASH會員之註冊,「别爱我 没结果」再申辦2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騙子」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使用LINE軟體,結交林穎勝,於網路交往中,「騙子」對林穎勝詐稱按摩服務等語,使林穎勝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0日晚間11時4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00號92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新林口門市,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09年10月10日晚間11時5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林口中正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林穎勝隨即將點數的序號及密碼,以電子文件傳送給「騙子」。
「騙子」則於109年10月10日晚間11時6分(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凌晨0時2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擔任系統商職務,提供A公司申登的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詐騙陳奕滔的同一門號)」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註冊GASH點數卡之用,以獲取不法金錢利益。
犯罪集團之女性成員以LINE與劉騲逸聯絡,詐稱核對身分保證金等語,使劉騲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3日下午6時48分許、晚間8時31分許、晚間9時1分許、晚間4時45分許、晚間11時41分許、晚間11時42分許,購買6萬元GASH遊戲點數卡拍照傳予詐欺集團成員。
犯罪集團之女性成員電話聯絡彭升宥,佯裝為「美家惠選Lifebuy」,詐稱彭升宥網路購物後,重複下單,協助處理等語,使彭升宥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34分許,購買5,000元GASH遊戲點數卡拍照傳予詐欺集團成員。
嗣劉騲逸、彭升宥等2人,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劉驊逸、彭升宥(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10年1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2件電信門號(申登人均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林锐松」、「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5日晚間11時21分(0000000000)、109年10月8日晚間11時9分(0000000000)許,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2件電信門號,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沒结果」,於109年10月6日凌晨0時1分(會員編號:Z00000000000)、109年10月11日凌晨2時46分(會員編號:YZ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老鲜肉」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15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龍哥」、「曉穎」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3日下午1時7分許,透過LINE軟體,結識劉驊逸,「龍哥」、「曉穎」詐稱交往需要付保證金等語,使劉驊逸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3日下午6時42分、下午7時3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福山店,支付1,000元、1,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8時22分、下午8時22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建福門市,支付5,000元、3,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8時53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大順門市,支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4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9時39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武廟店,支付5,000元、5,000,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11時34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福山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11時27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正文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11時22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高雄輔仁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10年1月3日下午11時17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000號的7-ELEVEN便利商店大輔門市,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6時1分許,偽裝為「美家惠選 Lifeby」、 「台新銀行」銀行的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彭升宥,詐稱彭升宥之前作業疏失而重複下單等語,使彭升宥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5日下午7時19分許,在位於台南市○○區○○○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永康勝華店,支付5,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
劉驊逸、彭升宥等2人,均隨即將點數的序號及密碼,以電子文件傳送給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則於110年1月3日下午6時48分(0000000000)、下午7時6分(0000000000)、下午8時31分(0000000000)、下午8時31分(0000000000)、下午9時1分(0000000000)、下午9時1分(0000000000)、下午9時1分(0000000000)、下午9時1分(0000000000)、下午9時45分(0000000000)、下午9時45分(0000000000)、下午11時41分(0000000000)、下午11時41分(0000000000)、下午11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月5日下午7時34分(0000000000)許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掉。
 李旺昌可預見所謂網路認證服務,係指從事提供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憑證簽發、管理及其他相關電子認證服務,並未實質提供上開服務業務,且可預見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者,可能利用該門號隱匿身分而行犯罪有關之事,猶以從事網路認證服務之名目意圖營利,將渠以A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詐騙劉騲逸的同一支門號),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案工具使用,詐騙集團之成員註冊GASH會員後,由李旺昌以上開3件門號收受認證碼的簡訊,並立即將認證碼傳送給不詳的詐騙集團之成員,由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完成GASH會員的認證及註冊;
嗣楊俊全於110年2月日使用手機與LINE暱稱「筱語寶寶」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性交易,楊俊全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晚間9時8分許、晚間9時8分許、晚間9時27分許、晚間9時28分許,購買5筆GASH點數,支付2萬6,00元的價金,並傳送卡片序號及密碼給「筱語寶寶」。
嗣楊俊全發覺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
告訴人楊俊全(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旺昌於110年1月間某日,將所申設電信門號0000000000電信門號(申登人為A公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李强」、「林锐松」、「老鲜肉」,作為渠等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李旺昌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詐欺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資格,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由「老鲜肉」於109年10月5日晚間11時21分許,使用電子文件,將上開2件電信門號,傳送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沒结果」,於109年10月6日凌晨0時1分(會員編號:Z00000000000)許,在不詳的地點,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樂點公司傳送認證碼到以上電信門號,李旺昌立刻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老鲜肉」,「老鲜肉」隨即使用電子文件,傳送上開認證碼給「别爱我 沒结果」,由「别爱我 沒结果」輸入認證碼後,完成GASH會員之註冊,再申辦5筆GASH會員的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菜頭」、「筱語寶貝」,於110年1月2日下午8時許,對楊俊全詐稱性交易等語,使楊俊全陷於錯誤,而於 110年1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0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民生店,支付3,000元,購買上開1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08分,在位於桃園市○○區○○○○0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大園店,支付5,000元、1萬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27分、9時28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0號的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大園三店,支付3,000元、5,000元,購買上開2筆卡片序號的GASH點數(0000000000、0000000000)。
楊俊全立刻將GASH的卡片序號、密碼拍照並傳送給「菜頭」、「筱語寶貝」。
「菜頭」、「筱語寶貝」則於110年1月2日下午8時33分(0000000000)、下午9時12分(0000000000)、下午9時12分(0000000000)、下午9時32分(0000000000)許,將上開GASH點數消費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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